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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規定范文1
為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護森林資源,鞏固退耕還林成果,促進我鄉林業發展,本著“盛世興林、防火為先”的工作思路,根據國家《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鄉人民政府同各村委會簽定2021年森林防火責任書。
一、各村委要保證按照國家、市,縣、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森林防火職責,嚴格執行防火制度,落實防火措施,在鄉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現以下工作目標:
1、森林防火實行領導負責制。村長是本村森林防火的第一責任人,村委支部書記為主要責任人。各村必須根據森林資源分布情況規定防火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約。各村必須直接同組、戶和護林人員層層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實行駐村干部包村、村民和護林人員包山的干群聯防機制。
2、各村要切實加強森林防火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每村每年必須組織兩次以上森林防火宣傳活動,宣傳面必須橫向到組、縱向到戶,宣傳知曉率在90%以上。
3、各村要及時組織森林防火巡邏隊、撲救專業隊,加強撲火隊伍正規化建設,提高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
4、各村要根據《XX森林防火預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村級森林防火預案,成立年度森林防火應急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分工。
5、各村主要負責人要定期、不定期組織人員到重點防火林區、退耕還林工程林區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大檢查,積極排查隱患,及時整改。同時組織村組干部和護林人員參加森林防火業務知識培訓,防火期內嚴格督助村組干部和護林人員加強巡山、防火力度,嚴格執行野外用火“十不準”,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6、各村要嚴格控制火警、火災的發生,嚴防“三無”情況的出現,即無群死群傷,無火燒連營,無重大森林火災,確保本轄區森林受害面積控制在0.35‰以下。
7、各村委會在森林防火期間,應該嚴格遵守火警、火災報制度和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村林區一旦發生森林火警、火災,必須第一時間報告鄉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同時立即組織當地群眾撲救。對于撲救不及時、領導不到位、處置不得力、瞞報、遲報、漏報,而造成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將按照《河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一般森林火警案件由村委會人員配合鄉鎮調查處理,報鄉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備案,一般森林火災案件由鄉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以及森林公安人員查處。
三、對于發生在兩個村以上交界以的森林火警、火災,應同時由雙方村里及時組織人員共同撲救,任何一方相互推諉,而拒絕撲救的,視為不作為。
四、本責任書的執行情況直接作為該村年度考核工作實績標準之一。
五、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鄉人民政府同村委會各執一份。
XX人民政府(簽章) 責任人____________
_______村委會(簽章) 責任人_____________
森林防火規定范文2
一、區、鄉鎮、村主要領導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成員對其分管的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區、鄉鎮、村應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機構,配備防火人員,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的要求,在本轄區內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森林防火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并負責檢查監督實施。
(2)建全森林防火機構,負責處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并加強值班,及時掌握火情動態,保持火情調度和指揮通暢。
(3)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全民防火意識。
(4)強化護林員隊伍管理,加強崗位培訓,落實責任。
(5)強化野外火源管理,嚴格執行野外用火審批制度,適時組織相關單位深入林區查禁野外違章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認真制定森林火災撲救預案,落實撲救森林火災時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分工和任務,統一組織和科學指揮撲救森林火災,確保撲救人員安全。
(7)認真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及時上報,建立檔案。
(8)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安排森林防火經費和檢查督促使用效益,防止森林防火經費挪為他用。
(9)協調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查清火災原因和火災損失,及時報告。
(10)建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和應急分隊,加強培訓,及時安全撲滅森林火災。
(11)森林防火領導指揮機構成員實行分片包干,并經常深入責任區檢查,幫助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三、區、鎮、村行政領導及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森林防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批評、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區、鎮、村所在單位森林防火組織機構不健全,森林防火責任不落實,森林火災預案不建立,森林防火及森林火災撲救不到位的。
(2)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森林防火會議精神或上級森林防火相關文件精神,造成重大森林火災或連續發生森林火災的。
(3)因工作失職或保障不力,導致森林火災的發生、蔓延,造成人員死亡事故和重大損失者。
(4)拒不執行森林防火規定和上級有關指示、規定、通知,造成損失者。
(5)發生森林火災不報或虛報者。
(6)發生森林火災,鎮、街道、村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1小時內未到現場組織指揮者。
(7)明火延燒2小時以上未撲滅的火災,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人及區防火辦人員未能趕赴火場指揮者。
(8)明火延燒3小時以上未撲滅的火災,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未能趕赴火場指揮撲救者。
四、對區防火辦領導及鄉鎮林業站負責人的責任追究規定
(1)區防火辦未做好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給予通報批評,并寫出書面檢查。
(2)防火辦沒有及時將火情報告區委辦、區府辦、所掛點的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造成指揮不到位的,給予防火辦主任效能告誡或黨政紀處分;沒有按照指揮部命令,在明火延燒2個小時內未到達火場的,給予防火辦主任黨政紀處分或降職處理。
(3)防火緊要期內,林業站未做好防火日常工作的,發生森林火災未及時組織參加撲救的,由指揮部予以通報批評。
(4)發生野外違章用火,林業站查處不力,導致發生森林火災,但未突破“雙控”指標的,責令林業站負責人向當地政府或區林辦作出書面檢查。
(5)發生森林火災,明火延燒1個小時未撲滅,林業站站長及林業站干部沒有到達火場指揮撲救的,給予效能告誡或黨政紀處分。
五、各鄉鎮、村要根據本轄區的實際,制定相應的鄉鎮、村級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
森林防火規定范文3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森林防火條例》和《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森林防火領導責任制,明確各鄉鎮辦、開發區、林場和市直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在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中應負的責任,把領導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實績,與其政績考核、獎懲和職級升降直接掛鉤的專門制度。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開發區、林場,下同和有關部門行政領導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地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負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直接責任人。市林業局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負有重要責任。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的主要責任是對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指揮,親自安排部署,并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健全穩定,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保障落實到位;發生森林火災后及時深入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森林防火直接責任人的主要責任是協助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地森林防火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并抓好落實;組織指揮、督促指導森林防火的重大活動,研究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新對策;發生森林火災后親自到前線組織指揮撲救。
第五條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以下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天氣預警預報和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必要時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實施人工降雨;
二市發改局負責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申報;
三市財政局負責籌措森林防火資金,按要求將防火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四市消防、武警、人武部等部門要積極參與撲火,并做好重點軍事設施的火災預防工作;
五公安、司法部門負責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六通信部門保障通信暢通;
七市民政局負責撲救森林火災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負責妥善安置災民;
八市衛生局負責做好救護工作;
九市教育局負責做好對學生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十市廣電局負責做好森林防火的公益宣傳報道;
十一市監察局負責對森林火災負領導責任的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十二市商務局負責撲火物資的緊急調用工作;
十三鐵路、公路部門負責撲火運輸車輛的調集和鐵路、公路兩側管轄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四市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災信息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公安機關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職責和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六條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每年同各鄉、鎮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明確年度目標任務。
第二章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落實標準
第七條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健全穩定,高效精干。
第八條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加強對火災預防工作的領導,明確其成員單位的森林防火責任區,簽訂防火責任狀,并經常深入責任區檢查,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本地林業和生態建設發展總體規劃,保證專業森林消防隊和森林火災預防撲救所需的工作經費
第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支30-50人的森林防火應急撲火隊,加強管理,定期組織訓練,儲備充足的森林防火物資,確保撲救森林火災需要。
第十一條切實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完善森林火災應急管理措施,建立森林火險預警響應機制,加強火情監測,嚴格執行火災報告制度。對高火險等級的重點區域,采取超常規措施,鄉、鎮領導干部分片包干,森林防火指揮部堅持24小時值守。發生森林火災后,有關領導及時深入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第三章森林火災的預防責任
第十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完成年度森林防火責任狀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三條根據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森林防火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檢查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開展經常性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并指定專人負責,確保森林防火宣傳教育不留死角、盲區。
第十四條森林防火重點期,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報告制度。森林防火重點期應當加強野外用火管理,實行野外用火審批制度。高火險天氣,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及時落實禁火令。
第十五條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對于存在森林火災隱患,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檢查《森林防火條例》《省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四章森林火災的撲救責任
第十六條森林火災發生后,各鄉、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火情;發生邊界火災時,應當按規定向毗鄰鄉鎮通報火情。不得遲報、瞞報和謊報火情。
第十七條發生森林火災后,必須迅速成立撲救前線指揮部,由火災發生地鄉、鎮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指揮長,組織調動專業隊伍和群眾撲救。發生森林火災后,事發地鄉、鎮分管領導必須在2小時內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撲救;火災在3小時內未被撲滅的事發地鄉、鎮行政主要領導必須趕赴現場組織撲救;火災在6小時內未被撲滅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市直包保單位相關領導必須趕赴火災現場,督促和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第十八條撲救森林火災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原則,確保撲火人員的人身安全。明火撲滅后,必須留足看守火場人員,明確責任,徹底消除隱患,嚴防死灰復燃。
第十九條森林公安機關在接到火災報告時,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調查、偵破火災案件,依法查處火災肇事者。火災發生地鄉、鎮政府應當協助、支持森林警察開展調查。
第五章考核與檢查
第二十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年度考核評比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制度,依據年初工作部署和目標責任狀的要求,進行綜合考核評比
重點防火期定期召開檢查督辦會,第二十一條實行定期檢查督辦制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召集,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對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隱患或發生重大森林火災的發出情況通報、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年度考核時,第二十二條考核評比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實施。對被考核鄉鎮、部門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與實績一并進行考核。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因疏于防范,工作失職,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森林火災重大隱患或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對因領導不重視,防火經費不落實,宣傳不到位,應急撲火隊未建立,護林員管理不到位等,致使防火機構、基礎設施、隊伍建設等嚴重不適應森林防火需要的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二對因野外用火管理不嚴,撲救火災組織不力,防火撲火制度落實不到位而出現以下現象之一的追究森林防火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一年內被上級檢查發現存在嚴重火災隱患,書面要求整改3次及以上的
2一年內受到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書面通報批評3次及以上的
3發生森林火災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造成嚴重影響的
4一個森林重點防火期內,同一防火責任區內發生森林火災累計達3次及以上,每次受害森林面積達400畝及以上,且每次火災持續時間達12小時以上的
5發生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達800畝以上,且在24小時內未被撲滅的
6因撲救森林火災,造成1至2人重傷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造成1人及以上人員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員重傷的同時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因工作懈怠,直接造成森林火災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出現1人及以上人員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員重傷的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防火指揮部相關成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根據違法違規事實和有關規定,提出案件調查報告和行政處分建議,將案件移交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鄉、鎮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森林防火工作情況納入全市年終安全生產考評范圍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范疇。
一發生森林火災造成1人及以上人員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員重傷的
二第一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在當年森林防火工作中因失職、瀆職被上級有關部門查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第七章附則
森林防火規定范文4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以實現森林火災“早預防、早發現、早撲救”和“打早、打小、打了”為目標,始終把宣傳教育作為森林防火的首要任務。以本鎮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撲救人員生命安全為基本原則,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積極消除森林火災隱患,有效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切實做好森林資源,努力維護生態安全。
二、工作目標
為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開展好全鎮的宣傳活動,以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的發生為中心。以強化廣大干部群眾的防范意識為重點,使廣大干部群眾深刻領會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堅決制止引發森林火災的事故發生,真正提高社會公眾的森林防火知識與技能,做到“用火遵守規范、著火有人管、撲火保證安全”。
三、宣傳重點
1、宣傳普及《省森林防火條例》、《禁止野外用火通告》,鎮、村、組三級利用警示牌、標志牌、宣傳單、宣傳手冊、標語、橫幅等方式,充分開展宣傳活動。
2、定期召開森林防火專題會議,做好預防森林火災的方案。
3、以森林防火宣傳月為契機,充分利用微信、廣播、LED等媒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見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防火意識和法制觀念。進一步提高全民防火意識。
4、張貼森林防火標語,設立防火固定宣傳牌,做到主要入山口有旗陣、重要交通路口有碑牌、田間地頭有森林火警電話;在趕集日設立宣傳點進行宣傳。
5、在森林防火期間,啟動森林防火宣傳車,深入重點森林火險區,巡回宣傳森林防火命令、法規規定。
6、在森林防火高火險期和清明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宣傳節點,組織村、組干部和護林人員巡山守卡,現場發放資料,宣傳森林防火規定,重點宣傳和制止野外吸煙、上墳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燒荒、燒秸稈等野外隨意用火行為。
森林防火規定范文5
一、根據《*壯族自治區森林防火實施辦法》規定,本年度我城區森林防火期自*年9月16日至*年4月30日。
在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公民、法人、組織都要嚴格遵守如下第二至第六項的規定。
二、進入林區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城區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并服從林區工作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及檢查監督。
三、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生產性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因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稈、煉山造林、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的。必須逐級申請,報經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準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一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二)用火面積1.5畝以上的,由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生產用火1.5畝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鄉(鎮)領導、用火單位領導要在現場指揮。用火前事先要開鏟15—20米寬合格的防火隔離帶,同時組織人員和準備撲火工具;用火時間為當天凌晨4至5時且當時的天氣不能夠超過三級風,中午11時將火熄滅;中午、下午、傍晚三級風以上不準用火,嚴防失火、跑火。
(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四、經批準進入林區從事割松脂等林副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選擇安全的地點用火,并在周圍開好防火帶。用火后要徹底熄滅,不得亂丟煙頭,嚴防失火。
五、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六、嚴禁在林區內放火驅獸、燒蜂窩、熏蛇鼠、燒窯燒炭、煮飯烘火和上墳祭墓燒香、燒蠟燭、燒紙及燃放鞭炮、夜間用火把照明、玩弄火種。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要及時組織人員撲救。
八、森林火災撲滅后,必須對火災現場全面檢查,徹底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6個小時以上,防止死灰復燃。
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處罰: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本通告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
有以上四項行為之一的,處10元至50元的罰款或者警告;
(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的。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或者警告;
(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并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十、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對肇事者進行拘留處罰。情節和危害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防火規定范文6
為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監督,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有關責任單位、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二、森林防火職責
森林防火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省、市、縣森林防火工作部署。
(二)建立鄉鎮及有關單位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明確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
(三)逐步建立森林防火基金制度,有計劃地進行林區森林防火設施建設,落實宣傳、撲救等有關森林防火經費。
(四)開展森林火災綜合治理,加大森林防火宣傳力度,落實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制定撲火預案,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切實消除火災隱患。
(五)堅持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保持信息暢通,及時發現森林火情,掌握火情動態,有效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六)建立義務森林撲火隊伍,加強撲火訓練,提高撲火人員素質,做到常備不懈。
(七)負責本轄區生產性用火的監督管理,嚴把生產性用火審核、審批關,落實防范措施。
(八)負責森林火災的組織撲救工作,轄區內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必須迅速組織隊伍上山撲救,主要領導必須親臨現場指揮。
(九)建立毗連地區護林聯防組織,做好聯防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發現毗連地區森林火災及時通報。
(十)配合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三、責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
1、未落實野外火源管理辦法的;
2、未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和森林撲火隊伍的;
3、防火期內未落實巡山隊伍等防火措施的;
4、有森林火災隱患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出而不加以消除的;
5、森林防火資金沒有落實影響森林防火工作開展的;
6、轄區一年內累計發生森林火警5次的;
7、在森林防火期內不堅持24小時值班,值班電話無人接聽,值班人員擅自離崗的。
(二)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在轄區內,森林火災受害面積一次性達100畝(含100畝)以上至500畝(不含500畝)以下或一年內累計達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
2、在轄區內,森林火災受害面積一次性達500畝(含500畝)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1500畝(含1500畝)以上或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3、森林火災造成國家級風景區、特種用途林及國家重要設施嚴重破壞的,對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從嚴處分。
對責任人的通報批評及行政處分,由縣監察局會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調查核實后,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