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處罰處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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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處罰處分條例

事業單位處罰處分條例范文1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準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實行??顚S?、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并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事業單位處罰處分條例范文2

一、管理范圍、管理原則和內容

(一)全區各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都必須納入本辦法的規范范疇。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各級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監督檢查和綜合評價等。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區財政(國資)部門是區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三)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四)區財政(國資)部門、主管部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應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資產配置

(一)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切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控制和審批。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對能夠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資產配置問題,不得重新購置資產。

(三)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需要添置資產的,應先進行調劑,無法調劑的再行租賃,無法租賃的再行購置。需購置的資產,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申購。

(四)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資產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五)行政事業單位應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四、資產使用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對行政事業單

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區財政(國

資)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二)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定期開

展清查盤點,確保賬、卡、實相符;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四)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必須履行單位內部決策程序后提出申請,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申請,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未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行為要嚴格按照《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126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后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重大對外投資和擔保須報區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事業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

(七)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八)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須向區財政(國資)部門提出申請,經區政府審批后,向區政府辦公室辦理相關資產領用手續。臨時機構只有資產的使用權,在機構撤銷時,須及時將所領資產完整交還區政府辦公室。

五、資產處置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者核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轉讓、出售、置換、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屬于《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126號令)規定范圍內的資產處置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其要求執行。

(三)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1.批量資產原值5萬元以下或單件資產原值5千元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2.批量資產原值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單件資產原值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國資)部門批準;

3.批量資產原值20萬元以上或單件資產原值5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區財政(國資)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報區政府審批。

4.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必須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國有資產出售、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損、報廢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及其他處置收入均屬國家所有,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后,處置單位應于次月將處置結果及賬務情況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六、資產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1.取得確無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2.出售、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以及處理預計殘值較大的報廢資產;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業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5.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

6.確定涉訟資產的價值;

7.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資產評估結果需在被評估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評估機構出具正式評估報告。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行政事業單位整體資產評估事項以及資產評估價值3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國資)部門負責核準;資產評估價值3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占有單位向區財政(國資)部門進行備案。

(四)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以經核準或備案后的評估價作為資產處置的底價。

七、資產清查

(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區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2.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八、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調處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二)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均須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工作由區財政(國資)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三)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區財政(國資)部門依法或提請區政府調解、裁定。

(四)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區政府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轉入司法程序處理。

九、資產統計報告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按區財政(國資)部門統一要求,建立規范的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依照規定做出統計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作出詳細分析與說明。

十、監管考核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二)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四)區財政(國資)部門、主管部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臺,全面、及時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從購置、使用到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動態管理,提高資產管理能力和水平。

事業單位處罰處分條例范文3

財政監督是指國家財政部門為保證財政分配活動的正常進行,在財政分配過程中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個人涉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收益及其他有關財政管理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進行監控、檢查、稽核、督促和反映。

會計誠信和財政監督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會計誠信是財政監督的主要內容,財政監督是會計誠信的促進手段,建立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目標。

一、會計誠信是財政監督的主要內容

財政監督是隨著經濟管理體制的變化,圍繞服務財政改革和財政管理這個中心,不斷得到加強、加以完善的,它從過去單一地對企業財務收支檢查,轉向對財政收支全過程實施監督,形成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財政內部監督是財政部門的自我監督,對財政各職能部門在財政資金分配過程中行使權力的制衡;財政外部監督主要是財政收入監督、財政支出監督、國有權益監督、會計監督等,其中會計監督包括對會計管理體系、單位會計行為、會計基礎工作、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監督和社會審計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梢姇嬚\信是財政監督的主要內容。

目前會計誠信危機已成為全球性的社會問題,少數會計人員會計職業道德敗壞,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公款,故意偽造、變更、隱慝、毀損會計資料,以謀求個人利益;個別單位負責人缺乏誠信意識,出于部門或個人利益對會計人員施加壓力,產生會計造假行為。而產生會計誠信危機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制度自身的缺陷,如企業產權相對分離,經營者就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向所有者提供虛假信息;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懲處力度不夠,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護,失信者未受到嚴厲制裁,使造假者甘冒風險,從“失信”中撈取好處,致使會計信息失真現象越來越普遍,嚴重地動搖了會計誠信的基礎。

會計誠信的缺失導致大量的會計信息失真,造成各項經濟指標失真,導致國家經濟政策與實際偏離,影響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對宏觀經濟的有效調控,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秩序;失真的會計信息也使信息使用者不能及時了解、有效利用會計信息,甚至誤入歧途,影響其合法權益;但虛假的會計信息也是一柄雙刃劍,虛假會計信息提供者雖獲得暫時利益,但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從安然、銀廣廈等會計造假事件中可得到警示。

財政部門作為會計行業的主要管理部門,對重建會計誠信、扭轉會計信息失真現象負有義不容辭之職。這也是當前財政監督的首要任務。

二、財政監督是會計誠信的促進手段

財政監督通過有效地利用監控、檢查、稽核、督導活動所取得的成效和結果,特別是對違紀違規行為的制裁和公告,在社會上形成強大威懾力,起到警示和制約作用,對加強會計核算、強化財務管理、整頓市場經濟秩序、推進誠信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全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已歷時6年,財政監督的成效日益顯現出來。但檢查結果反映,每年納入檢查的單位在會計基礎工作、會計行為規范、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違法違規現象,會計信息質量整體質量不容樂觀。*3年財政部組織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對152戶企業*2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共查出152戶企業資產不實85.55億元,所有者權益不實41.38億元,利潤不實28.72億元,與往年相比,企業資產和利潤不實的金額有所下降。財政部門本著客觀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被查單位下達了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對部分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單位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45名違法違規責任人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并在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中,將抽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告,通過國內各大新聞媒體乃至海外媒體進行了廣泛報道。這樣不僅對違法、違規者形成了巨大的威懾力,使被查單位在檢查后能夠進一步加強會計管理工作,制定整改措施,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會計信息質量得到明顯改善,而且也使人們看到國家整頓會計秩序、打假治亂的決心,使全國廣大財會人員、單位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受到深刻的財經法紀教育,增強了遵紀守法意識,有利地促進了會計誠信建設。

三、建立起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目標

財政監督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財政監督使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權益及其他財政管理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建立良好的收入征管秩序、規范的財政資金分配秩序、良好的會計秩序,確保財政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加強對會計領域的監督,通過對各單位的會計行為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中介行為實施有效監督,督促各單位按照統一的法律和規則開展會計工作,監督中介機構規范、公正地執業,建立一個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促進全社會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

要實現建立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這一重要目標,在財政監督方面,必須做好以下幾點:

〈一〉、進一步加大會計誠信的宣傳工作。會計誠信建設是對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注冊會計師進行的整體誠信建設系統工程,這個工程不僅著眼于會計人員個體誠信品質的提高,而且立足于會計行業或會計市場整體誠信品質的提高。因此財政部門必須通過媒體宣傳、專題講座、舉辦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強對會計誠信的宣傳和報道,營造濃厚的社會輿論氛圍,讓人們普遍認識到會計誠信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及艱巨性,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準備,通過全社會的不懈努力,來達到根治會計信息失真,建立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的目的。

〈二〉、將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關口前移,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行業整體業務素質。財政部門首先要把好會計從業資格證的發放環節第一關,確保會計人員的起點素質,從源頭上杜絕那些缺乏會計職業道德、不符合從事會計工作條件的人員,鏟除會計信息失真的滋生土壤;其次要做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理論素質,盡可能地減少會計人員操作性、原理性的錯誤,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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