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經濟糾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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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經濟糾紛

工程合同經濟糾紛范文1

一、 勞資、經濟糾紛的特點

(一)因追索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經濟利益爭議居主導地位。勞動關系雙方對經濟利益的重視程度高于對其他權利的重視程度,由于勞動者處于勞動關系的弱者地位,個人很難為維護權利與用人單位抗衡,因此多從經濟利益方面找回損失,而用人單位對違約出走的勞動者,也大多以經濟賠償為由提出申訴。

(二)拖欠工資糾紛案件多。絕大多數勞資、經濟糾紛是由于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經濟權益被侵害,而又長期得不到解決而致。勞動報酬是引發勞資、經濟糾紛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再次是自動離職或辭職。

(三)集體勞動爭議上升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集體爭議呈現突發性強、人數增多、處理難度大的特點。

(四)尋求解決的途徑轉變很大。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往往不自愿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采取集體上訪、封堵政府機關,甚至有集體堵塞道路交通的行為發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員多,規模不斷擴大。如20__年1月份來訪中有11批集體訪反映勞資、經濟糾紛問題,人員最多的達22人。

二、勞資、經濟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經濟萎縮,利益矛盾沖突復雜。一些合同無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資無法兌現。一些企業停產、倒閉礦產,債權難以實現等產生勞資、經濟糾紛。

(二)管理監控環節薄弱。如有的企業用工不規范,無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層層轉包。

(三)民工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資,才來申訴,有的沒有工資結算單。

(四)承包商為轉嫁風險損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領到工程款為由,拖欠民工工資,把矛盾推向社會、交給政府。

(五)勞動關系雙方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用人單位忽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些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有的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條款顯失公平,導致勞資、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解決勞資、經濟糾紛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遵規守法意識。充分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勞資雙方依法履行權利義務,促進用人單位自覺規范用工行為。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使雙方在用工時能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工資報酬數額或計算方法,避免產生勞資、經濟糾紛。同時,通過正反面案件的宣傳教育,使勞動者認識其采取堵路等極端手段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消除一些勞動者“打官司跑斷腿,不如集體上訪、上路攔車討錢快”的錯誤認識。注意發揮新聞輿論和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對違反勞動法、用工嚴重不規范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和批評。

(二)切實加強管理,創新快速調解機制,依法高效化解糾紛。要求企業將合同文本送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以便及時檢查和糾正勞動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勞資、經濟糾紛發生較多的企業,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予以建檔和進行重點監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這些企業中檢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特別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標準和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工時制度、勞動標準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情況,督促企業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必要的處罰。同時建立職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要求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欠薪保障金,繳費比例標準應與過去和現在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有關指標掛鉤。如果受保企業職工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可用該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金向職工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足部分可通過變現企業資產來籌集。暢通訴訟、仲裁、、調解等渠道,創新健全調解機制,堅持完善下訪約訪等聯系群眾制度,及時掌握矛盾糾紛隱患。

工程合同經濟糾紛范文2

關鍵詞:承包商利益;施工合同經濟性;管理合同

我國工程建設的快速化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城市建設與發展,提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但是,凡是涉及到經濟利益方面的工程建設,長期發展下來總是會出現各種問題,例如,快速的工程建設發展使得工程建設的勞動合同出現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的穩定持續化發展,解決問題迫在眉睫。

一、建筑市場承包商的發展現狀

我國政府大力支持建筑市場的發展,一些相關性的支持政策的出臺,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建筑市場的蓬勃發展,建筑市場一時成為熱門行業,可想而知,投身于建筑市場的人多了,這個行業的競爭就變得日益激烈。發包人在建筑市場發展中占著較為優勢的地位,由于簽訂施工合同,執行施工合同中的一些規章政策,都是發包人占據有利地位,因此,發包人可以對承包人提出一些關于建設的質量以及規定完成的時間等方面的一些不屬于正常合理的要求。發包人總是會有一些舉措可以放承包人承擔起工程建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和風險,在工程建設中出現的一些質量問題,發包人也會將責任推脫給承包人,導致承包人壓力增大,經濟成本提高,使得承包人的經濟收獲較少。因此,在建筑市場發展鏈中,承包人其實是屬于弱者一方,沒有什么實際的權利,也沒有切實有效的話語權,并且還得承擔著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風險,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管理方面,往往沒有一個較為專業的人員去管理和執行,使得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很容易出現一些經濟問題,不僅損害了承包人的經濟利益,同時也不利于建筑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

二、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的必要性

我國雖然大力提倡和支持建筑市場的發展,建筑市場也發展的更加迅猛,但是,在發展過程中施工合同的發展一直跟不上工程建設的發展,出現嚴重滯后的情況。我國的施工管理合同方面的管理的理論前期主要是引進國外的相關管理理論,多數理論在引進國內使用時,并沒有結合中國的發展國情和實際發展需求而修改。中國的國情和發展現狀與國外的有很大的不同,國外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是結合自己國家的發展實情制定出來的,引進中國的直接使用就導致了很多經濟性問題的存在,造成施工合同的經濟糾紛,直接影響了承包人的經濟收益。

施工合同經濟性的研究對于承包商的發展很有必要,也為了能夠更好的維護承包商的經濟收益。隨著我國工程建設的發展,需要有一套符合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發展需求的施工合同,需要結合我國國情、我國工程建設的狀況,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具有實際效用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只有首先修改制定更加切合實際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才能夠從源頭解決施工合同的經濟糾紛,才能有效的維護承包人的經濟收益,才能夠促使建筑市場健康發展。

在施工合同的簽訂中,發包人是占據有利地位的,因此,在合同簽訂中具有很多立于發包人而不利于承包人的條例。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需要承擔日期壓力,還需要承擔施工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些質量修改問題,以及一些經濟問題,發包人將出現這些問題的責任全部推卸給承包商,因此,承包商在發展過程中形成很大的壓力,一直遭受各種問題,施工企業的經濟收益也因為這些問題受到很大的影響。對于施工合同經濟性的研究可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實際利用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時可以進一步修改和制定更加符合國內工程建筑發展需求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

基于承包商角度考慮來說,承包商的利益和施工合同的經濟性兩者具有重要的聯系。多數的學者認為,承包商的利益的偏失主要是由于經濟性因素影響而造成的,但是,隨著建筑市場競爭越來越大,發展越來越迅猛,造成施工合同的經濟性問題已不僅是由單一的因素造成,換句話說就是并不僅僅是由經濟性因素造成的。建筑市場發展到一個階段,就容易出現一些復雜化的發展狀態,所造成的經濟糾紛的原因也更加多樣化和復雜化。因此,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來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的可行性

承包商對于工程建設的投入主要就是為了盈利,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可以有效的避免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處于劣勢地位,充分維護承包商的利益,最大化的降低經濟損失和承擔的風險。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是從經濟性的問題入手,在合同制定中找出影響經濟效益的關鍵性因素,并且通過對這些因素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最后通過一些切實可行的經濟性評價的模型來深入的判定其經濟性,使得承包商在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能夠明確的了解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經濟性水平,從而維護自身利益。

施工合同中出現的最主要問題就是經濟糾紛,因此,通過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來解決雙方的矛盾,具有一定的針對性。經濟性問題屬于影響合同經濟糾紛的關鍵性因素,通過分析經濟性因素,制定出可以提高和保障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的經濟性,可以從源頭避免發生經濟糾紛,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承包商的經濟收益,這一目的建設與承包商想要實現自身的企業目標是完全一致的,也能夠保護我國施工企業穩定而長遠的發展。因此,研究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來說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四、結語

目前,我國的施工合同的管理理論跟不上工程建設的發展,也不符合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發展需求。因此,在投入使用過程中,具有很多的問題存在,容易造成嚴重的經濟問題,嚴重損害承包商的經濟收益。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可以最大程度化的降低承包商的發展風險,維護其經濟收益。

參考文獻:

工程合同經濟糾紛范文3

[關鍵詞] 合同價過低 現場簽證不嚴密 簽證索賠 材料價格認定不一致合同解釋順序 調價”與“調差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工程經濟糾紛的成因1建筑市場的惡性競爭,使得施工企業爭相壓價。許多施工單位為取得項目而采取低價投標策略,甚至漏算工程量,減少報價子目、甚至低于市場的價格而中標,最后在結算時發生一系列的糾紛。

2、對工程承包合同價審查疏漏是工程結算發生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對雙方缺乏約束力,更加助長了工程造價糾紛的發生。其中約定固定總價的合同方式產生的糾紛頻頻發生。建設單位為節約成本,采用固定總價的方式比較普遍。比如:先進行包干總價,而在合同簽訂中又留些活口,沒有約定材料費用的調整方法,一旦材料漲價,施工單位就會要求建設單位進行補償,建設單位就會以雙方簽訂的是固定總價合同,而不給予調整,從而使得雙方爭議過大,至使工程無法順利開展。又如:工程變更價格計算方法約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約定工程變更、增加或減少工程量引起的價款變動如何計價,將可能導致一方主張按市場價或造價部門市場信息計價,另一方則堅持按承包人投標時的單價進行計價的情形。所以,采用固定總價時施工單位應充分考慮至各方面的風險,把風險降至最低,避免蒙受大的經濟損失。

3、施工過程中過多的設計變更,簽證等是造成糾紛的另一重要原因。施工單位在簽證索賠時,不按合同中約定索賠時間進行簽證索賠,未按索賠程序進行,造成發生了的工作內容建設單位不簽字認可,而到結算時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實際已經發生了。甚至有監管不嚴,或簽了的東西在審計時也不認可的情形。這就需要我們在簽證過程中注意時效性和文字的表述,避免因簽證表述不當讓甲方或審計鉆空子。因此,施工單位應注重收集證據,包括影相等,避免做了的東西到最后沒有相應的資料作支撐。在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書,發出意向書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或經濟補償等,這是保障施工單位能獲得索賠的最好辦法。

另外,還有其它原因,如自然條件的變化、各種不能預見的政策性調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糾紛。

二、工程經濟糾紛應對辦法和策略

在工程造價糾紛產生后,如何對產生造價糾紛遇到的難題進行分析處理。下面就XX工程在結算中遇到的糾紛問題進行分析闡述:

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問題爭議

因為招標文件和第三版合同有許多沖突的地方,雙方結算時產生爭議,業主以招標文件的解釋順序在合同之前為由采用了很多招標文件中的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觀點】第一,尊重雙方約定,以后約定為準,傾向于“合同文件”作為主要依據;第二,本案中雙方在合同文件締約過程中都有過失,但是招標文件只是初步要約邀請,不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除非是合同中沒有約定才看招標文件的規定;招標文件只在合同中約定不明時才具有解釋力:后約定優于先約定的;定量的優于定性的;數字優于文字;例外優于普通;第三,仲裁時一般只關注合同本身,不會過多考慮招標文件。合同出現問題時才會看招標文件。

2. “調價”與“調差”的爭議問題 【事件描述】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采用了大量的不平衡報價,同一種材料,承包商在不同的分項工程中報的價格不同,但是在單位工程的材料價格表中,承包商一種材料只填寫了一種價格。在簽訂第三版合同時,雙方約定三大主材按照實際施工期間當地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的指導價格的算術平均數作為結算價。實際結算時,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價”,即三大主材按照實際施工期間的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的指導價格的算術平均數作為結算價。而業主要求進行“調差”,即用實際施工期間的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的指導價的算術平均數減去原投標報價中的三大主材的價格,將差額部分支付給申請人。結算時應當“調差”還是“調價”? 【觀點】依據合同約定及其理解,對三大主材應該進行調價。

3. “現場簽證單”的效力問題 【事件描述】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由于業主的設計變更等原因,雙方就變更項目的價格進行了現場簽證,現業主以簽證單上的工程量與實際不符,簽證單上的價格高于市場價為由,簽證單。工程量要求現場重新計量,價格要求按照市場價進行結算。

業主是否可以經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以及承包商代表三方簽字的現場簽證單? 爭議焦點:業主認為承包商偷工減料,簽證單上的量與實際施工工程量不符,不承認已經簽證的工程量;業主已經申請對部分簽證單的工程量進行現場勘驗。

工程合同經濟糾紛范文4

2002年3月,李某與某市神龍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李某負責工程的施工,材料由該公司供應,竣工后公司支付李某施工費25萬元,同時約定李某可無償使用該公司的機械設備。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該公司材料供應不上,致使工程中途停工,雙方也未進行結算。2004年2月,某市公安局根據神龍公司的報案,以李某使用該公司價值50余萬元的機械設備一直未歸還,涉嫌侵占罪立案,扣押了李某的轎車一輛,價值15萬元。后某市公安局召集雙方進行調解未果。李某不服,以某市公安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某市公安局扣押其財產的行為違法,同時要求某市公安局返還其車輛并賠償損失。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為是刑事司法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為是刑事司法行為。某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侵占罪立案,屬刑事案件。此后,某市公安局對李某采取的扣押財產的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而實施的刑事偵查行為而非具體行政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應駁回李某的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為是采用刑事偵查的形式來插手經濟糾紛,其實質應是具體行政行為而非刑事司法行為,該案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工程合同經濟糾紛范文5

關鍵詞:工程造價;鑒定工作;原則

引言

工程造價鑒定是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受法院委托對工程造價糾紛進行鑒定并提交鑒定報告的一項工作。加強造價鑒定工作質量,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維護司法審判的公正與權威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工程造價鑒定的特點

工程造價鑒定與工程預算或結算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們一般都以現行工程定額及計費辦法計算工程投入即工程造價,但是在性質上、形式上以及操作上都有一定差異。

1、委托單位不同

工程造價鑒定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機關,預結算委托方可以是施工單位,也可以是建設單位。由施工單位委托則主要工作是編制;建設單位委托則主要工作是評審;司法機關委托的焦點是成果文件原被告能同時接受,在形式上和性質上都是不存在甲乙方關系的,對公平公正性有著更高的要求。

2、控制特點不同

預算的控制特點是對工程造價的預測,允許有一定限度的浮動,是建設工程事前控制的一部分;結算的控制特點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發生以及相關資料,甲乙雙方之間結清所有工程款項;而工程造價鑒定的控制特點是以原被告雙方認可的所有圖紙資料,簽證、修改或變更等資料對糾紛工程進行造價確定,它必須結合事件因由并側重于判定,鑒定結果不一定是工程造價完整真實的反映,比如有一個或多個施工工藝或流程不在總包范圍內,而是有多方參與的,那么鑒定內容只反映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爭議部分還存在認同與不認同兩種可能。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是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對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材料分析判斷和推理的基礎上形成的意見,它只能是對事物本來面目的一種推斷和評定,是一種法律的擬制。

3、報告的格式不同

預算書格式著眼于編制依據及計算內容,結算書格式著眼于工程量及造價增減的原因,造價鑒定側重于所要鑒定的工程其具體情況的全面真實反映,支持鑒定的執行依據與準則。

二、工程造價鑒定的原則

由于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特殊性、復雜性,在工程造價鑒定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成為重要的現實問題,它決定工程造價的科學性、公正性與合法性,也決定訴訟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客觀公正,工程造價鑒定應遵循的原則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合法原則

涉及鑒定主體、鑒定方法、適用標準、鑒定材料的采集及鑒定程序等鑒定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鑒定結論的合法性。

2、公正原則

尊重科學、尊重事實,在鑒定工作中組織各方協同工作,站在公平的立場平等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因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適用不同的標準。只有嚴格、準確地貫徹公正客觀原則,才能經得起庭審中當事人的質證,才能為法庭處理案件所采信。

3、獨立原則

在鑒定的過程中,不受雙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員的干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為準繩,獨立地運用建設工程的專業知識、經驗和相關行業規定,出具司法鑒定報告。

4、從約原則

鑒定人應服從承發包雙方的合同約定原則。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國家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不管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具體條款是否合理,鑒定人員均無權自行更改或否定當事人之間的有效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內容。

5、取舍原則

當鑒定遇到不能判斷或證據有矛盾難以作出判斷時,鑒定人應結合案情按不同的標準和計算方法,作為有爭議的意見提供當事人進一步舉證,并根據證據成立與否出具不同的結論,讓法院根據開庭和評議對鑒定結論進行取舍。

6、證據原則

鑒定人必須以事實以及合理的推斷作為鑒定結論的依據,否則就不能確認,不能計取價款,這也是司法鑒定的公正性所決定的。鑒定人遵守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同時,還應遵循實際可行的原則,在保證鑒定能夠完成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反映和接近事實。

三、造價鑒定工作重點

1、工程造價鑒定最重要的是依法辦事

縱觀各種工程經濟糾紛,大量是關于法律法規的執行問題。當事人的工程結算問題無法解決,最后求助于法院,希望法院主持公道。工程造價鑒定的目的就是解決工程建設中各種經濟糾紛,自然最重要的是依法辦事,只有依法辦事,才能抓住問題的根本。依法辦事,要求工程造價鑒定人員具有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尊重法律法規,維護其尊嚴;要求鑒定人員認真學法、熟悉法律,這樣,才能在工作中熟練運用;還要求鑒定人員忠實地執法。如果鑒定人員缺乏法律意識,有法不依,或者任意歪曲法律,斷章取義,在鑒定中自行其是,以情代法,是做不好工程造價鑒定工作的。

2、調查研究是做好造價鑒定的唯一途徑

工程建設中各種經濟矛盾,鑒定者需要理出頭緒,辯明真偽。搞清楚這些問題,唯一的途徑就是調查研究。調查研究包括傾聽當事人各自對所爭執問題的陳述,以便從掌握的情況中做出分析判斷,包括深入施工現場,親自勘察(現場可能還保存著最為真實的東西),也包括調閱工程建設階段所形成的合同、協議、材料定價、現場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資料,這是最本質、最能說明問題的資料。總之,以實事求是的精神進行工作。一些事情,當對它的情況不了解時,會覺得紛繁復雜,似乎缺乏解決的辦法,而當你深入實際,作了調查,進行了分析研究,你就會明了問題的實質,如何解決也就心中有數了。

3、鑒定應當敢于面對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工程經濟糾紛發展到走上法庭,解決矛盾已經相當尖銳,這給鑒定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有的人采取簡單辦法,叫做:承認現實,折衷處理。承認現實就是視一切過程為合理、合法。如材料認價、工程現場簽證,只要簽了字,就具有合法性,工程結算就應當承認,而不問這種簽字如何產生,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重計多計。折衷處理就是在利益分配上既不取高,也不取低,中間走。這其實是一種混淆是非,掩蓋矛盾和不負責任的做法。筆者認為,鑒定就要敢于面對各種矛盾和糾紛,要允許雙方把問題擺出來,這樣,有助于鑒定人員了解事情發生、發展和內在的東西;鑒定還要做到公平公正,讓當事人雙方面對面提出問題,擺事實、講道理,進行討論爭辯,這樣有助于鑒定者深化對事情的認識,也有利于雙方傾聽對方的意見,堅持正確,糾正錯誤,給問題的解決創造條件,使雙方對于對方的正確意見能夠客觀的進行分析甚至認同,鑒定人員則因勢利導,做一些轉化工作,比如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4、要始終把握好自己的鑒定位置

工程造價鑒定的職責就是為法院提出科學、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鑒定的單位只是在鑒定過程中與法院存在著委托與服務的關系,它的整個鑒定工作是對法院負責,因此,它不是工程經濟糾紛案件的辦案主體。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向當事人雙方了解情況,需要調閱有關資料、察看施工現場等,都應當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組織去辦。鑒定人員沒有必要也不允許背著法院單獨去做與本案有關的事情。始終把握好自己的鑒定位置,對于維護法院的權威,也是必須的、有利的。有的鑒定人員當雙方爭論激烈產生急躁情緒時,言談中情不自禁出現偏離自己位置的情況,在工作中應當引起注意。

結束語

研究和總結工程造價鑒定的經驗以及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遵循的原則,對改進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靈活應用,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維護司法審判的公正與權威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工程合同經濟糾紛范文6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目前常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體不符合要求。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是合同主體的嚴格性,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一般只能是法人。發包人一般只能是經過批準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法人,必須有國家批準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并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協調能力?!墩袠送稑朔ā返诙?、二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無營業執照或無承包資質的單位不能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只有具有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相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經濟義務。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由經濟法規確定,一般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方式予以確認。這種確認包括:鄰里憲法和相關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利機關批準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準成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經濟組織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準成立;依照法律、法規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并核準登記而成立:由法律法規直接賦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種情形。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的經濟法律關系不再具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不受國家強制力保護。資質等級低的單位不能越級承包建設工程。但由于建筑市場管理尚不規范,以聯營、承包、掛靠等形式使一些不具備相應建筑資質的企業、無建筑資質的企業甚至一些自然人也成為施工方。

建筑工程質量關乎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乃至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了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規范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了一系列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其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必須由計劃管理部門批準,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施工企業必須具備法定的所承攬工程的相應資質:嚴格禁止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司法實踐中,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都將被確認為無效。施工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原則上不應依據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

二、處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相應對策

(一)關于建設方不具有建設工程立項、規劃和施工批準手續,或者施工方不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工程價款結算。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立項、規劃和施工批準手續既是建筑施工的法定前提條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標準: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訂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對于訴訟前建設方未取得上述手續,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由于承包合同違法性的瑕疵不能彌補,已簽訂的合同應確認為無效。

其中,對于建設方不具備建設條件,而施工方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實踐中往往建設方隱瞞違法事實,沒有履行告知及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系先合同義務的違反。因此,建設方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此情況下,以公平角度考慮,施工方得到與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工程價款較為公平、合理,即其應得到工程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利潤等。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結算的計價標準和方法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結算價款。鑒于施工方對建設方違法建設的事實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對導致合同無效,其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對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損失,按照過錯相抵原則,施工方不應得到全額支持。

同理,對于建設方具備相應的建設條件,而施工方不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施工方對合同無效在主觀上應負主要過錯。因此,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不應作為結算的依據,其工程價款應當根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定額標準據實結算。其中,屬于低資質施工企業承攬高資質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業的實際資質等級采用上述方法結算工程價款:施工方無施工資質的,只應給付其墊付的資金和構件費、機械設備使用費、人工費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費用。此類案件,由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與實際給付價款的差價部分由建設方取得無法律依據,審判實踐中往往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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