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治理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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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治理的概念

農村基層治理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農村命案;主要成因;對策

1 農村命案的主要成因

1.1 行事沖動,缺乏法律意識

由于種種條件限制,大部分農民文化素質低下,加上相關部門法制宣傳工作不到位,由此導致了部分農民法律意識低下,法制觀念淡薄,甚至相當一部分農民處于法盲階段??v觀這幾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他們的頭腦中對法律的意識和概念可以說是一片空白。雖然案件的嫌疑人都明白自己觸犯了法律,但是當問及其作案時的想法時幾名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卻都是說當時沒想那么多。有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僅僅因為與被害人李某發生了幾句口角,便持刀將被害人刺死,兩個幸福的家庭就此終結。由此可見法律的意識在很多人的心中是多么的蒼白,本來可以通過法律渠道正常解決的事情,恰恰就是因為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使小事演變成了無可挽回的悲劇。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沒有前科,并且在案發后都有悔罪的心態,對自己造成的惡果悔恨不已。但是沖動沖昏了他們的頭腦,沒有法律意識的束縛只會讓他們失去理智。

1.2 精神生活空虛,文化水平低下

現在隨著廣大農村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經濟收入的提高,農民的精神生活的質量和對文化知識的積累學習卻在下降。只要在農閑的時候沉迷于賭博、喝酒等不健康的活動。甚至于有的人認為只要自己種好自己的地、掙自己的錢,其他的一切都與自己無關。我不幫別人,別人也不要惹我的自私自利心理,從而使基層的工作難以深入開展,法律宣傳得不到重視。

1.3 民間糾紛增多,矛盾激化

一些農民在遇到矛盾糾紛時,往往不會擺事實,講道理,或求助于司法機關,而是采取過激行為,以暴力和野蠻為榮,進而致使矛盾擴大化;而農村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對此類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調解只是調而不解;一些較小的紛爭,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又無權管轄解決。久而久之村民之間就形成了自己的紛爭自己解決,不向有關部門反映的習慣。不少命案往往就是在一些細小的紛爭得不到及時解決,雙方矛盾越積越深的狀況下發生的。

2 農村命案案件發生的對策

2.1 提高農民群眾的文化素質、道德修養和遵紀守法的意識

一個人的所作所為完全取決于一個人的思想,只有從源頭上查找問題才能夠更好地解決問題。人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質越高,判斷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情緒調控的能力就越強。所以我們說要把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和道德修養及遵紀守法的意識放在重中之重,把普法宣傳和農民的心理健康輔導作為一個長期的工作來抓。把宣傳的側重點放在基層的村屯,采取以案說法和有影響的典型案例相結合的多種多樣的方式來進行法制教育。通過對案例的討論的形式讓農民群眾提高學習興趣,提高農民群眾辨別是非、明白事理和自我調節心理及自我情緒控制的能力,以避免因“小事”引發案件的幾率。

2.2 加強農村的基層組織的建設

農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與此同時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對農民的管理等各方面也出現了脫節的現象。農民處于失控或半失控的狀態,鄉里、村里的號召無人響應,人與人之間和諧相助的場面很難見到,為了一壟地、一棵樹而面紅耳赤。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大力整頓、充實和加強農村基層黨政組織,努力提高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要通過基層組織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實到基層、落實到群眾中去,只要農村的基層組織能發揮好作用,貼近群眾及時掌握農民群眾的思想動態、矛盾糾紛就完全能夠有效的避免案件的發生。

2.3 切實加強對農民群眾的精神生活的關注

正確的引導農民群眾的業余生活,遠離賭博、酗酒和婚外戀等不健康的活動,要進一步遏制和減少違法犯罪,必須大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尤其是要教育和引導廣大農民群眾樹立與時代要求相適應的正確人生觀、世界觀和榮辱觀,積極倡導文明禮貌、助人為樂、遵紀守法的社會公德。要加強農村文化市場建設,積極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娛樂活動。

2.4 及時調解民間糾紛,認真做好疏導性預防

減少基層民警不必要的工作負擔,將基層民警的精力最大限度地投入維護農村穩定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民間矛盾糾紛大排查,及時掌握農村地區因家庭、婚姻及山林、土地、水利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并落實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責任制,重點針對可能釀成命案禍患的各種矛盾糾紛進行及時有效的疏導和調解,真正把各種矛盾糾紛解決在內部、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超前預防民轉刑案件特別是命案的發生。

2.5 繼續狠抓命案偵破,做好震懾性預防

農村基層治理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農村空心化;人口空心化;農村社區建設;政策革新

中圖分類號:C912.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2)05—0103—04

建設一個“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新農村是我國農村社區建設的總體目標,也是我國城市化戰略的重要保障。然而,伴隨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農村人口外流所形成的空心化現象日漸突出,對農業生產、農村公共服務、村民自治以及鄉村社會秩序等產生了消極影響,導致農村社會整體性衰落與凋敝。這一狀況嚴重制約著農村社區建設的良性發展,也對我國城市化進程帶來不利影響。推進農村社區建設的重心之一,就是通過治理創新填充農村空心化,促進農村社區和諧、富裕和發展。

一、我國農村空心化的生成過程關于農村空心化概念,學界大體上形成三種認識:一是空間與聚落的空心化。主要從地理學或建筑學角度,解構農村居住習慣所帶來的土地、空間、聚落的變化規律。如劉彥隨為首的中國科學院課題組認為,農村空心化是由于宅基地普遍“建新不拆舊”以及城鎮化引發的“人走屋空”,導致村莊用地規模擴大、閑置廢棄加劇的一種“外擴內空”的不良演化。①二是人口的空心化。將農村人口空心化看成是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流入城市,導致農村人口下降和農村青壯年人口比例下降,農村剩下的人口大多數是老人、婦女和兒童的獨特現象。②這一研究將空心化的重心從地理空間和建筑轉向人口,實際上是對不斷加劇的農民外流現象的學術關切。三是經濟社會與基礎設施的空心化。這一研究對于空心化的認知更為綜合和復雜,不是簡單的居住空間和人口數量的變化,而是指支撐鄉村可持續發展和文明轉型的資金、技術、知識、人才和需求等資源大量流失所導致鄉村治理手段的匱乏以及鄉村發展的困境。③

在筆者看來,對于我國農村空心化的認知,還必須采取歷史和宏觀的視野來加以審視,放在我國現代化歷史進程中加以把握。20世紀70年代末開啟的改革開放,掀開了我國現代化進程的新一頁。隨著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空心化問題也日益凸顯。實際上,農村空心化是在我國市場化、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驅動下,農村人口外流所導致的農業生產、農村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基層民主乃至社會心理等方面出現的遲滯、弱化與退化現象。農村空心化不僅是農村居住空間與聚落的變化過程,也不僅是單純的農村人口外流問題,它反映了我國現代化進程中農村衰落與凋敝的總體態勢和基本格局。其具體生成機理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市場化促進社會流動加快。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傳統戶籍制度和單位體制出現松動,人們根據市場要素的分配規則尋求謀生、創業和發財的

收稿日期:2012—06—25

*基金項目:民政部2012年農村社區建設理論研究課題《農村“空心化”與社區建設》的主要成果。

作者簡介:陳家喜,男,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副教授(深圳518060),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博士后(上海200433)。

劉王裔,男,深圳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生(深圳518060)。機會。農民可以離開土地,憑借體力或者一技之長到城市中謀生,由此催生了“亦工亦農”的農民工群體。據統計,90年代初,我國農民工群體已達6000多萬人。這一數字逐年增加,截至2011年已達2.5億人以上。與此相對應,從1996年到2009年,農村人口從8.5億下降到7.2億,幾乎以每年1千萬人的速度在遞減。

其二,工業化導致農民跨區域流動。我國工業化發展存在區域之間的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較早接受外資進入,也較早進入工業化階段,因此,農民工在流向上主要是向東部沿海大規模流動,東部沿海地區尤其成為中西部地區農民工最主要的流入地。2010年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務工的農民工分別為5810萬和5065萬,分別占全國農民工的24%和20.9%,同期西部地區農民工跨省務工比例高達59.1%。④這些數字意味著大批中西部農民拋妻別子、遠赴他鄉務工的現實,同時也造成原戶籍所在地人口銳減的后果。

其三,城市化形成農村人口外流。近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1978年我國城市化率僅為17.92%,到2009年城市化率已達46.59%,城鄉二元結構發生很大改觀。然而,城鄉之間的差距卻未有太大變化,城鄉收入差距也在不斷擴大。從1996年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基本處于持續上升趨勢,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總收入23979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977元,城鄉收入差距達3.43∶1。⑤此外,城鄉之間在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差距也在不斷擴大。城市的工作機會、收入水平以及生活居住環境對于農民具有極大的吸引力,促使他們背井離鄉到城市尋找工作機會。

綜上所述,農村空心化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農村人口減少的社會現象。我國農村空心化現象體現的是中國快速現代化所導致的農村社會結構的整體性變遷。市場化改革推動社會流動束縛的解除,工業化帶來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城市化加劇城鄉差距的擴大,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劇了農村空心化的發展,推動了社會結構的變遷。

農村基層治理的概念范文3

資金“瓶頸”問題。推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需要地方財力和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強力支撐。就目前而言,一方面試點單位農民集中居住建設資金平衡仍有問題,整理出來的三產用地出讓收益,少則每畝100萬元以上,多則要達到200萬以上,資金才能平衡。另一方面,即使試點先導區整理出來的非農建設用地能拍賣到100萬元以上,但農民集中居住全面推開后,面上整理出的土地都去做三產用地可行嗎?屆時還能拍賣到那么高的價格嗎?因此,一些基層干部認為,農村居民集中居住的整體推進難度較大,具體要做成什么樣?靠誰做?怎樣做?已不僅僅是資金平衡,發展的問題很多。

農業的重新定位問題。發達地區的農業究竟如何定位?這是蘇南基層農村工作部門同志常提及的問題。是穩定家庭聯產承包?還是大規模集中經營?推進大規模的土地流轉,集中的土地如何經營?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農業招商難;另一方面即便能引進工商資本,又存在內行者資金不足,資金充足者對農業外行的問題。還有,現在大力推進觀光旅游農業有沒有后顧之憂?當地農民進城沒法種地了,承包給外來農民經營對當地農民收入有何影響?蘇州提出生態、高效農業到底怎么運作?怎么與現行家庭經營體制接軌等等?;鶎愚r村工作同志面臨一大堆需要破解的現實問題。

農村產權確認、流動與權益保護問題。當前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城鄉居民不動產產權的明晰度和市場化程度有巨大的差別。城市居民的不動產主要是住房,土地證和房產證齊備,產權流轉方便,交易順暢。而農村居民的不動產,包括承包土地、宅基地及住房的產權不明晰,更無法自由流轉。另一方面,雖然蘇南大多數地區的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已量化到社區內所有成員,并以社區股份合作社方式進行運作與管理,但這種量化到社區居民頭上的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通常只享有分紅權,不可轉讓,不可繼承,不能變現,不可流動。在當前打破行政界線、大規模推進集中居住的背景下,農村產權的不明晰和不可流動,將使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運行安全、社員股東權益的保障面臨嚴峻挑戰。目前已出現的情況是,有的社區股份合作社僅以2%、3%的年息作為分紅,還有的社區股份合作社已解體。

村集體非農建設留用地指標落實問題。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許多村集體通過村民集中居住而整理出來的非農建設留用地指標,要么被縣市、鄉鎮占用;要么因留用地指標不能落實到具體地塊而無法開發利用。部分地區村集體非農建設留用地指標被占用或不能落實開發地塊,不僅嚴重挫傷村組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也制約了村組集體經濟的發展,不利于農村基層的穩定。

基層主觀能動性發揮問題。當前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主要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動力。如何發揮基層的主觀能動性?一方面,現在蘇南地區集中居住一戶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10多萬元,拆遷補貼更是一個龐大的數目,完全依靠政府難度大。另一方面,現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農村的許多社會事業建設靠村委會。但現行的政府財政補貼,除了直補給農民,就是扶持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而其他方面,如農村基層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方面的財政補貼則很少。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六點政策建議:

加強對基層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宏觀指導。建議盡快研制出臺政策文件,從概念、內含、實施路徑、操作程序、配套改革、政策扶持等,全方位加強江蘇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宏觀指導。包括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地區的分類指導:哪些先“一體化”,哪些后“一體化”。一切應從現實出發,因地制宜,科學規劃,量力而行,逐步推進,力求實效。不同類型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可以有不同的城鄉一體化發展路徑和模式。當前既要防止好大喜功、不切實際的盲目冒進,又要糾正工作中觀望、等待和不思進取的態度,扎扎實實推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形成有梯次的多元化格局。

推進以確權頒證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配套改革。當前我國,特別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正處于農村城市化的快速推進期,在這社會結構的大變動時期,明晰農村產權顯得極為重要。這不僅是一項惠民工程,也是保證農村社會得以長治久安的一項重大基礎性工程。當前需要明晰的農村產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地塊)、農村房屋產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股權等。所有這些農村產權,都應通過深入細致工作,逐一明晰,并實施確權和頒證。

加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市場和擔保體系。明晰農村產權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但最終目的是為了讓農民擁有的資產資本化,能夠在產權有序流動中增加資本收益,讓市場在農村資產的合理配置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應加快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和農村產權交易擔保體系,為農村產權流轉和農業產業化項目投融資提供專業化服務。農村產權交易所應樹立并貫徹為廣大農民服務的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對產權轉讓方的農戶不收取交易服務費用,對產權受讓方只收取交易服務成本費用,對農村產權的流轉實行政策性扶持。

著力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和社會保障水平的差距。一是大力發展地方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二是維護和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的不盡合理的規定和收費,簡化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的各種手續,改善進城農民的就業環境,保障進城就業農民的各項權益,切實解決好當前比較突出的有些地方存在的拖欠工資、勞動條件較為惡劣等問題;三是依法維護農民的土地等財產權益,不與農民爭利;四是進一步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和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三農”支持力度。

農村基層治理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農村公共產品 供給主體 失衡 政府

    自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制度經歷了數次變遷,但每次變遷的結果都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供給效率低下的問題,制約著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從根本上講,供給效率低下的深層原因就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出現了失衡,其中供給主體的失衡尤為突出。本文試圖在界定供給主體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失衡現象進行深入剖析,進而提出重構的政策建議。

    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確定

    農村公共產品是與農村私人產品相區別而存在的。筆者認為,農村公共產品是區別于農村私人產品,在農村地域范圍內為農民、農村和農業發展所提供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收益外溢性的物品或服務。農村公共產品按照消費競爭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農村公共產品是指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完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如農村基層政府行政服務、農業發展戰略研究、農業基礎科學研究、大江大河治理、農業信息系統、農業環境保護等。然而,現實中的絕大多數農村公共產品是以準公共產品的形式存在的。農村準公共產品是指介于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在消費過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主要包括:一是在性質上近乎純公共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如農村義務教育、電力設施、小流域防洪防澇設施建設、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等。二是一般準公共產品,如農村高中(職高)教育、水利設施、醫療、鄉村道路建設、文化館等。三是在性質上近乎私人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如農村電信、電視、成人教育、自來水等。后兩類準公共產品在相當程度上又可視為俱樂部產品,其特點是受益人相對固定,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圍通常限于少數利益相關的受益人。根據公共產品服務范圍的大小,公共產品通常又可分為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地區性的公共產品和社區性的公共產品。由此可見,農村公共產品具有多層次性的特征。由于不同層次公共產品本身特性的差異,決定了上述物品提供的目標指向不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供)主體也必然存在差異。

    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中,涉及三個基本參與者,即消費者、生產者和安排者(吳金明,2004)。消費者直接獲得或接受公共產品,它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群體、機構或組織;生產者直接組織產品生產或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業、志愿性組織或是消費者自身;安排者(也稱提供者)指派生產者給消費者,指派消費者給生產者或選擇物品的生產者。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志愿性組織,甚至于消費者自己。本文談及的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僅僅是指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即農村公共產品有誰來提供。

    在傳統的理論和實踐中,通常認為由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車”行為,如果由市場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供給,必然會造成公共產品供給的低效率,因此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理應成為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公共產品供給的責任必然要由政府承擔??紤]某些公共產品的特殊性,如消費者的地域集中性、局限性以及公共產品供求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性等因素,由私人供給可能更有效率。正如薩繆爾森指出的那樣,“一種公共物品并不一定要有公共部門來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門來提供?!币虼?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主體不是唯一的,從組織形態上看第三部門、私人組織、社區和社會公眾都是比較現實的選擇。但實現這一局面取決于其他行為主體的能力、以及他們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狀態。就行為主體的能力而言,在一些有形公共物品生產上,私人組織的能力并不比政府遜色;在提供社區性公共物品方面,中央政府并不見得比社區自治組織更有效;在對行業進行管理時,政府也不見得比行業協會更有效。就政府與各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而言,它們不僅僅是管制與被管制、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而且還是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的合作關系、伙伴關系或良性互動關系。之所以強調合作式的伙伴關系,是基于以往公共管理主體與社會公眾之間不對稱的關系格局而言的。在傳統的行政體制下,“公共物品的生產不是由消費者說了算,而是由生產者說了算,由此導致了不恰當的公共物品生產的高成本和過度生產”;但反其道而行之,即完全由消費者說了算,則會陷入另一種不對稱關系之中,即公共管理主體的主動性和戰略能力很難得到體現。

    二、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失衡的原因及其效應分析

    1.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失衡的表現及其原因

    理論分析和實踐經驗表明:在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中,應依據公共產品的層次和特性,構建政府、農村社區、私人部門、非盈利性組織(也稱第三部門)四位一體的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結構。但目前我國現行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在供給主體方面卻存在著嚴重失衡的問題。

    (1)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單一,缺乏政府以外的其他參與者?,F行體制下,私人組織、第三部門等參與主體受政府政策、產權界定和自身文化素質等因素的影響,難以大規模進入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領域,政府仍是單一的供給主體。其表現為:1私人組織(包括企業)參與不夠。公共物品私人供給的一個重要障礙就是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致使收費變得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劃算。無論是科斯定理提出的解決外部性的辦法,還是布坎南提出的“俱樂部理論”,都強調了產權和效率之間的聯系。因而,解決公共產品私人供給問題的前提條件是公共產品的產權明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產權不明晰,產權殘缺阻礙了私人組織參與公共產品的供給。同時,在我國,農村公共產品最大的受益者——農民缺乏對農村公共產品進行供給的激勵。由于公共產品本身的特性,決定了農民同其他多數人一樣,都希望由別人來提供,自己能成為“免費搭車者”。2農村第三部門的發展滯后。第三部門通常是指區別于政府組織和市場組織之外的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的集合,是那些主動承擔社會公共事務和公共福利事業的社會中介機構,其共同特征是民間性、自治性、志愿性、非營利性、公益性和合法性等。第三部門的主要作用在于它能提供政府和市場都無法有效提供的公共產品,可以對多樣、快速變化的社會需求做出及時的反應,從而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別的公共產品,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需求。在我國,長期以來,公共產品主要由政府來負責供給,私人組織和第三部門的作用遠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3農村社區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近些年來,不少國家對政府、市場與社區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別是把傳統政治學、行政學很少討論的“社區”概念,視為設計未來公共事務治理模式的關鍵因素,由此,“社區主義”在歐美國家幾乎已成為拓展公共管理領域的新思潮。社區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制度化的社會自治領域”,對于解決社區性公共問題、自給社區性公共物品、實現社區性公共利益發揮著極大的作用。在我國農村,由于鄉鎮政府職能向村級組織的滲透,村民委員會部分失去了應有的自治色彩,成了具有行政權力的“準政府”,難以準確的表達農民的意愿,難以發揮自治組織在村級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主導作用。

    (2)供給責任不清,供給主體錯位。公共產品自身的特性,決定了政府必然是農村公共產品的重要供給主體。但在實際中,中央與地方在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責任劃分上不盡合理,造成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錯位。1有關政府在供給農村公共產品上的缺位。與城市公共產品相比,農村公共產品的明顯特征是純公共產品少,準公共產品多,并且界限相對模糊,加之農村地域的分散和自然環境的差異,其生產帶有分散性,因而政府提供與否的收縮性較大。在我國,當涉及兩級或多級政府間的共同事務時,中央政府、各省、市、縣及鄉政府在公共產品供給責任的確認、調整機制及分擔標準等方面,缺乏一個明確有效的分擔機制,隨意性較大。例如,基礎教育、基本醫療、計劃生育都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具有很強的溢出效應,屬于全國性公共產品,應當由中央政府提供和融資,但實際上這些供給責任推給了縣鄉政府以及村委會來負責。2鄉鎮政府在供給過程中的錯位。一方面,由于上級政府的缺位,鄉政府承擔著與其財力極不相稱的職能,支出負擔沉重;另一方面,由于鄉政府職能過寬,機構設置過多,生產性支出處于萎靡狀態,影響了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3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在供給過程中的困境。村委會是農村社區內的公共物品的組織者,但在鄉鎮政府與村委會關系沒有理順的情況下,鄉鎮政府經常利用政治權威將屬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共產品的供給責任推卸給村委會,從而影響到村級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

    (3)中央與地方固有事權及支出責任的界定不夠明確。主要體現在:中央政府把本應由自己供給的公共物品,通過轉移事權交由縣鄉政府和農村社區提供。由于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權的同時,并沒有相應賦予農村基層政府和社區足夠的預算資金,只能由農村基層政府和社區自行解決,事權與財權的不統一,導致了農民負擔過重。

    [NextPage]

    2.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失衡的負面影響

    (1)單靠政府提供無法滿足農民實際需求,從根本上制約了農村的發展。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農戶對公共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多。單一的政府供給主體,因財力限制和供給的強制性很難完全滿足農戶的有差異的公共產品需求,既影響農業生產的持續穩定發展,又導致農村黨群和干群關系的緊張。

    (2)政府作為唯一的供給主體使得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渠道過于單一,導致農民不堪重負。隨著公共產品種類的增多,范圍的擴大,公共支出不斷增加,政府籌集不到足夠的公共資源,政府對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越來越喪失主渠道的作用。在政府不能發揮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主渠道作用的情況下,其他供給渠道又沒有形成,為了確保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的運轉,政府就不得不強行向農民攤派各種費用和勞動,集資興建社會公益事業,加重了農民負擔。

    (3)單一、失衡的供給主體制度,使政府從供給機制上管死了一切,限制著企業、個人、社會團體等的參與,也給政府的供給部門提供了充分的尋租機會,最終導致城鄉公共產品水平的巨大差距(馬曉河、方松海,2005)。長期以來政府的重工輕農、重城輕鄉政策,使有限的資源源源不斷的從農村流向城市,形成了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造成城鄉相對獨立的公共產品供給體系。在農村,農民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大都由農民上繳稅費的方式自己來承擔,而且公共產品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劣于城市公共產品,這對于農民和農村地區來講,顯然有失公平。

    三、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重構中的制度安排

    對上述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失衡的狀況,必須在深化農村改革中,改變政府作為公共產品唯一提供主體的尷尬局面。筆者認為,在進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重構中,最重要的是,必須營造一種有益于實現農村公共產品提供主體多元化和多層次制度安排的、良好的政策與制度環境。

    1.以人為本,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建立城鄉一體化均衡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

    站在實現以人為本、“五個統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戰略意義和緊迫性,從根本上實現發展觀的轉變。按照新的發展觀的要求,指導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各項實踐。擺脫傳統的根深蒂固的城鄉居民社會權益“天然有別”的思想觀念的束縛;進一步推進政府自身改革,加快實現政府角色和職能的轉換,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增強責任意識;徹底改變“重城輕鄉”、“重城輕農”的國家公共產品制度安排,盡快建立起城鄉一體化的均衡的公共產品供給體系,向城市和農村提供均衡的公共產品。

    2.政府提供相應政策,充分調動其他供給主體的積極性和優勢

    各級政府可通過精心策劃和宣傳,以及提供補貼、獎勵、直接委托或各種優惠政策等多種方式,引導、支持、鼓勵、吸引政府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積極參與,并積極引導、幫助、支持其他組織和個人形成一種穩定的或制度化的參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有效機制。實現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多元化,一定要對建成后的農村社會公共產品明晰產權關系,該屬集體的就歸集體,該屬農民個人的就歸農民個人,千萬不能做侵犯農民利益的事。產權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制度安排,只能由政府來界定。只要產權關系明晰了,農村公共產品的多元供給主體結構才能有效形成。

    3.加快建立農村自主治理的村民自治組織,完善和探討村民自治的多種實現形式

    我國廣大的農民普遍生活于分散的村落之中,實行村民自治更容易符合農村的村情民意和提高農民的滿意度,更容易激發農民參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熱情。要讓自治組織在農村公共產品中發揮主導作用,就必須激活民間組織的各種積極作用,完善和探討村民自治的多種實現形式,加強農民的汲取機制、共識機制、協調機制、表達機制、整合機制和利益再分配等機制的建設,充分發揮農民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農民真正成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參與者、受益者、監督者和管理者,走上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正確之路。

    4.建立、健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相關法律、法規

    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必須要有法律的保障。如上所述,解決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必須要實現城鄉公共物品的統籌供給。大家普遍認同應根據公共產品的不同層次來確定各級政府的供給責任。在我國,由于農民是一個龐大的弱勢群體,只有通過法律的規定,使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相關制度法律化、規范化,才能切實保障我國農民的切身利益。就我國目前而言,一方面要加快修改不適應新形勢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還要細化、完善并制定、出臺新的有關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加快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制度化、法制化的步伐。

    參考文獻:

    1.黃志沖。農村公產品供給機制創新的經濟學研究[J].中國農村觀察,2000,(06)。

    2.熊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分析與模式選擇[J].中國農村經濟,2002,(07)。

    3.涂曉芳。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給[J].中國行政管理,2004,(02)。

農村基層治理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農村公共產品 制度變遷 農民負擔

關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研究成為近年來理論研究的熱點。筆者檢索到有關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專著有5部,論文657篇,碩博士學位論文142篇,本文擬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觀點進行梳理。

關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研究內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幾方面:農村公共產品的內涵、制度變遷、供給現狀、問題及對策: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與農民負擔相關性分析。

一、農村公共產品的內涵

(一)公共產品的概念、特征及分類

關于公共產品的概念及特征,國內學者大多贊同薩繆爾森的定義: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減少的產品。薩繆爾森對于公共產品的特征描述有三個: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外部性。而消費上的外部性與消費上的非排他性所造成的搭便車行為非常相似,所以,學界通常認為公共產品的兩大特征為: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

關于公共產品的分類,則根據不同標準,分為不同種類,根據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強弱程度,可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劉千賀(2006)還認為: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來看,可以分為全國公共產品和地方公共產品:城市公共產品和農村公共產品:家庭公共產品、社區公共產品、地方性公共產品、全國性公共產品和全球性公共產品。

(二)農村公共產品的概念及分類

農村公共產品則是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來分類的。農村公共產品即是在農村中相對于私人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產品。

在農村公共產品中,根據其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強弱程度,又可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按農村公共產品受益的范圍可分為全國性農村公共產品和地方性農村公共產品。

按農村公共產品的功能可分為,一是維持農村基層政權正常運轉的公共產品,二是有助于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公共產品。

二、關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變遷的研究

胡洪曙(2007)通過時期和責任制時期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需求表達機制、決策機制比較、籌資機制、生產和管理機制特征的比較,說明農民在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在逐步增強。

謝好(2006)通過分析傳統農業社會時期、民國時期、時期、家庭承包制時期、稅費改革后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分析了國家和農民的互動。

曲延春(2008)通過分析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演變,揭示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變遷的實質就是城鄉利益、工農利益特別是國家與農民的利益關系不斷調整的過程。

從以上文獻可以看出,學者們主要是從國家和社會關系的角度來考察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變遷的。

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形成的原因

(一)當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供給總量不足與部分產品供給過剩并存。陳榮佳(2006)認為,供給總量不足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農民急需的生產性公共產品供給嚴重不足。另一方面是社會事業類公共產品供給嚴重短缺。熊國兵(2007)從公共基礎設施、社會保障方面、農技服務方面的現實狀況分析了公共產品供給的不足。孟凡斌(2007)則從中央對農業支出的規模和從地方財政對農村的支出規模來看的下降趨勢得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總量不足的結論。黃雪萍(2006)則分別分析了浙江省和全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總量不足的現狀。

劉保平、秦國民(2003)認為,與農民急需的一些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狀況相反,在許多農村地區,一些農民不需要或者需求較少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供給卻大量過剩。如貧困地區大量修建農貿市場、休閑廣場、歌舞劇院、高檔賓館等。

第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結構不合理。雎黨臣(2007)認為當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結構不合理體現為:農民急需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農民不需要的公共產品供給過剩:重大中型水利設施建設,輕一般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重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輕教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重農村科學教育文化事業發展,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何菊芳、虞拱辰(2005)認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是:一是農民急需的公共產品供給嚴重不足。二是涉及到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供給嚴重短缺。三是較少需求的公共產品供給過剩。四是部分公共產品的提供損害農民利益。

第三,公共產品供給的不公平性。劉保平、秦國民(2003)認為,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現在城鄉之間的供給不公平和農村地區間的供給不公平兩方面。

(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的原因

第一,取消農業稅造成的影響。睢黨臣、王征兵(2007)認為,伴隨著取消農業稅政策的實施,農村鄉(鎮)、村兩級組織制度外籌集財政資金的渠道基本上被堵死,財政收入銳減,鄉(鎮)、村兩級組織可支配的公共資源減少,使得本來就匱乏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日益突出。由于財力所限,中央政府在短期內不可能承擔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全部投入。所以,取消農業稅將使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面臨嚴峻的挑戰。

于奎(2005)認為,取消農業稅政策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造成了制度約束,具體體現為:收入上移,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缺乏基層財政保障:鄉鎮政府財權與事權不對稱,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失衡;轉移支付力度小、制度不規范導致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不平等;鄉鎮政府改革滯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缺乏。

第二,供給主體的單一,導致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失衡,偏離農民迫切需求。劉千賀(2006)認為,目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渠道仍是沿襲農村改革前的格局,農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而政府因財力緊張無法生產更多的農村公共產品,不能滿足農民的實際需要。

邊洪強(2007)認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存在政府壟斷現象。其主要特征表現為:政策決策、政府投資、政府生產。

第三,各利益主體的博弈。邊洪強(2007)認為,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存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與農民的博弈。博弈影響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和農民的關系,從而影響到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效率。

第四,自上而下的公共產品供給決策機制的影響。劉千賀(2006)認為:自上而下的公共產品供給決策機制也是導致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

劉保平、秦國民(2003)認為,農民無法在公共產品供給決策中反映自己的意見,表達自己的需求偏好,最終形成了不反映需求的帶有強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

第五,長期實行“城鄉分治”的管理制度形成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黃雪萍(2006)認為,“城鄉分

治”、“重城市輕農村”的管理制度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和以此為基礎的城鄉有別的公共產品籌資制度。

四、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改進的對策

(一)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建立多元化的農村公共產品籌資體系

于奎(2005)主張:政府是要強化公共財政理念,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二是加強財政投資的主導作用,促進多元化投資格局的形成:三是考慮開征農村公共產品稅收,如開征具有專項使用目的的治理環境污染稅種:四是積極引導民間資金和外資。

劉千賀(2006)認為,農村公共產品資金來源要多元化,具體包括以下渠道:政府的轉移支付;私人、企業和銀行的資金投入;農民交納的“一事一議”籌資和費用:強制保險收入:慈善來源。

(二)實現供給主體的多元化

張穎舉(2008)主張,繼續加大政府投入:進一步引入市場供給;引導非營利組織參與;鼓勵農民自我供給:實行大村莊制,改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

王俊(2006)認為,可以參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層政府、農村社區組織、企業、個人等。根據公共產品的不同性質和受益范圍,由相應的主體來提供。

吳友群、廖信林(2007)界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農村社區、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機構和組織、私人和企業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范圍。

(三)改變“自上而下”的供給決策機制

吳友群、廖信林(2007)認為。應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建立農民需求表達機制,實現決策程序“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轉變。

劉千賀(2006)則主張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供給方式。

(四)保證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協作關系

劉千賀(2006)主張通過以下方式減少各利益主體在博弈過程中,所造成的成本損耗。首先要明確政府自身職責,優化供給方式;其次要確認收費合法地位,吸引其它供給主體加入:同時要明晰產權,法律制度雙重保障其它供給主體利益。

(五)借鑒國外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成功經驗

廖紅豐、尹效良(2006)在介紹泰國、印度、日本、美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狀況的基礎上,指出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的經驗。

楊勇、黎振強、羅能生(2008)在分析韓國、日本經驗的基礎上,指出發達國家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啟示為:通過各種補貼發展農村各項基礎建設事業:政府構筑農村社會保障網:引導和扶持農村發展各項社會事業:逐步減少對農民的各種政府管制。

五、農村公共產品與農民負擔的相關性分析

(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增加農民負擔的主要原因

1 城鄉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差異加重了農民負擔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認為,城鄉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差異加重了農民的負擔。劉雅佳(2008)認為,二元結構造成農民的不公平的成本分攤。

2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職責劃分不清,加重了農民負擔。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認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上的錯位、缺位加重了農民負擔。

3 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監督機制的不完善。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認為,缺乏對農村公共產品有效的監督機制導致了農民負擔。甘霞(2005)認為,乏力的監督機制造成公共收入使用混亂。

(二)基于減負考慮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設計

1 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劉雅佳(2008)提出,政府應為主體提供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制度,具體體現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務,實現城鄉財政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建立城鄉統一稅制,取得農村成本分擔的公平。甘霞、王英平、朱延松等人也主張建立一體化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

2 明確區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職責。劉雅佳(2008)提出,一方面要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另一方面要明確地方政府職能,重構基層政府職能:省、市、縣政府負責的農村公共品主要應包括耗資大、影響社會發展時間長的公共產品以及跨地區交叉供給的公共產品的補助。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直接需要鄉鎮政府的服務。

3 加強對農村公共產品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劉雅佳(2008)主張通過以下途徑加強對農村公共產品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制度公開。全民監督:完善鄉鎮基層政府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的決策與監督職責:建立獨立于政府機構外的監督體系。

從當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研究現狀不難發現:關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理論研究較為充分,實證研究卻相對薄弱:對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主體關系較少論述。這將是今后研究的難點和重點。

參考文獻:

[1]劉千賀.后農業稅時代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研究[I].蘇州大學,2006.

[2]胡洪曙.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的歷史演變及對比研究[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7(2).

[3]謝好.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變遷研究[j]華中科技大學.2006.

[4]曲延春.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變遷研究[j]山東大學,2008.

[5]陳榮佳.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探討廈門特區黨校學報,2006(4).

[6]熊國兵.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現狀透析與路徑選擇[j].華中師范大學,2007.

農村基層治理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水務一體化; 農村; 水管理; 水務市場

Abstract: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water supply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rural water management study.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rural water management can make a comprehensive,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reform of the water affairs.Key words: water affairs; rural areas; water management; water market

中圖分類號:G812.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水務是指以水循環為機理、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務。水務一體化管理是指對所有涉水事物的統籌協調和統一管理,即對區域的防洪、排澇、抗旱、城鄉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污水處理及回用、水土保持、城市節水、農田水利、農村水電等城鄉水務實行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全球最大的水危機是水管理危機,我們必須更高效的管水、用水。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的概念已然成為大勢所趨,然而由于遠離城市,農村的水務管理仍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1 加強農村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必要性

“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突出了農村社會在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是解決城鄉發展不協調和構建新型城鄉關系的必然要求。同樣,研究城市水務一體化管理,離不開對農村水務管理的研究,農村地區占有大部分的面積,相應的水務工作內容繁雜,正確認識農村水務管理的重要性,才能使水務一體化全面、協調和可持續。

1.1 加強農村水務一體化管理是水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我國干旱及半干旱地區的面積約占全國總面積的一半,主要分布在我國的西北、內蒙古、華北及青藏高原的絕大部分地區。這些地區的地表水資源比較缺乏,城市的高速發展普遍大量開采地下水資源,過量開采,引起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造成地面下沉、海水入侵等不良后果,使生態環境惡化。至于同一河流上、同一水源地內,由于不能統籌兼顧,使各種水利設施的布置雜亂無章,破壞合理的水循環而釀成的種種災難在國內外更是常見。因此在考慮城市需水的同時必須兼顧農村的水利設施,農村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中就必須樹立與貫徹“三水(大氣水、地表水、地下水)”統觀統管的思想和措施,只有統籌兼顧的實行水務管理一體化,才能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1.2 加強農村水務一體化管理是提高水務工作效益的需要

由于城鄉發展的不平衡,農村水利設施重建輕管,以往的農村水務工作難免失之片面,比如打井不管供水、供水不管排水、管農業的不管水資源、管節水的不管農作物。這就造成了全都負責、可全都不負責的局面,只有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明確職能,統籌建設管理,合理調配,在充分利用水資源的同時又不破壞水資源環境,從而降低水資源利用成本、提高水務管理效益。比如機井管理,機井建設使用管理和水資源管理的有機結合將是節水、節能、合理利用地下水的有效途徑。

2002年新修訂實行的《水法》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后,有利于克服部門職能交叉、政出多門、辦事效率低下的弊端,有利于制訂統一的水務規劃,使水資源綜合規劃與水源、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有機結合,有利于統一制定合理的水價,明確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供水排水價格政策,統一征收有關規費,加大征管力度。同時也能更好的發揮水務工程的經濟效益,區分公益性項目與經營性項目,確定不同的投資機制與運營模式,推進水務工程建設、運營、維護、管理的市場化進程,使水務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2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的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高度重視。

2.1 相應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

主要表現為上下、左右、內部不協調,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很多工程項目的實施涉及到多個部門,工作協調難度加大,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無形中給各方造成很多損失。同時,水務一體化改革要打破水務管理上原有的條塊分割,要重新調整相關涉水部門的管理職能,會觸及到一些部門的既有利益,如何理順水利、農業、城建、環保、衛生等部門的分工合作關系,這是一個困難的過程,需在實踐中不斷摸索調整。

2.2 相關政策法規體系還沒有完善

一些過去的行政法規和政策已經不能適應現狀,急需修訂完善,同時,新的形勢還要求制定新的政策法規體系來保證改革與發展的有序進行。一個新項目的提出,往往是有時間安排的,既需要從上到下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來保障,也需要制定的政策能夠及時和有可操作性。比如,個別政策法規中,只是定性的說明若干部門的責任,而沒有定量的要求,就很難有約束性,很容易造成重復建設。

2.3 水務市場管理和運行還有待提高

在水務市場管理方面,水務行政部門與水務企業之間的關系還沒有完全理順,水務市場監管還比較薄弱,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在改革過程中,一些地區政府機構職能發生調整和變化,導致水務基礎設施政府投資主體缺位問題更加明顯,原有的投資渠道沒有了,新的投資渠道又沒有建立起來。水務基礎設施對社會資金、外資以及金融資本等吸引力不強,市場化機制不健全,水務市場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格局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水利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缺少市場經濟的靈活性。中央的政策往往是統領性的,而地方簡單的將中央政策加以延伸,導致實際上往往一個省或一個市都只有一個標準,更加導致基層縣級水務管理工作受省、市政策制約,市場經濟靈活性不能得到體現,基層水務工作在上級條條框框中疲于奔命。

2.4 農村水務管理技術和管理隊伍還有待提高

水務管理改革的進行,需要從事水務工作的人員在各個環節管理實踐中不斷的發現問題和改革完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而目前水務管理實踐當中普遍存在管理人才缺乏,管理現代化程度不高,公眾參與管理和監督不夠等等。農村基層水務管理方式普遍仍然是農民群眾和集體自發的管理模式,系統的現代化的農村水務管理體系尤為缺失。要實現水務一體化管理,需要進一步完善農村基層水務管理隊伍,這樣才能使農村水務管理工作得到不斷實踐和總結。

3 深化水務一體化改革的措施建議

應該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按照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治水思路,完善體制,創新機制,開拓進取,因地制宜地開展水務一體化改革工作。

3.1 內部職能的轉變是水務一體化管理的關鍵

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核心,根據現有的法規和技術標準及市場規則和企業服務標準,把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公共服務和監督企事業單位運行方面來,對各類水事活動實施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管理,將農村納入到統一管理范圍,逐步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產業發展市場化,行業監管法制化的運行機制,實現水務政務公開、公正、公平,樹立水務新形象,為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3.2 加強部門協調,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

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涉及面廣,難度大,在改革過程中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理解、支持,勇于探索和嘗試,及時總結改革經驗,加快推廣行之有效的水務管理模式,才能不斷理順城鄉水務管理體制,實現“一龍管水,團結治水”的好局面。注重城鄉水系綜合整治和水網建設工作,加強水安全、水資源、水環境的一體化建設和管理,對城鄉防洪、水源、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與回用以及農村水利、水土保持、農村水電等統籌兼顧,綜合治理,協調并進。

3.3 加強水務基礎性工作,保障各項政策法規的制定和落實

要進行必要的觀測調查,做好了這些基本工作,就為研究水,進而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對水資源應做出科學的考察評價,進行統一規劃。特別是要對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現狀,對水質、地層等方面進行考察研究,為科學統一規劃和開發利用保護好水資源提供依據。積極開展節約用水、供水、排水、防洪、農田水利、水污染防治等專業規劃的編制,逐步形成比較完整的水務規劃體系,為水務建設和發展奠定基礎。要通過完善政策法規體系,保障和規范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確保水務市場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3.4 推動水務市場產業化發展

隨著水務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完善,水務市場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為保證水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要建立健全水務市場管理和運行機制。水務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水務市場,在水權配置和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開放水市場,通過開展水務特許經營,確立城市水務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對投資者的投資實力、技術水平、管理機制、管理人才有明確的規定;統一內外資進入城市水務行業的待遇和政策;加大對水務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管,監察水量、水質、水壓、水價等主要指標,查處違法行為。加大對水利經營的扶持力度,引導水利企業利用水務一體化改革的優勢,挖掘潛力,加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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