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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失業保險領取條件范文1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今天的小編給大家分享了2021失業金申請書及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希望能幫到你。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哪些?失業保險,是我國為失業人員,因失業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經濟保障的保險,那么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哪些條件呢?
首先:你所在的單位要為職工參加失業保險,這樣你才能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能。
其次: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主要有三項,第一、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第三、有求職意愿,并進行失業登記的。按照排除性原則來講,也就是員工自己辭職是無法獲取失業保險金的。
每個人的失業保險金能領取多長時間呢?以北京為例,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就業后又失業的,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完的事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也就是說上次沒領完的錢,可以接著領。
失業金計算標準: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
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金申請書范本單位職工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函
市失業保險機構:
茲有本單位職工 同志,因公司發展需要,需實行生產承包制,公司領導決定辭退 同志,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F特申請前往你處申請失業保險金。
該同志于 年 月 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在本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勞動失業保險領取條件范文2
為了及時掌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的變化情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統計報表制度》(勞社廳發〔1999〕10號)的要求,現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情況表》發給你們,請按要求認真做好填報工作。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報表為月報表,報告期為每月1日至當月最后一日。每月后5日內,由各街道、鎮填報后報各區、縣勞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區、縣勞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10日內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統計范圍:各區、縣對本轄區內進行了失業登記并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統計。
三、統計指標:
(一)上期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指上月報表中“本期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
(二)本期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指報告期內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實際人數。
(三)連續領取6個月以上:指包括當月已連續6個月(含6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
(四)本期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指在報告期內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包括初次失業和再次失業人員。其中:
1.國有企業: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2.下崗轉失業人員:指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因協議期滿等原因,同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3.其他:指社會團體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中的雇工。
4.本期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指報告期內按規定開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包括:
(1)重新就業;
(2)待遇期滿;
(3)其他:指因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等原因,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
5.本期領取生活補助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數:指報告期內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數。
6.欄目關系:賓欄:
(2)=(1)-(11)+(5);
(2)≥(3);(2)≥(4);
(5)=(6)+(9)+(10);
(6)≥(7);(7)≥(8);
(11)=(12)+(13)+(14)
勞動失業保險領取條件范文3
答:(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問:失業人員應如何辦理登記,如何領???
答: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問: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什么確定的?
答: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勞動失業保險領取條件范文4
國家機關按應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他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2.失業人員可享受哪些待遇?
失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以下待遇:(1)領取失業保險金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按規定領取基本醫療補助金;(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3.申領失業保險應具備什么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
5.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失業保險待遇是什么?
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可以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符合條件的,按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發1個月的規定發給一次性勞動補助金。
6.失業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待續)
勞動失業保險領取條件范文5
失業保險金尤其對于失業的人來說,這可是個雪中送炭的好消息,無論金額多少,都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一時間失業帶來的經濟上的燃眉之急。那么怎么申請失業保險金呢? 點擊“申請書模板”查看更多申請書參考喔。
失業保險金申請書格式2022年最新尊敬的民政局相關同志:
我是---,本人原先在--建筑建材生產有限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廠房6.17發生火宅事故,給我們廠造成了極大的損失,現在廠里破產,我們一群工人也下崗了。
我原先身體就患有哮喘,身體虛弱,不能干重活,也沒有什么文化程度,又年近60旬。因此下崗之后就很難找到工作了,如果有哪家公司愿意接納我再就業,我會去參加工作的。
因為原先在--建筑建材生產有限公司參加了一份失業保險,所以我現在考慮向貴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希望民政局相關同志核實我的情況,根據我的實際困難,給予失業保險金的支持。附上:失業登記表、身份證。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失業保險金申請辦理流程2022年最新首先要強調一下,失業金領取是有條件限制的,滿足以上條件按以下流程辦理即可: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
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5、辦理完成后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2022年最新每月多少錢(一)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
2、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3、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領取期限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1、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
2、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4、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勞動失業保險領取條件范文6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失業職工,是指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失去工作,并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
第四條失業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促進再就業工作緊密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機構,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省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失業保險工作,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機構負責全省失業保險工作的具體業務。
地、州、市、縣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失業保險工作,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機構負責失業保險工作的具體業務。
財政、民政、工商、審計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失業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六條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三)財政撥付的失業保險金;
(四)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七條失業保險費按以下標準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員工;鄉鎮企業按本省城鎮戶口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
(二)在職職工個人(農村勞動者除外)按每人每月3元繳納。
以上標準需要調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向當地勞動就業機構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失業保險費全部存入勞動就業機構在國有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
第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確因經濟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的,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緩繳,緩繳期限自核準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清算組織必須通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就業機構。用人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應按《破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繳。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地、州(市)級統籌,省級調劑,并逐步向省級統籌過渡。
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用于各地、州(市)之間失業保險基金收支余缺調劑。調劑金由地、州(市)勞動就業機構按當年籌集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上繳省勞動就業機構。
各地、州(市)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向省勞動就業機構申請調劑,調劑后仍不足以支付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救濟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婦女生育補助金和獨生子女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失業職工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五)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六)促進再就業的職業介紹、轉業訓練、扶持生產自救、安置補助等費用;
(七)失業保險管理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省、地、州(市)促進再就業費,按當年籌集失業保險費總額中屬本級部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提取,具體比例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再就業工作的需要確定,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扶持生產自救費原則上實行有償使用。
省、地、州(市)勞動就業機構的管理費,按當年籌集失業保險費總額中屬本級部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提取,具體比例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執行,并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職工失業時,用人單位應在10日內將其保管的失業職工《失業證》和解除勞動關系的有關資料交所在地縣(市、區)勞動就業機構,并通知失業職工本人。失業職工本人應在失業后2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勞動就業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領取失業救濟金。
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在1個月內持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和被招用者的《身份證》、《失業證》到勞動就業機構辦理失業保險手續。
第十五條失業救濟金由當地勞動就業機構按照省政府規定的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按月計發。
第十六條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
(一)連續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不享受失業救濟金的待遇;
(二)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為3個月,滿2年的為4個月,以后每滿1年增加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職工重新就業滿1年后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按照重新就業的工作時間計算。
第十七條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未能重新就業,并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齡止。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重新就業的失業職工,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救濟。
第十八條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勞動就業機構申請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
(一)夫妻雙方均已失業的,每月按本人失業救濟金標準的百分之二十補助;
(二)承擔法定贍養、撫養義務并且生活困難的,每月按本人失業救濟金標準的百分之三十補助。
第十九條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向勞動就業機構申請領取婦女生育補助金、獨生子女補助金、醫療補助金。領取的條件和標準為:
(一)婦女生育補助金,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失業期間分娩的婦女,按照3個月失業救濟金的標準一次性計發;
(二)獨生子女補助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標準按月全額計發;
(三)醫療補助金,按照相當于本人每月失業救濟金標準的百分之八按月計發。對到勞動就業機構指定的縣以上醫院住院治療負擔醫藥費確有因難的,由本人或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勞動就業機構批準后,可按累計投保時間的期限,給予最高不超過住院醫藥費交易額百分之三十的一次性補助。
失業職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了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的除外。
第二十條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由當地勞動就業機構按照我省在職職工的規定標準,一次性發給其親屬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其中,工資標準按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區域轉移或職工跨區域轉移勞動關系的,憑有關證明辦理失業保險轉移手續。
失業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的,憑《失業證》和勞動就業機構有關證明辦理失業保險轉移手續。
第二十二條失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和有關補助金:
(一)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的;
(二)已重新就業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就業的;
(四)正在服兵役的;
(五)正在接受是等以上全日制教育的;
(六)已移居境外的;
(七)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
(八)正在服刑(包括緩刑)或者勞動教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促進再就業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職工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各級勞動、工商、稅務、城建、公安、行業主管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為失業職工再就業創造條件;做好破產和被兼并、撤銷、解散企業的職工的分流安置工作;認真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失業職工再就業的各項政策、規定。
勞動就業機構應當使用好促進再就業費,做好失業職工再就業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鼓勵失業職工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已領取營業執照的,當地勞動就業機構除將其應當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一次性支付本人外,還可以給予適當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失業職工自愿組織起來創辦經濟實體實現再就業的,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核、批準,可用扶持生產自救費給予適當的貸款或貸款貼息扶持。失業職工進行個體經營的,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核、批準,可用扶持生產自救費給予10000元以下的小額貸款扶持。
失業職工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工商管理部門應協助解決經營場地,免收登記費和2年的管理費。經稅務部門批準,可減免所得稅2至3年。
第二十五條鼓勵用人單位錄用失業職工。用人單位錄用失業職工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就業機構可將失業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支付給用人單位,作為再就業安置補助費;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致使職工重新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將職工的失業救濟金全部返還給本人。
用人單位當年招用失業職工達到原從業人員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核,稅務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可減免所得稅3年,減免稅期滿后,當年又新招用失業職工達到原從業人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再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第二十六條勞動就業機構創辦再就業基地安置失業職工時,資金有困難的,經上級勞動就業機構批準,可以借用本級促進再就業費,但必須按時歸還。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失業職工達到原從業人員總數百分之三十的,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核、批準,可用扶持生產自救費貸款或貼息扶持。
第二十七條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為失業職工提供優先服務。凡推薦介紹成功的,其中介服務費由勞動就業機構支付。對推薦介紹失業職工再就業成績突出的職業介紹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經勞動就業機構審查批準,組織失業職工進行轉業訓練的單位,可用轉業訓練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失業職工應當參加勞動就業機構舉辦的轉業訓練、生產自救等促進再就業活動,接受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在失業保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做好失業預測、預報工作;
(三)發展勞動力市場,建立市場就業機制,完善就業服務體系;
(四)指導勞動就業機構開展失業保險工作;
(五)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作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以上勞動就業機構在失業保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收繳、管理失業保險費,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建立財務審計制度;
(三)發放失業救濟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四)負責失業職工的登記、建立檔案、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失業調查和統計;
(六)組織開展與失業保險有關的職業介紹、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工作;
(七)為用人單位和失業職工提供失業保險查詢、咨詢等服務;
(八)向失業保險社會監督委員會、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勞動就業機構報告工作,并按規定上報有關報表;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省、地、州、市人民政府要設立失業保險社會監督委員會。失業保險社會監督委員會由政府指定的代表、用人單位的代表、工會組織的代表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勞動就業機構有關失業保險工作的報告;
(二)對勞動就業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三)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失業保險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勞動就業機構發出追繳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就業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和滯納金。滯納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滯納失業保險費的千分之二繳納。拒不參加失業保險或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虛報、冒領失業救濟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勞動就業機構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并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其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向勞動就業機構提供有關核查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以及不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時間辦理有關手續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勞動就業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延期支付或少發、不發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貪污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的。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