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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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區別

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區別范文1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這種體制尚未完全確立和不盡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本文著重從四個方面論述經濟犯罪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一、經濟犯罪及其特征。1、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經濟犯罪指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讓利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2、特征:(1)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2)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3)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者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4)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市場經濟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權利經濟。(2)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3)是契約經濟。(4)是競爭經濟。(5)是法制經濟。三、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1、侵犯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2、擾亂市場競爭的有序、正常運行。3、妨礙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措施的落實。4、破壞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外部環境。四、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途徑。1、嚴格執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根本保證。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強公民法律意識,養活經濟犯罪,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經濟犯罪、市場經濟、法制、刑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空前活躍。但與此同時,由于歷史的現實的各種原因,也由于商品經濟本身的各種負面效應,經濟領域的犯罪現象也不斷出現,這極大的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并直接或間接的引發了很多經濟犯罪,嚴重的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如何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經濟犯罪也因此成為當前的突出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這種經濟體制尚未完全確立或不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思考探索經濟犯罪,市場經濟二者之間的關系,作為一名法學本科生,對于正確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關規定,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經濟犯罪及其特征和特點 

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歸根到底都與經濟有關,但是人們通常并不把這些犯罪都稱之為經濟犯罪。一般情況下,人們只是把某些與經濟活動有關聯和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行為稱之為經濟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是在犯罪這一整體范疇中從經濟這一角度或者層面對犯罪中部分范圍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認為是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違反刑法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中的“經濟”一詞本身是一個多義詞,在這里應該理解為,經濟活動或者財產。因此經濟犯罪就應該定義為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被刑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可見看出經濟犯罪的這一定義,3、具有以下四個層面的涵義:一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行為。只有這樣的行為才可能是經濟犯罪,沒有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經濟犯罪直接危害著社會經濟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這種危害性達到了一定程度,否則不是經濟犯罪;三是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者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所決定了的,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為犯罪,只有被規定為犯罪的才可能是經濟犯罪;四是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當然要受到刑罰的處罰。這四層涵義密切相聯,共成一體,構成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征。經濟犯罪與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區別是經濟犯罪的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這一區別也是經濟犯罪的獨有特征。另外,我們從經濟犯罪的這一特征入手,可以將經濟犯罪分為兩個類別,一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有關的經濟犯罪,它直接破壞著經濟秩序,可稱之為經濟活動犯罪;另一類是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它破壞著經濟秩序,同時也破壞著其它秩序,比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可稱之為財產犯罪。

經濟犯罪嚴重的擾亂了市場經濟的秩序,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過程中,經濟犯罪浮動呈現上升趨勢,有其以下特點:1、經濟犯罪發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額越來越大。近年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案要案不斷出現,犯罪金額在幾十萬元以上,甚至數百、上千萬元的大案時有發生。2、職務經濟犯罪以及非職務人員與經濟領域工作人員相勾結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分子利用從事政府的公務或在經濟領域工作的職務之便實施經濟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當隱藏性,社會危害也較其他犯罪更為嚴重。3、單位犯罪已成為當前經濟犯罪的顯著特征。這類犯罪后果嚴重,查處十分困難,經濟犯法案范圍的加大,犯罪主體身份的復雜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隱藏性等特點,導致了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查處阻礙重重,十分艱難。

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區別范文2

一、我國民法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基本法地位

有人認為市場經濟顧名思義,就應該是以經濟法為基本法來調整市場經濟的運行,實則不然,筆者認為,民法才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實際上主要就是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通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歸屬關系是財產交易的前提,而交易最終向財產的歸屬轉換。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換過程中曾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找尋它的監護人,商品占有者……為了使這些物作為商品彼此發生關系,商品監護人必須作為有自己的意志體現在這些物中的人彼此發生關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說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可見,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

民法作為反映商品生產和交換關系的法律,是市場交易活動的最基本準則,如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等。只有首先遵守民法基本原則,才能有可能發生與其它部門法之間的關系。當然,只有這些商品的所有人在交換商品時遵守這些規則,才能達到自己的最終目的,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整個商品交換的過程才能得以有序進行,進而達到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目的,即平等、自主、高效、競爭的健康的經濟體制。因此,民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當然地處于基本法地位。

二、 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民法是一切實行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最早、最完備、最基礎的法律。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門一樣,是一定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是反映社會經濟關系的,并且為產生它的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服務。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發的特點在于:民法是權利法而非義務法,是私法而非公法,是實體法而非程序法,具有任意性而非強制性,重點強調自愿、公平、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原則。

我國的民法統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需要。民法固有的屬性決定了它是保護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保護他們發揮獨立性、主動性的最好法律手段、我國民事主體制度確認和保障了商品生產者的獨立性并允許和鼓勵主體依法從事廣泛的經濟活動,保障主體依法對其行為進行選擇地自由。為了保障交換著對于交換的產品擁有法律上的支配權利,使交易雙方通過何以來完成交換行為,我國民法以所有權制度確認財產的歸屬,利用債權制度保障交換的正常秩序。為了使進入市場的商品交換著,彼此把對方視為商品所有者,并基于其自主自愿而發生等價有償的交換行為,《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就成為市場活動的最基本的法律準則。

恩格斯曾經指出:“民法的準則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弊鳛樯唐飞a和商品交換客觀需要的法律?D?D民法,是商品交易活動的最基本規則。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它是市場經濟在法律上的反映,它為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提供法律保障,維護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商品經濟運動中主體之間的獨立性、財產所有權的自主性、相互經濟交往的協商性、損害經濟利益的補償性,為現代市場經濟活動提供了行為規范。如:民事主體制度、物權制度以及債權制度(主要限于合同領域),分別反映或者說規制了,商品交換中的當事人、交換客體以及交換規則。而民法中的商法從其產生到不斷的壯大無疑更加直觀地體現了民法與商品經濟之間反映與被反映的關系。如:保險法、金融法等商事法律的誕生,就與保險市場、金融市場的出現密切相關,是人們對這些市場產生法律調整的訴求之落實。一部“正義”的民法,就應該是對整個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狀況的“準確”把握。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有著密切聯系。某些人身權(如名譽權、姓名權、榮譽權等),是公民從事商品經濟活動及與他人產生財產性利益的前提條件,而某些民事主體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往往也會遭受到財產損失。實踐證明,保護財產權、人身權是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形成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所不可缺少的。

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區別范文3

關鍵詞:價值取向;公平;效益;民商合一

民法和商法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之所以能夠為絕大多數大陸法國家所確認,其主要的原因不但在于民法和商法在調整對象和調整內容上具有明顯的差異性,除此之外,民法和商法在價值向上具有顯著不同以及在產生基礎上具有較大差異性,也是區分民商法分屬不同法律部門的重要原因。因為調整對象的差異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門法的獨立調整范圍,而價值取向的不同則會決定不同法律立法的最終追求目的,從而使性質各異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成為必要。民法和商法在立法價值取向上的主要差異性表現在:在民法的諸項價值目標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即當公平原則與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發生沖突與矛盾時民法首先會選擇公平,在處理公平與其他民法原則的關系時采取的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益與其他?,F代民法也在不斷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情況調整自己的作用內容,也會不斷融入一些效益的規定,但這并不能因此而動搖公平原則的統治地位,離開了公平就沒有民法和民事法律制度。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價值取向則是效益,在處理效益與其他法律原則的關系時其基本原則和要求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與其他。

一、民法公平優先原則的產生基礎

(一)經濟基礎――商品經濟

民法是和商品經濟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法律,就應當有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經濟的存在必須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由于社會分工使每一個社會主體都不能生產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從而使商品交換成為必要。“互相對立的僅僅是權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別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讓渡自己的商品。”二是由于財產分屬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個人都能無償地占有他人的勞動產品,而必須承認對方的財產所有權,并進行等價勞動相交換。與此適應,就產生了作為民法核心內容的所有權制度和合同制度。合同不過是將每天重復著的產品交換活動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懊恳环街挥型ㄟ^雙方共同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梢?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法權關系,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這種法的關系或意志關系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系本身決定的。”而商品經濟又是“天生的平等派”,它不承認任何特權,只承認一個權威即競爭,它要求一切經濟關系的參加者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種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是商品經營者進行公平行為的前提條件,也是實現經營者自由意志的必要保障。

(二)公平優先的理論基礎――私權神圣和意思自治

民法屬于典型的私法范疇,私法不同于公法的最基本的一點在于私法特別注重對私人權利的保護。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按照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觀點,市民社會是社會的一部分,不同于國家且獨立于國家。市民社會以政治權力和民事權利的完全分離,以充分尊重個人的自由意志為主要內容。市民社會觀念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強調應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各國民法典中強調的個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約自由,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均是以避免國家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在私法范圍內,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認私權并保障私權之實現,所以應在國家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竭力排除政府參與。”

(三)公平優先的主體基礎――適用主體上的廣泛性

與商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民法的適用主體具有廣泛性,可以適用于一切社會大眾,是所有市民主體的基本權利保障法。因此,民法就其基本屬性而言,應當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主體的最基本生存要求。而社會大眾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生命、財產、個人尊嚴和公平對待,也就是說只有滿足了社會主體的公平要求之后社會才能夠和諧發展?!安换脊讯疾痪?、“等貴賤、均貧富”等思想或口號的提出,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種社會大眾對公平的需要。

(四)公平優先的規范基礎――強烈的倫理性

從社會學角度觀察,法律條款無非包括倫理性條款和技術性條款兩大類。與商法比較側重于技術性規范不同,民法規范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其原因在于,民法規范為市場經濟提供了一般規則,這些一般規則是對整個市民社會及其經濟基礎的抽象和概括,是人們理性思維的果,一般較為穩定。換而言之,民事活動本身就社會倫理生活的一部分,具有強烈的社會趨同性,而倫理規則是很難用精確的法律語言加以描述的。正是由于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及本身的性質所決定,因此民法條款絕大多數屬于倫理性條款,即憑社會主體的簡單倫理判斷就可確定其行為性質,并不需要當事人必須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專業判斷能力。而公平原則無疑是最具有倫理性的法律價值判斷之一。正是基于民法規范的高度概括性和極強的倫理性,由此才決定法律的適用必須以公平性的倫理原則和能夠為所普遍接受的民事習慣為指導,并依據各種事實關系與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對照,然后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相應的價值判斷。

二、商法效益優先原則的產生原因和產生基礎

商法的效益優先不但有其具體表現,而且還有其復雜的社會經濟原因,具體說來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效益優先的經濟原因――市場經濟

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它既是商品生產的必然產物和實現商品價值的必要條件,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伴生結果。對此,列寧曾指出:“哪里有社會分工和商品生產,哪里就有市場?!彼^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機制調節社會資源的配置和調節市場行為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或經濟運行模式。市場必須有一定的構成要素,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為要素幾個方面。其中,人的要素即市場主體是純粹的經濟人。市場中的物的要素是貨幣資本,貨幣資本不同于單純的貨幣,它具有強烈的逐利性趨向。馬克思曾引用登寧勛爵的話形象地形容資本:“一旦有適當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對資本的擁有者資本家來說,“他們活著就是為了賺錢,除了快快發財,他們不知道還有別的幸福,除了金錢的損失,也不知道還有別的痛苦。”值得注意的是,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不同,商品經濟是與自然經濟相對應的形態,強調的是產品的交換屬性,要求生產者必須依賴于其他生產者而生存,任何生產者都只能通過交換而獲得他人的產品。商品經濟的法律調整就產生了最初的民法,產生了作為民法基本制度的所有權制度和合同制度。因此,可以說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民法。與市場經濟相對應的是計劃經濟,主要強調的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分配方式,即以市場機制調節社會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的配置。主要是從經濟運行方式或經濟模式的層面上來進行定義的。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有重合的一面,市場經濟必須依賴于商品經濟而存在。但市場經濟并不是隨商品經濟而同時產生,它必須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才能產生。兩者在作用的內容上也是不一樣的,和商品經濟相比,市場經濟更具有現代性,而商法的產生和作用內容都與市場經濟有十分密切的聯系。

(二)效益優先的法律規范原因――大量的技術性規范

商法最早起源于“商人法”,從它產生伊始就具有專門性及職業性,而后雖經多次進化,“商人法”發展成為“商行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質并沒有變化,商法始終是對市場經濟的直接調整,可以說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基本規則及基本運作方式翻譯成法律語言就構成了商法規則。正是由于商法規范為市場經濟主體的營利性活動提供了具體的規則,而這些具體規則又是對市場經濟活動及其實踐方式的直接表現,因此市場經濟的一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內容都和商法規范具有直接的聯系。有什么樣的市場交易方式和市場交易內容,就相應有什么樣的商法規范進行調整。由此決定了商法規范必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技術性,即商法規范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技術性規范,這些技術性規范的設計大多是出于對主體營利的保護,并且對這些技術性規范并不能簡單地憑倫理道德意識就能判斷其行為效果。商事法律的這種技術性規范特點,使其與民法中比較偏重于倫理性規范的特點迥然不同。商法的技術性既體現在其組織法上,也體現在其行為法中。商法規范中通常不僅有定性規定,更多地是定量規定,例如,公司法中公司形式的設計,權利、利益的配置,資本的運動,股票市場的操作,責任的追究,票據法中關于票據之文義性、要式性、無因性規定,關于發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票據抗辯、追索權之行使等規范條款,均具有強烈的技術性色彩。另外,商法的技術性原則不僅體現于其規范的具體方面,也表現于整體上不同規則之間的協調,若沒有大量技術性規范的間接調整作用,商法的營利性和商法宗旨均難以實現。

(三)效益優先的適用對象基礎――特定的商人

從一般意義上說,商法是調整商人及其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商事主體,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過:“人就其本質而言,都是政治動物。”但人同時又是經濟動物即經濟人。政治人和經濟人雖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但無論是經濟人還是政治人,都無時不在既定約束條件下以最小代價去獲取最大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中的主體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經濟人――商人按照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家穆勒的觀點,所謂經濟人就是會計算、有創造性、能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并且要求必須人是具有理性的人。所謂人的理性是指每個人都能通過成本―收益或趨利避害原則來對其面臨的一切機會和目標及實現目標的手段進行優化選擇。人是趨利避害的動物,《管子》說:“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源之下,無所不處焉?!比嗽谛袨橹斜拘院突緝r值取向是――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赌?大取篇》說:“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比藗冊诙嘀匦袨檫x擇時的基本行為特征是具有排列和擇優的傾向和能力。這種多中取優的價值取向可以導致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實現。

民法和商法在對待公平與效益的關系與地位上所采取的不同的價值取向,既反映了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上的不同的價值追求,也反映了民法和商法在調整市場經濟關系時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和各自獨特的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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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區別范文4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作者簡介]劉巧麗,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講師,法學碩士,山西大同037009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11―0174―03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拔覀兿Mㄖ尉駨浡珖蚕M幸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坝嘘P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焙诟駹栒J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梢?,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泵穹ㄊ鞘忻裆鐣幕痉ǎ@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梢姡_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區別范文5

 

 關鍵詞: 市民社會 民法 經濟法

 

一、經濟人的個人利益責任理念與民商法 

 

民法起源于羅馬法,是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在這個法律中,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地位,民法也可以稱為市民法。在市民社會中,個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單位,一切均是以個人為基礎而進行的?!敖o每個人應得的部分”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私權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民法所調整的一切僅限于私權領域,它首先要關懷的仍然是個人,進而私人利益則成為最關心的事,作為市民社會中的人,是以實現私人利益為奮斗目標的。在這里,從未有人會在主觀上將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作為其行為的目的,在考慮個人利益的同時考慮與國家整體利益的平衡協調發展,為了實現私人利益,市民間必然要進行經濟交往,在于物質上的交換過程。 

(一)“平等主體契合約自由”表象下的強弱博弈 

在商品經濟發展為現代市場經濟的情況下,民法不僅成為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成為最能反映個人本位的基本法。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雙方必須承認自己對方的所有權,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雙方都是完全出于個人內心的自愿平等交易。因此,市民社會奉行“私法自治”原則,認為在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可以使人們在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時滿足他人的利益,“自由放任”可以使財富增殖、經濟發展。平等主體之間通過自由契約可以很好地協調彼此的行為,民法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終也只能是保證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核心又是不損害其他人利益。 

然而,這只是一種虛幻不切實際的自由市場經濟狀態,即在理論條件假設下可以有市場完全競爭狀態?,F實經濟社會中不僅有許多法律關系并不真正的平等、自愿,而且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不惜用:(1)欺詐、脅迫;(2)惡意患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些違反憲法、法律,違反公序原則的手段使自由競爭的環境朝著壟斷的方向發展,按照傳統規制理論,壟斷必然帶來低效益,阻礙社會的整體經濟和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這種壟斷行為應當受到規制。但是,因為一個普通的經營者走向的每一步(趕走或合并其他競爭者)都是通過“合法”的(民法)交易來實現的,他實力的增長是他“應得的部分”。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民法沒有能力阻止壟斷,表面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實際上是強弱懸殊,“契約自由”的背后掩蓋著雙方地位不平等、實力相差懸、信息不對稱、失業、收入分配不公、經濟危機等等。社會處于激烈的利益沖突之中,如壟斷企業與中小企業,經濟者與消費者,勞資雙方,還有上市公司、券商和大的機構投資者與小投資者之間。 

(二)“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損害的類型表現 

1.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違背自由市場經濟競爭的理念,間接地破壞了公平競爭經濟秩序,引起“自利”其他人的不滿,從而損害了組成國家整體利益基本單位的其他個體的利益。 

2.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盲目擴大再生產,盲目投資,置于市場需求而不顧,有時甚至還生不符合產品質量的假冒產品,造成社會供需的失衡,造成產業結構不平衡;對社會財富分配公平問題,對社會通貨膨脹、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問題漠不關心。 

3.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對投資風險大,低收益回收時間長的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社會教育文化體育事業,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工程項目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從不考慮。 

 

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與經濟法 

 

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對自由市場經濟觀念的推動。經濟法是國家出于整體經濟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德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的,為了進行戰爭,德國對戰爭中的重要物資實行國家統配制度,并由國家統一規定商品價格。這期間,德國頒布了《關于限制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年)。1923年還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勢力法》這些立法的特點是,它們突破了私有利國家經濟制度三大支柱之一的“合同自由”原則,確認了國家對私人經濟干預的權力,從而使市場經濟接受自由競爭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外,還得接受國家這只“看的見的手”的調節、管理和規制。

當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到19世紀末左右的時候,社會化使分工愈益細化,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處于分工體系中,因為只有分工明細,生產效率才能提高,產生的社會價值也越多,他們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履行著不同的社會經濟功能,不僅使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相互聯系的程度增強,也使個體之于社會整體緊密相關,在競爭激烈的條件下,國家衰亡,則個人生活地位亦隨之淪落,個人利益的實現對其所處的社會高度依賴,人作為社會的人,即人的社會屬性更加彰顯。這一方面使個人行為影響的外部性越來越大,另一方面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下,個人的成功與福利不僅與自己的勤奮有關,而整體經濟的發展取決于兩個基本條件——動力和協調,這兩個條件市場自發調節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滿足,但市場往往出現“失靈”。同時,市場對當時社會經濟面臨的主要問題,即因社會經濟各部門的結構不合理而導致的供需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周期性經濟波動、失業,市場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的解決也無能為力。這就需要一個能代表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組織,根據整體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個體的經濟行為予以干預以解決這些社會經濟問題,在現代民主社會,國家的構成及社(下轉第12頁)(上接第7頁)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凸現,使其成為社會經濟整體的代表。經濟法的社會觀念是一種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經濟法對人的理念注重人的社會屬性,即把人作為“社會人”看待。 

總的來說,經濟法應對“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的利益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協調平衡發展的形式,經濟法可以由國家通過制定法律規制市場主體濫用權力的方式,使市場自由競爭,也可以通過規定國家主體與市場主體通過進行直接投資經營或間接投資經營形式提供公共產品和調節經濟的方式,還可以通過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正確的引導和調控的方式,以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責任觀念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區別范文6

1.社會經濟關系,就是反映社會經濟制度本質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生產始終是“在一定社會形式中并借這種社會形式而進行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90頁),因而人們在生產中必然發生構成這種社會形式的獨特的經濟關系。這類經濟關系的實質和基礎是所有制關系,包括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的方式,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生產成果的分配方式。正是這類經濟關系決定了生產的目的,即生產是為誰的利益進行的,決定了社會的階級結構。每一種社會制度都有它固有的與其他社會制度相區別的社會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構成了該社會經濟制度的質的規定性。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斯大林指出,生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包括: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由此產生的各種不同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他們的相互關系;完全以生產關系為轉移的產品分配形式。由此確定了社會歷史發展中的五種社會經濟關系,規定了五種社會形態。

2.組織經濟關系,就是在具體組織生產、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這類經濟關系反映在經濟運行、資源配置的過程中,它說明的是各種生產要素相結合的具體形式和特點,如勞動的分工、專業化和協作,企業的經營形式和管理方法,調節經濟運行的計劃手段和市場手段等。這類經濟關系,一方面是適應生產一般的需要,因而往往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社會制度之中,顯示出超越社會經濟關系的某種共性;另一方面,它又不能不受到社會經濟關系的制約,因而必然要反映和體現社會經濟關系的特點和要求,成為社會經濟關系的具體實現形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生產關系(經濟)是指在一定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基礎上進行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以及在這些活動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反映社會經濟關系的共性,生產資料所有制體現社會經濟關系的特點和要求。

二、生產關系兩層次的區別和聯系社會經濟關系和組織經濟關系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1.二者的區別:不同的社會經濟關系是不同的社會經濟形式在經濟上的質的規定性,是不同社會經濟形態根本區別之所在;組織經濟關系的許多內容往往是不同社會經濟形態所共有的,顯示出它們之間的共同性。

2.二者的聯系:社會經濟關系和組織經濟關系是密切聯系的,兩者是一種從屬關系。社會經濟關系反映的是社會制度本質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組織經濟關系反映的是人們在具體的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相互關系。前者是決定性的,后者是從屬性的,是前者的具體實現形式。

三、正確理解生產關系兩層次的意義

1.有助于我們從根本上理解“兩個基本點”的內在統一性。“兩個基本點”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堅持改革開放。四項基本原則反映了社會主義制度區別于資本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征。從經濟上來說,它體現了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反映社會制度本質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即生產資料公有制、按勞分配、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等。我們的改革(開放也是改革)是改變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對象和內容是在具體的經濟運行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所以,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與堅持改革開放是兩個層次的問題,非但不矛盾,而且是互相促進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改革開放規定了正確的方向,是改革開放得以健康順利發展的保證;堅持改革開放,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有助于堅定社會主義信念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可見,分清生產關系兩層次,有助于我們從根本上理解“兩個基本點”之間的內在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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