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公積金繳存基數規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公積金繳存基數規定范文1
高校職工要安居,才能樂業,才能更好地投身于教學和科研工作。而在住房商品化的改革進程中,在房價飛速上漲的背景下,高校職工,尤其是青年教師購房難日益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作為解決職工購房難的一個重要途徑,住房公積金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視。但認真考察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高校這個特殊領域的運行情況后,筆者卻發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此作簡要分析并嘗試提出一些對策和建議。
一、多數高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偏低且長期得不到調整
繳存基數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時的計算基礎,在繳存比例一定的情況下,繳存基數關系到職工每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高低,最終影響到個人購房能力的強弱。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也就是上年的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那么依據什么來確定上年的工資總額呢?關于工資總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執行)第二章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6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即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高校的繳存基數執行的是財政撥款部分對應的應發工資,俗稱檔案工資或國標工資,而以學校自籌的預算外資金進行校內分配部分,如超課時費、校內津貼、誤餐補貼、科研獎勵等往往沒有計入工資總額。如浙江省嘉興市2008年在調整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文件中就明確規定:一次性發放的補貼與獎勵,以及部門、單位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獎勵,不得計入繳存工資基數。山東濟寧市則將應發工資扣除住房補貼、規范性補貼、規范性津貼、交通津貼、其他工資等,約有占工資總額55%以上的工資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眾所周知,1999年校內津貼制度改革之后,國內高校在收入分配上采取的是國家工資和校內津貼雙軌并行的二元分配模式,其中的校內津貼主要來自學校創收的預算外資金,由學校根據職工崗位、職稱、績效等因素進行自主分配,這部分在職工收入總額中所占比例一直呈上升趨勢,在一些收入來源廣、效益比較好的高校甚至能占到收入總額的65%以上。很多地市在確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時把這部分排除在外,不僅大大降低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收入,無法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合理避稅效應,削弱了大家的購房能力,而且嚴重違反了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一種違法行為。
與繳存基數低、構成不合理同時存在的是,很多地方的公積金繳存基數一定下來就是多年不變,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職工收入的變動嚴重背離。以筆者所在的曲靖市為例,最近一次的繳存基數調整是在2007年,繳存基數按照2007年6月30日前經曲靖市勞動人事部門審定的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工資構成結構統一計提。如今4年過去了,職工的工資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工資總額也有了很大增長,但除了因個人的職稱、職務變動而引起小幅變動外,住房公積金基本上還是原地打轉轉,如果將這4年來房價飛速上漲,貨幣不斷貶值的因素考慮進去,住房公積金對于教職工改善住房問題起到的幫助作用實際上是越來越小。與繳存基數長期不調整相對應的是,各地對繳存基數的限額卻在經常調整,以昆明市為例,2009年以來繳存基數限額調整了3次,繳存基數最高限額從2009年的6 543元調整到2010年的12 455元,翻了差不多一倍,這為很多效益較好的單位增加住房公積金倒是大開了方便之門。反觀眾高校,住房公積金仍然巋然不動,這進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使得很多高校收入本來就偏低的職工在與其他單位的對比中倍感失落,甚至萌生去意。
分析起來,繳存基數和比例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一是地方政府財力有限。高?;径际秦斦~撥款單位,一旦提高繳存基數和比例,按1:1或更高的配套比例,對很多財政緊張的地區來說將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因此政府部門缺乏調整的積極性。二是調整程序比較復雜,環節多、耗時長。一般說來大致需要以下步驟:首先需要民間呼聲比較高,有關單位提出調整請求;然后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才會聯合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統計部門等進行聯合調研,提出初步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政府審核通過后一般還要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接著是經市人大通過后列入下一年的財政預算和部門預算;最后由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上報具體數字。三是高校本身的原因。很多高校領導對住房公積金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往往認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和比例都是國家規定的,該怎么交就怎么交,很少考慮去主動爭取調整的可能。再加上有的高校,特別是新建本科院校,在生均經費撥款很低、擴張建設壓力大的情況下,資金非常緊張,對增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也是有心無力。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部分高校的人事和財務部門沒有積極就調整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情況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等、靠、要”的思想比較嚴重。
二、地區差異大,造成人們心理不平衡
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是以市為單位的,也就是俗稱的屬地化管理。在不違背國家統一法規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據本地情況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由此也導致各高校因所處地市的不同,在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上都存在較大差異。筆者抽樣調查了云南省和省外幾個兄弟地市2010年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具體情況如表1、表2所示:
表中的“財政工資”,是泛指財政撥款對應的工資收入;“工資總額”則泛指在“財政工資”基礎上含校內津貼等高校自籌經費解決的工資性收入。從以上兩表可以看出,昆明、鄭州雖然是省會城市,房價比一般地市要高一倍左右,但繳存基數卻是財政工資,繳存比例處于一般水平;大理、阜陽等雖然是一般的地級市,繳存基數卻是工資總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7年1月1日,大理州就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原來以職工基本工資計算,調整為按工資改革后的工資總額計算。在全國范圍內,阜陽的繳存比例達到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上限,即20%。根據表1,如果以一個有5年工齡、有講師職稱的教師為例,在文山州每月扣繳的住房公積金總額約為240元,在昆明約為500元,在大理約為1 200元,而在阜陽約為1 400元,最低和最高兩者相差達1 000元左右。從表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的高低和當地政府的財政能力以及房價并不具有很強的關聯關系,財政能力強、房價高的地方住房公積金未必高,如昆明市;財政能力低、房價低的地方住房公積金未必低,如邯鄲市。究其原因,當地相關部門對民生的重視程度、以高校為代表的事業單位與政府的博弈起到了主要作用。
住房公積金在不同地區高校之間的差異容易產生幾個方面的負面作用。首先是對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產生打擊。畢竟人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的心理。在如今這信息發達的社會里,職工之間更易進行薪金方面的相互比較,如果相形之下自己的住房公積金偏低就會產生很大的不平衡心理,容易積累怨氣,從而影響到工作狀態。其次是不利于人才跨區域流動。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房價低、公積金較高的地區的職工一般不愿意到房價高、公積金低的地方工作。最后是對當地房地產的健康發展也會產生不利影響。如果職工住房公積金偏低,其住房消費能力就會偏低,當地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就會少幾分活力。
三、部分高校在執行公積金政策時一些做法不合理
高校在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業務中起著很重要的橋梁作用,高校的具體做法往往影響著公積金政策的落實效果。經了解,目前高校在執行住房公積金政策時存在以下不合理的情況:
(一)學校充當擔保人,要求職工以房產證提供反擔保
在高校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保證資金安全并便于操作,往往要求由貸款申請人所在高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職工違約時,首先由高校協助公積金管理中心采取告知、扣除工資等方式對不良貸款進行追償,如果仍然無法催還貸款,則由高校代其償還。如果某高校職工違約率高,高校又不及時承擔保證責任的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不再受理該單位公積金抵押貸款的申請。高校為了降低自身風險,在為職工提供擔保的同時又要求職工提供反擔保,一般做法就是要求職工提供房產證作為抵押。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首先是高校的擔保主體資格是不合法的?!稉7ā返诰艞l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擔保人。其次,很多職工,尤其是年輕教師都是初次購房,拿不出房產證作為自己的還款保證,這時學校往往拒絕為他們提供擔保,致使他們貸款無門。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高校的負擔,而且不便于人才流動。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不及時
很多高校不是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按月繳納住房公積金,而是每半年或1年繳1次。原因很多,有的是等財政配套的專項資金下來后才繳;有的是因資金緊張,將每月代扣的住房公積金挪作他用,拆東墻補西墻;還有的僅僅是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怕麻煩。這些做法不僅會影響到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而且會降低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利息收益。
(三)對違約教師沒有積極采取有力的催收措施
有些教師因各種原因不及時還款,但由于是本校職工,礙于人情,學校的公積金經辦部門長期不管不問;還有的教師因辭職、考博等離開學校后不還貸款,學校又無法從其工資中扣款,扣壓的房產證又不能拿去變賣,導致貸款長期逾期,嚴重影響到其他教師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對策及建議
根據上文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分析,對癥下藥,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工作。
(一)積極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調整建議
一方面高校作為事業單位中一個重要的智力密集型群體,作為科技、文化發展的一個重要陣地,在當地有一定的話語權,很多職工也都有參政議政的身份和能力,只有及時發出自己的聲音,才能喚起政府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重視,也才能有力維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權益;另一方面,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調整需要政府逐級審批,需要很多政府部門的通力合作,高校只有積極呼吁、廣泛聯系才能有力推動相關政策的出臺。在國務院的重視和推動下,各高校都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績效工資改革,改革后工資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絕大多數教師的工資都有了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的問題也成了當前的一個焦點問題。如果高校管理層抓住這個改革的契機聯合其他單位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對問題的解決將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提高高校的繳存比例
客觀來說,目前的住房公積金額度相對于高漲的房價來說還是較小的。高校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為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不失為一種以人為本、留住人才的好辦法。補充住房公積金與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備金,用于職工的住房消費,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補充住房公積金屬于非強制性繳納的社會保障項目,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替員工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據筆者調查,目前已經有西華師范大學、天津大學、南開大學等高校在實行這種辦法。西華師范大學的做法是根據職工的職稱、職務、工齡、現有住房面積等確定一個比例系數,每月按應發工資乘以該系數后得出為職工繳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每月打入為職工專門辦的住房公積金卡里。由于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操作起來比較復雜和麻煩,更簡便快捷的做法是提高單位的繳存比例。經高校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市級政府同意后,高校就可以提高公積金繳存比例。如河北省邯鄲市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邯鄲財政供養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開始上調,單位繳存部分由10%調至15%,個人繳存部分由6%調至8%。
(三)改變高校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時的不合理做法
首先高校應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商,由貸款擔保人變為義務的貸款協助者。需要貸款的教師應到社會上尋找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服務機構購買擔保服務。高校之所以有做貸款協助者的義務,是因為高校對本校教師的資信、財產等狀況比較了解,對本學教師的行為有較強的約束能力,在協助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貸前調查、貸款催收等方面起可以起到積極作用。這樣一方面符合《擔保法》的規定,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學校承擔最后還款責任的風險。其次高校應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對違約的教師要積極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貸款催收,必要時從工資中直接扣款,對可能發生壞賬的貸款制定預警和防范措施。
【參考文獻】
[1] 宋佐軍.關于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的思考[J].中國房地產金融,2002(6):13.
[2] 陳伯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論與實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6.
[3] 李亞云.基于博弈的角度論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生成[J].甘肅聯合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9):28-29.
[4] 葉衛東.住房公積金制度安排及運行低效率研究[J].經濟論壇,2008,(4):66.
[5] 張幟然.昆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N].春城晚報,2010-4-7.
公積金繳存基數規定范文2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結算等。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其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業務的具體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歸集涉及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辦理。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必須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屬駐市、縣、區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城鎮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鼓勵和提倡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本條所稱的在職職工,指與用人單位形成(含事實形成)勞動或人事關系的勞動者。
第六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財政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本單位執行的會計制度,分別在費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條單位和職工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受托銀行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設立批準文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指定受理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每個職工只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九條單位錄用或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指定受理點,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
第十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以及單位名稱或地址變更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權利、義務承擔者或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指定受理點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20日內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繳存
第十一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年工資總額除以發放工資的月數。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規定的口徑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在錄用和調入年度內,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調整后的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上一年度企業最低工資(以市統計局統計數為準)。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目前本市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工資條撥的中央、省屬單位可參照本系統經批準的比例繳存。
第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之和。
職工個人和單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為職工本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或財政部門)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或財政部門)應當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新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起繳存。
第十七條單位或財政部門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單位或財政部門逾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從發生逾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第十八條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新設立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賬,及時登錄每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個人明細賬,并發放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時間為當年元月。
第二十三條連續兩年虧損或者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50%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連續三年虧損或者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40%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報告;
(二)相關年度經審計的單位財務報表;
(三)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期滿后應按當年的繳存比例繳存。
經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期滿后應當辦理補繳并恢復正常繳存。緩繳期間如需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銷戶、提取的,單位應當先為職工辦理個人補繳。單位未補繳的緩繳部分,應視為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轉移與封存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單位或職工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
(一)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或人事關系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職工重新就業的。
第二十九條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原單位或職工應自與職工變更、終止勞動或人事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指定受理點辦理手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
(一)職工與單位中止勞動或人事關系的,原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內部封存手續。
(二)單位撤銷、破產、解散清算期間,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單位賬戶封存手續。
(三)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或人事關系且未落實新的繳存單位的,原單位或職工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轉入托管戶集中封存手續。
集中封存轉入托管賬戶的職工與新繳存單位重新建立繳存關系的,應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轉出手續。
監督和罰則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或封存;
(三)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單位在簽訂集體或個人勞動合同時,可以把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合同的內容或條款之一,并定期將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職工、單位有權申請查詢本人、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受托銀行不得拒絕,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四條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定期稽核單位的職工人數、繳存基數和財務狀況,督促單位依法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被稽核單位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財務等報表資料。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依法對用人單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檢查,并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條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積金繳存基數規定范文3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溫公積金管委〔**〕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各縣(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和具體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市分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下屬的有關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代辦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承辦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相關金融業務。
第二章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事業單位;
(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前款所稱的在職職工是指在上述單位(以下稱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
第三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和繳存變更登記
第六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存登記:
(一)單位設立的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三)《**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存登記申請后,應及時辦妥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和賬戶開設,并發給《**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正、副本。
第七條單位名稱、性質、隸屬關系、地址、開戶銀行、銀行賬號等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單位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繳存登記信息變更:
(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正、副本;
(二)《**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表》;
(三)相關證明材料。
管理機構受理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變更,如涉及《**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相關內容的,須對《**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進行換發。
第八條單位發生合并、撤消、解散或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的注銷:
(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正、副本;
(二)單位合并、撤消、解散或破產的批準、證明文件;
(三)《**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申請表》。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手續前,應按以下要求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完畢:
(一)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二)職工有接收單位的,通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三)職工無接收單位且暫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將住房公積金轉入“終止勞動關系職工集中封存戶”或“終止勞動關系職工集中托管戶”。
管理機構受理單位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申請后,應及時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的注銷和單位賬戶的銷戶。
第九條新設立的單位和單位新錄用職工,應當自單位設立或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資料到管理機構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存登記:
(一)錄用職工的證明材料;
(二)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三)《**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表》。
管理機構受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申請后,應及時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為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
第十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發生變化或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錯誤要求更正的,單位或職工應攜帶下列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信息變更: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
(二)《**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表》;
(三)相關證明材料(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和單位證明;姓名、身份證編號登記錯誤的,提供單位證明)。
管理機構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個人繳存登記信息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單位職工發生離休、退休、出國出境定居、完全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調入、調出、終止勞動關系,以及暫時中止工資關系或重新恢復工資關系等情形的,應在情形發生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下列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變更:
(一)職工離休、退休、出國出境定居、完全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調入、調出以及重新恢復工資關系或暫時中止工資關系等的證明材料;
(二)、《**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終止勞動關系和調出的職工還需提供《**市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表》。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變更申請后,應及時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變更以及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在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的5日(工作日)內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和繳存登記變更。
第四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款的方式或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的定期借記業務由管理機構委托代辦銀行向單位收取,個別單位經管理機構同意亦可采取送繳的方式繳存。
管理機構在每月單位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登記截止日的次日開始委托代辦銀行向單位收取當月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單位因經濟效益較差且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要求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攜帶下列資料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緩繳:
(一)近半年的《財務報表》;
(二)《**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表》。
管理機構受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緩繳申請后,應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原因,予以退回。
單位申請緩繳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按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五條已準予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緩繳期間,如單位經濟效益好轉,應當及時重新繳存或補繳住房公積金。如緩繳期間有發生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變更情形的,應先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變更。
第五章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基數調整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繳存額)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時間于每年的7月份,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繳存比例和職工本人的工資基數確定,調整時單位應填報《**市××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申報表》向管理機構申請調整。
第十七條單位如按規定的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經濟上確有困難且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條件,要求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攜帶下列資料向管理機構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近半年的《財務報表》;
(二)《**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或緩繳申請表》。
管理機構受理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后,應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原因,予以退回。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一般為一年,確需延長的,應按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八條已準予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期間如經濟效益好轉,應當及時申請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住房公積金的記賬
第十九條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用于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二十條管理機構在收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當天,應當將住房公積金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章住房公積金的結息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繳存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按年結息,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的,辦理提取時予以結息。
第八章住房公積金的對賬
第二十三條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結息日后,按職工打印《**市××年度住房公積金對賬單(代繳存收據)》,委托單位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進行對賬。
第二十四條管理機構和代辦銀行應當為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繳存余額等情況提供多種平臺和方式,方便職工查詢。
第二十五條職工如對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繳存情況或存儲余額有異議要求復核的,應填寫《**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復核申請表》向管理機構申請復核。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遇國家及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有關政策調整時,本實施辦法亦作相應調整。
公積金繳存基數規定范文4
關鍵詞:公積金管理 問題 對策
隨著這些年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子問題一步步地成為人們的焦點。從而帶動了住房公積金的業務發展,因此公積金管理工作也面臨著很大的變化。為了更好地了解現在公積金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我走訪相關部門和服務單位,開展深入的調查研究,廣泛地征求意見和建議,我們堅持以人為鏡,以社會為鏡,收集各方面的資料,并相應地進行整理分類。
一、面臨主要問題
1、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不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住房公積金制度難于建立。一是大部分國有企業因改制、破產、解散等原因造成大量職工下崗、離崗,使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人數出現銳減;二是住房公積金執法人力不足、執法難、執法力度不夠,造成部分單位存在僥幸心理不建不繳住房公積金;三是宣傳不到位、不夠深入,部分單位和職工不了解住房公積金制度。四是有部分中省屬單位繳交額與市、縣單位差距較大。五是部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偏低、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執行不一(5%-12%)。
2、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服務意識、服務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完善。一是查詢住房公積金渠道較單一,主要方式為打印住房公積金存折查詢及電信聲訊臺查詢,由于數據相對滯后,職工使用聲訊臺查詢意愿不強;二是由于管理中心、貸款承辦銀行、歸集承辦銀行、繳存單位分處不同地點,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費時費力,給職工帶來不便;三是隨著貸款利率的調增,職工還貸壓力增大,職工要求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意愿增強,但由于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中按月提取還貸功能尚在測試,未全面推廣,還無法滿足職工這方面要求,導致職工意見較大;四是貸款辦理流程尚未理順,程序還比較煩瑣,時效性較差,特別是2008 年7 月新的《 房屋登記辦法》 實施后,房屋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得到了更有效的保護,但抵押登記流程卻變得更加煩瑣,給借款人造成了諸多不便。
3、貸款風險防范意識有待提高。一是對預購商品房項目貸前調查不夠充分,對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商品房項目潛在的風險未予以高度重視,隨著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調整和房地產市場變化,商品房項目潛在的風險將數倍放大并逐漸暴露出來,將有可能危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安全;二是對逾期貸款催收力度不夠,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當前的貸款逾期率雖處于較低的水平,但貸后催收嚴重依賴貸款受托銀行,催收工作較為被動,隨著房地產市場進入調整周期,部分借款人的還款意愿或還款能力有可能降低,貸款逾期率有上升的趨勢。
4、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內部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業務程序的規范化、統一化管理等方面還存在欠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點多面廣,有些管理部分散于縣(市),但在住房公積金歸集、支取、貸款、財務會計核算等方面尚未制訂全面的規范化操作規程,在統一、規范、高效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審計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程度不夠,對內部審計職能的認識不足。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審計實務工作起步較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建設不盡完善,人員少,進而直接影響內部審計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應當采取的對策措施
(一)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歸集,努力擴大覆蓋面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住房公積金政策,擬定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支持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個人改善家庭居住條件,強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社會保障功能,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受益面。
2、加大宣傳力度,印制通俗易懂的宣傳手冊。將職工和單位所關心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問題,及與其關系密切的法規、文件印制成便于攜帶、針對性較強的宣傳手冊;擬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日(3 月24 日)定為宣傳日,到單位、職工中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讓單位和職工意識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必要性、重要性、保障性。
3、目前關于住房公積金執法方面的法規只有《 條例》 的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而且沒有執法方面操作手冊。針對這一情況,擬制定三明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辦法和住房公積金催建、催繳辦法,加大執法力度,確實按《 條例》 規定執法,也讓住房公積金執法做到有章可循。對不建不繳的單位寄送催建催繳函,限期辦理繳存手續;對逾期不建不繳的單位采取行政處罰,及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實行“限高保低”政策,規范繳存行為
針對我市違規超標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市管委會己于2008 年7 月及時出臺“限高保低”政策,即繳存工資基數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勞動部門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繳存工資基數不得高于三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政策出臺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馬上組織歸集承辦銀行落實這一政策,要求承辦行嚴格按“限高保低”政策規定受理繳存業務,通過業務處理系統自動控制最高、最低繳存基數;對暫時無法實行系統控制的承辦行,先行人工控制,并要盡快完善業務處理系統以滿足業務要求;不得受理不符合“限高保低”政策的繳存業務。
(三)逐步統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交比例
針對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交比例比例執行不一的情況,建議政府部門要求和縣(市)政府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以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同時根據縣(市)財力情況分階段逐步統一縣(市)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
(四)檢查工作作風、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
1、拓寬、規范住房公積金查詢渠道:每年七月向職工寄送上一年度住房公積金對賬單;開通住房公積金網上查詢方式,時時更新數據,讓職工隨時隨地上網查詢住房公積金;及時向電信部門發送更新數據,盡量使電信部門數據與管理中心數據保持同步。
2、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積極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項目組溝通,實時了解“沖還貸業務”項目開發、測試進度,待該項目開發成熟,爭取盡早開辦住房公積金按月沖還貸業務。
3、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規范貸款操作流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的審批、抵押、發放等環節作了嚴格的規定,保證了限時辦結制度和服務承諾制度的實施,有效地提高了辦事效率。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次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商、溝通,雙方共同研究、探討新的《 房屋登記辦法》 關于抵押有關規定,共同制訂一個既符合規定又安全便利的抵押操作規程,既保證貸款安全又為借款人提供了方便。
(五)加強貸前項目審查,防范貸款風險。
建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其縣(市)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審貸小組,規范貸款操作流程,對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項目進行充分地評估,在收集相關文件資料的基礎上,通過問卷調查、現場勘察、上網(房地產管理網)查證等手段確定項目進展情況及項目開發前景,形成可行性報告,提出貸款意見。
(六)加強貸后催收工作,建立積極的貸款催收機制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利用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適時查詢貸款逾期情況,并積極與貸款受托銀行聯系,了解逾期貸款催收進度,針對個人貸款逾期的不同情況,通過電話、短信、發函、上門、發律師函、向法院等方式催收職工按時償還貸款;同時,在內部制訂考核指標,責任分解到個人,層層抓落實,有效地促進了貸款催收工作,將貸款逾期率控制在較低的水平。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控制制度,防范資金風險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全面匯總、整理了近年來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組織業務骨干進行修訂,目前,已經修訂完成《財產物資管理辦法》、《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經費管理辦法》、《會計報表報送考核評比辦法》、《會計、貸款檔案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開通網上銀行,實時監控市中心及各縣(市)管理部銀行賬戶每日資金流動情況,并要求各受托銀行市分行每月向市中心報送各縣(市)管理部在其支行開設賬戶的月未余額,加強資金動態監管,防范風險。
(八)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完善落實工作制度
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業務科室牽頭,成立專門小組,著手制定了全市統一的歸集、提取、貸款、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業務操作流程和操作手冊,做到員工人手一冊,9 月底即可完成該項工作,確保全市住房公積金工作按規范化操作流程進行;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針對管理部辦公地點分散,不便于管理的實際,實施了以下措施:一是副主任實行分縣包干制,每人負責5個縣的督導工作,每季度至少下縣一次檢查縣(市)管理部工作落實情況,提出督導意見。二是市中心職能科室負責監督指導縣(市)管理部的對口業務工作。三是在住房公積金簡報上定期通報各縣(市)管理部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四是制定完善職能科室職責,建立并實行科室崗位考核制度。
(九)加強監督管理及審計隊伍建設,確保資金的運作安全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整業務科室部分職能和人員,充實內部審計稽核人員,明確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建立住房公積金日常性稽核審計制度,每季度對縣(市)管理部和職能科室歸集、提取、貸款業務和會計核算等進行全面檢查,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把審計監督作為一項經常性、持久性的工作來抓。
參考文獻
[1] 住房公積金98問.法律出版社. 第1版.2006年12月.
[2]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規 房改?房補?公積金;北京;2001-2-1.
[3]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知識讀本.齊魯書社.2007-5-14.
公積金繳存基數規定范文5
關鍵詞:房地產;住房公積金;應對方案
住房公積金的實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了職工的居住條件,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住房公積金設立的初衷來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轉變住房分配機制,將住房的實物福利分配通過住房公積金的形式逐步轉變為貨幣資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可以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貸款有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通過向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可以降低職工貸款購房的還款負擔;有利于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通過住房公積金長期的積累,逐步提高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從而增強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我國住房公積金事業在短短十多年期間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存在著發展不平衡、管理不規范、相關制度執行不嚴等問題。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分析
1.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進行操作,銀行負責儲存,財政日常監督。然而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并未認真履行其職責,履職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甚至都未能保證每年一次管委會會議的正常召開。管委會的所有職責幾乎全部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代勞,從資金的歸集、提取到發放貸款,再到購買國債、利益分配都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手操辦,這無疑會給公積金管理埋下隱患,加大管理風險。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必須接受社會公眾、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然而這些監督幾乎都為事后監督,在監督方式上也僅限于現場檢查,未能對公積金運作全過程進行實時的監控,其監督作用十分有限,難以從根本上消除公積金管理隱患與風險,保障公積金安全。
2.住房公積金欠繳、停繳、不繳現象普遍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具有社會性、強制性、工資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單位(包括國有企業、國家機關、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單位、集體企業及其他企業)都應當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是企業應當履行的義務。然而實際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基本上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主,少有非公有制單位(如私營企業、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等)為員工繳存公積金。雖然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對于未按規定繳納公積金的企業,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經濟處罰,然而申請強制執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長,還會花費高額成本,所以這些都難以保證經濟處罰的落實。
3.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基數差異較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對最高繳存比例進行規定。在20世紀末期,剛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社會各企業、各階層收入差距相對較小,在公積金繳存金額方面,沒有太大差異。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社會各階層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漸拉大,出現了明顯的兩極分化,但是公積金制度并未及時作出調整,在同一地區,不同企業所執行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差異較大,一些繳存基數高的企業,繳存比例也較高,公積金月繳存額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見,這種現象會使不同單位職員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
4.公積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出發點是解決居民建房、買房的資金問題,實現普通員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買得起房”的愿望。根據公積金政策規定,職工在使用公積金時,不僅可使用公積金賬戶資金購買住房,還可以在貸款方面享受優惠利率。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的貸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貸款目的不是為了解決住房問題而是改善住房條件。對于有真正住房困難問題的人群,在房價的飛速增長下,其難以承擔購房款、還款的經濟壓力而買不起房,在公積金貸款方面,由于其擔保條件嚴格,對資金的安全性要求較高,所以一些公積金繳存基數較低的人群無法利用公積金獲取貸款,更談不上享受優惠政策了。總體來看,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扶貧功能正在逐漸弱化,其難以實現低收入人群的購房愿望。
二、解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相關對策
1.完善管理體制,強化外部監督、管理
(1)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加以調整、完善,使公積金管委會的監督、決策作用得以全面發揮。目前,公積金管委會屬于臨時的、松散的組織,其決策能力弱,不具有實際掌控權,所作決策難以在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切實執行?;诖耍斜匾压e金管理委員會建為常設機構,負責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運作,并服從管委會管理、監督,以解決管委會監管困難的問題。
(2)完善外部監督、管理體制,將財經監督落到實處。財政部門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僅限于審核管理中心管理費用預決算,并未對公積金提取、歸集、使用等情況實施監督。銀行考核機制都以吸收、儲存為中心,對公積金管理中心這一大客戶,銀行職員都是唯恐怠慢,對于監管職責,基本上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于這種情況,相關部門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完善相關制度,切實整頓。
2.擴大公積金覆蓋面
(1)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細化和改進,增強其可操作性,可在條例中增加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依據。
(2)要增強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權。在公積金歸集方面,可借鑒其他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歸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來落實行政執法職責。
(3)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加強與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工商部門間的聯系,實現資源共享,以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時掌握哪些單位沒有繳納公積金。
(4)做好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工作,增強人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促進公積金制度的落實,從而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覆蓋面。
3.健全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規章制度
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要科學核定,制定公積金年繳存額上限,限定繳存金額,從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縮小公積金繳存金額差距,矯正畸形、無序的分配制度。借鑒社?;鸬恼魇辙k法,實現管理使用、征繳工作的分離開展,強化部門間的溝通、聯系,對地方配套辦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積金繳納辦法,以免出現監管漏洞、稅源流失。此外,公積金制度還應當適當向低收入人群傾斜。對于低收入人群、困難企業,可制定合理的傾斜政策,比如繳存最低額度。低收入人群購買經濟適用房,可享受公積金貸款貼息優惠。對于從未使用、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時給予一定的利息補助。
三、結語
住房公積金政策在我國實施十多年以來,雖然仍存在著不少問題,但其也切實為部分城鎮居民解決了住房資金問題,總體來說應當是功大于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問題的凸顯,說明了相關政策的滯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們必須強化監管體系、擴大政策覆蓋面、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從而真正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
參考文獻:
[1]趙乃麗.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的風險及其應對[J].學術交流,2013,(7).
[2]葉文淵.淺談現階段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方法[J].中國外資(上半月),2013,(5).
公積金繳存基數規定范文6
關鍵詞:覆蓋面;欠繳;追繳;監督促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是改善和提高城鎮職工住房水平的重要保障和主要途徑。經過十余年的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一個重要而穩定的住房資金籌集渠道,截止2009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總額為26091.24億元,同比增長26.05%,繳存余額為14648.80億元。然而,隨著住房公積金資金歸集總量的持續增長,作為資金源頭的歸集管理工作在運行過程中也逐漸產生出系列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資金歸集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覆蓋面狹窄
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繳存的特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所有的城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交納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只要是符合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象,就必須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009年末,全國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8031.30萬人,僅占在崗職工人數的69.74%,較同口徑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職工人數加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職工人數少7800萬人,大部分非公企業、個體勞動者和自由職業者以及進城務工人員,還沒有全面覆蓋。
2、歸集率低,繳存單位不能按月足額繳存,欠繳、緩繳情況嚴重
全國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總額以年25%以上的速度遞增,歸集總額持續增長主要是受逐年增長利工資基數和繳存比例提高的影響。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并沒有顯著提高,一些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繳存登記,履行繳存義務,有許多已開戶單位不能按月足額繳存,特別是企業單位存在欠繳、緩繳的情況。
3、執法稽查制度不健全,追討工作缺乏法律約束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盡管《條例》已賦予管理中心相應的管理職能,但是對違規單位進行催繳、征繳的追討工作成效仍不明顯。
二、歸集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意識差,影響住房公積金覆蓋對象擴展
根據《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對象范圍一致,但是人們對住房公積金的認識還存在偏差,企業經營者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了解。非公有制單位受自身利益驅使,因考慮到經濟利益,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意味著自身利益受損,因此對繳存住房公積金持消極態度;私營企業職工流動性較大,而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轉移手續繁雜,限制條件較多,諸多不便嚴重影響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缺乏強有力的行政執法手段,未建立與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信息共享和聯動機制,無法監督未繳存的單位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單位不能足額繳存,發生欠繳的主要原因
(1)一些國有企業單位由于企業轉制或機構精簡,企業內部需要進行協調穩定,調整時間不能確定,因此不能實現按月繳存。
(2)有些企業效益不穩定,存在周期性差異,企業負責人往往會先考慮企業經營資金的充足率,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欠繳、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
(3)私營企業業主為謀取私利,只扣不繳。雖然每月都從職工工資中扣下職工負擔部分,但企業配比部分卻一直未能落實,有些單位一年只匯繳一至兩次,甚至個別企業長時間挪用職工個人扣繳金額,嚴重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4)繳存單位負責人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認識模糊,尚未形成規章制度,繳存隨意性較大,單位經辦人員嫌每月繳交公積金麻煩,就幾個月扣繳一次,此類情況較多,對歸集率影響較大。
3、行政執法制度不健全,使追繳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首先,行政執法制度不健全。根據《條例》規定,管理中心雖然有權對欠繳、少繳的單位采取行政執法措施,但是,缺乏強有力的行政執法手段和能力,未制定相應的行政執法細則和創造內部稽查的執法環境,運用執法手段追繳住房公積金存在極大困難。其次,行政追討缺乏法律約束。住房公積金問題不屬于《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的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因此,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討住房公積金和提起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機構因沒有依據,一般不予受理。對于違規單位在限期內仍未糾正錯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對單位不為其職工繳存或者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使行政追繳失去了法律約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濟。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的對策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認知度
可以采取報紙、電視、宣傳資料、會議、上門講解等多種形式,對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進行廣泛宣傳,讓更多的在職職工了解住房公積金政策,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重點的是提高企業領導的認識,如果沒有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不將其列入議事日程,就難以推動建制工作。因此,宣傳的重點是填補政策盲區,解決企業領導繳存責任意識不強問題,形成有利于擴面工作的輿論氛圍。
2、以點帶面,重點突破,制訂擴面目標計劃
應選擇典型的單位作為試點,以點帶面,重點突破。例如,非公企業的職工人數多的單位、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比較健全的單位、勞資關系比較和諧的單位以及企業經濟效益較好的單位等作為試點,耐心細致地做企業工作,要尊重企業和職工的意見,在重點單位樹立典型并摸索經驗,因循漸進,逐步在面上進行普及推廣。要積極與工商、稅務、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進行溝通聯系,及時掌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設立、登記等情況,長期平穩地推進建制繳存工作。
3、推行繳交監督機制,靈活調整繳交政策
(1)建立繳交保障機制,實時檢查和督促單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
目前,全國大部分城市都在利用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繳交信息,但對繳交記錄有效性分析及其此后的跟蹤管理還很欠缺,建立繳交保障機制可以有效檢查和督促單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針對繳交保障機制具體實施方案,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①運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全面記錄單位的
繳交情況,包括繳交職工人數、繳交金額、基數調整等,發現單位不正常繳交時,應盡快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
②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繳交情況進行稽查,重點檢查單位是否有故意壓低或抬高工資基數而少繳或多繳、挪用住房公積金、不及時繳交等情況。在稽查過程中發現單位有違規行為的,應督促單位限期改正。
③應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對繳交單位進行業務培訓,使單位經辦人能夠熟練運用計算機操作系統并全面掌握繳存業務流程和匯繳辦理方式。
(2)對于各類企業繳存單位可根據其經濟效益,制定靈活的繳交政策
企業單位的繳存經常會受到自身經濟效益直接影響,資金周轉緊張時,無法做到按時足額繳存。針對這種情況,管理中心應本著人性化管理原則,根據繳交單位的實際需求對繳交政策作出必要的調整。首先,對于一直保持良好繳存記錄的企業,發生逾期繳存時要及時向企業單位了解逾期原因,企業單位可向管理機構申請緩繳,并確定緩繳時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如在規定時限內未及時補繳,可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警告及處罰。其次,企業效益如果受季節或周期性影響,可以先與管理中心簽訂按季度或按年進行繳存協議,另外,企業效益持續下滑或資金緊張時,應允許企業單位先繳存職工扣繳部分或單位扣繳部分,另一部分匹配資金待企業效益轉好時可進行補繳。
以上三種靈活的繳交政策實施的前提條件是,管理中心必須聯合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對企業的實際資金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確保調查結果真實。
4、加強稽查執法力度
在推進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工作過程中,要加大稽查力度,將無視法律、法規,單位效益好,領導責任意識不足,職工反映強烈的未建單位,列入執法重點,啟動執法程序,依法強制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另外,可以改變舊的催建催繳的歸集方法,探討試行成立專門稽查機構(譬如稽查大隊)對違規單位進行稽查,依法強制,威懾影響其它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參考文獻:
[1]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第一章,第二條規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