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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問題范文1
關鍵詞: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教材編寫;“實用型”人才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獨立學院的法學專業,盡管也是全日制本科學生,但無論是學生的分數層次、培養目標、就業前景等,與其母體學校的法學專業都有所不同,而且也與高職高專法學專業不同。在這種“上下夾擊”的狀態下,明確人才培養的目標、統一規劃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本科教材,正確使用相應的教材,已經是擺在我們當前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
獨立學院的法學專業,在人才培養方面是否應與母體學校本科法學專業有所不同?
(一)母體學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變化
1.人才的級別
在改革開放初期,不少重點院校提出了“培養高級法學專門人才”的人才培養目標。隨著近年來國家司法機關直接招錄法學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逐漸減少和法學專業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一些院校提出了培養“高層次法律人才”或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可見,在培養本科法學專業人才的層次上,由于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的培養層次出現和普及,培養人才的層次逐步有所降低,以便將“高級人才”讓位于博士的培養目標。
2.人才的知識結構
改革開放之初,高校法學專業本科培養的人才,是研究型的法學理論人才,畢業后不少直接留校從事法學教育或者法學研究工作。但當法學碩士、法學博士點的出現和增多,應屆本科畢業生留校任教幾乎不可能,因此本科生大多要進入實務工作部門(而且不一定是法務工作部門)。在全球化發展趨勢下,有學者已經將法學本科階段的教育視為素質教育,①甚至有人提出了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無非就是今后就業的一塊“敲門磚”而已,談不上人才。面對著全球化得經濟發展以及法學專業就業難的現狀,不少高校對法學專業的本科生,要求其懂得法律、掌握外語、了解經濟,培養目標就鎖定在了復合型人才上。②
(二)高職高專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
高職高專作為???,其畢業生不能參加司法資格考試,因此其畢業生的就業一般流向中小型企業、司法機關的底層事務性工種。因此,高職高專法學院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被確定在“應用性”、“事務性”方面。不少法院、檢察院招收大批的高職高專法學專業的畢業生作為“速錄員”,甚至作為合同工錄用。
(三)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生的培養目標之鎖定
近幾年來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難問題十分突出,應屆生不能參加司法資格考試(2008屆例外),這嚴重影響了法學專業畢業的本科生直接進入公檢法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本科教育工作要得到健康和良性發展,首先必須要解決培養目標這一問題。
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之確定,受到來自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一是獨立學院市場化運作的模式;二是社會對法學專業人才的實際需求;三是母體學校以及高職高專法學專業培養目標的確定。
普通高校適應時代要求,提出了培養復合型、研究型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而高職高專早就確定了應用性或者實用性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
從獨立學院的專業設置、師資力量、學生的水平等方面來看,“研究型”、“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顯然是難以實現的。如果確定為“應用性”、“實用性”人才的培養目標,又恐降低到大專法學教育的水平,而引起誤會且嚴重影響招生。
值得注意的一個事實就是:司法改革,出現了“助理法官”、“助理檢察官”、“律師助理”這樣的一個工種,其處于“法官”、“檢察官”、“律師”與開展事務性工作的“書記員”或者“速錄員”、“辦案秘書”之間,作為處于中層、從事輔工作的工種,要求這些人員必須經過法學本科教育,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論,熟悉相應的法律制度,能夠協助主辦“法官”層次的人員開展專業性的工作。隨著人事制度的改革,不少司法機關往往將這些法學本科應屆畢業生作為“政府雇員”(簽訂長期的合同,以“參公”、“依公”標準享受相應的待遇)予以招錄。
普通高校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往往希望能夠得到一個相對穩定而且職位較高的工作,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而高職高專的大專生則希望得到一個能夠在司法部門和律師行業發展的機會,這就為獨立學院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留下了一個空間――實用型法學專業人才。因此,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的人才培養目標,應當鎖定在“實用型”法學人才上。
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實用型”本科人才培養,區別于高職高專的“應用性”、“事務性”人才培養,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強調法學的基礎理論功底;二是突出法學理論、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定的靈活運用;三是強調相關知識的融合運用;四是能夠運用理論、制度、規定解決實際問題。理論上能夠開展相應的研究;具備相應的各種素質(能言、善辯、硬筆頭);實際操作上能夠得心應手;五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在主管領導下開展相應的組織協調工作,甚至能夠獨當一面。
二、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的教材編寫
(一)現有的法學專業核心教材之使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根據專業目錄調整確定了法學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為規范各門核心課程教學的基本規格,提高教學質量,頒布了《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明確了14門課程的基本知識點、基礎理論和基本應用。①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使用的十四門核心課程,已經有了不同的出版社出版了國家級規劃的教材,而且經過了多年的使用,實踐證明了這些教材對培養理論性、復合型法學本科人才是有益的。但是,目前沿用普通高校法學專業本科法學教材的做法,問題比較突出:過于理論化,缺乏案例分析,社會聯系不夠緊密,可操作性不強。
由于人才培養目標的不同,從普通高校法學專業教材就難以滿足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實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之實現。但是,作為法學理論的掌握,無論是普通高校還是獨立學院的法學本科生,都是必須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同樣適用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本科生教育工作。
(二)“實用型”法學本科教科書的編寫
為了實現獨立學院“實用型”人才培養之目標,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本科生的教育工作,必須擺脫沿用普通高校法學專業本科教材的傳統做法。
首先,統一規劃。一整套適用于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的教材,出于專家隊伍的構成所限,非某一個單獨的學院自己所能完成,必須在一定的協作機制之內經過充分的論證和協調,才有可能完成這一科學、嚴謹的編寫任務。在可能的情況下,納入全國性統一規劃教材系列,或者作為全國、地方(如中南地區和華南地區)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推薦使用教材系列。除核心課程系列外,還要考慮選修課程系列的規劃問題。在保留統一規劃教材系列的同時,也應當允許和鼓勵有符合地方特色的教材,以適應社會的發展之需(如加工業發達的地方可以有針對性地編寫出有關加工貿易方面法律實務的教材等)。
其次,符合規范要求及法學教育工作的一般規律。教育部關于法學核心課程的確定,是出于國家法制統一的基本思想和法學作為一個單科學科專業的考慮,任何一個學校的法學專業本科生,都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學專業知識結構。因此,十四門核心課程,在個別的課程上可適當予以調整外(如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門課程可考慮加以有效的整合,重新確定一門或者兩門課程),其他相關的課程出于知識結構的考慮,不宜加以大的改動。為了使今后的教學評估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編寫的教材應當符合國家教育部門相關的規范,尤其是在關鍵的知識點方面不能出現遺漏或者出現錯誤。
再次,突出實用性。在教科書的內容方面,理論以夠用為限,不宜過多地展開學理之爭和理論產生、發展的過程性的闡述,應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規定、基本案例,著重點放在實用性和社會現實的對應性方面。誠然,這種實用性的內容突出,并非將教科書編寫成為一個操作性的指南手冊。
最后,體例結構強調易于理解和知識的吸收。在編排體例上,可以考慮每章標題下有“引言”或者“導讀”,使學生在進入課程學習前對相關的問題有一個基本的認識,也便于教師引導學生進入相關內容的學習。之后,應有“重點問題”的提示,以便學生在學習中對本章的難點和重點有所側重。具體的內容方面,應突破傳統的從理論到理論的編寫方式,以“案例”或者“實例”導入,再進入到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制度的產生與發展以及今后的發展趨勢、基本規定、實際問題的對應性解決。在每章的結尾,應有“本章小語”,以總結本章的關鍵問題。每章后,應有“思考題”列出,便于學生復習。必要的可列出“參考文獻”,以便提供學生課后搜索相關的文獻資料,增加閱讀量和擴充知識面。
三、教材采用與日常教學工作的匹配落實
(一)協調使用
盡管編寫一套適用的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本科教材不易,但是教材編寫出來之后的推廣使用也有一定的困難。主要表現為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本科生招生人數相對較少,單獨的一個學校使用教材的數量畢竟有限。因此,在教材的推廣使用方面,應當形成有效的促銷機制,獨立學院自己首先應當選用。在可能的情況下,也可以作為培訓、講座的教材和參考書使用。
獨立學院雖然有一定比例自己的專業教師,但更多的獨立學院還存在大量聘用母體學校的離退休、專職教師或者從外校聘請兼職老師,這些外聘教師往往喜歡使用自己長期以來選用的普通高校本科法學教材(尤其是國家級規劃教材)。外聘教師采用這些教材,盡管出于對教材熟悉無需重新備課的考慮,在教學過程中有相應的便利,也有利于應付今后教學評估對使用教材的審核(國家級規劃教材)。
在編寫出了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系列教材之基礎上,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主管教學的領導和教務人員就應當盡量協調外聘的教師,推薦其使用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應用型的系列教材。
(二)學位課程考試的協調
由于獨立學院在尚未經過教學評估的情況下,2007年及以前入學的本科學生需要申請學位的,仍需依靠母體學校授予學位。而母體學校在學位課程考試的確定以及出題時,其所參照出題的教學用書可能與獨立學院使用的“應用型”課本不一致,這容易造成學生們的思想混亂,進而可能會產生“教”、“考”的課本的標準不同,影響學位獲得率。這就需要獨立學院高層領導方面與命題學校的高層領導開展有效的協調。在具體的教學組織過程中,管理者也應當注意這一問題,他要求和提醒教師盡量使教學與今后的學位考試的主要知識點和重點問題方面有所重視。
(三)教學方法的改進與教科書之修訂
教師如果參與相關獨立學院“實用型”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教材的編寫,對該教科書比較熟悉也有較深的感情,講授起來一般會比較順利。但這種教科書與傳統的理論性教科書,與高職高專的應用性教科書都有一定的區別,因此在教學方法上必須做相應的調適,尤其是要收集與社會發展緊密相關的案例結合教科書的相關內容開展教學。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照本宣科式的教學方式,不僅不能充分發揮新編教材應有的作用,反而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教材應有的使用效果,甚至容易產生學生“理論不夠深”、“實際配合不緊”的錯誤認識。
經過一定時間的實際使用,根據用書數量和庫存量,結合教師、學生的反應,對教材進行個別或者統一性的修訂,這符合教材出版修訂的規律,也順應時代的要求。
法學專業問題范文2
自高校擴招以來,設置法學本科專業的普通高校迅速大增,招生規模成倍增長,08年底全國設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已達六百多所,其中的絕大多數是地方院校。不同層次的院校對教育資源占有程度的差異會導致法學專業培養目標的不同,因而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重點院校定位于通研究人員為目標,顯然不符合地方院校的實際情況。與重點大學法學院和專門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高校法學教育起點較低 ,在學生素質等方面也存在較大差距,因此我們認為地方院校法學教育的目標應該定位于職業教育,以培養應用型法律人為辦學根本,素質教育隱含于職業教育的背后就業情勢來看,擴招后地方院校畢業的學生主要供職于實務部門或從事非法律類工作。專業法律教育帶來的積極主動、獨立解決問題的思維習慣以及敢于擔當的特質讓從事于不同職業的學生受益匪淺。
地方院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現狀下:
一般來講,法學實踐教學形式有案例教學、模擬法庭、畢業實習、專業辯論、參與職業化訓練、開展法律服務等形式,均缺乏鮮明的成效。
在法庭模擬中學生通過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來模擬演練中國的法庭審判程序。在教學中我們發現那些表演的同學投入較多,而旁聽的學生幾乎無動于衷。同時,缺乏真實的臨場對抗和未知的風險擔憂,沒有強烈的壓迫感,喪失體驗的積極性和成就感。
案例教學屬于蘇格拉底式教學法,對于加深引導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理解有一定的意義,但它很難讓學生學到律師的其他技巧,如解決問題、事實調查、交流、辯護、談判、訴訟等。這是案例教學法最大的缺憾,這些實踐技能需要通過實踐活動來積累和體驗,非課堂上對事實與法律的推理分析論證能完成。
專業實習應該說對法學學生來講最具有直觀感知性。然而隨著法學在校學生規模的擴大 ,實習基地難以接納更多的學生。采取自主實習的人數越來越多,他們基本處于放任狀態,注重于形式,實習結束時學生本文由收集整理隨便找個單位蓋個章,再寫個實習鑒定就算參加實習了。而那些進入實習單位的學生也往往很難得到很好的鍛煉,實習單位出于各種問題和現實條件的考慮,很難在有限的時間里拿出司法職業技能的培養方案,學校也很難有效地監督學生的整個實習過程,因此學生干雜活的較多。另外,學生畢業實習的時間段剛好處于學生找工作或公務員考試等關鍵時段 ,在就業壓力倍增的今天,可以想象,學生是難以全力投入到實習環節。
地方院校法律援助的設立遭遇的障礙
作為地方院校的法律援助,在本土化的過程中一定會出現不被司法部門所認可,還需微觀層面;我個人認為至少需要突破下列困境:
(1) 法律援助場所空間保障。相對來講,辦學成本高于課堂講授。課程整合進法律援助課程中,充分利用好這兩門課程占有的資源;將法律教育合并于模擬法庭中,可以解決活動場所相對獨立性的問題。課程的整合可以奠定學生職業技能訓練的理論基礎,同時,在雙向意愿的前提下確定參加法律援助的學生,逐漸提高法律援助的覆蓋率。(2)在現實中學生取證時的身份認同。我國現行的訴訟法和律師法中賦予了律師特有的訴訟權利和地位,在刑事訴訟中取證的主體資格只賦予了律師辯護人,法律援助的學生一般以“其他辯護人”身份或以法律援助中心團體的名義參加訴訟,非律師資格的身份在此種情形下會受到制約。如何全面培養法學學生的職業技能也需要地方院校法律教育之外的制度支撐。例如司法部應駐馬店市司法局申請特許在駐馬店市范圍內專門增設“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職,法律援助工作者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擁有律師所有的一切權利。我們希望通過立法來規定法律援助中心的法科學生的“準律師”身份,賦于學生“準律師”身份,賦予其相應的律師身份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對于刑事訴訟業務或需要調查取證時,可以讓地方院校教師所兼職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義辦理相關手續,其他類的可以由該地方院校法律的師生共同完成??傊?,專業法律學習應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指導教師也要全程參與,特別是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
法學專業問題范文3
【關鍵詞】問題教學法;經濟學專業;設問
高等教育的目標在于激發學生自主學習動力以及培養學生運用所學原理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學習能力,從而使之成為符合現代化社會生產需要的應用型人才。然而我國高校教育普遍沒有擺脫基礎教育階段的傳統灌輸型教育模式,簡單的知識傳授造成了學生普遍缺乏自主學習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創造力,大學生“高分低能”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
經濟學專業教學中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無論是培養模式還是課程設置,都遠不能適應市場和社會迅速發展和更新的需求。如何幫助學生真正學有所得,學以致用,關鍵在于教學方法的改革。作為啟發式教學的重要模式,問題教學法受到越來越多學者們的關注和推崇。
問題教學法,最初是由美國教育學家杜威在19世紀提出,他把教學過程看成是學生獨立自主發現問題并分析解決的過程。它將教材的知識點以問題的形式呈現在學生的面前,讓學生在尋求,探索解決問題的思維活動中,掌握知識、發展智力、培養技能,進而培養學生自己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問題教學法實現了從以“教”為中心到以“學”為中心的轉變,教師成為引領學生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以及探索活動的啟發者、指導者。
經濟學家漢森(Hansen,1986)曾指出,經濟學專業的學生應該能夠獲取已存在的知識,顯示出對它的需求,吸收它,運用它探討問題并用它獲取新知識。經濟學專業無論是理論類還是應用類,都需要學生從掌握最基本的現代經濟學原理開始,以“經濟人”的思維方式和理念思考經濟問題,并能運用所學原理分析和解決現實中的經濟現象和問題,從而為專業階段的相關課程打好基礎。傳統經濟學專業課堂老師習慣對教學內容全程灌輸,學生忙于記錄筆記,師生缺乏交流,課堂氣氛沉悶單調,由此學生缺乏學習興趣,并且無法從中獲取對未來的職業選擇真正有益的知識和技能。那么,問題教學法如何應用于經濟學專業課程教學?結合國外相關的教學經驗,文章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了探討。
一、精心設問,引導學生主動質疑
問題教學法中教師的作用相比傳統教育更為關鍵。在課前教師需要更加用心準備課程,吃透教材內容,在學生已有的知識基礎上,精心設計問題,帶動課堂活躍氣氛,引導學生思考和質疑。筆者認為經濟學專業教學的設問有三個流程:首先,在講述經濟學理論之前,教師應從學生角度創設能夠引起學生注意力和興趣而又與所講知識點相關的現實經濟現象,使學生帶著問題和思考迅速進入教學狀態;然后,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就一些基本經濟學概念對學生加以提問,主要是為提高學生注意力。教師應著重于對課程重點和難點的講解,并在講解中就現實的經濟案例進行創設問題,比如在講到壟斷與定價理論時,可以提出我國目前存在哪幾大壟斷行業,市場劃分如何?比如電信、交通等這些與日常生活相關,學生可以就生活中壟斷帶來的問題暢所欲言,教師根據學生的發言進行循序有道,使學生深入思考,在不斷剖析和質疑中真正掌握知識的內涵和要領。最后,課程結束時,教師既可以就課程上討論的熱點問題繼續延伸,或者布置新的相關經濟熱點,讓學生課后分成小組相互合作通過查閱資料、社會調查等各種方式分析解決問題,待到下節課時小組派代表進行演講,從而達到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和培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評估反饋,及時調整教學方案
問題教學法強調以學生為主體,鼓勵學生敢于提問,善于提問。這就要求教師在講授過程中更多地與學生交流,富有感染力和啟發性的教學才能牢牢抓住學生的注意力,并能從學生的課堂反應中隨時掌握教學情況和學生的需求,即使調整課程進度和問題難易度。問題教學法重視教學中的考核,而不僅僅是傳統期末考試成績,課堂考核的內容應包括學生的學習準備、出勤率、參與積極性、演講表現等,此外課后作業如案例分析、小組討論、代表發言也是考核的內容。代表演講和發言并非解決問題的最終環節,教師和其他學生應對每個小組的發言進行提問和點評,這就需要每個小組成員對所討論的經濟問題有深刻的思考和充足的準備。點評的作用在于啟發學生對經濟問題的深入探究,同時也使教師及時了解教學效果。
三、因材施教,多種方法和手段靈活運用
“教無定法”,評價教學方法的標準在于是否有利于學生學習。高等教育階段、教學對象以及教學課程的多樣化都要求教學方法的多樣化,因此經濟學專業教學中問題教學法的實施也應配合其他多種教學方法,根據實際情況因材施教。
首先,在教學方法和教學模式的改革和創新上,應當多借鑒和學習國外大學的先進經驗。比如國外經濟學教學工作者極為推崇的合作學習法和經驗學習法,都是鼓勵和引導學生由被動接受知識為主動獲取知識。此外,歐美的開放式教學,通過對教材的個性化處理,使教學方法體現出靈活多樣的特點,通過運用"探索式"、"研究式"的方法,引導學生主動探索、研究,獲取知識。
其次,對不同的經濟學專業課程因材施教。例如美國對基礎性課程以教師講授為主,對專業基礎課實行講授與討論結合的方式。對我國經濟學專業的教學方法選擇上,基礎性性課程和專業基礎課適用于問題教學法、開放式教學,以此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經濟素養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比較難以理解的專業階段課程選擇教師講授和學生課后自學鞏固,結合專業特點選擇相關課程實踐等,從而使學生掌握較強的專業實務知識和技能。
再次,靈活運用網絡資源和多媒體等教學手段。例如美國一些大學經濟學課程就十分重視網絡資源的運用。通過網絡,教師可以向學生傳達課程內容、大綱、參考書目以及考試相關信息,還可以通過互聯網安排考試、答疑等,使得教師與學生之間互動和溝通更加順暢。此外,信息網絡使問題教學法更加有效,教師可以課后通過群郵件、聊天工具就可以及時答復學生學習中的疑惑,跟進小組研討的進程,及時給予幫助和指導,并收到直接的教學效果的反饋。多媒體教學手段一方面可以適當減輕教師的負擔,增加課程的生動性,使教學效果更突出;另一方面,多媒體可以服務于問題教學法,利用多媒體向學生展示經典的經濟熱點、案例,引導學生積極思考,激發自主學習的熱情。
參考文獻:
[1]Hansen,W.L.1986.What knowledge is most worth knowing for economics major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Papers and Proceedings.76:149- 52.
[2]尚旭峰.問題式教學的特點和實施要求[J].文學教育,2011,2:41.
[3]孫威,劉洋,薛凡,謝忠艷.淺談問題式教學在高等教育中的實施[J],2012,(4)
法學專業問題范文4
1.審計教育方法以教為主,學為輔,審計理論理解難度大。
審計學是一種行為科學課程,很多理論來自實踐經驗,如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進行測試,或者如“存貨盤點后,注冊會計師應進行抽點”。這些經驗,如果只通過老師課堂講授,學生很難以理解其中的原因。例如,為什么審計人員去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要先調查其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另外,教材中的術語,雖然與審計準則保持一致,卻不符合漢語表達意思,如“鑒證”“管理層認定”,若沒有案例來加以形象化,僅靠學生死記硬背,也不能完全理解其真正含義。
2.審計思維并沒有真正培養起來。
審計工作是提出問題,分析問題,選擇恰當的審計程序搜集證據得出結論的一個系統工程。由于教學過程中,案例分析不占主要部分,學生很少有機會從案例分析中,自主的提出自己的問題,并加以分析?,F有的案例也是以會計錯誤為主,以更正會計分錄為案例的主要內容,這其實偏離了審計教學的核心思想。
二、案例教學法在審計學教學中的運用
通過筆者的實踐教學,審計學案例教學法主要運用在以下4個教學環節,有較好的效果:
1.導入新課環節。
教師可以在每次新課開始前,通過與本節相關的案例,來引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在介紹案例的同時,可以提出問題,讓學生帶著問題來學習新課,例如:介紹審計工作的性質時,可以先介紹“南海公司事件”,提出“查爾斯.斯奈爾的工作與一般會計人員有何不同”“為什么社會公眾需要注冊會計師”等問題,引起學生對審計工作的關注。
2.課堂講授環節。
教師在闡述理論后,可以利用案例,解釋審計理論。例如,“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和“內部控制測試”是審計的兩個不同環節,前者是風險評估的必須程序,而后者則要依據風險評估程序結論,選擇是否進行“內部控制測試”程序,這兩個知識點,學生非常容易混淆,有的同學認為審計工作總是前后重復,其實,只要教師描述一個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現狀,讓學生分析為什么必須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讓學生討論如果不進行這一環節,會帶來什么樣的審計后果,就能讓學生掌握第一種程序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教師引導學生進一步分析該案例,探討審計人員是否有進一步進行控制測試的必要性。如果審計人員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后發現其極為混亂,就沒有進行“控制測試”的必要。學生因此能分清兩種審計程序的不同之處。
3.課堂練習環節。
課堂練習應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讓學生獨立提出問題,結合所學的審計學、會計學等相關學科知識,來分析案例所存在的問題,以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最重要的是要讓學生自己提出可行的審計程序,來證實他們自己找到問題。學生要設計有效的審計程序,必須先查閱課本,將課本列示的審計程序加以篩選,并要求結合審計工作底稿模板寫出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可以指定小組對案例展開討論,以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能力、處理問題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
4.教學實踐環節。
審計學教學應有配套實踐軟件,可以通過實踐軟件建立模擬會計師事務所環境,給學生設置好一個被審計單位及其全部會計資料和相關信息。讓學生在課程實踐環節,獨立系統地完成整個審計流程。該被審計單位的資料中應設置多個會計陷阱供學生審查。筆者學校采用《審計之星》教學實踐軟件,學生上機既可以了解計算機審計流程,又能利用軟件提供的審計案例進行全面的審計分析工作。達到了較好的學習效果。
三、利用案例教學法解決審計教學存在問題的體會
1.利用案例教學,提高教材的可理解程度。
由于審計教材前半部分均是審計理論,概念較多,筆者結合小案例帶動審計理論的理解。再通過課堂討論,提高學生學習審計的積極性。
2.審計教學課時安排上,增加了課堂練習,課后實踐上機的課時。
教與學力爭平衡,學生喜歡在課堂上討論案例,有時候會相互質疑,在討論的過程中,教師再適當的插入講解所學過的知識點,學習者能夠加深對理論理解程度。
3.通過案例教學。
法學專業問題范文5
【關鍵詞】提問法 英語教學
一、提問法
提問是一種古老而年輕的教學方法。其歷史可以追溯到蘇格拉底時期,他認為接近真理的方法就是提出正確的問題。提問對教學活動的順利展開和有效學習的重要性毋容置疑,Freiberg(1996)曾指出課堂提問是僅次于課堂講解的第二大教學技能。崔家軍(2013)認為提問對教學的作用可以歸結為三點:1.使學生積極參與到課堂中來,同時能激勵學生思考;2.可以幫助學生學習新知識,鞏固舊知識;3.讓教師檢查和了解學生已經掌握的知識和內容。
二、綜合英語教學的特點
筆者在實際教學中深刻的體會到綜合英語教學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授課任務大。
1.單詞:綜合英語每一單元中涉及到的單詞首先數量多,每一個單詞需要學生掌握的用法多。
2.知識量:綜合英語中收錄的文章內容涉及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授課教師在完成傳統語言教學的同時,進行大量的背景知識的補充。
3.語言講解:作為綜合英語教師,筆者在實際授課中面臨的問題最突出的就是語言講解方面的。這里所說的語言講解并不是指語法知識的講解,而是指語言欣賞方面的。綜合英語的授課對象為英語專業的學生,他們語言功底相對扎實,實際授課過程中語言講解的重點和難點在于不同文體語言特點的欣賞和對課文內容的理解。
面對繁重的授課任務,綜合英語上課方式很容易變成教師一人主導的灌輸式的“一言堂”。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本學期筆者嘗試將提問法引入綜合英語教學中。
三、提問法指導下的綜合英語教學
在實際教學操作中,筆者用到的提問方法主要有三種:教師點名法、自愿回答和集體回答。
1.教師點名。針對課前預習部分的提問方式主要是教師點名??梢杂行У目刂普n堂,照顧到不同層次的學生,較為公平,有效的督促全體同學進行課前預習。以單詞部分的講解為例。在實際教學中,筆者發現學生的單詞掌握容易泛而不精,不能掌握許多“小”詞的地道用法。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要求學生課下自己查單詞,課上筆者以提問的形式進行考察
2.自愿回答法:自愿回答法能鼓勵成績好的學生,但是如果過多使用容易導致不利于照顧到所有學生。因此,該種提問方法主要應用于某些開放性問題和某些較難的理解性的問題的回答。
3.集體回答。集體回答法對簡單的問題最有效,但是課堂太過吵鬧,不容易控制,所以該種方法筆者很少使用,僅偶爾運用與課前復習部分。
四、實例分析
下面作者就用In My Day這篇課文的結構分析為實例說明一下筆者是如何在實際教學中運用三種提問方法的。
首先,筆者首先給出了四個問題供學生討論:
1. What happened to my mother and how did she respond to it?
2. What kind of person is my mother?
3. What are the changes from the author when his mother would come back to her past life?
4. What are the disconnection between the author and his children? And what are his further understandings of his mother?
其次,點名學習小組發言。
最后,總結學生發言,給出問題的參考答案
1. At eighty,after a bad fall,my mother’s mind began to __free through time.―paras __to __
2. This part demonstrates my mother’s personalities:___ &___.―paras __to __
3. It shows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towards the real world between my mother and me,the ___ and ___ problems which the old age brought to my mother..―paras__to __
4. I realized there was a ____about time between my children and me,as there had been between my mother and me.―paras__ to __
五、教學啟示
經過一個學期的實踐,盡管P者在問題的設置,問題的修正策略方面仍有不足,但是可以看出,教師在大學綜合英語課堂中應當加大提問的數量,使得交流與互動成為英語課堂的主要形式,要轉變有教師主導的“一言堂”,提高學生的實際語言應用能力及語言鑒賞能力。
參考文獻:
[1]Dillon,J.T.Questioning and Teaching[M].New South Wales, North Ryde:Crooom Helm Ltd,1988.
法學專業問題范文6
教育學一般把教師業務素質的提高分為關注生存階段(起步階段)、關注情境階段(積淀階段)和關注學生階段(成熟階段)。一名教師剛剛走上講臺更為關注的是自己的生存適應性,急于找到維持最基本教育教學的生存技能,并把這些技能變為自己的實踐能力。在教師經過5年左右的發展后則開始更多地關注教學任務,關注學生的成績,以獲得職業升遷和更高的外在評價。而當教師順利地適應了前兩個階段的工作變得比較成熟以后,則有能力更多地考慮學生的個別差異,更多地關注學生,更多地關注學生的發展。體現在具體的教學實踐中教師面臨最多和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學生的課業負擔問題。
所教學生成績是教師價值的體現,也是最有說服力的客觀證據。其它方面做得好,不如教學成績好更能得到同行、領導和家長的認可。盡管學生成績不是衡量教師考核高低的唯一標準,但學生成績高低是教師最為關注甚至是讓教師焦慮的最直接因素,為了晉級和評優,違背教育規律,搶課時、增加作業量,搶占學生的學習時間是無奈的選擇。
教師不善于學習,不善于思考,教育理念落后是造成課堂效率低下、學生作業負擔過重的關鍵因素。
盡管我們一直在打著素質教育的旗號,但脫離不了應試的大環境,中考要成績,家長要成績,學校要成績,教師本身靠成績證明自己的能力。考試的形式決定了成績與訓練量有直接關系,課堂時間永遠都不夠用,訓練肯定是越多越好,多布置作業是比較便捷的一條訓練途徑。
目前,家長的觀念也有了很大的變化。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家長對教育有了新的認識和看法。更多的家長關注孩子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特別是在初中段更是想在打好基礎的前提下,全面發展,讓孩子多才多藝,儲備可持續發展的能力。不想過度注重考試分數和名次,當作業成為影響孩子睡眠、影響其健康的時候,造成惡性循環的時候,肯定會有意見。
對待同一問題的不同認識,體現出教師的專業思想、專業知識、專業能力不同。
1.對作業負擔過重是由于“教師教學能力不高,用大量作業強化訓練提高成績”這一問題的認識,關注學生發展的教師認可度最高,剛入職的教師認可度最差。教育是一項直接面向生命的事業,而且是為了促進人的精神生命主動發展的偉大事業,學生的根本價值存在是文化存在。經過多年的教學實踐,成熟的教師積累了大量的教學經驗,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不斷得到提升,越來越認同教學能力對教學的重要性。而剛入職的教師對教育核心價值的認識是不健全、不深入的,他們仍然停留在關注自我生存的階段。
2.在回答作業負擔過重是由“作業布置少了,家長會有意見”造成時,成熟的教師認可度最差,而剛入職的教師認可度最高。對這個問題的認識說明各個層次的教師關注的教育點是不同的。名師更注重學生的發展,而剛入職的教師更關注社會的評價及學生的學科成績。
3.長期以來,全國各地不斷試圖通過推進課堂教學改革和實施作業分層布置實現“減負增效”的目的,但中學生作業負擔過重的問題依然存在。這種教學管理的策略并沒有在教師群體中得到積極、科學的響應并得到認真的落實,教師更傾向于將作業負擔過重的原因歸因于“考核制度”和“中考制度”等。它提示我們在解決教育教學管理中的復雜問題時,要善于歸因分析并進行科學的引領實施,否則不但不利于問題的根本解決,還有可能使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得不到合理的引導,使部分教師失去對解決這一問題的信心,甚至會使矛盾進一步深化和積累。
4.對“學生參加輔導班是造成學生學業負擔過重的原因”這一問題的回答,積淀階段的教師是最不認可的。在職教師組織、參加校外輔導班是上級部門三令五申嚴厲禁止的,但它有很大的市場需求。家長給學生報班不是個別現象,出于經濟利益的考量,參與辦班的傳染性比較強。
5.成熟的教師更多地認識到“提高教師教學水平”對減輕學生作業負擔過重的意義和價值。成熟的教師也能感受到作業布置量少給自己帶來的競爭壓力和危機感,他們呼喚學校科學的作業調控機制的呼聲愈發強烈和迫切。減輕學生過重的作業負擔既是學生家長和學生的強烈要求,也是教師的強烈愿望。
6.學生學習方法不當和學生學習的主動性不足成為所有教師關心的問題。提示我們這兩個問題成為教學中普遍性存在的問題,如何加強學生的學法指導和增強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應擺上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的議事日程。
只要教師端正教學思想,不斷進行自我專業素質的自覺發展,精心備課,精當教學,精簡作業,就一定可以成為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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