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關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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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關系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關系范文1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 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 。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二

在封建中,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盵5] 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 ,(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 ,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 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盵9] 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 ,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 ,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 。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 ,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 。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 。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 。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18] 這是馬克思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三

商品同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 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市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 。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傊?,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論。四

商品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水平,在各種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發生作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傊?,封建生產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和文化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 《經濟史》1986年,第1期。

[2] 《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 《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 《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 《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 《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 《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 《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 《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 《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 《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 《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關系范文2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 封建自然經濟 文化 宗法制度

一、幾千年的封建自然經濟嚴重阻礙了民法的發展

繁榮的商品經濟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的土壤和前提,商品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則是民法發展起來的動力,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民法能否發展成熟。由于我國地大物博,有著發展農業的良好條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以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封建自然經濟一直占統治地位。社會長期停滯在自給自足的狀態,社會生產以家庭形式為主,產品也僅用于自我消費。封建統治者則從維護自身統治的角度出發,也把農業放在首要地位,我國歷代統治者都以農業為立國根本,強烈地排斥商品經濟,普遍采用“重農抑商”的政策,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對商品經濟的發展進行限制打壓。農產品、手工業品的交換和流通只是偶然出現,而且大多以物物交換的方式實現,貨幣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自然經濟的這種封閉性和自足性特點,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完全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在這種長期的封建自然經濟體制下,必然會阻礙社會中民事關系的產生,導致商業法律關系的簡單化,與此相關的民事立法也就不可能有發達的土壤條件。

二、封建專制集權制度對古代民法發展的阻礙

民法在本質上是權利法,民法的重要內容就是規定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權利為軸心建立并運轉起來的,它規定了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的方式,民事權利的種類,權利保護的方式等內容,是一個以權利為中心的體系。而我國古代封建政權是君主專制主義政體。從建立皇帝制度開始,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君主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統治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權力的行為。同時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經濟基礎之上,封建地主依靠對土地的占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壓迫和剝削,根本沒有平等、等價可言。古代社會還強調“家國一體”,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忽視“個人”的存在。家族組織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大的社會職能,個人完全被束縛在家族身份之中,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中國古代法以刑為本,只是些禁止、命令的強制性規范,根本與權利無關。而且,在封建專制之下,封建君主不受法律約束,這種法律只是帝王權力的延伸,是執行統治意志的手段。古代中國是一個國家權力和觀念高度發達的社會,君主專制主義集權不斷加強,家國一體,因此形成了一切以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最高價值,包括“個人”在內的一切領域。為此,以維護最高價值為目的的國家法律只可能是忽略個人存在的法律。在古代社會,客觀上存在著財產、商品交換、婚姻和家庭等關系,古代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刑罰??梢哉f,中國從形成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與之相適應的是政治權力對私人權利、對人的欲望、對人與人之間交往的限制,以此為前提,民法的已經沒有可能,對權利的法律保護也無從談起。

三、文化上的重義輕利的思想對民法觀念發展的阻礙

古代民法的發展還受到了傳統儒家文化中的“重義輕利”思想的制約?!爸亓x輕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所有關系的首要準則,不僅把義利對立起來,肯定了義高于利,而且認為義可以取代利。從漢代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我國古代社會的封建正統思想。具有統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如此對待“利”,成為古代中國知識分子鄙視從商謀利的思想根源,在古代社會“義”就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爸亓x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四、禮俗社會的特點決定了民法存在的非必要性

在社會學里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一種沒有具體目的,只是因為在一起生長而發生的社會――鄉土社會(即禮俗社會),一種是為了要完成一件任務而結合的社會――法理社會。在鄉土社會中被土地束縛的農民,他們平常所接觸的是生而與俱的人。在一個熟悉的社會中,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一種禮俗,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古代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他們的活動范圍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區域間接觸少,生活隔離,各自保持著孤立的社會圈子,這是一個“熟人”的社會。古代中國人眼中,訴訟被認為是不光彩的。在司法方面,官府對參與解決民事糾紛態度冷漠,這樣廣泛的漠視民事法律關系的態度,極大的影響到民法這一權利法、人法的弘揚光大。

五、宗法社會抹殺了作為民事主體之個人的合理存在

中國古代社會建立了一套完整而嚴密的宗法制度。宗法制是古代社會中存在的一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保證貴族世襲統治的政治形式。在宗法制的影響下,形成“家國同構”的政治格局,這也形成了古代社會等級森嚴的宗法社會,宗法社會對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影響是深刻的。首先,宗法社會是一種等級社會,強調身份之間的差異和待遇上的差別,這種等級與秩序的存在,在法律的實施上必然會體現出不平等性。在古代中國平等權利是不存在的,也必將不會產生保障權利的民法。其次,宗法社會影響了古代法律制度的普遍適用,在宗法社會下,宗族家規、道德倫理在相當程度上承擔了法律的作用,而且也形成了中國古代“無訟”的思想。在宗法社會下,官府對于發生在民間的土地、婚姻、金錢等糾紛,可以通過鄰里鄉親的干預達到平息。在長期的統治中,統治者也發現這樣處理不僅有效,而且有助于減輕政府及人民的訴訟,于是進一步強化宗法族規的地位。所以,在宗法統治下的中國,個人權利很難成為法律關懷的對象。而且,宗法制度的根深蒂固,也從地域和人際網絡上束縛了民法的發展,失去了它獨立發展的機會與可能。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關系范文3

關鍵詞 滇越鐵路 運輸方式 自然經濟 商品經濟 早期工業化

中圖分類號:K28 文獻標識碼:A

滇越鐵路是法國在越南和中國云南之間修筑的一條鐵路,全長854 公里, 其中云南境內的路段為464 公里。19世紀末20世紀初,帝國主義掀起的狂潮,法國將魔爪伸向了云南。后法國獲得了在云南筑路、開礦等特權。1901年滇越鐵路動工,1904 年修建該鐵路在中國云南境內的延伸鐵路, 它從云南的河口, 經過蒙自、開遠、碧色寨等地到昆明,1910 年完工通車。法國人想利用鐵路進行資本輸出,獲取高額經濟效益,開辦這條鐵路的主動者法國駐越南總督杜美的話可以證實。他在宣統二年(1910年)上法政府的報告書上說:“云南為中國天府之地,氣候物產之優,甲于各行省。滇越鐵路不僅可擴張商務,而關系殖民政策之深,宜速攬其開辦權,以收大效?!蹦敲矗嵩借F路對云南產生了怎樣的影響呢?

1云南傳統人背馬馱的運輸方式極大改變

滇越鐵路促進了商品的流通。滇越鐵路通車后,原來由昆明運貨到四川敘府,要人背馬馱20天,運輸量及其有限,現在由昆明裝載火車,六七天就到香港,九天到上海,運輸量不受限制,而且到的是國際國內的頭等口岸。由于鐵路運輸的快速、方便、運費低廉,使地區之間聯系加強,商品流通量急劇增加,流通速度大大加快。

2帶來源源不斷的外國商品,沖擊云南的自然經濟

1840年以前,云南基本上是一個以地主經濟為主、封建領主經濟、奴隸制經濟和氏族、部落經濟等多種經濟并存的社會。滇越鐵路通車后,帝國主義擴大了商品輸出,分解了云南的自然經濟。滇越鐵路通車后,大量的國外商品涌進云南。隨著外國商品的流入,許多外國商號、洋行爭先恐后遷來昆明經銷外國商品,控制云南經濟?!对颇想s志》載文稱:“我們云南實業最不發達,除了飲食物外,其它一切日用品,大半由外省外國搬來,一年間,利源不知外溢幾千百萬。如今滇越鐵路一通,我們不興實業,則法人的貨,源源而來,我們的錢源源而去,數年后,民窮財盡,豈不是之道嗎?”滇越鐵路通車后,帝國主義擴大了商品輸出,土貨行業紛紛倒閉,洋貨占領了整個云南市場。書上記載:“馬市口到德勝橋,見了兩旁的商店,塞滿寶貨,無非是洋紗、洋布、羊油、洋匹頭、洋酒、紙煙、罐頭、洋雜貨、洋銅鐵器具、玩具等件,應有盡有,無一不備,我們吃的、穿的、用的,無一不照顧外?!钡嵩借F路的通車加快了云南自然經濟的解體,加快了邁上商品經濟的步伐。

3促進云南早期工業化進程

云南近代工業的產生與發展,大大落后于沿海各省區。滇越鐵路修建后,法國源源不斷地搜購原材料,使農副產品和工業原料的出口數量逐年增長。以云南大錫為例,在滇越鐵路通車以前,云南出口大錫是由個舊以牲口托運至蒙自的蠻耗,由燦板裝載下水,沿紅河順流而下,經越南老街、河內至海防,然后航運至香港,在香港加工成標準錫后,再轉銷各地,滇越鐵路通車后,云南大錫即由個舊以牛馬托運至碧色寨,交由滇越鐵路運至越南海防,再航運至香港。個碧石鐵路通車后,個舊至碧色寨的運輸改由鐵路承擔,個舊至碧色寨只需二日左右,比過去從蠻耗至海防需要18天,縮短了運輸時間,節省了運費,刺激了錫價,增加了產量,提高了質量,在國際錫市場上,一躍而居第五位,成為主要的經濟命脈。據《新纂云南通志》載:“大錫為云南省主要之國際貿易商品……其出產額自蒙自通關以后大量激增,至宣統末年,每年達102.466擔之巨……大錫占全省出口貨值之百分比歷年亦有所不同,最低為1906年占百分之六十六。最高為1910年占百分之九十三,平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大錫的出口,不僅在云南出口貿易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就是在全國同類產品出口貿易中也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如1933——1937年在全國共出口大錫594851公擔,僅云南就出口488243公擔(含轉往其他通商口岸),占82%。其 中,1933年全國出口96112公擔,屬云南出口者占為91106公擔,占94.75%。

綜上所述,滇越鐵路打開了云南的后門,改變了云南被萬山隔絕的情況,沖擊了云南封閉式的自然經濟,刺激了云南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云南早期工業化的進程,它是云南近代化的開端。

參考文獻

[1] 盛蓑予.法國對華侵略之滇越鐵路[J].新亞細亞月刊,第3卷第6期,轉引自萬湘澄.云南對外貿易概觀[M].昆明:新云南叢書社,民國35年〔1946〕:76.

[2] 龔自如.法帝國主義利用滇越鐵路侵略云南三十年[A].云南文史資料選輯[C].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2.

[3] 陸復初.昆明簡史(下)[M].昆明:昆明市志編纂委員會編輯出版,1983:488.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關系范文4

Abstract:Inpre-modernstages,Therehappenedtobeacontinualdevelopmentofcity.TheconditionsofthemovementofJapaneseCitywasinquiredintoapproachasubjectfromdifferentangles:thesystemofBaku-han,theproductiveforcesinsociety,thedivisionoflabourinsocietyandcommodityeconomy,etc.

Keywords:themovementofcity;thesystemofBaku-han;theproductiveforcesinsociety;commodityeconomy

摘要:從16世紀中葉到19世紀初,日本社會出現了城市運動。由于日本的商業和城市經濟的發展,日本的城市社會建立起來了。從幕藩體制、社會生產力、社會分工、商品經濟等方面,探討日本城市運動的歷史條件。

關鍵詞:城市運動;幕藩體制;社會生產力;商品經濟

城市的興起和成長,是人類社會的巨大進步,是歷史前進的產物,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特別是社會分工發展的結果。人類進入第三次社會大分工以后,商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不斷發展,推動和促進了城市的發展,使人類的原始居住點最終分解成城市和鄉村這兩種不同性質的社區。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城市作為農村的對立物,開始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作用。中世紀時期的西歐,由于第三次社會大分工,商品經濟的發展,使西歐的城市完成了從“城”到“市”轉變從而使商業和工業為主的城市逐漸成為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澳大利亞著名的歷史學家V-G-柴爾德把城市起源和發展的社會進化過程稱為“城市革命”。[1]p296城市革命則把農業革命和工業革命這兩個非連續性的社會過程連接起來,構成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完整過程。因而,城市革命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前提條件。

西歐的現代化是從十五、十六世紀開始的,而日本的現代化卻是從十九世紀七十年代才開始進行的。這容易使人產生疑問!在研究日本史過程中,筆者注意到:在十六世紀中葉以后到十九世紀初,日本社會出現了城市運動。這次城市革命在日本歷史研究中受到忽視,一般情況,研究者多集中于對城市歷史特別是城下町的研究,而沒有從城市與日本現代化的關系的角度來把握日本的城市發展。

“到1800年,全世界城市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6%—7%左右而日本則為16%—17%左右。”[2]p116這是日本城市發達的結果,日本的城市化率在現代化初期是世界各地所不及的,特別是江戶、大阪、京都等三個中心城市的發展。“江戶到18世紀中葉人口便超過了100萬,1650年前后大阪人口已近80萬人。”[3]p236“人口在五萬左右的有金澤、名古屋、廣島、長崎等;人口在萬人以上的城市大約有五十多個-------這樣的人口集中,是由于城市經濟的優越性而產生的?!盵4]p86從城市人口的數量來看,日本的城市在十九世紀前,就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這里的城市化運動并不是產業革命的結果,原因何在?筆者認為日本歷史,在1550—1800年,完成了一次城市運動,創造了日本的“原城市化”運動。它是日本現代化的前提條件。本文便來看一看日本城市運動的歷史條件。

一、它是日本戰國后期,幕藩體制建立的結果,形成了國家對商業和城市的統治,這樣,日本的城市作為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發展起來。城市作為社會發展特別是商品經濟的重要載體成長起來。

德川幕府是日本封建社會的最后階段,幕藩體制的建立標志著日本中央集權的封建制度的完成,它是日本武家政治的最強盛時期,完好地運行了近三個世紀。日本的幕藩體制是以石數制為基礎的兵農、兵商分離制的身份制社會。它們決定了城下町的發展方向。這一條件是日本城市發展即原城市化的決定性前提。

(一)、幕藩體制不是一種絕對的中央集權體制。這種體制決定了它“與中國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不同的一種特殊的政治體制,它是集權的,同時也是分權的,但又不同于歐洲中世紀徹底的分權制?!盵5]p184幕藩體制是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政治體制,它塑造著日本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德川幕府實行封建的中央集權政治。幕府支配著全國重要都市,三都為中心的全國經濟中心點成為全國性流通體制的樞紐,形成了全國性的中央市場。這是由集權獲得的?!耙粐怀橇睢币竺恳粋€藩國只有一個城下町,這樣各藩就以城下町為中心形成了藩的領國經濟,城下町成為全國性流通體制的支點,形成了全國各地的地方市場。而藩國林立的狀態在全國統一條件下,有利于形成各藩國之間的競爭與交流,推動著地方市場的繁榮。

同時,這種集權和分權的體制,又由于“參覲交代”制度的實施使其進一步完善化,促進了幕府對全國的控制。在穩定統一的政權統治下,這一制度不僅促進了全國物資流通范圍的擴大,而且促進了交流的發展,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國內市場。以江戶、大阪為中心形成了全國性流通經濟體制,經濟一體化的格局開始出現。這樣,城下町便成了大名的領國經濟與中央的全國經濟圈進行交流的樞紐,地方市場的繁榮不能脫離中央市場,有利于民族統一國內市場進一步發展。因而,幕藩體制下的城下町成為日本典型的城市,它們與日本江戶時代的社會變動密不可分。城市作為國內統一市場的載體在這一時期成長起來。

(二)、以石數制為主體的兵農、兵商分離政策是城下町成立的根本性的前提條件。

正天16年(1588年)的《刀狩令》和正天19年的《身份統制令》[6]p89-90明確實行兵農分離等制度,它使日本社會發生以下變化:

首先,建立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關系──以石數為基礎的土地所有制。用身份制和村請制把農民變為國家的農民,國家依靠農民的自然經濟所生產的年貢來維持收入。而且,通過“檢地”來確定農民的社會地位?!皺z地的特點是否認過去的名主領有地,承認直接生產者為領有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農?!盵7]p164日本江戶時代通過這一政策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關系,“日本具有純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組織和發達的小農經濟?!盵8]p785因而,這種土地所有制保障了農民的自由生產,農民各自獨立地專心從事農耕;他們成為國家的農民,免受其他中間階層的剝削。

其次,兵農分離制——武士從農業生產中分離出來。隨著軍事制度的革命──火器的使用和從而產生的以堅強堡壘進行防御的必要──武士都集中了城下町因而將他們的田地交由農民去耕作?!盵9]p16豐臣時代,使日本武士完全脫離農業生產,成為幕藩體制的維持力量,而武士被要求完全居住于城下町,他們便成為城市中最大的消費者階層和文化的載體之一?!按龠M城下町形成的政策,造成了農村經濟向城市經濟的過渡。這本來是為了集中統治武士而推行的政策,但由于武士階層消費的擴大,城市經濟發展起來,戰國時代的居城及要塞已喪失軍事意義成為政廳與大名的宅邸,而城下町因為人口的集中變成了城市。”[10]p70

最后,兵農分離過程同時伴隨著農商的分離過程。由于戰國時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進一步發展──商人、手工業者增多了。而在武士集中于城下町過程中,武士做為消費者階層不得不依靠商人、手工業者的活動來滿足他們的需要,這樣,商人、手工業者集中于城下町,使商業、手工業完全從農業中分離出來,使工商業者作為一個集團成長起來,這是日本社會的重要變化——這一時代商人階級的成長和壯大標志著日本完成了一次社會大分工,商業、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經濟部門。因而,日本的幕藩體制允許商品經濟的發展,日本的商品經濟作為農本經濟的對立物開始成長起來。

與此同時,這些變化又以實施石數制為基礎,而得到了進一步的深入和發展。石數制是以年貢為主的實物地租作為封建的地租形式。通過石數制,日本所有的村、郡、國,均稱之為若干石的村,若干石的郡或國,這并不是以其地域的耕地面積,而是以稻米的生產量來表示的,全國各地的經濟實力便可一目了然了。以石數制為基礎的幕藩體制不僅有利于自然經濟的發展,而且推動了城市經濟的發展,商品經濟的發展由于城下町的存在而使領主、武士和農民都卷入了商業社會之中。商品經濟使日本的封建統治階級不斷地改變統治政策,而不是固守一成不變的經濟政策,由此來適應著江戶時代商品經濟特別是貨幣經濟發達的狀況。

綜上所述,日本德川時代,幕藩領主在幕藩體制的建立中對城下町的推進政策,使日本的城市具有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的功能;形成了對農村和城市的雙重統治。井上清曾指出:“幕藩體制是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封建農業和以商品經濟發達為基礎的工商業為前提而建立起來的?!盵11]p3這樣,幕藩體制不僅塑造了日本的封建小農經濟——日本進入封建社會的最高階段,而且塑造了日本社會的商品經濟的發展。因而,日本的城市在幕藩體制下發展起來。城市運動即原城市化也就成為日本江戶時代社會歷史的重要內容。

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與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是原城市化和城市發展的社會基礎條件。商品經濟是城市產生和繁榮的經濟原因。同樣商品經濟的發展也是日本原城市化的經濟原因。特別是元祿時代以后,城市貨幣經濟的繁榮進一步推動了城市的繁榮和原城市化的進程。

(一)、日本的社會生產力是不斷發展的。由于德川幕府結束了戰國時代以來的兵亂,完成了國家的統一,勞動人民就可以在較為安定的環境里進行生產,“耕地面積從豐臣秀吉檢地時的150萬町步,到18世紀初達到297萬町步,1872年又擴大到358萬町步,在此基礎上,江戶時代不到300年間糧食產量增長了近80%,從1588年的1800萬石增長到1872年的3222萬石。”[12]p35(其中17世紀末達到2580萬石)[12]p16這樣,單位面積產量有所提高,中等土質耕地的反收獲量1594年為1.1石,1686年達到1.3石,到1873年提高到1.6石。[12]p35同時,江戶時代的租稅率基本上是相對穩定的,“幕府確定的年貢率,開始是六公四民------十八世紀初,年貢率改為三公七民?!盵13]p63這樣,日本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特別是農民手中剩余生產的增長,成為社會分工和交換擴大的基礎,是使商業、手工業和農業分離的物質前提條件。由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農業勞動率的提高,出現了剩余產品,日本的農業才能夠滿足非農業人口對農產品的需要。農業為工商業發展提供重要保障,城市才能夠不斷發展。

(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社會分工進一步發展。戰國時代的畿內地區的棉紡織業的分工就已經發展起來,“要經過十四、十五道手續,提供許多的職業,養活各種家庭的人?!盵14]p13-14分工的進一步發展使專業化的市場出現“不久它們變為常設的市集,商人定居下來,便形成了町?!盵15]p208-209早期市場町、門前町、寺內町等市的繁榮,有利于促進了日本城市的進一步發展。后來,由于城下町化,武士、工商業者的集中使城市中確立了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地位,使工商業者從農業分離出來,這樣便形成了日本的商人和手工業者階級。城市分工的確立以及城市商業的發達既促進了商品經濟發達也促進了工商業者的內部分工?!笆呤兰o由于商業的發達,商人的性質也發生變化------商品貿易額更為增多和商業趨向合理化,從而商人之間的業務分工發展起來-----大量的出現了專門從事某一種商品的批發商和經紀人?!盵4]p102-103這樣,城市的社會分工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反過來,商品貨幣經濟進一步推動著城市的發展和日本的原城市化向縱深發展。

綜上所述,江戶時代日本的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為日本的原城市化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條件。原城市化在這樣的條件下向縱深發展——商品經濟發達起來。原來作為農本經濟的附屬物的商品經濟漸漸地成長為農本經濟的對立物。因而,日本工商業者地位的確定反映了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盵16]p161日本的商品經濟的繁榮反映著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更重要的是商品經濟促進了城市和城市化的發展,而城市的繁榮又促進了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促進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促進著日本的原城市化。馬克思曾指出:“城市工業本身一旦和農業分離,它的產品一開始就是商品,因而它的產品的出售就需要有商業作為媒介,這是理所當然的。因此商業依賴于城市的發展,而城市的發展也許要以商業為條件,這是不言而喻的?!盵17]p371

三,自然地理條件是城市興起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而交通條件的發達及相適應的社會技術的進步則為日本城市的繁榮和原城市化奠定了物質基礎條件。

“通過對許多城下町地理條件的比較研究,我們發現,當時的城下町所依靠的地理條件,有如下幾種情況:(1)多位于平原的中心地帶,路上交通便利。(2)河流的控制地區,水陸條件好。(3)適宜海上運輸軍備便利的港口,海運條件便捷。(4)軍事要塞的地方,多集中丘陵地帶?!盵18]p221這里可以看到,城下町在形成之初,便多集中交通便利地帶,陸運、海運和水運發展起來。而江戶時代城市商品經濟的繁榮和“參覲交代制度”的實行,使全國性的交通運輸非常方便。在陸上,形成了以江戶為中心,以“五街道”為主要干線的通往全國各地的陸路交通網;在海上,由于日本是個島國,海上運輸作為主要交通方式,自古以來就很發達。江戶時代由于全國流通的增長,使環島海運發展起來,形成了以江戶、大阪為中心,以“四海道”為主要航路的海運交通線。此外,內河運輸也有所發展。疏浚了主要河流,河運多與陸路和海路銜接,使海陸運輸更為活躍。

這樣,由于全國水陸交通運輸的發達,全國各地的政治、經濟、文化便進一步加強了。參覲交代制度推動了各地之間的交流,人口的流動和商品經濟的繁榮,使城市經濟開始打破自然經濟所造成的隔絕狀態,促進著全國統一市場的發展,特別是“東西海運的暢通標志著以大阪、江戶為中心的全國性市場的形成?!盵12]p21這反映著海運在日本的社會發展的歷史作用,海運是簡便易行的運輸方式,它具有中途不用反復裝卸、運輸量大、運費低廉等優點。德川時代“海運船舶可載五、六百石,大者可達千石?!盵19]p265由于日本江戶時代以貢租米作為最初的流通物資,它的運輸量使海上運輸特別發達。交通運輸作為商品的載體,促進著商品經濟和城市的繁榮,江戶時達的水陸交通條件,使商品運輸和集散更加繁榮,促進著城市經濟的發展,也促進著商人的活動區域擴展到全國。

四、江戶時代長期穩定的和平環境,帶來了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商品貨幣經濟的繁榮有利于日本城市化的完成。

穩定的社會環境使城市社會經濟更加繁榮?!斑@樣就產生了同附近地區以外的地區建立貿易聯系的可能,這種可能之變為現實,取決于現有的交通工具的情況,取決于由政治關系所決定的沿途社會治安狀況(大家知道,整個中世紀,商人都是結成武裝商隊行動的)以及取決于交往所及地區內由相應的文明程度所決定的需求的發展程度?!盵20]p296沒有這一時期穩定的社會環境,日本的社會經濟發展也不會這樣引人注目的。和平穩定的社會環境使日本的商品貨幣關系發展起來,推動著日本的原城市化的不斷發展。

通過以上論述,日本德川時代,在幕藩體制確立的過程中,進行了一場全國性的城市化運動。這一過程,以戰國時代的商品經濟發展為基礎,確立了市集的地位;以城下町化過程中的統一政策為契機,人為地促使了日本的“城”與“市”的結合,不僅建立了近代意義的城市而且推動著日本的原城市化。同時這一過程又以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商品貨幣經濟的繁榮為動力,其他社會、自然條件為輔,日本商業和城市經濟進一步發展,日本的城市社會建立起來,這樣,城市商品經濟作為農本經濟的對立物發展起來。因而,在1550-1800年期間,日本的城市在明治維新之前就已經成長壯大起來,日本的原城市化也順利地完成了。

參考文獻:

[1]EncyclopadiaBritannicaX.chicago:EncyclopadiaBritannica,Inc,1974.

[2]布萊克.《日本和俄國的現代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

[3]《日本經濟史》.北京:三聯書店,1997.

[4]高橋幸八郎,永原慶二.《日本近現代史概說》.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81.

[5]江秀平.《走向近代化的東方對話》.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

[6]日本史史料研究會.《日本史史料集》.東京:有朋堂,1966.

[7]遠山茂樹.《日本史研究入門》.北京:三聯書店,1959.

[8]《資本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E.Herbert.Nerman.《Japan`sEmergenceasamodernstate》.NewYork:InternationalsecretariatinstituteofPacificRelation,1940.

[10]金日坤.《儒家文化圈的倫理秩序與經濟》.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

[11]井上清.《日本史》:中冊.東京巖波書店,1965.

[12]孫承.《日本資本主義國內市場形成》.北京:東方出版社,1993.

[13]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1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8.

[14]守屋典郎.《日本經濟史》.北京:三聯書店,1963.

[15]井上清.《日本史》:上冊.東京:巖波書店,1965.

[16]《列寧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7]《資本論》: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8]今井登志喜.《都市發達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51.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關系范文5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自清末變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試圖勾勒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簡要分析一下形成這些特征的經濟、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國民法的文化底蘊,也能對我們現今的民法典進程有所啟示。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于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白。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還是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本,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肚灏揞愨n》:“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1]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F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短屏洹肥侵袊钤绲囊徊空嬲饬x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2]。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比舯坝撞灰兰议L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爸T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庇忠幎?“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盵3]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狈蚱拗g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笨鬃诱f:“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盵5]“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6]38。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洞笄迓衫袈伞せ橐觥?“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钡谏轿髑逶?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6]39。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歷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7]。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鬃诱f:“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泵献右灿羞@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鼻卮院?董仲舒又進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百F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爸亓x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胺ㄅc文化是不可分割的?!盵8]每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1]中華文化通志編委會.法學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慶明.中國民法史[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濤,鄭秦,點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韓延龍.法律史論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張晉藩.清代民法綜述[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8.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關系范文6

中國古代農業發展的主要特征有:

1、重農抑商是中國古代統治者采取的基本農業經濟政策。

2、農業是古代中國最基本的經濟形式。農業耕作工具的發明和改進,比較成熟的農業技術和相對完備的農業管理是中國古代經濟突出的特征之一。

3、以小農戶個體經營為基本形式的自然經濟是中國經濟的基本形態。

4、歷代統治者都制定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并通過調整使生產關系得到改善,為農業經濟發展創造條件。

5、歷代統治者都重視興修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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