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與環境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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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與環境的區別

生態與環境的區別范文1

[關鍵詞]城市濕地公園環境影響評價方法

1引言

城市濕地公園作為一種獨特的公園類型,是指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具有濕地生態功能和典型特征、以生態保護、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閑游覽為主要內容的公園。在城市建設發展中,隨著城市建設對景觀多樣性的美學需求、對保育濕地資源重要性的認知和開展科普教育、休閑游覽等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一些城市正在申報和建設城市濕地公園。但城市建設的發展過程是一個人類需求與自然生態資源供給之間相互制約與相互影響的矛盾統一體,如何從環保角度評價城市濕地公園項目建設的環境可行性,使項目建設能符合生態安全,又能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是環評中必須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2環境影響評價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生態功能保護論”的基本原則,城市濕地公園的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立足于“全面保護、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以切實維護好城市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態平衡,保持和最大限度地發揮濕地生態系統的各種功能和效益,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和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這樣,方可達到城市濕地公園項目開發建設的目的。

城市濕地公園與其他水景公園的區別,在于濕地公園強調了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護與展示,突出了濕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內容和自然文化屬性。城市濕地公園與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區別,在于濕地公園強調了利用濕地開展生態保護和科普活動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濕地的景觀價值和文化屬性豐富居民休閑游樂活動的社會功能。

因此,城市濕地公園環境影響評價與一般城市公園環境影響評價的最大區別,前者是以自然為主體,人為客體;后者則是以人為主體,公園為客體。即兩者評價的立足點不同,保護對象的優先順序和功能取舍的從屬順序不同。在城市濕地公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要把握住這一本質的特點和區別。

3城市濕地公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把握的幾個關鍵問題

3.1 城市濕地公園與一般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區別

城市濕地公園的環境影響評價比一般城市公園的環境影響評價要復雜得多。除了兩者都要闡明項目對環境,以及環境對項目的水、大氣、噪聲、固廢等環境要素的影響之外,城市濕地公園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與一般城市公園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有著較大的區別。

一般城市公園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側重于以人的美學感受和對人的服務功能為出發點進行評價,評價多采用生態滿意度分析(即人對生態服務功能的滿意程度)和美學景觀分析作為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該生態滿意度的指標體系以人為核心而建立。比如以公園實現保障綠化的義務、服務設施比例、便利程度、綠地比例、園路場坪比例、可提供的環境質量、景觀效果等作為生態滿意度的評價指標體系,以公園內部景觀效果美好程度和與周邊環境景觀的協調性作為景觀評價的評價要素。

而城市濕地公園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更側重于評判城市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確定開發強度,以保障濕地資源生態結構與功能的穩定性為出發點進行評價,在強調保障其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兼顧其服務功能。即著眼于在對擬議建設用地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現狀評價的基礎上,從分析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變化入手,預測其環境功能的變化及程度,并尋求保障濕地生態功能和合理利用的有效措施。在其評價指標體系確定中,優先考慮的是保障生態功能,其次才是服務功能。

城市濕地公園生態環境影響的評價指標體系應圍繞著全面保護、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合理開發、持續利用的原則而建立。應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3.1.1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指標主要應是反映擬建設用地建設前后濕地生態結構與功能變化的生態指標??蛇x取濕地形態指標(類型、蓄水量、面積、形態、水系聯通性);理化指標(水質指標、富營養化程度、底泥成分、土壤);水平衡變化指標(補排平衡、補排規律、水源來源、生態需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生物多樣性指標(浮游動物、浮游植物、水生動物、水生植物、陸生植物、水禽水鳥、保護物種);重要生物種指標(植物、動物);功能指標(水文調節、氣候調節、生物生境、資源生產);整體性指標(面積變化、水系隔斷與河道通暢性、河道和河岸自然性、河流整體性維持);可持續性指標(生境維持、恢復保育、壓力趨勢)等反映擬議建設用地濕地生態結構與功能現狀、演化的指標作為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指標。

3.1.2選取反映城市濕地公園服務功能的指標,包括服務設施比例、便利程度、綠地比例、園路場坪比例、可提供的環境質量等服務性指標。在對服務性指標的分析評述方面,應注重服務性指標與濕地生態功能指標的協調性,包括整體風貌與濕地特征的協調性、建構筑風格與濕地功能與特征的協調性、優先保護與利用的協調性、各種管理服務設施配置的合理性等。景觀效果分析方面應分析項目建設前后的自然、人文、社會景觀變化情況,分析項目內外景觀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提出景觀資源保護在原物、原位、原狀這“三原”標準基礎上整治,推崇自然野趣,使公園環境保護達到景觀相融性的要求。

3.2 注重城市濕地公園選址的環境適應性論證

由于濕地是一個開放的、易受外界條件影響和干擾的生態系統,因此,城市濕地公園選址的環境條件如何,構成濕地生態系統的各生態要素在受到城市化發展影響和壓力下的演化趨勢如何,直接關系到城市濕地公園結構與功能的穩定性,關系到濕地公園建設的可持續性與成敗,因此,在濕地公園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應特別注重項目選址與環境條件的適應性論證,找出存在的問題并謀求解決途徑。

在城市濕地公園選址的環境適應性論證中,要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3.2.1不能違反國家和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國家對濕地資源采取分區、分類保護政策,城市濕地公園不能建于濕地自然保護區之內,應當依照城市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要求,建于允許對濕地資源進行保護性開發利用的區域。

3.2.2應分析、論證項目選址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保護規劃(包括濕地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綠地系統規劃、水資源保護與水資源利用規劃、河道防洪和岸線利用規劃、排水工程規劃等規劃的適應性和協調性。

3.2.3應通過對構成濕地生態系統各環境要素的現狀調查,查明環境條件,分析項目實施的資源可行性。

3.2.4以反映濕地生態結構與功能的生態指標和服務性指標為評價指標體系,用開放、系統、前瞻的視角分析選址環境條件中各環境要素對濕地公園結構與功能的影響,論證濕地公園濕地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連貫性、完整性、穩定性的演化趨勢和服務功能的可實現性。

3.2.5在全面分析項目建設環境制約要素和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應針對性地提出防止、減輕或消除不利影響的對策措施,以及對周邊區域的開發建設提出環保方面的建設性意見。

3.3 注重規劃設計方案的合理性論證

城市濕地公園環境影響評價中應當注重對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合理性,包括功能分區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論證,判別其規劃設計方案是否會對地域的連續性造成切割、使生境趨于破碎、自然性降低,是否會使植被蓋度減少或斑塊化、使物種多樣性減低,是否體現了對稀有、重要物種的保護,是否會使系統生產力衰退、生物量減少,是否會使生物組成的協調性受損,是否會造成土壤流失貧瘠化、使生態用水減少導致環境匹配條件的惡化,是否造成環境功能的衰退,也即規劃建設方案是否能有利于維護和保障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穩定性,避免開發建設對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造成破壞和損害。其基本原則應是基于濕地自然生態特性上,保障和恢復濕地的自然生態系統并促進濕地的生態系統發育,提高其生物多樣性水平,實現濕地公園生物多樣性、連貫性、完整性和穩定性朝著良性的方向保育和演化。

城市濕地公園建設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建立濕地保護政策。城市濕地公園既不能狹隘地理解為種植濕地植物,營造“自然”濕地景觀;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城市濕地+城市公園”;更不應利用寶貴的天然濕地資源,開辟成人工氣息濃厚的水上樂園。

3.4 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論證

城市濕地公園開發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與合理規模不僅取決于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特點及開發項目的污染與非污染生態影響程度,還取決于開發項目所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和力度。有效的生態環保措施可使開發活動對濕地的影響降至最低,并使其已受或可能受損害的生態功能得到恢復和保育,使工程目標得以順利實現。所以生態環保措施論證使濕地公園開發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內容和精華,也是環境影響評價質量和有效性的主要體現。因此,在城市濕地公園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注重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論證。

生態與環境的區別范文2

關鍵詞:生態犯罪;行政犯;刑事犯;生態倫理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6)10-0113-03

生態犯罪是以保護生態法益為目標的一類犯罪,主要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生態犯罪的立法指導思想將直接影響生態法益保護的效果,因此,生態犯罪的行政犯或刑事犯的立法選擇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現行刑法中生態犯罪屬于行政犯

談及刑事犯與行政犯的區分,我們不得不提到另外兩個相對應的概念:自然犯與法定犯。古羅馬法中就有關于mala in se與mala prohibia的區分,被視為是自然犯與法定犯區分的原始。Mala in se指違倫理道德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因侵害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而被社會正義所不容。Mala prohibia則屬于不違倫理道德,而僅僅是為了維護行政管理秩序而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百年來,隨著行政職能的不斷擴張,行政法也不斷壯大起來,德國最先出現了行政犯與刑事犯的區分。關于兩者的區分學說可謂眾多。在德國,一般學者均承認兩者存在差別,但具體如何區分又存在以下幾種觀點:第一,質的區別說。認為行政犯與刑事犯存在本質上的界限,兩者并非僅是程度上的差別,兩者屬于不同類屬的不法行為。兩者是此物與他物的區別。第二,量的區別說。認為行政犯也是犯罪的一種,行政犯與刑事犯并無本質上的區別,但兩者存在量的差異,具體體現在行為、違法性和責任輕重程度標準上。第三,質與量的區別說。認為行政犯與刑事犯在質與量上都存在區別。刑事犯在質上具有較深度的倫理非難性,在量上具有較高度的損害性與社會危害性。筆者贊同質與量的區別說。行政犯與刑事犯最本質的區別在于行為有沒有違倫理。量的方面,行政犯是以違反行政法的規定為前提,有時直接被刑法評價,有時需要達到一定程度,才為刑法所評價,而刑事犯則直接為刑法所評價。一般認為,我國現行刑法中的生態犯罪屬于行政犯。我國刑法典中的生態犯罪,主要位于第六章第六節中。這些罪名當中有七個罪名是“行政違反+加重情節”的類型,三個罪名是“行政違反+行為”的類型,另外七個是直接對行為的規定,雖然沒有“違反……規定”的字樣,但這七種行為亦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的行為,因此應歸入“行政違反+行為”的類型中。而行政犯包括兩類:一是不需要具備加重要素的行政犯,二是需要具備加重要素的行政犯。我國刑法中的生態犯罪基本都可以用這兩種類型評價。因此我國現行刑法中生態犯罪多屬于行政犯。

然而,隨著生態犯罪倫理觀念的變遷,生態犯罪行政犯的地位已經動搖,人們對生態犯罪違反道德倫理的普遍認同促使生態犯罪向刑事犯轉化,而這種轉化必然會帶來刑法適用上的變化。

二、生態犯罪從行政犯向刑事犯轉化的因由分析

(一)生態倫理觀念的變遷

生態倫理是生態刑法的倫理基礎,生態倫理與生態刑法之間是互動的,生態倫理對生態刑法具有導向作用,生態刑法對生態倫理的變遷具有回應和能動作用。生態倫理的理念經歷了人類中心主義向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轉化。人們普遍認為導致現代社會生態危機的最直接原因是現代人把自然排除在道德關懷的范圍之外,致使人類對待自然的行為完全沒有節制,人類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將自然看成自己征服和肆意攫取的對象。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的核心理念是一切以人為核心,一切行為都從人的自身出發,并以自身的利益去對待其他事物,為人的利益服務。但隨著生態危機的加劇,人們親身體驗了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所帶來的不可逆的惡果,我們生存的環境從空氣、水到土壤等都在不斷的惡化中,諸如此類的境遇使人們漸漸清醒。大自然正在用自己的方式懲罰著人類的盲目自大。于是學者們開始探索新的生態倫理理念,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應運而生。它不再如傳統人類中心主義那樣完全漠視自然的價值,它承認自然對人類具有的工具價值,但它依然否定自然具有內在價值,雖然對自然予以工具關懷,但此種程度的關懷還遠遠不夠,不足以避免生態危機的進一步加劇。它與傳統人類中心主義一樣,只考慮到人類眼前的利益,人類是永遠的目的,為了人類的利益,如何使用工具是沒有底線的,沒有考慮到人類的長久利益,既沒有考慮到后代人的利益,也沒有考慮到自然和其他物種所具有的內在價值,由于人類的行為導致生態環境的惡化,現在每天都有幾十種物種滅絕,也許有一天廣袤的地球上就只有人類形影相吊。人類中心主義漠視了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代際公平和人與自然之間的物際公平,是非正義的倫理觀。

歷史的車輪在動,人們的價值倫理觀念也在隨著際遇而發生著變化,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誕生,它將道德關注的重心放在自然,自然本身就是目的,人類只是自然中的一員,同其他物種同樣享受著自然的饋贈。自然本身具有內在價值,在自然的利益與人類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保護自然的利益。這就意味著如果現實中出現某種人類之外的存在物的基本生存需要與人類的基本生存需要發生沖突時,是否優先保護人類的利益存在爭議的局面,這樣的生態倫理觀固然具有忘我的精神,但一種倫理觀的存在本身價值有限,它更深遠的意義在于作用于現實,指導人類的實踐,只有被人類所普遍接受,廣泛地指導人類的行為,才能真正起到保護生態系統平衡健康有序發展的作用。而非人類中心主義生態倫理觀,有違人類自我保護的生物本性,因此其發展面臨困境。

面對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的非正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的不可操作,西方現代生態倫理的發展出現了第三條路徑――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倫理觀。可持續發展生態倫理觀旨在促成人類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雙贏局面,它不僅承認自然的工具價值,而且承認自然具有其內在價值。人類與自然之間是一種互惠共生的關系。自然如果遭到破壞,生態系統的平衡就會被打亂,人類作為生態系統中的一環也會受到損害。因此自然的利益與人類整體的利益是一致的。而現存的對自然的破壞是少部分人為了謀取個人的巨額利益而發生的行為,不是自然與人類整體的沖突。少部分人對自然的破壞行為,與其說是對自然的破壞,不如說是對人類整體利益的侵害。因此為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人類必須對這些少部分人的行為進行懲罰,以預防類似行為的再度發生。而當某一人類之外的存在物的基本生存需要與人類整體的基本生存需要發生沖突時,可持續發展生態倫理觀優先選擇人類整體的利益。這也是人類作為一個物種自我保護維護生存的生物本能的體現??沙掷m發展生態倫理觀與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都認識到了自然的巨大價值,無論是對于人類而言,還是其本身。但可持續發展生態倫理觀解決了后者所面臨的困境,是當前最具有實踐指導意義和能夠被普通民眾所樂于接受的生態倫理觀念。

生態倫理觀念的變遷是人們認識到自然的固有價值的最直接表現。破壞自然的生態犯罪行為為人們所深惡痛絕,而非如從前一般只是為了維護行政管理秩序而設立的犯罪。人們已經普遍認為生態犯罪是違倫理道德的行為。生態犯罪不再具有行政犯的本質屬性,開始具有刑事犯的倫理非難性。

(二)行政犯向刑事犯轉化的可能性探究

行政犯在產生之初并不違倫理,其被認定為犯罪并不被普通民眾所認同,但基于對法律的尊重及對懲罰的畏懼而被動遵守,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行政犯作為犯罪的時間一長,法律本身就具有引導性,被刑法認定為犯罪的行為,普通民眾直覺上就會認為這種行為是壞的,這種觀念一旦形成,就會被一傳十十傳百地逐漸放大,就像在遠古時代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同態復仇的觀念是被普遍接受的,一個人被殺了,他的親屬為了復仇將殺死他的人殺死,是無罪的行為,是被普遍認同的正確的甚至是英雄的行為,但政府認識到這種行為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把對殺人者的懲罰權收歸國有,為復仇而殺死他人的行為被認定為犯罪,這種行為被認定犯罪的最初始階段是不被普通民眾所認同的,換言之,為復仇而殺人的人被認定為犯罪在當時就屬于行政犯,而不是刑事犯。但時至今日,故意殺人罪已經是毫無爭議的刑事犯,人們已經意識到無論基于什么原因,實施故意殺人行為都是違反倫理道德的。這就是由規則到倫理的轉變過程。行政犯所違反的規則最初是不被大眾倫理道德所普遍認同的,但由于刑法將其規定為犯罪,一旦觸犯就會被刑罰懲罰,時間一長,這種規則就變成了道德。行政犯就轉化為了刑事犯。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犯經過一段時間都能轉變為刑事犯。某種行政犯的設立本身如果違反道德倫理,即使觸犯會遭受刑罰處罰,轉化為刑事犯也是很困難的。還有一些行政犯與倫理道德無關,也不會轉化為刑事犯。

另外,行政犯的產生是立法主導的結果,但立法并不是無緣無故的,一種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犯罪,它一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前提是該法不是惡法。只是立法者并不是普通民眾,立法者掌握著更先進的知識和更廣大的視野,立法者經過論證認識到一種行為對社會是具有嚴重的危害性的,但是此時的普通大眾因為視野的狹窄,掌握知識的有限而無法認識,所以行政犯并不是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是普通大眾不知道而已。而隨著普通大眾掌握知識的廣博,以及政府有意識的引導,最終行政犯的社會危害性會被普通大眾所認同,因此行政犯也就具有了倫理違反性,這就意味著行政犯轉化為刑事犯具有某種可能性。也因為如此,行政犯與刑事犯存在界限模糊地帶,兩者的區分并非涇渭分明。

三、生態犯罪由行政犯轉化為刑事犯的益處分析

(一)生態犯罪行政犯的設置存在的弊端分析

1.行政法規定的環境標準具有局限性

我國生態犯罪的行政犯設置決定了生態犯罪的成立必須符合行政法之“行政違反”的前提標準。然而,行政法與刑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都不同,行政法的三大作用包括:維護行政管理秩序、限制行政權和保障人權,其中維護行政管理秩序排在首位,是行政法立法的宗旨。而刑法的作用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刑法調整的范圍要廣于行政法,懲罰的力度要大于行政法,預防行為再犯的能力要強于行政法。而行政法對生態環境標準的設定主要是從政府管理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設定的,不是為了永久的保護環境的每一個細節設定的。因此行政法設定的生態環境標準明顯制約了刑法的適用。行政法中生態環境標準的設定對于刑法而言自然具有指導意義,對于違反上述標準的行為,如果社會危害性嚴重,符合刑法條文的構成要件的規定,則按照犯罪論處,但反之,行政法中設定的生態環境標準是否就一定全面、準確,是值得質疑的,這勢必會造成沒有違反行政法上的規定但社會危害性又非常嚴重的行為無法受到刑法的制裁,會大大降低刑法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縮小刑罰的處罰范圍,抹殺刑法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優勢。

2.難以避免以行政責任替代刑事責任的懲罰漏洞

在生態犯罪的案件當中,行政主體有時不僅需要判斷是否符合“行政違反”的標準,還需就是否達到“加重情節”標準進行判斷(如前文所述,我國現行刑法中有12種生態犯罪屬于“行政違反+加重情節”類型),如果達到了“加重情節”的標準才移送司法機關作為刑事案件審查。由于行政主體的插手使得生態犯罪案件被部分截留,行政主體考慮問題多牽涉經濟利益、地方發展和政治因素,不像司法機關以社會危害性是否嚴重為思考問題的出發點,因此對于生態犯罪案件行政機關往往樂于將其作為環境侵權案件搶先處以行政處罰,以行政責任替代刑事責任。而這樣的社會現實會放縱生態犯罪,放任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將人類整體的利益置之不顧,大大削弱了刑法在生態犯罪中的懲罰預防作用。為避免因此造成的處罰漏洞,可以以反面規定的方式,規定若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程度的侵害,而法規或行政機關未明白許可,應予以處罰。

(二)生態犯罪刑事犯的轉化帶來的益處分析

生態與環境的區別范文3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作為國際環境法中一項基本原則是在《里約宣言》中第一次明確提出并確立,該原則要求: 各國應當本著全球伙伴精神,為保存、保護和恢復地球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進行合作。鑒于各國對全球環境退化影響的大小不同,各國負有共同的但是有區別的責任。西方發達國家在長期的社會發展過程中給世界環境造成了空前壓力,以及現階段他們所掌握的技術和資金優勢,其應當承擔起在追求可持續發展的國際環境中的主要責任。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確立,標志著國際環境法發展歷史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該原則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哥本哈根協議》和《坎昆協議》的法理基礎,其幾近被當前所有的國際環境條約和文件充分認可,這也是各國履行各項國際條約的基礎。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由共同責任原則和有區別責任原則共同構成。共同責任是指無論國家大小、貧富,皆對保護全球環境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都要承擔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有區別責任是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承擔環境保護和改善義務上有區別,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承擔更多的義務。區別責任是對共同責任的補充,在共同責任的基礎上,發達國家應當比發展中國家承擔更大的或者主要的環境責任。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方面,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擔負著共同的責任,但責任的大小、種類和承擔的方式等有所區別。各國在承擔責任時,要考慮到各國不同的實際情況,特別是對于每一個國家在造成某種環境問題上的影響以及該國在預防、減少和控制環境問題等方面的技術能力和資金支持。具體內容包括: ( 1) 每個國家都應采取可落實的措施來保護和改善本國的整體環境; ( 2) 每個國家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防止在本國轄區以及各種活動對其他國家轄區內的環境造成影響和損害;( 3) 世界各國應當廣泛參與環境保護的各項國際合作活動; ( 4) 世界各國應在環境保護活動中相互援助和支持。

二、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法理基礎

在全球規制機制的背景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具有法律上的重大意義,它可能不是就全球環境損害提出國家間請求的法律基礎,但它確實提供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合作的公平基礎。

( 一) 對一切的義務

對一切義務是指為了維護人類基本權益和國際社會整體利益,運用于整體國際社會和明確事項之上,依據國際法基本原則要求某一國際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絕對國際法律義務。對一切義務是國際法上的一個重要概念,國際社會中的每個國家由此被賦予了援引權,該義務對于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有著重大意義。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中的對一切義務就是指世界各國擁有著全球環境的共同整體利益,具體化為對一切的、適用于所有國家并由所有國家執行的國際環境法規則。

共同責任的概念內涵里有共同利益、人類共同關切之事項等含義,當某一國家受到了外部原因的環境侵害時,可以援用對一切的義務來要求具體侵害國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對一切義務是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一項重要法理基礎。

三、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實施機制

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作為一項習慣法原則,它是依據國際社會普遍權威所確立的、具有共同性的行為準則。其較之具體的國際環境法律法規,強制力與執行力較弱,并且該原則的具體實施機制,與其他國際環境法原則略有不同。

( 一) 任何國家都可以提出國際主張

國際社會的法律義務是對世義務,由國家代表國際社會實施。對國際社會承擔的義務的違反,只要是對一些已經侵害到或者可能影響到自身國家利益的行為,都可以依據國際人權法提出請求權,從而得到國際上的支持與保護,最終實現保護自身國家利益的根本目的。因此,在國際環境問題中,他國行為侵害到或者影響到本國利益時,任何國家都可以對該國提出主張,保護本國利益。

生態與環境的區別范文4

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早在20 世紀90 年代,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就在許多國際環境法文件中得到了肯定,比如《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世紀議程》等。已有學者的研究認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是指基于全球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性、全球生態系統的整體性以及導致全球環境退化的各種不同因素,世界各國乃至全人類均應共同承擔起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責任,但責任的領域、大小、方式、手段以及承擔責任的時間先后等方面應當結合各國的基本國情予以區別對待。

耕地保護是中國的基本國策,關系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全局性戰略問題。保護耕地資源是全民共同的責任,同時,中國耕地保護外部環境的非均衡性和耕地保護機會成本損失差異決定了耕地保護責任又是有區別的。中國現行耕地保護政策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耕地保護負總責,嚴守耕地紅線,是非常正確的,但是,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和耕地占一補一,卻并不完全合理,不利于土地利用比較優勢的充分發揮和省際土地的統籌利用。尊重區域差異,因地制宜,通過區域合作,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將更加公平合理,更加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大部分研究學者在探究耕地保護責任時多側重于強調耕地保護的共同責任,對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重視和研究還相對薄弱。因此,本文借鑒國際環境法學中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探討此原則在中國耕地保護領域中的運用,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2 耕地保護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內涵

基于對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認識,并結合耕地保護的具體實踐,耕地保護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可理解為:基于適宜農耕地的有限性和人口增加、耕地的數量在減少、質量也時有降低的背景,為了更切實有效地保護耕地,社會成員或社會組織力量應當共同參與,共擔責任,但在責任的大小、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應考慮耕地保護外部環境的非均衡性而予以區別對待。具體說來,耕地保護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耕地保護是一種全民責任。耕地保護涉及全體國民的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同時,耕地資源的多功能性決定了耕地資源是一種公共物品屬性大于私人物品屬性的準公共物品,私人保護耕地的激勵意愿供給不足,需要全社會共同應對,共同承擔責任。

(2)共同責任不等同于平均主義,也并不意味著耕地保護主體在耕地保護中應擔負同等大小或同等程度的義務與責任。由于各地的工業化和城市化程度不同,其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也極不均衡,顯然,政府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用統一的制度標準來衡量各地的耕地保護狀況和考核各地的耕地保護行為。所以,在責任劃分上,耕地保護責任必須是有區別的。耕地保護的區別責任是指在確定耕地保護任務時,應從歷史與現實的角度出發,統籌兼顧、全面考慮自然環境條件、土地墾殖程度、土地生產力、后備資源稟賦、土地利用效率和經濟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區域差異因素,合理確定耕地保護區域,明晰不同主體的責任邊界。

(3)耕地保護共同但有區別責任是一個統一整體,不能孤立地理解。耕地保護的共同責任是該原則的基礎,正是這種義務的共同性和命運的相關性才牽引著大家,共同擔負起耕地保護的責任。而耕地保護的區別責任是該原則的核心,區別責任是對共同責任的限定,是貫徹該原則的關鍵,決定著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能否真正得以落實,也是對不同耕地保護主體能力差別的承認。耕地保護共同責任的價值在于倡導和調動社會力量的參與,區別責任的主張使得耕地保護的政策措施在實踐中更易接受和推行,更具有生活力和效率。共同責任和區別責__任的有機統一,可以促進不同責任主體在耕地保護中團結合作,互通有無,最終形成耕地保護的合力。

生態與環境的區別范文5

關鍵詞:生態水利;設計;技術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research data in detail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water conservancyengineering and ecological engineering, introduces the basic theoryand the technical route of the ecological water conservancy design,in order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ecological water conservancy design.

Keywords: ecological water conservancy; technology design;

中圖分類號:TU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生態水利設計是可持續發展理念與生態保護意識發展的體現,是未來水利設計的發展方向,設計人員在設計的過程中應該按照生態水利工程學的基本要求,不斷總結生態水利設計經驗,提高生態水利設計水平,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生態水利工程學這一學科強調水利工程建設在滿足人類社會發展需要的基礎上,還必須兼顧水域的生態與可持續發展。在生態水利工程中,各種生態經濟技術的應用是該技術的核心,這一技術在未來將與傳統治污技術、清潔生產技術和環境立法技術等結合在一起,成為生態河流建設的主要手段。

1 生態水利工程與傳統水利工程之間的區別

傳統水利工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水資源的再分配和利用,以便能夠滿足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這主要表現在防洪、生產生活水源、防止農業生產的旱澇災害、提供清潔能源、滿足人們審美需要等等,這些都是水資源利用的資源性、經濟性和社會性的體現。而生態水利工程建設則是從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態水環境兩個角度出發,在尊重自然發展規律的基礎上思考水利工程建設,水利工程建設的第一目標是滿足水環境的生態發展需要,而后才是防洪、生產生活水源等目的。二者的主要區別見表 1。

表 1 生態水利工程與傳統水利工程之間的區別

由此可見,生態水利工程的內涵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生態水利工程建設有明確的生態服務目標和功能,在設計上要求保持和發展生態系統作為首要設計要求,并將其貫徹到設計全過程。第二,在生態水利設計上要保證選址、布局、施工與環境之間的友好性和協調性,降低工程建設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實現經濟與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2 生態水利設計的基本原則

2.1 設計方案的安全性和經濟性原則

在生態水利設計中,設計方案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學的基本原理,還應該符合生態學基本原理,在此基礎上方案還必須滿足安全性和經濟的要求。所謂的安全性需要就是設計方案必須符合水文學和工程力學的基本規律,以保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穩定和耐久性,這就需要設計人員在設計過程中充分考慮河流泥沙輸移、侵蝕和淤積、河道沖刷的基本特征,動態的掌握河流的變化規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水利工程的穩定性。同時在方案設計與選擇上,應該從經濟合理性的角度進行詳細的對比分析,使工程能夠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

益。

2.2 保持和恢復河流空間異質性原則

現在生物學家的研究成果表明,河流生物群落的多樣性與非生物環境空間的異質性存在正相關關系,也就是說非生物環境空間越復雜,生物群落的種類越多,這反映了非生命系統與生命系統之間存在著一種依存和耦合關系。這就要求在水利工程設計中,維持和發展非生物空間的異質性,在有限的河流生態系統當中創造更多的小生境,這樣就能夠為不同生物提供生存和共存的條件,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保持和發展生態環境的目的,保證河流生態系統的生物多樣性。

2.3 生態系統自設計、自我恢復原則

生態系統的自組織功能主要是指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自組織的實質是物種的自然選擇,物種通過自然選擇找到自己的生存所需要的環境條件,只有這樣物種才能在保持一定種群數量的前提下進行繁衍和發展。在水利設計中依靠生態系統的自設計、自組織工恩難怪,可以由自然界選擇最適合的物種,形成多種多樣的物種結構與生物種群,達到自設計的目的,這種自設計的能夠充分的發揮物種的自我恢復功能?,F代生態水利建設表明,在引進新植被、新物種、設計新環境的時候,要充分利用鄉土物種、本地物種,禁止引進外來物種,這樣能夠增強生物物種的適應性。

3 生態水利設計技術路線和基本要求

3.1 科學進行水文過程分析與計算

水利工程的服務對象十分廣泛,一個水利工程既要滿足濕地、林業、草原、農業、畜牧業和江河湖泊等生態用水,還要滿足工業、居民生活、消防、綠化等社會生活需要,這就要求在生態水利設計先弄清生態目標對水資源的配置的基本要求和需求規律,只有這樣水利工程才能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

這一點從現在一些生態水利設計案例中可以看出來,如浙江水利設計研究院承擔的浙江西溪濕地生態改造工程,該工程作為最近幾年比較典型的生態水利設計案例,在設計過程中就是從生態水文學與工程水文學綜合性的角度,充分考慮了該流域的服務對象的需求性,提出了在非灌溉期或灌溉空隙時間為濕地補水和利用灌區尾水給退化濕地進行補水的生態水利設計方案。該方案應用以后,不僅滿足了周邊農業生產的灌溉需求,還實現了濕地、退化濕地補水生態恢復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生態效益。

3.2 析出關鍵生態敏感目標

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必然會影響到一些生態目標,這就需要設計人員在設計過程中要準確識別生態水利建設直接或間接影響的生態目標,而這也就是關鍵生態敏感目標。

這一點在現在很多生態水利設計中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如九十年代在三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生態水利工程設計當中,由于沒有意識到三江源濕地水資源主要來源于降水、上游來水這一因素,結果在上游別拉洪河開挖人工排水渠的過程中,導致上游來水直接被引入了人撓力河和烏蘇里江,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先經過三江源濕地保護區再排入烏蘇里江,導致三江源濕地水源驟減,嚴重影響了下游的撓力河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這兩個保護區的濕地功能逐漸減弱,一些生物的生存環境收到了很大的威脅??梢?,在生態水利設計中要重視關鍵生態敏感目標的確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減少水利工程建設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3.3 生態水利設計與環境工程設計的協調

生態水利設計中還應該考慮到環境的特點和與承受能力,這就要求在設計中引入環境科學與工程的一般原理與技術要求,使設計方案中的水量與水質的同步科學配置,實現生態水利設計與環境工程設計的協調。

具體來說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設計方案中應該減少旱田排水挾帶泥沙或污染物進入水環境系統或濕地系統,對此可以在這兩者的過渡地帶中設置生態處理溝渠或氧化塘,待泥沙沉淀和污染物分解后再排入天然護坡或濕地。第二,如果在缺水地帶有種植水稻等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在生態水利設計中應該以水量的高效利用和水質凈化為主體進行設計,實現水資源的綜合、高效利用,減少水資源的污染和浪費。

參考文獻:

生態與環境的區別范文6

關鍵詞 霧;霾;區別;發生;治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 P427.1+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19-0251-02

自2008年以來,由于大城市宿住人口的逐年大量增加,再加上轎車進入家庭市場使用等多方面原因,人們的活動范圍已經超出了城市中原有的生態環境條件、交通等多方面的承載力。具體地講,全國一線大城市的北京、上海,二線各省會大城市的石家莊、太原、天津、濟南、南京、杭州等其他一些大城市,自當年的10月中旬至翌年3月常出現霧霾天氣。

霧霾天氣是指一種大氣污染狀態,霧霾是對大氣中各種懸浮顆粒物含量超標的籠統表述,尤其是PM2.5(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2.5 μm的微粒物)被認為是造成霧霾天氣的“元兇”。霧霾的源頭多種多樣,比如汽車尾氣、工業排放廢氣、建筑揚塵、垃圾焚燒及農作物收獲后秸稈焚燒產生煙灰等,霧霾天氣通常是由多種污染源混合作用形成。從目前醫學臨床上的診斷來看,霧霾對人類健康最直接的危害主要是增加呼吸系統疾病的發病率,如重金屬等有害顆粒物一旦進入呼吸道并附著在肺泡上,輕則會造成鼻炎等鼻腔疾病,重則會造成肺部硬化等。

從國家和民族整體長遠利益的大局出發,本文在了解和提高對霧霾天氣的認識的基礎上,著重探索研究治理當前生態環境問題具有重要性及緊迫性,旨在幫助人們認識到霧霾天氣的發生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1 霧霾天氣概述

1.1 霧和霾的概念與區別

霧霾是霧和霾的統稱。霧霾天氣是指一種大氣污染狀態,霧霾是對大氣中各種懸浮顆粒物含量超標的籠統表述,尤其是PM2.5(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2.5 μm的顆粒物)被認為是造成霧霾天氣的“元兇”。霧霾的源頭是多種多樣,比如汽車尾氣、工業排放廢氣、建筑揚塵、垃圾焚燒、農田中的農作物收獲后秸稈焚燒等,霧霾天氣通常是由多種污染混合作用形成的。但在全國各地區的霧霾天氣中,不同污染的作用程度各有差異。

霧和霾的區別很大。霾狹義上是指空氣中的灰塵、硫酸(H2SO4)、硝酸(HNO3)等顆粒物組成的氣溶膠系統造成的視覺障礙叫霾[1]。霾就是灰霾(煙霾)。當水汽凝結加劇、空氣濕度增大時,霾就會轉化為霧。霾與霧的區別在于發生霾時相對濕度不大(空氣相對濕度通常在60%以下),而霧中的相對濕度達到飽和(如有大量凝結核存在時,相對濕度不一定達到100%就可能出現飽和)。霾廣義上由空氣中的灰塵、硫酸、硝酸、有機碳氫化合物等粒子組成。它也能使大氣渾蝕,視野模糊并導致能見度惡化,如果水平能見度小于10 km時,將這種非水成物組成的氣溶膠系統造成的視覺障礙稱為霾(Haze)或灰霾(Dust-haze)。

1.2 霧霾天氣形成的氣象條件

霧霾形成的“源頭”包括汽車尾氣、建筑揚塵等,而空氣中的PM2.5顆粒物等則是不利于污染物擴散的氣象條件,一旦污染物在長期處于靜態(主要是指無風狀態)的氣象條件積聚,就容易形成霧霾天氣。

霧霾主要由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NO2、N2O4、N2O5等,下同)和可吸入顆粒物等3項組成,它們與霧氣結合在一起,讓天空瞬間變得陰沉灰暗。顆粒物的英文縮寫為PM,上海監測的是細顆粉物(PM2.5),也就是空氣動力學當量≤2.5 μm的污染物顆粒。這種顆粒本身就是一種污染物,又是重金屬、多環芳烴等有毒物質的載體。

城市有毒顆粒物的來源,首先是汽車尾氣,使用柴油的機動車是排放細顆粒的“重犯”;其次是使用汽油的小型車(包括轎車),雖然排放的是氣態污染物,比如氮氧化合物等,但碰上霧天很容易轉化為二次顆粒污染物,加重霧霾的發生。

1.3 霧霾天氣的成因

霧與霾從某種角度來分析存在很大差異。比如:出現霧時空氣潮濕,并且相對濕度是飽和的;出現霾時空氣則相對干燥,空氣相對濕度通常在60%以下。其形成原因是由于大量極細微的塵粒、煙粒、鹽粒等均勻地浮游在空氣中,使有效水平能見度10 km的空氣混蝕的現象。霾的日變化一般不明顯。當氣團無大的變化且空氣團較穩定時,持續出現時間較長,有時甚至可持續10 d以上。由于霧霾、輕霧、沙塵暴、浮塵等天氣現象都是因浮游在空中大量極微細的塵粒或煙粒等影響致使有效水平能見度小于10 km,有時氣象專業人員都難以區分,所以必須結合天氣背景、天空狀況、空氣濕度、顏色、氣味及衛星監測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才能得出正確結論。此外,霧和霾的天氣現象有時可以相互轉換。

2 霧與霾的主要區別

一般相對濕度小于80%時的大氣混蝕,視野模糊導致的能見度惡化是霾造成的,相對濕度大于90%時的大氣混蝕、視野模糊導致的能見度惡化是霧造成的;相對濕度介于80%~90%時的大氣混蝕,視野模糊導致能見度惡化是霧和霾的混合物共同造成的,但其主要成分是霾。霾的厚度比較厚,可達1~3 km。霾與霧、云不相同,與晴空區之間無明顯邊界,霾粒子的分布比較均勻,而且灰霾粒子的直徑比較小,為0.001~10.000 μm,平均直徑在1~2 μm,因此肉眼看不到空中飄浮的顆粒物。由于灰塵、硫酸、硝酸等粒子組成的霾,其散射波長較長的光比較多,因而霾看起來呈黃色或橙灰色。

3 霧霾天氣實況

自2008年以來,由于大城市宿住人口的逐年大量增加,再加上轎車進入家庭市場使用等方面的原因,人們的活動范圍超出了大城市中原有的生態環境條件、交通等多方面的承載力。因而從2010年以來的數年中,自當年的10月中旬至翌年3月,從北方地區的河北石家莊、山西太原、北京、天津、山東濟南直至長江以南的南京、上海 、杭州等城市頻頻出現霧霾天氣。具體地講,全國一線大城市的北京、上海,二線的各省省會大城市的石家莊、太原、天津、濟南、南京、杭州等其他大城市及省會大城市以下中小城市霧霾天氣的發生日趨頻繁。

4 霧霾天氣治理建議

4.1 種植較強吸收SO2的植物

由于綠色植物具有較大的葉面積系數,所以對SO2具有較強的吸收能力。全國范圍內的大中型園林公園內或草坪禾草綠地內空氣中的SO2含量要比非綠化區少10%~50%。懸鈴木、垂柳、銀杏、柳杉、紅豆樹等樹木都有較強的吸收SO2的能力。如柳杉種植3~5年以后,每年能從大氣層吸收SO2 720 kg/hm2。種植紫花苜蓿1年內也可使空氣中的SO2減少10.3 kg/hm2。因此,建議有條件的地方,如工業技術開發區、園林公園及公路兩側大量種植能夠有效吸收大氣中SO2的植物,以逐年改善生態環境。另外,建議市民逢年過節,尤其在每年的春節期間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并長期在全國各地的省會城市、省會以下中小城市及廣大農村地區堅持落實,可有效避免重大災(火)害事故的發生,同時有利于保護當地的生態環境。

4.2 嚴禁焚燒秸稈

全國各地糧食作物主產區小麥等作物的收獲季節一般在每年的5月中下旬至6月上旬(即5月11日至6月10日),水稻等作物的收獲季節一般在當年的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止(即10月1日至11月20日)。建議在全國各地糧食作物主產區的地區嚴禁秸稈焚燒,甚少有3個方面的益處:一是秸稈直接還田,相當于給后茬水稻作物增施1次基肥,既可以增加土壤肥力和改進土壤的理化性質,又可以培育田間有益的天敵昆蟲,抑制害蟲在水稻生育期為害,如卵期寄生性天敵有稻螟赤眼蜂的幼蟲可抑制稻縱卷葉螟的發生與為害[2]。二是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支持旅游航空事業的發展。民用飛機在空中飛行過程中,可以免受地面秸稈焚燒后煙霧的干擾而順利到達目的地。如上海某國際旅行社(公司)在2014年5月下旬組建好一支約有30名市民的旅行團到海南省三亞市進行7 d左右的觀光旅游,于5月24日11:40在上海虹橋國際機場登機起飛,在飛行過程中因未受地面煙霧的干擾影響,3 h后于當日15:00順利到達三亞市鳳凰國際機場。三是糧食主產區在此方圓數十千米范圍內可以不受煙霧的干擾影響,綠色植物可以照常進行光合作用,且可以起到保護現有生態環境的作用[3]。

2000年以來,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一系列惠農政策(如糧食補貼制度直接付給種糧戶本人等政策)連續貫徹的前提下,筆者建議糧食作物主產區的各省市政府在地方財政允許的情況下,籌集一定資金向種糧農民傾斜,對其給予補助,促進秸稈焚燒。這樣對國家、社會及種糧農民三者均有好處。

4.3 推廣環保型機動車的使用

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投放(推廣)環保型大型公交客車及小轎車進入家庭市場使用。

國家從2010年以來重新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新的治理環保方面的政策法令,并納入全國各地省會城市的考核指標。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即5月1日至10月31日長達184 d的世博會園區的參展時期,上海市政府花大力氣在園區全部采用環保型大型客車(充電式的公交車,即新能源車,下同)作為交通車輛。此舉措有利于減少向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在全國范圍內對生態環境的保護起到了一個表率作用。2011年起,一線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兩地車輛公交公司率先投放(推廣)環保型大型公交客車,以方便市民的出行。2012年下半年起,北京、上海兩地環保型小轎車進入家庭市場使用。2013年3月,杭州市環保型小轎車也進入了家庭市場使用行列。這對向大氣中停止排放氮氧化合物等有害氣體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同時也對當地的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筆者于2007年下半年開始研究氣象學專業中有關霧霾天氣的發生。從國家和民族整體長遠利益的大局出發,建議針對霧霾天氣的發生,探索研究治理當前生態環境的措施,最重要的是推廣環保型機動車的使用,應放在國家主要的戰略位置來看待和考慮[4]。

5 結語

針對霧霾天氣的發生,治理生態環境的工作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參與的系統工程。應由國家層面出臺環保方面政策法令或具體措施,如對單位或個人積極種植能有效吸收SO2的植物(樹木)實行物質獎勵制度;對購買環保型小轎車進入家庭市場使用的市民(包括農民),以當地政府對小轎車市場價優惠25%~35%比例來計算。力爭用10~20年時間,經過全國人民的共同的努力,減少或杜絕霧霾天氣的發生[5-6]。

6 參考文獻

[1] 王潤清.霧霾天氣氣象學定義及預防措施[J].現代農業科技,2012(7):44.

[2] 毛藝林.霧霾環境對設施農業的影響及應對策略[J].河南農業科學,2014(7):76-79.

[3] 趙秀娟,蒲維維,孟偉,等.北京地區秋季霧霾天PM2.5污染與氣溶膠光學特征分析[J].環境科學,2013(2):416-423.

[4] 彭應登.北京近期霧霾污染的成因及控制對策分析[J].工程研究-跨學科視野中的工程,2013(3):23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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