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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病學和精神病學的區別范文1
神經癥概念的提出及認識的演變
早在1769年,蘇格蘭醫生William Cullen把神經癥作為一類疾病術語提了出來。他認為神經癥是“沒有發熱和沒有局部病變的感覺和運動病”,是“神經系統的一般性疾病”。他在理論上把神經癥明確地區別于神經系統以外器官的疾病。隨著醫學的發展,約在19世紀神經癥被逐漸公認為沒有神經病理形態學改變的一類神經功能障礙。在1859年,Paul Bri-quet描述了Briquet綜合征,提出了疾病的心因觀。后來,法國人JeanMartin Charcot及其3個學生(JosephBabinski,Pierre Janet,SigmondFreud)通過對癔癥、疑病癥的系統研究,確立了心理社會因素在神經癥發病因素中所占據的重要地位。從19世紀后期到20世紀中期,由于心理學派的蓬勃發展,精神動力學派、行為主義學派的理論觀點在對神經癥發病的理解和治療上都產生絕對性的影響,這一時期也可稱為神經癥的心理學化時期。近半個世紀來,隨著現代精神藥理學、神經生化和神經精神內分泌學的發展,盡管在神經癥的神經內分泌和神經遞質方面的發現不能確定是神經癥發病的原因或是結果所致,常規的影響5-羥色胺和去甲。腎上腺素神經遞質的藥物以及苯二氮革類藥物對神經癥的治療具有不可否認的效果,生物學觀點在神經癥發病中的作用逐漸受到重視。因此,現代精神病學更趨向于用生物一心理一社會整體醫學模式的觀點來全面理解神經癥。
神經癥概念范疇的發展現狀
神經癥作為一個獨立疾病單元的提出到目前為止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其范疇在不斷的變化。既往神經癥所包括的精神障礙中,有的障礙并不完全符合神經癥的共同特點。如癔癥,它不僅可以沒有自知力,對自己的癥狀并不感到痛苦,同時還可以表現出人格解體。所以,在具有很大影響力的美國的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4版(DSM-IV)中廢除了神經癥的分類概念,取而代之為焦慮障礙、軀體形式障礙和分離障礙。在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ICD―10)中將神經癥性與應激相關障礙和軀體形式障礙歸為一大類,并未對神經癥下描述性定義,也未明確指出神經癥應包括哪些障礙。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仍將神經癥作為獨立疾病單元,保留神經癥的分類,但將不符合神經癥共同特點的癔癥從神經癥中剔除,也成為獨立的疾病單元,體現了我國的精神障礙分類與國際接軌的趨勢。同時,在CCMD-3中將神經衰弱仍保留在神經癥分類中,體現了我國的國情。三種疾病分類對神經癥相應疾病的分類位置見表1。
神經癥概念發展的爭論
神經癥概念從提出到現在是一個不斷發展,不斷爭論的過程。
神經癥本質的爭論神經癥是神經系統的疾病,還是其他系統的問題,隨著醫學的進步,這一爭論也在變化著。當醫學認為神經癥是神經系統的疾病時,又提出是功能性還是器質性的問題。當現代醫學和生物學發現不了有關神經癥的生物學依據時,我們認為神經癥就是心理疾病,是心理因素導致的神經系統功能性疾病。雖然現代醫學不能發現有關神經癥的生物學診斷證據,但在神經生化、遺傳和精神藥理等方面卻發現了不少非特異性的異常。就目前來看,盡管醫學認為應從生物-心理-社會整體醫學模式來理解和治療神經癥,但在其他專業領域,仍然存在神經癥是心理功能異常所致疾病,不需要藥物治療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