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如何提高繳存基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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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如何提高繳存基數

公積金如何提高繳存基數范文1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存在問題 解決對策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國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國各大城市拉開帷幕。伴隨著這一改革的正式啟動,我國住房制度從實物分配轉變為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覆蓋到全國各大中城市,經過二十多年的探索與實踐,公積金制度已被百姓所熟知,公積金貸款成為很多百姓首選的貸款方式。但從目前情況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改進和完善。

一、目前住房公積金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公積金制度在不同地區、企業中的覆蓋面不同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政策性社會福利,在改善廣大職工居住條件、解決職工住房困難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現在公積金覆蓋面還是比較狹窄。

從地域來看,全國大中城市公積金政策都能覆蓋到,而一些小城市尤其是鄉鎮地區都沒有覆蓋公積金政策,導致公積金政策在各地域差異較大。

從企業類型來看目前很多地區,尤其是一些小城市和鄉鎮地區,公積金繳存面僅限于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效益比較好的企事業單位,而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其他類型的企業很多都不給職工繳交公積金。同時,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目前沒有明確的政策將此類人員納入公積金繳存范圍。因此,公積金政策雖好,但不能享受到這項福利的人員并不在少數。

(二)各地區、各行業公積金繳存比例不統一,職工繳存額度差距較大

2002年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該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該項公積金政策的推出雖然使全國有了統一的公積金政策標準但是該項條例并沒有規定全國統一的繳存比例,也沒有限定繳存額度。而各地區根據該項條例制定出的當地的實際繳存比例和繳存額度各不相同,導致不同地區繳存比例差距大,繳存額度差異大。大中城市及東部沿海地區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相對較高,一些中西部小城市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都比較低。

同時,各行業繳存額度差距懸殊。由于近幾年不同行業、企業的收入差距拉大,像銀行、電力、煤炭等企業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都比較高。很多地區出現繳存基數高的單位其繳存比例也普遍偏高,而繳存基數低的單位其繳存比例也比較低。

(三)公積金使用率不高

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隨著城鎮住房消費的日益增漲,居民住房條件不斷改善,住房公積金越來越為百姓所熟知,但是近年來,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質疑聲一直不斷,質疑最大的就是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不高,沉淀資金過高。按常理講,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本應成為買房人的融資首選,然而很多地方的中低收入者卻很難通過這一渠道實現融資購房。從全國整體形勢來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偏低,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發展相對滯后,資金大量沉淀在銀行的問題非常突出。

因此如何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的問題,不僅事關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進一步提升,而且還關系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及發展的意義,激活“沉睡”的住房公積金勢在必行。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

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過20多年的發展,其覆蓋的范圍也在逐步擴大。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迅速發展,大量村鎮轉變為城市,住房問題成為眾多農轉非人員首要解決的問題。將這些地區納入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內,一來可以緩解城市化進程帶來的住房緊張問題,同時也會減輕這部分群眾因農轉非帶來的負擔。

隨著城市和經濟的發展,大量外來人口的迅速涌入,勢必會造成住房緊張的問題。從目前的形勢來看,這些外來人口主要包含這樣一些人群:一是剛剛從高校畢業的大學生;二是進城務工人員。這類人群想要滿足住房需求勢必要貸款購房,而公積金貸款將成為首選。所以公積金制度應該進一步完善,發揮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將外來人口和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納入公積金制度覆蓋的范圍內,減輕他們的購房負擔,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條件。

(二)統一我國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縮小地區和行業間的差距

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強制繳費的形式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沒有完全發揮出公積金互助的作用。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不同,人為地拉大了職工收入分配差距,這種行為背離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使改善居住條件最為迫切的中低收入職工無法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獲得更大的收益。

公積金制度應該借鑒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確立統一的繳存比例范圍,設定繳存基數的上下限,減少職工公積金繳存額度的差距,縮小地區和行業間的差距。

(三)提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使用率,進一步拓寬公積金貸款使用范圍

公積金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是幫助職工實現住房愿望,讓普通百姓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因此想提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使用率首選應該考慮擴大個人住房貸款范圍。

擴大個人住房貸款一般有以下幾個途徑:一是各地要根據當地住房價格和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二是依據個人申請貸款的客觀實際,放低貸款“門檻”,簡化貸款條件和程序,適當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范圍,滿足職工對住房需求的愿望;三是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地域局限性,部分職工跨市購房的要求不能滿足,針對這一情況適當放寬貸款地域范圍,增加異地貸款城市,為職工解決實際困難。

綜上所述,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職工住房消費能力和改善城鎮居民居住條件等方面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還存在部分問題,但只要針對制度中的不同問題,采取合理有效的調整措施,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公積金政策,必將繼續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住業中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修訂)2002年國務院令第26號.

[2]呂孝俠《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商情(教育經濟研究)200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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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一條主線:住房公積金政策運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學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而在全國逐步建立起來的,時間短,發展快,政策往往滯后。2006年審計署組織實施的住房公積金審計的目標是“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完善”,所以住房公積金審計的主線應定位于“住房公積金政策運行”。要將檢查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檢查住房公積金政策與實際情況的適應性貫穿于整個項目的全過程,貫穿于每一個環節和重點中。住房公積金政策運行一方面表現為住房公積金政策與實際情況的適應性。要判斷住房公積金政策是否合理、是否與實際情況相吻合,不是看政策出自哪一級,而是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國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審計人員必須弄清?!按龠M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簡單地說“居者有其屋”應當是國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說,審計評判住房公積金體制、管理、繳存、提取、貸款等方面的是與非,提出審計改進建議和意見都必須以是否有利于“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為標準。住房公積金政策運行另一方面表現是政策的執行情況?!蹲》抗e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等政策法規在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住房公積金中心執行得如何?管委會、中心是否存在隨意操阼,無政策操作現象,也就是審計要關注政策在各地的貫徹執行情況。

――突破二個難點:效益審計和計算機輔助審計

2006年全國同步實施的住房公積金審計項目,審計署劃歸效益審計范疇。財務收支真實、合規審計應當說審計人員很熟悉,審計目標好定位,審計依據好尋找――強制性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但效益審計難度就大了,一是做得少,甚至從沒做過;二是審計目標、審計依據靈活性大。將住房公積金審計定位于效益審計,效益審計怎么做,最終結果會不會不像效益審計?我認為做好住房公積金效益審計,首先要理念創新、思路創新。效益審計評判是不能死搬法規,不能總想這個問題怎么處理,那個問題如何處理?不能認為處理處罰不了,收繳不了違紀款審計就沒力度。其次確定審計目標要考慮其重要性、風險性、時效性、可行性和增值性,所謂增值性就是可改進空間。選擇評價標準不能只考慮強制性標準,更多的要考慮指導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標準,也就是要消除“事事奉行文件”。第二個難點是計算機輔助審計。計算機輔助審計在特派辦不是什么問題了,已經達到了“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的程度,而在我省審計機關肯定不是這樣。我們的計算機大多用于辦公自動化,用于打開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賬,改從賬本上找問題為從熒光屏上找問題,也就是用于提高工作效率。但住房公積金審計要用計算機作輔助,就不是只提高工作效率問題了,而是沒有計算機作輔助,花多少時間多少人員也無法得到審計方案上要求的資料,因為審計人員面臨的是幾百萬條記錄的數據庫,是用紙張無法輸出的數據庫,是用眼睛無法找到問題位置的數據庫。也就是住房公積金審計要求審計人員要達到利用計算機,模仿審計人員的思維和思路,編制審計程序的計算機運用水平。

――突出三個重點:管理體制不順、繳存畸高畸低和資金使用效益不高

審計署通過2005年兩個特派辦的試點和各方面的審前調查,確定了五個方面的審計內容,五個方面的內容中管理體制不順、繳存畸高畸低和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是審計重點。管理體制不順,主要表現為《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沒有得到完全貫徹,管委會職能沒有充分發揮,不應設立中心的也設立,同一城市政策不統一(特別是繳存、提取和貸款政策),資金體外循環等。繳存畸高畸低主要表現為繳存額高的是繳存額低的一千多倍,甚至幾千倍,顯失公平,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住房公積金屬于再分配范疇,再分配應注重公平。造成繳存畸高畸低既有職工收入差異,更有政策原因。資金使用效益不高主要表現為個貸率低,資金沉淀多,資金沒有發揮效益。

――圍繞四個環節:繳存、提取,貸款和收益分配

找到了工作重點,還要找準切入點。審計要針對體制不順,繳存畸高畸低和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就必須找出這些方面存在的問題。要找出問題,就必須從繳存、提取、貸款和收益分配四個環節入手。繳存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定額繳存、基數長期不調整、基數絕對偏低、單邊繳存、突出補繳、打捆繳存、體外循環、比例過低或過高等;提取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擴大提取項目,提取超過限額、提取內控制度不嚴;貸款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比例超過限額、超過額度、超期限、一人多貸、不正常繳費者貸款、以公積金抵押貸款、項目貸款等;收益分配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管理費提取沒有審批或沒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風險金沒有按規定提取、補充廉租房資金沒有上繳財政管理等。審計人員應根據審前調查和以上提示的可能存在的問題,利用計算機,模仿審計人員的思維和思路,編制審計程序。

――實現審計目標: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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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 解決辦法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民營企業的從業人員越來越多,但從目前情況來,民營企業絕大多數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如何有效的在民營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讓廣大的民營企業職工享受到這一優惠政策,解決職工住房問題,將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當前一項重要工作。

一、我市民營企業的現狀

截止到2011年底,在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的單位共有6800余戶,開戶職工約102萬人,其中,民營企業約有800戶,開戶職工約5萬人,但是有很多單位只是開個空戶,并未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而太原市的民營企業約有17萬戶,從業人員119萬人左右(2010年底統計數字)。所以,絕大多數的民營企業并未建立住房公積金。隨著城鎮化速度的加快及越來越多的外來務工人員進入城市,在當前房價高漲的情況下,他們僅憑工資收入很難實現住房夢,也就難以融入城市。因此,大力在民營企業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讓更多的人享受到這項政策,是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當前工作的重點。

二、民營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困難的原因

(一)法規強制性不足,威懾力不夠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雖然規定單位應該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對違反規定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予以處罰,但沒有出臺具體化的行政執法措施及辦法,《條例》所規定的行政執法手段也很空泛,缺乏強制執行手段和必要的檢查或審查權,并且處罰數額不大(1-5萬元),對企業缺乏威懾力。

(二)民營企業領導及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意識淡泊

大部分民營企業的領導及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了解,甚至將住房公積金理解為國家征收的一項費用。職工也不清楚住房公積金不僅個人要繳納,單位也要繳納,而這筆錢最終全部歸個人所有,用于他們自身的購房。由于住房公積金對提取有一定限制,只能用于自住住房消費,如果職工沒有購房行為,就只有等到退休才能提取,這也影響了一部分人。再有就是很多企業外來務工人員多,職工的工資水平較低,每月再扣除住房公積金后,實發工資相對更少,職工認為不如不繳納公積金而將其直接發給個人,增加其收入。而對于企業領導來說,即使按最低基數、最低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對企業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數額,在當前企業稅賦比較重的情況下,這是一個不小的負擔,因此也影響了企業領導建立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三)民營企業職工法制意識不強

我國目前勞動力資源充裕,勞動用工的主動權在企業,職工為了保住工作,對企業不合理的制度不敢提出異議,許多單位與職工根本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連基本的權益都難以保障,更不用說繳納住房公積金了。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只能是“敢怒不敢言”。還有的企業收入差異很大,效益好的單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收入很高,年薪可達幾十萬元,住房公積金對他們來說可有可無;效益差的單位以及沒有技術、沒有專長的一般人員收入很低,只有幾百、幾千元,即使繳納住房公積金也是額度較低,甚至連最低的基數也達不到,也就影響到其貸款,造成住房公積金在解決其住房困難方面作用有限,也影響了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四)民營企業領導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好處認識不足

只簡單的認為建立住房公積金會增加企業成本,沒有看到對企業和職工的好處,比如,可以加快企業的正規化建設,留住更多的人才等。

三、主要對策及辦法

(一)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完善各種配套措施

國家應修改相關法律、出臺相應的支持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擴大執法權限,加大對違反相關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二)加大宣傳力度

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重點要對企業的領導及職工代表進行宣傳,使他們了解住房公積金制度,以此來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有利于推進這項工作開展的氛圍。通過宣傳擴大住房公積金的影響,增加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三)完善服務,做好中心本職工作

良好的服務可以拉近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距離。在具體工作中,要努力改善軟硬件環境,在服務方面,要多站在繳存人的立場上考慮問題。如在業務大廳設立告知欄,準備好各種宣傳資料,使職工辦事時做到心中有數。要辦好住房公積金網站,使群眾可以通過網站隨時了解住房公積金的有關信息,解決有關問題。

(四)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

通過完善相關政策來降低住房公積金的開戶、繳存、提取、貸款等相關業務的門檻,特別是提取和貸款政策,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開辟新的業務,提高資金的使用率,使更多的繳存人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使這項政策真正落到實處。同時要靈活掌握政策,對確有困難的企業,經批準可以采取較低的比例和基數,以減輕企業負擔,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在職工中,也可以先讓一部分人建立住房公積金,待以后隨著企業的發展,再逐步擴大。

公積金如何提高繳存基數范文4

1.現階段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現狀

(1)房價居高不下,居民購買力下降,近半住房公積金在銀行里面閑置。貸款購商品房的人都知道,低利率是住房公積金貸款最大的優點,在當前許多地方讓老百姓咋舌的房價面前,理應不愁貸不出去,也不愁沒人來貸。但就全國而言,公積金的運用率也只有58%左右,大部分省市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也就是說,全國將近一半住房公積金在銀行里面“睡覺”。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不完善,使用條件限制太多。目前,大部分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鎮職工因為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而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而有些已經建立公積金賬戶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卻因住房條件相對較好而缺乏貸款購房的內在需求。另外,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也是影響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積極性的重要原因。

2.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運用,提高管理水平有統計顯示,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近萬億元,并有逐年上漲的趨勢,除非法挪用外合理運用率僅為58%,這充分說明我國住房公積金存在許多弊端,所以在全國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力度,保證繳存單位按時足額匯繳住房公積金及資金安全,維護繳存人的權益。應做好以下工作:

(1)財務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落實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嚴格實行領導負責、專人管理、定期報告的工作制度。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加強本單位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領導,對于催建催繳等工作,各管理部應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便于歸集業務的開展、管理與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內部管理,對所轄范圍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進行審查清理。對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非正常繳存、辦理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等幾類單位的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分類管理,定期上報市中心,年終實行責任制考核,形成管理優化的激勵機制。

(2)拓寬公積金政策彈性空間,讓困難群體得到更多關愛,困難職工可提取存儲余額。住房公積金制度本來就具有很強的政策性,應明確規定職工在有些情況下持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這些內容充分體現了決策者對困難群體的關愛。

(3)建立完善的資金風險防范機制,加強審核,防范風險。《條例》規定,對住房公積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等。然而,當前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個別地方挪用資金數額大,持續時間長,性質嚴重,還有個別地方管理中心負責人利用職權,嚴重違法,構成犯罪,如不及時消除這些風險隱患,不僅危及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基礎,甚至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

3.加強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建立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的構想

(1)住房公積金歸集支付子系統。該子系統是整個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的基礎,實現中心為每個職工統一進行建賬所要求的各種業務處理和管理功能:包括職工、單位的開戶、銷戶等賬戶管理;繳存、支取、轉移、計息等資金管理;并提供系統初始化、催繳處理、銀行對賬、財務憑證設置與生成功能;在管理信息的查詢與報表輸出方面,提供個人、單位、銀行、管理中心等各相關部門對各類信息的需要。

(2)公積金個人貸款子系統。由管理中心、擔保公司、銀行等在同一系統上進行業務處理,從貸款的申請審批、合同簽訂、抵押擔保、貸款發放實行一條龍綜合服務,全面管理職工個人貸款的整個過程,包括三級審批、委貸戶劃款、貸款資格審查、抵押擔保手續、貸款登記、個人貸款明細賬、利息等計算、催款單、各類查詢統計、生成財務憑證等功能。

(3)公積金財務核算子系統。該子系統符合財務管理的基礎原理和相應的會計制度,適應住房公積金歸集、個人貸款、單位貸款、政策性售房等住房基金財務管理的要求,通過憑證制作、記賬審核、編制報表等環節,完成公積金財務核算的過程??蓪崿F自動生成記賬憑證、自動審核、自動與銀行對賬單進行自動對賬,并靈活編報住房公積金適用的財務會計核算報表。

(4)住房公積金實時查詢子系統。通過電話聯網,該子系統可以通過輸入公開指定的電話號碼進入電話語音查詢系統,根據語音提示輸入相應的公積金賬號后可查詢到本人或本單位的包括公積金繳存情況、住房補貼繳存情況、貸款情況等實時的信息。也可在公共場所設置的管理中心多媒體系統上進行綜合查詢、打印對賬。

公積金如何提高繳存基數范文5

今年6月以來,國內多家銀行收緊房貸,八五折優惠利率漸少,到7月銀行逐漸恢復放貸速度,進入“有序放貸,總體偏緊”的狀況。與此同時,全國多地公積金余額吃緊,出現擠提、緩貸、斷貸現象。

9月13日,濟南持續多日的公積金“擠提”風潮,仍未退去。在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內,前來提取的人群有上百人。與最火爆的時相比,人潮已有所回落,在9月6日一天內有1500人提取公積金。在廣州,公積金提取呈現出人數和金額大增的態勢,提取人數比年初增長40%,提取金額比年初增長50%。

北京、上海等地頻現公積金貸款難。市場傳聞北京公積金貸款系統停止辦理貸款達1個月之久,分析人士認為,因系統升級導致業務一個月不能辦理,這種情況很少見,可能是一種階段性管控方式。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人士稱,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共歸集住房公積金和補充公積金299億元,但同期提取、住房貸款、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這三項支出的金額分別達到179億元、334億元、34億元,支出合計幾乎是收入的一倍。

杭州、南京等地的公積金貸款輪候已近3個月。在江蘇泰州、蘇州等多地已陸續收緊公積金貸款,或者是延長辦理周期。

公積金吃緊,直接原因在于樓市持續走熱,成交量大幅攀升。今年以來,嚴格限購仍然難以抑制市場反彈,前期購房需求集中釋放,上半年多地樓市成量價齊升。

急劇膨脹的購房需求導致個人購房貸款快速增長。央行數據顯示,上半年金融機構新增房地產類貸款1.3萬億元,幾乎相當于去年全年貸款總和。其中,個人購房貸款9.07萬億元,約占整個涉房類新增貸款的70%之多。

受流動性不足影響,商業銀行更愿意將緊張的余額放給利率更高的個人經營性貸款或者效益不錯的企業。多家銀行進一步上調了首套房貸款利率,更多的購房者被“擠到”公積金貸款。

在2011-2012年全國公積金年結余有四五千億元,沉淀資金數額巨大。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難,這筆巨款長期“沉睡”在銀行的金庫里。

中低收入者是繳存公積金的主力,以往他們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較少。而樓市火爆導致剛需恐慌性購房,在短時間內集中了大量的公積金貸款需求,就顯示為公積金“入不敷出”。

多地公積金告急,除了樓市火爆的原因外,相關部門對市場動態缺乏有效預估,沒有作出針對性部署等,也是加劇這一現象的原因。

地方政策緩燃眉之急

為緩解公積金運行壓力,各地政府紛紛采取提高繳存基數、降低支取額度、一個家庭只能使用兩次、期房沒擔保辦不下公積金貸款等方式增高支取和放貸門檻。

年初,北京、蘇州、東莞等城市就已經收緊了公積金政策,官方公布的原因或為配合調控,或為“保持公積金均衡持續運行”;天津、大連、桂林等多地提高繳存上限,武漢甚至取消實行了三年的公積金繳存“保底限高”政策;合肥施行“輪候制”,每月可貸額度將固定,一旦放完,申請人要排隊等候下月指標。

與此同時,北京、杭州、徐州、常州等地推出了公積金“公轉商”貼息貸款方式。所謂“公轉商”貼息貸款,就是公積金中心與商業銀行合作,在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應緊張達到設定預警條件時,將經審批同意的公積金貸款,轉由商業銀行發放商業性住房貸款。在職工償還貸款期間,因商業貸款利率要比公積金利率高出兩個百分點,公積金中心對購房者補貼利息差額。

分析人士表示,“公轉商”貼息貸款屬于“非常時期”的過渡性舉措,體現了政府應對公積金壓力的一次積極探索,為破解全國范圍內較為普遍的住房公積金“吃緊”難題提供了一種思路。

但“公轉商”畢竟是緩解燃眉之急的權宜之計,樓市低迷時,公積金過度結余會造成資源浪費;樓市火爆時,又容易出現余額不足的情況。因此,建立合理的公積金存貸機制,加大對公積金風險的管控才是長遠之計。

公積金制度亟待完善

專業人士分析,我國公積金尚未建立存貸比率、穩定有效的保值增值投資渠道等機制,公積金超量發放、難以正常增值,以及存在“負福利”效應突出等問題。

公積金是低利率購房工具,4.5%的基準利率相當于商業貸款的7折左右,利息甚至低于銀行保本理財或者3年期以上定存。而公積金利率低于CPI也讓強制儲存的公積金面臨貶值的質疑。

因此,要拓展公積金保值增值渠道,需根據形勢發展要求對條例進行修訂,改進管理和投資運營模式;要強化監督和管理機制,建立起規范的會計、審計、信息披露和社會監督機制,削弱公積金制度的不公平因素。

近幾年房價上漲過快,導致很多中低收入職工雖然繳納了公積金,但無力支付首付,這些資金長期沉淀在個人賬戶上,存款利率又很低。對這些“只繳不取”的低收入群體而言,繳存住房公積金難以達到購房目的,可謂形同虛設,這就變異為一個“劫貧濟富”的政策,公積金貸款被用于那些收入相對更高,能支付得起首付的人。

學者建議,應改變目前“多數人繳納、少數人享受”的“負福利”效應,嘗試打破目前“低存低貸”的利率規則,實行“高存低貸”,即公積金存款利率高于銀行存款利率,貸款利率要低于銀行貸款利率。這樣一來,低收入者即使不貸款也不會產生利息損失。此外,適時擴大公積金的使用范圍,用于支付租金、裝修、交物業費、取暖費等與住房相關的各項支出。對特殊家庭,可以用于子女上學、醫療等應急性支出,減少強制儲蓄對居民消費的抑制。

在現有制度框架下,應及時填補政策漏洞,加強與民政部門、社保部門以及公安部門聯動,實行信息聯網,對各類非法套取公積金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公積金如何提高繳存基數范文6

一、住房公積金的含義、性質和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種稱謂,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一般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的特點。

二、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政策依據

國家相關的規定包括: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 [2002] 12號)、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 [2004] 34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5] 5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3] 70號)、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 [2002] 149號)、建設部《關于降低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電 [2002] 4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的利率適用和計結息方式的通知》(銀發 [2003] 122號),等等。

廣東、廣州本地的規定包括:廣東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粵府[2002]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 [2002] 63號)、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建房字 [2004] 31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 [2004] 87號)、《廣州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規定》(穗公積金管委會 [2004] 4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公積金管委會 [2003] 1號)、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 [2004] 8號),等等。

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問題

目前,不少人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認識不一。一些用人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般具有強制性,因此可繳可不繳。還有的單位認為,他們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

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用人單位的義務具體包括兩個:

1、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37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第2條明也確規定:“凡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請盡快到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再到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手續。否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2、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也明確規定:“對不按規定建立和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責令限期辦理和補繳;逾期不辦理和補繳的,要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進行處罰?!?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1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給予相應處罰?!?/p>

根據以上規定,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責令限期繳存乃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職工個人也負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現實中,一些勞動者出于眼前利益考慮,不愿意從本人工資中掏錢繳存住房公積金,有的甚至要求將單位應繳部分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自己。這些認識同樣不正確。雖然相關文件中沒有明確勞動者不繳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但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第18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19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的通知》第8條則明確規定:“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笨梢?,作為職工,也應當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有權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率、辦理手續以及工資基數上下限等的規定不盡相同,這里難以一一覆蓋。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提取、轉移、注銷以及申請貸款等。

四、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封存問題

現階段,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力度不足,用人單位和職工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現象十分普遍,因此不少人對于其提取、轉移、封存等問題都缺乏認識。

1、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作了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p>

以上是國家對職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性規定,但由于各地開展情況不一樣,因此各地也都相應出臺了更加具體、細化的規定。例如,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10種情形:(一)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八)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九)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對照各地的住房公積金政策發現,不同省市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期限、額度、次數以及手續上均有所不同。

此外還應當注意,如職工離休、退休、死亡等情況的,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同時注銷公積金賬戶;僅是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或建房、租房等情況的,提取公積金時需保留一定余額。

2、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從一家單位轉移到另一家單位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4、15條對住房公積金的轉移作了規定,簡單歸納主要兩個情形:(一)職工發生工作調動時;(二)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情形時。具體到各地,對住房公積金轉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又有所不同,這里不一一贅述。

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轉移后,前后時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合并計算。

3、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是指職工因失業、停薪留職等原因中斷住房公積金繳存,但不符合提取、無法轉移或注銷帳戶時所處的一種狀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封存沒有明確規定。參見各地住房公積金政策,住房公積金的封存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職工被判刑、勞教的;(二)職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未在其它單位就業的;(三)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斷工資關系的;等等。

住房公積金封存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啟封、轉移、提取或注銷。

五、住房公積金的追討問題

針對當前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較為嚴重,勞動者如何追討的問題,經常有當事人向筆者咨詢,可以說是一個比較熱點的話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展以來,由于缺乏明確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勞動者無法通過司法程序向用人單位追討住房公積金(即不具有可訴性),而作為主管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執法力度卻又遠遠不夠。筆者認為,這兩點正是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未繳、欠繳情況嚴重的主要原因,它們折射了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處。具體來說:

1、目前各地勞動仲裁機構對因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積金糾紛不屬于《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的勞動仲裁受理范圍;(二)住房公積金問題屬建設部門管理監督的職能之一,而不屬于勞動部門管理范圍。因此,勞動者就住房公積金糾紛提起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機構因為沒有依據,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在理論界有很大爭議,各地司法實踐中也做法不一。

據了解,多數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類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勞動爭議也不屬民事訴訟,例如廣東省高院就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臺的住房公積金法規中規定“職工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現迥異不一的情況,主要是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都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為了解決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第1條中規定:因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勞動者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得以實施,將完善、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好的保護職工權益。

3、目前勞動者解決住房公積金糾紛的途徑是以舉報投訴為主、行政訴訟為輔。

在最高院的相關解釋正式出臺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只能采取如下途徑解決:

(一)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處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等職責”。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此外,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和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等文件,也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負有行政監管職能。因此,如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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