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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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1

2004年,原告關某以合法買賣方式取得一宗土地,該塊土地上原有一棟違法建設,建于1996年,該建筑物的建設人為該塊土地的出售人,至今未辦理規劃許可。土地轉讓時,該棟房屋連同土地一起轉讓并移交給買受人關某。2010年7月21日,陽江市城市綜合管理局下屬的陽江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在巡查時發現了該違法建筑物,并致函市住建局依法認定了其未經城鄉規劃部門許可,屬于擅自違法建設情形。

2010年10月18日,該市城市綜合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四十四條和第六十四條、六十六條規定,作出七日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設的處罰決定。

關某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認為該處罰決定適用《城鄉規劃法》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情形,同時認為處罰對象應為違法建設人而非自己。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做出如下判決:“該決定未對建筑物的建筑時間予以查明。被告應查明建筑物的建筑時間,并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撤銷后,被告可在查清事實基礎上重新作出處罰決定”。2011年8月3日,陽江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在查清該房屋建筑時間的基礎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四十條和《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及六十四條、六十六條規定,再次作出七日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設的處罰決定。關某接到處罰決定書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認為該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以下錯誤:1.兩年內違建行為未被發現就已經失去追責時效;2.以合法買賣等轉讓方式取得的違章建筑物的買受人即實際占有人不應作為處罰對象,應以實際建設人為處罰對象;3.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適用已經失效作廢的《城市規劃法》進行處罰,適用法律錯誤;4.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作出兩次限期拆除決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同時,因兩次處罰決定內容相同,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5.該違建行為并不屬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二、訴訟爭議焦點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訴訟雙方在法庭辯論階段就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其中諸多有關法律適用和執法疑惑問題,頗具爭議性和典型性,值得探討?,F就該案在法庭辯論過程中的有關主要爭議焦點問題總結如下:

(一)兩年內違建行為未被發現,是否失去追責時效?

訴方觀點認為:該案的違建行為發生在1996年,事后多年未被發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于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該違建行為已經失去追責時效。

辯方觀點認為:違章建筑是一種典型的繼續違法行為,對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處罰時效期限,行為終了之日即最后違法行為的發生之日。

(二)能否以合法買賣等轉讓方式取得的違章建筑的實際占有人為處罰對象?

訴方觀點認為:根據誰違法誰負責的原則,應將違法行為的實施者作為處罰對象,即本案中的違建行為是建房者在建房時實施的,當時的建房者理應成為行政處罰對象。

辯方觀點認為:以合法買賣等轉讓方式取得的違章建筑可以認定實際占有人即買受人為行政處罰對象,這樣有利于取得良好的執法社會效果。

(三)違建時未被發現,事后處罰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訴方觀點認為:查處時《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應適用現行的《城鄉規劃法》,適用舊的《城市規劃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情形。

辯方觀點認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后處理該法實施前發生的違法建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規劃法》,而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

(四)作出的兩次責令自行拆除決定,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訴方觀點認為: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作出的兩個相同結果的行政決定存在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情形,同時也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

辯方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顯然也未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五)是否屬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訴方觀點認為:該違法建設并不屬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應予以拆除的情形。尚可通過補交罰款、補辦相關證件予以改正的方式消除對城市規劃的影響。

辯方觀點認為:該違法建設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施工情形,且處于該市人民醫院的紅線規劃圖內,又在主干街道,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完全屬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應予以拆除的情形。

三、案件評析

(一)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違建行為仍在追責時效之內

違章建筑是一種典型的繼續違法行為。繼續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行為發生后,行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狀態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處罰時效期限,行為終了之日即最后違法行為的發生之日。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避免違法者鉆法律的空子實施違法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2

第一條為維護我縣城鄉建設秩序,有效遏制與懲處違法建設行為,推進“城建興縣”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違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三)違反有關公路建設控制區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四)違反河道,水庫管理保護范圍內土地和岸線管理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五)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建設的建(構)筑物;

(六)違反施工許可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七)超過批準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建設的建(構)筑物。

第三條縣直有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辦事處以及在本縣行政區域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剛性執法,形成合力,及時拆除”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拆違辦)組織協調全縣違法違章建筑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權其行使對全縣城鄉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的督查權;對涉及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拆違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問責建議權;具體承辦縣人民政府對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管轄權有爭議的事項;違法建設案件處理的監督規范權;對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違法建筑的預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檢查考評權;組織協調整合力量協助鄉鎮對難點違法建設進行拆除;組織協調對縣城規劃區違法違章建筑的拆除;執行縣委、縣政府的各項決定、決議并定期報告工作情況。

第六條拆違職能部門的職責。

(一)規劃部門負責在城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依法工作;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三)水利部門負責違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筑依法工作;

(五)風景名勝區管理處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的違法建筑依法工作;

(六)建設部門依據《建筑法》有關規定對違法建筑的安全質量、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業主單位依法實施查處;

(七)公安部門組織專門警力為依法拆除違法建筑專項行動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處置預案;對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嚴格查處;

(八)監察部門根據《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對在防止、制止和拆除違法建筑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九)職責及分工遵循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可指定牽頭執法部門。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成立制止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鄉鎮長任組長,由分管城鄉建設的領導任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從城建辦、國土所、規劃所、房管所以及鄉鎮的其他站所調劑,相對固定常設工作人員3-6名,鄉鎮人民政府是本鄉鎮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人,負責所轄區域內防范和制止違法建設以及違法建設的組織拆除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涉拆違職能部門派駐在本鄉鎮機構的工作人員擁有年度考核不稱職建議權和調出建議權。

第三章巡查與督查

第八條實行城鄉建設日常巡查與定期督查相分離,兩者相互監督,相互促進。

第九條各拆違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宣傳教育,開辟群眾聯防通道,將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作為日常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做到家喻戶曉。在轄區和辦公場所,上墻公示防止和控制違法建設的組織網絡、工作制度、責任人以及舉報電話,及時處理群眾投訴和舉報,鼓勵群眾參與防止違法建設工作。

第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鄉鎮轄區內的建設活動應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實行日常巡查分片包干,將區域劃分成片,每片明確若干名巡查責任人,對責任片區定期實施防違巡查。片區出現準備建材、拆除舊屋、開挖地基等建設苗頭時,巡查責任人正常情況下應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發現報告,鄉鎮和拆違職能部門必須派人當場調查情況,開展宣傳教育,進行勸阻,并制定工作預案,加強跟蹤監管,直至消除當事人違建行為,有效降低違法建設的發生率。

第十一條規劃、國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違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能特點,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確巡查責任人員,適時和鄉鎮組織的巡查進行聯動、互動,做到及時發現,就地制止,快速反應拆除。各鄉鎮和各部門巡查中發現或受理舉報的違法建設案件應登記建立臺賬。

第十二條城鄉建設督查實行由縣拆違辦、政務中心牽頭負責督查,相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工作隊,對全縣城鄉建設開展定期督查。聯合督查工作隊可分成若干督查組,每15天對城鄉建設進行一次督查,和鄉鎮或部門核對一次臺賬,督查人員不參與案件辦理,對發現的新增違法建筑及時報告縣拆違辦,縣拆違辦應予登記,并建好臺帳。對發現的情況及時向鄉鎮和部門提出限期處理建議,對巡查不力、處置不力的視情況通報。做好追蹤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內沒有處理到位的,書面報告有權機關按照程序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問責。

第四章執法管理

第十三條各拆違職能部門在接到舉報、上級批辦、日常巡查、定期稽查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違法建筑,按職責分工應予以受理,當日或次日派人調查取證、依法依規采取有關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對縣城規劃區以外的涉嫌違法建筑,法律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有執法主體資格的事項,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法履職;法律未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有執法主體資格的,鄉鎮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對違法建設先行制止,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和縣拆違辦,相關職能部門應迅速派人調查取證,制作法律文書,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措施。各職能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就擬處罰的內容通報給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各拆違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分工規定依法履職,積極主動查處違法建設。對管轄違法建設查處和制止有爭議的,由縣拆違辦報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單位管轄。

第十六條堅決執行剛性處罰,杜絕以罰代批,以罰代拆。各拆違職能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的拆違案件,報告縣拆違辦,需要縣拆違辦組織會審的,由縣拆違辦組織集中會審,形成處理意見,由相關部門按意見執行,需經濟處罰的,必須經縣拆違辦確認違法建筑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銀行罰款繳納單復印件報縣拆違辦,其他相關部門不得就同一事項再作出有罰款種類的處罰,但可責令當事人按決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縣城規劃區的案件并通報縣政務中心;所有罰沒所得統一繳納至縣財政,由縣財政局與縣拆違辦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對罰沒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年年底前本轄區內所有違法建筑進行詳細排查登記、建立臺帳、上報縣拆違辦??h鄉組織聯合會審,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不拆情形的,先處罰后再責令補辦手續;對整改后能達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不拆情形的,責令整改,驗收合格的依法處罰,然后責令補辦手續;驗收不合格的,。對嚴重妨礙公眾利益的,分批予以。

第十八條已經建造好的違法建筑由各職能部門依法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組織查處,作為制止和拆除違法建筑的實施主體,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違法建筑物內的物品,違法建筑當事人應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移挪他處。拒不履行的,在時,有關職能部門可將物品暫時移挪他處封存保留,并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違法建筑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一切損失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第二十條對接到舉報、交辦或巡查中發現,有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獲得信息,二小時內有關部門及鄉鎮必須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制止;

(二)經確認是違法建筑的,當天必須依法下發停工通知書,封存其現場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違法建筑,當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絕自行拆除的,由有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力量依法快速。

第二十一條加大拆違力度,提高拆違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違聯動機制。

(一)發現違法建設后,鄉鎮、管區、村(社區)及拆違部門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確實無效的情況下,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公安派出所等,并通報縣拆違辦;

(二)對情況特別復雜的重難點違法建設,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會商后,拿出方案,申請縣拆違辦組織力量拆除。正常情況下,每次拆違行動,拆違執法實施主體單位不少于50人,所在鄉鎮工作人員不得少于30-60人,縣公安局及轄區派出所干警不得少于30人,其它相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由縣拆違辦臨時調集所需人員參加;

(三)各拆違職能單位應明確拆違工作分管聯系領導、拆違行動執行人員,所有拆違工作人員在各單位內部應相對固定,人員名冊報縣拆違辦備案,確保能快速集結,迅速出動;

(四)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調整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數量,相關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確保該項工作正?;?、制度化。

第二十二條進行集中強制拆違行動時,不論涉及執行哪個部門的強拆決定,相關鄉鎮和部門都應聽從拆違指揮部的指揮和協調,從人、財、物、事上給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建立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制度,將拆違工作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加大拆違工作的考核權重,使防止違法建設、控制違法建設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真正成為各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辦事處和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

第二十四條縣拆違辦要結合工作實際,加大調研力度,從領導重視、機構運轉、案件處理、依法行政、違法建筑拆除量、違建防控水平、人民群眾滿意度等方面進行量化,科學的評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職能部門的執政能力和水平,具體的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對鄉鎮人民政府實施防控違法建設工作專項考核獎懲。如轄區內存在新發生的違法建設當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責任后,有部分責任的,按一處4000元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并承擔強拆該處違法建設時2/3的費用;負全部責任的,按一處6000元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并承擔強拆該處違法建設時全部的費用;轄區內當年違法建設超過10起且未拆除,需申請縣級規模強拆的,除應承擔經濟責任和強拆費用外,視具體情況,給予主要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停職待崗、職務調整、降職使用、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

第二十六條作為違法建筑執法主體的相關職能部門,每新增一起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未拆除違法建設,分清責任后,有部分責任的每處追究責任金2000元,并應承擔該起違法建筑強拆時1/3的費用;負全部責任的,每處追究6000元的責任金,并承擔強拆該處違法建設時全部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應承擔的責任金和強拆費用由縣拆違辦提供依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縣財政局從各單位的賬戶直接劃轉。

第二十八條所劃轉的責任金歸入拆違獎勵與補助基金,由財政設立專戶,專項獎勵和補助拆違工作開展得好的鄉鎮;所劃轉的強拆費用專項用于強拆違法建筑。

第二十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單位及其派出機構的責任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實施行政問責,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所在單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舉報或批辦快速反應機制,未明確相應的巡查或處置責任人員;巡查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巡查職責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發現或未及時發現違法違章建筑;巡查人員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建筑故意瞞報、謊報;接巡查處指令后,不及時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縱容、庇護、放任單位和個人實施違法建筑的;

(二)不執行縣人民政府關于對違法違章建筑作出罰款決定施行會審規定的;不經會審而單獨執行處罰或會審執行處罰后又擅自執行處罰的;對違法建筑應作出拆除決定而未作出或以罰代拆的;

(三)各單位不履行查處、支持、配合職責;屬于本單位的職責而推諉或因其他履行職責不力,致使違法建筑未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第三十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定,直接組織實施或者參與違法建筑的;參與非法出租、出讓或者轉讓土地,支持違法建筑的或不主動按規定拆除個人違法建筑的;

(二)縱容、庇護親友及他人實施違法建筑的;煽動親友及他人干擾、妨礙、抗拒或者直接干擾、妨礙、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相關公務活動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供水和供電部門憑規劃部門的《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部門的《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申請人辦理供電、供水業務。對私自搭水、搭電的,堅決拆除水電設施,對正在施工的違法違章建筑,依據縣政府或相關部門的通知,采取措施對違法建筑停電、停水。房產部門不得為違法違章建筑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堵和疏應當有機結合,各職能部門在加大控制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設的同時,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自覺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陽光收費。涉及道路沿線建房的,按《縣道路沿線建房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縣城規劃區的建設報建審批按相關法律和縣人民政府出臺的相關規定執行,為申請人依法及時快捷的辦結審批手續,杜絕被動違法建設的產生。

第三十三條縣城規劃區域內的拆違工作由縣拆違辦督查,規劃部門牽頭負責,國土部門協助,上梅鎮和上渡辦事處配合;其余區域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牽頭負責,縣涉拆違職能部門配合。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3

一、工作原則和目標

圍繞“發展省會經濟,維護省會穩定,建設美麗泉城”的中心任務,以“迎和諧全運、創文明城市”為契機,以《規劃法》、《土地法》、《建筑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既堅決查處違法違章建設,也要實事求是,依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結合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全力開展依法整治違法違章建設工作(以下簡稱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方式實施,對新發生的違法違章建設,發現一處,查處一處;對已發生的違法違章建設,力爭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在十一屆全運會召開前,分階段完成依法查處工作,基本解決違法違章建設遺留問題。同時,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進一步規范舊村居改造行為,完善居民小區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加大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力度,從根本上改善城市環境面貌,全面提高我區城市建設管理水平。

二、整治內容和實施步驟

整治內容主要包括:拒不停工和新開工的違法建筑;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舊村(居)改造工程;侵占公共道路、廣場、綠地等城市建設控制線的違法建筑;占壓各種管線,占壓或棚蓋河道,擠占消防通道,影響公共安全,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違法建筑;區內主次干道、居民小區出入口道路兩側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建筑;沿街擅自改建、加建、擴建的違法建筑;其他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及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違法建筑。

工作步驟分為三個階段,自今年7月5日至年底,為第一階段,按照宣傳動員、調查摸底、實施整治、完善鞏固四個步驟,分期分批、壓茬跟進、有序實施。確保年底完成主次干道、重點部位、居民小區內嚴重影響交通、市容和居民生活的違法違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2011年為整治工作第二階段,在總結第一階段工作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市依法整治違法違章建設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詳細制定第二階段整治方案,進一步明確工作重點,部署任務。

2012年年初至十一屆全運會召開以前為第三階段,工作重點為鞏固提升整治成果,進一步深化長效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有效遏制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三、職責分工和相關要求

(一)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整治工作負總責。

(二)區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履行職責,協助各街道辦事處做好有關工作。

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整治工作的具體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下達相關執法文書,協助、督促各街道辦事處制止違法違章建設,拆除違法違章建筑。

區國土資源分局要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用地行為,對違法用地及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做出處理決定,及時將違法違紀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區建委要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對建筑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對參與違法違章建設的房地產企業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對未依法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未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設計、施工的違法建筑,及時進行質量安全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區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要充分發揮監督員、巡查員作用,加大巡查力度,隨時掌握管理區內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制止和處理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區環衛局要做好渣土運輸管理工作,依法加強對清運渣土的運輸隊伍、運輸車輛的管理,督促、協助各街道辦事處及責任單位做好違法違章建筑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運工作。

區園林局要協助、督促各街道辦事處及責任單位做好違法違章建筑拆除后的園林綠化工作。

區市政局要協助、督促各街道辦事處及責任單位做好違法違章建筑拆除后的道路建設和市政設施建設工作。

區房管局要加強房屋確權、租賃和交易市場管理,嚴格審查各類房屋的確權登記條件,不得為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辦理權屬登記申請。

文化、衛生、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利用違法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放有關證照;工商、稅務部門還應加強對違法違章建設中非法經營、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并加大懲處力度。

區審計局要加強對重大或典型違法違章建設單位的違法違章建設資金和收益進行審計監督,及時發現各類違規操作行為,依法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政府法制、司法、機構負責做好整治工作中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司法保障和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房管等部門負責做好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工作困群眾的就業、生活、住房等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要制定工作預案,依法有效維護整治工作的現場秩序,妥善處置整治工作中各類。

(三)國土資源、城管執法、工商、稅務、審計、監察部門以及司法機關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對重大違法違章建設案件,特別是涉及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重點查處領導干部、公職人員和部門單位參與違法違章建設的案件。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及時通報信息,主動移送屬于其它主管部門處理的案件。

(四)對需要的違法違章建筑,城管執法部門下達決定的,由各街道辦事處協助區執法局;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區法院組織,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門應提前介入,全程參與,及時掌握違法當事人的活動情況,確保違法違章建筑工作的順利進行。對阻礙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要堅持邊整治、邊鞏固、邊總結的方法,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對整治中發現的共性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有效對策及辦法,進一步建章立制,嚴格規范今后的各類建設行為,從源頭上防止違法違章建設的發生。

要充分發揮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作用,健全網絡化管理體系,強化長效管理機制。優化數字化信息系統的快速受理、反饋功能,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廣大市民積極舉報違法違章建設,形成強有力的監管網絡。城管監督員、巡查員要加大監督、巡查力度,對管理區內的違法違章建設嚴密監控,及時上報具有傾向性、苗頭性的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嚴禁新的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發生。

五、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區政府成立依法整治違法違章建設領導小組(具體名單附后),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區整治違法違章建設工作,并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分組分工負責和集中辦公等制度,處理整治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各街道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建立統一指揮、運轉高效、責任明確、落實有力的工作體系,負責本轄區整治工作的具體實施。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責與管轄

第三章  立案、調查與處理

第四章  強制措施與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規劃、土地和房產的監察工作,保障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規劃土地監察,是指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遵守規劃、土地和房產(以下統稱規劃土地)的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對違反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的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特區規劃土地監察工作。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的規劃土地監察工作。

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是主管部門設置的專門負責規劃土地監察工作的職能機構,配備專職的監察人員。

第四條  主管部門依照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獨立行使規劃土地監察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規劃土地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查處規劃土地違法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罰準確,符合程序。

第二章  職責與管轄

第五條  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規劃土地監察業務和規劃土地法律、法規;

(二)密切聯系群眾,樹立為人民服務、為企業服務的思想;

(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

(四)秉公執法、清正廉明,模范執行法律、法規;

(五)經過培訓并且考核合格。

第六條  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監督檢查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的情況;

(二)受理對規劃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調查處理規劃土地違法案件;

(四)對下級管理部門履行規劃土地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對規劃土地管理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案件。

第七條  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行使下列監察權:

(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遵守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向被監察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或調取與被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違反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責令被監察部門和人員停止正在損害規劃土地法律關系的行為,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三)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向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四)對規劃土地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理;必要時,可以對兩層以下(含兩層)的磚混結構或簡易結構的違法違章臨時建筑物、附著物、在建物(以下統稱臨時建筑)實施強制拆除。

第八條  主管部門管轄特區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派出機構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一般案件。

前款所稱重大、復雜案件是指違法占地、非法買賣轉讓土地,其土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或改變功能、增加容積率,其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案件。

第九條  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派出機構查處。

第十條  派出機構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派出機構或直接移送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派出機構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根據誰先立案誰查處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報請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章  立案、調查與處理

第十二條  監察人員在行使監察職權時,應佩戴統一的監察標志,出示監察證件。

不按前款規定行使職權的,被監察人有權拒絕接受監察。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定期檢查制度??梢詫ΡO察對象執行和遵守規劃土地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也可以對監察對象活動的全過程進行事前檢查、事中檢查和事后檢查。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對具備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行為人的違反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二)依照規劃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三)屬于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監察范圍。

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對群眾舉報的案件,應予受理。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受理口頭舉報案件,必須詳細紀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十日內立案,并填寫立案登記表,指派承辦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并將原因告知交辦案件的上級單位、案件移送人或舉報人。

第十六條  監察人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監察人員的回避,由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決定。

第十七條  立案后,監察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調取的證據范圍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視聽資料、勘驗筆錄。

第十八條  監察人員可以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可以復制,但復制件應與原件核對后注明“經確認與原件無誤”字樣,并由出具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  監察人員可以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詢問應當由兩名以上監察人員進行。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監察人員和被詢問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  監察人員有權進入現場并使用勘驗儀器進行勘驗??彬灛F場應當制作勘驗筆錄。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仍在繼續的,應當發出《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違法行為人事停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案件調查結束后,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無違法事實或主要證據不足的,撤銷案件;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依法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的,按人事管理權限向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提出追究行政責任建議書;

(四)當事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性質;

(三)違法事實;

(四)處罰依據;

(五)處罰內容;

(六)申請復議的機關、期限或起訴期限與受理的人民法院;

(七)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經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向當事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人或收發部門簽收;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簽收。

受送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住所,即視為送達。

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經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登報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天,即視為送達。

第四章  強制措施與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對與法律行為有直接關系的財物,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提前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向當事人發出經負責人簽發的《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并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執行查封、扣押時,應制作查封、扣押清單一式兩份,由監察人員和當事人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后,交當事人一份,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留存一份。

第二十九條  被查封的財物,由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加封封條,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被扣押的財物,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  被查封的財物,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保管,保管費由被查封人支付。但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查封錯誤的,保管費由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支付,造成被查封人經濟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賠償。

第三十一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三十二條  對違法違章臨時建筑物、附著物及在建物,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作出限期自行拆除決定后,當事人拒絕執行的,可以實施強制拆除。

對違法違章臨時建筑物,經調查和公告通知后仍不能確定業主或使用者的,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可以組織拆除。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決定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在執行強制拆除前十天發出強制拆除通告,并張貼在被拆除的建筑物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在實施強制拆除前,對被強制拆除的建筑物、附著物、在建物,應當制作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應當包括被拆除建筑物、附著物和在建物的名稱、結構、建筑面積、裝修標準等項內容。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除的執行。

強制拆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根據被拆除物的規模和需要,通知公安、工商、稅務、水電、運輸、通訊、消防等部門和單位派員到場協助實施強制拆除。有關部門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當按時派員到場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三十七條  違法違章建筑物被拆除時,敷設于違章建筑的建筑物設備,應當一并拆除。室內存放的物品,應以書面通知違法違章建筑物所有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由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代執行。所搬出的財物無法交予當事人的,由主管部門妥善保管,并公告當事人認領。

三個月后仍無法交予當事人或無合法所有人認領的,按確認無主財產的法律程序處理。無主財產按《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扣除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仍有剩余的,繳交市財政。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應當中止強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裁定或復議機關決定停止執行強制拆除的;

(二)第三人對強制拆除提出異議,經審查認為確有理由的;

(三)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認為應當中止強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中止強制拆除的情形消失后,應即恢復實施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應當終止強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判決或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拆除決定的;

(二)被強制拆除物的當事人已自行將違法違章建筑物、附著物拆除的;

(三)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認為應當終止強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強制拆除執行完畢,執行人員應當制作執行筆錄。執行筆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職業、住所或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

(二)被執行強制拆除物的名稱、地點;

(三)強制拆除的時間、過程;

(四)執行強制拆除人員、見證人員簽名或蓋章;

(五)制作執行筆錄時間。

第四十一條  對依法受到限期拆除的違法違章三層以上(含三層)的磚混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建筑物,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限期拆除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人民法院接到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申請強制拆除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文書后,應當即時指派執行員了解案情,并通知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到《申請強制拆除執行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強制執行或不予執行決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拒不執行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的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法人代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提請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抗拒強制拆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采取強制措施,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在履行規劃土地管理職責中,有違法活動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應對舉報有功人員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六條  規劃土地監察人員在監察活動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以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因越權審批、無審批權而擅自審批等違法行為造成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違法違章建筑物,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批準,未領取建筑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而擅自新建、增建、改建、擴建或臨時用地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

(二)違法違章在建物,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批準,未領取建筑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而正在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附著物。

第四十九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5

按照今天會議安排,我主要是總結回顧20*年全區城市管理工作,并結合全市“四城同創”有關會議要求,對今年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工作進行部署,動員全區上下、轄區單位和廣大干部群眾,圍繞“四城同創”的整體目標,深入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爭創徐州市首善之區和保持江蘇省城市管理先進區,努力為全區“三個文明”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下面,根據區委、區政府研究的意見,我講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肯定成績,找準問題,進一步增強做好今年城市管理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去年以來,全區上下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緊緊圍繞爭創徐州首善之區和富民強區的奮斗目標,堅持一手抓經濟發展,一手抓城市管理,開拓進取,奮勇爭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工作始終保持市區領先地位,并作為市區唯一一家連續兩年獲得江蘇省城市管理優秀區榮譽稱號,區城管執法局獲得了20*年江蘇省建設系統法制工作先進集體稱號,城市管理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進展。

㈠城管體制進一步完善。按照“以塊為主,屬地管理,統一執法,責任明確”的原則,進一步實施了城管體制和職能權限調整,成立了14個街道執法中隊,2個園林、規劃專業執法中隊和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所,形成了覆蓋全區的城市管理執法網絡。完善崗位責任制和檢查評比機制,落實了定人、定崗、定職責、定報酬的“四定”作業方式,積極開展環衛保潔市場化運作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城管執法一系列制度,城市管理和環衛保潔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

㈡城市管理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在城市維護正常投入基礎上,又相繼投入2000余萬元直接用于城管、環衛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城管環衛投入。投入近400萬元,購進了21臺環衛機械;給予16個執法中隊財政補貼,全部配備了數碼像機和攝像機,實行行政執法、行政處罰全程留證制度;區、街兩級投入60余萬元,開通了城市管理網頁,建立了無線尋呼系統和投訴熱線,每個執法中隊配備了1臺執法面包車;將垃圾壓縮機、灑水車、垃圾轉運所需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對8臺掃地車由區財政每車補助街道1萬元;改革垃圾轉運方式,試行了垃圾壓縮車直接進社區收集垃圾的辦法,減少二次污染。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投入。投資1200余萬元,整治維修了破損嚴重的區街道路,在居民區建成了一批綠化小景點、小雕塑、體育休閑設施。加大對市郊地區配套設施的投入。在涉農社區中,配套建設垃圾中轉站4個,實施廁所旱改水工程11項,建設居民活動室21個,添置體育健身器材和休閑娛樂設施23套,硬化、修建了道路、街巷和排水管網,解決了城郊市政設施不配套和環境臟、亂、差的問題,提高了城郊居民生活質量和全區整體環境水平。

㈢城市環境面貌明顯改善。重點開展居民小區、城市道路的集中整治。對38個較差的居民小區從市容環境衛生、配套設施、園林綠化、規劃管理及攤點、噪聲油煙擾民等各個方面進行了重點治理,全部達到了市政府驗收標準,極大地改善了居住環境。將全區41條主干道列入標準化管理,粉刷沿街建筑物20萬平方米,投資31萬元,將全區主次干道路牙石維修、粉刷一新,對市容環衛、市政設施、戶外廣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定期集中整治,落實長效管理措施,提高了道路的景觀效果。積極開展專項整治。突出抓好違章建筑整治,在相對集中處罰權下放到區級以后,制定區街兩級制止、管理、拆除違章建筑的職責、分工和獎懲辦法,建立與市規劃局定期聯合會商、辦案制度,立案查處違法建設案件50起,依法違章建筑物18處、1430平方米,亭棚124處、500平方米。加大廣告治理力度,對違章設置或經批準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廣告進行了全面拆除,查處無證設置廣告1700余處,拆除非法廣告牌452處、8000平方米,規范審批各類廣告650處。積極開展油煙噪聲專項整治,環保、工商、執法等部門充分發揮管理職能,實行綜合治理,排查油煙噪聲違章160戶,全部整改到位。全力做好犬類管理,強化宣傳教育,規范養犬行為,捕殺無證家犬5700余只、辦理犬證613個,有效遏止了犬類擾民的現象。

㈣社會參與的城管體系初步形成。注重發動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城市管理工作。與沿街6300余家商店、單位全部簽訂市容與環境管理責任狀;在14個街道中成立由243名低保人員、小區樓長、老黨員、城市管理志愿者組成的城市管理協管隊伍和15支野廣告清理小分隊,發揮他們熟悉社區與聯系群眾的特長,開展城管法律法規宣傳,清除野廣告、雜草、無主垃圾,舉報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注重疏導工作。規范建設蘇堤北路等農貿市場及泰山南路、湖北路等5個燒烤城,引導占道攤點、夜市燒烤退路進場,還路于民,解決群眾生活、就業與城市管理的矛盾,減小城管執法阻力。

㈤城管隊伍建設得到加強。抓住教育管理這一關鍵,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監督考核機制,強化干部職工責任心,城管執法隊伍文明執法、嚴格執法意識不斷增強。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公開辦事程序,全體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形成公開、透明、高效的工作作風。全面推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妥善處理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做到了“件件有落實、事事有答復”。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強隊伍廉政建設,牢固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樹立了城管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要看到,當前城市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個別問題還十分突出。一是市容秩序混亂現象依然存在,亂涂亂畫、亂搭亂建、亂設攤點、店外經營回潮現象嚴重。二是戶外廣告設置多而無序,不符合建設現代化城市的要求。三是部分沿街建筑物外觀陳舊、破爛不堪,影響了城市整體形象。四是環境衛生質量還存在一定差距,個別地方還存在衛生死角,影響了廣大群眾的生活環境。這些問題,必須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加以解決。

今年,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尤為迫切。當前,“四城同創”工作已經進入檢查、調研、考核的實質性階段,城市環境和容貌管理作為一項最基礎性的工作,是四個方面創建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能否順利通過驗收密切相關,必須盡快有一個較大的改觀。同時,今年下半年,我市還要承辦第六屆“新亞歐大陸橋國際城市經濟研討會”,全國十運會部分賽事等重大活動,也必須要有一個良好的城市環境。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務必把城市管理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扎實推進城市管理各項工作

2005年城市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四城同創”和保持省級城市管理先進區的整體目標,開展四項整治,推進改革創新,建立市場機制,推進長效管理,完善基礎設施,努力把我區建成山更青、水更綠、景更美、環境更整治、秩序更優良、公民更文明的現代化新城區。

2005年,重點抓好四項綜合整治,以此來推動城市日常管理,保障“四城同創”目標的順利實現。

㈠突出抓好道路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對全區范圍內主次干道從戶外廣告、違章建筑、美化亮化、違章攤點等幾個方面進行全面整治,重點整治建國西路、富國街、解放南路等10條道路,同時,每個辦事處選擇一條最差道路進行突破,全面改善道路景觀。一是精心做好道路整治方案的規劃設計。按照全市對整治道路的整體規劃和要求,對第一批列入整治計劃的10條主次干道,請專業單位逐條道路、逐個建筑從廣告、門頭字號設置,建筑立面色彩、風格,沿路休閑、綠化等公共設施,到建筑物夜景燈飾等各個方面進行高標準設計,4月初全面完成方案,為高質量完成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礎。二是集中抓好各種違章行為的清理。全面清理不合規范的廣告、門頭字號。迅速拆除未經規劃批準的建筑物上廣告和路燈桿、電線桿及交通設施上的各類廣告,集中清理落地廣告、野廣告,大力整治櫥窗、墻壁、門面招貼廣告,嚴禁各類布幔廣告。加大違章建筑拆除力度。全面排查道路兩側各種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及沿街樓體上的影響城市容貌的搭建物,逐個落實拆除方案,依法拆除到位。強力整治各種違章攤點。全面取締整治范圍內亂設攤點、亂擺亂放,嚴格管理沿街店鋪,杜絕店外經營,徹底取締占道夜市燒烤攤點。三是加快道路兩側美化、亮化進度。采取邊清理違章行為,邊施工建設的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制定施工計劃,嚴把質量關,全面動員沿街單位按照設計方案和序時進度要求,對建筑物立面進行清洗、粉刷、裝飾,設置夜景燈飾;加大道路范圍內各項市政設施的完善、改造,提高城市服務功能和休閑娛樂功能;嚴格各類廣告設置的審批,對道路范圍內的廣告設置實行統一規劃、掛圖實施、公開公示;加強廣告設置后的管理,因地制宜設置一批高檔次的公益性宣傳牌,確保高質量、高標準全面完成10條主次干道整治任務,迎接市政府驗收。

㈡全面抓好居民小區綜合整治。對二環路以內的142個居民小區分類整治,鞏固42個較好的居民小區、完善34個一般的、全面整治66個較差的,使居民的生活居住環境有明顯改善,一是迅速完成居民小區環境整治。進一步清理衛生死角、違章攤點和各類堆積物,清除積存垃圾;全面拆除未經批準、過期和影響小區容貌的廣告設施,全面清理亂涂亂畫“野廣告”,積極協調有關單位,對電線、電話、有線電視、郵政設施進行整修和完善。二是加快新建和修復各種配套設施。粉飾沿街建筑物樓體,硬化小區內嚴重破損的道路;維修、新設小區路燈,有條件的安裝樓道燈;修整疏通年久失修的公共下水道;改建和疏通失修的化糞池;增設和維修垃圾桶、垃圾房、果皮箱、水沖公廁;增設改造廣告招貼設施,引導各類廣告有序。三是進一步提高小區綜合功能。維修和新增綠化設施、補植花草樹木,推行立體綠化;體現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增設小游園、體育健身和休閑娛樂等公共設施;根據規劃條件,建設一批非機動車停車場點,全面推進小區封閉式管理,努力為治安管理和物業管理創造條件。

㈢強力拆除各類違章建筑。全面拆除轄區各類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嚴格管理違法、違章搭建行為。一要精心做好拆違前期準備工作。要盡快完成違章搭建的調查認定,按照因地制宜、一案一策的辦法,制定周密的拆違計劃、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組建由城管執法、規劃、公安、建設等部門組成的拆違綜合執法隊伍,充分做好拆違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二要積極穩妥地實施好違章搭建拆除工作。在拆違過程中,各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做好認真細致的說服教育工作,切實加強輿論宣傳,形成有利于拆違的社會氛圍,保證拆違工作的順利進行。要采取先機關、團體,后企業、個人;先經營性,后生活性;先黨員干部,后居民群眾;先鼓勵自拆,后的方式,積極穩妥地推進拆違工作。要引導各大單位率先垂范、帶頭拆除所屬的違法搭建,其他單位和個人也要按“四城同創”的要求,主動拆除違法搭建;拒不拆除的,要予以。三要落實長效管理措施。違章搭建拆除后,要及時清理現場,盡快鋪裝人行道板或實施綠化。要加大對市區有關制止違法搭建通告的宣傳力度,加強巡查、督查力度,嚴防違章搭建“回潮”,切實鞏固拆違成果。特別要重點加強對城郊范圍內違章搭建的監控,為老城區改造工作創造條件。

㈣努力創建無違章夜市燒烤區。全面取締占道夜市燒烤攤點,解決影響城市環境的問題。采取堵疏結合,以疏為主的原則,精心做好燒烤經營場點的選址工作,建成湖北路等一批規范經營場所,將飲食燒烤攤點全部疏導進場入室經營,使用清潔燃料;辦事處、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要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執法隊伍,開展集中整治,達到全區范圍內無違章夜市燒烤攤點的目標。要加強宣傳,引導市民養成良好的飲食衛生習慣,抵制露天燒烤攤點不衛生飲食。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實施全面監控和防回潮整治,確保整治成果。

三、明確責任,強化措施,全面完成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任務

今年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時間緊、任務重,標準高、難度大,事關“四城同創”目標的能否實現,必須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強化各項措施落實,確保各項整治任務真正落到實處。

一要強化工作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動員和組織城管、執法、環衛隊伍及轄區單位、居民群眾,全面組織本轄區的綜合整治工作。區市容與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全區整治工作進行綜合組織、協調、指導,制定總體整治方案和戶外廣告整治及沿街建筑物美化的規劃方案,做好拆除違章搭建的組織協調工作。區建設部門要協助城管部門做好轄區建筑工地、拆遷工地的綜合整治和規范管理,對區屬的整治道路路面和排水管網進行維護、整修;區綠化部門要按照居民小區、道路綜合整治工作的安排,做好綠化完善工作的指導、協調,完成職責范圍內的綠化養護、建設工作。工商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沿街市場的美化、亮化,配合做好各類市場、占道經營、馬路市場的相關整治工作;要協調、督促沿街產權單位、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自范圍內拆違和建筑物的美化、亮化等具體任務,確保各項整治工作全面推進。

二要加強監督考核。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作為整治活動的牽頭單位,要抽調精干人員,根據各項工作的要求,分別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實行集中辦公,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區“四城同創”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進展不快的部門和單位要公開曝光,嚴厲追究責任。市容與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列入城市管理目標考核,按照市、區關于城管工作綜合考核意見精神,研究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加強對各辦事處的考核,年終依據考核結果兌現獎懲。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6

**市水務局

(2003年11月28日)

各位領導:

今年來,我們認真貫徹執行《水法》等一系列水利法規,通過學習宣傳,健全組織,完善制度,依法行政工作進一步加強,保障了全市水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力推動全市水務建設和水利管理工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日程安排,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學習和宣傳

每年的3月22日至3月28日為“世界水日”和“中國水周”,我們利用“世界水日”和“中國水周”及新水法頒布實施第一年的契機,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發動,營造濃烈的學習新法規的氛圍。年初,召開局黨委會,研究學習貫徹新水法,切實依法行政具體措施。“中國水周”期間,在《**日報》上發了兩個宣傳專版,電視臺播放了4個專題節目,印制發放了1萬余張彩色膠印宣傳單,統一書寫墻頭標語40條,張貼標語5000余張,整個活動做到廣播有聲音,電視有報道,報紙有專欄,街道有橫幅,墻頭有標語,使全社會的水法規和水憂患意識明顯增強,為依法治水、管水、用水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二、健全組織網絡

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的具體實際,我們在水行政執法網絡上堅持“專職執行、兼職配合、社會參與、健全體系”的思路。首先抓好專職執法隊伍建設。今年組建了馬集水政監察中隊。目前,全市成立了一個水政監察大隊和大儀、馬集、長江三個水政監察中隊,有專職水政監察員20名,同時配備了一批兼職水政監察員,每個水利站明確2名水政監察員,一名由站長兼任,另一名直接從事水政監察和水資源管理,每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至少配備一名水政監察員,全市共配備兼職水政監察員51人。其次,建立了嚴格的學習考核制度,走出去請進來相結合,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在工作任務重的情況下,分期安排人員外出培訓,年底對機關人員的學習情況和業務能力進行考核。

三、完善工作制度

根據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部署和要求,今年來我們進一步加強了水政監察隊伍的規范化建設,認真研究制定了《**市水利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等一系列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并經市政府正式批復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執法職責,強化了執法責任,完善了執法制度,把執法人員的權力轉化為責任和義務,保障了水政執法工作沿著依法行政的軌道正常運行。同時,根據水事活動和水事案件發生的特點,致力于管,立足于防,堅持實行水利工程巡查和水事案件有獎舉報等工作制度。繼續實行水政監察員行風監督,向社會推出“依法行政,辦事及時,熱情服務,樂于奉獻,廉潔自律,群眾滿意”的服務承諾。在水務局大樓設立舉報信箱,在**日報和**日報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加大了社會舉報力度。

對江堤、骨干河道和重點工程設施實行定期巡查,做到有問題能夠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使一些可能發生的重大水事案件處理在萌芽階段。我們還公開向社會承諾,歡迎群眾舉報水事案件,并保證在全市范圍內接到舉報后24小時內趕到現場,著手調查取證工作,并及時處理,城區范圍內保證在2小時內趕到現場處理。由于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執法嚴明、服務熱情,我們水政監察大隊連續三年被省水利廳命名為“全省文明服務示范單位”。

四、堅持依法行政

近幾年,我們在水行政執法過程中力求做到“四化”,即:執法過程程序化,執法手段強制化,執法隊伍專業化,執法管理目標化。從2000年至現在,全市查處的各類水行政違法案件41起中,沒有一起引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沒有一起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被要求重要做出決定,尤其在打擊長江非法采砂活動中,我們嚴格規范水行政執法,對水政監察員的著裝、用語進行了規范。執法時做到著裝、言語、標志佩帶齊全,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多次拒收采砂船主的禮品禮金,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的肯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上,我們依據水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審批手續,嚴格把關,特別是在沿江經濟開發中,我們堅持服從服務于地方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特事特辦,既保證招商引資項目落戶**,又保證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如**水泥廠棧橋項目,我們堅持規劃、報批同步進行。在對沿江造船業發展上,我們堅持深水深用,使有限的長江岸線資源發揮更大的效益,對這些企業進行了全面登記調查,在不影響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簽訂了臨時占用協議,并依法收取河道工程占用補償費,保證長江黃金岸線資源不被長期占用,以保證大項目落戶**。在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上,我們實施了“四個一”管理,全市282口地下水井全部實行了“一牌、一證、一卡、一表”,從源頭上控制地下水的開采。在沿江堤防管理上,我們建立了專職養護隊伍,有效地保證工程安全管理。同時,我們每年還開展了河道清障工作,為汛期河道安全行洪起到一定作用。

今年,根據市創衛指揮部要求,限期拆除沿山河北岸、石橋河東岸違章建筑4000平方米,這批建筑少則5年,多則10多年,為完成這項工作,我們始終做到有理有據,在充分宣傳教育的基礎上,在開始得不到群眾理解,被群眾推桑、辱罵的情況下耐心說服,在城管、建設、公安部門及真州、新城等鎮的支持下,經過數十次登門做工作,宣傳、發通告、直至下達水行政處罰決定書,最終得到群眾理解,拆除了違章建筑。

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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