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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經營處罰條例范文1
一、《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規定》
1.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不經申報而擅自調整價格、差率、利潤率、加工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將違法所得退還,不能退還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按每一項未申報品種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但累計不超過10000元?!?/p>
2.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不經備案而擅自調整價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將違法所得退還,不能退還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每一項未備案品種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但累計不超過10000元?!?/p>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不按規定執行當地政府批準的臨時限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將違法所得退還,不能退還的,沒收其超出限價的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4.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不按規定執行申報、備案制度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分別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p>
5.刪除第二十六條。
6.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并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物價部門”以及第十五條中的“當地物價局”、第十八條中的“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第二十七條中的“物價檢查機構”均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二、《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江西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1.第九條第四款修改為:“流動人口取得《情況證明》必須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取標準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和省農業廳另行制定。”
2.第二十條修改為:“本省境內的流動人口應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及管理、使用辦法,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和省農業廳另行制定?!?/p>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其中計劃外生育者,由發現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征收計劃外生育費?!?/p>
4.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按照《條例》規定征收計劃外生育費或者作出處罰決定,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計劃外生育費征收通知書》或者《處罰決定書》。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p>
四、《江西省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級重點保護植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2.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毀損野生植物或違反本辦法采集野生植物的,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包括支付補償損失和排除損害的各項費用。
(二)非法經營、運輸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對當事人處以500元至3000元罰款。
(三)阻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和林政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或容留窩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員的,除批評教育外,視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下罰款?!?/p>
3.刪去第二十五條。
五、《江西省森林限額采伐管理暫行辦法》
1.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凡不按批準的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或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單位或個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單位有權責令其停止采伐或收繳采伐許可證,并按《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p>
2.第三十條修改為:“無采伐許可證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按《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收購無采伐許可證或無運輸證的木材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予以制止?!?/p>
六、《江西省林地保護管理試行辦法》
1.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擅自轉讓、調換林地的,責令其退還,并沒收其違法所得?!?/p>
2.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擅自開發森林旅游資源或從事有害于林地資源保護的經營活動,限期退出并拆除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或其他設施,造成林地資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并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p>
3.刪去第三十五條。
七、《江西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1.刪去第三十四條。
2.第三十五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并修改為:“對農機違章但沒有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p>
3.第三十六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并修改為:“對農機違章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p>
4.第三十七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并修改為:“對未經批準自行改裝、拆裝農業機械的;迫使、縱容他人違章的或違章人員不服從管理、辱罵、毆打農機監理人員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5.刪去第三十八條。
八、《江西省農藥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修改為:“對擅自在使用中增大劑量,造成人畜中毒、農作物藥害等嚴重后果的單位或個人,農藥使用管理部門應追查其責任,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p>
九、《江西省漁業許可證、漁船牌照實施辦法》
第九條修改為:“生產單位在進行漁業生產時,必須攜帶漁業許可證,并嚴格遵守規定,接受漁政人員的管理和群眾監督。對違章生產、破壞資源和生產秩序者,漁政人員應進行批評教育,對不聽勸告的,依照《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辦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江西省漁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各級漁政管理人員,應遵紀守法,大公無私,忠于職守,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對工作卓有成效者獎勵,對徇私舞弊者要按漁業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漁政管理部門要經常聽取意見和要求,不斷改進工作?!?/p>
十一、《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土地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用地的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二)不按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用途、范圍使用土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三)破壞土地資源的,依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中有關規定處理。
(四)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有關土地管理、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罰;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五)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連續2年不使用土地的,按照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p>
農藥經營處罰條例范文2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的活動(以下簡稱打假)。
第三條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禁止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服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打假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打假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督促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打假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打假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鼓勵消費者、企業、新聞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配合政府部門的打假工作。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
(二)假冒專利的;
(三)盜版復制的;
(四)假冒產地、廠名、廠址的;
(五)假冒認證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名優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六)不符合執行標準的;
(七)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八)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而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假冒生產許可證編號的;
(九)國家明令淘汰的;
(十)過期、失效、變質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視為假冒偽劣商品:
(一)無執行標準或者無標明執行標準編號的;
(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
(三)無中文標明商品名稱、廠名和廠址的;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偽造、篡改生產日期、保質期的;
(五)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而無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的;
(六)應當標明商品規格、等級、所含的主要成分和含量而未標明的;
(七)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未標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標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利用標識弄虛作假的。
前款所列,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使用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的商品為用戶、消費者提供有償服務,或者作為有獎銷售活動的獎品的,視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服務: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而為其提供場地、設備、倉儲、運輸服務的;
(二)傳授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技術和方法的;
(三)以制作、刊載、播放、張貼或者其他方式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廣告服務的;
(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標識或者包裝物的;
(五)為他人隱匿、轉移、銷毀被封存、扣押的假冒偽劣商品的;
(六)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虛假證明的。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的生產者、銷售者、提供服務者(以下簡稱涉嫌行為人)和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檢查有關的財物、場所,查閱、復制、登記保存有關的合同、原始記錄、銷售憑證、帳冊等資料;
(三)封存、扣押有假冒偽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關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設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案件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干擾;被詢問的涉嫌行為人和利害關系人、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條行使封存、扣押職權的,必須經縣級以上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對被封存、扣押的商品需要檢測或者鑒別的,應當自封存、扣押之日起七日內送檢測或者鑒別。
未經實施封存的行政執法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封、轉移、使用、改動、銷毀、銷售被封存的物品。
第十五條涉嫌假冒偽劣的商品需要檢測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抽取樣品,由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檢測鑒定;涉嫌假冒他人商標或者廠名廠址的,可由被侵權企業進行鑒別,被侵權企業應當自收到送檢樣品之日起七日內如實出具鑒別報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別報告之日起七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經鑒定屬于假冒偽劣商品的,檢測費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經鑒定不屬于假冒偽劣商品的,檢測費和樣品費由送檢的行政執法部門在辦案經費中列支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開支。
封存、扣押的商品經鑒定不屬于假冒偽劣商品的,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啟封或者解除扣押并返還原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假冒偽劣商品被查獲公告后,違法行為人自公告之日起滿十五日不到行政執法部門接受處理的,行政執法部門可將假冒偽劣商品連同涉案物品予以沒收,但不免除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所查處的假冒偽劣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建立檔案,公布其單位名稱、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假冒偽劣商品名稱和鑒定結論。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案件,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案件,發現違法行為未構成犯罪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七日內移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公安機關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的,應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不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移送案件時,應當將調查材料和封存扣押財物一并移送,不得將涉案人員和財物分開處理。
第十九條對舉報人,行政執法部門可給予5萬元以下或者實際收繳罰沒款10%以下的獎勵,并為其保密。獎金在辦案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生產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商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假冒偽劣商品和銷售收入,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假冒偽劣商品總值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該批假冒偽劣商品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相關生產工具、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并可依法吊銷證照。
銷售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商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假冒偽劣商品和銷售收入,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假冒偽劣商品總值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該批假冒偽劣商品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可依法吊銷證照。
第二十一條生產、銷售下列假冒偽劣商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假冒偽劣商品和銷售收入,并可依法吊銷證照,對生產者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假冒偽劣商品總值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該批假冒偽劣商品總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收相關生產工具、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對銷售者處以20萬元以下罰款,假冒偽劣商品總值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該批假冒偽劣商品總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假冒偽劣食品、食鹽、飲料、酒類、煙草制品、藥品、化妝品、玩具、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
(二)假冒偽劣電器及零部件、電梯、壓力容器、燃氣具、易燃易爆物、機動車輛(船舶)及零部件;
(三)假冒偽劣種子、肥料、農藥、獸藥、飼料、水泥、鋼材或者其他重要生產資料;
(四)其他危及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
第二十二條生產、銷售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商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沒收假冒偽劣商品和銷售收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無營業執照的生產者生產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商品的,沒收假冒偽劣商品、銷售收入和生產工具、設備、原材料、半成品,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假冒偽劣商品總值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該批假冒偽劣商品總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條有本條例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本條例第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服務收入,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服務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服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標識或者包裝物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沒收假冒標識、包裝物、模具、原材料、半成品,情節嚴重的,沒收生產設備,依法吊銷證照。
第二十六條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服務的單5萬元以下罰款,并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職務。
第二十七條擅自啟封、轉移、使用、改動、銷毀、銷售被封存物品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被封存物品總值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被封存物品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一)如實提供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地、生產者、銷售者、倉儲保管者、運輸者及其他情況的;
(二)檢舉其他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冒偽劣商品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者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依法沒收的假冒偽劣商品和生產工具、設備、原材料、半成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直接銷售。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包庇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負有打假責任而不履行職責,或者為違法行為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對依法應當將違法行為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的;
(四)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
(五)利用職權干擾和妨礙打假的。
第三十三條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情況嚴重,屢禁不止的,應當追究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五條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所稱假冒偽劣商品總值,是指按同一種的非假冒偽劣商品的市場零售價格計算所得的總金額。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如實提供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地、生產者、銷售者、倉儲保管者、運輸者及其他情況的;
(二)檢舉其他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冒偽劣商品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者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依法沒收的假冒偽劣商品和生產工具、設備、原材料、半成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直接銷售。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包庇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負有打假責任而不履行職責,或者為違法行為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對依法應當將違法行為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的;
(四)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
(五)利用職權干擾和妨礙打假的。
農藥經營處罰條例范文3
的確,春日將盡,這個春天肆虐的沙塵暴,令人觸目驚心。
2006年4月6日至7日,特大暴風雪和沙塵暴造成蒙古國八人死亡,約3萬頭牲畜失蹤,部分地區通信、電力中斷。在中國,沙塵暴造成一些地區農作物受損,牧區牲畜丟失,房屋被毀;新疆有一人死亡,一些航班被迫取消,從烏魯木齊開往北京的T70次列車向風一側的雙層鋼化玻璃窗幾乎都被風沙擊碎;內蒙古包頭的電網線路在五個多小時內,相繼發生跳閘事故54次;北京等地刮起了五六級大風,空氣質量下滑至最嚴重的五級重度污染。
4月16至17日,受冷空氣影響,中國新疆南疆盆地、西北地區東部、華北大部和山東半島出現沙塵天氣,局部地區發生沙塵暴。先是在4月16日8時左右,新疆南疆盆地出現浮塵天氣;同日10時起,內蒙古中部偏北地區出現沙塵天氣。此后,甘肅河西走廊、內蒙古中西部、寧夏北部、陜西北部等地先后出現沙塵天氣,局部地區發生沙塵暴;16時后,山西、河北北部和北京市先后出現浮塵天氣。據測定,其中北京城區每平方公里降塵量為10.76噸,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近日,日本東京也發出了沙塵警報。而在此之前數年,沙塵天氣對韓國首都首爾來說,已不再陌生。
為什么沙塵暴來勢如此之烈?為什么多年來沙塵暴治理效果不佳?現在已經到了深入反思的時候。
反思應從現行的環境政策與管理體制入手,分析政策協調與體制障礙導致的沙塵暴治理問題。為此,筆者曾專門赴內蒙古錫林郭勒盟及渾善達克沙地進行深入細致的現場調查。結合調查結果,我們在此對沙塵暴原因背后的政策與體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荒漠化進程加劇
沙塵暴由兩個因素決定:一是人類尚無法左右的氣象因素――大風天氣;二是受人類活動影響極大的植被因素――的地表是沙塵的源泉。沙塵暴從古至今就未中斷過,而近來出現大規模、高頻次的沙塵暴,說明地表植被的破壞在加劇,并導致土地荒漠化的現象愈演愈烈。
暫且不考慮來自國外的沙源,就中國而言,草地退化面積已達1.3億公頃,且每年在以200萬公頃的速度擴大。北方自然植被嚴重退化,草地極度退化面積超過8000平方公里,占可利用草地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哪M程還在加劇。沙漠化面積已占到中國國土面積的15.9%,三分之一的國土受到風沙威脅,沙漠化土地形成了一條西北、華北、東北的弧形分布帶。與此相對應,50年來強沙塵暴年均發生的次數,呈逐漸增多的趨勢。
過去幾十年中,中國政府對荒漠化的防治不可謂不努力,累計投入數千億元之巨。但研究結果顯示,僅有約10%的沙漠化土地得到治理,12%的沙漠化土地得以不同程度的恢復,“局部逆轉,整體惡化”的狀態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土地沙漠化形勢依然嚴峻,沙塵暴也愈演愈烈,竟出現了像今年這樣如此嚴重的局面。
過墾過牧原因何在
內蒙古錫林郭勒盟渾善達克沙地位于京、津地區上風方位,是形成京津地區沙塵暴的主要沙源。
錫林郭勒盟(下稱錫盟)位于中部,絕大部分是草原牧區,草原退化、沙化嚴重。1985年,全盟退化草地面積1.44億畝,占到2.95億畝草地總面積近一半;1999年,全盟退化草地面積達1.92億畝,占64%。1999年與1984年相比,錫盟植被覆蓋率由35.5%降到27.2%,牧草平均高度由40.9厘米降到26.1厘米,平均每畝產草量由33.9公斤減少到21.24公斤。
渾善達克沙地東西橫跨錫盟中南部,在錫盟內面積為5.8萬平方公里,其中沙漠化土地占沙地總面積的54.6%。當地植被群落結構簡單、種類少,以耐旱的草本和沙生灌木為主;土壤質地疏松,大部分偏沙,內聚力弱,易于風蝕沙化。
長期以來,中國在農業政策方面,不僅要求在全國范圍實現自給自足,且各個地區都被要求盡可能自給自足;不僅種植業,且畜牧業、養殖業都必須生產出盡可能多的農畜產品。這在錫林郭勒具體體現為擴大耕種面積與增加畜牧頭數,由此,導致了過墾、亂墾、過牧,使得土地退化;大風一起,沙塵暴便隨之而來。
錫盟的農業在產業結構中所占比重不大,耕地面積不足總面積的2%。但是,自給自足政策導致大規模的草原開墾。由于缺乏灌溉、施肥等農田基本建設,實際上“廣種薄收”,致使墾荒地肥力、產量迅速下降,耕種幾年后便撂荒廢棄,出現土地風蝕沙化。
上世紀50年代以來,錫盟經歷了四次大開墾:第一次是50年代,大量移民進入錫盟南部幾個旗,全盟人口、城鎮人口和農區人口分別比1949年增加了10%、45%和13%。為了解決糧食來源問題,政府鼓勵開墾荒地,實行按地畝補助的政策,耕地面積在1951年至1952年內即增加124%,達到64萬畝;第二次是1958年至1961年的大開墾,當時的政策是“”奪高產、奪豐收,僅1959年至1960年新增開墾耕地面積216萬畝,相當于上年耕地面積的157%;第三次是1966年至1976年的“”時期,大搞建設兵團,新增耕地80萬畝;第四次是改革開放后的“開發區熱”。
在錫盟,“以糧為綱”政策的效果是“不鼓勵開墾,但不制止開墾”。對于農牧交錯區的農牧民來說,耕地連著草原,需要開墾就開墾,誰也管不著,也沒有人去管。
至于畜牧業,在計劃經濟時代,以牲畜頭數作為惟一的計劃指標和統計指標的政策,引導政府大力發展牲畜頭數。這個標準至今仍未改變,一些上級領導考核基層干部,仍然不看牧民的實際收入增長了多少,而看牧民的牲畜翻了幾番。
盡管國家制定了《草原法》,提出了“以草定畜”、不準過牧超載的法律,但以牲畜頭數納稅的方式軟化了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著眼于牧業稅的稅收,沒有下大力氣制定與生態適應指數相適應的控制牲畜數量的地方性法規。當地政府大力鼓勵養畜大戶,選人大代表、評勞動模范等都看重養畜大戶。牲畜的發展大大超出了草原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
與50年前相比,錫盟如今每個羊單位(牲畜的計算單位。一只羊等于一個羊單位,一頭?;蝰R等于五個羊單位)占有草場減少了近60畝。筆者調查發現,錫盟正藍旗烏日圖塔拉蘇木(鄉)烏蘭嘎查(村)的牧民梅尚恒家承包360畝草場,有270個羊單位,平均一個羊單位只有1.3畝草場。
據了解,這種過牧超載情況為數不少,有的家庭甚至于一畝草場一個羊單位。
公共產權悲劇
從經濟學角度看,“過牧”是不徹底的產權變革導致的草地的公共產權悲劇?;谀壳暗牟莸嘏c水資源(包括地面與地下水)環境管理政策,管理職責不清,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并加劇了草地退化。
從1985年開始,錫盟實行牲畜作價歸戶、草牧場家庭承包的“畜草雙承包”制度,但是草場并沒有同時承包下去。牲畜私有了,但草場還是公共資源;不徹底的產權變革使牲畜很快增加,“不吃白不吃”,出現了“放牧無界、使用無償、建設無責”的短期性經營行為,牧場受到掠奪和破壞。
直到1997年至1999年間,牧區草場才基本上承包到戶。此后,牧畜數量劇增之勢很快得到緩解。1999年,白旗、藍旗牧業年度牲畜總頭數比1989年分別下降了4.9%、3.5%。
但是,這一切已經為時太晚。
草場承包遲滯的原因何在?調查發現,對于牲畜承包的辦法,牧民容易接受;但由于過去的游牧習慣,“鞭子一打,想到哪就到哪”,對于草場承包則不容易接受,而且也不善于草地管理。近年來,為了落實草場承包,錫盟提出落實“雙權一制”(即所有權、使用權、責任制),但具體政策沒有跟上去。一些沒有牲畜的草場以及草場多牲畜少的家庭出租草場收錢,實際的草場經營者仍在采取“掠奪方式”經營草場,草場承包沒有收到預期效果。
此外,當地牧民有飼養“長壽羊”的習俗。草原牧民對牲畜有特殊感情,絕大多數以此為財富,存在惜售現象;突出表現為出欄的肉羊中,大多數是成年羯羊和淘汰母羊。這種長壽牲畜對草原畜牧業的危害,比自然災害還要厲害。
長壽羊的最大消耗支出是草,而天然草是公共性資源,沒有進行有償使用?,F在盟里每畝只收取0.1元的草地費,這實際上是草地管理費,并不是天然草的真正價格。牧民們根本沒有意識到,養長壽羊實質上是賠本的買賣。
由于未進行徹底的產權變革,目前錫盟的畜牧業仍屬于小生產自然經濟范疇。牧民在大市場面前無所適從,賣活畜的多,轉化加工的少;本地銷售的多,跨區域銷售的少;最終結果,只能是拼資源、拼草場。
就草場管理而言,現行管理部門是畜牧局草原站,現行政策多是“關心牲畜頭數”,很少過問“草長得怎么樣”。根據草場承包規定,草原監理站每年每畝收取0.1元草原管理費,上繳財政后,其中80%用于草原建設,其他部分用于監理站建設?,F在,用于草原建設的部分基本上用來給村民小組發工資,草原監理隊伍沒有預算,吃防火經費,無法進行草原保護。
與此同時,草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缺位。根據《環境保護法》,環保部門應對所有生態環境問題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然而,草原的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至今不能正常展開。對與草地有關的項目很少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破壞草地生態環境的行為也沒有任何處罰。
例如,發現有人挖中草藥破壞草場,只能沒收他們的工具和藥材,無法強化監督管理力度?!恫菰ā分幸幎诵姓幜P條例實施標準,但實際工作中,農戶在草原上多開墾土地是否屬于破壞草原?如果屬于破壞草原,這種破壞面積如何進行準確計量?均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
從體制安排看,草原環境資源管理職責亦不清晰,處于多頭管理狀況。如赤峰市克什克騰旗與錫盟交界處的草原被白銀庫倫軍馬場和錫盟農牧局下屬白銀希勒牧場開墾一例,草原部門當管而不能管,環境保護部門不知該如何管,類似現象屢見不鮮。
超越“退耕還林還草”
近年來,政府實施“退耕還林還草”戰略,這無疑是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沙化的一項重要舉措;但對于解決土地荒漠化、防治沙塵暴,只是起到了治標的作用,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其原因在于,這項政策未能消除對草地的生態環境壓力,也并未觸及生態環境管理體制。
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是,實施可持續貿易戰略,從源頭上減少對資源的需求。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為保障糧食安全付出了沉重的生態環境成本,既影響了全國的整體利益,又對農業的進一步可持續發展造成了障礙。
其主要原因是,農業政策目標與環境政策目標極不協調;農業政策的核心是保障糧食安全,環境保護政策的核心則是保護生態環境;在使用化肥農藥與水資源的高投入、高產出的現代農業生產中,在擴大和維持耕地面積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上述生態環境問題。而從環境管理的角度,需要對自給自足的農業政策進行環境影響綜合全面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