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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野生動物的方式范文1
1野生動物資源現狀
星子縣總面積894km2,其中森林灌叢林地21333hm2,濕地28666hm2。星子縣森林覆蓋率達38.5%,森林覆蓋率的上升,有力改善了全縣的生態環境條件,造就了四季分明、氣候溫和、雨量充沛的氣候特點。該縣南部為鄱陽湖濕地灘涂,中部為農田丘陵崗地,北面為廬山崇山峻嶺。區域內天然林、人工林生長茂盛,沼澤濕地成片,為野生動物的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生境。然而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由于多種因素影響,野生動物除野豬、麻雀、夜鷺、華南兔等少數種類種群數量迅速增加外,總體上呈現種類減少、種群數量降低的趨勢。在全縣境內,曾經生存過的老虎、狗熊、狼、鹿等動物現已不見蹤跡。
據調查統計,星子縣陸生野生脊椎動物區系組成,包括歷史記載和近年調查,共有390余種和亞種(375種,15亞種),約占江西省陸生野生脊椎動物總種數的45.9%,分別隸屬于獸綱、鳥綱、兩棲綱和爬行綱等4綱29目89科235屬。星子縣共有兩棲動物17種(包括亞種,以下同),隸屬2目7科10屬;爬行動物有33種,隸屬3目9科31屬;鳥類300種,隸屬17目56科;獸類40種,隸屬18目17科。有國家一級保護動物13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48種,省級保護動物160余種。被列入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而受到保護的珍稀瀕危物種有:白鶴、白頭鶴、白枕鶴、黑頸鶴、白鸛、黑鸛、白琵鷺、小杓鷸、小青腳鷸、江豚、水獺、豹、云豹、豺、鬣羚、穿山甲、眼鏡蛇、眼鏡王蛇、虎蚊蛙等。
2野生動物保護存在的問題
據史料記載分析,歷史上星子縣野生動物的種群數量遠遠高于目前的資源水平,但實際上除少數物種外,星子縣的野生動物資源已十分稀少,有些已成為瀕危品種,星子縣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機構不夠健全,專項資金不足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涉及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部門主要有農業、林業、漁業、工商、公安、環保、水利、旅游、交通等,在這些部門中,野生動物保護都不是主要職能,加上多部門交叉管理,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并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野生動物保護又是一項公益性、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專業人員和資金,執法水平低下,以罰代法、有法難依、執法不嚴或放棄法定職責現象時有發生,野生動物保護執法不到位普遍存在。由于資金不足,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的宣傳、培訓、執法以及資源調查等工作難以展開。特別是星子冬涸洲地近6500hm2,全縣12個鄉鎮場,有10個靠近沿湖,沿湖線路長,群眾居住稠密,經濟欠發達,候鳥保護任務相當繁重,急需建立的鄉村護鳥聯保網絡組織體系由于沒有專項經費難以落實,而直接影響到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正常進行。
2.2經濟利益驅動,資源消耗過量
近年來,市場上對野生動物的需求量較大,特別是沿海大城市經營野生動物已具普遍性。在巨大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導致非法獵捕、經營鳥、蛇、蛙等野生動物的現象時有發生。憑借現有的執法管理力量,難以達到有效管理,大量消耗了有限的野生動物資源。
2.3生態環境惡化,濕地面積減少
由于人口的劇增和人類活動范圍的擴大,自然條件、地質地貌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尤其是野生動物最適宜的棲息地梅溪湖、寺下湖、沙湖山等湖泊周圍的蘆葦濕地面積逐步減少,野生動物棲息地面積也隨之減少,成為野生動物種類減少、種群數量降低的主要因素。同時,由于農業生產以及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導致水生生態環境逐步惡化,一方面農藥、化肥、除草劑、畜牧業動物糞便排入水中;另一方面,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洗衣粉、塑料袋等生活垃圾使水域受到污染。濕地的減少,水質的下降,導致魚類、兩棲爬行類動物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繁殖場所,以捕食魚類、蛙類為生的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食物數量大量減少,因而魚類、兩棲類、爬行類動物數量減少成為必然。
2.4野生動物保護與維護群眾利益的矛盾
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兼顧群眾利益。近年來,因保護野生動物,經常造成林農湖農的莊稼受到不成程度的損毀,國家至今沒有明確規定補償標準和具體實施補償方案,致使群眾保護野生動物逆反心理加劇,對野生動物保護十分不利。
3保護對策
保護野生動物對維護區域生態平衡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野生動物保護已不再是被動消極的保護,而是挽救與持續利用相結合,挽救與恢復重建相結合的積極行動。小則涉及一個地區持續發展,大則關系到全球生態系統維持,是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必須重視的重大問題。
3.1建立協調機構,嚴格規范管理
保護野生動物是一項社會工程,涉及面廣,牽涉到數個行政主管部門,各個部門有各自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因此,必須建立一個協調機構或專業管理機構,配足專業技術人員,來實施嚴格規范的管理。
3.2建設生態環境,優化棲息生境
一是結合環鄱陽湖生態經濟圈建設,加快鞏固梅溪湖、寺下湖、沙湖山等地公益林和退耕還林工程建設,嚴禁圍堰、堵河、亂采沙、亂排污,保護魚類、兩棲爬行類動物。二是沿山沿湖逐步減少生產性開發建設,禁止開山采石,長期實行封山育林,為獸類、鳥類提供良好的繁殖、生息場所。三是加快園林綠化、綠色通道工程建設,增加成片林面積,形成貫穿全縣的綠色生態走廊,為野生動物遷移、棲息提供優良的生態環境。
3.3建立補償制度,完善補償機制
野生動物保護與經濟發展,既對立又統一,對因保護野生動物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國家應給予補償。因此,國家必須制訂相應的補償標準,使補償機制規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從而充分調動廣大群眾保護野生動物的積極性。
3.4加強科普宣傳教育,普及野生動物知識
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野生動物的命運取決于人類的認識和行動,因此要加強宣傳力度。一是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重點宣傳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性及保護措施。二是開展科普宣傳活動,利用野生動物圖片、標本、活體動物展覽進行宣傳。三是開展小學野生動物課堂教學,通過多種形式的科普教育,營造全社會保護野生動物氛圍,增強全體人民的野生動物保護意識。
3.5加強管理,嚴厲打擊犯罪行為
積極開展林區、湖區專項治理,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嚴格野生動物經營證件發放,凍死狩獵證,逐步提高廣大群眾對野生動物保護的自覺性。
保護野生動物的方式范文2
尊敬的廣大市民:
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員,是大自然生態圈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對于維護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保持生物多樣性,和經濟社會全面持續可協調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歷史以來,我縣是一個野生動物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由于錯誤觀念的誤導,人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強。非法捕獵、販賣、食用野生動物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資溪的文明形象,與當今世界倡導的綠色消費、文明生活的主流格格不入。黨的十提出: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宏偉事業中,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我們要貫徹落實好黨的十精神,提高全縣人民野生動物保護意識,為建設生態、文明、幸福資溪作出積極貢獻。為此,我們鄭重的向全縣人民發出倡議:
從現在起,在全縣范圍內發起保護拒吃野生動物的全民行動,并長期堅持下去!
堅決反對落后、野蠻、殘酷的消費陋習,提倡健康、環保、文明的生活消費方式!
堅決不捕殺野生保護動物!
堅決不吃野生保護動物!
堅決不參與非法買賣野生保護動物!
勇敢舉報違反保護野生動物法規的行為!
讓我們的鄭重承諾傳播到全社會,落實到每一個人。
范文二
親愛的同志們:
現在我國的一些野生動物正面臨著滅絕,他們面臨著很多災難,人們的捕殺、生物之間的捕食關系、自然災害他們現在很危險,我倡議:我們要保護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自然資源。保護野生動物,維護自然生態平衡,不僅關系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也是衡量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城市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我國是一個野生動物資源非常豐富的國家,但是由于生態環境的惡化、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人為破壞,致使我國野生動物的數量、分布范圍正日益縮小,許多種類已處于瀕臨滅絕的狀態。近幾年,濫食野生動物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許多已經處于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的處境更加艱難。
我們不但要自己做到保護動物,還要不斷的提醒身邊的人要保護動物,因為動物是人類的朋友。
請大家想一想,我們這個世界,如果沒了動物,我們人類會怎樣?如果沒有動物,我們的生活會怎樣?或許是無聊,或許人們會挨餓,但是無論會怎樣,對人來說,沒有了動物,人們將會和動物們一樣,活不下去的!
大家不要忘記,人類雖然比其他動物聰明,但我們也是動物。如果有人像我們殘害動物一樣殘害我們的話,我們將會怎樣?
我們不應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樣的結果,只會讓人類自己受傷!
親愛的同志們,讓我們一起保護動物,創造一個更美麗的生物圈,讓瀕臨滅絕的動物們有一個最后的家!
范文三
親愛的市民:
你們好!
鳥類和野生動物是人類親密的朋友,也是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重要因素,保護鳥類和野生動物就是保護我們人類自己!每年4月1日7日是宜昌市愛鳥周,保護鳥類和野生動物是我們每個市民朋友義不容辭的責任。在此,我們向全體市民朋友們發出倡議:
主動學習鳥類和野生動物的保護知識,積極宣傳愛護鳥類和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意義;多植樹、種草、養花,愛護一草一木,保護綠地和濕地,制止環境污染,保護好鳥類和野生動物的自然棲息地,為鳥類和野生動物創造良好的生存、生活的空間和生態環境,讓人類與鳥類、野生動物共享大自然;提醒自己的家人不傷害、捕殺和經營販賣鳥類及其他野生動物,不掏鳥窩,不撿鳥蛋,不籠養野生鳥類和野生動物。
保護野生動物的方式范文3
關鍵詞: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0432(2014)-01-49-2
1野生動物保護具有重大意義
保護野生動物對于人類健康、和諧、可持續發展有很重要的意義。野生動物與礦物質、林木、風力、水力等一樣,同樣是自然資源的關鍵組成部分,野生動物有十分重大的經濟、科學研究價值。我們要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好生態、保護好人類自己,我們要使保護野生動物法制化,要著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使《野生動物保護法》能夠與時俱進,成為大家自覺的行為準則。
2目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面臨的嚴峻形勢
2.1人類對野生動物不當食用及藥用泛濫
我國在藥用野生動物上也存在過多過濫的現象。由于虎、豹、麝、熊等許多傳統藥源都已進入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名錄,因此我國近年來通過各種途徑從國外進口了大量野生動物及其器官,還建設了數以百計的以龜蛇類加工、活熊取膽、活麝取香等為經營內容的藥用養殖場,配方中含有野生動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主旨偏離重心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條規定了其立法目的為: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由此條規定我們得知,發展、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是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護野生動物只是手段,利用野生動物才是目的。有學者指出:“該法過度強調野生動物作為資源的一面,這種‘資源性’實際上以社會經濟價值為重點的論調,是‘傳統的以人類為中心’的理念的體現?!睉撜f,正是這種立法宗旨上的偏差導致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出現較多問題。
2.3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缺乏關于外來物種入侵的相關規定
2005年以來,入侵我國的外來物種已達到400多種,其中,有50多種是國際自然保護聯盟所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威脅的外來生物。但是我國沒有專門對外來物種入侵進行限制和規范的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也沒有有關限制和規范外來動物物種入侵的內容,這給物種多樣的保護帶來了困難。
2.4野生動物保護法關于狩獵的規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動物的規定
在我國被列入瀕危野生動物物種數量日益增多,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原因是過度開發利用,特別是捕食過度,難以遏制。在我國,關于破獲濫捕濫殺濫食野生動物案件的新聞經常見諸報端。正是人類無節制的口欲,推動了販賣野生動物的暴利,才導致了這一屢禁不止的現象。
2.5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生境保護制度不完善
所謂的“生境”,是指生物體或生物種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點,就是生物體或生物種群的生存環境。野生動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棲息地。我國近年來大力發展經濟,而環境保護制度不夠完善,執法力度欠缺,于是出現了大量的濫墾、濫伐和圍湖造田等不良行為,使野生動物的棲息地日益遭到破壞。
2.6商業渠道利用野生動物的政策漏洞多
除了食用及藥用野生動物,在野生動物的其他經營方式上門檻也較低且監管不嚴。近年來,各地大肆興建各種野生動物園和海洋館,不僅為盜獵野生動物尤其是國家級保護動物打開了一個新的出貨渠道,通過野生動物園的名義進行大宗保護動物交易等已成為新的違法動向,甚至一些自然保護區在“經濟自養”的壓力下也參與其中。
2.7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措施力度欠缺
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于限制、制止虐待野生動物等不良行為,欠缺明確規定。在我國,幾乎所有動物園里的野生動物只是被當成旅游資源或觀賞物而關在籠子里,備受虐待,有關虐待野生動物的報道并不少見。消費野生動物行為在我國也是非常普遍,食用、藥用野生動物已然是一種習慣,嚴重地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但是,對于這些不良行為我國卻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
3修改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深入推進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若干建議
3.1堅持“保護第一”,遵循四項原則
在擬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的修訂原則時應將野生動物保護用公益事業的標準來對待,法規的出發點應該有利于杜絕少數消費者和某些行業濫用野生動物的陋習,養成與時俱進的健康的飲食文化。綜合以上幾點,建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時應堅持“保護第一”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四項基本原則:一是有利于生態保護,即保護野生動物主要是考慮生態效益、考慮生態平衡的需要;二是有利健康共處,即有利于人類和野生動物在生態系統中的和諧、健康共處;三是有利于科技進步,即對野生動物的利用應該集中于對其生物多樣性效益的科研開發上;四是有利于移風易俗,即應該強調養成科學、健康的野生動物利用觀念。
3.2完善保護內容,增加外來物種入侵條款
我國對于外來物種入侵沒有進行立法限制和完善,而不少外來物種的強勢生命力一直在威脅著我過土生土長的野生動物的生存,這對我國野生動物物種多樣性的保護是非常不利的,我們必須要立法應對,可以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增加規定:對于非本地產動物的野生動物,如果它有可能危害到本地野生動物的生存,或者有可能破壞本地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應由有關機關實施嚴格限制,對于違反規定的不法行為要嚴厲給予處罰。
3.3嚴格規范利用行為,杜絕狩獵和食用
由于我國濫捕、濫殺、濫用野生動物現象非常嚴重,須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關于狩獵和食用藥用野生動物的規定進行更加細致更加規范更加嚴格的修改和完善。經過筆者調查研究,整理提煉出如下建議:一是明文禁止消費野生動物,明確規定消費、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負法律責任;二是規范狩獵制度,明確規定除了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嚴禁獵捕瀕危珍稀野生動物,而且進行獵捕也必須對獵捕的種類、獵捕地點、范圍、數量、方式與時間進行嚴格限制;對于一般的野生動物,也不提倡獵捕,若要獵捕,也必須在野生動物資源豐富,種群數量穩定的情況下才行;三是嚴禁虐待野生動物,不得以爆炸物、毒藥、電、麻痹、架設網具、陷阱、獸夾等方式獵捕。
3.4加強生境保護力度
野生動物生存地保護問題可分為自然保護區、一般野外生存地區、非自然生活區三種類型生存地的保護問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要規范化、科學化、無害化,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建設和開發利用行為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科學評估,做到事前評估、事后改正。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進行項目建設和開發利用行為時應先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有關部門評估后認為不會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的,方允許動工;對于已經存在的項目,如果對野生動物生存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由有關部門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3.5填補控制監管漏洞,強化違法行為懲戒力度
造成我國不當使用野生動物的情況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違法野生動物產品的消費者缺少法律制裁?!兑吧鷦游锉Wo法》及實施條例對不當使用野生動物這條產業鏈的所有參與者都應明確法律責任,對野生動物產品的消費者也應明確為違法行為并給予必要的懲罰措施,對其它違法行為應加大懲戒力度。
填補野生動物保護控制和監管漏洞,全面提高商業渠道利用野生動物的政策門檻,嚴格限制動物的人工馴養,限制野生動物園建設。對這類項目要嚴格審查,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增加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評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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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野生動物的方式范文4
一、 “抓鳥案”判決合法性闡釋
(一)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鄭州晚報》刊出一則消息稱,河南省某高校一大學生閆某在家掏鳥16只,因此以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其朋友王某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但是宣判后兩人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 8月21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消息一出,輿論嘩然,熱議紛紛。對此,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檢察院回應稱,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在網上進行兜售時還特別注明了是“阿穆爾隼”,并且曾經網上非法收購一只鳳頭鷹而轉手再出售。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稱已經駁回了該案的再審申訴。
(二)法院判決合法有據
雖然《鄭州晚報》存在故意誤導輿論的情況,但是也有更多法律人士支持法院合法有據的判決。在1989年頒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當中,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而使用采用一級和二級兩個保護等級,將存在中國特產稀有或者瀕于滅絕情況的野生動物列為一級保護動物,將存在數量較少或者有瀕于滅絕危險情況的野生動物列為二級保護動物。該名錄將所有的隼類都列入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也當屬在內。
在“抓鳥案”中,閆某所捕燕隼達16只。其所獵捕的數量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所侵害的客體正是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制度,閆某雖然主觀上已經知道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但是仍然實行了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的危害行為,在偵查階段及一審開庭時均對獵捕燕隼16只和所獵捕燕隼去向供認不諱。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沒有采納其他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對閆某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可以說是在量刑幅度內的。
然而判決的合法性并不能斷送本案具有進一步思考的空間,當規章制度以及刑事立法存在缺陷且與現實相沖突時,還能否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判決的合理性能否使人信服,值得懷疑,同時反映出中國野生動物刑法保護應更加完善。
二、刑事立法合理性欠缺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范圍歸屬滯后社會發展
目前,《刑法修正案九》都已經對社會公布,但是于1989年頒布,與刑法量刑相配套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時隔27年至今極少對其中的內容進行調整,沒有得到系統全面的更新。從以下可以看出,該《名錄》已經嚴重滯后于物種資源的變化。
與國際上相對比。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每年更新一次, 該名錄也被全世界公認為是全球動植物物種保護現狀最全面有效的記錄,但是《名錄》卻暴露出長達27年未系統全面的更新的問題。隨著生態環境的巨大改變,部分物種逐漸變成珍貴、瀕危野生物種,部分珍貴、瀕危物種受到國家的大力保護,相應的數量種群也在穩步上升,并且在科研考察過程中不斷發現了新的珍貴、瀕危野生物種,需要盡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以黃胸鹀(又名禾花雀)為例,在廣東等地遭到大量的捕殺食用,IUCN紅色名錄已將其列為“瀕危級”。但是在我國其并沒有列入《名錄》,所以無法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
從成本投入與保護效果對比上分析。對于列入《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國家必須投入大量的成本進行保護,如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繁育基地,支持各種相關的科學考察等等,甚至鼓勵民眾搬遷為野生動物騰出棲息地。在經過27年之后,物種數量已經發生巨大變化。針對數量上升,已不能達到珍貴、瀕危野生標準的物種,國家的繼續投入可能會造成有限資源的不合理利用,也使得那些成為珍貴、瀕危的物種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從而造成生態環境的惡性循環。以長江江豚為例,在缺失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法律地位下,保護成本投入的不足可能無法有效阻止其數量加速衰減的趨勢。而在保護專家看來,江豚是具有保護希望的。
由此得出,《名錄》在沒有跟上生態學和環境學關于環境利益認知步伐的情況下,這種滯后性一方面造成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投入難以均衡。另一方面當反映在“抓鳥案”中時,可以看出,燕隼雖然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但是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條約》和IUCN2012年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規定,燕隼屬于生存“無?!?Least Concerned)的動物,并不能夠上“瀕?!钡募墑e。現實中燕隼的分布范圍廣泛,并不接近物種生存的脆弱瀕危臨界值標準。 將無危動物與瀕危動物不分等級的置于同樣的保護力度之下,表明《名錄》滯后于世界發展,對閆某刑罰適用的合理性也易受質疑。
(二)刑事立法沒有保持應有的明確性
首先,中國刑法典沒有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概念進行明確的定義。于是在2000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將其定義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倍懊嬉呀浱岬健秶抑攸c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存在更新滯后、難以反映現實狀況的嚴重不足的問題。刑法的不明確性則會使民眾陷入“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恐懼當中。
其次,中國刑法典對于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也只是比較簡單的規定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該處以何種刑罰,但是對于嚴重程度的如何判斷缺乏行之有效的規定。此罪不同于其他犯罪,民眾能夠以普通生活標準對情節嚴重具有大概的認識,但是對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情節嚴重程度民眾是無法進行判別的。這是由于民眾普遍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并不熟悉,而且獵捕、收購野生動物的數量帶有相當程度的隨機性,這勢必會導致民眾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何為嚴重產生認識模糊而陷入刑法的恐懼當中。之后出臺的《司法解釋》對該問題進行了解決,卻造成了在罪量設置上存在極大的不平等,這從以下的案例比較中可以看出。
(三)對閆某的處罰與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契合
與同類案件“2016年湖南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18特大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系列案”(以下簡稱“洞庭湖案”)比較中,盜獵團伙組織者何建強以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何建強團伙多次對該保護區內的越冬候鳥進行毒殺活動,造成野生水鳥大量死亡的結果,其中不乏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該案也受到湖南省林業廳、岳陽市政府等的重視,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辦案干警也提前介入該案。其轟動性遠大于“抓鳥案”。而“抓鳥案”中,被告人閆某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殺害是對肉體的直接消滅,后果具有不可挽回性。而獵捕行為仍舊保存了野生動物的生命完好狀態,在野生動物被救助后,還具有對野生動物資源進行回補的可能,后果具有可挽回性。殺害野生動物與獵捕不能相提并論,團伙作案與個人行為亦不能等量齊觀,最后兩案判決相似。雖同屬情節特別嚴重,但是具體案情中的主客觀因素卻存在天壤之別。
量刑設計應當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失當的量刑不僅難以實現刑罰目的,反而可能會導致犯罪數量的增加。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憑借其特有濕地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遠名世界,其擁有極為豐富的候鳥資源,而且對生態系統調節發揮重要作用。漁民何建強主觀上明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禁止狩獵,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憑借對保護區熟悉經驗,仍舊鋌而走險拉攏其他人選擇在保護區內投放毒餌殺害珍貴鳥類。該保護區內也經常有保護區管理局工作人員和志愿者進行巡視,漁民何建強團伙為了不被發現,采取隱蔽性較好的投毒手段,實施了多次投毒的危害行為,造成了包括12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小天鵝在內的63只候鳥死亡的危害結果,對保護區內的鳥類資源造成不容忽視的破壞,嚴重侵害社會法益形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客觀方面,何建強實施了遠大于閆某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也遠大于閆某??梢姟端痉ń忉尅吩诹啃炭紤]上存在嚴重的缺陷,除了數量標準外所規定的其他考量情形并沒有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這種采取片面化的方式,導致加重責任規定不明確,以數量為主要標準的量刑設計導致的結果是對主觀方面欠缺考量、危害結果上不加重視,這就不能使犯罪階梯跟刑罰階梯在實質上保持合理的對應關系,從而造成量刑不公的問題。以表面上平等的數量標準來機械性決定嚴重程度,實際上卻因為案情的復雜程度各不相同而造成天平失衡。
還有在閆某的違法性認識上,即使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是對如此之重的刑罰可能并沒有預見到,而且也并不妨礙以下的合理推斷。要知道,至今在廣大農村和山林地區,捕獵仍然是村民生活的一部分。并不能否認閆某所在的村莊仍有其他村民在進行捕獵行為,且習以為常,只是因為閆某將出售燕隼的信息掛到網上從而被公安機關發現。在眾多獵捕者當中只有閆某被進行刑事處罰,不難理解閆某心中可能有自認倒霉的抱怨。如今仍可看到,侵害動物犯罪產業鏈條的終端買賣消費日益繁榮,各種先進捕獵工具大量出現。在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的其他環節依然薄弱的背景下,量刑卻很重,由此導致的是社會對于量刑評價認為過于嚴格。繁榮的地下野生動物交易所催生出來的眾多獵捕殺害行為,對個案的處罰能否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值得懷疑。過分依賴重刑來懲治犯罪實際上是一種“高成本,低收益”的犯罪治理模式。 而且應當納入公眾考慮的是,被告人閆某作為在農村長大的人,可能對其而言抓鳥只是再為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卻面臨十年零六個月的刑期,很可能會加劇閆某的社會逆反報復心理。那么刑罰不僅沒有收到效益,反而因強烈的副作用產生刑罰濫施的形象,導致過多適用重刑而惡性循環的局面,這是得不償失的。保護野生動物是全社會的共識,刑罰也應當符合社會情理,否則普通民眾對刑法的難以信服將降低其威懾力。因為公民的精神是受刑罰的精神影響的,而刑罰的精神應該體現寬和。
三、野生動物刑法保護完善的相關建議
(一)前提在于更新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前面已經提到,該《名錄》存在嚴重的滯后性,由此對刑法實施造成了嚴重影響。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九條: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即由主管水生動物的國家農業部和主管陸生動物的國家林業局負責。名錄更新工作對時間和人力投入都非常的大,與全球性的專業環保組織IUCN相比,無法做到每年更新一次,所以可以計劃5年修訂一次。名錄更新牽涉眾多的環節,從調查、論證、征求意見等一系列程序走下來,5年時間比較合理。為了增強適應環境變化的靈活性,可以吸引更多的社會環保組織參與,制定臨時增補名錄的辦法,使其能充分的反映現實狀況。
(二) 突破點在于完善量刑設計
縱觀外國刑法,對于破壞動物資源犯罪并不是處以重刑,而是輕刑并以其他懲罰和教育手段輔助之。 對此,再結合中國1979年刑法的規定, 在當前形勢下,適當降低最高刑是必要的。從刑法的謙抑性思想來看,刑法在處罰犯罪時也應當保持一定范圍的克制態度。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對于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的,可以用行政處罰達到教育效果的,應當盡可能適用行政處罰,或者免予處罰。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獲取物質利益,由此可以提升罰金刑在此罪中的適用。在貝卡里亞看來,只要刑罰的惡果大于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在利益犯罪中,罪犯必會去衡量利益與后果之間輕重,當罪犯認識到罰金遠大于犯罪所得時,能夠更有效持久的阻止其再犯。
其次,刑法憑借其嚴厲性在預防及打擊犯罪上發揮極大的威懾力與懲罰力,同時也使得刑法猶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遏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在客觀上對罪犯的社會評價調低檔次。當重刑能否收到效果存在懷疑時,就需要再改變量刑裁量因素了。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边@一規定,實際上是要求刑法的輕重必須與罪行的輕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相適應。 在《名錄》更新的基礎上,《司法解釋》也需要進一步修改,改變以數量標準為認定情節嚴重的主要方式。因為數量存在機械性的特點,罪犯多數時候并不能認識到自己將要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數量,但是數量標準因為其方便性可以將其作為一個基礎性的參考因素,也就是在達到法定數量標準時并不必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再結合具體案情,著重分析罪犯的行為手段是否惡劣,所要達到的主觀目的是如何。這兩個方面都與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密切相關,這也是刑法所追求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社會。
此外,考慮刑罰對犯罪人將來對社會生活的影響也是必要的。因為刑法在對罪犯調低刑法檔次時候同時也阻礙了罪犯的再社會化,這就體現在對于初犯和欠缺違法性認識的罪犯上應當加強警示教育,遠勝于以重刑所收到的效果。
(三)重點在于預防犯罪
刑法的目的在于預防潛在的人進行犯罪活動,而不在于事后對罪犯進行懲罰,反之付出的成本將會高于懲罰的成本。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不能一味的寄希望于刑法的單兵突進,培根也曾經表示過:“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痹跁r下多發生的野生動物傷人事件中,表現出國家側重于民眾的事后處罰,而忽略了民眾的自我保護教育。所以如何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是目前應當做的。
首先,加強普法宣傳。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大部分案件是發生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往往這一地區的普法宣傳往往比較薄弱,并且農民與野生動物接觸也最為緊密。可以利用村委會對農村情況也最為了解,最容易結合實際情況在對廣大村民開展普法宣傳工作,并且宣傳野生動物保護也并非難事,重要的在于長期堅持形成良好氛圍,在耳濡目染中提升村民的動物保護意識,不去觸犯法律。
其次,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抓好其他緊要環節,加強對各種先進獵捕工具的流通管控,做好餐飲企業監督管理工作。因為我國目前野生動物保護的其他相關聯的環節表現出仍然很薄弱的問題,急需要有關部門加強完善調控。
最后,從犯罪原因來看,獵捕殺害野生動物一是經濟利益驅動,二是為了滿足口腹之欲。應當引導有類似行為的村民調整收入結構,改善飲食習慣,做到有針對性預防。做好各項預防工作的社會成本遠遠小于對罪犯進行刑法處罰所付出的成本,社會效益也更容易得到認可,具有持續影響力。
四、結語
在整個“抓鳥案”輿論反轉的過程中,體現出公眾的罪罰觀與法律人的罪罰觀存在巨大的差異,有人指出媒體在傳遞信息時應當盡可能的避免失衡,民眾也應當冷靜理性的看待整個案件的事情經過。民眾的罪罰觀往往是基于社會情理,這體現了社會最一般的角度;法律人的罪罰觀是基于立法條文,要求裁判結果合法有據。但是在刑事立法時,不能僅考慮國民不成熟的處罰感情,而要盡可能合理地、實證地考慮法益保護的適合性、必要性、相當性。 李斯特曾經說:“最好的社會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在保護公民權益最后仍要回到社會法益這一基礎上來。如此,一部法才能成為良法,成為人人信守的規范。
保護野生動物的方式范文5
一、 野生動物致害國家補償的法理基礎
不言而喻,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屬于生態補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我們要明確的是,所謂生態補償就是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實行生態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通過制度設計解決好生態產品消費中的“ 搭便車” 問題,以及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好生態投資者合理回報的一種制度。豍關于此,有兩種說話,首先,按照特別犧牲理論 ,為了國家和社會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是必要的, 但公眾受益的國家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由公眾負擔, 由個人負擔是不公平的, 所以國家應該從公眾的稅收 即國庫中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以彌補少數受到損害的個人。此外 ,公共負擔平等理論也認為 ,在民主與法治社會中 ,國家行為的受益者是社會全體。 因此 ,社會全體也應該承擔國家行為造成的損害 。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 國家就應給予他(他們) 特別的補償 ,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于稅收 ,而稅收取之于全體納稅人, 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豎事實上,公共負擔平等理論與特別犧牲理論是相通的,基本相似的, 前者是結果 ,后者是原因, 正因為個別人為社會利益做出了個人犧牲,所以受益公眾應當公平負擔這種損害,通過國庫形式支付給特別受害人以補償,這樣,才能恢復社會公眾之間負擔平等的機制。
大體上講,在法律上有兩大分類:人和物。人屬于法律實體,具有法律人格。動物屬于“物”,與“人”相對,具有同人根本不同的法律地位,沒有法律人格。豏野生動物是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 它們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野生動物損害的責任只能由其所有者和 “監護人” 即國家代為承擔 。按照特別犧牲說和公共負擔平等說, 對于那些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共同財富—野生動物而受到侵害的人 ,其所遭受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理應得到受益人即國家和社會的必要補償, 由受益的全體公民對這一部分特別的犧牲共同分擔責任, 這是完全公正和合理的。國家補償就是緩解野生動物保護和受害人之間矛盾的劑, 它既能有效地解決受害人的損害問題 ,又體現國家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救濟途徑, 也完全符合公平正義的法理價值要求。
二、 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的的缺陷
(一)補償主體模糊不清。
補償是一種權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機制的現代法律制度。 所以,我們很有必要明確補償主體。《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這條規定導致了在實踐中確定補償主體不具有可行性。首先,將補償責任推給當地政府,這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因為野生動物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其次,到底地方政府是哪一級?省級,地市級還是縣級?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補償主體不明,各級政府相互推卸責任的局面。再次,雖然要求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但地方政府為了減輕當地的財政支出,遲遲不肯出臺關于這方面的規定, 同時由于野生動物資源豐富且容易發生肇事事件的是一些偏遠貧窮的省份,它們在財政上也無力進行補償。豐到目前為止,僅有云南、陜西、吉林等省頒布了野生動物致害的補償辦法。因此這就導致了在具體的補償實踐中無法可依,找不到確定的補償主體,受損者的利益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補償。
(二)補償標準低。
陜西、云南省就算僅對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各地政府的補償數額還是偏低的,遠低于受損的數額。 在補償實踐和理論過程中,都主張對不同級別的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給予標準不同的補償,即分級分類補償。如有人主張,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致害的,補償80%或90%以上;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致害的,補償70%或80%以上;地方重點保護動物致害的,補償標準由各省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一定幅度,如60%。豑在實踐中確實也是這樣執行的。雖然這種按級別劃分的標準很好地反映了野生動物保護的輕重緩急,但是對受到損害的居民是不公平的,因為對受損者來說,不論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還是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的損害是一樣的,并不因野生動物級別不同就有所區別。
(三)補償資金不足。
資金不足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我國野生動物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往往是經濟比較落后的中西部地區,例如云南、貴州、吉林、陜西、等省份。第二,資金來源渠道單一?;I集資金的渠道可以是政府財政資金,也可以是社會資金。但從一些地方的實踐來看,政府資金在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社會,尤其是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補償方式是指補償主體采用何種途徑來實施補償,是補償活動的具體形式和補償制度的載體和運行環境,科學的補償方式能促進補償機制逐步朝著科學化和規范化方向發展,充分發揮補償的激勵功能和抑制約束功能,無論是對補償主體還是補償對象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豒我國目前的補償方式比較單一,主要是經濟補償,表現形式為財政轉移支付,項目資金支持等。
(四)補償制度實施性不強。
我國除了云南和陜西兩省有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具體賠償辦法外,其他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則沒有制定相應的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具體賠償辦法,雖然他們都在其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或辦法中規定了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規定,但是其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不利于實際實施,甚至還有部分省忽略了當地的實際,大量照抄照搬國家的法律體例和內容條款,不僅未能很好地細化和補充國家的法律,而且未能形成地方特色,地方的許多實際問題難以解決。
三、 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壞國家補償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補償義務主體。
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享有所有權,應當是損害補償的義務主體, 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由國家補償, 這是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兌現法律對民眾的承諾。但由于國家是一個抽象的政治主體,受害人無法直接請求抽象的國家承當具體的補償義務, 因而, 作為國家利益代表的政府就有義務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而成為補償的義務主體。野生動物致害頻繁的地區, 往往是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 縣級和鄉級政府的財政支付能力較弱, 受害人難以得到合理的補償。
因此,建議將中央政府納入補償義務主體。當然, 中央政府成為補償主體, 并非直接參與補償程序, 只要將補償資金下劃給地方政府即為履行了補償義務。損害補償的義務由中央、 省級、 地市級、 縣級政府共同負擔。至于各級政府間補償資金承擔的比例,筆者建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之間可由各省級政府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在補償辦法中作出具體規定。
(二)明確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即國家不予補償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無人為過錯”是國家補償的條件,即野生動物在無人為過錯的情況下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給予補償。以下兩種情形,國家免予補償:一是完全是受害人的過錯,例如,受害人在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過程中受到野生動物傷害,或者是未經許可到保護區進行耕作或放牧而受到損害等,由受害人自己承擔,如果是受害人部分過錯的,則國家部分補償;二是第三人的過錯,比如,第三人故意激怒野生動物攻擊受害人,則損害應由該第三人承擔賠償。
(三) 明確補償的標準。
對于補償標準,筆者建議參照《 國家賠償法 》中有關賠償標準的規定 ,特別需要明確的是,對于 《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 損失” ,應包括:直接財產損失 間接財產損失(如因設立自然保護區等給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自由使用限制的、造成該地價值降低的損失,即應增加的收入沒有增加) 野生動物對無過錯的人造成的生命和健康損害損失 同時,在國家立法的層次上對于野生動物導致的損害,其計算標準應該有一個總的規定 對于財物損失,按照當地最近單位時段市場價格計算財物損失價值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也可以參照《 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計算,同時還要確定精神損害補償的標準。
(三)補償的資金保障。
為使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國家補償有堅實的資金保障,應該建立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專項資金,即補償基金,補償基金應該專管專用,基金來源主要由中央財政來承擔,省 、市、 縣地方財政配套分擔一定比例同時,應廣泛吸納社會各項資金,如野生動物資源開發利用收入 鼓勵社會捐贈,也可以探索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彩票或生態環境保護彩票等完善野生動物致害救濟制度,積極探索新的救濟手段,將有利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有利于維護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只有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社會與人類的發展才能更健康。
項目基金:本文系浙江農林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基金項目2011年“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法律問題研究”的項目成果,項目編號:3122013240166
(作者: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碩士2010級,研究方向為環境法基本理)
注釋:
楊從明.淺論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及原理,林業與社會,2005,13 (1).
駱元卡.野生動物致害的國家補償及其法制完善, 廣西右江民族師專學報,2006,19(1).
曹菡艾.動物非物-動物法在西方,2007(11)
吳 婧 、許 敏.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國家補償制度初探,法制與經濟,2009,11(221).
黃松林、 王躍先.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補償制度如何完善.中國綠色時報,2002,12-27(4).
韋惠蘭/賈亞娟/李陽.自然保護區林緣社區野生動物肇事損失評估及補償問題研究.干旱區資源與環境,2008,22(2).
保護野生動物的方式范文6
然而南非馬瑞歐自然保護區的負責人卻在一片聲討中為梅麗莎辯白:她的狩獵行為是經過政府批準、合法的。亦有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相關人士提醒憤怒的人們,梅麗莎進行的是“運動狩獵”,事實上這類狩獵反而是保護野生動物的一種方式。它又被稱作“有償狩獵”“國際狩獵”。
獵殺保護的邏輯
美國威斯康星大學的動物保護專家卡爾·馬爾科姆將狩獵分為三種:維生狩獵是為了提供基本衣食進行的狩獵,因為需求少,所以對動物種群的破壞不大;商業狩獵的目的是獲取作為商品盈利的肉、皮、毛,所以貪得無厭,對動物種群的破壞很大;而運動狩獵是為了追求個人體驗,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限額狩獵,數量非常有限,對動物種群的破壞很小。
所謂限額,正是“運動狩獵可以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邏輯所在。
限制體現在場地、狩獵者資質等多個方面。狩獵者必須擁有合法的狩獵執照,并且得到狩獵許可。在導獵員的引導陪同下,狩獵的范圍被限制在國際狩獵場內。狩獵過程中,更有一系列嚴苛要求,比如“避免使用不能讓動物迅速死亡的武器”“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幼”以及“射傷的獵物必須盡快尋找,若丟失,仍按照已獲取獵物核銷狩獵許可”。盡管面向國際開放,但獵物也不能隨意帶去國外,多制作為標本,打上額度條碼才可。
額度指可獵殺動物的數量,它更多時候針對的是珍稀動物。以青海都蘭國際狩獵場為例,在允許狩獵的年份里,與狩獵活動有關的縣林業局、縣林業派出所、獵場、青海野生動物管理局、國家瀕危動物保護司等機構會進行聯合調查,根據動物量制定、調整獵殺動物額度,一般控制在總動物量的6/1000。
在合法守規的前提下,獵殺的刺激讓種群保有足夠的活躍度,而人為參與的“優勝劣汰”也為種群的健康繁衍有所貢獻。
仍以都蘭為例。統計顯示,對比1988年、1996年和2009年的三次調查結果,自開展運動狩獵項目以來,都蘭國際狩獵場內的巖羊數量上升了近1萬只?!胺敝称趲r羊會從山下往山上遷移,雄性走陡坡。如果雄巖羊年齡大、體弱,根本就上不去。二是年輕體壯的雄羊到達山頂后,要贏得斗爭才能參與繁殖。因此獵捕年齡大以及體質差的雄性個體,仍然可以保證最優秀的年輕雄性個體參加,保證種群發展?!?/p>
這些并非運動狩獵存在的全部理由。別忘了它還有另一個名字:有償狩獵——參加運動狩獵的人們必須為此支付一定的費用。梅麗莎·巴赫曼獵殺那頭雄獅,需繳納12.5萬美元;每只巖羊需要狩獵者付出7900美元;在因紐特捕獵北極熊,費用近2萬美元一只。這還不包括制作標本及其他費用。這些收入是不少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重要經費來源。如美國蒙大拿州的魚與野生動物管理局每年財政預算約為5600萬美元,其中的90%都來自出售野生動物狩獵額度。
倫敦帝國理工學院生命科學系的教授米爾納·高蘭德認為:“正因如此,政府便能為野生動物設置自然保護區,而不是把土地用作其他目的,比如生態旅游。”事實上,為建造生態旅游所需的接待服務設施,以及汽車的往來,對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破壞是顯而易見的。
而保護區內熟悉野生動物習性的原住民們也從中得到了好處。要知道,在非洲對野生動物造成毀滅性危害的不是狩獵,而是人類所謂的現代文明生產方式:為了飼養更多的牛,人們放火燒掉灌木,甚至下藥毒死威脅牛群的獅子和豹子。而在有效實行運動狩獵的地區,原住民成為導獵員得到的工資、小費比放牧、種田來得更多。他們意識到野生動物能帶來福利,便開始主動抵制盜獵,更注重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
美好下的陰影
“沒有保護就無物可獵?!币晃焕汐C手如是說。合法運動狩獵的存在,讓野生動物與動保部門、獵手、原住民們,各得其利。
然而并非所有地區政府在這件事上都能做得很好。莫桑比克的尼亞薩保護區開展了針對花豹的運動狩獵項目,費用與額度使當地人被剝奪了捕獵權利,但花豹依舊會吃掉他們的羊,狩獵所賺的錢又被國家“侵吞”,于是他們將盜獵愈演愈烈??溌〉膰夜珗@也做運動狩獵生意,政府卻為了保障獵場利益把居民遷出原住地,顯然打擊了民眾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