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納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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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繳納規定

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1

《讀者》欄目: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機關工作5年,身份為聘任制。在此期間,單位沒有為我繳納住房公積金。最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沒有通知我,答復稱不知我的離職時間。我主動聯系對方,對方讓我出具一系列證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給予離職人員的福利。我想問一下,繳納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單位的職責?哪些法律條款對此進行了說明?

一名忠實的讀者

2014年10月

律師解答

解答人:張志同(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讀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部分共同構成,全部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作為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種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具有強制性、互、保障性等特點。它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如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10條均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薄蹲》抗e金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p>

法律法規在強調單位義務時都冠以“應當”一詞,即這些義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容商榷,必須依法履行完畢。因此,您在受聘于國家機關工作期間,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并繳納您的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確定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主體之一,負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因單位原因沒有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對您個人財產權益的侵害,由此給您造成的損失,您有權向其主張賠償。

以上解讀供您參考。

鏈接

鏈接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50號)

第2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18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20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2

學界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存在著強制儲蓄性質論、住房補貼性質論以及社會保障稅性質論等觀點,每種觀點都從各自角度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質:

(一)行政強制性質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國家強制執行的范疇,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單位依法將受到限期辦理、限期繳存、行政處罰或者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懲罰(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要是條例所規定之范圍,職工不能自己選擇存或不存,必須依法繳存,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行政強制性。

(二)社會保障性質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的興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國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積金條例》中也體現了這一點,按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職工購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時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也可以在法定條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取(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社會保障性。

(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住房公積金是屬于繳存人的個人財產,繳存人繳存的金額全部都存入其個人專項賬戶,應當是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但同時,《住房公積金條例》又規定公積金繳存人要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相應條件,而各省也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體內容(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省的規定比如陜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擁有產權,但這種產權與個人的其他財產有所不同,對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積金具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社會公積金的以上性質決定了政府在對公積金進行管理時既不能相同于稅收等國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繳存人自行選擇存入銀行的儲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其特殊性。

二、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合同之債法律關系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被定義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與繳存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關系。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一般來講,住房公積金繳存之后款項按照制度規定應當直接存入到繳存人獨立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表國家管理,管理中心負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給職工的義務。雖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性政府行為,但是政府在收繳之后只是將所有的賬戶統籌代管,賬戶資金不同于稅收等強制性收費。繳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規定條件下提取自己賬戶下的住房公積金?!蹲》抗e金管理條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債法律關系的依據。

(二)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行政強制性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國家強制性規定,作為法定范疇之內的職工和單位必須依法繳納,若不依法繳納,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這個角度分析,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又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都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政府有權利也有權力依法強制性將公積金繳存人的一部分工資納入到國家統籌管理的范疇內,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也應當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但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行政法律關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稅收、行政征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后幾類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對于自己依法實施某種行政行為所獲得的金錢具有所有權,也意味著政府可以決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緊密聯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還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諸如購買國債等低風險的方面(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三、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經前文分析得出,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著合同之債法律關系,這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作為合同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須征得他方同意,否則即為侵權。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但因為政府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政府,之于公積金繳存人,之于社會公眾就有著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職責,即在社會公眾之中建立自己的社會公信力,做公眾的堅實依靠;作為政府,就絕對禁止未經公積金繳存人同意的情況下動用公積金繳存人賬戶資金(即使在民法上講貨幣是種類物,對于種類物只需交付同種類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資此類高風險的活動。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首先必須征得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繳存人合法權益,就是違法行為。

(二)行政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之內的職工和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帶有強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強制要求繳納,在實踐中也是直接由單位代扣代繳,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抗e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以及第十條規定)。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設局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事實上成了一個地方性的行政機構(張東,2004)。不管是政府還是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職責就是負責替繳存人管理賬戶中的資金,負責賬戶資金的安全,保證住房公積金用在與保障住房直接緊密相關的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不經繳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處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緊密相關切高風險的領域,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結論

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3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 法律性質 法律關系 合法性分析

2013年農歷新年伊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即對外稱,全國住房公積金入市的相關研究準備工作已經啟動,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盡快推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該言論一出,引起社會各界的激烈討論,有贊同也有否定,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當初是“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是關于制定該條例的立法目的,該條目規定:“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1991年,在積極借鑒新加坡等國家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上海市委、市政府決定正式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后,經過持續10年的積極探索,這一制度得到逐步發展和完善(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全國城鎮“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6年4月12日,上海通過全國第一部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1999年3月,國務院在總結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2003年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

(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產生原因

一是我國公民住宅的供需矛盾要求政府進行住房制度改革,以保障公民的住宅權。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進一步放開市場,進行全方位的改革開放,原先一切由國家計劃調控的計劃經濟政策變為由市場調控的市場經濟政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的人口流入城市,城市人口劇增,房屋建設與人口增速不匹配,住房供需矛盾凸顯,這些迫使政府進行相關制度改革。

二是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國外成功經驗借鑒。在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前,已有國家通過類似我國公積金制度在保障本國國民住房問題上取得成功,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德國的住房儲蓄制度,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庫制度等。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為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性質分析

學界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存在著強制儲蓄性質論、住房補貼性質論以及社會保障稅性質論等觀點,每種觀點都從各自角度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質:

(一)行政強制性質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國家強制執行的范疇,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單位依法將受到限期辦理、限期繳存、行政處罰或者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懲罰(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要是條例所規定之范圍,職工不能自己選擇存或不存,必須依法繳存,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行政強制性。

(二)社會保障性質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的興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國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積金條例》中也體現了這一點,按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職工購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時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也可以在法定條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ㄒ姟蹲》抗e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社會保障性。

(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住房公積金條例》中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屬于繳存人的個人財產,繳存人繳存的金額全部都存入其個人專項賬戶,應當是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但同時,《住房公積金條例》又規定公積金繳存人要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相應條件,而各省也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體內容(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省的規定比如陜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擁有產權,但這種產權與個人的其他財產有所不同,對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積金具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社會公積金的以上性質決定了政府在對公積金進行管理時既不能相同于稅收等國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繳存人自行選擇存入銀行的儲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其特殊性。

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合同之債法律關系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被定義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與繳存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關系。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一般來講,住房公積金繳存之后款項按照制度規定應當直接存入到繳存人獨立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表國家管理,管理中心負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給職工的義務。雖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性政府行為,但是政府在收繳之后只是將所有的賬戶統籌代管,賬戶資金不同于稅收等強制性收費。繳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規定條件下提取自己賬戶下的住房公積金?!蹲》抗e金管理條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債法律關系的依據。

(二)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行政強制性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國家強制性規定,作為法定范疇之內的職工和單位必須依法繳納,若不依法繳納,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這個角度分析,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又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都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政府有權利也有權力依法強制性將公積金繳存人的一部分工資納入到國家統籌管理的范疇內,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也應當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但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行政法律關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稅收、行政征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后幾類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對于自己依法實施某種行政行為所獲得的金錢具有所有權,也意味著政府可以決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緊密聯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還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諸如購買國債等低風險的方面(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經前文分析得出,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著合同之債法律關系,這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作為合同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須征得他方同意,否則即為侵權。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但因為政府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政府,之于公積金繳存人,之于社會公眾就有著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職責,即在社會公眾之中建立自己的社會公信力,做公眾的堅實依靠;作為政府,就絕對禁止未經公積金繳存人同意的情況下動用公積金繳存人賬戶資金(即使在民法上講貨幣是種類物,對于種類物只需交付同種類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資此類高風險的活動。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首先必須征得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繳存人合法權益,就是違法行為。

(二)行政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之內的職工和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帶有強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強制要求繳納,在實踐中也是直接由單位代扣代繳,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抗e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以及第十條規定)。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設局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事實上成了一個地方性的行政機構(張東,2004)。不管是政府還是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職責就是負責替繳存人管理賬戶中的資金,負責賬戶資金的安全,保證住房公積金用在與保障住房直接緊密相關的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不經繳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處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緊密相關切高風險的領域,不符合法律規定。

結論

綜上,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是房改的產物,必須服務于職工住房消費,促進自住其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國外很多具有先進經驗的國家都在本國居民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上較為謹慎,如在《德國住房儲蓄法》中就嚴格規定了住房儲蓄銀行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原則,規定住房儲蓄不得用于風險交易,保證存款的安全,提高了中低收入群體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楊銀桃,2012)。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也應當嚴格依照制度規定,對公積金進行合法、有效、利民的有效運作。

參考文獻:

1.新浪財經.證監會:住房公積金入市研究準備工作已啟動.網址鏈接:http://.cn/stock/y/20130226/202314653550.shtml。

2.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

3.李海明.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屬性與功能定位.改革與戰略,2012.10

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4

20xx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改變1:避免繳存肥瘦不均 對天價公積金說不!

近些年,公積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質疑,因為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同,公積金繳納金額甚至會有幾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訂的新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19、20條中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變2:擴大繳存覆蓋面 惠及更多群體

由于目前全國個體私營企業繳納公積金的情況不足10%,因此在修訂的《條例》中,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明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改變3:資金活用 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

在修訂版的《條例》中,為了能夠滿足繳存職工的住房需求,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符合第①、⑤、⑥、⑦項規定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①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②離休、退休的;

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⑥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改變4:明確公積金辦理時限 買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辦理公積金的時間太長,手續繁瑣,這讓很多等著用錢買房的人不得不選擇利息更高的商業貸款,而對于自己的公積金表示無奈。針對這樣的情況,在修訂版《條例》中,將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間進行縮短,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改變5: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用途 擴寬投資渠道

由于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計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現了公積金個人賬戶收益跑不過CPI的情況。而在條例修訂后,公積金可以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等,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同時也增加了收益。

改變6:個人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將受嚴懲

在這次的修改《條例》中,首次提及了騙提騙貸的法律責任。一旦發現騙提騙貸行為,將會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5

像田小姐這樣已經繳納了住房公積金,在貸款買房時卻不知道能夠申請下來多少貸款的借款人不下少數。就房貸借款人較為關心的公積金可貸額度問題,“偉嘉安捷”專業按揭顧問詳解如下:

住房公積金有國管與市管的級別區分

住房公積金國管與市管的區別按照客戶所在單位的性質劃分??蛻羲趩挝粸槭泄軉挝?,那么其公積金交納存儲地即為市管,國管同樣。

在實施操作中,凡在《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借款申請表》“個人登記號”一欄寫的是以502、509數字開頭的,即視是國管單位;以身份證號開頭的號碼,則大多數視為市管單位。

一般來說,市管公積金客戶需要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相關貸款事宜;而國管公積金客戶則需要到中央國家機關住房管理中心去辦理。

市管公積金:借款人可貸款額度與其繳存額度相關

根據北京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市管公積金最高可貸款額度的公式為: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月收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每月至少扣除400元的生活費后所剩余額,再除以申請貸款年限的每萬元貸款月均還款額的所得,即為最高可貸款額度。

以上述田小姐為例,田小姐每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為240元,月工資收入為3000元,倒推回去,田小姐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即是8%,那么,她的家庭月收入=240÷8%。如果田小姐首次置業買房總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通常情況下都能夠申請到8成30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此來計算,30年所對應的貸款月均還款額所得是55.03元。根據市管公積金最高可貸款額度的公式計算,田小姐最高可貸款額度為:[(240÷8%)-400] ÷55.03=47.25,最終根據田小姐的公積金繳存額度,她大概能夠貸到47萬元左右。(不考慮個人信用等級的情況)

國管公積金:借款人可貸款最高上限60萬元

國管公積金的借款人可貸款額度計算方式不像市管公積金那樣復雜,只要借款人能夠提供以家庭為單位的收入證明,在月均實收收入不能少于對應貸款年限所需月均還款額的2倍的情況下,能夠貸款上限金額不超過60萬的貸款。像上述案例中的田小姐,雖然個人月收入不及最高上限貸款額度標準,但只要她們夫妻兩人開出的收入證明總和能夠達到這個標準,差不多要在7000多元左右,這樣的話仍然符合公積金貸款最高上限額度的條件,能夠貸款60萬元。

公積金小貼士

1、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一般為1-30年,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70周歲。另外,只要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所購買房屋的“房齡+貸款年限<47年”,是都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6

想必大家對公積金都是比較熟悉的,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都繳納了公積金,因為公積金在買房貸款的時候可以幫助到自己,所以很多人都在繳納,那么公積金貸款一般多久能放款?額度一般有多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公積金貸款一般多久能放款

完成公積金審批一般需要2~3個月內,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則要求貸款不得超過3個月。公積金貸款時間流程:1、公積金貸款不需要復議的,提交材料后半個月左右即可批準。2、審批通過后,辦理轉讓手續,轉讓手續完成后約7至10天。

作為我國規定,五險一金中的公積金可以讓人們申請公積金貸款,這個金額首先是根據申請人的經濟實力來評估的。貸款人需要調查其還款能力,配偶申請人還需要調查配偶的工資和公積金存款。而使用自己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40萬元,配偶的最高貸款金額不得超過60萬元。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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