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購房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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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購房政策

公積金購房政策范文1

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條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繼調整了有關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的規定。武漢從今年10月20日開始執行調整后的公積金政策。在新調整的規定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允許異地購房可以動用本地公積金還貸。這意味著在武漢的市民被允許在武漢市行政區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來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武漢使用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抵押銀行蓋章);借款、抵押合同;繳存銀行出具的職工個人信用報告(繳存銀行蓋章)、貸款銀行出具的近3年銀行還款流水明細;單位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另外,廣東的珠三角地區8城已實現異地互貸,其中包括廣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門、中山、東莞、肇慶。想在這些城市間實現異地公積金互貸操作,要看在哪個城市貸款,就按哪個城市的規定辦。因為具體的異地互貸的限制條件,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大家還要細心查看各地政策,確保自己是否符合這些細節方面的條件。

公積金貸款額度提高

多地公積金的貸款額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調,武漢市民首次使用公積金買二手房,貸款限額由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但在具體貸款時,也有不同的標準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貸到60萬元的。

深圳市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原來的80萬元提高到90萬元。大連、深圳等城市將首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降至兩成。廣東江門市同意開平、鶴山兩縣調整公積金貸款額度的申請。按照調整后的額度,首套房貸款最高限額統一提高到一人25萬元,兩人或以上50萬元;二套房貸款最高限額一人20萬元,兩人或以上40萬元。昆明不僅提高了貸款最高額度,也放寬了公積金貸款還款年限,廈門、蕪湖、合肥等地也相繼上調公積金貸款額度等,為公積金貸款松綁成為了地方政府刺激樓市的主要手段。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僅可以對市場釋放微調信息,也不會影響限購限貸的政策底線,是地方政府微調的最容易執行的辦法。

父母可成為共同還款人

深圳規定在子女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時,允許將父母作為共同還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積金還款時,提取的是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父母沒有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才可以申請為共同還款人,還款時扣減其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余額,用于提前償還子女的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每年扣減一次。

在公積金貸款申請時,本人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時,配偶應當為共同申請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繳納公積金的,也可以成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和父母一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個人賬戶

雖然目前北京、上海暫時還不支持公積金異地互貸政策,但在北京繳存了公積金的購房者,如果在外地購房,可以一次性提取個人繳存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

公積金購房政策范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房地產經濟;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經濟體制的改革,房地產行業的經濟發展也越來越快,而在房地產經濟發展中不可不注意的就是住房公積金這一項重要資金來源,它對房地產行業的經濟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還很低,但隨著發展,它將會成為住房資金的重要來源,并成為促進房地產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一個不可獲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房地產經濟在我國經濟中的重要意義

房地產與其他行業相比,是一個新興的行業,但卻影響和牽動著我國的經濟,并成為我國經濟中一個舉足輕重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的經濟有著重要的意義。

1.房地產經濟與我國國家政策的互動性。房地產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隨著住房成為商品房用于經濟交換時開始牽動和影響我國的經濟,并以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經濟熱度改變了我國的經濟格局,成為我國經濟格局中促進經濟發展的推手,同時也為我國的經濟埋下了嚴重的泡沫隱患。中國人沿襲千百年對家的理解,使其對住房有十分強大的依賴性,而這份依賴性中讓房地產行業看到了巨大的商機。與此同時,引發的炒房現象,使我國的經濟和資金流向偏向于房地產行業,這使得我國的經濟潛藏下非常嚴重的泡沫風險。而如果這個泡沫風險浮出水面,則會對我國的經濟具有非常嚴重的摧毀力量。因此,我國國家政府相應的出臺了一些政策來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宏觀的調控,其中包括:住房購房現價、住房購房限購以及調整住房購房貸款的利率等等手段來對房地產行業進行管制和規范。這些購房政策一出臺,對房地產行業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使我國的經濟格局和結構會發生一些改變,從而制約了房地產行業的泡沫化經濟的發展,使房地產行業的經濟更加趨向于實體經濟。從這個方面可以看到,由于房地產經濟發展的不規范,使得國家需要制定政策來規范房地產經濟,而規范后的房地產經濟又會因為經濟的規范而影響我國的經濟,因而可以體現出房地產經濟與我國國家政策之間的互動性關系。

2.房地產產業鏈效應,影響其他行業的經濟發展。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則勢必會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但房地產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其發展的時間很短,其行業的規范和標準都還不健全,因此就會導致相關行業的標準和規范也不健全,使其行業間的經濟活動含糊不清,使房地產經濟的發展處于一種非常不健康的發展狀態之中。

3.房地產經濟發展,為社會的勞動力提供了就業平臺。房地產行業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很多的勞動力來促進經濟的發展。而這正好為社會解決了勞動力就業難的問題,為社會減輕了就業壓力的問題,使房地產行業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為社會的長治久安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二、住房公積金在房地產經濟中的重要意義

如果想了解住房公積金在房地產經濟中的重要意義,就需要了解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條件。從我國一些重點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上進行研究,可以發現,擁有住房公積金的人如果想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具備一些特殊的條件,譬如說,退休、生活困難、死亡以及出國等。而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擁有者不具備相應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的話,其住房公積金只能夠用于購房。而畢竟擁有住房公積金的人中,會出現特殊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占少數,而多數都需要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房上,這使得房地產行業獲得了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因此可以從一方面來說,住房公積金促進了房地產經濟的發展。

1.住房公積金促進房地產經濟的發展。購房與其他商品經濟和經濟活動所不同,其資金的流動數目大,且金額多,是需要一定的經濟能力的。如果不具備這樣的經濟能力,就不可能產生資金的流動,并促進房地產經濟的發展。而住房公積金是由個人與所屬企業單位各承擔一半購房費用的購房專項資金,它其一是減小了個人購房的壓力,并規定了資金使用的范圍,使個人購房與房地產行業之間的距離拉近了,并通過住房公積金而搭建起了溝通和產生經濟活動的橋梁。因此,住房公積金在解決了房地產經濟發展中個人購房資金聚集的困難這個問題外,還為房地產經濟發展提供了穩定和固定的資金源,保證了房地產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健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體系,促進房地產經濟的良性發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積金能夠促進房地產經濟的發展。但如果想要房地產經濟更好、更持續、更健康的良性發展,則必須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體系。首先,住房公資金的管理必須要有監督部門進行監督,其監督職能必須明確并細化到各個部門,并采用合理科學的監督手段,對資金的來源、使用等情況進行準確合理的監督。其次,保證監督力度,通過監督制度來強化,將住房公積金的財務報表進行定期和隨機抽查,并按計劃進行總結,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更加的清晰化和準確化,降低經濟風險。最后,應將住房公積金進行公示,進行社會輿論監督,使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情況更加清晰和準確。使得,住房公積金在促進房地產經濟發展時,不會潛藏經濟風險隱患。

三、總結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是房地產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經濟資金來源,它對房地產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但如果想讓房地產經濟能夠更好、更快、更健康和更持續的發展,則需要健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1]趙廣慶.住房公積金在房地產經濟中重要意義芻議[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3(8)

[2]趙繼東.住房公積金在房地產經濟中重要意義探析[J].現代商貿工業,2012(4)

公積金購房政策范文3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3-0082-01

1 引言

住房公積金是指各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繳納并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1991年5月中國上海市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經驗,結合自身情況,在中國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隨后天津從1992年1月1日開始施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過18年的發展天津住房公積金制度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起步階段(1991年-1994年),主要是對職工分步提租發放住房補貼,租房購買債券,鼓勵職工購房,發展合作建房,建立單位住房基金。第二階段為法制化規范化階段(1995年-2001年),主要是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制化和規范化過程。第三階段為依法管理時期(2002年起),2002年3月,國務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使《條例》更趨嚴謹完備,加之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相繼出臺,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依法管理階段。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質上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解決了長期困擾中國的住房機制轉換問題和籌集政策性住房融資問題。近年來,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地位、作用和發展前景,在專家和普通民眾中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新定位和長效發展問題顯得尤為重要。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試圖對天津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進行定量側度,幫助人們更加科學地、全面地理解住房公積金制度。

2 住房公積金對住房消費的貢獻度模型

本文使用2006年中國國家社會科學院基金項目成果中使用的模型,該模型使用四個衡量住房公積金對住房消費的貢獻度水平指標,本文仍沿用項目中指標的定義。分別為:

(1)住房公積金貸款貢獻度=(公積金貸款金額÷家庭購房款總額)×100%。該百分比越高,說明其對普通居民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越大。

(2)住房公積金還款貢獻度=(公積金月繳存額÷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約還款總額)×100%。購房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采用“逐月還款法”的方式進行還貸。該百分比越高,說明住房公積金對普通居民還貸的支持力度越大;如公積金月繳存額大于每月分期還貸,則該值定義為100%。

(3)家庭月收入還貸率=((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月還款總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家庭月收入)×100%。這一比例越低,說明住房公積金還款貢獻度越高。

(4)住房公積金利息節省率=((與公積金貸款等額的商業貸款利息額-公積金貸款利息額)÷全部為商業貸款的利息額)×100%。一般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比商業貸款利率低,該百分比越高,說明住房公積金的貢獻度水平越高。

該模型綜合考慮了各個城市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政策、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房地產市場等因素,設置了家庭收入、公積金繳存、購房、公積金貸款等4類模型參數,主要包括: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企業+個人),購房房價、面積和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積金貸款年利率、最高限額和還貸年限,商業貸款年利率和還款年限等。

該模型是一個動態模型,能夠根據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調整、收入水平、購房需求和房價等市場數據,或者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比較方便地調整模型參數,實現對不同收入階層、不同地區、不同年份和不同統計口徑的分析測算,從而分析不同城市之間住房公積金對不同家庭住房消費的貢獻率水平。

3 同一時期天津與不同城市的實證分析

3.1 天津及典型城市住房消費中住房公積金的貢獻度測算

除天津外,選取了北京、上海和重慶為代表城市,以城市中普通雙職工家庭為分析測算對象,以這些城市統計局、政務網和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2009年數據為依據,確定相應的模型參數,測算一個代表性家庭2009年在住房消費中公積金的貢獻度水平,并對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

3.2 比較分析

通過上述數據,天津與其他直轄市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出:

(1)天津和重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貢獻度比較高,達到了最高的79%。主要是因為這兩個市的房價相對比較低,除去20%首付款,需要貸款的數量沒有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20-50萬元限額,因此其住房公積金貸款貢獻度達到了最高值。而北京和上海,由于房價比較高,平均達到113-132萬元,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滿足購房款,還需要商業貸款來補充。

(2)在住房公積金還款貢獻度方面,天津的數值明顯高于其他直轄市。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天津住房公積金的繳付比例比較高,達到了11%,而上海和重慶卻只有7%。北京的雖然達到了12%,但因其房價較高使其貢獻度不如天津那么高。

(3)天津的家庭月收入還貸率遠比北京和上海低,略高于重慶。這是因為天津的收入與房價比幾乎相當于北京和上海的1/2,雖然比重慶要高,但也可以說明其處于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

(4)由于近期政府不斷調整住房公積金和商業貸款的利率,使得兩種貸款的利率差額達到了2.07個百分點,因為天津和重慶公積金貸款限額相對較高,因此天津和重慶的居民完全獲得了公積金貸款的利率優惠,其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節省率達到了最高的39.55%。

綜上所述,從總體來看,天津地區住房公積金在住房消費方面的貢獻度是高于其他直轄市的。這一方面與天津地區的房價水平、家庭年收入水平等客觀因素有關,另一方面也和該地區執行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等有極大的關系。4 結論

從制度設計看,與其他直轄市相比,天津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繳交比例和基數,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利差,貸款最高限額都是與其居民平均收入和住房市場價格相適應的,其住房公積金在住房消費方面的貢獻度是較高的。天津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達到48557.5元,公積金繳存比例達到11%這樣的高水平,而平均房價卻只有6018元/平方米,遠低于北京和上海的房價。這說明從理論和制度設計層面上看,天津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居民住房問題提高居民福利方面還是起著比較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徐峰, 胡昊.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貢獻度模型和長效發展數量指標體系研究(建設部課題“住房公積金長效管理與風險控制機制研究”第四分報告) [R].2006.

公積金購房政策范文4

一、延長貸款期限,降低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住房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把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制度之外,這有悖于該制度建立的初衷。為了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未來住房公積金發揮作用應考慮將更多的中低收入者納入到購房群體中來,在貸款期限和利率方面體現出更強的優惠性。

假設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價格是100萬元(面積在90平方米左右),首付30%,借款額為70萬元,融資期限為10年并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利率為4.3%,這樣年還款額為8.62萬元,年收入負擔率為50%,所需要的年收入水平大約為17.24萬元;如果融資期限從10年擴大至15年,則年收入12.68萬元的社會階層也可以購買住房而不至于負擔過重。因此,融資期限僅延長5年,就使必要的年收入水平下降了26.45%。表1為延長融資期限的靈敏度分析結果(僅使用公積金貸款,且不考慮公積金的額度限制)。

如表1所示,融資期限延長,除了可以減輕貸款人的還款壓力之外,還可以增強部分階層的住房購買能力,擴大可購房人群。由靈敏度分析可以看出,延長融資期限的政策效果是很強烈的,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公積金貸款的年限是20年,如果將融資期限延長至25年甚至30年,可以使必要年收入下降約20%。

除了延長融資期限之外,降低利率也能夠提高居民的購房能力,延續上面所有假設,公積金貸款利率的靈敏度分析(見表2)顯示,在融資期限為20年,利率為4.3%時,可購房年收入水平為10.45萬元;當利率降低至3.3%時,可購房年收入水平降低為9.57萬元;當利率降低至2.3%時,可購房年收入水平降低為8.74萬元,必要年收入改善16.36%,因此降低利率也是改善住房公積金效果的有效手段,有助于降低可購房的年收入門檻。

根據靈敏度分析結果,延長貸款期限、降低貸款利率,對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向中低收入階層擴大效果明顯。目前,我國的公積金存貸利差(以1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和5年以上的貸款利率計算)高達1.9個百分點,而新加坡的公積金存貸利差只有0.1個百分點,我國臺灣地區也僅為0.2個百分點,相差10到20倍。因此,為了充分體現政策性住房金融對保障性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應降低公積金貸款利率,擴大與商業貸款利率的差距。同時,政府應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財政持續支持機制,使住房公積金在收支平衡的基礎上提供期限和利率更加優惠的個人住房貸款,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益階層,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能力。

二、實行差異化配貸

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整體優惠的同時,還應當進行結構調整,實行差異化配貸,增加對中低收入者的傾斜力度。

發展住房公積金的差異化配貸方式可以考慮從首付款、配貸利率和償還年限三個方面著手,并與所購房屋的性質和家庭的收入水平相聯系,如果居民所購房屋為經濟適用房或者居民的家庭收入處于較低水平,可以降低居民的首付款比例、降低配貸利率、延長償還年限,從而增加中低收入居民進入購房市場消費的可能,減輕中低收入者的負擔,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反之,對于收入較高的人群,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提高配貸利率、縮短償還年限。低收入者的優惠利率差額可以由高收入者較高的配貸利率和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來補充;縮短高收入人群的配貸年限可以加快住房公積金的還款速度,緩解住房公積金供不應求的矛盾。差異化配貸考慮了不同收入水平群體的負擔能力,能夠增強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加快解決城鎮住房矛盾。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配貸的利益補償機制

從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兩大特征——強制繳存和低存低貸來看,二者存在著不可避免的矛盾,因此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利益補償機制就極為迫切。完善的利益補償機制可以彌補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公平和效率上的不足,增強制度的吸引力。從我國廣大職工的住房實際情況和住房市場的發展來看,在廣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群體中,必然存在著一部分職工始終不能申請到住房公積金貸款。對這部分人而言,在互助設計中只履行了繳存義務而沒有享受到權益,同時長期的低利率使得他們承擔了存款貶值的風險,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良好發展離不開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

住房公積金利益補償的渠道可以從多方面著手,比如利息補貼的方式,對于自始至終沒有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增值收益中劃撥部分資金補償他們繳存公積金的利息損失。除此之外,還可以嘗試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轉讓機制,對于沒有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以考慮將其貸款的權益轉讓出去,這樣一方面轉讓費用可以補償自己繳存公積金的利息損失;另一方面,可以讓需要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獲得更大比例的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購房政策范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 加強 群眾

近幾年來,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在住房建設、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據調查顯示,公積金貸款仍然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具有很多顯著的優點,住房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同時,由于現時國內住房價格和其他因素,住房公積金貸款成為一個熱點關注問題,人們選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來進行購房融資,在使用過程中,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劣逐漸暴露出來,雖然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也進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著很多缺陷。

(一)覆蓋面低

公積金是國家對于住戶困難的群眾提供的低息貸款,這種貸款制度是國家通過政策頒布實施的,它的目的在于讓低收入者、住戶困難的家庭能夠享受到這種待遇。但是目前出現了一個很普遍的問題,由于公積金只針對參加工作已經就業的員工,所以它的覆蓋面積非常的狹小。很多住戶困難的家庭恰恰是沒有收入的下崗員工,或者是一些經濟困難的企業中的員工,還有一部分是無法就業的城市居民以及來城市打工的農民工,這些人完全無法參加公積金,享受不到這種優惠的政策,這樣一來公積金實際上只是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已。除此之外,公積金貸款還存在著一個缺陷,它的貸款條件非常嚴格,城市中很多收入較低的人無法交付房款的首付資金,所以根本無法通過公積金貸款這個渠道來獲取融資買房,因此可以看出這部分人雖然也繳存公積金,但是公積金并不會發揮應有的作用,他們無法通過這個方式來購買住房,只能等到其退休之后才能領到公積金。公積金貸款政策只能對一部分人群優惠,對于低收入家庭而言,這種低存款低貸款的政策反而會適得其反,讓這些家庭受了利息損失,因此低收入群眾對于公積金貸款只能是望塵莫及。

(二)沒有優惠低收入群體

在各個城市房價大漲的今天,就全國而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多位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家庭,屬于收入中等或高收人人群,低收入者申請住房公積金的家庭較少,造成大多數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公積金儲蓄為少數中高收入者購房提供補貼的局面。因此,對于已經擁有住房的職工一旦其多次申請公積金購買住房的時候,應該要求其多付一些成本,例如增加其公積金貸款利率等,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一定程度上制約這些高收入者買房的欲望,使得住房公積金能夠在低收入群中發揮最大的價值。

(三)缺乏靈活性

公積金貸款的主要目的是讓住戶困難的群眾能夠收益,但是目前在許多工作單位之中,都會讓內部員工購買,并且對員工提出了強制性的要求,住房公積金實際上已經成為了一種有關住房的強制儲蓄模式。不僅如此,在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時候,并不是輕易就能貸到的,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時候必須要本人有購買住房需要的時候才能申請貸款,而且在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時候也有限制,特別是員工在第一購房和第二次購房的時候有嚴格的規定,這樣一來會造成員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困難,讓一些員工無法普遍的享受到這種優惠政策帶來的便利。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貸款限制諸多,缺乏靈活性。

二、解決對策及其建議

(一)加強公積金管理

國家政策規定員工的住房公積金不屬于員工收入范圍內,因此不需要像個人收入一樣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很多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就會利用這一政策,提高企業公積金繳納的數額,特別是在某些國企或者壟斷企業中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企業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實際上是為了讓員工的福利增加,而且還可以讓企業所得稅和員工個人所得稅銳減,很多企業都開始相繼的模仿。因此各個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需要加強公積金管理,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切實的將工作做到實處。具體做法是要嚴格的審查當地的各個企業是否按照規范來繳存住房公積金,必須規定好繳存的上限,對于某些擅自的超過公積金應繳比例的企業,應該嚴懲不貸,要嚴格的杜絕這種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來規避所得稅的行為。

(二)減少限制條件

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是政府的優惠性政策,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也是屬于事業單位,它是以服務群眾為目的的,不具有盈利性質。這樣就導致了其在工作之中難以與銀行協調好,因為銀行和公積金管理處的利益、職責存在著差異性,在公積金貸款這一工作上,兩方互相限制頗多,這對公積金貸款效率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因此公積金管理處、相關銀行以及其他的中介機構應該互相協調一下,實現聯合辦理制度,將貸款公積金的障礙掃清,讓貸款工作效率提高,讓其貸款的手續簡化,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門檻,減輕員工負擔,讓公積金真正的用于購房困難的家庭使用。

(三)實現跨區域

由于區域間的限制,導致公積金閑置,因此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應該實行區域間的融通,讓公積金可以跨區域的流通。這樣就可以讓公積金使用率低的區域將公積金向資金不足的區域流動,兩方可以建立友好合作關系,使得公積金流動性均衡,提高其使用率。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要解決公積金貸款中存在的問題,公積金貸款管理人員必須得完善公積金貸款制度,降低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減少限制性的條件,讓公積金貸款業務能夠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周瓊.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J].貸款,2007

公積金購房政策范文6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流動人口;定居意愿;城市購房

中圖分類號:C9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149(2017)01-0022-13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1003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6-03-04;修訂日期:2016-06-16

基金項目:基金項目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對策研究”(12JZD0022);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基于就業促進和生活保護的社會保險制度費率調整與保障功能優化研究”(71673176);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基于公平分配與就業促進的社會保障待遇標準、待遇梯度及其調整機制研究”(71373152);研究生創新基金項目“與保障功能關聯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費率水平研究”(CXJJ-2016-393)。

作者簡介:作者簡介汪潤泉,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劉一偉,通訊作者,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英)Can Housing Fund Retain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Comparative Analysi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ifferences of Honsehold Registration

(英)作者姓名WANG Runquan1, LIU Yiwei2

(英)作者單位(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2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Center,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Abstract:(英)摘要“The urbanization of population is the core of the new urbanization.” How to retain the migrant workers is the key problem for our urbanization. Based on the survey data of seven cities in China,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olicy effects of housing fund system in helping migrants to settle down using logit regression model.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housing fund system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both promoting floating population’s intention of settlement and their activity of purchasing house and strengthen the positive impact of the willingness to settle in the city.But the effects varies among different workers and different cities.For rural migrant workers, housing fund has improved their settlement intention but can not improve their ability of house purchasing.For urban migrant workers, housing fund improve their intention of settlement only in east cities,but it do help them purchase house in east and central cities.The perfect policy effect is that housing fund system can not only directly contribute to the migrants’ intention of settlement in cities,but also can improve their settlement through increasing their intention to settle down.This article shows that the idealized effect of housing policy only lies in the eastern cities among the urban migrants workers.

Keywords:(英)關鍵詞:housing fund; floating population; settled intention; house purchasing

一、問題的提出

大規模的人口流動是我國工業化與城鎮化進程中最顯著的人口現象。2014年末我國流動人口達到253億人,預測到2020年,我國流動人口將增長到291億人,其中農業轉移人口約22億人,城城之間流動人口約07億人[1]。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業轉移人口(農民工)的城市定居對推進我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我國長期存在城鄉二元經濟社會體制,農民工雖然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卻無法真正成為城鎮市民,從而導致我國的城鎮化處于“偽城鎮化”狀態[2]。我國的人口流動具有較強的就業與居住導向,進城落戶是新時代農民工的“中國夢”,實現城市定居對其社會融入大有裨益,對城鎮化建設的健康發展亦有重大作用。因此,在新型城鎮化建設時期,探究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流動人口城市居留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度調查數據顯示,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居住5年及以上的占37%,且半數以上流動人口有在現居住地長期居留的意愿[1]。盡管流動人口有著較高的城市定居意愿,但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與歧視性的制度安排使得流動人口難以真正實現城市落戶。目前,我國大城市住房價格節節攀升,住房成本不斷上漲。有研究表明,居住因素能夠顯著影響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3],惡劣的住房環境會弱化農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4]。長期以來,農民工在城市缺乏住房保障,其居住質量堪憂,這既不利于其城市居留也不利于其社會融入,對城市社會穩定發展構成隱患。

21世紀,農民工的住房問題進入國家政策議程,尤其是2005年以來,中央與地方政府紛紛出臺農民工住房相關政策[5]。2005 年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以及2006 年國務院的《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都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自住住房?!苯ㄔO部在對2007 年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部署中也提出,要將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

在課題組調查的流動就業人員中,住房公積金參保率為1814%,其中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參保率為3033%,農村戶籍流動人口參保率為1179%數據來自南開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中山大學、華中師范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蘭州大學聯合課題組于2013年開展的“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對策研究”。該調查根據地理位置和經濟發展水平,選取了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蘭州七大城市作為調查地點。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為流動人口的住房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那么,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城市居留有何影響,對其城市定居是否起到了促進作用?立足于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基本過程,本文從意愿和行為兩個維度出發,考察在不同城市類型以及不同戶籍流動人口中,住房公積金制度影響城市定居的政策效應。具體而言,本文比較分析住房公積金制度對農民工與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意愿和城市購房的影響及其地區差異。

二、文獻回顧

勞動力流動與人口遷移是一個普遍的人口現象,也是國內外學術界關注的熱點話題。從劉易斯的二元結構模型[6]、托達羅的成本收益分析[7]到遷移新經濟學下的遷移決策模型[8],為解釋人口流動奠定了理論基礎。遵循國際人口遷移理論范式,國內學者解讀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有形[9-11]。我國早期的人口流動具有較強的就業導向,21世紀以來,我國人口遷移模式發生了重大轉變,以城市定居為最終目標的永久性遷移越來越普遍,相應的,國內學術界的研究重心也從就業導向的暫時性遷移轉向定居導向的永久性遷移。

較早的研究側重于對流動人口定居意愿的整體性描述,其關注點在于有多大比例的流動人口愿意在城市定居,以及流動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結構性差異[12-13]。隨后學界的關注點轉向流動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響因素,分析的重心由哪些人愿意在城市定居轉為哪些因素制約著其定居意愿。學者探討的因素也由個體、家庭特征逐漸擴展到其職業發展、社會融合、城市制度環境等。如有學者認為,婚姻狀況、外出打工時間、教育、收入等因素會影響農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14]。除這些個體性因素外,職業流動、居住條件、家庭完整性對農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也有影響,職業穩定性對定居意愿有促進作用[15],住房滿意度高的更愿意在城市定居,夫妻同城、子女教育對定居意愿具有較強解釋力[16-17]。在農民工研究中,社會融入也是一個熱點話題,學者研究表明,社會融合能夠增強流動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18],社會交往與社會網絡對農民工城市定居意愿既有直接的影響效應,也能通過城市歸屬感起到間接的影響[19]。另有研究指出,養老保險和子女教育等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提升農民工的市民化意愿[20]。

在研究流動人口城市定居時,除了考察其定居意愿外,還要關注其最終定居行為。在這方面,流動人口的城市購房是一個可期的觀測點。目前,這方面的研究尚不多見,僅有的幾項研究表明,流入時間、戶口性質、性別、收入、婚姻及自身角色認知這類個體性因素會影響城市青年流動人口的購房意愿[21]。此外,家庭人口結構、家鄉與打工地的社會環境對農村外出勞動力購房意愿的影響較大,年輕型家庭、對家鄉環境滿意度低、對城市滿意度高的流動人口在城市購房的意愿更強[22]。還有一項研究認為,良好的經濟地位預期與較高的社會保障參與度對農民工的城鎮購房意愿有促進作用[23]。

綜上所述,21世紀以來我國流動人口的城市定居問題備受關注。在人口遷移理論的關照下,學者對我國流動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作了考察,考察的范圍從流動者的自身條件、經濟回報擴展到家庭整體收益(如子女教育)、社會制度環境(如社會融合、社會保障)。近些年來,隨著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以及城鎮化建設的推進,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業轉移人口在城市遭遇的制度性排斥有所緩解,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也已接納了農民工群體。然而,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的城市定居有何影響?這一問題尚未得到關注。

縱觀已有文獻可以發現,多數研究關注的是農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而以流動人口為對象的研究并未比較不同戶口性質人群間的差異。在城市購房方面,僅有的研究關注的是購房意愿,這無法體現其真實的購房打算以及城市定居能力。當流動人口具有城市定居意愿后,其定居意愿在一定條件下會轉化為城市購房等行為,二者間具有關聯性,但目前的研究未能體現這一點。當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具體安排上存在一定的地區差異,不同類型流動人口在公積金制度的參與上也可能存在區別,對此,本文在考察住房公積金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影響時,比較其對不同戶口群體的作用差異以及在不同地區間的差異。在具體操作上,本文將城市定居分為定居意愿和購房打算兩個維度,前者反映流動人口是否愿意在當前城市永久定居,后者反映流動人口是否正打算在當前城市購房。

三、數據與研究方法

1.數據來源

本文所用的數據來自南開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中山大學、華中師范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蘭州大學聯合課題組2013年“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對策研究”調查。該調查根據地理位置和經濟發展水平,選取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蘭州七大城市作為調查地點。由于缺乏流動人口的總體抽樣框,難以嚴格按照隨機抽樣的方式開展調查。對此,課題組根據七城市政府部門公布的人口統計數據作為參數,在考慮了性別、行業等指標后進行配額抽樣。為進一步提高樣本分布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調查時規定:企業規模在30人以下的,只做一份;規模在30―299人之間的可做三份;規模在300人以上的,可做五份;多份問卷須選擇不同性別、工種、年齡或來源地的外來流動人口,最大可能地增加樣本代表性。根據問卷設計以及本文的研究目的與需要,經過篩選,剔除缺乏相關變量的樣本,最終選取正規就業流動人口有效樣本量為2606人,其中農村戶籍1714人,城市戶籍892人。

2.變量界定

本文旨在考察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影響,主要因變量為“定居意愿”和“購房打算”。在問卷中對應的問題分別是“您是否愿意在當前城市永久定居?”、“您近期是否打算在當前城市買房?”。前者反映的是流動人口在當前城市定居的意愿,后者體現的是在城市定居的行為與能力。根據被訪者的回答,肯定答復的賦值為“1”,否定答復的賦值為“0”。

本文的解釋變量是“住房公積金”,根據相應問題及回答,對有住房公積金者賦值為“1”,沒有者賦值為“0”。另外,在控制變量方面,本文考慮了被訪者的個體特征、經濟條件、就業狀況、城市融入以及城市類型。個體特征包括性別、戶口、年齡、教育、婚姻、入城時間、流動類型;經濟條件包括個人工資水平、家庭年收入水平;就業狀況包括職業晉升與離職預期,前者反映職業發展情況,后者反映就業穩定性情況;城市融入包括與本地人交友、消費方式;在城市類型方面,本文將上海、廣東、天津歸為東部城市,將武漢、哈爾濱歸為中部城市,將蘭州、成都歸為西部城市。各變量的界定與統計描述如表1所示。

在城市定居方面,農民工樣本中有4081%的被訪者表示愿意在城市定居,1324%的被訪者近期有買房的打算;在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中對應的比例分別為5456%和2067%。在住房公積金的參與方面,農民工樣本中擁有住房公積金的比重為1179%,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中有住房公積金的比重為3033%。農民工與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在城市定居與住房公積金參與方面都存在顯著的差異。

在體特征方面,農民工與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亦存在一定的差異。在農民工中男性比重為5942%,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中男性的比重為5789%;農民工平均年齡為30歲,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平均年齡為291歲,在性別與年齡方面二者無顯著差異。農民工平均受教育年限為1122年,城鎮

戶籍流動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為1427年;農民工已婚者的比重為4861%,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已婚者的比重是3867%;農民工在當前城市平均居住時間為670年,城鎮戶籍流動人口相應為775年;在流動類型上,農民工與家人共同在當前城市的比例7121%,城鎮戶籍流動人口相應的比例為6678%。在以上變量方面,農民工與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存在顯著差異。

在經濟條件方面,農民工月平均工資為314338元,城鎮戶籍流動人口為357438元;農民工家庭年收入為709萬元,城鎮戶籍流動人口為906萬元。在就業方面,農民工對職業晉升滿意的比重為4439%,相應的城鎮戶籍流動人口為5551%;在就業穩定性方面,農民工中有566%的人有被辭退的預期,在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中相應的比重為489%。在經濟條件方面與就業狀況方面,農民工與城鎮戶籍流動人口的差異顯著。

在城市融入方面,農民工與本地人交友的比例為7294%,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與本地人交友的比例是8456%;在消費方式上,4110%的農民工認為自己的消費方式與本地人相同,5511%的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認為自己與本地人消費方式相同。在交友與消費上,農民工與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均存在顯著差異。

3.分析方法

基于因變量的二分類性質,本文采用logit回歸模型檢驗住房公積金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影響。logit為概率型非線性回歸模型,是一種多變量分析方法,考察的是分類結果(Y)與若干影響因素(X)之間的關系。它的基本原理是用一組數據擬合logit模型,揭示自變量(X)與因變量(Y)取值的關系,反映的是Y對X的依存關系。logit模型可以預測一個分類變量中每一分類所發生的概率,適用于因變量為分類變量,自變量為二分類或多分類(包括有序多分類和無序多分類)的情況[24]。

本文的因變量“定居意愿”與“購房打算”都是二值變量,選取“不愿意定居”與“不愿意購房”為參照組,構建模型如下所示:

P=expa0+∑ki=0aixi1+expa0+∑ki=0aixi(1)

以上logit回歸模型經過線性變換操作之后為:

lnp1-p=a0+∑ki=0aixi(2)

其中,式中p代表的是愿意定居或打算購房的概率,Xi代表的是影響發生概率的自變量,ai代表的是自變量對概率的反應系數,ao則表示誤差項,即可能對因變量產生影響的其他因素。

在研究策略上,本文首先對全樣本流動人口、農民工、城鎮戶籍流動人口構建住房公積金對定居意愿的影響模型;隨后對以上三類樣本構建住房公積金對購房打算的影響模型,并在模型中加入定居意愿與住房公積金的交互項;最后針對農民工和城鎮戶籍流動人口構建定居意愿與購房打算的分地區模型,并在購房打算模型中加入交互項。在考察住房公積金對城市定居的影響時,本文的基本思路是,如果住房公積金對定居意愿有正向作用,住房公積金與定居意愿對購房打算有正向作用,且二者交互項顯著為正,則表明住房公積金對城市定居既有直接促進作用又有間接促進作用。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1.住房公積金對定居意愿的影響模型

根據前面構建的logit回歸模型,住房公積金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響結果如表2所示。在全樣本模型中,控制其他變量后,住房公積金對城市定居意愿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這點與孫勇等的研究發現一致[25]。有住房公積金的流動人口其愿意在城市定居的發生比是沒有住房公積金者的123(e0207)倍,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了流動人口改善與解決住房問題的心理預期,故而對其定居意愿有正向促進作用。戶口性質對流動人口定居意愿的影響未達到統計顯著性,即在控制其他變量后,農民工與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在定居意愿方面沒有顯著差異。

但從分樣本模型來看,住房公積金對不同戶口類型流動人口定居意愿的影響不同。對于農民工而言,住房公積金能夠顯著提高其城市定居意愿,有住房公積金的農民工愿意在城市定居的發生比是沒有住房公積金者的145(e0372)倍。但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而言,住房公積金對定居意愿的影響并不顯著??赡艿脑蚴嵌邊⑴c公積金制度的門檻不同,在長期缺乏制度保障的背景下,參與公積金制度對農民工而言具有象征性意義,提高了其自我預期。而城鎮戶籍流動人口本身具有市民身份,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其而言是一種籌資購房的工具,其使用價值未改變該群體的定居預期。

在不同戶口類型流動人口中,控制變量對城市定居意愿的影響亦存在差異。在個體特征方面,年齡、婚姻狀態對流動人口定居意愿的影響不顯著,而性別、教育、流動類型、入城時間對定居意愿有顯著影響。其中不同性別的農民工在城市定居意愿上不存在顯著差異,但不同性別城鎮戶籍流動人口的定居意愿存在顯著差異,男性的城市定居意愿弱于女性。教育對不同戶口類型流動人口的影響程度不同,在農民工樣本中,相比于初中及以下教育水平者,高中和大專及以上教育水平者有更高的城市定居意愿;但在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中,相比于初中及以下教育水平者,只有大專及以上教育水平者具有更高的定居意愿。流動類型與入城時間對不同戶口類型流動人口的定居意愿都有顯著的影響,無論是農民工還是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與家人在同一城市以及在城市居住時間越長者具有更強的城市定居意愿。

在經濟條件方面,個人工資水平與家庭收入水平對農民工以及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定居意愿的影響均不顯著。在就業相關變量中,晉升滿意度與離職預期對農民工城市定居意愿有顯著影響,晉升滿意度高的、離職預期低即就業穩定性強的農民工更愿意在城市定居,但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則無顯著影響。社會融入類變量對不同戶口類型的流動人口定居意愿都有顯著的影響,與本地人交友、消費方式與本地人相同者具有更高的城市定居意愿。

有研究指出,在居住決策中,個體特征、家庭特征與家庭生命周期等非經濟因素比經濟因素更重要[26]。在本文的定居意愿模型中同樣可以發現,個人工資與家庭收入這類經濟因素對流動人口定居意愿的影響不顯著,但個體特征、社會融入這類非經濟因素對流動人口定居意愿有顯著影響。此外,從模型中可以發現,流動人口的定居意愿存在顯著的地區差異。相比于東部城市,無論是農民工還是城鎮戶籍流動人口,流入地為中、西部城市者具有更強的定居意愿。

2.住房公積金對購房打算的影響模型

定居意愿是流動人口在城市定居的前提,在一定條件下,流動人口的定居意愿會轉化為定居行為,并最終實現城市定居。前面的模型分析表明,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那么,公積金制度能否幫助流動人口實現城市定居呢?本文通過城市購房來考察流動人口的定居行為,并檢驗當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實現城市定居的影響,模型結果如表3所示。

從全樣本模型a中可以看出,定居意愿對購房打算有顯著的正向影響,愿意在城市定居的流動人口近期打算買房的概率更高,其買房的發生比是無定居意愿者的306(e112)倍。住房公積金對流動人口購房打算有顯著的促進作用,有住房公積金的流動人口近期打算在城市買房的發生比是沒有住房公積金者的143(e0359)倍。住房公積金能夠用于購房貸款,為買房提供了資金支持,降低了流

尤絲誄鞘新蚍康某殺荊因而,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流動人口在城市購房的概率更高。

控制其他變量后,不同戶口類型的流動人口在購房打算上并無顯著差異。但從分樣本模型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不同戶口類型流動人口購房打算的影響不同。對農民工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未

提高其購房打算;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對購房打算有很強的正向影響效應,有住房公積金者近期打算買房的發生比是沒有住房公積金者的365(e1294)倍。這表明,總體上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提高流動人口的購房打算,即幫助流動人口實現城市定居,但這種效應主要存在于城鎮戶籍流動人口

中??赡艿脑蛴袃蓚€方面:一是農民工的就業穩定性與就業能力相對弱于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在職業轉換的過程中住房公積金制度斷保的可能性較大,故而弱化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功能;二是城市購房對家庭經濟資源的依賴性較大,住房公積金用于城市購房的前提是具備一定比例的自籌資金,而在這方面農民工要顯著弱于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因而對農民工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城市購房的促進作用受到限制。

為進一步考察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影響,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住房公積金與定居意愿的交互項。結果發現,在全樣本模型b中,住房公積金與定居意愿的交互項系數顯著為正,即對于流動人口整體而言,住房公積金能夠強化定居意愿對購房打算的正向作用。但這種強化作用存在戶籍差異,在農民工樣本模型中交互項系數不顯著,而在城鎮戶籍流動人口樣本模型中交互項系數顯著為正。這表明,在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中,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強化定居意愿對購房的正向影響,而在農民工群體中這種作用不顯著。

在控制變量方面,亦存在一定的戶籍差異。在個體特征類變量中,無論是對農民工還是城鎮戶籍流動人口,性別、年齡、流動類型、入城時間對流動人口城市購房打算的影響都不顯著。教育跟婚姻對購房打算有顯著的影響,相比于初中及以下受教育水平者,大專及以上受教育水平者在城市購房的概率更高;相比于未婚者,已婚的農民工在城市購房的概率更高,但在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中,婚姻的影響不顯著。在經濟條件方面,個人工資水平對購房打算無顯著影響,而家庭收入對城市購房有促進作用,且家庭收入的正向作用主要體現在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中。

在就業相關變量中,職業晉升與離職預期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城市購房打算無顯著影響;職業晉升對農民工購房打算無顯著影響,但離職預期對農民工購房打算有顯著的影響,預期會離職的農民工打算購房的概率更低,這表明對農民工而言,就業穩定性比職業發展更重要。在城市融入方面,與本地人交友對購房打算的影響不顯著;消費方式對購房打算則有顯著的影響,認為自己的消費方式與本地人相同者,其打算在城市購房的概率更高,但在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中,消費方式的影響不顯著。其可能的原因是,對農民工而言,對城市消費方式的認同體現著其在經濟與觀念上的市民化,是一種由農民到市民的轉變,進而能夠影響到其購房打算;但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而言,由于其本身就是城市居民,對消費方式的認同無法起到與前者同樣的作用。另外,從模型中可以看出,流動人口的城市購房打算存在顯著的地區差異,相比于東部城市,流入地為中、西部城市的流動人口在城市購房的概率更高。

3.住房公積金影響城市定居的地區差異

前面分析表明,總體上住房公積金制度既能提高流動人口城市定居意愿,也有助于其在城市購房,但對不同戶口性質流動人口的作用效果存在差異,且流動人口的定居意愿與購房打算均存在區位差異。為檢驗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不同類型城市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影響效應,本文構建分地區樣本模型,考察住房公積金制度對農民工以及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影響,結果如表4所示。為簡化表格,表4中不再報告其他變量的影響系數與標準誤。

其中,定居意愿模型展示了東、中、西部三類城市中住房公積金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響。結果表明,控制其他變量后,在三類城市中住房公積金都能夠顯著提高農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這與前面農民工總體模型中住房公積金能夠提高定居意愿這一結果高度一致。但對于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而言,僅在東部城市住房公積金對定居意愿有正向影響,這與前面城鎮戶籍流動人口總體模型中住房公積金對定居意愿無顯著影響這一結果有所差異。這說明對農民工而言,住房公積金對定居意愿的影響不存在地區差異;而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而言,住房公積金對定居意愿的影響存在地區差異,只有在東部城市住房公積金起到了提高定居意愿的作用。

在購房打算模型A中,定居意愿對兩類流動人口的購房打算都有促進作用,但住房公積金的影響效果則不同。對于農民工而言,在東、中、西部三類城市中,住房公積金均未顯著提高其購房打

算,這與前面農民工總體模型中住房公積金沒有提高購房打算這一結果完全一致。對于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而言,住房公積金能夠顯著提高其購房打算,但這種作用只存在于東、中部城市,這與前面城鎮戶籍流動人口總體模型中住房公積金能夠促進其城市購房這一結果有所差異。這說明,對于農民工而言,各類型城市中住房公積金制度確實未能提高其購房打算,而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其購房打算的影響存在地區差異,在東、中部城市,有住房公積金者更有可能在城市購房。在不同類型城市中,既存在房價差異也存在區位優勢差異,西部城市房價相對較低,住房公積金能夠帶來的經濟效用也相對較低,因而公積金對購房的作用沒那么大。東、中部城市盡管房價較高,但其區位優勢更明顯,

在有能力支付購房的首付款時,住房公積金在東、中部城市中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購房所起到的經濟效應更大。

在購房打算模型B中加入定居意愿與住房公積金的交互項。結果顯示,對于農民工而言,在三類城市樣本模型中交互項系數均不顯著,對于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而言,交互項系數在不同類型城市樣本模型中的顯著性不同。在東、中部城市中,住房公積金能夠強化定居意愿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購房打算的促M作用,在西部城市中則無這類促進作用。結合城鎮戶籍流動人口的定居意愿模型,可以發現,在東部城市中住房公積金既能提高其定居意愿,又能提高其購房打算,且住房公積金與定居意愿的交互項也存在顯著作用。這表明,在東部城市中住房公積金制度既能直接促進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在城市購房,也能通過提高定居意愿間接影響其在城市購房。

五、結論與討論

流動人口的定居選擇既影響著勞動力資源在空間上的配置,又影響著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在新常態下,各地為發展經濟而進行的資源競爭將更加激烈,而勞動力資源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不可忽視,尤其是隨著市場體制的完善,以往對勞動力的流動性約束將趨于弱化,如此,在長期經濟發展中勞動力的作用更加重要?!鞍簿訕窐I”是流動人口實現城市定居的基本要素,本文考察了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影響,進而回應在城鎮化建設中如何實現“人的城鎮化”,以及在地區經濟發展中城市如何留住勞動力。本文的主要發現如下。

第一,對于全體流動人口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定居意愿與購房打算都有顯著的促進作用。相比于沒有住房公積金的流動人口,有住房公積金者更愿意在城市定居,其在城市購房的概率也更高。在定居意愿方面,非經濟性因素如城市融入具有更高的解釋力,而經濟性因素的作用則不顯著。相反,在購房打算方面,經濟性因素的作用較強,但僅限于家庭層面。這表明流動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具有一定的理想化傾向,城市化與現代化發展提高了流動人口在城市居留的心理預期,但其真正實現城市定居卻受到一些現實性因素的制約。

第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不同戶口類型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影響效果不同。對于農民工整體而言,住房公積金對其定居意愿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但對其城市購房無顯著影響。公積金制度提高了農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但對其城市購房打算未起到促進作用??梢哉f,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了農民工在城市定居的心理預期,但并未提高其在城市定居的能力。與此不同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整體而言,未顯著提高其定居意愿,但對其購房打算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對于農民工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象征性意義大于其實際使用價值,參保改善了其以往缺乏制度保障的局面,具有較高的心理效用,但受自身及家庭條件的限制,住房公積金的保障功能難以發揮。而在城鎮戶籍流動人口中,住房公積金對于購房的工具價值大于在定居意愿方面的心理效用。

第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影響存在地區差異。對于農民工而言,在東、中、西部三類城市中,住房公積金對其定居意愿均有顯著促進作用,而對其購房打算均無顯著影響。但對于城鎮戶籍流動人口而言,情況有所不同。在東部城市中,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提高該群體的城市定居意愿,但在中、西部城市中無此效應。在東、中部城市中,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提高該群體的購房打算,且能夠強化定居意愿對城市購房的正向作用,但在西部城市中無此效果。綜合而言,在東部城市中,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具有直接與間接的促進作用,一方面直接提高其在城市定居的能力,另一方面通過加強其城市定居意愿來提高其在城市購房的概率。東部城市具有較高的區位優勢,盡管其房價較高,但住房公積金帶來的經濟效用也較高。

城市定居是流動人口與就業城市之間雙向選擇的結果。從產生定居意愿到落實定居行為是流動人口實現城市永久居留的基本過程,在此過程中城市的制度環境與社會經濟政策起到了篩選作用。當城市傾向于留住流動人口時,便會降低其篩選標準或提高自身對流動人口的吸引力,其中通過相關政策安排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提供激勵是一種慣用做法。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城市住房保障項目,理論上能夠改善就業者的居住狀況,從而提高城市吸引力,進而強化其定居行為;同時作為一個共濟性的購房基金計劃,理應能夠提高就業者在城市購房的能力。即一個理想化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的城市定居應當具備直接與間接的促進作用,但本文的研究結果表明,這種理想化的政策效應只在東部城市對城鎮戶籍流動人口有效。值得說明的是,盡管從統計的角度來看,流動人口希望實現城市定居的比例不低,但其最終能否落實有賴于所在城市的具體政策安排。2016年上海等大城市的人口控制政策勢必會提高流動人口在城市定居的門檻,對本文的結論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本文討論的是在既定的城市人口控制政策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影響效應。

本文的研究發現具有重要的政策含義。為促進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業轉移人口的城市定居,有序推動新型城鎮化,并且提高城鎮化的質量,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第一,繼續擴大城市住房保障體系的覆蓋范圍。盡管目前農民工等外來群體已被納入住房保障體系,但從參保率來看,保障的人群依然有限。當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繳費上依托于單位,而無單位的非正規就業人員則不在制度范圍內。針對該類群體,應當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可及性與繳費的適應性,靈活制定繳費與待遇標準,將未保人群納入制度范圍。第二,深度挖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功能。除了提供購房貸款之外,可將其功能擴展到提供租房補貼,為不滿足公租房、廉租房政策規定而又有住房需求的流動人口提供租房補貼。第三,繼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松大城市對流動人口的落戶限制。有研究表明,在城市經濟發展中不同層次勞動者間具有互補性,城市作為吸納勞動力的主要市場,應當將其公共服務資源向流動人口開放,如為流動人口子女在城市接受學校教育提供方便[27]。

本項研究使用橫截面數據檢驗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流動人口城市定居意愿與購房的影響,盡管調查綜合考慮了地區和經濟帶的分布以及流動人口的行業分布,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并且調查過程較為嚴格,調查數據質量較好,但仍然存在不足之處。住房公積金與流動人口城市定居可能存在相互影響關系,也可能存在其他變量的共同影響,從而導致內生性問題。對此,一個可取的解決策略是采用工具變量法,但受數據結構以及問卷內容的限制,我們無法提供有效的工具變量。另外,由于流動人口具有較強的流動性,難以獲取該群體的連續追蹤調查數據。鑒于此,本文沒有考慮住房公積金與城市定居之間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值得慶幸的是,本文中住房公積金影響流動人口城市定居的分地區模型與前面的總體模型在結果上能夠相互印證,因而,本文的結論具有較高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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