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農經濟產生的原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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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經濟產生的原因范文1

    的分析。而厘清這些問題對于正確選擇農民經濟合作的內容、堅定落實“統分結合”的農村經營體制、通過政府主導推動我國目前的農民經濟合作都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在農業生產環節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相對合理性

    從歷史學的認知方式來看,19世紀中期以來,東西方國家的農民經濟合作都鮮有在種植生產環節進行的,家庭經營形式在現代農業階段種植生產過程中長期延存的事實本身就已經證明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相對的合理性。的確,任何理論都需要放在歷史運動的實踐過程中去驗證,但是,若要更深入地把握其內在本質聯系,那就必須從多維度進行邏輯分析。和工業以及農業養殖業相比,農業種植生產一般具有自身一系列特征,因此使農業種植生產不宜采取大規模集體同質勞動,相反,家庭生產組織形式更具有相對的合理性。

    首先,農作物生產發育的季節性、周期性、時序性,決定了農業生產過程中同一時期內作業具有單一性特征,因此使整個生產過程都可由同一勞動者連續完成。正如亞當·斯密所注意到的:“紡紗工和織布工,幾乎都是個別的兩個人,但鋤耕、耙掘、播種和收割,卻常由一個人兼作……”[1](P362)而且,我們還注意到:不僅是手工工具時代,即便是到現代化大機器時代,農業生產工具也多由個人操作;即便是大型農業機械也不過二人共同協作,所以,在現代農業階段,不論是較大種植規模的歐美家庭農場,還是較小種植規模的亞洲兼業農戶,種植生產過程大都仍是一至二個人完成。在法國,自20世紀60年代起,“所有的農場都越來越朝著以兩個農業勞動者為中心的家庭化方向轉變:丈夫和妻子,或者父親和兒子”[2](P284)。

    其次,農業生產過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從而使家庭或個體分散勞動得以進行。農業生產的投入可概括為三大類:土地、勞動、資金。資金投入又可再分解為兩個亞類:第一類為機械動力性質的資金投入品,像各類農用機械,其功能在于改善農地作業的物理過程,它的實質作用在于替代人力勞動;第二類投入屬于農業生化性質的資金投入品,如化肥、農藥、良種和農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變農地生產過程的生化性質,其實質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勞動和農業生化類資本投入都具有可分性特征,都便于生產過程中的分散勞動,唯有機械類資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但作為生產要素和工具,可以通過合作購買、分散使用,也可以通過家庭經營形式的型塑,去適應家庭規模經營。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積狹小的國家,大多發展起小型機械,或者推出租賃式機械服務項目等。因此,可以說,機械類資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可碎分的。正是由于農業生產要素的這種可分性特征,從勞動的客觀對象上和物質條件上決定了它和個體家庭分散勞動經營形式的統一。

    再次,農業種植生產具有勞動場域廣闊性、勞動活動非定位性等特征,極不適宜把勞動者強制集中在一起進行固定性的勞動,而適宜進行個體的、自由的分散性活動。家庭生產組織形式解決了農業種植活動中監督難的問題。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在經濟活動中普遍存在一個交易費用問題;任何一種經濟組織都存在一個管理、監督問題,而且,“共同體的擴大,還將增加協調生產決策和分配共同體產品的費用”[3](P38、P93)。解讀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理論,可以使我們避免對大規模勞動組織的盲目崇拜。以此為視角觀察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就可以發現:家庭組織形式適應了農業種植生產的分散勞動,能夠解決勞動過程監督難、管理成本高的問題。

    在農業種植生產過程中,尤其是在傳統農業、手工勞動形態下,勞動監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在農業種植生產中勞動的質量對產業影響巨大,這就要求勞動者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自律性,具有極大的勞動熱情進行勞動的有效投人,而農業生產恰恰只有在家庭農業生產形式下勞動者才蘊含著極高的勞動欲望,才能夠實現無監督的激勵。這是因為:

    第一,家庭生產組織形式使勞動者能夠占有一定的生產手段以及由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從而得以獨立、自主地進行生產。生產手段以及生產資料是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總和,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所必須的物質條件。在農業生產中,勞動者占有生產資料以  及由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就意味著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統一,意味著勞動者的獨立、自由、自主。勞動者對生產手段的占有和使用,使勞動者擁有了收益的可能和條件,尤其是農業生產資料中的土地具有重復使用價值,如果被勞動者占有使用,就會使勞動者積極地去提高土地的質量和使用價值,并進行土地的附加投入,同時,由勞動者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就意

    味著勞動者擁有決策權、靈活處置權、自由行動權,從而使勞動者能夠主動、負責、自律性很高地進行適宜性勞動。

    第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明晰的成果對應關系以及勞動產品的個人處分權,一定條件下,能夠較好地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勞動的熱情來自于對成果的預期以及對應的報酬獲利。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勞動形式能夠使勞動者明確地看到自己的勞動成果,并從中得到獎懲,因此,為追求勞動收益的最大化,古今中外的農業家庭經營者都煥發出極大的勞動熱情。

    第三,個體小家庭內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利己性,消除了機會主義產生的根源。農業家庭生產形式以個體家庭為勞動成果歸屬單位,應合了家庭私有制產生以來,個體小家庭占有財富的社會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中,夫婦二人為養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利益的目標是高度一致的,因此,父子之間、夫妻之間,勞動監督成本幾乎為零。在當今世界上已進入現代農業的各個國家,都呈現出一個共同的現象,那就

    是伴隨著現代農業生產手段的應用,反而使務農的家庭規模變得更小。比如目前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著獨生兒子在結婚成家后和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分家單過的情況,絕大多數的微型家庭即三口之家、兩口之家,只有一對夫妻構成。導致此種狀況的原因無外乎兩個方面:~是現代化生產手段的應用,大大降低了勞動量和勞動強度,使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在兒子結婚成家后能夠獨立地進行生產;二是一對對夫妻之間必然呈現內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搭便車”行為。

    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很強的彈性和張力

    長期以來,學界對生產規模較小的農戶,不論生產手段和生產目的、內容,均習慣稱之為“小農經濟”。其實,“小農經濟”、“小農”、“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各自有著不同的內涵。“小農經濟”概念來自于馬克思、恩格斯的闡述,并由此成為一個具有特定內涵的經濟范疇。在馬克思那里,“小農經濟”就是“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小農,后來恩格斯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農”之中?!靶∞r經濟”的主要特征是:規模狹小,孤立分散、生產手段簡單落后、自足自給等。這里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只賦予小農經濟以自然經濟的屬性。正是基于這些特征和屬性界定,人們在論及小農經濟時,往往帶著輕蔑的貶低口吻。而“小農”應該是指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小規模生產,雖然規模小,但它未必是自然經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復合性質的經濟,還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質的經濟,這就有了學界的“自然小農”、“商品小農”之說。近代以來,中西方都大量存在著商品小農,在擁有現代生產手段要素背景下,由于自然條件方面的原因,在亞洲各國仍然盛行著小規模的家庭農業。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概念屬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疇,它可以是小規模的“小農”,也可是較大規模的“大農”,還可能是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所以,肯定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相對合理性絕不等于肯定“小農經濟”的相對合理性,即便馬克思恩格斯原本就以歷史主義觀點肯定過具有自然經濟屬性的“小農經濟”的歷史作用。

    通過我們對歷史發展和長期實踐的觀察思考,可以得到這樣一個較為準確的認識判斷:家庭經營形式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作為農業生產活動內容的承載工具,可以是為滿足自己需要而進行生產的自然經濟,也可能是商品小農;家庭經濟在傳統農業階段是小規模的自然經濟或商品經濟,但在現代農業階段,它也可以是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但絕不能界定它只能是小規模的。由于農業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適宜于農業初級產品生產過程特征的合理性,因此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歷史時期容納不同的生產手段,為著不同的生產目的,并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實現有機統一。

    第一,家庭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農業生產活動內容的承載工具,可以是為滿足自己需要而進行生產的自然經濟,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復合性質的經濟,還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質的經濟。這種雙重性質的小農經濟也存在于  中國封建社會乃至近現代各個時期。近代以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交換的擴大和專業化程度的加深,各種商品農戶普遍發展。權且不論西歐,就中國近代以來農村各地都相繼出現農產品專業化生產的趨勢,形成區域性的、專業生產農戶。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我國新時期商品市場經濟時代背景下,農村已廣泛全面發展起了農戶商品經濟。

    第二,家庭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可以容納不同的生產力,更不排斥先進的生產手段。從中世紀的鐵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機械化工具,再到現代機械化工具、良種、化肥、農藥等一切現代科技手段的應用,農戶組織形式表現出巨大的張力,吸納著一切先進的生產要素,豐富著自身的內涵,使其由傳統小農向現代農業經營者及家庭農場轉化。

    第三,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實現有機銜接,不拘泥于生產資料私有制?!稗r戶作為一種組織方式,其作用在于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實現生產要素的有效組合,它本身并沒有‘公’或‘私’的社會屬性,可以以不同的所有制為基礎,其屬性取決于其借以發展的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及其所依附的經濟體制的社會屬性?!盓43(P46)

小農經濟產生的原因范文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實質上變形為“以GDP為中心”,單純的GDP指標存在著無法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因此,經濟增長方式的偏差將會對建設利益共享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帶來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首先,我國GDP高速增長的背后出現的經濟發展過度不平衡的問題將影響實現利益共享。傾斜政策將城市與農村、東中西部置于發展機會不均等的地位,導致我國地區發展差距的過度擴大和城鄉發展差距的全面拉大。

其次,我國GDP的高速增長是以高能耗和嚴重的環境破壞為代價的。高能耗和環境破壞加劇一方面表明,在涉及環境和社會福利時,雖然有了高GDP,但是沒有相應的高GNH(國民幸??傊?;另一方面也表明,當前的經濟增長是以透支甚至犧牲未來人的利益來滿足當代人的要求。

二、制度不健全是實現利益貢獻的絆腳石

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由于壟斷和腐敗等而形成的利益分配不公,會嚴重阻滯我們實現利益共享的進程。

首先,制度不健全將會產生因壟斷而形成的利益分配不公。“福利腐敗”及壟斷企業高收入使得該類企業的員工與社會上其它行業同類勞動者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反差,這極易引起普通民眾的心理失衡。

其次,制度不健全會產生由于腐敗而形成的利益分配不公。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各種“尋租”機會是現階段中國社會利益差距不斷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權錢交易、貪污受賄等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公和利益差距過大,會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

三、利益分配差距過大使得實現利益共享的任務更加艱巨

利益分配差距的持續增加,會出現貧窮的代際繼承問題,窮者愈窮,富者愈富,相伴而生的一個更應引起重視的問題是社會階層的固化。社會階層的固化將嚴重挫傷社會別是中下階層的成員通過奮斗改變命運的信心,也會使他們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失去信心。

四、幾個較為突出的民生問題給實現利益共享蒙上陰影

住房、教育、醫療、就業和社會保障是關乎每一個人的民生問題。而從當前情況來看,這幾個問題都比較突出。

首先,住房、教育和醫療價格不斷上漲。從微觀層面看,“三貴”是國內居民提高物質與文化生活水平遭遇的巨大壓力;從宏觀層面看,“三貴”因對其他消費品的“擠出效應”、強化了居民的“流動偏好”效應等,已經成為導致國內需求缺乏動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威脅社會穩定。社會保障面窄、國家和企業負擔重、征繳困難、立法滯后,缺乏統一管理,基金管理不善等等。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人口老齡化的到來,上述問題將更加突出。

再次,失業問題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切膚之痛。由于城市就業機會日漸狹小,使農村想進入城市尋找就業機會的過剩勞動力,也失去了轉移就業的機會,這會進一步威脅到解決“三農”問題。

五、“三農問題”是實現利益共享必須克服的“頑癥”

小農經濟產生的原因范文3

【關鍵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法治建設;消極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和主要特點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

1.小農經濟

在古代中國,小農經濟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小農經濟的主要含義就是一種高度依賴自然時令以自給自足為生產目的的一種生產方式,在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制約下,人們世代往往生活在一個地方,很少遷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很容易形成中國的家族制度。小農經濟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會長期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因此,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顯然,在這樣的經濟制度下,中國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對成熟的私有財產關系與個人權利觀念,更無法形成發達而且獨立的私法體系。

2.宗法社會

原始社會時期,氏族公社作為人類最初的社會組織形式,所維持的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群體生活。后來,當文明開始產生的時候,由于種種特殊的原因,中國并沒有出現世界文明的多數地區以血緣氏族組織的瓦解為文明產生的代價的情況。不僅如此,原有的血緣關系非但沒有被拋棄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強化。雖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隨后的歷史變遷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緣家族為基礎的宗法家族社會并沒有隨之消失。中國傳統的宗法家族社會性質,說明了中國傳統社會作為一個共同體,是建立在親密的血緣關系基礎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質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導致了“家國同構”的格局。家國同構是指家庭、家族和國家在組織結構方面的共同性。中國的國家結構一直有著很深的家族結構的印記。

3.專制王權

中國自進入階級社會直至清朝末期,在政體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專制。君主擁有的世襲的皇權,“口含天憲”。漢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連其中謂之王。三畫者,田、地與人也,而連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與人之中以為貫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當之。”因為在儒家傳統倫理文化中,對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對其進行制約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倫常。所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對君力的任何限制、毀損,都是對上天的大不敬。

4.倫理道德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儒家倫理為內核,產生并服務于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是傳統倫理統領下的法律文化。倫理道德不僅始終貫穿于中國傳統文化的發展進程之中,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相伴相隨,而且在傳統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在價值取向上,儒家倫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對法律的支配地位,成為法律的最后根據;而在內容上,倫理道德也與法律渾然一體,倫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倫理道德。在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過是可以被用來全面執行道德準則的工具而已。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

1.在法律觀念文化上,強調“禮法合一”,“德主刑輔”,而“禮”作為一種差別性的規則體系,被奉為治國之道。其中,古代中國過分地強調刑法與刑罰的作用,而忽視了法的預防功能。而且將法讓位于倫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為社會的主要調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對道德起輔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強調國家權力本位,皇權至上,權大于法,法律受權力的支配與制約。其表現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為最高法權淵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長官兼有司法職權,司法與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結構體系上,表現為公法與私法不分,訴訟法與實體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單一的、封閉的法律體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寧人,平爭止訟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造就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諧,從而帶來無訟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為本位的中國傳統社會,注重人的社會義務,而忽視個人的權利;重視集體、大局的利益,使得個體成員的訴訟必然會受到社會、家族和家庭觀念的抑制。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的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曾有過輝煌的歷史,內容豐富,其中包含著很多優秀的成分。但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由于自然經濟的高度發達、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和宗法制的社會組織結構,與以商業文明為基礎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總體上呈現出極端國家主義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規范極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資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都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極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嚴格的等級觀念,法律僅僅是統治者手中馭民的工具而已,難以形成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私權神圣、權力制衡等觀念。

(一)等級特權觀念與“官本位”思想

中國傳統文化中一直占主導地位的是儒家文化?!爸囟Y輕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禮”是重尊卑貴賤的。儒家認為社會的安定來自于秩序,社會需要劃分等級以形成秩序。而這種秩序要以“禮”為規范,以刑為強制手段來達成。等級制度在法律領域的反映是法律規范的宗法等級化、平民百姓與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官僚貴族擁有法律特權?!白鸨吧舷隆钡牡燃壧貦嘤^念是一種是腐朽落后的倫理觀念。這種不平等的等級法是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治精神截然對立的。等級特權觀念經過長期的積淀已形成為一種頑固的傳統力量,至今有著不可低估的影響。將會長期影響到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肮俦疚弧笔桥c等級思想相伴而生的。當前,中國人的意識里“官本位”思想還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權力統治的工具。在這樣的社會里,“權大于法”是一種我們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對的客觀現實。

(二)“重德輕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禮”被視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統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遠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禮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會長期以來實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禮德和法刑的關系上,禮德為本,法刑為末;禮德為長久之術,而法刑為一時之用,禮、法、德、刑的價值關系即是“德主刑輔”。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來,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嚴刑峻罰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輔的說教卻往往產生輕視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覺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是立法者內心深處難以割舍的美好情結,但這是道德型人格,與法律型人格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重義輕利”和“義務本位”觀

孔子曾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泵峡赂磳Α案锔餅槔薄F淠康亩荚谟诜乐箘兿髡邇炔炕ハ酄帄Z,特別是防止勞動人民為捍衛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奪回自己的勞動果實而反抗剝削者。“重義”,就會因受義影響而淡化法的作用,進而形成一種“義務本位”;“輕利”,就會使人們漠視甚至放棄自己的權利”。這種義務本位,強調個人對家庭、社會和國家的義務,在法律條文上多禁止性規范,而少權利性規范,忽略人的獨立人格、自由、尊嚴和利益。義務本位無法激起個體守法和護法的主動意愿。其后果,就是壓抑了人們的權利觀念,有礙法律思想的發展。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就是要喚起人們的主體意識、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就是要使權利本位在人們的法律觀念中占據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學中的“人性善”主張

依中國儒家文化,實現和支配這個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憑借道德的自律可以達到個體和群體的和諧。儒家人生哲學從人性善的角度,認為“仁義禮智”是人有別于禽獸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擴充便可以“人人皆可為堯舜”。因此,通過個體內在的道德修養,就可以達到“仁”的境界。這是一種道德理想主義,即強調人的內心修養,依靠人的善良自覺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而西方的現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礎是西方歷史上影響甚深的“性惡論”。是基于對道德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感覺到無能這一事實的確認,是基于對人性的有限性、不確定性、人性的陰暗面的深刻認識之上的,因此,社會全體成員都應當受法律的約束,這是現代法治的一條基本原則。從這一維度來看,傳統文化難以提供一個以法治為主的土壤。

(五)息事寧人、厭訴傳統

“無訟”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認為,法律制度不是中國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遺憾的必需物。因為法律由強權支撐,代表著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潔的。而和諧作為儒家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秩序,“好訟”無疑是對這種社會秩序的破壞。倘若民風淳厚,人人揖讓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閣。反過來看,爭訟成風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訴諸司法制度的行為是受到人們普遍鄙視的。在儒家學說和理論的倡導下,厭訴成為中華社會的主流文化價值。厭訟造成后果首先是個體缺乏直面權利的勇氣而至人格的對內畏縮和坍塌,崇尚道義貶斥利益的謙讓、息事寧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為傳統社會生活的常態,個體在秩序社會中爭取權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壓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對于權利的壓制和忍讓導致中國傳統社會保護個體權利和尊嚴的法律價值的停滯不前。最后法律權威對個體的積極影響也由于長期缺乏社會大眾的廣泛生活實踐體驗而長期軟弱無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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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經濟產生的原因范文4

摘要1930年5月,在尋烏做了次大規模調查。其中該調查分析了尋烏的階級構成,在這基礎上又提出了土地斗爭問題,土地斗爭對象的選擇問題是建立在階級構成基礎之上的,而階級構成又受中國傳統土地制度的影響,下文將具體剖析這種影響。

關鍵詞土地所有制階級構成土地斗爭

一、中國傳統社會的土地所有制①

(一)地主土地所有制

這是中國傳統社會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土地所有制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其經濟性質和發展變化對我國的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地主土地所有制具有兩個特點:

1.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之上。在中國傳統社會中,自然經濟始終占主導位置。自然經濟的分散性、地區性,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所以僅僅依靠中央政府的官僚制度是不夠的,還必須利用地方的鄉族勢力②作為補充工具,因他們在地方上占有特殊勢力,所以他們就是早期大地主的主要人群。2.農民和地主的矛盾始終是主要矛盾。中國傳統社會里,階級壓迫、階級剝削非常嚴重,農民和地主之間的矛盾,始終是社會的主要矛盾。農民對于地主的關系,有經濟上的隸屬關系,也有人身依附關系。

(二)自耕農土地所有制

這是中國傳統社會中大量普遍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該土地所有制實際上是小土地所有制。具有時代特征:

1.只能是小規模的。由于它是把所有權和經營權結合在一起的經濟,因而受占有土地數量的限制,在資金等物質生產條件都較惡劣的環境中,只能尋求精耕細作。2.形式不穩定,流轉速度快。影響自耕農經濟的主要因素有自耕農經濟本身狀況、國家賦稅輕重等,一些自耕農通過購買土地上升為地主,更多的自耕農則有可能因丟掉土地而破產,所以這樣的一種狀態是極其不穩定的。

二、尋烏的人口階級構成

尋烏公共地主部分的土地占百分之七十,余下的百分之三十全為個人地主土地。個人地主土地又可分為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具體比例見下表(表1):

在尋烏農村總人口中占最大比例的是貧農階級,比例高達70%。同時,該階級又可具體劃分為四個階層:半自耕農、佃農中之較好的、佃農中之更窮困的、佃農中最窮的。具體比例見下表(表2):

三、傳統土地制度對尋烏階級構成的影響

在尋烏占據農村總人口70%的貧農幾乎沒有土地,而占總人口4%不到的地主階級卻占據絕大多數土地,這種構成比例不是1930年代所特有的,而是在整個傳統的土地制度的影響下產生的。上文提到的兩種土地制度,其中鄉族勢力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大中地主階級的主要來源,通過尋烏調查中對這類人物身平的描寫,發現這群人或都帶有一定的社會政治地位或都從事一定的生意,具有一定的財力和社會關系,恰符合鄉族勢力的定義。同時,上文中提到的自耕農經濟是一種小農經濟,而該部分的小農經濟的主要人群都是通過做小生意積累資本購買土地,又恰符合尋烏的小地主的特征。所以上述的兩種傳統土地所有制恰好就是影響尋烏人口階級構成的主要因素。

四、階級構成對尋烏土地斗爭對象選擇的影響

尋烏貧農階級占了整個農村人口的70%,貧農階級的四個階層中,最好的階層是半自耕農,但也沒有足夠的糧食供自己食用,雖有一部分土地,但都從地主那里租來,需繳納高昂的租金,群眾要解決溫飽,必然要起來斗爭,那他們自然而然地成為斗爭的主力軍。此外,分析地主階級中的三類地主:小地主占了80%,而了解小地主的發家史后,得出這樣的觀點:他們都靠經營小生意積累原始資本,所以帶有與生俱來的商業性,他們派遣子弟進入學堂,文化教育在他們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加上他們的政治生活被大中地主所控制的,所以他們的革命要求表現得很迫切,自然而然他們也會成為斗爭隊伍中的一份子。

反觀大中地主,首先他們對于生產完全是坐視不理,完全靠收取租金為目的。其次,大中地主的政治思想要么全盤接受資本主義文化;要么全盤接受封建文化;要么中庸無為。接受資本主義文化的人過著奢靡的生活;接受封建文化的,希望恢復科舉、帝制;中間派們則依然頑固守舊?;谝陨蟽蓚€原因,社會想要進步肯定是不能的,所以要想社會進步,必須要打倒大中地主階級。

五、結論

土地斗爭的對象選擇不是隨意的,大中地主階級之所以會成為斗爭的對象也不是偶爾,通過上面的分析可得出這樣的結論:中國傳統的土地制度決定了中國的人口構成結構,而人口構成結構又決定最后土地斗爭對象的選擇,這是個一環扣一環的過程,歸根到底還是中國的傳統土地制度影響了土地斗爭對象的選擇,上文就是對這個現象的剖析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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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玉茹.中國經濟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楊小英.試論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和特點.萬方數據庫.2008(8).

注釋:

小農經濟產生的原因范文5

關鍵詞:組長;村治改革;制度變遷;熟人社會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2004年湖南省裁減了將近10萬名“村官”,一年節支大約3億元。①筆者看到報道為老百姓感到高興,這將大大減輕農民負擔。但是筆者通過對湖南省洞庭湖區的部分鄉村的調查,發現了其中的蹊蹺。原來所謂的“十萬大裁官”竟然有一部分是裁減了村民組長。此外,筆者還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是組長“撤而不退”,很多地方是撤銷后又恢復,恢復后又撤銷,如此反復多次,卻始終沒有能夠讓組長“消失”。村民組長為何屢撤不“消”呢?

一、撤銷組長弊大于利

湖南省部分地方撤銷組長,主要目的是消債減赤,平衡村級財政預算,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改革實踐表明并沒有達到預期目的,不僅沒有減少財政支出,反而誘致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

1、機會成本比較高

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最重要的標準是制度收益要大于制度成本和機會成本。調查發現湖南部分鄉村在推行撤銷組長的改革中,增加了制度運行成本,特別是撤銷組長的機會成本比較大。漢壽縣烏珠湖村一位退休村干部曾給筆者算了一筆“帳”。從村組干部的工資支出來看,若把村民組長撤銷,則至少需要6名村干部(包括1名會計)才能夠比較好的管理本村事務。每一位村干部的工資平均為3500元/年,那么6名村干部的工資總支出則為21000元/年。老同志還告訴筆者,在撤銷村民組長的情況下,因各農戶農田用水時缺乏監督而產生的水資源浪費大約為15000元/年(該地區普遍實行集體灌溉,每畝地每年需交水費20元)。把村干部的總工資和浪費的水資源價值這兩項加總,總成本為36000元/年。

如果設立村民組長成本反而還要低。烏珠湖村如果每個組都設立組長,只需要3名村干部管理本村事務就綽綽有余。假設每名組長每年按1000元的報酬計算(1000元還是高估了),村里的人頭經費需要23500元(13名村民組長的總工資與3名村干部的總工資之和)。與撤銷組長相比,可以節約近12500元。由此可見,撤銷組長是“好心辦了壞事”,不僅沒有減少村里的支出,反而加重了村級財務負擔。

2、管理難度增加

管理要講求管理幅度與管理效率。一個組一般有30戶左右,150至200人;管理范圍山區一般較大,平湖區一般較小,但是即使是較小的組也有將百畝地。從企業的角度來看,要提高管理效率,100至200人也需要一個“工頭”。雖然農村實施家庭承包責任制,但是一個組就是一個大集體。組內公共產品的管理、維護、維修需要一個牽頭人,家庭之間或者家庭內部的矛盾需要有權威的人調解,本組與其他組的交往、本組與鄉村之間協調等都需要一個專人來處理。但是一旦取消組長,村干部管理幅度過大,必須面臨更多的農民直接打交道,管理難以到位;村干部不是本組人,安排和抽調勞動力進行公共產品管理和維護難度比較大;如果村干部不是本組人,難以取得農民的認同和擁戴,反而會引起村民的抵制。烏珠湖村的村秘書感嘆到“撤銷組長以前,我們村委會就這么幾個人,工作起來難度比較大。撤銷組長以后,還是這么幾個人,根本難以管到位”。

3、利益表達渠道中斷

農民利益表達是農民群體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的前提。在特定的語境下,它不僅是農民致富與農村發展的重要條件,同時還是農村社會的一種“穩定劑”。對于教育文化程度普遍較低的農民來說,具有一定“代言”功能的村民組長(上傳下達,反映農民的心聲和需要)長期以來成了農民寄托希望之處。撤銷村民組長,也即等于中斷了農民的利益表達渠道。此時,農民只有通過上訪等非正?;氖侄危ǖ珔s可能是合法的途徑)來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長此以往,必將造成社會關系日益緊張,威脅農村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有人認為,撤銷村民組長以后,農民仍然可以向村干部們反映意見和問題,其利益表達渠道仍然暢通無阻。而筆者卻不以為然,因為:一方面,撤銷村民組長之后,村委會干部必須直接面對眾多農戶,再加上農村工作本身的繁重性和復雜性,村干部根本就不可能有多少精力和時間去處理農民的意見和訴求;另一方面,村委會雖然不是政府,村干部雖然不是官員,但是許多村干部的“官僚化”傾向卻比較嚴重,對村民愛理不理。因此,當村民向村干部反映意見時,很可能如某位村民所說“光靠村干部是不行的,他們才懶得管”。

4、組內凝聚力量下降

鄉村社會在漫長的歷史演進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個個或大或小的聚落(也即是我們常說的自然村)。我國的村民小組大多依自然村落而建。在很多鄉村地區,一個自然村往往就是一個村民小組。在一個村民小組或自然村落之中,村民們世世代代生活在一起。這就決定了村民小組事實上不僅僅是一個行政建制,而且是一個真正的熟人社會。在這個熟人社會里,血緣和地緣把村民們“捆綁”在一起,他們共享一種村落文化,共同參與人情往來,由此獲得一種相互認同感和歸依感。同時,村民們世世代代共同生活起居,由此產生了共同的聚落意識和文化觀念(我們可稱之為村莊的本土資源)。這種聚落意識和文化觀念在鄉村社會的生活和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而村民小組合并之后,村民往往難以適應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的轉變,村民之間的相互認同感被大幅度削弱,村民之間的交往成本也就隨之增加。此外,把各個村民小組合并到一起,由地域、空間上的變動導致了村莊原有的和諧秩序遭到破壞。破壞了本就比較稀缺的村莊本土資源,擾亂了其固有的和諧秩序。②最終將導致村莊內部失去了主心骨,使村民心中產生無依無靠之感。其結果將不利于農村的穩定與發展。

二、組長為何屢撤不“消”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制度在中國廣大農村社會普遍建立。湖南省許多地方為了減輕村級財政負擔,裁撤組長,但都是屢撤不“消”,撤而不絕。原因何在?筆者認為,它有內在的歷史邏輯和現實需求。

1、組長制有其歷史邏輯

保甲制度產生于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是利用家族制度和倫理觀念建立基層行政機構,進行統治的一種社會管理制度。它的本質特征是以“戶”即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以一定的戶數組成甲,再由甲組成保。雖然各個朝代、各個時期的保甲制度不盡相同,但其結構與組織形式大體相當。自宋朝以后,歷代封建統治階級都利用保甲制度來維護和強化其對地方基層的控制。但是筆者認為,保甲制也有其內在經濟根源和政治需求。首先只要是小農經濟保甲制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分散性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基本特征。在一個個分散的經濟體之中,人們世世代代共同生產,共同生活,“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因為能夠自給自足,他們很少甚至從來不和外界交往,由此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自然村落。正是這些分散的自然村落為保甲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在眾多地方,保甲制度正是基于這些分散的經濟體而建立的。其次保甲制也是甲內村級的政治需求。從政治上看,保甲制度的推行是為了滿足統治階級穩定社會、鞏固政權的需要。統治者在基層社會設立保甲,將國家的觸角伸到基層,在社會最基層形成一道嚴密的監視網,有利于“察言觀色”,掌握民情,并隨時應付社會動亂,從而達到“可為增進地方行政體系整肅之方,故其目的,將使無一家無一人不得其治焉?!雹鬯?,在經濟和政治這兩方面的因素的作用下,保甲制的產生也就有其必然性了。此外,保甲制度雖然主要是靠行政權力強制設置的,但統治者在設立保甲時也往往要考慮地緣、聚落因素。

2、組長制有著現實需求

村民組長制度作為我國農村基層的一種制度安排,其初衷就是為了滿足農民需要和農村社會發展需求的。長期以來,村民組長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扮演者重要角色:落實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向上級反映農民的意見和需要;增強農民合作能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為農戶提供生產服務及濟貧扶困等等。概括地說,村民小組長充擔了農民和農村的技術推廣員、政策宣傳員、鄰里關系協調員、對上、對外交往的聯絡員、村內公共產品的管理員、組內利益的代言人。實踐已經充分證明:農民不僅需要村民組長,而且迫切期待著組長在鄉村治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如若撤銷村民組長,將會產生這樣的疑問:原來由村民組長提供的村莊服務將由誰來取而代之?村莊里面是否還存在能與村民組長相媲美的服務供給者?若上述條件無法滿足,則村民們的現實需求又該如何著落?如何解決制度變遷與基層農民需求的矛盾?

3、制度安排的路徑依賴和鎖定

制度經濟學理論指出,一個具有正反饋機制的體系,一旦在外部偶然性影響下被系統所吸納,就會產生一種“路徑依賴”。在制度環境沒有發生足夠變動、相關配套措施沒有出臺之時,該制度安排就會沿著其固有路徑發展下去,而很難被新的乃至更優的制度安排所取代。我國村民組長制度有著幾千年的歷史淵源和將近三十年的實踐基礎,已經深深地扎根在我國廣大的鄉土社會之中。而在目前乃至較長的時期內,我國的鄉村社會性質仍將不可能發生“質”的飛躍。在客觀環境發生根本性變遷之前,村民組長制度將依其“慣性”繼續運作下去。任何不合時宜、強加于其上的外力都將對農村社會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在我國鄉村社會環境發生質變、鄉村治理模式得以轉型之前,為了節約區區村民組長的報酬而試圖撤銷村民組長的行為,必將是徒勞無功的。

4、組長制有著深厚經濟基礎

如前所述,小農經濟是我國封建社會保甲制度產生的經濟根源。而目前,較大范圍的小農經濟仍然構成了我國村組制度的經濟基礎。雖然我國疆域廣闊,但大多為山區和丘陵地帶,只有部分適合現代化、規模化農業大生產的平原地區。這樣的自然地理條件使得我國廣大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小農經濟狀況將長期持續。即使在某些農耕區已經使用插秧機、收割機等現代農業生產工具,但這種使用大多僅限于小范圍、小規模的使用,無法形成規模效應。小農經濟的分散性并沒有得到較大的改觀。而將長期持續的小農經濟狀況為組長制提供了穩固的現實土壤,并從根本上決定了村民組長制也將長期延續。

三、村治改革:組長的未來走向

村民組長制度深厚的歷史淵源及其穩固的現實基礎,決定了它在當代中國的鄉村社會仍然具有頑強的生命力。在中國村治變革的大潮中,村民組長制度的未來走向值得我們深入思索。筆者認為,對于村治改革,我們要有前瞻性、宏觀性、與戰略性的安排。

1、村治改革的總體方向

金星村治改革,首先必須確立改革的總體方向。筆者認為,當前中國的村治改革應該以“合村莊、裁村干、留組長”為總體方向。稅費改革及農業稅取消之后,一方面是減輕了農民負擔,另一方面也使鄉村財政收入大為減少。此時,如何進行制度變革以節約財政支出成為擺在村級組織面前的一個難題。目前,一些地方的做法是,既合村又并組。筆者認為,在稅費改革滯后,村干部免去了許多征收稅費的任務,工作難度有所下降。因而,在條件允許的地方,可以試行合村,并酌情減少村干部的數量。而村民小組作為一個自然村,作為一個“熟人社會”,其內在的聯結紐帶比較牢固,則不宜進行合并。

需要解釋的是,這里所講的“合村”并不是為了“弱村”。恰恰相反,它是在對鄉村資源進行重新組合及優化配置的基礎上,達到“強村”的目的。而且,大多數行政村作為一個“半熟人社會”,對其進行合并較之對村民小組進行合并,所必需的“磨合期”要短得多。當然,在“合村”時也必須慎之又慎,要妥善處理好村級財產、債務等問題。

2、組長廢立的時機選擇

經濟學中的邊際分析原理告訴我們,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是衡量經濟行為能否實現效用最大化的基本變量。若額外進行某一經濟行為的邊際收益大于所需耗費的邊際成本,則進行該額外的經濟行為就是劃算的,否則就不劃算了。雖然這一理論產生于經濟學并主要應用于經濟學分析之中,但我們同樣可以利用這一原理來分析村民組長的廢立問題。如下圖所示:X軸表示村民組長制存在的時間,曲線OA表示實行村民組長制所耗費的成本,曲線CD表示實行村民組長制所帶來的收益。隨著客觀環境的變化,實行村民組長制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都在不斷的變化。到某一特定時期,兩者將相交于B點。從圖中可知,在B點之前,由于實行村民組長制的收益大于成本,所以設立村民組長是劃算的。而在B點之后,因所獲收益小于所耗成本,故再設立村民組長就不劃算了。

當然,實行村民組長制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的衡量是相當復雜的,需要我們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設立村民組長的收益包括前面所提到的組長提供的各項服務,如上傳下達、生產指導和組織村民集體行動等等。其成本則包括組長的工資報酬及相關的管理成本。在對村民組長制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時,這些因素都必須列入考慮范圍之內。

由上可知,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客觀環境的變遷,組長制也必然要相應的發生變革,甚至在某個時候被廢棄。但村民組長的廢立并不是一件簡單的“拍腦袋”之事,需要我們審慎為之。

3、村治改革的具體措施

在筆者看來,當前我國村組制度主要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許多村民尤其是年輕人不愿當組長,使村民組長制度陷入“朝中無人”的困境;二是村民組長隊伍整體素質(主要指文化水平)仍然較低。解決這些問題,健全村民組長制度,可以采取以下三大措施。

(1)重新審視組長人選

有人認為,只有讓那些年富力強、有知識、由文化的年輕農民擔任組長,才能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潮流,才能更快地帶領農民脫貧致富。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初衷可佳。農村也確實需要有知識、有才干的年輕農民來當“領頭羊”。但是,放眼當今農村,中青年農民的大量外流已經使農村極大地損失了草根階層的潛在的領導力量。于此情形,又會有多少有知識、有才干的年輕農民愿意留在農村,愿意為那區區“五斗米”而折腰呢?所以,從目前來看,此種觀點只能是“異想天開”。

如此看來,在村民組長年輕化之路“荊棘滿叢”的情況下,我們只得另覓他途了。筆者認為,在村民小組這一熟人社會中,當眾多年輕人不愿當組長的時候,我們也可以適當地考慮讓那些富有公益心、有威望而又身體健康的年長者來擔任組長。其依據在于:從歷史上來看,在中國古代社會,那些年長、有學識而又有威望的族長、士紳在本族乃至本村之中有著重要的影響力。他們能夠有效的聚集本族、本村的民眾,妥善處理族里和村里的公共事務;從現實來看,歷史發展到今天,雖然宗族勢力在很多地方都有所削弱,但自然村落的整體架構仍然保持比較完整,鄉鄰、家族觀念等“小傳統”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依此觀之,村民組長的“傳統化”之路并非不可取。當然,傳統并不意味著保守,也絕非意味著“復古”。我們的目標在于適當借鑒傳統,賦予組長以道德權威,讓組長在鄉村建設與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2)構建適當的激勵機制

許多村民不愿意當組長,固然有農村工作不好做,難度較大這一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村民組長工作所產生的正外部性太大,也就是說村民組長自身收益大大小于它的工作所帶來的社會收益。所以,破解村民組長“朝中無人”難題的關鍵在于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勵機制。而這套激勵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在于讓村民組長獲得比較適當的自身收益,讓其自身收益與社會受益達到一定程度的均衡。讓村民組長獲得適當的自身收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濟收益入工資報酬等等,應該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利潤水平;二是政治收益,如入黨、向上級鄉村政權升遷等等(當然其主要考核標準仍然是自身政治覺悟與素質)。

值得一提的是,建立該激勵機制時應該充分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水平,切忌盲目攀比、脫離實際,以免導致設立村民組長的成本過高。同時,更應該杜絕村民組長權力過大、出現“一手遮天”、“山頭主義”等現象。

(3)加大鄉村財政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稅費改革及農業稅取消大大減少了鄉村財政收入,給鄉村財政增加了很大的壓力。在眾多村級組織本來就債臺高筑的情況下,若國家再不加大對鄉村財政的支持力度,則很可能使鄉村財政進一步陷入“借債—還債—借債”的惡性循環。而且,稅費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依靠國家自上而下的行政壓力推行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部分鄉村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很可能又會以各種名目向農民征收稅費,使農民負擔再度反彈,從而難以走出稅費改革的“黃宗羲定律”。④

加大對鄉村財政的支持,應該堅持中央與地方政府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政府應該負責其中較大一部分(可為50%),省級和縣級政府各負擔30%和20%。對于上級政府用于鄉村建設所投入的財政資金,應該堅持落實到位,堅決杜絕截留、貪污和挪用等現象。

綜上所述,部分鄉村為減少村級財政支出而實施撤銷村民組長的制度安排是不切實際、不夠理性的。在目前的制度環境下,實施撤銷村民組長這一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條件尚未具備。村民組長制在當代中國仍然具有頑強的生命力。目前的關鍵問題在于采取相關措施,不斷地完善村民組長制度,使之在我國鄉村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注釋:

①董偉.湖南村官大減員村官減少10萬一年節支3億元[N].中國青年報2004.5.31

小農經濟產生的原因范文6

“斗南事件”說明,大企業進入農業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在政府、企業、農民三者利益目標不同的條件下,學會與實質上已經占有農業資源的分散小農進行談判。企業如果僅僅以政府為交易對象,盡管表面上可能得到以最低成本進入農業資源開發并獲得超額利潤的機會,但最終還是會遭遇小農為保護土地產權而進行的多種形式的抵抗,產生不可預期的過高交易成本。

一、背景

1、一般經濟地理環境

斗南行政村西鄰滇池,南距縣城2公里,屬云南省昆明市呈貢縣管轄。村內辦有全國最大的鮮切花批發市場,國內各大城市約一半的中低檔次鮮切花來源于此。該村現有人口5064,土地2700多畝。人均雖然僅有半畝多,但由于大部分種植花卉和蔬菜,農民生活水平在當地仍屬上乘。

2、農村改革中的地權演變

斗南村原來是有20個生產隊的蔬菜專業村,1979年實行之后,大隊一級改制為行政村并設立對鄉級政府負責的“辦事處”,主要承擔行政和公益事業的管理職能。村委會下設到自然村,與7個經濟“聯社”相重合,但土地卻是按照原20個生產隊的實際面積和人口分配到戶的。亦即: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即使不能按照現行政策要求,以原生產隊為單位,那么最高也只能算由“聯社”所有。

又由于,斗南村土地到戶后18年未再“大調整(指由村集體按照人口變動重新發包土地)”,因此農民實際上已經擁有了土地除名義所有權之外的大部分產權。根據現行土地法律和政策,斗南行政村辦事處并非集體經濟組織,也非村民委員會,故在法律上不是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

3、花卉生產和經營的發展過程

斗南村原來當過教師的化姓農民80年代末期開始自發在承包地上種植花卉,其他農民起而效尤,面積逐漸擴大到現在的1800畝。1992年,該村魯姓農民自發進行花卉的外地運銷,1993年開始在村頭形成零散收購的臨時市場,1994年交易多了就發展成村內的路邊市場。辦事處遂于1995年貸款380萬元,建設了正規的收費市場并拓寬了與公路相連的村道。

進而,市場的規模交易帶動了周圍各村的花卉生產,形成了以斗南村為中心、農民自營為主的約5000畝的花卉生產基地。

二、“斗南事件”概述

1996年12月14日,斗南村發生了數千農民包圍辦事處、上百人抄砸隆格蘭公司的事件。又由于該村花卉行銷全國而造成很大影響。當地政府最后認定為“嚴重”,收審20多人,批捕1人。

1、起因之一

1995年前后,花卉產業被確定為對云南以“兩煙”為主的傳統產業的替代產業;而且是其中的重點。當地政府在進一步調整農村經濟結構中,開始嘗試實行“公司+農戶”的產業化發展方式,斗南村也在1996年與隆格蘭公司商定,由公司投資4000萬元,建立占地70畝的花卉育種、栽培工廠的計劃。并且隨之與另一家名為“金林”的公司商定,再建一座占地100畝的批發市場。隆格蘭公司所占土地原為由集體統一經營的“秧田”,由于斗南村早已不再種植水稻,該地塊又靠近湖邊、低洼易澇,已漸成荒地,所以公司占地的形式是“租賃”,每畝年交70元租金給辦事處。合同簽訂之后公司開始拉土墊地,施工建廠。重載車輛很快壓壞了村里出錢農民集資修建的兩條路。農民于是群起斷路。

隆格蘭公司還租賃了辦事處與花卉市場斜對門的臨街辦公用房,裝修改造成公司下屬部門,并像在城市一樣在門前原是街道集市的地方劃出內部停車場,農民卻繼續按原來的生活方式在那里擺攤,由此引發了與公司的沖突。農民于是群起在公司門口打墻。

2、起因之二

隆格蘭公司施工中與農民的矛盾尚未解決,又傳出了辦事處與另一家“金林”公司簽訂合同,出讓100畝土地另外再建一個花卉市場的信息。

與出讓給隆格蘭公司的原來由集體經營的土地不同的是,這100畝地的產權主體不是辦事處,而是涉及兩個生產隊數百個農民,因為地是靠村近路的好地,而且早已承包到戶約20年了;辦事處按照全村土地的平均收益計算租賃費為每畝每年3500元,而農民在這塊土地上的年收益每畝超過萬元;更何況,這兩個隊人均土地低于半畝。于是,認為既要失去土地、又要吃大虧的農民終于爆發了。

3、其它原因

斗南村農民自發的花卉生產經營,本來已經初步形成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礎。據了解,該村花卉大戶已經在醞釀參股組成股份制或合作制公司,從事規模生產和開發。這時,政府引入實力雄厚的大公司,一方面低價占有原來已經屬于農民的資源,另一方面也讓弱小的農戶經濟切實地感到同業競爭的威脅。

此外,斗南村長期以來內部存在的各種派性矛盾,也可能在事件醞釀過程中有一定作用。

4、事件概況

12月14日前,農民已經做出了斷路、封門的過激行動,上級政府并未處理,辦事處也未對農民要求了解土地出讓詳細情況和租賃費收入問題的訴求予以滿足。致使流言四起,群情激忿。當天,約2千多人聚集街頭,要求辦事處負責人出來解釋。在找不到負責人又有人報告來了警車的情況下,憤怒的群眾砸開了辦事處的廣播站擅自廣播,又進而沖入鄰近的隆格蘭公司砸了辦公設施和用品,掀翻警車。第二天,當地方政府組織力量進入斗南村開展工作時,又有約3千人聚集街頭。于是政府進行“冷處理”,待事件平息之后,深夜進村收審犯罪嫌疑人……。

三、簡單分析

1、行為目標問題

每一個具體的政府,其行為的內在動因是財政收入;企業則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農民,其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第一目標是“安身立命”。由于這3個主體的目標差異,而且企業和農民的目標都是不可改變的。由此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發生矛盾是必然的。

問題在于,政府如果宣稱自己是農民利益的總代表,而且農業產業化又必須以解決農業、農村、農民這“三農問題”為主要目標,那么,怎樣界定政府作為協調人的角色,或者說政府到底要什么?這些就成了斗南事件應該總結的第一個教訓。

2、村級組織制度問題

大多數欠發達地區農村基層組織制度基礎薄弱,農民自組織能力差是普遍問題。具有特殊性的情況是,斗南村在行政村一級已經明確建立上級政府下屬的辦事處,按照現行法律當然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地位。因此無權對原來由各生產隊發包給農民的土地作產權處置。這種產權關系不清晰的問題,盡管各當事人并不清楚,但其實仍是斗南事件發生的關鍵所在。由此發生產權糾紛時,政府應該以國家憲法和現行土地法律、政策為評判依據。今后也應該強調發育農民專業化的、以地權和其它財產權入股的合作經濟組織。這是斗南事件應該總結的第二個教訓。

3、企業進入農業的成本問題

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歷來都難以和高度分散的小農進行交易,因為交易成本畸高。當年的就是特殊政治條件下政府降低與小農交易成本的產物。斗南事件中,有關公司擬議進行的設施農業投入較大,負債經營,必然企望通過與政府這一個對手的談判,以較低成本占有原來由農民已經占有的農業資源,可事實上辦事處并不具有產權主體地位;又因此必然遇到與農民之間交易成本過高的老問題。這是斗南事件應該總結的第三個教訓。

四、小結版權所有

綜上所述,不能簡單地認為斗南事件起因于農民目光短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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