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護意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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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護意義

植物保護意義范文1

[關鍵詞] 野生動物 野生植物 保護 建議

[中圖分類號] S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05-0104-02

野生動植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財富。人和動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權利。保護野生動植物,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增加生物多樣性,不僅關系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也是衡量當地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作為一名從事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人員,對安陽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意義有更深刻的認識,通過多年的實際工作,筆者對安陽市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現狀進行了認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幾點建議。

1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現狀。

1.1 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動植物種類多樣。西部太行山區東部平原,中間地帶為丘陵,地形地貌復雜,且湯河、洹河、衛河、漳河、淇河流經我市,水域豐富,特別是漳河濕地和湯河濕地形成了濕潤的氣候,使我市的野生動植物非常豐富,據有關數據顯示:境內有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91種,其中國家重點保護的43種,河南省重點保護的48種。國家一級保護的有白鸛、玉帶海雕、白鶴等13種,二級保護的有雕^、大天鵝等32種。陸生脊椎動物占全省39.6%、兩棲類占全省的25%、爬行類占31.6%、鳥類占全省41.6%、獸類占全省的38%。豐富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為安陽的生態平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2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任重道遠。雖然安陽境內的野生動物種類較多,但種群數量相對稀少,特別是近年來生態環境影響和人們對食用野味趨之若鶩,造成野生動動植物逐年減少,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家園縮小、亂捕亂獵行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疫情、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力量的薄弱,原來人們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較大動物,如今數量已顯著下降,幾乎達到滅絕的邊緣。面對這種情況,安陽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近年來實施了“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時政府采取禁伐、禁獵、沒收槍支、打擊盜獵等行動,境內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有一定程度恢復,但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2 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安陽市根據野生動植物分布情況每年結合“愛鳥周”、“濕地日”、“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主題活動,舉辦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也無數次地救護野生動物,但相對于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仍顯薄弱,大多數群眾對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獵捕、販賣、消費野生動物的事件仍頻繁發生,作為林業部門宣傳力度感覺很大,但相對于整個社會來說還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會對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仍是當前的重要任務。

2.2 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難度大。一是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二是多頭立法現象嚴重;三是沒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動植物法律法規,現行法律法規出現重野生動保護輕野生植物保護之現象; 四是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力度小。野生動植物保護站沒有執法職能,而森林公安機關只能管轄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型的違法案件中,絕大部分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案件至今沒有明確的法規授權,給執法活動帶來極大不便,對違法缺乏震懾力。

2.3 缺乏野生動物損傷(害)保護賠償及野生動植物利用機制。野生動植物中的動物種群數量較大時,會出現損害家養牲畜或者糧食作物、甚至傷人的現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機制,應對野生動植物保護中出現的損失賠償機制。

2.4 獵捕工具管理收繳難度較大。由于獵捕工具多為私人訂制或者收藏,雖然經過多次收繳,但仍有個別人制作或者擁有獵捕工具。

3 建議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構筑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堅固長城。首先建議制定或修改現有“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避免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分別立法造成野生動植物平衡保護脫節,且有重野生動物輕野生植物保護的現象,同時在法律法規中對野生動植物生境的保護要納入其中;其次嚴禁多頭立法。避免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在立法執法過程中存在想死爭權和推諉責任現象;再次立法的內容要一致,避免造成執法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上述條款中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獵捕一只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就應予立案追訴,《野生動物保護法》與《刑法》存在明顯的沖突。由此可見,只有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構筑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堅強壁壘。

3.2 強化宣傳力度,使全社會都認識到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動植物保護部門要以“愛鳥周”、“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月”、“濕地日”等為主題活動為契機,制作宣傳版面、趕廟會、科技下鄉等形式宣傳外,重點要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宣傳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意義和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使人們充分認識到保護野生動植物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二是要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宣傳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特別是不消費野生動物制品,使野生動植物產品沒有市場,增強全民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保護意識,改變人們食用野生動物的不文明的餐飲陋習,倡導健康文明的飲食習慣,自覺同各種破壞野生動物的行為作斗爭。

3.3 加強相關部門協作,嚴格獵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與野生動植物保護部門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強化市場管理力度,嚴厲查處出售獵捕野生動物的繩套、鐵夾子、捕鳥網、媒鳥機、升壓泵等獵捕工具;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非法買賣槍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槍支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工商、林業部門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擊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的合力。

3.4 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損傷(害)保護賠償及野生動植物利用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據實給予補償”。由于實施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措施,有些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有所增加,出現糟蹋農作物甚至傷害家畜、人員的事件,各級政府要把賠償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作為專項資金,同時要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損害賠償機制,確保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能落到實處。

4 小結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生物多樣性才是自然的本來面目,全社會達成這樣的共識。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經歷了多年的不懈努力,從法律制度到保護野生動植物意識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強,但相對生態環境的脆弱、法律法規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動植物的迅速減少等諸多威脅,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從完善法律體系入手、強化部門協作、依法懲處破壞野生動植物的行為,建立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牢固屏障,才能實現建設美麗中國的夢想。

參考文獻

植物保護意義范文2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

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推動我國社會建設事業不斷向前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凝聚了我國中華文化的精華,所體現出的智慧與文明具有難以估測的意義與價值。當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社會各行業對經濟發展較為關注,利用新型理念不斷更新文化方式,對傳統文化的發展則日益漠視,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淡出視野,傳承人的生活狀況不佳的現象,甚至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始出現消亡現象,傳承人的數量日益減少。對此,不免產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之憂。

一、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難免會發現盲區、概念的不正確等將可能導致保護工作進入誤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保護措施則要明確工作主體,現實生活中將有兩個主體,即傳承人主體和保護人主體。傳承人主體則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延續的載體,例如對傳統工藝技術、中醫技術以及表演技藝等實現傳承的人;保護人主體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社會群體,例如國家政府,學界人士、商界人士以及社會中有影響的新聞媒體、社會團體等可實施保護措施的人。雖然保護人主體不直接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但是以其豐富的保護資源、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話語權,能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營造良好的保護氛圍。縱觀國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經驗,保護人主體起著重要作用,其做出的貢獻不容忽視。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重要角色仍是傳承人主體,外界因素只能發揮自我優勢,從旁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若保護人主體出現取代行為,將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嚴重的保護性破壞,不能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目的。

真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只能是來源于民間社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并不是那些采取保護措施的主體。只有以此為中心,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才能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落到實處,實現保護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熟練掌握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直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具有區域性和代表性,產生一定影響力,并自愿開展自身技藝技能傳授活動的人。因文化遺產制作以及表演難以程度,在對傳承人數量上應區分對待,在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時可以個體或團體的名義進行申報工作,但團體名義時需推薦出具體的個人進行負責。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現狀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受到社會各界重視,進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問題亦逐漸受到關注。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上采取立法保護措施,現今國際上保護立法的法律主要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等,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以新角度新視角引起世界各國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我國,早期在寧夏、江蘇等地方制定相關民間美術的法規或規章制度,進而國務院相應的出臺關于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條例。

現今為止,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主要依據國家政策保護和地方區域保護,同時將這兩個方面的保護措施相結合,以便更好地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對傳承人的保護。當前我國有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法律條文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等,地方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也相應的相關保護條例,以便增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對策

(一)擴大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宣傳方式也是保護措施的一種,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宣傳將能引起社會各層的注意以及增強重視程度。隨著信息化進程的加快,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方面可借助于互聯網的傳播效應,有效利用互聯網進行多方位的宣傳,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給予網絡環境下沖破時空的束縛,同時借助計算機技術建立并完善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數據庫建設,實現社會上的資源共享。還可組織多形式的宣傳活動,擴大影響,促進全民樹立保護意識,例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流動性展覽,將社區、廣場等設為展覽點,增強普通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兩者之間的距離感,以便獲得更好的宣傳效果。

(二)增強傳承人保護力度,完善保護體系

建立健全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法律制度將能增強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同感,采取國際化立法方式將促進我國有關傳承人立法跟上國際標準、慣例、規范的步伐。同時在進行立法工作時我國需結合國內具體國情采用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方式,實現保護目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落腳點在于延續民間優秀的傳統文化,而傳承方式主要為帶徒傳藝模式。傳承人可鼓勵學徒進行切磋交流,彼此進行激勵,最后在多名學徒中選取最適合的新傳承人,增強傳承人的扶持力度,可鼓勵感興趣人員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提高傳承質量,營造良好的傳承條件。

結束語

綜上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具有延續民間優秀文化和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使命,對傳承人的良好保護將能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完好,進而能夠得到良好的傳承。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力度,不僅是國家、民族與文明進步的發展要求,也是可持續發展的發展方向。(作者單位:濰坊學院幼教特教學院)

參考文獻:

[1] 李芳芳.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法律保護研究[J].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3,04:58-59.

[2] 孫謙,張向軍,陳維揚,楊悅,牛江慧.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研究綜述[J].黑龍江史志,2013,13:158-159.

植物保護意義范文3

彝族歷史悠久,源于我國古代的氏羌人,與唐宋時的烏蠻有淵源關系,元明以來稱“羅羅”或“倮倮”,有的地區還自稱“諾蘇”、“米撒”、“撒民”、“阿細”等。

彝族具有悠久的文化,既有自己的民族語言彝語,屬漢藏語系藏緬語族彝語支;又有自己的民族文學彝文,史稱“爨文”,又稱“韙書”,并有歷史、哲學、歷法、譜牒、文學、醫藥、宗教等文獻。同時還有自己的民族歷法彝歷、自己的民族的醫藥學彝醫等等。

彝族的最大聚居地,是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其余則大分散、小聚居于川、滇、黔、桂等地。在國外,緬甸、越南、泰國等國家亦有分部。

彝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樣歷史悠久、資源豐富、亮點多多,成為我國各民族文化遺產寶庫中的一顆璀璨的明珠。而對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便自然成為一個極其重要的文化課題。為此,本文結合筆者個人多年來對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實踐與理性思考,對這重要課題發表幾點探討性意見,以作引玉之磚。

一、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意義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

1.繼承文化傳統的戰略意義

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優秀的文化傳統,繼承這些優秀的文化傳統,不僅具有歷史意義,而且具有當前與未來的戰略意義,這正如20世紀美國文化學家克魯伯?克拉克洪所說:“文化是包括各種外顯或內隱的行為模式,通過符號的運用使人們習得并傳授,并構成了人類群體的顯著成就;文化的基本核心是歷史上經過選擇的價值體系;文化既是人類活動的產物,又是限制人類進一步活動的因素?!雹?/p>

2.兩個文明建設的現實意義

當前,在社會注意市場經濟的大潮中,許多彝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外來文化、商業文化、強勢文化的沖擊下,受到嚴峻的挑戰,有的甚至處于瀕臨滅絕的狀態,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的干擾和破壞,對它們的保護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因為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兩個文明建設中具有重要意義,不很好地保護它們,勢必影響到兩個文明建設。

二、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內容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1.彝劇。彝劇是彝族的民族戲曲劇種,流行于云南大姚一帶民族聚居區。由彝族民間歌舞和說唱藝術發展而成。原名“撒尼劇”,1958年定今名。今知最早劇目為清乾隆時的《阿佐分家》。音樂唱腔以《梅格調》為主,伴奏樂器以笛、三弦、蘆笙為主,表演較為簡單。

2.阿細跳月。阿細跳月即彝族跳月,因為彝族有“阿細”之別稱,故名。系彝族的民間舞蹈。民族特色鮮明。

3.朵樂荷。朵樂荷是彝族的民間舞蹈中的女子群舞。民族特色亦十分鮮明。

4.口弦??谙沂且妥宓拿褡迤鳂?按制作材料分為竹質與銅質兩種,銅口弦又分為二弦、三弦、四弦、五弦等,均以口弦之片數命名。屬于吶吹奏,民族特色濃郁。

5.高腔。高腔為彝族民歌中的山歌,是男子放牧時思念故鄉、親友時所唱。

6.火把節?;鸢压澥且妥宓膫鹘y節日,屬節慶文化范疇。每年公歷7月20日左右活動,既是慶祝豐收的節日,又是年輕人談情說愛的節日?;顒觾热葜饕?斗牛、斗羊、斗雞、選美等。

7.蘇尼。蘇尼是彝族民間的一種宗教活動,以祭祀、驅邪為特點。

8.達體舞。達體舞為彝族民間自娛性群體舞。

上述項目,有的已列入國家、省、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但均需大量的搶救、保護、傳承工作。

三、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措施

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采取必要的工作日程,在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切實的保證。其二,文化主管部門抓實抓細,常抓不懈。發揮傳承人的作用,建立文化檔案,舉辦傳承培訓班。抓好項目資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如錄音、錄像、文字、曲譜、照片等資料,務須收集齊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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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眾意識

中圖分類號:J129文獻標識碼:A

自古暨今,中國文化的主導者們“教民追孝”,“孝性”是中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特征,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和民族像中華民族這樣如此偏愛傳統文化和祖宗留下來的器物,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正是基礎這種“孝性”,這一行為能夠在20世紀末和21世紀,終于形成氣候并引發出一系列重大的實踐行動,并不是偶然的,或“頭腦發熱的”。20世紀初期,有識之士就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和意義,并呼吁民眾加以保護,且提出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但由于戰亂、絡繹不絕的社會動員和革命運動使人們無暇顧及這一領域;隨著改革開放深入,西方文化的沖擊,民眾對自己是從哪里來,要到哪里去的探尋更加迫切,極力尋求打下生命烙印的記憶,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保留住這一記憶之一,它“不僅是一項系統工程,而是一項舉國上下全民參與代代接替的、長期的宏偉的歷史性任務。”)參見劉愧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的整體性原則》一文,《廣西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然而,從近些年的保護狀況來看,雖然出臺了非常細致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保護策略和措施,卻并沒有有效的抑制非物質文化遺產消失的速度。筆者認為,問題的出現除了關乎有形的“政策”,更關乎無形的公眾保護意識。

一、重視“上”“下”層的協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是民族或族群,它屬于該民族或族群的全體人們,它具有很強的公眾性。而公眾意識就是這些民族或族群的自我意識,它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保護世界各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持世界文化多樣性的舉措,這也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但是目前在國內許多單位或地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尤其是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內容以及重要意義認識不充分,他們不知道保護什么?能不能保護?怎樣保護?

一個世紀以來,不少研究者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整理、研究之中,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做了許多有益有價值的工作。然而,專家、學者們的保護往往帶有一定的功利性,他們熱衷于“填補空白”,戴著“藝術之墨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某些因素加以改造和利用,以“變異”的形式存在于“象牙塔”層面的交流與合作?!叭欢诿耖g藝術活動被大量地用以為創作材料而遭到掠奪性開采的同時,它們本身卻仍然被視為落后的、原始的、粗糙的,被視為必須以精英文化的模式加以改造才能擁有藝術價值的對象?!保ㄗⅲ簠⒁姼抵敗端囆g學研究的田野方法》一文,《草根的力量》,廣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這種漠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狀態,脫離保護主體的基礎意識層即公眾保護意識的所謂“保護”,跟不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消亡的速度。

政府的政策有利于保護,也有利于公眾保護意識的提高,然而,過于的依賴政策,也會導致公眾保護意識的淡薄。2004年8月28日,中國政府加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5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公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公布了51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2007年6月確定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26名。應該說,國家政府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鮮明的“等級制”保護策略,有時會削弱民眾的保護意識,他們會認為名錄下的遺產才是需要保護的,或者“高等級”的遺產才是保護的對象。我們似乎走入了一個兩難的境地,“公布名錄和傳承人”本意是要提高公眾的保護意識,而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反而卻消減了這種意識,因而,關鍵不是政策的出臺有多少前瞻性,專家、學者們的研究有多重大的意義,而是實際操作中,重視政策、研究成果與提高公眾保護意識的協調,告訴人們為什么要保護并熱愛這一類型的文化,增進保護的緊迫性的認識。

二、提高公眾保護意識的三層舉措

提高公眾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國家社會的自覺意識)其實就是一個全民性“文化自覺”的過程?!胺俏镔|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它不是‘死文化’而是‘活文化’,其區別與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特點就是依附于特定的民族、群體、區域或個體存在,并流傳至今?!保ㄗⅲ簠⒁妴虝怨狻蛾P注母親河》一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剪紙國際學術研討會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要講究“活”性,以“人”為本,離開了對人的關注與重視,就是舍本逐末。提高“人”的保護意識雖然是針對全體公眾,但具體操作還應具有科學性和循序漸進的過程,筆者認為應該有三個遞進的層面,它們所針對的受眾不同,得到的效果有差異,而結合實施則可以提高全民的保護意識。

1、提高傳承人和相應的專業人員的保護意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部分領域是由傳承人的口傳心授而得以代代傳遞、延續和發展的,他們“掌握著祖先創造的精湛技藝和文化傳統,他們是中華偉大文明的象征和重要組成部分。當代杰出的民間文化傳承人是我國各民族民間文化的活寶庫,他們身上承載著祖先創造的文化精華,具有天才的個性創造力?!鄠魇俏幕酥廖拿鱾鞒械淖钪匾那?,傳承人是民間文化代代薪火相傳的關鍵,天才的杰出的民間文化傳承人往往還把一個民族和時代的文化推向歷史的高峰?!保ㄗⅲ簠⒁娭袊耖g文藝家協會編《中國民間文化杰出傳承人調查、認定、命名工作手冊》,2005年版,第11頁。)保護和延續非物質文化遺產關鍵是要保護傳承人,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由于傳承人的聲譽和所處的特殊位置,除了要傳授特定的“文化”外,還需傳播延續這類“文化”的意義。然而,對于部分傳承人而言,他們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所從事的是我們所認為的“文化”,這種最直接的能提高公眾的保護意識的途徑應是要得以重視的。此外,近兩年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國家級遺產和傳承人名錄后,有部分沒有被列入名錄的傳承人通過媒體渠道道出了自己的抱怨:“國家不重視,我們如何來傳承”,過于依賴政府政策和帶有功利性的保護意識,不僅不能使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的保護,更會加劇它的消亡。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從對瀕危形態的搶救,到對消亡形態的搜集整理研究,再到活態形式的扶持振興與開發利用,都離不開相應的專業人員參與和必要的理論知識指導。較之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艱巨任務,其研究的專業隊伍及其分布狀況很不均衡,傳統文化藝術研究領域比較合格的專業人員,大多集中于部分大都市和高等學校與科研院所,且年齡普遍偏高,他們沒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來長期進行實地調研。而現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絕大多數集中在“地方和基層”,其保護只有等待“有識之士”來發掘,或利用地方僅有的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在維持,這使得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處于“非專業”狀態,不可避免的帶有一定的功利性。培養專業人才輸入基層、培訓地方固有的人才以及成立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組織,是有效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公眾保護意識的有力保障。

2、重視教育的傳播方式

教育是人類文化記憶傳承的重要方式,在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教育活動也成為支持、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項重要工作。由于嚴重缺乏專業研究隊伍,一些教育機構尤其是高等院校開始設立相關專業,開展本科、碩士甚至博士學歷教育,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發展培養急需人才,發揮高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重要橋梁作用。同時,鼓勵和支持一些優秀的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知識納入中小學的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等,來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傳統文化的熱情,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但是,在地方專業人員極度匱乏,特別是在一些較為偏遠的鄉村,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源地,教育工作者自身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不足,沒能力從理論上對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課程做系統規劃的情況下,就在學校教育全線鋪開,極有可能使效果“事與愿違、南轅北轍,甚至有可能在實施保護的良好愿望之下,由于不能按照科學思想辦事,缺乏必要的專業理論指導,帶來不必要的遺憾,釀成不必要的禍端。”(注:參見吳文科《以人為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及其根本性原則》,/main.jsp.)

重視教育,更應該重視教育的傳播途徑。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應采用自上而下的傳播方式。一方面要培養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高級專業人才,在全國范圍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調查、登記、攝像、錄音、認定、建檔等工作,摸清家底;另一方面,要在本科、??平逃龑用娲罅π麄骱吞岣叻俏镔|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因為這一層面的很大一部分畢業生都將是面對基層和地方的;再次,要對中小學有志教授和傳播的教師進行培訓,創造和提供機會讓其再學習,他們是提高公眾保護意識的“傳承人”。只有提高了具有一定文化知識的人群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才能避免“一哄而上”,進而從整體上提高全民的保護素質。

3、保存與建立原生態生存環境

保存和建立原生態生存環境與提高公眾保護意識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關系。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需要關注的是隱含在物質層面之后的寶貴的精神內涵和歷史傳統,這就離不開它的原生態環境。事實上,在市場經濟的制約下,要想完整的保存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態生存環境是不可能的任務,只能是有限的條件內相對的實施,設立生態博物館提供了這一相對的可能性。

生態博物館是將自然生態資源與民族傳統文化資源相結合實行整體性保護的一種新型博物館,又稱作“沒有圍墻的活體博物館”。建立生態博物館,越少參與經濟利益,就越有利于保護原生態環境,一方面要喚起原居民保護與保存傳統文化的精華的意識,加大政府和民間的經濟投入;另一方面,它能提升原居民的責任感、遺產內聚力和保護意識。此外,這種“博物館公園”的形式,必然會吸引大量的海內外游客及來訪者,除了在進園前的強制性“教育”外,生態博物館還以其獨有的魅力促成和提高他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及其保護的意識。

植物保護意義范文5

關鍵詞 體育 非物質文化遺產 價值

在中國,非物質文化是中華名族幾千年的文化核心,是整個中華文明繁榮昌盛的根基所在。體育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體育的發展迅速,已經躋身奧運體育強國。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形式多樣,它與每個年代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方面密切相關。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人類社會的高速發展和生活方式的轉變,很多傳統的體育文化遺產遭到肆意破壞甚至消失,一些技藝不能得以流傳,具有獨特中華文化內涵的民族體育文化正在慢慢消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著巨大的價值,是祖先遺留給我們的財富。但是現代人們的認識和保護意識比較薄弱,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留存面臨嚴重挑戰。

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現狀

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群體或個人認為具有游戲、教育和競技特點的運動技能或運動藝術,以及在實踐這些技藝與技能的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器械、相關實物和空間場所等。我國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祖先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根據當時社會發展的需求,創造和積淀下來的傳統體育文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民族區域文化得以展示的重要載體,體現了我國各民族共有的文化價值觀念和審美觀,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具有重要的價值。

我國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嚴重的危機,許多傳統體育項目,具有民族特色的技藝消失,發掘與保護困難重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發生轉變,發達的交通工具、先進的電子產品等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人們每天的生活離不開手機和電腦,人們更注重的是享受生活。傳統的體育與時代格格不入,許多技藝的傳承人也被現實社會同化,面臨傳承人斷代的危機?,F代體育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具有較大的沖擊,現代的人們更多的關注新興的體育項目,如籃、排、足、乒、羽、網等比較熱門的體育項目,忽視了傳統體育項目的學習。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商業利益存在矛盾,在相同的條件下,現代的人們更看重經濟利益。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嚴重缺乏,好多傳承人迫于生計,更多的放棄了自己父輩遺留下來的技能。民族地區保護的意識淡薄,大都重視申報和開發,開發后的保護管理得不到足夠重視,得不到延續性,開發后如何長時間的保護又是一項難題。

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及保護

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是一個民族文化發展的歷程,是不同歷史時期人們發明創造出來,并被廣泛運用的運動藝術和技能。經研究表明具有以下價值:(一)歷史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現出了不同歷史時期民族文化發展的歷程,見證了歷史的發展。(二)體育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很多傳統體育項目被現代人們廣泛喜愛,具有健身休閑的功能,達到體育鍛煉的目的。(三)文化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子文化,與歷史事件、階段、人物緊密相關,是歷史發展的證物,對研究歷史有著重要的價值。(四)教育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了豐富的歷史文化知識和科學知識,有大量獨特的藝術技能,具有重要的教育價值。(五)經濟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少數民族項目吸引著越來越多游客,是旅游產業的重要支柱,能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六)養生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傳統類體育養生項目,具有延年益壽,增進健康的價值。

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巨大的價值,需要合理的開發與利用,克服保護的種種難題。第一,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人們深入了解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增強保護意識;第二,重點加強區域性保護,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加強對民族特色遺產的保護;第三,加大對傳承人的保護和培養,給予他們更好的社會保障,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第四,構建社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體系,融入到社區文化中,豐富人們的業余生活;第五,重視學校教育的傳承,開設部分傳統體育類養生課程;第六,開展全面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

三、結語

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存在形式多樣,是中華民族發展歷史中遺留下來的寶貴財富,具有重要的價值,正面臨著逐漸消失的危機,需要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加強保護意識。重視普查、申報和開發工作,讓更多的項目得到應用,得到保護與傳承。

參考文獻:

[1] 崔晉靜,中國體育非物質遺產的存留狀況[J].體育史分會.

[2] 伍娟,林志軍,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研究[J].沈陽體育學院學報.2011年10月,第30卷第5期.

[3] 鐘典模.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的價值與繼承[J].唐山師范學院學報.2010年9月,第32卷第5期.

植物保護意義范文6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海南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5-0134-02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已于2011年頒布實施,使非遺保護工作有法可依,非遺法本身立足于行政保護的規范。著名非遺專家烏丙安稱,在非遺保護工作中,要嚴加防范并打擊借生產性方式保護之名,行以假亂真、粗制濫造、見利忘義之實等一切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行為。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現有制度在適用中尚存在諸多問題,很多學者認為要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改革,創設出新的制度來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是,對具體改革措施的采用,學者觀點不一。并且這些爭論還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持續下去,新制度的創建還有待時日。因此目前切實可行的做法是在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中尋找可以用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制度以滿足現實之需。為此對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樣態及傳承人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探索筆者試從以下角度展開。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態多樣,涉及語言、表演藝術、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及物化空間,如此形態各異的表現形式很難不加區分統統納入知識產權體系保護。其中物化空間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相關的工具、實物,比如需要承載黎族船型屋居住習俗的船型屋就不適用知識產權保護,而應用物權法或其他法律保護。與特定空間地域環境密不可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諸如黎族的多種手工技藝、民俗等,其所存在的場域黎民聚居區也不能用知識產權法保護。此外傳統生活方式比如海南換花節、府城鎮元宵軍坡節、黎族傳統婚禮、苗族傳統三月三節等不包括表演內容的實質意義上的傳統生活方式本身,因其有悖于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而不適用知識產權法保護。

除此之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可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疇。包括。

1.民間文學藝術

民間文學:如瓊僑歌謠、黎族民間故事、海螺姑娘、臨高漁諺、黎從六之歌。

民間音樂:如崖州民歌、儋州調聲、海南八音器樂、黎族民歌、黎族傳統器樂、海南軍歌、海南臨高“哩哩妹”漁歌、海南齋醮科儀音樂、臨高漁歌、黎族方言長調、疍家調。

民間舞蹈:如黎族共同舞、海南苗族盤皇舞、黎族面具舞、苗族三元舞蹈、黎族老古舞、虎舞、麒麟舞。

傳統戲劇:如木偶戲、瓊劇、海南公仔戲、海南齋戲。

民間美術:如海南椰雕、海南龍塘雕刻藝術、海南澄邁民間炭畫像、花瑰技術。

雜技與競技:如黎族傳統游藝與體育競技活動。

2.傳統知識

傳統手工技藝:如黎族原始制陶技藝、黎族樹皮布制作技藝、黎族鉆木取火技藝、南海珍珠傳統養殖技藝、海南洋浦鹽田傳統日曬制鹽技藝、海南陵水黎族藤編技藝、黎族絣染技藝、黎族雙面繡技藝、黎族泥片貼筑制陶技藝、黎族獨木器具制作技藝、海南苗族傳統刺繡蠟染工藝、海南黃花梨木家具制作手工技藝、后安刀鍛造手工技藝、椰胡制作技藝、黎族織錦紡染工具制作技藝、傳統土法制糖工藝、黎族藤竹編技藝、文昌雞養殖與烹調技藝。

傳統食品的制作技藝:如海南粉、陵水酸粉。

3.傳統識別性標志

傳統識別性標志包括傳統老字號和傳統地理標志。中華傳統老字號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內貿部評選的中國(內地)的老牌企業。在1991年進行的評定中,全國共有1 600余家老字號企業獲此殊榮。2005年6月,中國商業聯合會公布中華老字號認定規范征求意見稿,老字號的評審工作在延續?,F在全國經過認定的有2 000多家中華老字號企業。老字號的認定無疑是對傳統的保護與傳承,也是對企業經營信譽的認可,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老字號企業也在浮浮沉沉中經歷著嚴峻的考驗。以海南為例的傳統老字號培育和申請認定工作都還不成熟,但其他省份的老字號的認定保護及對企業和集體發展的促進作用給海南地區以很大的激發和借鑒,隨著發展進程的加快,具有濃郁歷史人文風情的文化經營也將會申請以老字號的方式保護。

傳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依此判斷能夠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非遺種類很多,此處不一一列舉。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

1.個人

如果按照傳統工藝制作出工藝品則著作權人為個人。如果只是秉承傳統,沒有任何創新,也可作為文化的傳播者,作為個人享有鄰接權,比如傳統民間說唱藝術的傳承人。具體哪些個體享有相應的權利,需要對海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做進一步分解研究。

2.群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多具有民族性或區域性的特點,并且通常經過長期的流傳,因此很難確定具體的創造者或保存者,這也說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民族或一個社區,世代相傳、集體完成的創造或傳承。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是該民族或該社區的全體居民。權利主體可以確定,但群體性權利的行使應當借助一定的中介力量。比如對于進入國家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由申報單位代行權利。其他尚未進入名錄的準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委托集體組織、相關社團或者基金會等行使。

三、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適用分析

1.著作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述及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其中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薄睹耖g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就是國務院、國家版權局為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推進創新型社會建設的最新努力。條例規定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著作權、主管機關將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自愿登記、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需付酬以及侵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負法律責任等內容。近年來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從著作權法的視角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判例。

2.專利權保護

《專利法》規定了申請專利必須具備的條件,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可專利性為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的可專利性為新穎性、合法性和美觀性。據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狹義——未經過改良創新的傳統知識的保護很難滿足現代專利制度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認識。但我國《專利法》第22條規定了國內外出版公開、國內使用公開的在先技術認定標準。即傳統知識可以通過在先技術化方式得到保護。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應建立數據庫。其操作操作方法是按照一定的分類規則把傳統知識文獻化、數字化、網絡化,建立各國專利行政和司法部門易于檢索的數據庫,使之成為專利法上可以消解他人發明新穎性的在先技術,使任何他人都不可能就傳統知識直接獲得專利授權,達到保護原住居民利益的目的。

3.商業秘密保護

商業秘密方法較之專利保護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對于一些有價值的而又沒有進入公有領域的傳統科技是可以采取保密的方法加以保護的。例如,椰胡制作技藝、文昌雞烹飪技藝。該秘密的持有者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則防止秘密的泄露,不需要任何申請登記的手續、成本的支付或者其他程序上的要求。但作為保護的條件,法律要求控制該信息的人在相關情況下必須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來使該信息處于保密狀態,特別是當傳統科技為原住群體中的少數人擁有時。但同時傳統科技也有可能掌握在特定的原住民社區內部,只要未使所有人及外部人員普遍知曉,也不一定會導致秘密性的喪失。對傳統科技采用商業秘密的保護與專利權保護可以同時運用,互為補充[1]。

4.商標保護和地理標志

根據我國《商標法》,可以申請商標權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有:第一,原住民社區的工匠、藝匠、技師、商販利用傳統資源經過傳統工藝加工的商品、工藝品,或者反映原住民社區特性的特別的服務,適于商業開發的,可以注冊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比如海南的椰雕產品和竹藤編制產品可通過注冊商標加以保護。第二,傳統識別性標志也可以注冊商標。但如果未經原住民社區許可,原住民社區以外的人不允許將原住民社區的原有標記、徽章、符號等注冊[2]。

此外,筆者也在探尋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的防御保護。即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禁止他人將有關標志注冊為商標。典型案例是海南“冼太夫人”案。

“冼太夫人”商標由李茂林于2003年3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04年8月28日被核準注冊,注冊號為第3481555號,“冼太夫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米、面粉、麥片、咖啡、茶、糖、蜂蜜、餅干、玉米(磨過的)、醬油”等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14年8月27日止。2005年10月12日,電白縣人民政府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爭議申請,2010年8月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第18240號裁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李茂林于2010年9月25日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初審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8240號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和高院兩審判決意見統一,沒有分歧和歧義。判決意見表明冼太夫人系真實的歷史英雄人物,被總理譽為“中國巾幗英雄第一人”。冼太夫人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文化遺產,不宜成為謀取商業利益的工具。李茂林出于商業使用目的在第30類“米、面粉、醬油”等商品上注冊“冼太夫人”商標,會對中華民族和文化產生消極的、不利的影響。法院判決依據是《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商標法》第41條第1款和第43條的規定。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志產品的定義為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如果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中含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素,那么該文化遺產就可以通過申請地理標志得到有效保護和利用。比如海南椰雕、海南澄邁民間炭畫像等。我國現行《商標法》第10條第2款中有相關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对a地域產品保護規定》中也規定了原產地域產品的注冊登記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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