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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辦理政策范文1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業務通辦;資金管理
一、實現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公積金提取業務實現大市通辦的必要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是指在蘇州大市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單位和個人,在可通辦的業務范圍內,結合自己的實際,就近選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任一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相關提取業務。目前蘇州大市范圍內人員流動極為頻繁,大量存在繳存地與工作地不同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大市范圍內異地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的需求。業務通辦的目的是讓數據多跑路,讓職工少跑腿,這是大勢所趨。為了給繳存職工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務,解決職工辦理公積金業務只能繳存地辦理的不便,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已經著手打破區域、層級限制,積極推動全市各分中心通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實現全市范圍就近提取,讓群眾少跑路。但是,蘇州大市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的推進速度和力度仍不夠。
(二)實現公積金提取業務大市通辦的緊迫性。為了使服務更加便捷、高效,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斷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提升住房公積金服務供給能力,滿足群眾多方面、多層次需求,如在全國率先在保證擔保模式下實行貸款“一柜式”受理,協調承辦銀行、擔保公司對貸款審批、發放全過程實施流程再造,實現前臺受理和后臺審核同步并行,貸款職工“進一個門”、“叫一個號”、“在一個柜臺”即可完成貸款申請的全流程,貸款效率繼續保持全國同行領先水平。但是蘇州在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比較滯后,僅在市區(指姑蘇區、虎丘區,不包含吳中區、相城區和吳江區)實現通辦,這滯后于國內一些城市,比如天津住房公積金業務早在2011年就在各營業網點全面放開,在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各區縣管理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可跨區縣辦理全部繳存、提取業務,即辦理公積金業務的職工不受繳存區域限制,全市公積金營業網點通存通兌。浙江省的溫州、舟山、麗水等城市都在2016年實現了公積金業務通辦。為了保持蘇州住房公積金行政效率的領先水平,蘇州必須緊跟步伐,推動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進程,增強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實施的難點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實現公積金提取業務在各分中心通辦,在政策口徑和操作執行應該統一,這是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的前提。本文結合姑蘇分中心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工作實際,發現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實施存在以下難點。
(一)分中心提取業務的具體做法與市中心文件規定存在不同之處。通過對比姑蘇分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具體做法和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姑蘇分中心在各類提取留存額與市中心有關規定無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在租房提取業務辦理中,姑蘇分中心的具體做法與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有些不同。姑蘇分中心在辦理租房提取業務時,除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的需提供的材料外,要求本地戶籍人員提供市區(姑蘇、虎丘、吳中、相城)的無房證明。造成這一不同做法的主要原因是租房提取的審核難度很大,而各分中心沒有與不動產登記中心建立數據對接,不能查詢職工的不動產狀況,為了避免有房職工采用租房提取方式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姑蘇分中心在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提供的材料外,增加要求本地戶籍人員提供市區(姑蘇、虎丘、吳中、相城)的無房證明。
(二)部分提取業務異地分中心辦理存在審核盲點。由于受到區域層級管轄權的限制以及各層級行政資源的不能完全共享,異地職工在辦理部分異地提取業務時,提供的材料在真實性審核上,異地分中心必然會存在盲點。比如自建大修提取,需要提供鎮級以上城市建設規劃部門的建設規劃許可證或相應的規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有效期一年)原件;購買拆遷安置住房提取需要提供拆遷協議原件、房屋拆遷部門開具的專用收款收據(有效期一年)原件等,以上提供的材料都是由異地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異地公積金分中心在審核這些材料時,如若遇到疑問需要核實時,往往受到區域行政管轄權限及行政機構異地共享范圍等因素的限制,承辦異地提取業務的分中心在與異地相關主管部門在溝通上會存在一定的障礙,對于房屋自建大修等事實的核實更是存在一定的難度。
三、實施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的建議
實現大市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的前提是各分中心或管理部應該在政策口徑統一、操作執行統一。而根據以上分析,蘇州各分中心在具體做法上與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存在些許差異,同時,在部分提取業務在異地辦理時存在一定的審核盲點,針對以上難點,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統一大市范圍的提取政策、做法、制度。針對在租房提取業務辦理中,姑蘇分中心的具體做法與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有些不同的問題,主要有兩種解決辦法,一種辦法是直接修改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增加要求本地戶籍人員提供市區(姑蘇、虎丘、吳中、相城)或大市范圍內的無房證明。另一種辦法是針對租房提取的審核難度大,建議與不動產登記中心建立數據對接,提供職工不動產查詢功能,并按照住建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建金[2015]19號《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要求,研究出臺相關政策并執行。以上兩種方法,方法一需要職工增加提供資料,這不符合市中心不斷推進的“簡化手續”的初衷。因此,建議采取第二種辦法。
公積金辦理政策范文2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1996〕35號)、《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京政發〔1992〕35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決定的通知》(京政發〔1994〕71號)的規定,現就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的建立
1.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包括全民、集體、民辦、私營、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進行工商稅務登記的企業和中外機構駐京辦事機構)的中方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
2.以標準價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按照(98)京房改辦字第178號文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
3.單位聘用外地戶口的職工,沒有在戶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銷戶和支取
職工銷戶或支取住房公積金一律通過匯交單位辦理。匯交單位辦理銷戶或支取時,須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加蓋預留分中心或市中心直屬歸集部門(以下簡稱歸集部門)印鑒,由經辦人簽字后,憑《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到所屬歸集部門辦理銷戶或支取。
匯交職工符合辦理銷戶或支取條件,匯交單位不開具支取申請書的,可由職工本人憑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屬歸集部門提出申請,歸集部門須與匯交單位協調,并負責辦理銷戶或支取手續。
凡符合銷戶或支取政策的,歸集部門必須予以辦理。
1.銷戶。
銷戶是指在住房公積金交存人按規定不再交存住房公積金,將其帳戶上的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單位資助部分及應得利息)一次性全部支取并將其帳戶撤銷。遇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提供必要證明后,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
(1)職工離、退休的,憑離退休證及身份證辦理銷戶;
(2)職工未離、退休,但男年滿60歲(含)、女年滿55歲(含)的,本人自愿,可憑身份證辦理銷戶;
(3)具有本市戶口的職工調離本市的,憑戶口遷出證明及調出單位證明辦理銷戶;
(4)具有外地戶口的職工調離本市的,憑外地身份證、戶口本及調入單位證明辦理銷戶;
(5)出國定居的,憑在國外定居證明辦理銷戶;
(6)職工自費出國留學或因私出國一年以上的,憑因私護照及簽證辦理銷戶;
(7)職工在住房公積金交存期間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憑戶口注銷證明辦理銷戶。
2.支取。
支取是指住房公積金交存人發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許的其他用途時,支取個人帳戶上的住房公積金,一般須保留一個月余額,支取期間和支足應使用額后仍須正常交存。遇有以下情況之一,提供必要證明文件后,可辦理住房公積金支?。?/p>
(1)購買自住住房:采取一次性付款購房的職工,可憑購房合同、發票或合法收據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式樣附后)(略)辦理提現,或憑購房合同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辦理轉帳支取手續,每年可支取一次;采取貸款或分期付款購買住房的,憑借款合同或分期付款協議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辦理支取手續(根據實際情況可辦理提現或轉帳手續),每季可支取一次。本通知下發前已購房的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問題由各歸集部門根據各自的情況予以安排。
(2)建造自住住房:住房公積金交存職工須持政府的宅基地批復或其它建房批準證明文件、購買材料的發票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到歸集部門辦理支取手續。
(3)大中修自有住房:住平房者需持產權人提出的修繕申請、修繕費用發票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支?。蛔欠空咝璩治飿I管理部門的修繕證明,分攤到本戶的費用發票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辦理支取。
(4)交房租:支付本人分攤房租中超過本人工資收入5%的部分,需持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戶口本及租賃合同(指經房屋管理部門認可的有效契約),每年3、4月辦理支取。
3.購買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職工的配偶,可以持婚姻關系證明支取其住房公積金。但是夫婦雙方住房公積金的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總價款。
4.其他情況的銷戶及支取。
住房公積金交存人需向歸集部門提出申請,歸集部門審核,報市中心批準后辦理。
三、住房公積金轉移
轉移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時,到歸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單位資助部分及應付利息)的轉移手續。遇有下列情況者,需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手續。
1.調入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先由調入單位向調出單位提供本單位的單位編號及該職工新編號,由調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歸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2.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且檔案轉移到調入單位的,先將調出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在原帳戶上,待調入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后,再做轉移。
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且檔案轉移到人才服務中心(含市人才服務中心和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及其它有權存放人事檔案的人才管理機構),須將住房公積金轉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在市中心開設的人才庫。待以后新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后,再將該筆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本人新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下。
四、工資總額的核定方式
工資總額的核定執行京財建〔1995〕1494號文件。
五、有關公積金歸集管理的其他問題
1.職工下崗或類似的情況,男年滿55歲(含)、女年滿50歲(含)的,憑下崗證明可以辦理銷戶;男不滿55歲,女不滿50歲,單位同意,本人自愿,可繼續交存住房公積金,否則,應辦理封存手續。
2.職工辭職或被辭退的按照本通知二、三條規定辦理支取、轉移、封存及銷戶。
3.單位與職工簽訂協議,給予職工一定補償后職工離職的,比照辭職、辭退辦理。
4.具有外地戶口的職工調離本市單位而未在外地就職的,一般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特殊情況也可以辦理銷戶。
5.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被判有期徒刑或勞教的,住房公積金一律辦理封存待其到離退休年齡后辦理銷戶;職工未到離退休年齡,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住房公積金可辦理銷戶。
公積金辦理政策范文3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加快推進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相關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的基礎性制度。我市自1993年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全市已有18萬名職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42.39億元,提取、使用14.04億元,發放購房貸款25.38億元,對解決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實現住房分配方式的根本性轉變、調整住房消費結構、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還不完善,覆蓋范圍、繳存比例尚未達到《條例》規定的要求,行政執法工作尚未開展,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偏低。因此,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從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加快構建和諧*的高度,充分認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切實抓好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各項工作。
二、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
目前我市不少單位,雖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沒有及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少繳、停繳現象較為普遍。為此,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機關事業單位要帶頭規范住房公積金繳交工作,及時、足額為所有在職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抓好職工住房公積金歸集的規范化管理。對于繳交比例較低的單位,要督促其按規定比例繳交;對于無正當理由停繳的單位,要責令其恢復繳交;對于繳存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手續;對于在單位合并、分立時未為職工補繳和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單位撤銷、解散、破產或者改制的,應當按規定清償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今后,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改制后,單位對在職在崗職工應當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
三、加快推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條例》要求,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主動推進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要按照先易后難、先大后小、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的原則,有序推進這項工作。對于應建未建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公司,必須按規定迅速建立,力爭在今年年底全部到位;對于規模以上外資企業和效益較好的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必須限期建立,力爭通過今、明兩年的努力,基本普及;對于經濟效益較好的其他各類企業,要督促其盡快建立;對于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也要先建立制度,再按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經濟效益好轉時實行補繳、續繳。
推進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應列入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工作目標任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制定規劃、分類實施,抓住重點、逐步推進,力爭在5年內把住房公積金制度基本普及到城鎮所有企業。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認真研究和創新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性利率杠桿和其他優勢,穩步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加快形成以住房公積金貸款為主導、以支持職工自住房消費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融資體系。要在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金的合理增值。要加快住房公積金業務信息系統建設,規范監管體系,加強風險防范,強化服務舉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行政執法工作
要嚴格執行《條例》,加強行政執法工作,對于違反規定,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按《條例》規定給予處罰。對于違反規定,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工資等相關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應對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受委托銀行應當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公積金辦理政策范文4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的種類
(一)貸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因此,住房公積金的政策特性就決定了個人住房貸款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廣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這部分職工的家庭收入基本能滿足其還貸的要求,隨著我國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職工已不像以前有一個穩定的“鐵飯碗”撰在手里,隨時都有被解雇的可能,這樣,這部分職工會因為突然的失業導致收入減少而不能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而存在潛在的逾期風險。
(二)委托銀行帶來的風險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辦理金融業務,住房公積金貸款只能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委托銀行辦理,其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在實際操作中,受托銀行認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了,所以委托銀行在監督方面就會放松自己的警惕,有可能簽訂的《借款合同》會失去真實性、合法性,同時房屋他項權利證的合法有效也難以得到保證。因此會造貸款人和抵押物失真風險。
(三)開發商的誠信風險
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大部分來至商品房的期房貸款,根據貸款操作規程和相關規定,必須在商品房主體工程封頂時才能貸款,但實際操作中是在開發商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就可以抵押擔保貸款,部分開發商在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可能主體才是框架結構,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個別缺乏誠信的開發商由于挪用資金問題或其他原因導致工程不能按時竣工使購房戶不能按時入住,甚至出現項目“爛尾”工程,從而導致購房戶解除購房合同并拒絕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將開發商的合同糾紛轉嫁給貸款方造成貸款風險。
(四)借款人信用風險
由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還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征用系統,對于個人信用的核心內容如:當前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等相關信息還無從考察,即使借款人向多家銀行借款也不得而知。這樣由于借款人的債務過多而造成的惡意逾期會造成貸款無法回收的風險。
(五)還款期限風險
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針對中低收入家庭,這樣使貸款的年限基本都在10年以上,還款期限越長,未知因素就越多,抵押物的自身價值變化也越大,貸款風險就會增加。
(六)抵押物處置風險
一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在借款人出現違約時,對抵押住房難以執行到位,抵押不易實現。二是由于某些原因,以前發現的優先索償權行使困難。三是由于估價的原因,處置抵押物時的估價低于設置時的估價或拍賣收益低于未還貸款而造成的損失。
(七)國家政策調控風險
國家政策調控風險主要來至房產市場過度高揚或過度低迷時,通過相關政策的出臺來調控房價,保持國家各項政策的穩定。當出售的房屋價格與其價值違背過大時,就會適時的調整政策來控制。當房價上揚時,風險較少,而房價走低時,就會帶來逾期貸款或惡意不還貸款的風險。
(八)不可預見性風險
不可預見性風險主要來至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抵押物的滅失或借款人、保證人因疾病、車禍等意外事故導致傷殘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蹤、死亡等,從而無法償還貸款的風險。
二、防范措施
(一)嚴格審查貸款資料,根據其貸款償貸能力確定貸款額度和年限
貸款人是否具有貸款資格和償貸能力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條件。在審查貸款資料的時候,要嚴格核實貸款人的單位性質、公積金繳存情況、家庭收入、以及購房的目的是用于自住住房。應該對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進行償貸能力等級劃分。通過合理的等級劃分,控制貸款額度和貸款年限對防范貸款風險有一定作用。
(二)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逐步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并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體系聯網,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共享。能從該系統中了解貸款人的基本資料和經濟信息。對其已經多次貸款目前還有未還清的帳務了解或者其以前貸款并還款的相關信息,適當調整其貸款額度,防范惡意貸款帶來的風險。
(三)前臺受理人員告知制
前臺接件工作人員應該對每一位來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職工詳細解釋借款合同簽訂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不履行還款義務會帶來的利害關系以及應該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應明確告知借款人,防止借款人惡意逾期還貸。
(四)建立對委托銀行的監督機制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同時要與受委托的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委托協議書》和《住房公積金委托業務考核評分標準》,同時要不定期對委托銀行發放的貸款進行抽查。中心貸款部門應與委托銀行保持信息的通暢,隨時了解借款人的狀況以便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五)建立開發商連帶保證制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大部分都為期房抵押貸款。借款人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交款收據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預登記手續,再開發企業擔保,就可以到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待房屋、土地兩證辦理并進行抵押登記后,抵押權人才能換發《房屋它項權證》。并強制開發商盡快的給購房戶辦理房屋兩證并換發《房屋他項權證》。為避免保證責任流于形式,建議要求開發商在保證期間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六)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的抵押管理,防范抵押風險
嚴格審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對產權不明或抵押比例不清的,不予辦理貸款手續;對用期房抵押貸款的,一定要審查開發商的資質、五證和抵押樓盤的施工進度情況。
公積金辦理政策范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特點;應對措施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廣大居民的住房需求,房地產市場近年發展迅猛,不僅帶動相關產業的迅猛發展,而且增加住房信貸融資業務。隨著個人住房貸款快速擴張和國家房地產政策調整,理應高度關注、有效識別和控制個人住房貸款風險。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特點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如下特點:一是利率低。目前執行的利率五年及五年內的為4.0%,五年以上為4.5%;二是房屋保險自愿;三是貸款期間每年可支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四是手續簡便,一般為10個工作日左右辦完;五是辦理方便,通過所在地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委托當地授權金融機構辦理。
同時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以下局限性:一是管理中心不是國家的金融機構,不能直接發放貸款,貸款手續由受委托銀行辦理,但由管理中心承擔相關風險。二是住房公積金政策具有特殊性,其針對對象是城鎮中低收入人群,償還能力較低,并且收入也相對較少。即便通過住房公積金申請辦理貸款,可能存在無法正常還款的潛在風險。三是貸款人自身因素造成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償還貸款本金以及利息所產生風險。因為個人信貸尚處于發展階段,相關制度尚未達到系統科學化,從而缺乏全面評判個人信息考評制度,存在較大風險。
二、貸款風險分析
由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特點及局限性分析可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問題,是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者面前的主要問題。如何有效防控個人住房貸款所面臨風險,已成為影響住房公積金制度推行與深化改革發展重要問題。
一、業務市場風險。為抑制房地產市場過快增長,國家出臺一系列調控政策,房地產市場形勢充滿相關不確定因素,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商業銀行難以正確評估房產價值,銀行住房貸款業務市場風險逐漸暴露。違約風險的產生是由于房價人為大幅抬高與信貸利率調高并存,而借款人收入水平不同步增長,致使借款人到期為自身經濟利益著想而放棄還款責任的行為產生。欺詐風險的產生是由于我國信用制度不夠完善,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來騙取銀行貸款,其實際還款能力不足,致使貸款違約。
二、業務操作風險。近幾年樓市較為繁榮,住房貸款業務也相對增加,但由于工作人員在實際操作個人住房貸款過程中存在失誤和管理制度缺陷,容易導致銀行貸款產生損失的可能性。業務審查人員忽視信貸政策,放松審批條件,導致貸中審查不嚴;由于貸款數量的不斷增多,信貸人員疲于檢查和管理,使其流于形式,導致貸后檢查不及時,無法正確化解風險。
三、業務法律風險。個人貸款中主要的法律風險是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問題,以及抵押物涉及居民安置和社會穩定時執行難的風險。為保證貸款合同的順利履行,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委托商業銀行必須逐步完善貸款合同內容及相關的法規制度,并在簽訂合同時將涉及合同雙方主要權利義務的條款向客戶提示,以免引起合同糾紛。
三、貸款風險應對措施
在目前房地產十分活躍前提下,國內房地產開發商百舸爭流的局面還將維持較長時間。但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對國家信貸等政策收緊有足夠的敏感。未來在與房地產相關的信貸政策方面,仍存在諸多不確定性,而信貸政策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影響到整個房地產市場,從而存在一定貸款風險。如何采取針對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資金風險,我們將拭目以待。
一是建立落實貸款審批責任制。根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所在地市實際情況,建立貸款風險防范體系,完善貸款內控制度,健全貸款三級審批責任制。嚴格執行個貸法規政策,把好貸款審批關。加強貸后管理,建立貸款審批責任終身制,由貸款審批人負責逾期貸款催收工作,確保責任到位和貸款資金安全回收。建立逾期催收跟蹤記錄檔案,定期開展逾期貸款催收追查工作。
二是強化業務培訓,提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有關部門、崗位人員認真學習有關資產貸款業務專業培訓。重點是國家宏觀經濟金融政策變化對住房公積金影響、有關法律法規在資產管理和維護中的具體操作以及在信貸資產擔保、抵押、客戶信貸資金使用中應重點注意的事項。通過研討交流會等形式重點剖析信貸資產風險成因、量變到質變、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從而提高從業人員甄別風險、防控信貸風險能力。
三是堅持完善立法,從法律規章上尋求制度保障。自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國務院從1999年4月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后修訂數次,從制度層面完善和規范公積金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嚴格遵守條例,積極借鑒全國各地同行的先進經驗,另一方面加快住房公積金立法步伐。因而建議國家盡快出臺《住房公積金管理法》、修訂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使條例具有剛性和可操作性。
公積金辦理政策范文6
當下,套取公積金現象在各地普遍存在,且套取行為日漸公開化,這說明公積金的提取存在漏洞。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有六種情形: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便可提取本人的公積金。此外,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出臺的《關于住房公積金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提取進行了“人性化”的補充,對“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對上述條件進行分析,可以看出《條例》規定的2、3、4三種情況是銷戶性提取,沒什么漏洞可挖,一次性提取后就不再有了,基本不存在套取的可能。因“償還貸款本息”而提取公積金,也沒空子可鉆,因為要先有購房貸款,且需正常還貸,條件要求高,造假難度大,更何況銀行的信息共享(個人征信系統)能十分方便地查詢到。顯然,這四種情形基本不存在可鉆的漏洞。
相比之下,“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和“遇到突發事件”這三種情形,其規定不甚嚴密。造假購房合同、假租賃合同以及“遇到突發事件”的假證明,容易得多,制假成本也不高,這成為套取公積金方式的首選。即便不造假,也可能通過真實購房和租房來套取公積金。
二、套取公積金的危害
一是,套取公積金的行為損害了國家政策的嚴肅性。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強制建立的,旨在通過長期積累達到增強繳存人為今后改善居住條件的一項長期專項儲金。雖然公積金歸繳存人所有,但它有別于居民儲蓄,不能隨時取出來用。如果為其他用途而把公積金套取出來,完全違背了政策初衷,改變了政策方向,損害了國家政策的嚴肅性。更何況,公積金套取行為由隱蔽逐漸呈半公開、公開的趨勢,這更是公然對國家政策的挑戰。
二是,套取公積金將動搖公積金制度之基礎。繳存人暫時不使用自己賬戶內的公積金,并不表明這塊資金是“死錢”,它能提供給其他繳存人使用,這正體現了公積金的互助特性。如果公積金被套取走了,那么,當繳存人(包括套取者本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管理中心卻發現無錢可用。公積金繳存人盡了繳存責任,卻在關鍵時刻享受不到公積金的優惠,試想,住房公積金存在與否,有何區別。
三是,套取公積金行為具有可復制性,影響極壞。對己發生的套取公積金案例進行分析,不難發現,套取所依托的客體和主體均呈集中的態勢。即在較短時間內,一套房多次轉手套取公積金者多為同一單位職工或經常在一起玩的小圈子。這是因為,只要有一個成功套現者,其他人也會起而效之,這種復制性是可怕的。
三、解決對策
首先,要界定范疇。要明確哪些是正常提取公積金,哪些是屬于套取行為,只有劃定區分標準,才能有針對性地采取應對措施。用偽造材料來支取公積金,自然屬于套取行為,這應是公認的。如用真實材料來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是否屬于套取,則比較復雜。根據《條例》強調“自住”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不含銷戶性提取,下同)也必須以自住為前提,把握這個原則,就好區分是否是套取行為,并可予以拒提。
其次,要完善制度。相對而言,公積金套取行為是一個新問題,到目前為止,在國家層面尚未出臺任何有關住房公積金套取的政策或規范性文件。沒有政策的系統指導,僅憑當地管委會根據管理中心反映的問題和擬采取的手段出臺“補丁”似的規定,使得政策的效力大打折扣,管理中心在面對套取行為時顯得頗為被動。所以,國家要盡快出臺這方面的政策措施,最好是以全國統一的標準和要求來遏制愈演愈烈的套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