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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1
——從醫學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方市場角度
【摘要】“醫學法學”作為一個新型專業方向,各高校在專業建設方面電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而從醫學法學專業人
才的需方市場角度進行分析,則對課程如何設置、學制如何、專業歸屬何處等問題都可以有一個較清晰的答案。
【關鍵詞】醫學法學;專業建設;需方市場;課程設置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68~03
醫事法學,也稱“醫學法學”,是一個法學與醫學交
叉的前沿學科專業方向。作為一門新型專業,各高校
在醫事法學專業建設方面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 首
先。專業目標歸屬多樣。醫事法學專業在教育部學科
專業委員會備案的確切名稱是“法學(醫事法律方
向)”,但在開設類似專業的各高校,專業名稱除“醫事
法學”①外,還有公共事業管理(醫事法律方向),②臨
床醫學(醫事法學)③等。其次,學制并不統一,較多的
為4年制本科,還有5年、6年制的。第三,課程設置上
也有區別。在法學知識領域,有的要求完成國家教育
部規定的全部14門法學核心課程和近10門法學基礎
課程的理論學習,而有的縮減了國際法、國際私法、國
際經濟法學的相關內容;在醫學知識領域。有的除要求
學生系統學習解剖學、病理學、藥理學、內科學、外科學
等基礎醫學、臨床醫學課程外,還根據學校的醫學專業
特點,開設了中醫藥學、藥學等課程。當然。在各高校
的醫學法學專業建設中還是形成了一些共識.存在著
一些共同點。比如,學生在校期間。都經歷新型的雙學
科教育過程,即系統學習法學與醫學兩大學科的知識,
并分別在法律實踐部門、醫療實踐部門進行法律專業
實習和醫學臨床實踐的訓練。更重要的,在此專業的
培養目標上,不管是表述為“培養具有醫學理論和實踐
經驗的法學專業人才”。還是培養“既系統學習法學知
識,同時按照臨床醫生的培養規劃進行醫學專業教學
的高級專門人才”,但基本目標都是培養既懂醫學又懂
法律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因此。謹慎而仔細地分析這
類“醫法皆通”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場,或能對我們
的專業人才培養起到導向作用。
一
、醫學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方市場分析
近年來醫療糾紛日益增多,已成為社會矛盾突出
的熱點之一。醫療糾紛的一方當事人—— 患者的維權
意識逐漸增強,但他們通常既無醫學科學知識,又無法
律專業素養,要想在醫療糾紛中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
益,必須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此時,醫學法學專業法
律服務工作者就是最佳選擇。由于受過醫學專業訓練,
他能夠較敏銳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無醫學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覺醫療過程中相關行為
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的聯系,他對醫療行為的主觀判
斷通過醫療鑒定機構經法定程序確定下來后.又能隨
之依靠其法律專業知識參加到訴訟中去。因此醫學法
學復合型人才可以成為為患者這類特定主體提供法律
服務的專業律師。
而醫療糾紛的一方當事人—— 醫療機構內部也需
要醫學法學專業人才。在實踐中,有時醫院不知道哪些
是醫療事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具體應怎樣進行賠
償:更不懂得依法“保護自己”,如及時保存病歷及輸液
器、安瓿等物證。而有的醫療機構則違法實施了篡改病
歷等行為或與患者簽訂了無效的和解協議。當然,目前
有部分醫院已聘請了律師作為法律顧問.姑且不問這
些律師是否具備足夠的醫學專業知識,事實是法律顧
[作者簡介]王曉燕(1973一),女,漢族,江蘇南通人,南通大學法政學院講師,理學學士,法律碩士,主要從事醫事法律、知識產權法
學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東南大學、天津醫科大學。
② 如福建中醫學院、南通大學。
③ 如吉林大學。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問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參與醫院醫療服務運行的各個
環節。更何況,有不少醫院出于維護醫院聲譽考慮,把
發生醫療糾紛視為醫院內部的“隱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師頻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畢竟與患者身
份不同,醫療機構不是偶發性地涉及醫療糾紛,可以臨
時性地尋求醫學法學專業律師的幫助;醫療機構作為
專門提供醫療 衛生服務的部門會經常性地遭遇各種各
樣或大或小的醫療糾紛。因此,為依法行醫,積極預防
和妥善處理醫療矛盾與糾紛,要求醫療機構內部要專
門配備有此類醫學法學復合型人才,參與醫療機構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務.并在突發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師解
決糾紛或單獨解決糾紛。
這里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這類復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現實的需方?隨著醫患雙
方法律意識的增強,特別20__年9月1日《醫療事故
處理條例》實施以來,醫療糾紛訴訟案件急劇增加。眾
所周知,醫療糾紛涉及極為專業的醫學科學知識,這似
乎對審判機關、審判人員提出了新的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這類醫學法學復合人才作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科技的發
展.越來越多的案件涉及極為專業的知識領域,如專利
侵權、電子商務、環境污染,當然也包括醫療糾紛。如
果每涉及一類專業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這一類專
業知識的法官,那顯然是不現實的,也超越了法官作為
“法律判斷者”的職業要求。相反觀點可能認為醫學法
學專業人才也接受了法律專業教育。具備了成為法官
的基本素質,他同時又具備了醫學專業知識,這不是錦
上添花嗎?問題是,將這一類醫學法學專業人才(經過
通常的錄取選拔程序)作為普通法官使用,這就完全沒
有發揮他們作為復合型人才的優勢:而作為專門審理
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官的話,現實情況是,醫療糾紛訴訟
雖數量不少,但也只是眾多案件類型的一種,專為人身
損害的這種類型的案件審理設立審判庭,配置專門的
審判人員顯然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經濟的,因為這類案
件涉及的醫學方面的事實認定可以由醫學專家組成的
鑒定委員會進行.法官只需對這樣的專業鑒定結論作
證據學上的審查判斷就可以了(雖然在現階段,醫療事
故的鑒定體制還需完善,以使得鑒定結論在實體上更
符合科學性)。因此,審判機構不會也不應對醫學法學
復合型人才產生需求。
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和醫療衛生體制改
革的深入,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藥品執法監督和醫療糾
紛調處機關需要大量既懂醫學又通法學的復合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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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這些機關、部門與人民法院不同,它們以處理醫療
衛生及相關事務為日常的工作職能,因此,雖然如遇有
醫學專業問題可能仍然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相
關技術檢測部門等進行判斷,但是從制度建設、長效管
理的角度。一個掌握醫學專業知識的“內行”比起毫無
醫學教育背景的單純的“外行”,其行政執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質量顯然會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醫學法學專業進行的是雙學科的教學
模式.對這類人才的需求也大多產生于那些經常性地
既涉醫又涉法的領域。同時,實踐中,醫學法學專業人
才還可能由于其法律專業素質技能符合各級審判機構
錄用的標準而獲準從事專門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過
了國家司法考試可以開展律師執業活動而從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訴訟與非訴活動,或者因通過了國家
公務員的選拔考試而成為一個與醫事活動無關的國家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成為某一個企業(可能是一
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銷企業,也可能與“醫”毫無關
聯)的行政管理、營銷人員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這些情況下其醫學教育知識大多被忽略,這部分
專業知識被浪費或長期處于閑置狀態,甚至對有些職
業領域。其法律專業知識都無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說,以上醫學法學復合型
人才與涉醫又涉法的職業領域存在雙向的最優選擇關
系,與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醫的職業領域還存在
次優的選擇關系,那么。醫學法學復合型人才根本就無
法進入僅涉醫的職業領域。換言之,醫學法學復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為一名外科醫生或麻醉師。得出這一論斷
有兩點依據。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還是5年制的時
間.在安排了如此齊備的法律科目的教學和實踐環節
后.實在無法培養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養出的
“醫生”;第二,醫生與這社會上其他職業的大眾一樣,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識是必要的,但也僅此而已,接受專
業的法律教育則是不現實也是不必要的,這是社會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當然如果轉而從事非單純醫
生的與法律交叉的行業又另當別論了。對南通大學醫
學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去向及就業意向的調查也支持了
這一論斷:已就業的該專業學生中沒有一人是從事的
醫生職業;該專業的在校學生中也未有一人考慮過畢
業后成為一名醫生。
二、醫學法學專業培養模式中的若干問題
從前文對醫學法學專業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醫學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不應是掌握法律專
業知識的醫學專門人才,而更應著重于培養這樣一種
人才:他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全部必備素質,同時又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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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當醫學專業知識?;谶@樣一種認識,對醫學法
學專業建設中的若干問題我們也許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關于課程設置問題
司法部規定各政法院校必須開設14門法學類核
心主干課,①這也是醫學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對此,
有學者指出,這種課程設置解決了法學本科學生的基
礎性問題,卻與醫學 法學專業學生日后就業的針對性
不強。比如就國際經濟法學的學習來說.畢竟這些專
業的學生畢業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國際經濟領域的法
律實踐或研究工作呢?對此類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筆
者認為,上述課程是法學專業的基礎課程,是每一個法
科學生都必須學習和掌握的。也可以說.這些課程的
學習是培養法律職業專門人才的基礎.也是法律知識
更新的基礎。無論是什么專業的法律人才,這些課程
都是其培養法學思維能力的必經之路,也是培養其職
業技能的必備基石。因此,醫學法學專業(方向)的學
生,也必須安排這些核心主干課程。只是就學習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區別,因此可以在課時和課程安排上
也有所側重。在此基礎上,醫學法學專業(方向)應重
點設置一些特色專業課,如醫事法學、衛生法學、醫療
法律實務等。同時。醫學法學專業又應具備相當醫學
專業知識,而既非了解一般的醫學常識,也非精通職業
醫生的全部專業內容。因此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中的
相關重點課程如病理學、藥理學、內科學、外科學、解剖
學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慮到該專業的就業需求很
大一部分來自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管理部門。因
此也可以考慮開設專業選修課程如公共衛生學、衛生
監督學、衛生事業管理、醫院管理學等。
(二)關于學制問題
可以看出,醫學法學專業方向與民法學、刑法學等
法學的其他專業方向不同。它的學習內容不僅是在原
法學框架內某一個方面的深入與拓展,同時。它跨越了
法學門類。涉及了醫學科學的相當多的內容 如前所
述。該專業學生除要接受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全部14門
法學核心課程和多門法學基礎課程的理論學習外.還
要進行醫學法學的理論與實踐的特殊教育和基礎醫
學、臨床醫學以及與專業技能相關的醫學課程學習.另
增加一些務實的公共課、選修課等等。這么大規模的
課程設置,同時,醫學與法學又都是專業性非常強的學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醫學法學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廣又深的教
學任務實在捉襟見肘,恐怕在醫學和法學兩個專業上
都難以深入,學生的理論水平、專業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極具創新性的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思路難免可能淪
為生產“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專業。當
然考慮到醫學法學專業本科教育的目標主要還是面向
職業教育,即對有志于從事醫學法學實務的人進行科
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相關的實踐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夠處理社會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而醫
學法學的精英教育即培養一批研究醫學法學的理論問
題、立法問題和法的適用問題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這
需要更長的時間,可以通過招收5年制醫學本科畢業
生入學通過3年制醫學法學碩士模式進行培養,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筆者認為本科5年學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專業歸屬問題
這里有一個有趣的現象。雖然醫事法學應屬于法
學的一個專業方向,但在各高校。該專業有隸屬于人文
學院(系)、公共事業管理學院(系)的,還有隸屬于臨床
醫學院(系)的,真正隸屬法學院(系)的卻很少,這恐怕
與該專業的最初起源有關。首先是醫療衛生行業對法
律科學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醫學院?;蛟O醫學院的
綜合性大學紛紛開設起此專業。只有這種院校才能充
分保證醫學的教學師資和設備。然而很多此類院校的
法學教學資源卻是相對較為匱乏的,②所以醫學法學
專業這個新生的寶寶只好認養在形形的乳母名
下。這種現狀對于專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從前文
所述對該專業的需求情況看,法律職業素質的要求是
基本的,沒有強大的法學教學資源作支撐,該專業會成
為無本之木、無根浮萍。因此,從學科建設的長遠發展
著眼。建議已開設此專業的院校應盡快充實法學師資、
法律專業圖書資料等資源,并將該專業及時落實到“法
學”專業名下;而對新開設此專業的院校,有關主管部
門應嚴格把關,以避免一蜂窩似的重復低水平專業建
設。
應該說,醫學法學作為一門新興專業,其發展和建
設的道路還在不斷摸索中,從對該專業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該專業培養模式中的若干問題.應該會為該專
法學專業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2
[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職業道德;職業道德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4808(2015)S2-0340-02
黨的十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對厲行法治進行了科學、系統闡述,并在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方面,分別明確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為我國大學法學教育指明了方向,即以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為導向,培養更多法學知識扎實、法學技能過硬、法律職業道德強的高素質法學專業人才?;仡櫧┠陙砦覈咝7▽W專業教育,可以看出,隨著高校的不斷擴招,法學專業的學生數量不斷增加,同時,由于法學專業教學以司法考試為重要目標,教學內容過于偏重理論,而忽視了法學實踐技能和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導致法學專業整體教學效果與質量不盡人意,學生的綜合素質得不到有效提高。我國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先生曾言:優秀的法律人才,必須要有高尚的法律道德,這是真正做好法律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運用法律來服務國家和社會民生。
一、法律職業道德培養的必要性
法律職業道德,就是指法律工作者在開展工作時應遵循的基于責任感、價值觀的規范和要求。它主要涵蓋兩個方面:一是從法律職業角度來說,它是一種對法律工作者的規范;二是從法律工作者角度來說,它是法律工作者自身所具有的道德品質。法律職業道德具有明顯的社會性與客觀性,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職業的尊嚴與地位。法律工作者是法律的維護者和捍衛者,只有具備了崇高的思想和高尚的道德品質,才能堅持真理,自覺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歐美很多國家都明文規定了必須要加強對法律職業從事者的道德教育,并在法學教學實踐中,開設了涉及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由于法律人的角色非常重要,因此,在法律實踐領域,法律人的職業道德一般是通過制度或法律來進行規范的,比如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等,都要求法律從業者恪守法律職業道德。
(一)道德價值的實現是法治的客觀目標
在法治社會中,道德與法律是相互依存、共同進步的。道德體現了法律的價值,法律的精神基于道德之上。道德是維系社會和諧、促進人性進步的紐帶,法律則是維系社會公平正義、推動社會持續發展的保障。法律是一項非常特殊的職業,關乎著人民權利的公平實現和法律正義的切實實施,因此,法律從業者需要具備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道德價值的實現,是我國法治的客觀目標,也是我國法治的客觀要求。大學法學教育必須要以法律職業需求為導向,配合國家法律建設及對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轉變傳統的法學教育理念,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唯有如此,才能培養出真正具有法律職業道德的優秀法律人才。
(二)法律職業素養是法治的主觀依托
法律工作者的形象,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公平與正義,直接影響法律實施過程中公平公正實現的程度。因此,法律工作者必須要不斷加強自身的法律職業素養,不斷提高法律知識、專業技能、工作能力和法律職業道德水平。這既是社會對于法律工作從事者的客觀所需,也是法律工作者自我提升的內在要求。大學法學教育中,教師不僅要教授給學生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也要重視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正確的價值觀、明辨是非的能力。只有這樣,法學專業學生在走上工作崗位后,才能具備正確的價值判斷能力,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促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目標的實現。
(三)實施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法學教育改革深化的需要
高校是為國家培養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的前沿陣地。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素質教育成為當今高校的重要教育目標。在素質教育背景下,不僅要加強大學生知識與技能的培養,更要加強大學生的職業道德、職業修養的教育。黨的十提出的依法治國理念,給深化大學法學教育改革起著積極的導向作用。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的重要途徑,但是,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和形成,不是一蹴而就,朝夕可成的,而是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和過程。目前來看,我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情況不甚理想,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缺失,不僅課堂教學所用的教材配備不齊,也缺少科學、系統的課程體系建設,不能有效對法學學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另外,受傳統教學理念的影響,教學模式還未進行有效創新,學生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可以說,加強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是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我國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培養的現狀
(一)法律職業道德專門課程設置的缺乏和教材研究的不足
一直以來,我國大學法學教育在專業知識傳授上花費的精力很多,但是,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卻未得到應有的重視。直到20世紀初,我國才開始將法律道德和倫理等內容引入到課本中。在律師資格考試中,也有部分題目涉及到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但是,所占比例并不是很大。國家要求法學專業學生必須具備法學思維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對于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法學核心課程設置中,也沒有法律職業道德課程設置標準與要求。從各高校法學院課程設置的總體現狀看,盡管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開設了關于法律職業道德的選修課,然而,在大學法學課程體系中,至今仍然沒有設置法律職業道德、司法倫理等相關課程。管中窺豹,可見一斑。這說明法律職業道德至今并未真正引起高校、教育界的重視,更不用說對學生進行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職業道德教育課程設置不足、教育流于形式、專業問題研究不深入,仍然是制約我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要原因。
(二)法學教育目標不明確,缺少職業道德要求
素質教育是我國當前各級學校教育的重要目標,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也是高校教育教學的重點。但由于法律專業還涉及國家司法考試,因此,在教育實踐中,各高校法學教育定位模糊,教學目標不明確,教學內容形式化。在這種比較寬泛的教育目標指導下,勢必難以培養出適應時代需求的法學專業人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目的,應是塑造法學專業學生高尚的人格和品德,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德智體綜合素養。這就要求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融匯到法律專業教學中。但在教育目標定位模糊的條件下,職業道德教育也存在缺失,這不僅影響了人才培養的質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的確定性和公信力。
(三)師資力量薄弱,教學方法單一
目前,我國高校的法學教師隊伍力量比較薄弱,很多教師都是從學校畢業后直接走上教學崗位,他們以理論知識見長,擅長從理論角度解釋法律職業道德的規范、概念、知識,但缺少司法實踐的相關經驗。且法學教師個體素質參差不齊,知識體系落后單一,缺少資深的專業教師。法律職業道德教師一般是由法理學或訴訟法或倫理學教師代課,他們對法律職業道德或倫理了解不深。另外,在教學方法方面,沒有準確定位教師與學生的角色,教師在教學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學生被動地接受學習,沒有真正將公平公正的思想內化為學生對自身道德的要求。
三、我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弱化的原因
(一)弱化的外在原因: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脫節
高校法學專業是對大學生進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主要途徑,但是在法學教學實踐中,無論國家教育部還是高校,都沒有從根本上重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也缺少實施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相關課程、師資條件等。法學教育的理念與目標,是依托法律職業而存在的。唯有通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才能將公平、正義的理念,內化為學生自身的價值觀和職業操守,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如果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缺失,那么,所謂的法學教育,將是無根之木、無源之水。學生在未來的職業生涯中,也將因為缺少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而難以快速成長為業內的優秀法律人才。
(二)弱化的內在原因:學生自身的因素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特殊
性從深層次方面來說,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有別于知識、技能的一種職業態度或職業情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內外各種思潮共存共生,對大學生的思想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使很多大學生產生了功利主義、實用主義等思想。另外,由于就業壓力不斷增大,很多大學生為了順利就業和深造,都將大部分時間花費在法學知識與技能學習上,對于法律職業道德修養則不加重視。
四、提升大學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策略
在大學法學教育中,切實有效地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無論對于學生還是對于學校,都是非常有必要,且裨益無窮的。因此,高等院校應當積極踐行黨的十精神,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實際需求,不斷改革和創新法律道德教育培養方法,為國家與社會培育更多高素質的優秀法律人才。
(一)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貫穿到整個法學專業教育中
為了提高大學法律專業學生的職業道德水平,促進學生職業素養的全面提升,高等院校必須要提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地位,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貫穿在整個法學專業教育中,而不能僅僅在法理學或者法哲學中才有所體現。高校法學教師也要在教學實踐中充分重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作用和意義,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融匯到日常法學專業教學中來。
(二)科學設置教學課程,創新教育教學方法
高校當前首要的任務是開設科學、專業的法律職業道德課程。一些西方國家具有悠久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歷史,其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我國高校在構建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課程時,可以結合我國高校法學專業的實際情況,借鑒這些成功的經驗進行創新運用,構建符合我國大學法學實際的課內、外教學體系。同時,在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過程中要堅持以學生為本,優化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模式,采用講授法、滲透法、案例教學法、示范和角色體驗等多種成功教學方法,為學生創設情感體驗場,從而促進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教學的效果與質量的提高。
(三)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現今,我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方面的師資力量還比較薄弱。由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教學內容和目標以及教學方法區別于法學專業的其他課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這就對法學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高等院校必須要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師資建設,采取學校培養和教師自我提高兩種途徑來有效提高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教師的職業素質與職業技能。
參考文獻
[1]柴麗.高校法學教育中職業道德教育的反思與變革[J].法制與社會,2014(13):214-215.
法學專業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3
關鍵詞:法學;雙語教學;課程體系
2001年8月,教育部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各高校要積極開展雙語教學,推動使用外語進行公共課和專業課的教學,特別是在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技術、金融、法律等專業,意見中還提出高校在三年內開設5%-10%的雙語課程。2007年教育部在關于提高大學本科教學水平的多項措施中也提出:各高校要開設一定比例的雙語課程,要將雙語教學課程建設作為今后高校改革的重要內容。[1]對于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專業來說,如何科學合理地開展雙語教學,提高法學專業本科生的素質就是擺在法學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這也是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戰略要求。然而,法學專業有著自身的特點,其課程的開設有著自身的規律。為此,不少學者從微觀層面進行了論述,但在筆者看來,雙語教學開展的質量如何,關鍵應在宏觀上的把握,如此,才不至于發生方向與目標錯誤。
一、目標和任務
1.培養國際性應用型人才,服務于我國對外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涉外法律人才嚴重短缺,且需求缺口已越來越大。根據中國法律人才網的統計,在法律服務業的現有職位中,85%的職位要求應聘者熟練掌握法律英語。而在我國,82%以上的從業人員只有單一的法律知識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通曉法律英語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極少有人問津。另據賽伯法律網的統計,目前中國涉外法律人才現狀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現在的5倍。總體上,現在全國能熟練運用外語和法律知識與國外客戶洽談業務、簽訂合同的涉外律師僅有2000人左右,熟悉國際法和WTO規則的涉外律師尤其稀缺。北京的近1000名律師中僅有300名能夠從事涉外法律服務,上海5000多名律師中只有50名左右涉外律師具備這樣的素質,其他省區的缺口更為凸顯。[2]近幾年來,國外侵權案件屢屢發生,但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短缺,國內企業或公民主動行使法律權利保護自身利益的情形少之又少,這無疑抑制了我國國際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培養一批優秀的國際性法律專業人才已迫在眉睫。而實施雙語教學就是培養具有國際合作意識、國際交流與競爭能力的高素質人才的重要手段。[3]故而,法學本科雙語教學課程體系的構建也應緊緊圍繞這一目標。
2.為培養研究型人才創造條件。法學本科教育人才培養的主要目標是應用型人才。因為,學生畢業后的工作崗位主要是應用型的,譬如: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及企業的法務工作者等。但是,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絕非法律本科教育人才培養的全部,因此,我們在將本科法學教育定位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基礎上,也不應忽視研究型人才培養的基礎性教育。同時,國際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客觀上要求高校培養出一批優秀的國際性人才,而從我國目前法學本科教育的現狀來看,這個艱巨的任務是難以勝任的。同時,要了解外國的法律,傳承外國法律文化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需要一定數量的更高層次的法學專業人才,即研究型人才。而從目前法學本科學生的情況來看,法律專業英語水平普通較低,甚至部分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尚未開設法律專業英語課程。如此一來,法科學生就不具備直接閱讀外國法律乃至法律論文與專著的能力,即便這部分學生通過努力考上了研究生,也影響了他們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考試與研究生考試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沖突。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定為司法考試時間,通常為9月中旬;而研究生考試一般為來年的一月份,時間間隔只有4個月。況且學生在長時間準備司法考試后也感到身心疲憊,如沒有扎實的外語功底的話,大部分學生就放棄了考研的想法,嚴重影響了研究型人才的素質。
3.為學生就業創造更好的條件。多年來,法科學生“畢業即失業、畢業即改行”的就業陰影困擾著在校的法學學生,嚴重地影響了中國高校法學專業的生存與發展。對此,筆者認為,法科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其實質是法學教育產品已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按照經濟學家的解釋,這是一種典型的“非對稱性”失衡。一方面,不符合市場需求的教育產品大量過剩,無法對口就業;另一方面,法律服務市場緊缺的涉外法律人才無法得到有效供給,需求缺口已越來越大。[4]為此,我們在法學專業雙語課程設置時,就應與社會的需要進行銜接,設置行業緊缺的、針對性強的課程,并輔之相應的國際經濟與貿易相關的雙語課程,以滿足社會的需求。
二、基本原則
1.正確地處理通用英語、專業英語與雙語課程的關系。通用英語是法律專業英語的基礎,它培養了學生日常的聽、說、讀、寫、譯的能力,因此離開了通用英語,法律英語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然而,通用英語能否替代法律專業英語呢?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語言,是律師、法官等法律職業群體的習慣語言。它有著有別于通用英語的獨特的詞法與句法規則,即使在英美國家,法律人之外的普通人也視法律英語為外語。因此,通用英語是不可能替代法律英語的。
由于在專業總課時一定的情況下,專業英語的開設無疑會影響到其他課程開設的課時量,為解決這一矛盾,部分高校在開設雙語課程的同時,取消了法律專業英語的開設。實際上,雙語教學與專業外語教學有著本質的區別。這種區別主要體現在教學目標的不同上:前者是利用外語學習先進的專業知識,后者是在學科背景知識的基礎上學好外語。將雙語教學與專業外語教學相混淆不利于教學目標的達至及教學效果的取得。我國高等學校雙語教學的本質在于在學習該學科文化科學知識的同時掌握與學科發展相關的基本專業外語,將外語作為環境要素,將專業知識的獲取作為目的要素,兩者相輔相成,密切合作,實現專業知識掌握與英語水平提高的雙贏效果。[5]另一方面,法律專業課程的特點決定了不可能在所有主干課程均開設雙語課程,這樣就會導致學生專業英語的殘缺不全,進而不能培養出適應時代需要的國際性人才。因此,雙語課程也替代不了法律專業英語課程。而且,法律專業英語還是雙語課程開設的基礎,因為學生在學了專業英語之后,雙語課程的開設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通用英語、專業英語與雙語課程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促進的關系,舍棄任一方面均將直接影響到國際性人才的培養。
2.既要加強專業技能的培訓,又要謹防脫離專業教育的首要任務。雙語教學的主要目標是:讓學生在掌握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的基礎上,具有較高的專業英語水平。而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是:要求本專業學生系統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接受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管理事物與解決問題的能力,熟悉國內法和國際法律,能夠在司法機關、政府部門、中介機構及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法律工作的應用型專門人才。因此,在專業課程的教學中習得英語是雙語教學的輔助目標,這一點是法學教育工作者必須清醒地認識的。部分高校在民法、刑法、經濟法等課程上使用雙語教學,結果導致學生雖然英語水平有所進步,但法學專業知識卻過于膚淺??梢娙绻麠l件不成熟,在法學基礎課程上盲目推行雙語教學,無異于本末倒置。另外,由于基礎課程所占的課時多,知識點細,一旦雙語教學試點不成功將會嚴重影響學生的學習進度與知識結構。[5]
3.把握雙語課程開設的“度”與“量”。法律雙語課課程的選取是法學雙語課教學成功的前提。[6]根據雙語教學的要求,結合法學專業課程的特點,雙語教學課程的選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首先,考慮對“國字頭”的課程(如國際私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以及與國際密切聯系的法學課程(如世界貿易組織法、海商法、西方法律史學等)開設雙語教學;[7]其次,考慮中外理論相近、共通性較強的法學課程,諸如商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證券法、環境保護法等課程;再次,可以考慮增設英美法的部分課程作為選修課程。而受一國地域、社會文化及政治制度等因素影響較大、有中國特色的國內法律課程并不適合于用雙語教學,因為法律的表達與價值判斷的特定性局限了這些法律在語言上的轉換空間。例如,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憲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因其具有一國特定的邏輯體系及法律淵源,使用第二語言教學可能會影響法律所傳達的概念和特定的價值評價,從而不利于學生對法律本身的吸收與理解。[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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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4
(一)地方財政投入相對不足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區,由于受國家政策的影響,經濟相對于東部、中部地區較為落后。受地區發展相對滯后的影響,民族地區高等院校用于教育建設的資金相對較少。經費的不足使民族地區法學院校在自身建設發展、人才的引進、教學設施投入的過程中難免有掣肘之感,,如何在有限的教育資源里合理配置,最大化發揮教育資源的效用,提高法科學生的各種素養是民族地區法學教育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二)對優秀師資吸引力下降
長期以來,民族地區法學院校與發達地區相比,其較低的待遇、不夠便利的地理環境、相對不足的研究發展環境往往令法學發達地區培養的優秀法學人才望而卻步。西方早期的法學教育是從學徒式的教學開始的,法科學生在進入法學大門之時一般需要優秀的法學先行者為其引導,從而使法科學生能夠更快更好地成長為優秀的法律人才,由此可見,優秀的法學教育人才對于法學教育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不僅需要強有力的經濟保障,同時也需要有足夠多的優秀法學教育人才作為硬件基礎,然而,民族地區法學院校較為缺乏的恰恰是這一重要的硬件資源。優秀法學教育人才的相對匱乏對于先進法學理念的傳遞工作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也不利于高質量的法科學生的培養,可以說,人才的匱乏制約了民族地區法學院校的進一步發展,也制約了法學院校為民族地區輸送法律人才的能力。
(三)法學實踐的資源相對較少
實踐性教學是法科學生由書本走向現實的必經之路。從我國國情來看,雖然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法學理論也逐步發展,但是,法律文本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不同的情況,這些個案是學校的課程教學無法深刻且形象地傳遞給學生的,因此,需要在學生離開高校前給予其接觸法律實務的社會實踐機會。然而,民族地區的社會資源相對于發達地區而言,是相對不足的,能夠提供給法科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平臺也相對較小,這制約了民族地區法科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的培養,從長遠角度來看,也限制了法科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的進一步提高。
(四)法學教育統一性與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特殊性的矛盾制約著法學特色的形成
法學教育的統一性形成受三個因素的影響,一是國家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法學專業核心課程體系的確定,規范了法科學生基本的知識傳授范圍。這一指導性意見對于統一全國的法學教育,確保法學教育符合基本的要求是具有積極的意義的,也是確保法學教育質量所必須的。二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作用,迫使辦學單位在組織法學教育的過程中依據司法考試內容來調整和修正自己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以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司法考試的導向已經全面地影響了法學本科教育的過程和主要的教學環節。[2](P173)三是1978年以來政法教育傳統所形成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影響。
在政法教育傳統模式下,強調法學教育的政治性自不待言,對法學教育課程和教育內容的統一性和人才培養標準的單一性也被強化。在這三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學專業教育大一統的局面得以形成。應該說,統一的法學教育并非都是負面的,它在形成法科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對法律的統一理解以及確保法科學生的質量等方面都有積極的功效。另一方面,對差異化的法學專業的辦學單位以及法學專業特色的形成所具有的制約作用也不容低估。特別是民族地區的辦學條件、學生生源結構以及就業環境存在著明顯的劣勢的情況下,如何提升落后地區法學教育的質量、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市場競爭力就成為問題,這也是構成目前民族地區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關鍵問題。
(五)民族地區法學院系辦學條件的不均衡和相對落后,是制約法學專業建設以及專業特色形成的基礎性因素
民族地區的法學院系從構成結構來分析,除了綜合性大學法學院具備相對優勢的辦學條件外,其他新辦的法學院都存在辦學條件簡陋和基礎設施不足的問題。特別是穩定的教學團隊和有實力的科研團隊的形成尤其匱乏。而法學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的相對落后和法學院社會影響力的不強,又與辦學條件有關聯。一般來說,辦學條件分為硬件與軟件兩個方面,如果說民族地區法學院系在硬件建設上有長足的進步和明顯的成效,那么,在軟件建設上不能僅僅通過經濟上的投入來解決,因為它所涉及到的專業影響力、教學效果、教學模式、科研特色、服務地方能力以及所培養人才的社會表現等變量因素是需要長期的努力才能建成的。與發達地區法學院系比較,雖然在專業建設起步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在后來的發展中差距拉大了,除了這些學校雄厚的背景外,與其對法學院建設投放的重大人力、物力和辦學資源存在著直接的關系。
(六)民族地區法律專業學生就業環境和就業結構對法學專業發展的影響
高質量的法學專業一定是適應社會需要的法學專業,而是否適應的檢驗標準則是就業率與就業結構。目前,民族地區法律專業學生的就業問題不僅表現在就業率比較低,而且與民族地區以外的法學專業學生在就業競爭上也處于劣勢。據統計,全國法學本科在校學生40萬人,每年畢業10萬人,而90%以上的學生會到非政法部門工作,他們的就業走向如何解決,成為家長關心、社會擔心與學校操心的問題,本著對學生負責的態度,學校如何應對法學本科學生的就業問題,成為影響全局性的問題。民族地區法學院系面臨著相同的就業問題和壓力,而其就業上又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方面是與高水平法學院學生在就業競爭上的劣勢,另一方面是所培養的法律人才對民族地區法律職業適應性上的差距。
(七)法學專業辦學準入資格門檻過低政法職業學院、黨校法學教育以及電大、自學考試、民辦學校、獨立院校等多元化的法學高等教育
對民族地區全日制法學本科教育的沖擊,導致了法學教育管理混亂、分散和資源上的浪費和重復建設[4](P23),而參差不齊的辦學水平又形成了社會對法學教育評價上的負面效應和用人單位的排斥。目前,制約著法學院質量的一個問題是法學教育信息的披露,沒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難以作出有效的辦學質量評估,所以,建立起教育部門評估、學生評估、社會評估以及同行評估相互結合的評估機制,優勝劣汰,才能推動法學教育的良性競爭,推進法學教育的良性發展。
(八)民族地區法學教育對基層、邊遠地區、農村地區法律人才需求的適應性上存在著一定的障礙和困難
第一,民族地區對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吸引力不強,而在農村地區和基層地區的法律工作者多為轉行或者自學者,其專業素養和職業能力都不適應迅速變化的農村社會。第二,法學院在培養能夠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法制的人才上尚欠缺有效的機制和政策支持。第三,培養熟悉民族地區社會背景、了解民族地區社會風俗習慣、具備民族地區語言能力、社會交際能力、了解民族地區法制狀況的法律專業人才,仍然是民族地區法學院系的專業建設所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確定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戰略的現實依據
從理論邏輯上看,高等教育與區域特征的互動關系是分析西部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特殊性的基本理論框架和概念工具,也是我們借以觀察處于高等教育分層化過程中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結構性特征的有效工具,離開地域特征我們將無法解釋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的狀況成因和特色戰略選擇的現實理由。民族地區作為一個特定的概念,它所指稱的對象具有更為復雜的意蘊,它是民族元素與地域元素、文化元素以及政治元素、經濟元素等相互結合所形成的一個概念,歸屬于民族地區范圍的地區,必須具有民族、文化、政治、經濟以及地理上的共同性特征,它包含著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這使民族地區成為一個承載著豐富社會內容的地理概念。
這些特征因社會標記使得它們區別于非民族地區,這構成了法學教育的區域性特征形成的社會基礎,決定了高等法學專業教育的特色的形成,因而,民族地區的地域特征對于法學教育的特色定位和選擇具有基礎性的作用。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與民族地區的區域性特征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通過民族地區的區域特征、法制狀況與法學專業建設三者之間的復雜關系的分析和研究,可以解釋出法學專業特色形成的社會基礎,同時,也必須根據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法制需求和民族地區的區域性特征來構造法學專業發展的特色,并使這些專業特色建立在比較現實、穩定的基礎之上,從而保證所培養的人才能夠在民族地區具有適應性和發展的后勁。無論是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還是法制建設,都需要一支熟悉民族地區情況、有民族社會生活經驗、能夠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的法律職業隊伍,而以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為基本職業志向的法學院也只有確定與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人才培養理念和教育目標,才能保證專業建設契合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接受和認可。
三、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戰略
針對民族地區法學教育所出現的問題,并基于法學教育規律的掌握以及對未來民族地區法制社會建設人才需求的預見,筆者認為,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戰略的基本方向是:從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立足民族地區,發展有民族特色的法學教育,建立有民族特色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實現與民族地區法制建設同步發展的法學專業教育體系。
(一)從全國法學教育發展和法學院系的布局和結構來確定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的目標和方向
中國30多年的法學教育發展,在法學教育格局上形成了以教育部屬院校綜合性大學的法學院系和原司法部屬政法院系為第一方陣的法學專業教育集團,其在師資力量、科研實力、培養模式以及專業社會影響力等方面都遠勝于其他法學院系。因此,作為后進地區的法學院無法形成與其進行競爭的實力,也難以在專業辦學水平上超越它們,處于發展中的民族地區法學院沒有悠久的辦學歷史、雄厚的辦學實力,在辦學條件、生源結構以及師資力量等方面都處于競爭的劣勢,如果效仿重點大學的辦學定位,既不可能也難奏效,甚至失去了自己發展的優勢、特色和個性。因此,作為民族地區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只能以地方社會法律服務和地方法制建設來確定法學專業的辦學目標和發展基礎,立足民族地方、服務民族地方,以民族地方法制為基礎確立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和人才培養方案,以實用型的法律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目標定位,形成民族地方對本土法學教育質量的社會認同和接受基礎。民族地方法學院系應改變與科研型、學術型、涉外型以及全能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學習和移植的傳統做法,應從民族地方法制建設的實際尋找法學教育發展的特色和建構自己的法學專業發展優勢。
(二)從民族地區地方法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法學教育發展的方向
法學專業教育歸根到底是為國家和社會輸送法律人才,而民族地區地方法制建設的法律人才需求結構直接決定了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質量和數量上的需求,滿足這一需求是民族地區法學院系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民族地區地方法制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既有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現在:1.主要以實務型法律人才的需求為主體,因此,特別需要具備法律應用方面的能力。2.對民族社會和民族地區的廣泛認識和知識基礎。3.對基層法律狀況的熟悉和基層法律工作的適應能力。4.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的職業意識。5.了解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區的風土人情,具有民族法律工作的文化、心理條件。[7](P138)6.具備民族地區工作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術。7.從人才需求的領域來分析,民族地區需求傳統性的法律糾紛解決為主的法律人才,新型的反映市場經濟發展新型案件并不占據主流。8.非正規化的法律人才需求仍然占重要比例,傳統的政法部門以外的領域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占絕對多數。民族地區法律人才需求結構和法治的狀況決定了民族地區法學教育必須充分考慮這些方面的要求,保證所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能夠具有地方的適應性和適應能力。根據教育均衡的理念,[8](P71-75)教育需求和教育供給的相對均衡是教育科學發展的條件和衡量標準,也是法學教育科學發展必須奉行的理念,按照這種理念,民族地區的法學教育發展必須以地方法制人才需求相適應作為判斷法學專業建設和發展的標桿。
(三)從民族地區法學院系自身的辦學條件出發確定法學教育發展的方向和專業特色建設的路徑
法學專業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5
依據美國學者馬丁•特羅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理論,一國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在15%以下時是英才(精英)教育階段;在15%至50%之間時,屬于大眾化教育階段,在50%以上則屬于普及教育階段。我國高等教育自1999年擴招以來,毛入學率以每年平均兩個百分點的速度增加,由2000年的12•5%、2001年的13•3%、2002年的15%、2003年的17%,到2004年我國高等教育總規模已達2000萬人,毛入學率超過19%。按照我國高等教育發展規劃:2010年,高等教育各類在學人數將達2500萬,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3%左右。2020年,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40%以上。[1]大眾化是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的法學教育在“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目標的確立過程中成為高等教育最熱門專業之一,在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進程中呈現出萬馬奔騰、遍地開花的局面。據統計,我國在1978年只有6所法律院系;1987年有86所;1999年有33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設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專業,在校生60000余人,占全國普通高校在校生總數的2•2%;[2]據《中國教育年鑒2004》披露,到2004年,我國約有近400多所普通高校設置了法學院或法律系,法學本專科在校生560916人,占全國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數(11085642)的5%。就辦學渠道而言,不僅有直屬教育部的國家重點法律院校(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國家重點綜合大學的法學院系(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法學院等)、師范、農、林、理、工等院校的法學院系(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師范大學法律系等),也有地方教育部門、司法部門、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院校和培訓學校,還有民辦院校的法學院系以及自學考試、夜大、函授、遠程教育、黨校等成人法學教育。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渠道、形式、層次之多堪稱世界之最。法學本科教育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發展,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結果,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
二、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定位及其理性分析
在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中,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招生門檻降低,辦學規模擴大,教學主體結構多樣,法學本科教育過程中的精英教育與大眾教育、素質教育與專業教育、學術性與職業性等各種矛盾將日益凸現。法學本科教育要適應大眾化發展趨勢,有效地解決諸種矛盾,就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大眾化教育的經驗,對法學本科教育準確定位。所謂準確定位,是指各類法學教育機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如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師資力量、教育對象、辦學優勢等,確定切實可行、富有特色的人才培養方案、目標和發展方向。只有準確定位,各司其職,各謀其事,協調發展,才能有效解決大眾化過程中法學本科教育存在的諸多問題,才能改變人才培養的“千人一面”現狀,才能有效避免不同層次法學人才在勞動力市場上共同競爭同一崗位現象的發生。
(一)法學本科教育定位理性分析
關于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目前大體上有以下爭論:一是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之爭;二是精英教育與大眾教育之爭;三是培養“高素質、寬基礎、懂法律、懂經濟、有專攻、能應變”高層次、復合型人才[3]、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面寬、人員素質高和適應能力強的高級法律應用專門人才”[4]、培養“應用型通才”[5]之爭。筆者通過認真拜讀上述論者之作認為,上述三種論點是論者分別從法學教育內容、教育對象、培養目標等不同角度出發,對法學本科教育進行闡釋,雖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都存在著明顯的缺憾。筆者認為,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是一種建立在中等教育、??平逃A之上,以素質教育為終極目標,法學專業教育為核心,培養掌握法學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能夠從事法學專業工作或法學專業相關職業工作,能夠獨立解決與法學專業有關的理論與實際問題的多層次、復合型、應用型專門人才。
(二)素質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終極目標
素質教育是指利用素質的后天性和可塑性,調動受教育者認識與實踐的主觀能動性,促進其內在身心潛能的開發和外在知識向個體身心品質的內化,從而提高受教育者綜合素質的教育。素質的個體差異性,決定了素質教育的個體針對性;素質的整體性決定了素質教育內容的全面性;素質的相對穩定性,決定了教育的長期性。高等學校推行素質教育,就是要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出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全面發展的人才。素質教育是終身教育,素質的形成和發展貫穿于人的一生,貫穿于學校教育的全過程,也貫穿于法學本科教育的各個環節。我國法學教育基本上是從本科教育開始的。本科教育職能的多樣性、教育對象的特定性、教育內容的專業性、與社會聯系的廣泛性與復雜性等特點決定了本科素質教育與初、中級教育階段的素質教育有很大的區別。本科素質教育是高級階段的素質教育,是寓于專業教育之中的素質教育,本科教育成功的關鍵在于激活大學生的獨立性、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法學本科教育必須樹立素質教育的觀念和目標,把素質教育滲透于法學教育教學全過程和貫穿于教育教學各環節,注重發揮學生學習法學知識和技能的主觀能動性,促進法律知識、技能向學生個體心理品質的內化,為學生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一種良性循環的素質基礎。
(三)專業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核心
法學專業和法律專業的區別范文6
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受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
第一,從法律教育的性質和目標上看,如果是大學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專門課程以外,法律院系還要開設相當分量的人文科學,甚至自然科學方面的課程;而在法律職業訓練中,則幾乎是提供“純粹”的法律課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專業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學、經濟法等),課程的門類及其內容的深淺也會相應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專門課程來講,課程設置是以現實的部門法體系和法學學科體系為基本依據的,它們最終決定著法律教學內容的置廢和變化。但課程體系并不簡單地等同于部門法體系和法學體系。因為有的課程不可能包括法學體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課程則可能會兼跨幾個法學分支學科。 此外,在教學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不同的教育層次和培養目標之間的協調關系以及教學的時間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來說,法律課程的設置是以本國現行的法律或法學為主導的,同時考慮歷史的和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因素。這既包括部門法方面的課目,也包括一般性較強或縱橫跨度較大的課目(如法理學、法律史、國際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間,由于教師的結構或學術傳統方面的差異對課程的設置或教學質量也會具有某種程度的影響。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是以國家教委規定的教學計劃為指導,分別結合各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來的。下面以中國政法大學的教學計劃為例,來對其課程設置略作考察。 該計劃要求學生在4年中必須修滿196學分方可畢業。 其中,課堂教學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會實踐、畢業學習、畢業論文)17分。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比例是7∶3.全部課程由政治理論課(20)分、文化基礎課(31分)、法律基礎課和法律主干課(兩類共83分)三部分構成。
法學專業四年的必修課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國革命史政治經濟學形式邏輯漢語外語(一年)體育(一年)法理學中國憲法法學論著導讀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
第二年哲學國際政治外語(一年)體育(一年)計算機基礎民法(一年)經濟法概論中國刑法刑訴法民訴法
第三年商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國際公法證據刑事偵查物證技術經濟管理
第四年律師制度勞改法犯罪學法醫學
選修課比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開設。非專業方面的有,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國際關系史、政治學經典著作選讀、當代西方哲學思潮、現代科學技術概論、應用數學等。法律專業選修課有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現代西方法理學、比較法、立法學、外國憲法、外國刑法、外國刑訴法、外國民訴法、港臺法律制度、羅馬法、合同法、財稅法、金融法、海商法、環境保護法、會計、審計、自然資源法、產品責任法、房地產、國際投資法、外貿管制法、國家賠償法、知識產權法、犯罪心理學、仲裁、公證和調解、法律文書、司法統計、法律文獻檢索等。
法學類其他專業開設的政治理論課和文化基礎課與法學專業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課程,如法理學、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也基本一致,僅個別課目的學時較法學專業略有縮減。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將側重于各自專業的一類課程設為必修。如經濟法專業就將公司法、合同法、投資法、勞動法、財稅法、知識產權法等列為必修,而這些課目作為單獨的課程在法學專業中僅作選修。其他的法學專業(如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的情況亦同此類。
(五)教學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學方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教學方法沒有什么差別。它們都是由擔任某一門課程講授任務的教師在課堂上向學生系統講授該門課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即所謂的講授法。課堂講授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在講授該課時所用的教材。
講授法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法律教學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客觀上決定了在教學中必須對法律規則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另外,注釋法學家在研究和傳播羅馬法活動中發展起來的一整套分析與綜合的經院主義方法為教學中進行講授提供了一個傳統。 這種教學“不在于提供解決問題的技術,而在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律教學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國的法學院里,教學方法卻采取了相當具體的實用主義態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學法”(case method)。 與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優劣對比情形相類似,講授法自身無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學法的優勢所在,反之亦然。
從中國近年來對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討論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學中應廣泛推行判例教學法,以改變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而輕實踐,或者理論脫離實際需要的被動狀態。然而,中國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無法從根本上為法律院系實行判例教學法提供現實基礎。盡管在課堂講授中,特別是在講授部門法時,教師往往插入一些經過挑選的判例。但這實質是以舉例的方法來補充有關原理的講授。其目的是讓學生具體形象地理解并進而掌握有關的法律規定,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判例教學。當然,在一定條件下,以某種方式吸收或借鑒判例教學法的積極因素,也會成為法律院系今后教學改革的一個內容和方向。
在以課堂講授法為基本教學法的同時,為貫徹“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學校還組織學生進行模擬法庭之類的實踐活動。即由學生分別擔任審判員、原告人(或公訴人)、被告人、律師及證人等角色,來模擬(假設)法庭的審判過程。然而,法律學生在整個四年當中惟一與本專業的實際接觸最多的一次機會,就是為期二個月左右的畢業實習活動。這時,要求學生在某一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直接參加所在機構的司法業務工作。它類似于美國法學院的現場實習(clinical programs)。
(六)畢業生水平和就業選擇
法律教育的最終結果就是為國家和社會提供某種法律職業人員。但對于如何確定不同層次的法律院系畢業生的畢業水平及其任職資格,各國有著不同的實踐。
從國外的大體情況看,德國的大學一般不設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而設法學博士學位。 法律系畢業生需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成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時,才能擔任法官、律師、大學教授及政府機構官員。法國的學位制度略為復雜。法律系學生在第二年結束時一般被授予法學??飘厴I資格(bachelier);第四年畢業時授予法學學士學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學位分國家博士學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學博士學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兩種。 但攻讀法學博士學位者,又須先取得某一法學學科的“高級研究文憑”(簡稱DES)。另一方面,獲法學學士學位者若要從事司法實際工作,還須經過國家司法學院一至二年的實務訓練。日本對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畢業生授予法學學士學位。但若從事“法曹三者”之一種,還須參加相當艱難的國家司法考試, 并對通過者再進行由司法研修所組織的二年的法律實務訓練。而準備在大學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的那些人,則可進入大學研究院攻讀碩士學位(一般為二年)或進而攻讀博士學位(三年)。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是世界各國中最為特殊的一個,即它要求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已取得文學士(B.A.)或理學士(B.S.)學位。因此,學生在完成三年初級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學位以取代原來的L.L.B.(法學學士)學位。 有的法學院為準備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學生開設了L.L.M.(法學碩士)以及S.J.D.(法律科學博士)學位。但為從事律師職業所須通過的律師資格考試(Bar Examination)僅要求具有J.D.學位。
從學位制度方面看,中國與日本的學位制度類似,與德、法兩國不盡一致,與美國的學位等級相同,但學位層次的含義完全不同。
根據中國的學位條例等有關規定,法學學位也像其他門類學科的學位一樣,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其中,碩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兩個層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的即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然后,畢業生就要在繼續攻讀法學研究生和從事實際工作這兩者之間作出選擇。
報考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畢業生應參加每年初舉行的考試(當然,符合條件的其他在職人員也可以通過考試攻讀研究生學位)。考生分筆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通常包括政治理論、外語、兩門所報專業的主干課和相關的法學綜合課共五門。其中,前兩門為全國統考課目??谠囋诠P試通過后進行。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83年核準試行的草案,法學學科可以招收以下13個專業的研究生,即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 研究生的培養任務由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法律院系和科學研究機構(目前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來承擔。學制一般為二至三年。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也需通過入學考試。目前,上述的13個法學學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僅個別專業除外。培養單位分別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廈門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這八個機構中。博士研究生的學習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學位教育外,還應提到的是近年來出現的法學第二學士學位教育(通稱法學雙學士)。它旨在培養國家急需的知識面寬、跨學科的高層次專門人才。它在層次上屬于大學本科后教育。 報考的主要條件是已經獲得除法學類專業的任何其他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目前開設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主要是一般法學專業和前文提到的知識產權和環境法專業,學制為二年,取得學位的學生在待遇上相當于研究生班。顯然,法學雙學士教育接近美國的法律教育方式,但兩者的出發點仍有區別。法學雙學士教育尚不是中國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徑。
法學研究生教育是培養各類高級法律職業人員的一個主要途徑。并不像日、美等國那樣僅培養法學教學或研究人員。實際上,除了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工作,他們也和法學本科生一樣,在就業選擇中,面對著一個比較廣闊的職業領域,甚至有可能進入一個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相去甚遠的領域,而不僅限于法律教育的職業目標所意旨的那些領域。
就目前主要的幾個法律職業領域而言,惟一規定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取得任職資格的職業就是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從事律師工作,必須通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 至于從事法官、檢察官等職業,目前尚無專門的任職資格規定。因為基于歷史的和現實的條件限制,對于那些為數不多的、受過專門正規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來說,那種經歷本身就意味著具有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但是,近年來中國已開始重視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職業任職資格的專門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職資格規定能與法律教育結合起來的話,那么這將會成為建立較完善的法律教育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四、結論
從中國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歷史發展中可以看到,作為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廢興衰同國家的政治、社會環境有著緊密的聯系,特別是法律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法律教育有著更為直接的影響。也就是說,當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視的時候,這無疑就為法律教育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時,我們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還遠不能夠像立法那樣較快地得到實現。法律人才的培養客觀上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法學家的水平也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學知識以及各種法律經驗材料也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積累。因此,連續性就成為法律教育進步和成長的一個內在要求。
如果說在過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圍繞著有沒有法律教育這個問題的話,那么今天我們所面臨的、所應給予關注和考慮的問題就是,中國應當有一個什么樣的法律教育-一個比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夠培養出適應21世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體系。在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這一時代背景下,中國的法學家、法官和律師不僅要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發揮出重要作用,也還應當為維護世界的和平和推進人類的進步事業做出積極的貢獻。因此,中國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廣闊的,而任務又是十分艱巨的。
注釋:
[1] 近代法治國家,對法律教育給予必要的關注基本上是法學家們的一個自覺意識。這不同程度地體現在國際或國內的學術會議議題、一般法學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關的學會或機構等方面。但在中國,至少就目前法學家的學術活動范圍而言,該領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滿意。除少數有素的學者對此問題較為重視外,很少有關于法律教育的論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記·老子韓非子列傳·五蠹》,《史記·商君列傳》。
[3] 在中國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創設,有其歷史背景?!度龂尽の簳ばl凱傳》載,“《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學詞典》(增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頁。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書四四·選舉志一》。
[7] 《舊唐書·選舉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國古代的考試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專門用以選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試更進入鼎盛時期。有“書判拔萃”、“試判”、“試身言書判”、“明法”、“新明法”、“試刑法”、“銓試”、“呈試”、各色各樣。參見徐道鄰《宋朝的法律考試》,載《中國法制史論集》,(臺)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