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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基本原理范文1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及其體系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含義、性質的考察與分析
1.法律原則含義的一般考察
法律原則是眾多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原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作為具有一般指導意義的基本法律原理,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一起,構成了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原則所揭示的內容都是法學中的一般理論或基本思想,一般是由一定的思想原則和價值觀念轉化形成的。思想原則和法律理論在被立法者確定為法律原則之前,只是對法律制度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原則,但一旦被法律所確定或被立法者所接受并在法律規則中體現出來,即成為法律原則,它就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并處于法律規范的最高層次。
在英語國家的法律和法學中,尚未發現“基本原則”的用法。但在我國的部門法學中,基本原則的使用非常廣泛,意在強調某些原則的根本性,以區別于具體原則。例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之中,作為行政法的精髓,指導行政法的制訂、修改、廢除并指導行政法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2]我國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較為重視,一般都將其作為稅法的重要基礎理論加以論述。有關稅法基本原則含義的表述主要有:其一,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內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3]其二,稅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4]其三,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義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5]
從上述關于基本原則定義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基本原則的含義具有下列共同點:第一,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指導意義的根本規則、基本準則,其內容具有根本性。第二,基本原則是直接規定于或是寓義于法律之中的基本準則,也就是說,有關基本原則的理論和學說必須被立法所采納時,才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三,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它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領域的具體原則。
2.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性質的分析
所謂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為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這些基本原則貫穿于征稅權力運行過程的始終,對稅收征納程序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根本性,直接體現了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對征稅權力公正行使和納稅人權利保護具有宏觀上的保障作用。在各國稅收程序法上,一般普遍確立了依法征稅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參與原則、職能分離原則、效率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等在內容上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法治國家對征稅權力公正、有效行使的基本要求,保障了納稅人和其他程序主體得以參與稅收程序過程,并對征稅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它們是稅收程序各項價值要求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這就是說,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稅收程序法價值追求和目標模式的選擇,但又不能與其等同。正如貝利斯教授認為的那樣,法律制度的各項價值目標-正義、秩序、自由等-的要求在各個法律部門中均表現為一些“核心原則”,這些“核心原則”為處于該法律部門不同規范層次上的“最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最充分的根據。[6]因為正義、秩序、自由等價值只是一種理想追求,它沒有提供人們行為的規則,所以,作為體現其具體要求或最低限度標準的“核心原則”不具有法律規范性,但基本原則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較為抽象的法律規范,它為法律關系主體設定了權利義務和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進行法律行為的準則,也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第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對稅收征納活動的進行具有普遍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階段或環節的具體原則。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對稅收程序法內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它在稅收程序法中生效的領域是全面的,對稅收程序活動自始至終具有法律效力,不應局限在程序的某一階段或某一環節。具體原則是適用于某一階段或某一領域的原則,是基本原則在特定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中的體現,例如,職權調查原則要求征稅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是依法征稅原則在稅收檢查(調查)階段適用的具體要求;明確性原則要求征稅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以便相對人了解征稅行為的理由,或決定是否尋求救濟,它是公開原則在決定階段對征稅行為內容的要求;作出決定原則要求征稅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作出某種行為的請求(例如減免稅、事前裁定請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它針對的是納稅人等向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的行為,是征稅效率原則和尊重納稅人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三,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雖然有時起到規則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它與稅收程序具體規則(制度)的作用也不同。一方面,基本原則的內容和要求要由規則加以體現和保障,沒有具體、可操作的規則來使其實施,基本原則將成為一種空洞的口號或宣言,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基本原則作為具有統領作用的根本準則,它是稅收程序法規范的方向與靈魂,對具體規則的確立乃至修改起著決定性作用,離開了基本原則,稅收程序法規范不可能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相反,如果一項基本原則被確立、修改或廢除,那么它將對稅收程序法規則體系產生巨大影響。
(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所有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基本準則和內在精神,它對稅收程序立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響。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曾說:“我們只有承認法律既包括規則也包括法律原則,才能解釋我們對于法律的特別尊敬”。[7]邁克爾?D?貝勒斯說:“職業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并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么決定和說服法院去做出這樣的決定”。[8]因此,研究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助于發揮它們作為基本準則在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中的功能。
第一,對稅收程序立法的指導作用。在稅收程序法的內部結構中,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位于稅收程序法價值取向、目標模式和具體原則、制度的中介。基本原則應當將其所承載的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價值目標表達到具體原則、專門制度和規則中去,成為后者的設計標準、評價標準??梢?,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對稅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綱領性指導作用,能夠保證稅收程序法各項制度和內在結構和諧一致,起到協調和整合的功能。此外,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還為制定單行稅收程序法律和下一位階的稅收程序立法提供了立法準則。在實質意義上,稅收程序法是有關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在稅收程序法典(稅收基本法)中確立以后,對制定專門性的稅收程序法律以及次級稅收程序立法將起到指導作用,可以避免在創制稅收程序法律規范中的盲目性,使得各項稅收程序制度和稅收程序規范性文件成為協調一致的科學體系。
第二,為稅收程序法的解釋和統一適用提供依據。法律解釋是法律實施中的重要環節,為了將抽象的稅收程序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復雜多樣的稅收征納行為,必須對稅收程序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準確的解釋。只有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正確理解了稅收程序規則的立法意圖,才能更好地規范自己的行為。由于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和價值目標的體現,它對準確理解和執行稅收程序法律規定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釋和適用中的混亂。
第三,為征納雙方提供行為準則。規范性是基本原則的屬性,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征納雙方的稅收程序活動提供了基礎性的行為準則。當稅收程序法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一定的法律空白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稅收程序法同樣面臨著規則的有限性與稅收關系的復雜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征納主體的行為特別是征稅行為應該符合作為具體規則本源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要求,符合基本原則關于征稅權正當行使的最低要求。同時,在征稅自由裁量權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如何控制征稅機關對征稅裁量權的濫用,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使其受制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使征稅裁量權的行使不致于超出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
第四,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審判準則。在稅收行政訴訟活動中,法院在對征稅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時,包括對征稅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審查。為了實現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行為規范只有同時作為審判規范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與其他規范相區別。[9]當具體規則缺乏規定時,征稅機關的行為應當符合基本原則的要求,而法院在審查時,也應當根據基本原則審查征稅機關的程序行為是否合法。
(三)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稅收程序法的每一項基本原則都不是孤立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它們存在著一定的內在關聯性和相互依賴性,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程序原則體系。在這個原則體系中,每一項基本原則是其中一個基本構成要素,并且對于整個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不可缺少的。
1.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關問題的更廣闊的考察
關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內容,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國內外都沒有系統的論述和規定。在稅法學上,較多討論的是適用于整個稅法體系的稅法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內含于稅法基本原則之中,這反映了實體與程序共通的基本原則得到了較好的揭示,如普遍公認的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就是共同適用于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但對專門適用于稅收程序活動的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等則沒有受到重視,這一方面反映了稅收界和稅法界對專門的稅收程序活動基本原則的忽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稅收程序活動一般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規則,有關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也就由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也是規定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法源)。這就有必要對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進行簡單的考察。
國外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有三種方式,一是間接式,即行政程序法中沒有關于基本原則的直接表述,而是通過具體制度予以體現,意大利、德國、美國、瑞士、奧地利、日本等國家采用了此種方式。這些國家行政程序法沒有直接規定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等基本原則,但都規定了閱覽卷宗、說明理由、聽證等制度,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的原則。二是直接式,即在行政程序法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如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一編第二章為“一般原則”,規定了11項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公民權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不偏不倚原則、善意原則、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無償原則、訴諸司法機關原則。韓國《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信義誠實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透明性原則。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三是非成文法式,即通過判例或法理確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如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法國的防衛權原則和公開原則等。上述三種方式比較起來,直接規定式較為優越,它有助于避免認識上的分歧;提綱挈領,有利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和執行;在具體制度缺乏規定時,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提供行為規則。實際上,直接規定基本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較晚,反映了行政程序法立法技術的發展。在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中,由于行政程序法實際上擔負著行政法法典化的功能,所以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程序規則,還包括實體規則,即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與行政法基本原則已合為一體,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等,兼具程序與實體內容。另外,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公法原則,還包括誠實信用等私法原則。
我國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觀點主要有:(1)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聽證原則、順序原則和效率原則;(2)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基本人權原則和效率原則;(3)有人提出應區分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原則,并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應包括行政民主原則、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公平原則、行政效率原則和行政公開原則;(4)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和效率原則;(5)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不應限于程序原則,并認為稅收程序法程序性原則有:行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和程序及時原則,實體與程序兼具原則有: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由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等。
實際上,上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規定的方式也在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上得到了體現。例如,《德國稅收通則》中有關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即是采用了間接式,該法第85條規定了依法征稅原則,第89條和第122條規定了建議和告知、第91條規定了聽證、第119條規定了征稅行為的明確性、第121條規定了說明理由、第187條規定了閱覽卷宗、第202條規定了調查報告的內容及通知,這些規定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原則。而韓國《國稅基本法》則在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國稅征收的原則,其中第一節為“國稅征繳原則”,包括實質課稅原則、信義和誠實原則、課稅根據確認原則、減免稅原則;第二節為“稅法適用原則”,包括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原則、禁止溯及課稅原則、課稅裁量權適當行使原則、尊重企業會計制度原則等。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支配稅法全部內容的基本原則可歸納為“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公平主義”兩項;[10]北野弘久除了對租稅法律主義進行論述外,還論述了實質課稅原則、應能負擔原則、誠實信用原則;[11]新井隆一則明確提出了正當程序原則,[12]反映了日本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開始進行細致的探討。我國臺灣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較為系統全面,不僅深入探討了稅法基本原則體系,而且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以使正義原則和法治國家原則在稅收活動中得到嚴格遵循。例如,陳清秀提出了三類稅法原則:(1)稅法上特殊的正義原則。認為在法治國家或正義國家中,課稅不得實現任意的目的,而必須按照正義的原則加以執行。他提出了稅法上稅捐正義的三個標準:一是正義的稅法必須以合乎事理的各項原理或原則為前提,“如果沒有原則,則正義即喪失其基礎”,但這些原則必須前后一貫的符合正義要求,因為這些原理或原則“如果以數個標準加以衡量即非正當”;二是實質的正義不僅要求單純的各項原則,更要求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這就提出了建立完整的稅法基本原則體系的極端重要性;三是這些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必須前后一致的加以適用。基于此,他提出了稅法上最合乎事理即稅法上特殊正義的三項基礎原則:量能課稅原則、需要原則(功績原則)和實用性原則。(2)稅捐的課征與憲法上的原則。包括稅捐法定原則、稅捐平等原則、社會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生存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財產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3)一般稅收程序原則。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人性尊嚴、照顧保護義務。[13]我國大陸學者一般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概括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14]
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學者們意見存在分歧,有三原則說(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四原則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五原則說(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無償性財政收入原則、宏觀調控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六原則說(兼顧需要與可能、有利于國家積累建設資金的原則;調節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發展原則;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經濟交往和對外開放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以法治稅原則;稅制簡化原則)等。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學者在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進行研究時,并沒有注意從理論上嚴格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界限,這表現在有些學者只論述稅法基本原則,并未對其進行分層次的研究。而在對稅法原則問題進行概括研究的學者中,雖然將稅法原則區分為“基本原則”與“適用原則”兩大方面,但對區分的依據并沒有給予太多的關注,其認識也不統一。[15]不過,我國也有學者將眾多的稅法基本原則,“統一納入層次不同的稅法原則體系”,對稅法基本原則在不同層次上進行了分類研究。該學者提出稅法基本原則可進行三種分類:一是按照原則本身是道德取向還是政策取向,分為稅法公德性基本原則與稅法政策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無償征收原則、公平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社會政策原則。二是按照稅法調整的稅收關系是稅收分配關系還是稅收征收管理關系,分為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無償繳納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原則;后者包括征稅簡便原則、稅收確實原則、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三是根據稅法調整對象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分為稅法實質性基本原則與稅法形式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正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稅收社會政策原則、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收法定原則、征稅簡便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16]
分析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理論研究,其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沒有對基本原則體系進行系統的基礎理論研究,特別是沒有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或者其區分的依據不夠科學,沒有將基本原則與稅法價值、目標模式和宗旨等結合起來進行研究,而是孤立地就基本原則論基本原則。第二,注重對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忽視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個別學者雖然提出了應區分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但其所提出的程序性基本原則完全是從提高征稅效率的目標上來考慮的,沒有包括監督征稅權公正行使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等,更沒有將正當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原則作為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內容;其所提出的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也僅限于純程序性的,而將本應屬于程序與實體共通的基本原則(如征稅公平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效率原則)完全劃歸為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第三,將稅收職能或稅收活動的某一階段原則當作基本原則,如“強化宏觀調控原則”和“確保財政收入原則”等應屬于稅收職能,“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開放原則”應屬于涉外稅法原則。
2.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基礎理論的重要內容,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的具體體現,它對整個稅收程序的立法、執法、司法和理論研究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上述考察,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時,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以程序價值和目標模式為“源頭”,即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要在層次更高的稅收程序價值、目標模式中去探尋。程序正義和法治理論是稅收程序法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必須處理好稅收程序法理論基礎與基本原則的關系。從內容上看,兩者具有交叉融合關系,但前者指的是理論前提或理論原點、出發點,又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后者則是指行為準則,是對理論基礎的進一步闡發和規范化,也是理論基礎的具體表現,因此不能將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作為基本原則,以防拔高基本原則的層次。一國稅收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也制約著其基本原則體系的構建,有什么樣的目標模式即會有什么樣的基本原則。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所選擇的“權利效率并重模式”這一目標模式的要求。
第二,不能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與稅收實體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相割裂。稅收程序雖有相對獨立的價值,但它與稅收實體法是密不可分的,保證實體稅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是其重要功能和外在價值,兩者的基本原則應在統一的稅法理論基礎上保持和諧、一致,但又不能相互等同或替代。同時,鑒于稅收程序法在內容上采用實體與程序并存立法模式的合理和現實選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不應局限于程序原則,還應包括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
第三,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重視納稅主體的參與,應將其立于獨立的程序主體地位,切實尊重納稅人基本權利,這是現代稅收程序法的重要特征。
第四,必須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在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尋求平衡。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既要立足于我國國情,也應考慮我國加入WTO和法律全球化的新形勢,處理好與國際有關制度的接軌問題。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及制度文明交流與優化選擇,構造了一國法律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內在機制。而經濟因素和稅收活動的流動性,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開放性和競爭性則為一國稅收程序法與國際接軌提供了經濟動力。因此,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充分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借鑒它國經驗,順應時代潮流。另外,就形式而言,制定統一的稅收程序法(稅收基本法)、行政程序法,并在法典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采用,我國也應采用直接規定式,這既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也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實施和理論研究。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考察,筆者認為,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1)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比例原則(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2)程序性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17]
對于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因其更多是在稅法基本原則中闡述,限于篇幅,本文除重點論述程序性原則外,只對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中的比例原則作進一步論述。
二、比例原則:一個程序與實體共通的核心原則
稅收的基本原理范文2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措施;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2.42;F426.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8-000-01
建筑施工領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業發展的重要動力來源。在“營改增”政策頒布后,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在稅制統計方面進行深入的改革,以適應市場以及國家財政對于施工企業的要求
一、“營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業所面臨的問題
(一)對統一稅收政策的不適應
“營改增”政策本質是稅費收繳方式與調整企業稅收結構的政策,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對傳統的會計核算方式進行改良與創新,一方面提高企業財務核算的精準程度,另一方面,也為企業順應“營改增”政策的基本要求創造有利條件。另外,新稅收政策下,企業稅費的統計難度也有所增加。傳統的稅費核算體系中,企業只需要將全年總收入乘以5%既可得到稅費總額。然而新稅收政策下企業的增值稅率總共有6%、11%、13%、17%四個檔次,建筑施工企業由于企業規模不同、經營范圍、業務模式不同,所處在的增值稅率檔次也不同,增值稅率檔次的確定需要企業財務人員對企業自身的財務情況進行綜合且全面的考核。通常情況下,企業財務人員很難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和業務模式進行準確的分類,使得財務會計核算工作無法正確地選擇合適的稅率,造成企業在核算財務稅額的時候出現偏差。
(二)對現有業務的沖擊
當前“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已經開始在建筑施工企業全面實行,相關企業也正在通過各種方式來改革稅費核算方式以適用新稅收政策的各項要求。許多企業也相對應地調整了自身的稅收籌劃工作并且為自己制定了適當的降稅減稅方案,這種作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盡量降低新稅收政策對建筑施工企業現有業務所造成的沖擊。新稅收政策下,企業原來的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生產活動的收入所得產生一定的擠壓,需要對以往的經營方式進行調整,以降低某一項業務所需要上繳的稅費,這種避稅方式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企業權對自己的業務模式與經營范圍進行調整,無論企業出于什么樣的動機。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企業可以將稅負作用企業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減少納稅成本,增加現金流動性,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三)發票管理方式缺乏
“營改增”的稅收政策下,企業發票管理方式發展了明顯的變化,房地產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需要將企業以往的舊稅種直接去除掉,利用新的會計核算方式來確定納稅總金額。通過情況下,增值稅與營業稅都是流轉稅制,但它們卻有著完全不同的核算形式。增值稅又屬于價外稅的一種,其處理方式為進項稅抵扣法,這種處理方式以企業對外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依據,然而房地產企業無法取得所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時需要用普遍發票來替代增值稅發票,企業需要自行對這些普遍發票進行分類和記錄,以便以日后的稅費核算提供依據,這就生產了許多發票管理方面的問題。
(四)風險點的轉變
營改增后建筑施工企業的風險點發生的明顯的變化,財務管理工作需要根據企業風險點的變化作出適當的調整。企業財務人員需要深入學習新稅收政策下的會計核算方式,豐富自身的專業技能。
二、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后財務管理措施
(一)強化財務人員培訓及財務核算能力
實施“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后,賬務管理人員的工作難度進一步增加,財務管理人員要不斷加強有關于“營改增”政策的學習,深入理解營改增政策的基本原理。財務管理部門要積極聯系國家稅務部門,關注稅收政策的新動向,轉變傳統的工作思路,通過開展稅務知識技能培訓的方式來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與核算能力。有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還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講解“營改增”稅收制度的基本要領和具體要求。另外,企業要不斷完善財務會計工作的考核機制,通過改良評估方案的方式來調動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建筑施工企業財務部門的運行效率。
(二)關注稅收政策合理籌劃企業稅收
科學合理地籌劃企業稅收對建筑施工企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是降低企業稅費負擔的重要方法之一,對稅收籌劃工作進行有效的改善和調整也是財務管理人員工作內容之一。在深入理解新稅收政策基本原理的情況下,對稅收籌劃工作考進科學合理的規劃;另外,財務管理人員還要根據企業所處于的實踐環境來對企業的納稅能力、發展需求、現實情況進行明確的描述。
稅收的基本原理范文3
[關鍵詞]雙基四實 教學方法 高職教育 中國稅制
[中圖分類號] G7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4)01-0088-03
強化高等職業教育的應用性,強調高職教育教學方法的實踐性,這既是高職教育教學特色的基本保證,也是培養高素質、高技能人才的內在要求。為此,筆者通過多年高職教育的浸染體驗和親身實踐教學方法的探究,在吸收他人先進教學方法的基礎上,首創了“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這種教學方法在教學環節上強調“實”字當頭,以“實例”為始、“實務”為重、“實用”為主、“實效”為本,實現基礎知識的牢固掌握和基本技能的靈活運用。
一、“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基本原理
“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的基本原理(見圖1)是通過選取與課程內容密切相關的教學實例(并不僅僅穿插幾個案例),通過“實例、實務、實用、實效”的牽引,巧妙設計教學任務和教學路徑,將實例所要揭示的內容于適時融入的提問、討論等互動方式中層層展開,充分調動學生積極參與,激發學生求知欲望。然后再通過實務和習題加以驗證和鞏固,加深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增強解決問題的成就感。“雙基四實”牽引教學過程是一個環環相扣的統一整體,整個過程呈邏輯性遞進式地周而復始。
(一)實例牽引——激活問題
實例牽引就是以實例導入來激活教學內容。教學中的實例應緊扣教學目的、教學內容及重點難點,并具有真實性、新穎性和吸引力。實例牽引包括收集實例、提煉實例、設計教案三個環節。
(二)實務牽引——闡釋基礎
實務牽引是指以實務來加強基礎知識的講解。實務牽引主要強調“三多”,即授課教師對課程的基礎知識進行精確細致的“多講”,教學中進行多種方式提問的“多問”,強求學生參與到基礎知識融通到實例中的“多思”。
(三)實用牽引——培養技能
實用牽引是指結合實例和實務,體現互動性,著重基本技能的培養,把學業與就業、創業緊密結合,突出教學的實用性,注重職業素質的培養,努力使學生通過實訓教學獲得就業的技能。
(四)實效牽引——檢驗總結
實效牽引是指通過總結,檢驗教學效果如何。總結分三個層次,即授課教師對階段性授課內容和對實例教學情況得失進行總結;同行(教學團隊)通過研討、公開課、互相聽課等方式對一段時期的教學情況進行總結;由學生對教學情況進行評價總結。通過總結,完善“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提升教學效果。[1]
二、“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適用于《中國稅制》的教學
《中國稅制》是一門系統反映稅收政策、制度和管理內容的課程,由稅收基本理論和現行稅制兩部分組成,是一門兼有專業性、實踐性、技術性、時效性于一體的多重復合型財經類課程。[2]而運用“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來教授《中國稅制》這門課程,正是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為核心,通過雙向交流機制的構建,體現了教學相長,變“趕鴨子上架驅動式”的教學方式為“牽著牛鼻子牽引式”的教學方法,讓學生能通過“四實”的牽引,自我思考、互相討論和交流,強化以實例說稅,以實務強化實踐操作性,逐漸將實用與實效落到實處,全方位地掌握我國現行稅制及其基本原理。
三、基于“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下的《中國稅制》第一講教學范例
第一步:擬定教學方案和教學設計
教師在課前要結合學生已有的知識體系和認知習慣,并應用“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對《中國稅制》第一講(2課時)的教學內容進行總體實施方案(見表1)的安排和縝密的教學設計(見圖2)。
表1 《中國稅制》第一講教學的總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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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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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基于“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下的教學設計
第二步:基于“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下的具體教學示例
1.實例牽引、創設情境、導入新課
一般,針對開篇之說,主要是從日常生活中的感性認識逐漸向課程教學牽引,然后,再重點地進行專業術語的解釋,最后對疑難點和易混點進行分析、澄清。
師:何為“稅”?如何看待“稅”?平時了解到哪些“稅”?等等(不要求學生準確作答,學生可憑自己的直覺和生活中的所見所聞,了解多少就回答多少)。
學生:稅就是錢,就是交錢給國家;知道的稅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學生根據自己的認識給出五花八門的回答)……稅務局是收稅的;我們學生不用交稅,只有那些經商的老板們才用交稅……
對這些回答,教師暫不置可否,不予評價,并鼓勵學生多說,對學生的認識多加肯定。然后對學生的認識總結出兩點:一是學生對稅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認識;二是說明稅與我們密切相關,比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離不開稅收,就老百姓而言,我們的吃(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穿(增值稅、消費稅)、?。ǚ慨a稅、契稅、印花稅)、用(增值稅、營業稅)、行(車輛購置稅、車船稅)都有稅收的影子??梢哉f,稅收已經深入我們日常生活的各個角落。
師:從另一層面也說明學習稅是“有用的”。因此,同學們要有稅方面的知識,下面我們就來一起學習本學期的稅收知識。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法制經濟也將得到完善,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學習相關稅制就有了深遠的意義。
下面再看兩個實例,牽引學生對“稅”的學習興趣。
實例1:從造字角度看如何直觀解釋“稅”?
教師啟發學生“稅”是由“禾”和“兌”組成,“禾”和“兌”分別代表什么呢?學生自然會聯想到“禾”代表禾苗,“兌”表示兌換。然后進一步追問學生禾苗要兌換什么?為什么要去兌換?學生回答后,教師可進一步補充或解釋。
師:“禾”代表禾苗,代表農民種的莊稼,農民將糧食(因為我國古代是以農業為主,以上交的糧食作為農業稅)交給國家,這樣就可兌換出“和平的環境、穩定的社會秩序和安寧的生活等”。
實例2:現在還有很多詞語都與古代的財稅歷史文化有關(舉例:“敲竹杠”——在中國古代,為了不使鹽稅流失,國家對鹽實行專賣。但有些人動歪腦筋,把竹杠節頭打通,把鹽藏在里面,偷偷摸摸販賣私鹽。當時國家緝私人員就先拿木棍敲一敲竹杠,聽聽是實心還是空心,這就是“敲竹杠”的來歷)。
教師利用幻燈片的形式將我國近年(期)的有關稅收情況給學生瀏覽一下,并進行簡單分析,讓學生明白,學習《中國稅制》不僅是要學習稅收的計繳與征管,還需要會應用分析。
實例3:我國稅收收入情況及2012年稅收收入增長的結構性分析(資料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這部分內容可作為課外閱讀材料提供給學生。
2.實務牽引,詳解本節課的知識點,并融合于實用牽引和實效牽引之中
師:通過上面的實例牽引后,進入實務牽引階段,進行本節課知識點的介紹,本節內容偏向于概念的闡釋和辨析,重點要解決稅收、稅法、稅制三個基本概念及相互間的關系。下面是授課內容提要。
一、稅收(通過開篇實例牽引,學生對稅收已有了一定的認識,可給出稅收的含義,然后解釋)
(一)稅收的含義理解
稅收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預先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征收貨幣或者實物的一種特定分配。(含義的表述不是唯一的)
含義理解(依據上述概念填出關鍵詞,并設置5個實務問題)
實務問題1:稅收的職能怎么理解?稅收與國家有著怎樣的關系?
1.稅收是以(國家)存在為前提的,是國家實現職能的(物質)基礎。(解釋稅收與國家的關系,即國家的產生就需要稅收的產生,將來國家消亡了,稅收也就跟著消亡,稅收與國家相伴而生;稅收具有財政職能、經濟職能及監督經濟活動職能,這也解釋了“國家為什么需要稅收”的問題,也是對“稅”字兌換的進一步理解)
實務問題2:國家憑什么收稅?
2.國家征稅的依據是( )。(政治權力是唯一依據)
實務問題3:納稅人納稅的錢是從哪里來的?
3.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的分配對象是( )。(財政收入通常有稅、費、利、(債);(v+m)構成分配對象)
實務問題4:稅收征收涉及兩方,這兩方是何種關系?
4.在征稅過程中形成一定的( )關系。(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實務問題5:稅收的特征是什么?
5.稅收的形式特征:(這是稅收區別于其他如金融、國債、規費等經濟術語的本質所在,只要具備這三個特征,就一定是稅收,這三個特征中有一個不滿足,都不能稱之為“稅收”)
強制性——憑借政治權力;無償性——不支付任何報酬;固定性——預先規定的標準。
(二)稅收的產生
1.稅收的產生條件
經濟條件:剩余價值產生;政治條件:國家的產生。
2.我國稅收產生的過程(參看教材)
二、稅法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稅制
稅收制度的簡稱,是國家各種稅收法令和征收辦法的總稱。稅制既是國家向納稅人征稅的法律依據和稅收工作的規程,又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準則。狹義上指各種稅法法律、稅收條例、實施細則、征收管理辦法等。廣義上包括稅收法律制度,稅收管理體制,稅務機構和人員制度,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工作制度。
(一)聯系
稅收與稅法緊密聯系,密不可分,相互依賴,不可分割。(如何體現二者間的緊密聯系?采用對對聯的方式來描述,提供上聯:有稅必有法,如何對出下聯呢?啟發:“有”對“無”,“稅”對“法”無法不成稅)
(二)區別
1.表現方式不同: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
2.體現關系不同:稅法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稅收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
3.所屬范疇不同:稅法是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稅收是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
五、稅收法律關系
(一)含義: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稅收法律制度所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各級政府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稅收法律關系體現為各級征稅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
(二)構成:主體——客體——內容
1.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分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
2.客體:主體雙方共同指向的標的,客體的具體表現形式為征稅對象。
3.內容: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征稅方權利: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違章處罰。如代位權、稅款追征權等。
征稅方義務:宣傳稅法、輔導稅法、納稅咨詢輔導、出示稅務檢查證等。
納稅方權利:保密權、延期繳納稅款請求權、延期申報請求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等。
納稅方義務: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繳納稅款的義務、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接受違章處理的義務等。
六、小結
本次課是《中國稅制》課程的開篇之說,幫助學生對《中國稅制》課建立一個全面、初步的認識,引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對于整個課程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本節課主要闡釋了稅收、稅法、稅制的含義及相互間的關系。通過本節學習,學生能認識到稅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學生們應樹立法制的意識和觀念,遵紀守法,有了收入就要及時繳稅,絕不偷稅漏稅,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 參 考 文 獻 ]
稅收的基本原理范文4
>> 印度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印度經濟增長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日本醫院營養支持小組制度及對我國臨床營養工作的啟示 印度發展離岸服務外包的現狀、問題及對我國的啟示 印度軟件與服務外包業的新動向及對我國的啟示 印度服務外包的成功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 印度推進資本賬戶可兌換的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 印度軟件行業軟實力的培養及對我國的啟示 印度公務員制度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印度醫療保障體制主要內涵及對我國的啟示 日本供餐教育對我國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啟示 美國企業員工持股計劃的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 淺析國外科技計劃特點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全民健身計劃》解讀及對我國的啟示 英國研發支出稅收激勵計劃及對我國的啟示 南非研發支出稅收激勵計劃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清潔能源計劃及對我國的啟示 印度、愛爾蘭和菲律賓三國服務外包對我國的啟示 印度政府對跨國公司的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5][6] Gragnolati.michele,Shekar.Meera.Das Gupta.Monica,Bredenkamp.Caryn and lee.India’s Undernourished Children:A Call for Reform and Action World Bank,2005
[7]李曼麗,于冬梅.中國貧困地區2~5歲兒童的貧血患病現狀及家長喂養行為的影響因素分析[J].衛生研究,2011,(2).
稅收的基本原理范文5
關鍵詞:環境稅 計稅依據 稅率 稅收優惠政策 征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7-199-02
一、環境稅的基本原理
1.環境稅的概念。環境稅是國家為了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而憑借其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資源環境的程度征收的一個稅種。
2.環境稅的計稅原理。環境問題的重要特點,在于其“外部不經濟性”,即市場主體行為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由該行為主體以外的第三方――他人或后代承擔。也即: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對環境的損害和資源的濫用沒有付出相應的代價,卻轉嫁給社會公眾來承擔,使社會公眾遭受環境被破壞帶來的損害卻得不到任何補償。而實際上要想讓從事經濟活動的人自愿地支付與之受益相適應的成本是不可能的。事實上,國家正是一方面以征稅手段取得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又將稅款用于包括環境在內的公共物品的供給。但政府又不能禁止污染,否則會影響經濟發展。如何解決這一矛盾?環境稅的立法實質就是建立一種經濟利益刺激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環境稅收直接提高企業生產成本并降低其邊際利潤,使外在社會成本內部化,以此減少環境污染行為的發生。同時,環境稅也是一個有效率的法律手段,因為稅收將減少政府部門對環境問題進行監管和強制執行的成本。
3.環境稅的特點。從環境正義的角度出發,環境責任應當公平分配到各個不同的社會群體中。對社會的低收入人群,應特別保護他們的環境權利,并根據他們的能力分攤環境責任。因此,就要求環境稅法律體系遵從稅收中性的原則。稅收中性是指國家通過對納稅人進行補償、補貼,或以減少納稅人其他稅收負擔的形式,使納稅人獲得與其支付的環境稅收大致等值的款項,從而在征收環境稅的同時不額外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對象
1.納稅義務人。第一,納稅人。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即凡是在境內造成外部環境污染的企業、單位、個人都應成為納稅人。對于一些分散的污染行為,可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
2.征稅對象。環境稅的課征對象就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范圍應該具有普遍性。選擇課稅對象重要的是要考察污染物的生產過程,以便區分出污染性生產與無污染性生產。但是,最終納稅對象的確定,還是要從環保監測系統監測的綜合指標和與污染有關的行為兩個方面去考慮。
三、計稅依據
污染稅的計稅依據可以分為不同污染行為或污染物情況確定:污染物的排放量。從國外環境稅立法看,多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這樣做的好處是既可以直接刺激排污者減少污物排放,又不會因征稅而左右納稅人對防治污染的方法的選擇。其缺陷是為了保證稅收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必須準確核定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量,而對污染物的排放量需要由有關技術部門建立起一套有說服力且簡便易行的方法。易污染產品的生產量。如固體污染物,像一次性餐具、飲料容器、汽車輪胎等,這樣設計的好處是便于源原征管,且稅負是產品價格的組成部分,消費者是稅負的最終承擔者,這樣更能增強消費者的環保意識,并使易污染產品高于綠色產品價格,調節市場供求關系。缺陷是較難激勵生產者開展污染治理的開發和研究。按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這是對排放量征稅方式的補充。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
四、稅率
關于稅率要考慮的問題有兩個:
一是稅率的形式;二是稅率的高低。稅率的形式有定額稅率、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污染稅采用何種稅率最為合適?筆者認為:對應稅排污行為,采用定額稅率。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對應稅產品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按比例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同時也反映了一定時期內國家稅收政策的要求。”旨在確定稅率時面臨兩難的選擇,一方面提高稅率是減少排污的最好辦法,也是增加治理污染資金的捷徑;另一方面,稅率太高也可能使排污者無力承擔污染稅負而產生倒閉、停產、失業等經濟后果,而稅率太低以至對納稅人來說無關痛癢,那立法又失去了意義。所以稅率的確定是污染稅立法的一大難題。在現階段的文獻中關于污染稅稅率的確定方法有兩種:一是稅率=清理污染物的全部成本/污染物的清理數量;二是稅率=(排污設備折舊成本+維修成本+實施成本)/有效的污染物處理量或減少量。兩種稅率的共同特點是:清理污染物所耗成本越高,稅率越高,反之稅率越低;在耗用成本一定情況下,污染物的清理數量越多,稅率越低,反之越高;稅率的高低與污染物的處理成效緊密結合。筆者認為,應在明確污染稅的兩大功能,即防止污染和籌集用于治理污染的財政和資金的基礎上考慮污染稅稅率的設計,使該稅稅率既起到促使污染者自覺限制排放污染物的使用,同時征收的稅款又能與環境治理所需要的費用大體相當。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
五、稅收優惠政策
在我國現行的減免稅和零稅率基礎上,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硝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優惠規定。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使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同時還可以考慮建立退稅機制,即對排污水平低于國家標準的按一定比率給予退稅的獎勵從而補充企業的環保資金。考慮到我國現行排污費的使用問題,建立退稅機制時,應建立相關的費用使用的監督機制。可采取企業治理環境使用費報告、行政部門不定期檢查等制度。
六、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是整個稅收的重要環節,其成敗直接影響該稅收體系的有效性,因此應當按照易于征管和征收費用最小原則強化征管。環境稅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征收,繳入財政部,由國家環保局負責管理。在財政管理上納入國家預算內管理。這樣征管部門集中,有利于減少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也有利于環境稅的專款專用。在征收方法上宜采取源泉扣繳法、定額征收法和自行申報法相結合的辦法。環境保護稅是一種專門性目的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由于環境稅的制度設計及征收管理涉及諸多環??萍紗栴},因而在該稅種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與協作。為避免納稅人和公眾的誤解,應在環境稅稅法中申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不以是否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判定其合法性的標準。對某些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即使繳納了環境稅,政府和司法部門仍依照法律或行政規定進行處理。關于稅收當事人違反稅法規定所實施的處理措施及稅收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建議先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為了避免立法的重復,可以考慮有關污染稅征管的一般法律問題仍可適用《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環境績效與財務績效雙贏的規制研究,08E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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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基本原理范文6
在股指接連振蕩走低之時,印花稅稅率是否偏高已成為一個敏感話題。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稱,我國現行股票印花稅稅負過重,2007年征收的股票印花稅幾乎相當于前16年總額,現行的印花稅率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極大地增加了股民的投資風險。
賀強的講話表達了許多投資者的心聲。股票交易印花稅是投資者從事證券買賣所強制交納的一筆費用,在實踐中發揮著調控職能。但是,我國印花稅制的設計尚存在稅率變動頻繁、征收“一刀切”等問題,弱化了該稅種調控的實際效果。
一般而言,政府征稅要遵循兩個原則:其一是受益原則,其二是支付能力原則。從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的現實情況看,該稅種與這兩個原則是有偏差的。
股權分置改革的實施扭轉了A股市場長達五年的頹廢之勢,牛市接踵而至。廣大投資者驚喜地發現他們也可以從股市中分享到經濟發展的盛宴,然而各種投機行為也隨之頻頻閃現。為了遏制投資者的投機心態,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于去年5月30日由1‰猛然上調至3‰。監管層大幅度提高印花稅的初衷是,通過稅收杠桿向投資者傳遞出“價值投資”的指導方向,可謂用心良苦。但同時這也說明一個現狀,那就是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高低并不直接與“受益原則”相掛鉤,而是更多地扮演著調控投資者買賣頻率的工具角色。而且在法理上,納稅人應同時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和獲知稅收用途、享受稅負回報的權利,但目前對于廣大股市投資者而言,印花稅只是充當了行情調控的工具,遠遠未實現該稅種設置的應有之意。
而從“支付能力原則”看,當下的印花稅稅率是否合適,能否滿足該原則的要求,同樣值得懷疑。印花稅稅率的陡然增高、再加牛市背景下交易活躍,令2007年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比2006年增長10.2倍,2007年全年股民上交的證券印花稅2005億元,這一數字甚至高于去年約1800多億元的上市公司分紅總額。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給股東的利潤回報不僅都以稅收形式被抽離股市,而且投資者還要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顯然,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已經偏離了投資者合理支付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