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的比例和基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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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的比例和基數

公積金的比例和基數范文1

【關鍵詞】 高校; 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 地區差異

高校職工要安居,才能樂業,才能更好地投身于教學和科研工作。而在住房商品化的改革進程中,在房價飛速上漲的背景下,高校職工,尤其是青年教師購房難日益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作為解決職工購房難的一個重要途徑,住房公積金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視。但認真考察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高校這個特殊領域的運行情況后,筆者卻發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此作簡要分析并嘗試提出一些對策和建議。

一、多數高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偏低且長期得不到調整

繳存基數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時的計算基礎,在繳存比例一定的情況下,繳存基數關系到職工每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高低,最終影響到個人購房能力的強弱。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也就是上年的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那么依據什么來確定上年的工資總額呢?關于工資總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執行)第二章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6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即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高校的繳存基數執行的是財政撥款部分對應的應發工資,俗稱檔案工資或國標工資,而以學校自籌的預算外資金進行校內分配部分,如超課時費、校內津貼、誤餐補貼、科研獎勵等往往沒有計入工資總額。如浙江省嘉興市2008年在調整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文件中就明確規定:一次性發放的補貼與獎勵,以及部門、單位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獎勵,不得計入繳存工資基數。山東濟寧市則將應發工資扣除住房補貼、規范性補貼、規范性津貼、交通津貼、其他工資等,約有占工資總額55%以上的工資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眾所周知,1999年校內津貼制度改革之后,國內高校在收入分配上采取的是國家工資和校內津貼雙軌并行的二元分配模式,其中的校內津貼主要來自學校創收的預算外資金,由學校根據職工崗位、職稱、績效等因素進行自主分配,這部分在職工收入總額中所占比例一直呈上升趨勢,在一些收入來源廣、效益比較好的高校甚至能占到收入總額的65%以上。很多地市在確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時把這部分排除在外,不僅大大降低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收入,無法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合理避稅效應,削弱了大家的購房能力,而且嚴重違反了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一種違法行為。

與繳存基數低、構成不合理同時存在的是,很多地方的公積金繳存基數一定下來就是多年不變,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職工收入的變動嚴重背離。以筆者所在的曲靖市為例,最近一次的繳存基數調整是在2007年,繳存基數按照2007年6月30日前經曲靖市勞動人事部門審定的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工資構成結構統一計提。如今4年過去了,職工的工資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工資總額也有了很大增長,但除了因個人的職稱、職務變動而引起小幅變動外,住房公積金基本上還是原地打轉轉,如果將這4年來房價飛速上漲,貨幣不斷貶值的因素考慮進去,住房公積金對于教職工改善住房問題起到的幫助作用實際上是越來越小。與繳存基數長期不調整相對應的是,各地對繳存基數的限額卻在經常調整,以昆明市為例,2009年以來繳存基數限額調整了3次,繳存基數最高限額從2009年的6 543元調整到2010年的12 455元,翻了差不多一倍,這為很多效益較好的單位增加住房公積金倒是大開了方便之門。反觀眾高校,住房公積金仍然巋然不動,這進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使得很多高校收入本來就偏低的職工在與其他單位的對比中倍感失落,甚至萌生去意。

分析起來,繳存基數和比例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一是地方政府財力有限。高?;径际秦斦~撥款單位,一旦提高繳存基數和比例,按1:1或更高的配套比例,對很多財政緊張的地區來說將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因此政府部門缺乏調整的積極性。二是調整程序比較復雜,環節多、耗時長。一般說來大致需要以下步驟:首先需要民間呼聲比較高,有關單位提出調整請求;然后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才會聯合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統計部門等進行聯合調研,提出初步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政府審核通過后一般還要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接著是經市人大通過后列入下一年的財政預算和部門預算;最后由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上報具體數字。三是高校本身的原因。很多高校領導對住房公積金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往往認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和比例都是國家規定的,該怎么交就怎么交,很少考慮去主動爭取調整的可能。再加上有的高校,特別是新建本科院校,在生均經費撥款很低、擴張建設壓力大的情況下,資金非常緊張,對增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也是有心無力。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部分高校的人事和財務部門沒有積極就調整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情況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等、靠、要”的思想比較嚴重。

二、地區差異大,造成人們心理不平衡

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是以市為單位的,也就是俗稱的屬地化管理。在不違背國家統一法規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據本地情況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由此也導致各高校因所處地市的不同,在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上都存在較大差異。筆者抽樣調查了云南省和省外幾個兄弟地市2010年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具體情況如表1、表2所示:

表中的“財政工資”,是泛指財政撥款對應的工資收入;“工資總額”則泛指在“財政工資”基礎上含校內津貼等高校自籌經費解決的工資性收入。從以上兩表可以看出,昆明、鄭州雖然是省會城市,房價比一般地市要高一倍左右,但繳存基數卻是財政工資,繳存比例處于一般水平;大理、阜陽等雖然是一般的地級市,繳存基數卻是工資總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7年1月1日,大理州就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原來以職工基本工資計算,調整為按工資改革后的工資總額計算。在全國范圍內,阜陽的繳存比例達到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上限,即20%。根據表1,如果以一個有5年工齡、有講師職稱的教師為例,在文山州每月扣繳的住房公積金總額約為240元,在昆明約為500元,在大理約為1 200元,而在阜陽約為1 400元,最低和最高兩者相差達1 000元左右。從表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的高低和當地政府的財政能力以及房價并不具有很強的關聯關系,財政能力強、房價高的地方住房公積金未必高,如昆明市;財政能力低、房價低的地方住房公積金未必低,如邯鄲市。究其原因,當地相關部門對民生的重視程度、以高校為代表的事業單位與政府的博弈起到了主要作用。

住房公積金在不同地區高校之間的差異容易產生幾個方面的負面作用。首先是對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產生打擊。畢竟人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的心理。在如今這信息發達的社會里,職工之間更易進行薪金方面的相互比較,如果相形之下自己的住房公積金偏低就會產生很大的不平衡心理,容易積累怨氣,從而影響到工作狀態。其次是不利于人才跨區域流動。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房價低、公積金較高的地區的職工一般不愿意到房價高、公積金低的地方工作。最后是對當地房地產的健康發展也會產生不利影響。如果職工住房公積金偏低,其住房消費能力就會偏低,當地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就會少幾分活力。

三、部分高校在執行公積金政策時一些做法不合理

高校在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業務中起著很重要的橋梁作用,高校的具體做法往往影響著公積金政策的落實效果。經了解,目前高校在執行住房公積金政策時存在以下不合理的情況:

(一)學校充當擔保人,要求職工以房產證提供反擔保

在高校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保證資金安全并便于操作,往往要求由貸款申請人所在高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職工違約時,首先由高校協助公積金管理中心采取告知、扣除工資等方式對不良貸款進行追償,如果仍然無法催還貸款,則由高校代其償還。如果某高校職工違約率高,高校又不及時承擔保證責任的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不再受理該單位公積金抵押貸款的申請。高校為了降低自身風險,在為職工提供擔保的同時又要求職工提供反擔保,一般做法就是要求職工提供房產證作為抵押。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首先是高校的擔保主體資格是不合法的?!稉7ā返诰艞l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擔保人。其次,很多職工,尤其是年輕教師都是初次購房,拿不出房產證作為自己的還款保證,這時學校往往拒絕為他們提供擔保,致使他們貸款無門。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高校的負擔,而且不便于人才流動。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不及時

很多高校不是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按月繳納住房公積金,而是每半年或1年繳1次。原因很多,有的是等財政配套的專項資金下來后才繳;有的是因資金緊張,將每月代扣的住房公積金挪作他用,拆東墻補西墻;還有的僅僅是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怕麻煩。這些做法不僅會影響到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而且會降低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利息收益。

(三)對違約教師沒有積極采取有力的催收措施

有些教師因各種原因不及時還款,但由于是本校職工,礙于人情,學校的公積金經辦部門長期不管不問;還有的教師因辭職、考博等離開學校后不還貸款,學校又無法從其工資中扣款,扣壓的房產證又不能拿去變賣,導致貸款長期逾期,嚴重影響到其他教師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對策及建議

根據上文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分析,對癥下藥,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工作。

(一)積極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調整建議

一方面高校作為事業單位中一個重要的智力密集型群體,作為科技、文化發展的一個重要陣地,在當地有一定的話語權,很多職工也都有參政議政的身份和能力,只有及時發出自己的聲音,才能喚起政府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重視,也才能有力維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權益;另一方面,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調整需要政府逐級審批,需要很多政府部門的通力合作,高校只有積極呼吁、廣泛聯系才能有力推動相關政策的出臺。在國務院的重視和推動下,各高校都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績效工資改革,改革后工資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絕大多數教師的工資都有了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的問題也成了當前的一個焦點問題。如果高校管理層抓住這個改革的契機聯合其他單位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對問題的解決將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提高高校的繳存比例

客觀來說,目前的住房公積金額度相對于高漲的房價來說還是較小的。高校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為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不失為一種以人為本、留住人才的好辦法。補充住房公積金與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備金,用于職工的住房消費,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補充住房公積金屬于非強制性繳納的社會保障項目,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替員工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據筆者調查,目前已經有西華師范大學、天津大學、南開大學等高校在實行這種辦法。西華師范大學的做法是根據職工的職稱、職務、工齡、現有住房面積等確定一個比例系數,每月按應發工資乘以該系數后得出為職工繳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每月打入為職工專門辦的住房公積金卡里。由于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操作起來比較復雜和麻煩,更簡便快捷的做法是提高單位的繳存比例。經高校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市級政府同意后,高校就可以提高公積金繳存比例。如河北省邯鄲市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邯鄲財政供養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開始上調,單位繳存部分由10%調至15%,個人繳存部分由6%調至8%。

(三)改變高校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時的不合理做法

首先高校應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商,由貸款擔保人變為義務的貸款協助者。需要貸款的教師應到社會上尋找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服務機構購買擔保服務。高校之所以有做貸款協助者的義務,是因為高校對本校教師的資信、財產等狀況比較了解,對本學教師的行為有較強的約束能力,在協助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貸前調查、貸款催收等方面起可以起到積極作用。這樣一方面符合《擔保法》的規定,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學校承擔最后還款責任的風險。其次高校應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對違約的教師要積極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貸款催收,必要時從工資中直接扣款,對可能發生壞賬的貸款制定預警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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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的比例和基數范文2

關鍵詞:房地產、購房、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待遇

中圖分類號:F293.3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了解決廣大職工的住房問題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其設立宗旨是國家支持的一種社會自助形式,通過金融互助,增強繳存公積金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工及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是保障性和互的職工個人住房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轉款是將職工個人帳戶住房公積金款項通過購買合同以及房產公司及單位開具證明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轉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政府部門所屬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公積金,委托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發放的優惠貸款,經過借款申請、審批借款、辦理借款手續,貸款使用及償還等步驟。

一、住房公積金性質特點

(一)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二)互,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

(三)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當前庫車縣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是繳存基數差異大。根據《阿克蘇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暫行管理辦法》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原則上不超過地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倍至3倍。職工當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職工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職工工資總額主要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含單位年度考核工資,即第十三個月的工資)、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是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規定繳存基數的上限,加之地區不同行業和單位之間的工資收入差距懸殊,造成繳存基數差距大。

(二)是繳存比例差距大。根據文件精神,地區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經地區管委會批準,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地已規定的繳存比例。但由于近幾年不同行業、企業的收入差距拉大,行政及事業單位還在嚴格執行此規定,但是企業因自己掙錢,所以沒有嚴格限定,各地企業執行的住房公積金占職工工資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較大繳存基數高的單位,其繳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達20%,而繳存基數低的單位其繳存比例僅為5%,相差達4倍。

(三)是繳扣住房公積金銜接不暢。由于某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人事部門辦理,工資中代扣住房公積金又是財務部門,兩個部門應每月及時對帳,如繳扣住房公積金有出入時,應每月查帳,及時調整,但實際工作中兩個部門總是各做各的工作,不會共同把關,造成每月攤銷住房公積金出現余額,只有財務人員自己查帳,沒有及時解決銜接問題。

(四)使用率不高。一是貸款手續繁瑣、限制多,門檻高;二是支取條件嚴格,提取數受到限制;三是部分地區房價絕對水平較低,消費者還不習慣負債消費,一般都通過自籌資金一次性付款,造成地區公積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四是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優勢不明顯,表現在與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差距較小,又受到貸款額度的限制,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

(五)覆蓋面窄,受惠人數少。目前單位只是對正式在編人員繳納公積金,而對聘用員工不繳納公積金。許多私營、民營企業沒有參加到公積金體系中,另外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農民等目前尚未納入公積金繳存范圍的群體。

三、對策及建議

針對目前庫車縣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應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方面的制度,加強管理,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的使用率。

(一)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應切實履行起職責,盡快按照要求,規范繳存基數,堅決杜絕擅自擴大繳存基數、超比例繳存公積金問題,避免公積金中心成為繳存單位工資外發放薪金補貼的渠道。

(二)健全單位內部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建立單位內部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嚴格把關住房公積金的繳扣程序。

(三)提高貸款限額,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利率

一是提高貸款限額。各個地方應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房地產市場的具體情況,及時調整貸款限額。

二是放寬貸款條件??蓞⒄丈虡I銀行的住房貸款發放條件,適當降低個人購房的首期付款金額,。

公積金的比例和基數范文3

截至2012年12月,全國累計繳存總額達到5.03萬億元,繳存余額為2.68萬億元,實際繳存職工人數達到1.02億,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與人數均呈現不斷上升的態勢,但與同統計口徑的社?;鹄U交人數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擴覆工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繳存覆蓋率還有較大的上升空間。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中存在的問題

1.整體的繳存覆蓋率不高

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總體偏低是一個極為普遍的現象,經過長期努力這個問題一直沒能得到很好解決。目前,全國大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大都在70%~75%,部分中西部偏遠地區則更低,維持在55%~60%。按照現行的統計口徑,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覆蓋率與社保相比,存在著明顯的差距。

2.繳存覆蓋面分布不均衡

從單位層面來看,目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大部分集中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私營企業的制度覆蓋情況不甚理想。建設銀行進行的一項調查問卷顯示,70%的私營企業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或只為部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30%的私營企業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也未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40%的私營企業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但只為部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從群體層面來看,絕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主要為農民工群體)、勞務派遣職工和私營企業職工的公積金繳存率最低,這三類群體中的絕大多數被排除在制度繳存范圍之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農民工不足總數的20%,而勞務派遣工和私營企業職工的繳交率也僅有30%左右。

3.繳存數額差距懸殊

今年1月7日、8日,《人民日報》連續刊發《公積金百倍差距怎么辦》、《住房公積金當姓“公”》兩篇報道,指出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懸殊的問題。據調查,現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已達到驚人的141倍,最低的每月繳存公積金僅100多元,最高的已達1萬多元。這種現象已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多數職工對此意見很大。

4.繳存標準不一

在繳存基數方面,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應當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繳存基數的選取卻是五花八門,有的企業將職工的月基本工資作為繳存基數,有的企業將社保部門的最低月工資標準作為繳存基數,還有企業將內部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在繳存比例方面,2006年建設部等部門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但在實際操作中卻發生了最低限突破5%、最高限突破12%的情況,造成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嚴重不一致。

三、上述問題的成因分析

1.制度強制力不夠,執法效果不佳

一是有些城市政府出于招商引資的考慮,擔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會增加企業經營負擔,進而影響整體的投資環境,因而,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支持力度較弱;二是住房公積金的執法手段單一,主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而中心的執法程序又不嚴格,加之執法人員普遍不足,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處理周期較長,處罰措施較難兌現,執法效果不佳,難以對違法企業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三是新《勞動合同法》將住房公積金列在社會保險之外,并未納入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勞動仲裁部門不受理職工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申訴,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度執行的難度。

2.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過大

現行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按此規定,在繳存比例既定的條件下,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多少完全取決于本人工資水平的高低。目前,社會上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以及同一單位內部職工收入差距過大,收入分配嚴重不均,收入最高10%和最低10%群體的平均收入差距從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這在客觀上造成了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差距也被相應的拉大,產生了“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的現象,但究其主因仍然是社會收入分配本身差距過大造成的。

3.“控高保低”政策執行不到位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結余資金等與資金規模密切相關。按現行規定,增值凈收益上繳地方政府,結余資金完全由地方管理。部分地方政府為使增值收益最大化以及利用住房公積金作為籌碼獲取銀行貸款支持城市建設,萌發了盲目擴大住房公積金資金規模的沖動,而對于繳存比例突破規定的上限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也沒有明確具體的罰則。上述兩方面的原因導致部分企業隨意突破“控高保低”限制,違規繳存住房公積金,有些國有壟斷企業甚至將繳存比例調高為單位和個人各20%。另一方面,對困難企業繳存額低于規定的問題,地方政府不夠重視,致使長期以來,各地困難企業職工繳存額過低,更有大部分私營企業不為職工(尤其是農民工)繳交住房公積金。

4.制度吸引力不足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是“濟貧不濟富”,即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然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卻出現了“逆向補貼”現象。目前,真正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受益的實際上是中高收入人群,而絕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卻鮮有享受制度福利的機會,造成“窮人不夠用、富人用太多”的問題。由于近些年房價高企,中低收入和低收入群體根本買不起房,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沒有對這兩類群體做出相應的安排,在利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費等方面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使大多數中低收入繳存職工只有盡繳存義務的份,被迫成為住房公積金的儲蓄戶,面臨著存款負利率而導致的資金縮水風險。對他們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已逐漸淪為“雞肋”制度,無關痛癢,無足輕重。

四、應對措施

1.拓展繳存擴覆方式,有序穩妥地推進執法,不斷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在推進繳存擴覆的工作措施中,可采取以幾種方式:一是依托地方政府,將繳存擴覆工作列入當地各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或為民辦實事項目具體內容,依靠政府行政推動擴覆工作,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二是發揮政府部門優勢,聯合推進企業建制擴覆,依靠社保、工商、稅務和總工會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為,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通過將住房公積金繳存規定列入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列入單位誠信事項、列入和諧勞動關系基礎條件等方式,加大政府部門對單位建立和開展制度情況的約束力。三是公積金中心繼續履行好自身催建催繳的職能,努力提高催建催繳效果。對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的執法應有序適度,不斷提高制度執行力。

2.擴大政策覆蓋范圍,實現城鎮全體勞動者繳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戶籍職工與城鎮戶籍職工差距正在縮小,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里居無定所,有著極強的解決住房問題的愿望。從縮小城鄉差別、體現社會公平的角度,應當將他們平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繳存范圍。對于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理應與城鎮職工一樣,享受國家住房政策帶來的好處。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覆蓋范圍,實現城鎮勞動者全體繳存,是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

3.一個設區城市實行同一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體現出繳存主體的責任大小。在繳存基數既定的情況下,繳存比例是決定主體責任的關鍵因素。從公平、合理的要求出發,政府籌資比例應根據一個時期內政府在房地產領域的稅收收入、土地溢價收入和當地收入房價比合理確定。一個城市中對單位和個人應當實行相對穩定的同一繳存比例。

4.完善制度,增加制度吸引力

按住房公積金的私有屬性,增值凈收益應反饋給繳存職工,用于保障繳存職工基本住房需求,不再上繳地方財政,打消地方政府提高繳存上限、擴大繳存額度的沖動。同時,從以下三個方面不斷增加制度的吸引力。

一是拓寬使用渠道。允許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和物業費。對需要政府托底性住房保障群體中的繳存職工,屬于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支持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對新就業的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用本人和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的余額支付房租;此外,應當允許全體繳存職工使用公積金支付物業費。二是實行差別化貸款政策。對有條件通過市場購房和租房的中高收入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和個人購房貸款的政策支持;對于中低收入職工,即所謂的“夾心層”群體,購買政策性住房的,提供優惠于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差別化貸款和貼息貸款。三是提高存款利率水平。目前的存款利率只是簡單參照居民儲蓄存款,且采用了期限短、水平低的利率檔次。公積金存款利率定價機制應保持相對獨立,要在考慮通脹因素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同期限居民儲蓄存款利率水平確定,這有利于提高繳存者的積極性和保護公積金繳存者的利益。

公積金的比例和基數范文4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1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城鎮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但是,我國現有的住房公積金政策與經濟發展的形式脫節,地區繳存不均衡、不同單位繳存比例差額懸殊,因而急需改革完善。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1.繳存比例差距較大,導致分配不公。不同繳存單位的繳存比例、繳存額、計繳工資的基數差距較大:壟斷行業的個人繳存比例要比地方機關、企事業單位高30%左右;壟斷行業將津貼、補貼打入計繳工資基數,企事業單位一般僅以基本工資作為計繳基數,企業的更少,低收入者很難享受這一住房保障制度帶來的好處,高收入者公積金比較高,通過換房使房價更是居高不下。

2.公積金覆蓋范圍比較小,受惠人較少。按照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城鎮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應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但在目前,只有具有單位正式在職職工身份的員工,才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因此,城鎮個體職業者等非單位從業人員、農民工等都被排除在外。

3.高收入群體使用住房公積金避稅。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所得,職工個人應按照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是免繳個人所得稅的。一些高收入群體利用這些政策缺陷變相提高福利,壟斷性行業利用這一政策大量的逃稅。

(二)公積金風險防范機制和內控制度不健全

1.公積金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公積金的運行隱含很大風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住房公積金被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我國西北地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資金管理分散,有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把住房公積金用于城市建設或其他與住房無關的項目上。

2.內控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分散,過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缺乏嚴格的內控制度,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屢見不鮮。

(三)公積金使用率較低,資金沉淀率較高

1.部分地區房價絕對水平比較低,消費者不習慣負債消費,在購買房產時自籌資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該地區公積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較低。

2.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優勢不明顯,受到貸款額度的限制,同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差距較小。

3.公積金貸款手續復雜繁瑣,限制較多,資金的安全性比較高,使用渠道較為單一,支取條件又比較嚴格,同時對公積金使用人的要求比較高。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市場競爭意識不夠,市場推廣力度不大,房地產開發企業更愿意與商業貸款合作,同時,很多銀行要求開發企業從本行發放個人貸款,擠占了一部分公積金貸款市場份額。

(四)公積金管理水平較低

1.住房公積金辦理手續繁瑣,限制條件比較多。申請貸款手續復雜,審批時間較長,限制條件比較多,一些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產評估、抵押等業務時設置障礙比較多,貸款的規模和金額受到較大的限制。

2.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比較低。我國有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都不高,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軟件、硬件有很大差距,嚴重影響了工作效率。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建議

1.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保障范圍。①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項目的一種,可以按照不同收入水平調整不同的貸款利率,貸款對象收入高低直接與當地房價相掛鉤,以保障廣大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②適當調高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③加快擴大保障范圍,加大強制力度,要保證為在職職工繳納公積金。同時,加大對農民工、城鎮自由職業者等特殊工作者的保障力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實施,加大執行力度,使需要購房的低收入群體能享受到優惠的政策,促進社會的和諧。

2.加大沉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對沉積住房公積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因為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較低、利用范圍有限,造成大量資金沉積。①簡化住房公積金的辦理程序,規范審貸制度和業務流程,減少住房公積金的審批環節,為貸款申請人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②將沉積住房公積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上,進一步優化信貸機構,滿足人們多樣化的住房貸款需求,提高公積金的使用率,使金融機構得到發展,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3.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①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工作,通過大量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意義和作用,盡可能的使更多的人了解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深入推廣住房公積金制度創造良好的群眾基礎和輿論環境。②嚴格執行國家對于高收入者公積金的繳存額實行封頂限高的政策,要防止不同階層的公積金繳存差距過大,建立和諧的公積金制度。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該切實履行職責,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規范繳存基數,避免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為繳存單位工資外發放補貼或者企業逃稅的渠道。應該加強對資金的管理,按照規定開設公積金的繳存、增值收益及貸款賬戶。

三、結語

住房公積金的發展是國家經濟發展、國民生活質量、金融的發展等國民經濟發展指標的具體體現,是推動我國國家經濟健康發展的動力。同時,住房公積金的發展也會進一步推動我國住房建設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穩定的發展。因此,應當針對住房公積金出現的各種問題,采取適當的措施,完善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最終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恩逸.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應發揮主導作用[J].體制改革,2008(09).

[2]叢誠.中國住房和公積金制度發展大綱[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8.

公積金的比例和基數范文5

公積金最低交多少,這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要看各地不同的政策和企業及個人的比例。根據《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與個人的繳費比例在8%至12%之間。按2000元確定繳費基數的,按8%繳納。然后企業和個人每人交160元,每月加起來就是320元的公積金。公積金的計算公式為:“個人和單位每月繳納的公積金金額”等于“上月工資平均值”乘以“住房公積金比例”。按照規定,一般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最低是8%,但是職工個人也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企業約定繳納公積金高于8%,只要不超過12%即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來源:文章屋網 )

公積金的比例和基數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住房公積金;應對方案

住房公積金的實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了職工的居住條件,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住房公積金設立的初衷來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轉變住房分配機制,將住房的實物福利分配通過住房公積金的形式逐步轉變為貨幣資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可以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貸款有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通過向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可以降低職工貸款購房的還款負擔;有利于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通過住房公積金長期的積累,逐步提高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從而增強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我國住房公積金事業在短短十多年期間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存在著發展不平衡、管理不規范、相關制度執行不嚴等問題。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分析

1.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進行操作,銀行負責儲存,財政日常監督。然而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并未認真履行其職責,履職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甚至都未能保證每年一次管委會會議的正常召開。管委會的所有職責幾乎全部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代勞,從資金的歸集、提取到發放貸款,再到購買國債、利益分配都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手操辦,這無疑會給公積金管理埋下隱患,加大管理風險。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必須接受社會公眾、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然而這些監督幾乎都為事后監督,在監督方式上也僅限于現場檢查,未能對公積金運作全過程進行實時的監控,其監督作用十分有限,難以從根本上消除公積金管理隱患與風險,保障公積金安全。

2.住房公積金欠繳、停繳、不繳現象普遍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具有社會性、強制性、工資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單位(包括國有企業、國家機關、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單位、集體企業及其他企業)都應當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是企業應當履行的義務。然而實際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基本上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主,少有非公有制單位(如私營企業、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等)為員工繳存公積金。雖然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對于未按規定繳納公積金的企業,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經濟處罰,然而申請強制執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長,還會花費高額成本,所以這些都難以保證經濟處罰的落實。

3.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基數差異較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對最高繳存比例進行規定。在20世紀末期,剛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社會各企業、各階層收入差距相對較小,在公積金繳存金額方面,沒有太大差異。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社會各階層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漸拉大,出現了明顯的兩極分化,但是公積金制度并未及時作出調整,在同一地區,不同企業所執行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差異較大,一些繳存基數高的企業,繳存比例也較高,公積金月繳存額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見,這種現象會使不同單位職員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

4.公積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出發點是解決居民建房、買房的資金問題,實現普通員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買得起房”的愿望。根據公積金政策規定,職工在使用公積金時,不僅可使用公積金賬戶資金購買住房,還可以在貸款方面享受優惠利率。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的貸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貸款目的不是為了解決住房問題而是改善住房條件。對于有真正住房困難問題的人群,在房價的飛速增長下,其難以承擔購房款、還款的經濟壓力而買不起房,在公積金貸款方面,由于其擔保條件嚴格,對資金的安全性要求較高,所以一些公積金繳存基數較低的人群無法利用公積金獲取貸款,更談不上享受優惠政策了??傮w來看,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扶貧功能正在逐漸弱化,其難以實現低收入人群的購房愿望。

二、解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相關對策

1.完善管理體制,強化外部監督、管理

(1)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加以調整、完善,使公積金管委會的監督、決策作用得以全面發揮。目前,公積金管委會屬于臨時的、松散的組織,其決策能力弱,不具有實際掌控權,所作決策難以在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切實執行?;诖耍斜匾压e金管理委員會建為常設機構,負責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運作,并服從管委會管理、監督,以解決管委會監管困難的問題。

(2)完善外部監督、管理體制,將財經監督落到實處。財政部門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僅限于審核管理中心管理費用預決算,并未對公積金提取、歸集、使用等情況實施監督。銀行考核機制都以吸收、儲存為中心,對公積金管理中心這一大客戶,銀行職員都是唯恐怠慢,對于監管職責,基本上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于這種情況,相關部門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完善相關制度,切實整頓。

2.擴大公積金覆蓋面

(1)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細化和改進,增強其可操作性,可在條例中增加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依據。

(2)要增強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權。在公積金歸集方面,可借鑒其他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歸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來落實行政執法職責。

(3)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加強與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工商部門間的聯系,實現資源共享,以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時掌握哪些單位沒有繳納公積金。

(4)做好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工作,增強人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促進公積金制度的落實,從而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覆蓋面。

3.健全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規章制度

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要科學核定,制定公積金年繳存額上限,限定繳存金額,從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縮小公積金繳存金額差距,矯正畸形、無序的分配制度。借鑒社?;鸬恼魇辙k法,實現管理使用、征繳工作的分離開展,強化部門間的溝通、聯系,對地方配套辦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積金繳納辦法,以免出現監管漏洞、稅源流失。此外,公積金制度還應當適當向低收入人群傾斜。對于低收入人群、困難企業,可制定合理的傾斜政策,比如繳存最低額度。低收入人群購買經濟適用房,可享受公積金貸款貼息優惠。對于從未使用、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時給予一定的利息補助。

三、結語

住房公積金政策在我國實施十多年以來,雖然仍存在著不少問題,但其也切實為部分城鎮居民解決了住房資金問題,總體來說應當是功大于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問題的凸顯,說明了相關政策的滯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們必須強化監管體系、擴大政策覆蓋面、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從而真正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

參考文獻:

[1]趙乃麗.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的風險及其應對[J].學術交流,2013,(7).

[2]葉文淵.淺談現階段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方法[J].中國外資(上半月),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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