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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規劃與城鄉規劃范文1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統籌發展
1 概述
城市發展離不開良好的規劃,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的規劃問題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合理的規劃是促進城市建設協調發展和土地優化配置的關鍵,土地規劃和城市規劃是指導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設的總體綱領,這兩個規劃的依據是國民經濟長期發展規劃,并且遵循合理利用土地和節約空間資源的指導原則。在發展過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兩個規劃之間存在著脫節的現象,影響到城市的進一步發展,因此,應當立足于實際情況進行深入的思考。
2 兩種規劃的關系
2.1 基本內容
土地規劃,是土地組織的配置與布局,利用工程、經濟、技術等措施來對土地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一般由各地區人民政府進行組織編制,內容包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基本任務是在保護耕地的前提下,統籌布局用地,合理安排土地的開發和整理,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城市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為了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的規模、性質及發展方向,對城市的布局和建設進行的部署和安排。它的任務是通過對城市的合理規劃,使城市有秩序的協調發展,獲得更好的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
2.2 兩者矛盾分析
通過對現階段土地利用規劃的分析可以得知,目前經濟的發展主要是通過農用地的轉換、經濟建設用地轉換的方式,為了保證經濟的穩定性,必須進行適當的耕地保護,保證城市發展與耕地建設的協調發展。就調查來看,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之間存在較大區別。
2.2.1 規劃思路不同土地規劃的思路是依據上一級所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設占用耕地面積、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等指標,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重在剛性控制。城市規劃并沒有這種自上下達的控制指標,而是關注發展的需要,綜合分析城市的社會、經濟、人文背景、地理、歷史、產業政策、資源等因素,遵循市場經濟和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對城市的發展規模和發展目標進行設想和規劃,期間很少去關注農田和耕地的基本保護問題。土地規劃是一種有控制的規劃,而城市規劃屬于無控規劃。而地方政府關注城市的發展規模,熱衷于城市規劃,希望將城市的規模不斷擴大,做大做強,規劃部門在利益驅使和政府的授意下也著重于城市規劃工作,這樣就導致兩者的銜接出現問題。
2.2.2 參數統計口徑不同首先是在用地指標上,土地規劃中的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包括農村居民點用地指標和城鎮居民點用地指標兩部分,編制規定,為了保證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建設用地的均量和總量必須符合耕地保有指標。在城市規劃中,人均建設用地的選取不考慮規劃目標年耕地保有量和耕地水平,主要依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其次是人口,土地規劃中指出,城鎮人口是指城市和建制鎮建成范圍內的人口數量,常住非農業戶人口、集體戶人口、農業戶人口也包含在內,流動人口除外。而城市規劃中,城市人口主要是指居住在建區內的非農業戶人口、農業戶人口及暫住人口(一年以上)。城市規劃中的人口范圍比較大。
2.2.3 土地分類體系不同土地規劃的土地分類為33個三級類、10個二級類和3個一級類;城市規劃中的土地分類為73個小類,46個中類,10個大類。這兩種規劃的土地分類既有重復又有交叉?!冻鞘杏玫胤诸悺分幸幎?,城市用地中包含有采礦用地,而國土資源廳2009年的51號文中規定,城鎮附近的采礦用地屬于城市和建制鎮用地,而城鎮范圍以外的區則分為采礦用地和獨立建設用地兩類。除此之外,土地規劃的用地面積量算是采用計算機GIS軟件,城市規劃中的面積量算則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進行圖紙上的測量,兩者的測量方法、量算誤差和基礎圖件不同,這樣就造成同一地類存在不同的面積和內涵,相同的地類不好比較歸類。
2.2.4 法律地位不同《城市規劃法》是城市規劃的法律保障,對城市規劃的制定、實施和責任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而在土地規劃的相關責任和約束、宏觀控制等方面,法律上并沒有充分的體現,所依據的《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只是簡單的規定了各級政府的土地規劃,對哪些土地進行控制、規劃如何實施等沒有具體的規定,法律的約束力下降。同時,在國民經濟發展體系中,這兩種規劃屬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兩大部門的行政級別旗鼓相當,并有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體制,相互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協調性差,脫節現象嚴重。同時,地方政府對兩個規劃的側重點不同,忽視城市發展的總體布局,兩個規劃之間相互脫離,影響城市現代化的實現。
3 統籌措施
3.1 統籌整體思路
在工作中堅持以下原則:首先是協調規劃。規劃過程中要注意兩者的協調性,不能僅僅重視城市規劃或土在地規劃而忽視另一方。相關部門應努力做好土地規劃,服務于城市規劃,顧全城市發展的大局,關注兩者的協調關系。其次,整體規劃。兩者都是服務于城市的發展建設,在進行編制時,要從城市發展的整個大局出發,關注整體發展態勢,在把握整體方向的基礎上進行編制工作。同時,也不能忽視局部工作的展開,整體布局兩手抓。第三,多元規劃。城市的發展不應只追求經濟效益,編制工作中應當協調好兩者,明確規劃目標,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上,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等進行總體規劃,促進多種效益的共同發展,實現城市的多元發展。第四,彈性規劃。兩種規劃并不是獨立存在的,會受到市場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因此編制時要注意保留足夠的空間適應因素的變動,根據時間、地點、環境的變動進行及時的調整。
3.2 完善規劃體系
以區域規劃為依據開展編制工作,在區域的層次上進行發展水平和規模、城鎮規模與布局、體系規劃、土地利用與工業發展、城市化的安排工作,注意城市用地規模問題的科學研究。
3.3 統一參數和標準
加強兩者之間的銜接,在編制過程中使用統一的數據和標準,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定級估價資料和城鎮地籍調查資料;用地分類標準統一,利用全國土地分類標準,以有效避免沖突。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之間存在著較多的不同之處,但是,從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角度出發,兩者之間是可以統籌的,兩者之間存在著互補關系,土地規劃離不開城市規劃,同樣的城市規劃也必須以土地規劃為坐標。因此,不論是在發展途徑、發展思路還是創新上,兩者都要進行有效地改革,共同納入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中去,共同兼顧兩者關系,在推動城市經濟發展繁榮的同時,促進文化、環境等的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孫田.淺談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銜接[J].農業經濟,2012,9.
土地規劃與城鄉規劃范文2
關鍵詞:城鄉規劃;土地規劃;分析
在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中,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經濟建設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它們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既是統一的又是對立的。兩個規劃的依據都是國民經濟長期發展規劃,其核心內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對象、范圍、實施年限、方法、步驟各有側重,規劃深度也懸殊較大。長期以來,兩個規劃在規劃和實施過程中仍存在銜接不到位,難以協調統一?!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條也規定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于城市總體規劃
我國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時間較遲(到 80 年代才在我國起步),先后組織開展了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但其規劃的理論與方法不完備,因此規劃制定水平低,規劃體系存在缺陷,致使其可操作性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雖然在控制城市的發展規模與避免城市無規則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其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的指導思想,由上而下編制,規劃中的主要用地指標也是由上而下分解,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發展的用地需求,脫離實際,存在與城市總體規劃、現狀不一致等矛盾。
1.1 規劃指標分解不合理。有些地方的規劃上下級規劃脫節,在逐級分解規劃指標的過程中,有的供求缺口偏大,有的突破了上級規劃指標;規劃指標分解落實的主要依據―――基礎數據(各地區歷年用地情況統計、土地后備資源調查數據和產業發展規劃等)不真實、不準確;客觀上社會發展、政策和戰略調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規劃指標分解的準確性。
1.2 用地定位不明確。根據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指標,最終要通過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到具體地塊,但在一些地方鄉級規劃與這個要求有很大差距。有的規劃建設用地尤其是農村居民點、非農業建設用地沒有落實用地范圍,農用地結構調整的具體范圍多不落實,尤其是對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未作充分調查研究,定位落實較差。
1.3 規劃文本和圖件不夠規范。一是規劃基數和基礎圖件采用不當。有的規劃未按要求采用統一時間的詳查變更數,人為調減耕地基數,增加建設用地面積,并相應更改了現狀圖。二是土地分類和用途分區與新法規定不一致。新法對土地分類和用途分區作了規定,但有的規劃仍使用過去的分類和分區。三是內容不夠完整。一些規劃內容過分簡略,特別是重要指標,如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等不全面或缺少分解指標,有的缺少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規劃圖。
1.4缺乏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一些城市建設用地嚴重不足。根據 2001 年度土地變更詳查數據,2001 年底全市建設用地總量為 834743 畝,至 2010 年是 76597 畝的用地指標,年均只有8511畝。更突出的問題是,規劃期內17.44萬畝建設用地指標中,只有5萬畝是可以占用耕地的,余者皆為非耕地,這在平原地區中是不現實的。有些城市為滿足建設的需要,突破建設用地計劃不乏存在,使大量耕地被占用。
2城鄉規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和實施辦法
城鄉規劃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項目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因此規劃實施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城市總體規劃是由地方政府主持規劃,政府方面熱衷于建設大城市,有任意擴大城市規模的傾向,規劃部門為迎合政府意圖,加上自身利益觀念的驅使(按規劃面積計酬),也喜好做大規劃。由于以上原因,加上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經濟的快速增長,帶來了新一輪的圈地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脆弱性也暴露無遺。1997 年~2002 年的六年間,全國建設占用耕地 1646 萬畝,年均274 萬畝,與 1991 年~1996 年的年均 440 萬畝相比,下降了37%。2003 年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之初對十個省市的統計,在458.1 萬畝園區實際用地中,未經依法批準的用地就有 314.6 萬畝,占68.7%。
3 協調處理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關系
由于兩個規劃有著共同的規劃對象和規劃目標,從本質看,它們應該是相互協調和銜接的關系。城市總體規劃除土地使用規劃內容外,還包括了城市體系規劃、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等內容,這應成為土地利用規劃的指導,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區域土地利用結構提供宏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為城市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發展空間,以促進城市與區域經濟的發展。
城市規劃應樹立耕地保護意識,尤其是保護基本農田。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應在區域規劃的指導下,相互協調和相互制約,共同遵循發展區域社會和經濟,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發揮城市區域的競爭優勢,協調區域間、城鎮間的矛盾。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應依法適時調整規劃,提高修編質量。調整規劃要依法按程序進行,嚴格界定調整范圍。以下幾種情況需要調整或修編規劃:一是受自然災害影響,土地利用現狀和使用條件發生變化并影響規劃執行的;二是新提出的國家或省級重點項目,符合獨立選址條件的;三是在耕地等主要農用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情況下,需要調整用地結構與布局的;四是行政區調整后,影響規劃執行的;五是主要用地規劃定量或定位經核定確實有錯誤或遺漏的。
4 上級規劃調整,需要相應調整或修編下級規劃
應正確處理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劃的關系,制定年度計劃不能脫離城市總體規劃,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近期用地需求來制定年度計劃。城市建設過程嚴格執行年度用地計劃,政府不能背離年度計劃隨意批地。
土地規劃與城鄉規劃范文3
【關鍵詞】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管理
1.城鄉規劃建設與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1.1規劃編制滯后于建設
在近年來的城鄉規劃區的規劃建設中,就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特別是原有道路系統功能和建設用地的位置及規模,已不能滿足城市建設發展的需求。總規的調整和修編都需要一定的時間,資料的收集與分析、方案的制訂、評審修改等一系列過程。這對于規劃本身科學性、合理性是必須的,但由于總體規劃的調整及修編,造成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缺乏上層規劃的指導,而無法做深做細,造成對于具體的微觀控制嚴重不足,在整個規劃體系中出現了薄弱的環節乃至斷層,造成規劃管理工作的被動。規劃設計在相當程度上強調的是城市空間環境質量,追求物質空間結構理想狀態。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規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缺憾。加之有的規劃編制單位不能深入實際,隨著近兩年的“房地產熱”及政府的經濟狀況拮據,村莊的搬遷不能及時地實施,造成農民大規模違規建房而無法控制,以致今后村莊搬遷無望,只能調整規劃。
1.2城市土地壟斷措施不力
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是城市建設的平臺,是城市發展的根本。近年來,由于縣級城市環境的不斷改善,招商引資力度的不斷加大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城鄉結合部,另外還有大量經營性建設用地走向市場和農村進城讀書人員增加,都吸納了大量的外來人員進城,同時,由于政府長期以來缺少對城市規劃區內的一級土地市場的剛性約束手段,一些居民為了增加收入,利用區域優勢,以要求解決自己居住問題為由,紛紛搶占地皮,亂搭、擴建、亂建房屋,私買私賣,牟取暴利,還有些村民甚至把分到戶的土地隨意高價出賣,擾亂了土地市場,也給規劃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1.3規劃管理技術手段不具體
在城鄉規劃管理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總體規劃是對城市的宏觀控制,而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則因為縣級城市規劃經費緊張的原因而存在編制上的不足,致使規劃管理部門無法將其作為管理的依據。加之隨著《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地方性新的《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和《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也都沒有出臺,因此就沒有過硬的技術手段對建設項目進行控制。
1.4規劃決策不夠科學民主
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政府的職責,城鄉規劃行政作為一項政府職能,在錯綜復雜的城市大系統中,無論是城市建設發展的宏觀決策,還是整個建設項目的微觀決策,大到城市總體規劃布局、交通組織、環境保護,小到地塊的開發強度、建筑日照、綠地布局和公建設施,無一不涉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和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從而控制“非公共性”利益主體的外部不經濟行為,體現空間資源使用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因此,政府對于城市規劃的決策,常常涉及多因素、多結構、多種關系的綜合性決策,僅憑領導者個人的才能、經驗和智慧或對城市建設的良好愿望進行決策,是難以做到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的。
2.加強城鄉建設規劃與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嚴格規劃審批
嚴格執行市域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規劃的地塊,一律不批任何建設項目;不符合規劃技術規范要求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受理;城市規劃區內以及市域內主要交通干線兩側建設項目審批由市規劃委員會研究,市長一支筆審批。各鎮(處)按規定的權限對本轄區內的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建設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鎮(處)的,由鎮(處)提出初審意見,各鎮(處)行政主要負責人必須按本區域規劃進行審核再上報審批。
2.2嚴肅規劃設計
土地儲備機構在對地塊進行儲備前必須要有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在招拍掛過程中,規劃設計條件必須作為一項前置依據。規劃設計條件中確定的各項技術指標,特別是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指標,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由市規劃委員會集體審批。經批準提高容積率的建設項目,必須向國土部門補交國有土地出讓金差價。
2.3規范建筑管理
加強建筑安全及建筑節能管理。由市住建局牽頭,監察局、城鄉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房產局、工商局、安監局、公安局、城管執法局、招投標局、城司和人防辦參與,對在建項目進行綜合評價,每季度向社會公示一次。禁止未批先建、少報多建。同時建立健全“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公示后一年內市招投標局不得受理綜合評價不合格或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內外企業投標報名,市住建局不得受理其年度準入備案。加強對房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對沒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禁止房屋銷售。由市房產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依法查處未經批準的商住項目虛假宣傳及預售活動。建設項目綜合竣工驗收由市住建局牽頭,監察局、城鄉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房產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執法局、招投標局、城司和人防辦參與。未取得綜合驗收的項目,不得擅自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產籍登記手續。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評比活動,結果向社會公布。對優良工程獎勵分值計入企業信用檔案。對獲得前三名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級工程招投標中予以加分。
2.4土地征收補償
強化土地收購儲備,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堅決實行建設用地統一規劃、統一征收、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統一管理的“五統一”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農戶私訂征地協議,或以租代征形式非法使用集體土地。市國土部門代表市政府行使征收土地主體職責,負責宣傳征地政策、簽訂征地協議、組織報批材料。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土地統征前期事務性工作及土地儲備。各鎮(處)和村級組織負責收地,履行征地協調、落實征地補償的職責。同時要建立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性收儲制度。市土地儲備中心要制訂年度收儲計劃,與鎮(處)簽訂《控制性土地收儲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責任,控制性收儲期間,土地仍由農民耕種??刂菩酝恋厥諆Ψ秶鷳蛏鐣尽V泛宣傳、定期公布和嚴格執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城市規劃區內所在鎮(處)負責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構筑物,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形式,停止宅基地安置方式。引導村民到統一規劃建設的安置小區居住。實行政府指導、鎮(處)主體、鎮(處)村(社區)分配落實和物業化管理新模式。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及監管由市房產局負責組織。安置房建設綜合成本價由物價、房產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備案。
3.結束語
綜上所述,城鄉規劃建設與土地資源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支撐各行各業。當今中國正處在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推進的重要歷史時期。在新的發展階段,我們必須牢固樹立大國土、大資源、大生態的理念,樹立國土資源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綜合管理的理念,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路徑,對進一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土地規劃與城鄉規劃范文4
【關鍵詞】土地管理;城鄉規劃;影響分析
國家經濟建設環境的穩定,其與內部城鄉空間規劃體系的健全密不可分,在這個過程中,城鄉規劃建設體系是一種重要的模式,為促進我國的現代化經濟建設的穩定有序發展,我們需要進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健全,從而實現與土地管理環節的有效協調,以此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的穩定推動,保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1、關于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環節的分析
隨著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也在迅速發展。我國在建設現代化鄉鎮、城市的過程中對土地管理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財產和生產資料,城鄉規劃建設過程中離不開土地管理。我們可以通過分析城鄉規劃建設過程中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影響,找出如何統籌推進土地管理和城鄉建設的方法,以此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是以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任務、促進土地科學使用為基礎、促進人居環境根本改善為目的,涵蓋城鄉居民點的空間布局規劃[1]。所以說,這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經濟等各個領域,是城鄉建設的基礎。土地資源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是經濟發展的保障,是和城鄉規劃建設密切相關的。
首先,在當代城鄉規劃建設過程中,由于相關內外因素的影響,不能確保該規劃系統環節的穩定運行,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不利于城鄉規劃系統的健全。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追求利益,甚至為求利益不折手段,而他們往往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比如對環境的污染、對土地的破壞等。對于土地這一無形資產來說,它的價值基礎是比較大的,往往開發商需要投入很大一筆資金,加上資金的周轉期比較長,就使得很多開發商不顧氣候和土質等問題,直接進行開荒,不予環境的適應性全面考慮。一邊退耕還林,另一邊卻毀林開墾,導致占補不平衡,從長遠來看會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破壞我們的生存要素。
其次,城市規劃建設過程的深化,離不開對其土地管理環節的優化,這是城鄉規劃建設系統得以穩定發展的需要,由于其土地管理環節的缺乏,就不能確保其城鄉規劃體系的健全,就容易導致一系列的難題的出現,目前來說,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的素質存在一定的問題。土地管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內容,當中使用到的技術也很多,這也就使的一些開發商為節約開發成本而偷工減料,使用不合理的技術,導致了土地管理質量的降低,影響了城鄉規劃建設的進程和質量。
第三,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影響土地管理環節的因素是比較多的,比如土地管理的投資主體過于單一。在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的投資主體是政府,其在我國土地開發的整理工作中發揮著向導和主渠道的作用。我國政府投資力度有限,難以包攬土地開發這筆龐大的資金,所以需要拓寬資金來源,多元化投資主體。
第四,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的規劃管理缺乏靈活性和穩定性。在不同的時期、 不同的環境,土地利用的側重點是不同的,這需要依據實際情況和對未來的科學預測進行適當地調整,但事實上很多只是在原來的基礎上做表面文章,實質上一成不變,與現實脫節[2]。但靈活性不代表可以隨意調整,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需要的是穩定,而這正也是現實中所缺乏的,規劃的不穩定既損害了規劃的權威性,同時也無法達到保護耕地及發展經濟的目的。
2、完善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的對策
首先,土地開發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需要較高的技術支持與人員的專業素質。而構建一支高素質的土地開發專業技術團隊是確保土地開發建設工作高效率、高水準完成的必要條件。針對于我國的這種現況,應該通過不斷地加強新技術應用培訓,來提高專業土地開發管理人員的專業性,以此保障土地開發的科學性與先進性。與此同時建立一套嚴格的、專業的考核與認證制度,定期地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與認證,從而使專業人員不斷充實提升自己的能力與水平。
其次,在進行城市規劃時,對于已有的土地規劃要綜合地、全面地考慮當地的實際環境情況,進行合理的規劃與開發,建立生態型的開發管理制度。深刻地分析土地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問題與矛盾,相應地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站在全局的高度上,充分地認識到土地與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積極做好相關的工作。結合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預測對城鄉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保持好城鄉建設土地規劃管理工作的靈活性與穩定性。
第三,構建多元化的投資主體,拓展資金的來源,以確保土地開發的前提條件。根據不同投資者的不同心態、目的,以土地為結合點有效地融合政府、企業、個人這三個投資主體。
第四,對于土地管理工作,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規劃,做好一切編制規劃的事前工作,編制規劃報告,使其有效地解決城市規劃與市場脫節問題,解決信息不對稱、更新不及時等問題,以保證土地的正常使用,保證國家相關政策的有效落實,實現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
第五,從系統的角度加強和完善土地規劃功能,使其與城市規劃建設的方向、速度相協調,以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利用,并尋求集約緊湊的布局模式,強調內涵發展,杜絕形象工程。從城市的科學合理布局、交通運輸功能之間的聯系出發合理確定城市化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規劃[3]。
3、結論
城鄉總體規劃是較長一段時期內城市、鄉鎮發展的總藍圖與總部署,其中包括規劃中所需要的土地數量、用途及位置分布。這需要土地規劃管理工作的全力配合,給予數量和結構上的保證,并且盡量使有限的土地發揮出其最大的效用,達到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從而避免指標的浪費。當然隨著目前城鄉規劃建設的飛速發展,我國的土地管理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都將直接影響到城鄉總體規劃的進程,影響到土地的使用效率,影響到空間資源的合理利用及其配置的優化。所以,我們還需要不斷地探索,不斷地改進,以使城鄉規劃建設與土地管理工作協調發展,促進社會的經濟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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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朱雪妍,女,遼東學院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本科生。
土地規劃與城鄉規劃范文5
關鍵詞:城市化;土地管理;創新
中圖分類號:F293.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7-00-01
一、城鎮土地資源的現狀分析
城鎮土地資源是城市建設的空間和載體,為城市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及生態環境建設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空間,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一種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資源。近幾年,隨著全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小城鎮建設異軍突起,城鎮土地用地規模不斷擴大。就我國土地資源總體情況來看,土地絕對數量大,人均占有量小,耕地資源緊張,特別是城鎮土地用地資源緊缺,而目前在城鎮土地的利用過程中s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和措施,做到建設和保護協調發展。城鎮土地資源管理中存在以下矛盾和問題:
(一)城鎮土地資源管理體系尚不完善。目前我國城市土地資源管理體系尚不完善,各級政府經常為短期經濟目標忽視長遠的角度來規劃和利用現有的城鎮土地資源,從而造成城鎮局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用地及不合理,造成城鎮土地資源有很大的浪費,不利于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城鎮土地缺乏科學長遠持續的發展規劃。就我國的土地總體工作情況來看,土地總量大、人均占有量少,且耕地緊張,隨著城鎮化建設的推進,建設用地需求量越來越大。從國家層面,有嚴格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原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上層層面,而具體到基層的縣、市缺少長期的城鎮用地規劃,多有近期或短期的城市建設用地計劃,而相關的配套性的規劃缺失,缺少城市建設用地控制性規劃和詳細化規劃,這種短期行為,制約和影響了城鎮建設用地和長遠發展。隨著城鎮建設的加快、鄉鎮一級的城鎮用地呈增長上升的趨勢,就基層鄉鎮來說,鄉鎮一級的規劃存在空白,鄉鎮既缺少規劃專業人員,有無力開展規劃設計工作,致使新農村建設和重點工程項目的引進等工作受到了規劃的限制,影響了效果。
(三)城鎮土地的有效監管存在薄弱環節。目前,我國的城鎮建設用地緊張,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鎮建設,由城區拆遷改造、棚戶區改造、引進促進地區發展的大型工業重點工程項目時,受征拆補償利益的驅動,在城鎮土地的規劃區,違法突擊和偷搶建行為嚴重,無規劃平手續,建設工程項目許可證,導致違法建設蔓延,而基礎土地規劃監察力量缺失,就全國而言,城管執法部門履行城鄉規劃監察職能職責,但在執法實踐中存在著錯位執法的現象,且土地、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職能交叉,互相推諉,影響了城鎮建設土地的有效管理。
(四)城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宣傳匱乏。對城鎮土地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缺少有效的社會宣傳,應大力加強對《土地法》《城鄉規劃法》的宣傳,號召社會各界遵規守紀,特別是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動員群眾自覺反對地址各類違法建設行為,形成全民共管理的有效社會合力,推動正常的城鎮建設土地秩序。
二、加強城鎮土地管理的思考
(一)加強城鎮土地規劃管理。城市管理規劃先行。這是外地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實踐也證明,城鎮土地的整體規劃,直接影響著城市的今后發展,如果沒有超前和一定水準的規劃,就會在城市建設中留下敗筆和遺憾。要圍繞市容環境、市政設施、綠化園林、城鄉規劃、交通管理、澡污管理、攤販管理等7個方面制定控制性發展規劃詳規,重點對各類建筑布局、層高、風格以及外裝,各類道路交通、路寬、停車場、通道,城區綠化帶、廣場、路燈,城區集貿市場、商業街、底店分布,各類廣告、公眾信息平臺,市內公交運輸,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學校、醫院的布局等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在農村牧區的城鄉規劃區,根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按照“抓緊規劃、嚴管土地、遏制違建、強化管理”的工作思路,重新啟動新一輪的鎮村建設規劃,重點對村集體土地利用整體規劃、鎮村區域發展控制性詳規、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規劃,以及新農村建設改造規劃,為農村牧區的健康協調發展提供保障。
(二)加強城鎮土地的執法管理。城市土地管理執法是保障。在城鎮土地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要懂得執法、會執法,以強有力的執法促進城鎮土地規劃、建設、管理的協調統一發展。、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土地行政執法機關必須解放思想,創新觀念,確立“和諧執法”和“人性化執法”理念,統籌兼顧各方關系,積極探索建立“科學、統一、和諧、長效”的管理模式,塑造良好的執法社會形象。要進一步加大城鎮土地執法的社會宣傳教育力度。城鎮土地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平衡的是社會各界和各階層的用地關系,與人民的生活緊密相連,要切實加大社會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積極創新城鎮土地執法工作機制。要建立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建立土地、規劃、城管與建設、公檢法、國土等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暢通信息渠道,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工作會議,互通情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城鎮土地管理執法的強大合力。要建立查處案件移交協調配合機制。土地、城管等執法部門加強與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的聯系和溝通,在查處土地違法建設案件中發現黨員領導干部和村干部的違法建設案件,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成果互用,形成辦案合力,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四)加強城鎮土地的科學化管理。土地管理工作的程度較為復雜,且信息量非常大,在管理的過程中僅僅依靠單純的人工操作及紙上操作,不僅會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管理成本,并且在管理的過程中也很容易出現信息失真的狀況。隨著信息化技術的普及和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土地管理管理部門在工作的過程中可以借助網絡以及數據庫等技術,建立辦公系統以及個性化的個人平臺。辦公系統中增加土地政務的多個方面,比如土地登記、公文管理以及人事管理,并對土地管理的相關內容進行事前預測、事中監督以及事后分析,為城鎮土地的科學發展提供優良的等平臺。
綜上,對城鎮土地管理進行改革創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適用性已經成為共識。以城鎮土地管理綜合執法為依托,從立法、執法兩個層面進行改革和創新,切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土地管理執法效率,從而促進城鎮土地的科學利用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海鴻,張斌.虛擬政府參與下的土地管理創新研究[J].安徽農業科學,2011,39(33).
[2]段朝立.城管執法視角下違法建筑治理問題及對策研究[J].山東大學,2010.
土地規劃與城鄉規劃范文6
【關鍵詞】鄉級土地利用規劃;村鎮規劃;協調
近年來我國在各個方面都獲得了較大的發展,成績斐然,同時很多問題也在發展的過程中顯現出來。土地資源匱乏是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社會諸多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土里的利用。因此怎樣解決社會發展中的土地資源匱乏問題,提高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利用效率成為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中的重要課題。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是促進經濟涉水統籌發展的重要內容,因此相關部門應當促進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協調,為土里使用提供科學依據具有重要意義。
一、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差異性分析
第一,具有不同的規劃時間尺度和空間范圍。局域性規劃是村鎮規劃的空間范圍,全面性規劃是鄉級規劃的范圍。二十年是村鎮規劃的實踐期限,而鄉級規劃的時間期限多為十年到十五年。第二,兩者具有不同的內容重點。建設用地的布局和分類的綜合統籌是村鎮規劃的重點,生產設施用地規劃、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居住用地規劃是其主要內容。用地布局的總體安排和控制以及土地利用結構的調整是鄉級土地規劃的重點,城鎮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基本農田的調整和布局等是其主要內容。第三,具有不同的規劃用地分類。規劃用途是鄉級土地的分類標準,而村級的分類標準是土地使用性質,各自的種類數也不同[1]。
二、鄉級土地規劃的村鎮土地規劃的矛盾因素分析
(一)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對村鎮規模的確定存在沖突
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土地利用規劃的村鎮規模確定矛盾包括:對建設用地的數量進行限制;對可占用更低的數量和位置進行限制。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在鎮總體規劃中對鎮的建設標準、發展規模等進行確定。但土地管理法卻規定逐級分解和用地指標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進而使得鄉級土地規劃和村鎮土地規劃對建設用地指標無法達成一致[2]。
(二)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編制結構協作力度不夠
目前,城鄉建設部門是村鎮規劃的責任主體,土地管理部門是鄉級土地規劃的責任主體。兩個編制主體級別相同,但卻具有不同的監督指導單位,并在各自的體系內完成規劃編制工作。雖然兩個規劃編制主體實行了規劃成果互檢和資料共享,但兩者的溝通仍然不夠,常常出現一個編制主體根據另一個編制主體的規劃成果進行套核的現象。
(三)鄉級土地規劃和村鎮規劃技術規程存在差異
由不同的規劃主體負責鄉級土地規劃和村鎮土地規劃,必然會導致制圖規范和編制規程上的不同。主要包括:第一,人口統計口徑不同?!舵傄巹潣藴省肥谴彐傄巹澣丝陬A測的依據,流動人口、通勤人口、常住人口是其人口組成的部分。而流動人口在鄉鎮規劃人口預測中被排除。鎮區用地面積應人口規模內涵不同而產生不同。同時控制性人均指標也因為人口統計基數不一致而難以銜接。第二,用地分類和范圍統計標準不一致。行政區劃為范圍是現行土地利用規劃統計用地數據的依據,規劃區是村鎮規劃各類用地的統計范圍。兩項規劃具備不同的統計范圍,使得同種地類具備不同的數量。另外,不同的分類體系也是鄉級土地規劃和村鎮土地規劃中的重要問題,使得各種地類的認定難以一致。第三,具有不同的規劃期限。由于村鎮規劃期限為二十年,而鄉級規劃為十五年,不一致的規劃期限必然導致規劃內容的不協調和不可比。
三、協調鄉級土地規劃和村鎮土地規劃的途徑
(一)對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土地利用規劃進行統籌
從整體利益出發、帶有控制性是鄉級土地規劃的特點,因規劃結果和規劃特征帶有指令性,使得規劃內容無法充分考慮局部利益,進而為規劃的實施設置了障礙。而深入的分析地區的實際情況是進行村鎮土規劃的基礎,相對于鄉級規劃更加貼切實際,有利于規劃的具體落實。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的矛盾也由此產生,具備發展和保護兩個不同目的使得兩者在實施中被對方牽制。因鄉級土地利用規劃是從土地可持續利用和區域糧食安全的角度進行的,因此村鎮規劃服從于鄉級土地規劃的控制和指導是毋庸置疑的,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范圍是村鎮規劃確定用地規劃的依據。
(二)加強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編制主體的協作
現階段兩個相對獨立的同級部門對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進行編制,兩項規劃無法協調的重要原因在于兩個編制主體缺乏有效溝通。對土地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合并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例如在我國深圳建立了規劃與土地資源管理局,對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進行統一編制,并獲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不同規劃編制主體合并較為困難,現階段較為可行的辦法是加強不同編制主體間的溝通,強化兩個的協作。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兩方編制主體在修訂或者編制規劃前,要對規劃成果和規劃現狀的資料進行溝通,資料應體現為圖件和文字兩種形式。第二,在編制規劃過程中,兩方編制主體應當安排人員參與對方的具體編制工作,并解釋規劃思想和提供的資料。第三,對草案的審查應由雙方的技術人員和領導共同進行,逐個核對控制性和原則性的內容,修正兩項規劃沖突的地方。
(三)對編制方法進行完善
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的不協調的根源在于具有不同的技術規范和編制規程,因此為降低兩項規劃的沖入必須尋找新方法。具體包括:第一,統一基礎數據。第二,選擇預測模型預測人口時,應當在充分考慮地區情況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多種預測模型,使預測的準確性得到有效提高。第三,協調兩項規劃的難點在于用地的分類,用地標準、分類標準、統計范圍不一致是其主要體現。應當以兩項規劃使用的標準為基礎,對兩者同時使用的新標準進行制定。而用地標準則應當依據村鎮發展的現實情況具體確定[3]。
四、對《武漢市江夏區鄭店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研究
鄭店位于江夏區西部,總面積為12093.7公頃,占武漢市總體面積的1.67%。鄭店現轄23各行政村,1個社區,230個村民小組。2005年常住問口為4.8萬人,城鎮人口有0.9萬。鄭店2005年規劃數據如圖1所示。
為了實現兩規的統一管理,鄭店采用了土地規劃用地分類作為鄭店總體規劃的原則,兩規對接情況如圖2所示。通過鄭店對兩規的協調,實現了對土地的 有效利用。
結語:
現實中,我們應當從保護和發展相互統一的原則出發,依據規劃要求,有效解決兩項規劃中的用地問題。使規劃目標、各類用地邊界、數據口徑等在兩項規劃中實現統一,進而實現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協調。
參考文獻:
[1]鄶艷麗,劉海燕. 我國村鎮規劃編制現狀、存在問題及完善措施探討[J]. 規劃師,2010,(09):6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