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環境的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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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環境的治理

噪聲環境的治理范文1

[關鍵詞] 早期;康復護理;頸髓;損傷

[中圖分類號] R473.6[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10)01(c)-111-02

The effect of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on the quality of the cervical cord injury patients' life

LIANG Yumei, DU Jiwei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 Zhanjiang52400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the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on the on the quality of the cervical cord injury patients's life. Methods: 42 cases of cervical cord injury patients were selected of our in-patient department from January 2004 to January 2009.All the patients were introduced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mearsures, and the treatment results were observed. Results: After treated with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the ASIA score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pretreatment(P

[Key words]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Cervical cord; Injury

頸髓損傷臨床較為常見,該病并發癥多、病死率高、脊髓功能恢復較難。除了積極有效的外科手術治療外,早期康復護理在促進頸髓損傷患者功能的恢復,以及改善預后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2009年1月間筆者對42例頸髓損傷患者進行早期康復護理,效果滿意,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04年1月~2009年1月間在我院住院治療的頸髓損傷患者42例,所有均經CT/MRI等確診。其中,男28例,女14例;年齡18~60歲,平均(38.56±2.24)歲。損傷原因:車禍20例,高處墜落傷19例,腫瘤及其他3例。完全損傷19例,不完全損傷23例。損傷節段:C5 損傷11例,C6 損傷16例,C7 損傷15例;按ASIA2000標準[1]頸髓損傷A級18例,B級14例,C級5例級,D級5例。

1.2方法

所有患者根據病情行減壓加固定手術治療,并給予早期康復護理,措施如下:①一般康復護理:包括正確擺放肢置,床上關節活動度、肌力、呼吸功能、膀胱功能、腸道功能、床上變換訓練等。②肌力訓練:包括深呼吸、雙手捏皮球、上肢運動、舉沙袋、抬頭、挺胸、抬腿、翻身、坐起、坐撐等。③膀胱功能的訓練:從留置導尿管依次到間歇導尿、自主排尿或反射性排尿訓練。④排便功能訓練:由治療師按照操作規程刺激患者肛周,進而用食指和中指伸入內進行輕柔的刺激。⑤輪椅訓練:根據脊髓損傷平面和程度分別設定康復訓練內容,包括進食與穿衣、斜床站立、梳洗、寫字、打字等訓練。⑥行走訓練:借助平行雙杠由屈髖到直立位,以后改為扶拐練習步法行走。

1.3 效果評定標準

①美國脊髓損傷協會(American Spinal Injury Association,ASIA)[2]:分為運動和感覺兩部分,運動評定上下肢10塊肌肉,分別是屈肘肌(C5)、伸腕肌(C6)、伸肘肌(C7)、屈指肌(C8)、小指展肌(Th1)、屈髖肌(L2)、伸膝肌(L3)、踝背屈肌(L4)、拇長伸肌(L5)、踝踱屈肌(S1),按照Lovett肌力標準(0~5級)評分,總分100分;感覺評定為皮節的痛覺和觸覺,按0、1、2共3級評分,痛覺共112分,觸覺共112分。②采用Barthel指數評定ADL、功能獨立性評定(FIM)[3]。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t檢驗、χ2檢驗進行統計分析。

2結果

2.1康復護理前后ASIA評分比較

本組患者早期康復護理后ASIA評分明顯高于護理前,兩者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表1 康復護理前后ASIA評分比較(分)

與護理前比較,*P

2.2 護理前后Barthel指數和FIM比較

本組患者早期康復護理后Barthel指數、FIM評分明顯高于護理前,兩者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表2 護理前后Barthel指數和FIM評定比較

與護理前比較,P

2.3 并發癥發生情況

本組患者肌肉萎縮5例,腹部感染1例,皮膚壓瘡1例,其他未見明顯并發癥發生。

3討論

頸髓損傷為一種后果十分嚴重的創傷,是目前國內外學者公認的觀點。該病并發癥多、病死率高、脊髓功能恢復較難,可遺留較重殘疾,對患者身心具有較為嚴重的影響。隨著脊柱外科技術的迅速發展,外科治療成為常用的手段之一,手術可獲得有效減壓,穩定脊柱,為損傷脊髓節段創造脊髓有利的恢復條件,及防止脊髓的繼發性損傷。此外,系統、規范、有效的早期康復護理在促進頸髓損傷患者功能的恢復以及改善預后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并受到目前臨床的普遍關注。

文獻報道本脊髓損傷合并四肢癱患者,在有效的康復護理措施下,其日常生活的處理能力可顯著提高,認為系統的康復治療可以最大限度地恢復患者殘存功能,提高患者的生存質量,使其不同程度地達到生活自理,對其回歸家庭與重返社會具有重要意義[4-5]。本組42例患者經早期康復護理措施干預后,患者的ASIA評分明顯高于護理前,兩者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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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環境的治理范文2

[關鍵詞] 創傷性顱腦損傷;早期康復護理;肢體運動;生活質量

[中圖分類號] R473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4)07(b)-0127-04

創傷性顱腦損傷是常見急癥,病情較重,病死率和致殘率較高[1]。近年來隨著高空作業及交通事故增多,創傷性腦損傷發病率逐年上升,部分患者搶救成活后會遺留不同程度神經、肢體運動及日常生活能力等功能障礙,影響患者生活質量及預后[2-3]。以往對創傷性顱腦損傷的治療往往重視早期生命的搶救,而忽視功能的早日康復[4]。近年來研究發現,早期康復護理用于創傷性顱腦損傷患者對其功能康復具有積極改善作用[5-6]。本研究觀察了早期康復護理干預對創傷性顱腦損傷患者的神經、肢體運動及生活質量的影響,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2年1月~2013年5月在杭州市蕭山區中醫院(以下簡稱“我院”)神經外科住院治療的創傷性顱腦損傷患者84例。納入標準:所有患者均經頭顱CT或MRI檢查確診,伴有不同程度神經、肢體運動功能障礙,且發病時間 0.05),具有可比性。見表1。本研究方案經我院倫理委員會批準,納入前所有患者均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1.2 方法

兩組患者均予以保持呼吸道通暢、吸氧、控制顱內壓、預防感染、營養腦細胞及對癥支持治療。常規護理組予以顱腦損傷常規護理,康復護理組予以早期康復護理干預,兩組干預療程均為4周。早期康復護理具體內容包括:①心理護理:創傷性顱腦損傷患者常存在煩躁、焦慮、精神緊張等心理障礙,護理人員要積極與患者溝通、交流,耐心解答其疑惑,消除其不良心理障礙,提高患者對生活的信心,使其積極配合治療。②康復護理:早期要使關節及肢體于功能位,以肢體的被動運動康復為主,活動強度應逐漸增強,起到放松痙攣肌肉和預防關節肌肉攣縮作用;待患者病情穩定后被動活動鍛煉逐漸轉為主動活動鍛煉為主,可對患者進行進餐、穿脫衣服、坐位、立位、平走、上下樓梯等功能訓練以及聽說功能的鍛煉。干預療程均為4周。觀察并比較兩組患者干預前后神經、肢體運動及生活質量的變化。

1.3 觀察指標

1.3.1 神經及肢體運動功能評估 采用神經功能缺損程度(NIHSS)評分評定患者的神經功能[7]。采用Fugl-Meyer運動量表評定肢體運動功能[7],包括上肢、下肢、平衡、四肢感覺恢復和關節活動5個項目。

1.3.2 生活質量評估標準[8] 采用生活質量測評量表(QOL)進行生活質量評價,包括日常生活、物質功能、社會功能和心理功能4項,QOL分數越高表示生活質量越好。

1.4 統計學方法

應用SPSS 18.0統計學軟件進行數據分析,計量資料數據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兩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率表示,組間比較采用χ2檢驗,以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干預前后NIHSS評分和Fugl-Meyer評分比較

兩組患者干預前NIHSS評分和Fugl-Meyer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干預4周后,兩組患者NIHSS評分均較干預前明顯下降,Fugl-Meyer評分較干預前明顯上升(P < 0.05或P < 0.01),且康復護理組改善的幅度明顯大于常規護理組(P < 0.05)。見表2。

2.2 兩組患者干預前后生活質量比較

兩組患者干預前日常生活、物質功能、社會功能和心理功能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干預4周后,兩組患者日常生活、物質功能、社會功能和心理功能評分均較干預前明顯改善(P < 0.05或P < 0.01),且康復護理組改善幅度明顯大于常規護理組(P < 0.05)。見表3。

3 討論

創傷性顱腦損傷是神經科常見的損傷,其發生率僅次于四肢損傷,病死率和致殘率較高,給患者和家屬帶來巨大痛苦和經濟負擔[9]。創傷性顱腦損傷經搶救治療成功后常遺留不同程度的神經、肢體運動及日常生活能力等功能障礙,導致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影響患者的生活質量[10]。盡早使創傷性顱腦損傷患者生活能自理,提高其生活質量和預后已成為患者和家庭的迫切要求。以往對顱腦損傷治療上存在著重視搶救生命,忽視患者功能恢復的傾向,使許多患者得不到早期康復護理干預治療,患者后遺癥的發生率較高[11-12]。近年來隨著研究深入,大多數學者認為創傷性顱腦損傷發病后盡早進行護理康復訓練,可促進患者部分神經元的修復與再生,實現中樞神經功能代償及運動反射的重建,最大程度促進患者功能恢復,減輕患者的殘疾,改善其生活質量[13-14]。

近年來國內外對早期康復護理對創傷性顱腦損傷患者功能康復的效果評價進行深入的研究探討,大多研究認為,早期康復護理干預對創傷性顱腦損傷患者的神經、肢體運動功能康復和生活質量改善具有積極的作用[15-16]。李水清等[17]研究發現,早期康復護理干預用于顱腦損傷可促進患者神經及運動功能的加速康復,改善其神經及肢體運動功能,減少后遺癥發生,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顱腦損傷殘疾率。譚愛嬌[18]研究發現,早期康復護理干預用于顱腦外傷患者可提高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降低殘疾率,促進患者的早日康復,改善患者生活質量。本研究結果發現,干預4周后,康復護理組患者NIHSS評分下降的幅度及Fugl-Meyer評分上升的幅度明顯大于常規護理組。提示早期康復護理可促進創傷性顱腦損傷患者腦功能的早期康復,改善其神經及肢體運動功能,減少致殘率。同時本研究還發現,干預4周后,康復護理組患者日常生活、物質功能、社會功能和心理功能生活質量項目評分的改善幅度明顯大于常規護理組。提示早期康復護理可提高創傷性顱腦損傷患者的生活質量,改善其預后[19]。

總之,早期康復護理可促進創傷性顱腦損傷患者腦功能的早期康復,改善其神經及肢體運動功能,減少致殘率,并可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改善預后,具有臨床推廣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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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環境的治理范文3

關鍵詞:噪聲污染 治理措施 節能減排 低碳經濟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7-089-02

噪聲污染不同于水體、大氣和固體廢物污染,它的本質是一種機械波,是振動形式及其能量的傳播,不具有物質的累積性,噪聲源停止運行,污染立即消失,沒有殘余污染。但是,由于聲源的普遍存在,現如今已經成為國內外影響最大的危害之一,據資料表明,讓一個正常的人在90dB(A)的環境中連續工作超過2小時,耳朵會嗡嗡作響,聽覺靈敏度下降;在高強度噪聲長期刺激下,會產生中樞神經紊亂,致使大腦皮層興奮或抑制失調,使人的植物神經功能發生紊亂,還會影響胎兒發育和兒童智力。因此,居民對變電站噪聲尤其地重視,頻頻對其進行投訴,所以,為了不影響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對變電站的噪聲治理工作成為了當務之急。

一、變電站噪聲產生的原因

變電站噪聲一般由兩部分組成:變壓器本體噪聲和輔助冷卻裝置噪聲。

變壓器加電投入運行時,在磁通作用下,硅鋼片產生磁致伸縮引起鐵芯振動;硅鋼片接縫處和疊片間的漏磁引起鐵芯振動;繞組負載電流漏磁引起繞組振動和油箱壁的振動。這些振動就會產生噪聲輻射。

變壓器加電投入使用時,變壓器油泵也會投入使用,油泵在使用時發生振動,產生噪聲輻射。同時在溫度較高時,為了加強冷卻效果,風冷變壓器的冷卻風扇也要投入使用,產生振動,隨之也會產生輻射噪聲。

二、噪聲治理技術

噪聲通常是由聲源、傳播途徑和接受者三個要素組成。因此,噪聲污染的控制必須把這三個環節作為一個系統進行研究。

在聲傳播途徑中的控制是常用的手段,在噪聲傳播的途徑上,設置屏障以阻止聲波的傳播,鋪置吸聲材料增加聲能耗損,或者通過反射、折射改變聲波的傳播方向。同時,可以采用護耳器、控制室等個人防護措施來保護工作人員的健康。

三、變電站噪聲治理技術

變電站噪聲的治理方法一般是從聲源和聲傳播途徑兩個方面采取措施。

對于新建的變電站,首要的是從選址、規劃、設備的選用以及建筑的設計考慮噪聲對外界的污染程度。使其噪聲標準符合所處區域的環境噪聲要求。

對于已投運的變電站,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規劃改造或者更換低噪聲變壓器,使其噪聲標準符合所處區域的環境噪聲要求。

四、變電站噪聲的主要防治措施

1.噪聲屏障吸聲技術。在變壓器周圍添加障礙物,使其位于聲源和預測點之間的實體障礙物起到屏障作用,聲屏障的存在使比分聲波不能直接達到某些預測點的時候,繼而引起聲能量的衰減,使其變壓器在固定的范圍內傳播,不對外擴散,減低噪聲,同時還可添加聲屏障、隔聲門窗、消聲器等,利用科技吸收聲波,減低噪聲。例如,在墻面安裝吸引棉、消聲器,或者利用吊頂來吸收聲波,使之降低噪聲。

2.噪聲空氣吸聲技術。變壓器聲波在空氣中傳播時,可通過改變環境溫度,使其壓縮或膨脹,使一部分聲能轉化為熱能繼而消耗聲波,降低噪聲。例如,制冷或者制熱,壓縮或膨脹,使其聲能轉化為熱能,降低噪聲。

3.噪聲弛豫吸聲技術。變壓器聲波在空氣分子轉動或振動時存在固有頻率,當聲波的頻率接近這些頻率時發生能量交換,改變聲速,聲能則被吸收,繼而降低噪聲。例如,在變壓器周圍安裝頻率干擾器,使之頻率發生能量交換,降低噪聲。

4.噪聲減震技術。變壓器運轉中所發生震動,可通過改變外界環境,使其減少震動,使一部分由于震動所產生的噪聲轉化消耗,降低噪聲,例如在變壓器底端,增加彈簧,減少震動,使之噪聲降低。

五、實際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35KV室內變電站,由于鄰近居民樓,噪聲擾民問題時有發生,為解決噪聲對居民的影響,我們采用了弛豫吸聲技術,在變壓器低端增加彈簧進行減震,改變振動頻率,進行改造,并對變電站改造前后的主設備和站界噪聲進行了測試。該變電站噪聲治理前后的變壓器室內的噪聲見表1,站界噪聲見表2。

某35kv變電站位于市中心,一側鄰近居民樓,按照天津市環保局津環保固【2001】350號文件“天津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方案”,該變電站屬于II類標準適用區,站界噪聲晝間不得大于60 dB(A),夜間不得大于50dB(A)。

通過弛豫吸聲技術改造后,主變室內噪聲降低了2.8~4.8dB(A),站界環境噪聲符合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II類夜間標準要求。相對于其他治理方法,弛豫吸聲技術更適合于此變電站的具體情況。彈簧減震使得減少震動帶來的噪聲污染。

2.案例二:某土建10kV變電站坐落在南開區某居民小區住宅樓一層,二層為居民住宅。由于變壓器噪聲較大,對二層居民住宅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我們對其一層變電室頂棚進行了吊頂隔聲、吸聲處理。并對其二層居民家中改造前后的噪聲進行了測試。該二層居民家中治理前后的噪聲對照見表3。

某10kV變電站位于市中心,按照天津市環保局津環保固【2001】350號文件“天津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方案”,該變電站屬于I類標準適用區,站界噪聲晝間不得大于55dB(A),夜間不得大于45dB(A)。

通過噪聲屏障吸聲技術改造后,變電室二層居民家中各點環境噪聲均比改造前有一定下降,客廳下降最為明顯,降低了7.8dB(A),符合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I類夜間標準要求。相對于其他治理方法而言,噪聲屏障吸聲技術更適合于現場實際情況,更好地阻隔了噪聲的向上傳播,從而使樓上降低噪聲。

六、結語

本文主要分析了變電站噪聲治理的簡要措施,討論了變壓器噪聲的形成以及噪聲對人類帶來的危害,從多角度提出一些簡要的治理方法,并附以實際案例證明論述,從而改善變電站噪聲擾民的情況,使我們的生產、生活環境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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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津環保固【2001】350號.天津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方案

3.噪聲污染控制技術.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7

噪聲環境的治理范文4

環保部日前《中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國城市聲環境現狀。報告顯示,全國城市聲監測夜間1/4不達標,這意味著全國有1/4的城市“睡”在噪聲里。

在2014年的環境投訴中,共有45.7萬件噪聲投訴。2015年的投訴量有所下降,全國的環境投訴中,噪聲投訴總共有35.4萬件,但相對于在100.2萬件總投訴中所占比例而言,作為第四大污染源的噪聲污染,的確需要引起重視。結合更多的歷史數據,仔細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的一個趨勢是,社會大眾對于噪聲污染的投訴渠道有了更多的了解。尤其對于建筑施工噪聲,大眾的投訴積極性有所上升,建筑施工的噪聲污染,責任主體更容易明確的定位,投訴相對容易產生持續的效果。而社會生活噪聲,因為制造噪聲的主體并不特定,通過投訴即便解決了問題,也難免會再次發生污染問題。大眾的投訴熱情出現下降,也在所難免。

噪聲投訴的總量和在環境投訴中的占比看起來不小,結合1/4的城市夜間噪聲不達標來看,投訴總量相比人口基數就顯得并不龐大,社會大眾對于噪聲還是處于被迫忍受的狀態。

噪聲污染不僅影響人的正常生活,甚至還會影響到身體健康,我國在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中,就有涉及到噪聲污染防治的相關內容。隨著這些年來的發展,關于噪聲污染的法律體系在逐步地健全,更全面地覆蓋到了大眾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同時,環保部門對噪聲問題的監控和防治也在不斷加大力度。這些積極的因素,從環保部每年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中都可以看出來。

法律法規的健全,并不直接等于噪聲污染的治理成效。噪聲污染的防治,第一步是政府從噪聲產生的源頭即開始控制減少。對于仍然不可避免發生的噪聲,下一步是通過規劃的手段,將噪聲區域和生活區域隔開,或者采用隔離的方式,減弱噪聲對生活區的影響。前兩步的工作主要依靠政府部門的主導,須在法律體系下嚴格落實相關工作。

但這兩步還不是全部,無孔不入的噪聲依然還會存在。面對這些隨機出現的噪聲,政府的長處反而發揮不出來了,社會大眾作為直接受到噪聲影響的群體,卻能夠及時地將噪聲污染信息提交給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此時,我國噪聲污染防治體系的不足之處就體現出來了?!董h境噪聲防治法》中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噪聲的概念和門類,沒有一個明確而統一的標準,對產生噪聲污染的個人和企業如何處罰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具體標準認定責任和賠償。為此,社會大眾將污染信息提交給了政府職能部門以后,并不能夠得到徹底的解決,也缺乏嚴厲的處罰和賠償來對污染者施壓。

同時,我國對不同渠道的噪聲歸口到相應職能部門處理。但對于大眾來說,遇到噪聲,究竟是找城管、環保、公安還是交警,就變得過于復雜。另一方面,各個部門和地方的規定并不一致,行政機關一旦出現互相推諉、執行不力的情形,對社會公眾參與治理噪聲的積極性就會帶來影響。

最后,對于更為惡劣的危害到人身健康的噪聲污染,多數國家專門設立了“噪聲污染罪”,對責任人進行懲戒。而我國目前只有民事救濟和行政救濟,對惡劣的噪聲污染還不足以形成更有力的制約。

噪聲環境的治理范文5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有效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省環境噪聲防治污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環境保護局對全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公安、綜合執法、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會同公安、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加強噪聲違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報,合力打擊嚴重噪聲違法行為。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開通環保執法熱線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投訴暢通、處理有效、反饋及時。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加強轄區內部噪聲環境的管理和鄰里噪聲糾紛的協調。

第七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城鄉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應當依據城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要求,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到縣環境保護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縣環境保護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5日向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10日內批復;因拆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產生的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項。申報事項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環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四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由縣環境保護局在15日內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責令搬遷、關閉。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域內確需進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縣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縣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排放的決定,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同時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間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施工作業和娛樂活動。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九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區域內禁止新建金屬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

對前一款中已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改進生產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隔減振等治理措施,使環境噪聲排放產生的環境噪聲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設施、設備: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整改,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在處于機關、醫院、學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區域的建設工程,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作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在縣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

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需在施工前3日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報縣環境保護局批準。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限值。

第三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的,縣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通過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縣公安部門應根據城區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線路和時間,規定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進入城區的線路和時間,設立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用鳴喇叭的方式喚人;

(三)在城區道路等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條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使維修后的機動車輛排放的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

第三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報警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報警器。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二)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隊和軍樂隊進行商業游行;

(三)娛樂、健身、商業宣傳、大型社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過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器材演奏演唱哀樂;

(五)其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聲不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動物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條進行室內裝修作業,午間及19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由縣環境保護局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3日。

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綜合執法局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環境保護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15分貝以上的噪聲;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建設拆除工程及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的施工;

噪聲環境的治理范文6

【關鍵詞】廣場舞 環境噪聲污染 法律漏洞 法律完善

一、環境噪聲污染的概述

按照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因此,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算作是“環境噪聲污染”:

(一)所排放出的噪聲必須是“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日常生活中,人或者環境受噪聲影響的程度不同,一種環境噪聲在不同區域對不同對象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實踐活動中應當明確把何種程度的噪聲作為環境污染的治理對象。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區分環境噪聲和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是法律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最高限值。在標準規定的數值內的是一般的環境噪聲,超標排放的環境噪聲,才可能被稱做環境噪聲污染。

(二)環境噪聲污染必須是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產生干擾。只要噪聲沒對其他人正常的生活、學習、工作的展開產生影響,即便是超過了國家的規定標準也不能稱之為環境噪聲污染。

二、廣場舞擾民凸顯出的法律漏洞

(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規定滯后。

在1996年,我國頒布實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經過近二十年的實施,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迫切需要修訂。例如用“超出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界定環境噪聲污染的方法缺乏科學性,對于敏感人群例如老人與兒童均不適用。我國環境保護部在2001年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經開始了前期準備工作,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奠定了基礎。對環境噪聲的認定標準重新界定,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為規范,提高違法成本,有利于減少環境噪聲污染,營造良好的公眾環境。

(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執法缺位。

雖然現階段關于環境噪聲污染治理的法規已逐步完善,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依然存在執法不到位現象,既有的法律條文有成為空文的趨向。環境噪聲污染的治理牽扯到多個機構部門,例如公安、環保以及城管部門等,這些部門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由于權限界定不明確,往往造成了管理中的盲區,在受到環境噪聲污染時,居民往往不知道去哪里投訴。而相關部門的主動執法意識不強,在環境噪聲違規情況下難以從嚴治理甚至置之不理,這種行為將會對某些單位或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縱容。

(三)公民守法意識淡薄。

在城市生活的民眾逐漸意識到,生活中令人困擾的環境噪聲越來越多,但是對于如何制止環境噪聲卻了解甚少。環境噪聲無處不在,人們對于環境噪聲的污染只能苦不堪言但卻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些民眾由于“面子意識”和“息事寧人”的思想,對于環境噪聲污染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國內民眾對于噪聲的消極對待,一方面表現為對執法部門缺乏信任,一方面表現為對噪聲的關注力度不夠,這兩方面的原因綜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現階段民眾對于環境噪聲污染的主流態度。由于民眾的維權意識淡薄,給環境噪聲管理執法部門的監管帶來了麻煩。

三、廣場舞擾民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發達國家在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來說是比較完善的,尤其是美國,對環境噪聲污染的的認定標準是比較全面及有特色的。通過把環境噪聲污染標準的規定進行中外對比,可以看出主要的區別就是在環境噪聲污染的認定標準方面,我國現行法律以“違法性”作為構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前提。然而,在國外的法律通說、判例與法律法規中,只要噪聲源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響,即使沒有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噪聲分貝限度,也是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即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不能成為私法上免責的理由。國外的法更加注重維護受害人的權利,在認定事實時,把人的感受作為最基本的原則。

(二)規范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執法。

監管者對擾民廣場舞一般都是睜只眼閉只眼,不愿去過多的管理,是執法疲軟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城市的環保機構對于擾民廣場舞的投訴舉報,就是運用調解的方式,這樣做很難起到作用。如今在各地的公園廣場等地方已經隨處可以健身,其制造的噪聲已經對周圍的居民生活產生了影響,嚴格意義上講,已經構成了違法。但是由于相關執法部門的積極性不高,所以就出現了一些居民“以惡制惡”的反抗。假如我國的法律法規像西方發達國家那么嚴厲的話,相關執法機構能嚴格按照法律來執行,這樣以來,受到影響的民眾又怎么會用違法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三)加強教育宣傳,倡導全民守法。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噪聲污染的問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事實上,我國明確規定了環境噪聲污染的法律責任,只是長期以來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所以加大對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得民眾知法懂法守法十分必要。此外,政府應采取一系列可行的措施加大對噪聲危害的宣傳,讓群眾認識到噪聲的危害,認識到噪聲對周圍民眾的惡劣影響。每個人自覺的維護自己身邊的環境,遇到制造噪聲的情況時,也會盡力制止。同時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噪聲的音量降低,減輕對周圍人民的影響。例如在排練隊伍四個角各放一個小音量音響、將練舞地點從廣場上改到室內進行。設備制造企業可以加快技術的研發,制造出更先進的音響設備,例如耳麥式的廣場舞音響系統。

參考文獻:

[1]倪德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10.

[2]趙志鋒.規范廣場舞政府應主動“舞起來”[N].法制日報,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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