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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實行方針范文1
郭村鎮森林防火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縣應急局及縣林業局的正確領導下,切實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嚴格按照我縣森林防火責任狀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認真落實各項防火措施,我鎮森林面積大,地形復雜。根據相關工作安排,現將防火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完善森林防火工作制度,提高落實效果
在森林防火期間,我鎮嚴格執行森林防火鎮黨政班子領導輪流帶班制和防火辦工作人員值班制,堅持做到森林高火險期24小時值班。在節假日期間,鎮防火辦對護林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點名查崗,防止脫崗漏崗現象出現,對上級防火指揮部通報的認真做好登記、查看核實熱點的具置,及時核查反饋熱點,確保信息暢通,調度有序。發現造成森林火災的,立即組織村民和有關單位進行撲救。
二、狠抓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識
深入持久地開展護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對護林防火工作常抓不懈,警鐘常鳴。在全鎮及各村召開專題會議,廣泛開展護林防火宣傳活動,認真貫徹執行森林消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按照森林防火責任制,明確責任人,政府與村,村與組層層簽訂責任書,將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進一步明確了職責、任務,指揮部成員實行分片包村,制定護林防火村規民約,把責任落實到戶。
在宣傳活動中,我鎮張貼宣傳標語150余條,會議宣傳逢場必講,發放宣傳資料5000余份,真正做到防火意識深入人心,家喻戶曉。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方針范文2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把護林防火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鎮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揮部,并成立由20人組成的半專業撲火隊、由50人組成的義務撲火隊。要求各村要成立護林防火組織結構,實行領導負責制,嚴格按所簽護林防火責任狀執行,明確森林防火責任,對重點地塊實行領導包片責任制,落實好森林防火措施,加強森林防火制度,確保通信暢通,及時檢查維修撲火工具,成立以基干民兵為主的撲火隊伍,做好撲火知識的培訓,一旦出現火情火警,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
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村民防火意識
各村要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進一步做好森林防火的宣傳工作,張貼森林防火宣傳標語,在中、小學中普及防火知識,印發森林防火宣傳單,設立防火警示牌,讓“森林防火人人有責”的道理,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堅持依法治火,加大對野外用火的打擊力度
嚴禁在野外燒茬子、燒秸稈、燒地隔,不準在林地吸煙弄火,嚴禁在清明節及節日期間上墳燒紙,以免引起火災。違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四、在防火期內
各村一定要落實好對理智不健全人員和兒童的監控措施,一經發現玩火弄火者,追究其監控人員的責任。
五、各村要切實加強森林防火值班值宿工作
主要領導要親自帶班,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要落實好火災、火警的報告制度,不得瞞報、漏報,凡因貽誤撲火戰機釀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一旦出現火情,嚴禁中、小學生及老弱病殘和理智不健全人員參加救火工作
各村要在立即組織撲救的同時,立即上報鎮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電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電話:
鎮政府森林防火組織機構:
總指揮:
副總指揮: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方針范文3
近段時期天氣晴朗,氣溫回升,森林防火已進入關鍵時期。清明將至,上墳祭祖及踏青人員日趨增多,農事、林事生產性用火極易引起森林火災。為切實加強清明期間的防范工作,防止森林火災的發生,特將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森林防火領導責任制。
各村(居)要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嚴格實行鎮領導包片、鎮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頭的三包責任制,把森林防火工作當成一項關系社會安定穩定和經濟發展大事來抓,強化檢查督促,把各項預防措施和補救準備工作落實到實處,防止森林火災的發生。
二、進一步強化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各種有利形式,利用載播、廣播、宣傳欄、宣傳車,印發通知書等,廣泛宣傳森林防火的重要性,特別要加強對重點地段偏僻角落的宣傳活動,真正做到消滅肓區,提高廣大群眾的森林防火意識。
三、切實強化野外火源管理。
要在全鎮范圍內開展森林防火大檢查,排查火災隱患,對重點地段、重點部位、高火險區蹲點督查,實行封山防火,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各村(居)護林員要加強巡山,認真按照《森林防火八項緊急措施》的執行,同時要加強對瘋、傻、呆等非正常人員的管理,落實監護人,防止其玩火釀災,把各種火險隱患有效控制在萌牙狀態。
四、全力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按照“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加大監測巡護力度,及時發現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撲救,確?!按蛟?、打小,打了”。鎮、村撲火隊伍保持高度戒備,集結待命,進入臨戰狀態。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視撲火安全工作,強化火災撲救的科學指揮和調度,嚴禁老弱病殘、婦女兒童參加撲火。進一步完善防火應急處置預案,一旦遇有火情,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力爭將火災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方針范文4
關鍵詞:森林防火; 火源控制; 火災預測預報
作者簡介:章基正(1964-),林業技術員,從事造林、營林、林政管理的工作。
中圖分類號 S 762 文獻標志碼 B
森林防火工作是關系到林區可持續發展和林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作,尤其在新時期,森林防火工作面臨著林區科學化管理、森林防火技術的科學化和林區防火預測預報等課題的挑戰,因此,在進行森林防火時要盡可能的保持生態平衡,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預測預報,對于林區的自然氣候特征和自然地理特點進行研究,從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出發,對新時期森林防火工作進行研究。
1 新時期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政策措施
1.1 加強組織領導,實施責任制管理 森林防火是林區資源保護的重要工作內容,關系著林區的生存和發展,影響著林區周邊區域的氣候和環境。因此對于森林防火要加強組織領導能力,完善林區防火的領導責任制,實行政府監管、林區監護的森林防火管理體制,明確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使得各部門從上到下權責分明,各司其職,統籌協調,共同實施森林防火管理細則,確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序開展。
1.2 加大防火宣傳力度,增強森林防火意識 在森林防火的工作宣傳中應對火源管理進行著重宣傳,并結合相應的典型案例進行分析,以加強宣傳與事實相結合,提高森林防火的危害性認識。因此,在宣傳教育工作中要著重突出森林火災的危害性,同時還應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火知識進行宣傳。此外,還應建立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各級森林火災防空部門或組織以森林防火為目的的法律法規。最后,通過森林防火的重大意義和先進典型事跡的宣傳為方式,推動森林防火的意識教育,提高各林區防火工作者和居民的防火熱情,把預防為主的森林防火管理方針落到實處。
1.3 依法防治火 森林防火要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要依據國家的防控方針對森林防火工作進行依法管理。同時格局各林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森林預防等級及防護措施,依據相應的制度進行定期的防治火排查。同時按照各林區的工作細則進行防治火工作分工,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行可行。
1.4 嚴控火源 火源管理是森林防火的重要工作。首先,生產生活用火需要嚴格控制。我國各林區都有一系列的林區發展可持續工程。這些工程的實施增加人為火源的隱患,外來人員頻繁的入山采藥等,使得森林防火工作要嚴控火源。因此必須將這些人員集中管理,采取責任承包,防火負責等措施,將森林防火的責任落實到具體的每個人和小組織,同時對這些人員的生產生活用火進行安全教育,并實行專人負責,設置相應的安全防火線。其次,機械火源需要嚴控。機械火源主要是指運輸車輛的火源進行防火,通過安裝防火罩嚴格控制火源,加強機械火災隱患排查。其次,對于迷信用火也應引起重視。迷信用火主要指上墳燒紙等,其危險性很大,因此應在清明節等節日進行防火活動宣傳,在墳區附近進行火源防控,安置防火安全線。再次,要對自然火源進行預防監控。自然火源主要是由雷擊導火,因此應加強雷暴天氣的預測,在重點雷擊區域進行監控,建筑防火了望塔,對發生的火情進行及時的通報。
2 新時期森林防火的技術措施
2.1 加強森林火災的預報及預報的準確性 森林火災的預測預報主要是依據天氣的變化及氣候的濕潤情況,對森林火災發生的可能性進行預測,它不僅是森林防火工作開展的有效措施,而且能夠有利于對于火源進行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人們的防火意識和主動性。森林火災的預測主要分為火險天氣預測、火災預測、林火預測、可燃物濕度和大氣要素等。森林火險的預報必須要從實際出發,通過氣象站觀察林區實際的各項指標數據,從而形成更為可信和科學的評價結果。從而利用電臺等方式進行火險等級通報。
2.2 加強森林火災的實時監測 森林火險的實時監測是盡早及時發現森林火情的關鍵。因此,森林火災的實時監測通常利用地面巡護、了望塔、飛機巡護和衛星監測4個空間層次進行監測。地面巡護主要由林區的管理員和護林員進行周期性巡護,其方式主要為騎馬巡護,工作的任務主要是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排查非法入山人員,依法監管和排查火源,發現火情及時匯報,并積極組織森林撲救。了望塔主要是對重點區域進行巡護,對火情利用羅盤了望鏡進行監測,及時定位森林火災位置,并及時通報。地面巡護和了望塔巡護要盡可能的利用現代科學技術進行管理,充分利用飛機巡護、GPS定位和衛星監測等手段,加強森林火源的自動監測。同時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數據信息庫,進行地球地理信息處理系統和森林火險等級的實時自動監測,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更為科學和及時的決策。
2.3 建設森林防火通訊網絡 森林防火通訊網絡的建設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組成?,F代化的通訊網絡有利于森林防火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火情的有效監控。目前森林防火通訊主要有有線和無線通訊,其通訊工具主要采取超短波和無線電臺手段。而在建設森林防火通訊網絡時,不僅要使各部門、各地區、各局間形成森林火警信息網絡,還應有效的利用防火網絡進行防火調度,加強各部門的協作,建成有效的森林防火指揮系統,加強森林防火信息的互通和傳遞。
2.4 建設森林火阻網 森林火阻網是森林火災隔護的主要措施,是阻止火情蔓延的主要方式。目前森林的隔阻網絡主要由生土帶、林區建設公路和河流等,林區隔阻網要堅持因地布局,突出重點的主張,對大面積的林區邊緣和村莊及火災重區進行安置。并且要定期對其檢修排查。
2.5 加強林區公路建設 林區公路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一方面它可以保證撲救火人員和物資的及時輸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隔阻地表火的蔓延。因此,在林區應重點建設防火公路,形成公路防護網,這樣才能使得林區防火工作具有更優勢的條件,進行科學化防護。
3 結語
新時期的森林防火工作是林區全年工作的重心,在各個時期內,要充分的利用各種媒體和渠道對森林防火的意義進行宣傳,強化全民的森林防火責任和觀念,提高林區各級領導對于林區森林防火的重視,使得森林防火工作成為林區居民和防火工作人員的自覺行為。并針對森林防火進行科學預測和實時監測,提高火災防治決策的可信性。此外,還應對森林防火的隔阻網、通訊網和公路網進行科學規劃和建設,提高森林防火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參考文獻
[1] 萬勇. 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新時期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2011(4):23-25.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方針范文5
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和指揮機構。明確行政主要領導為森林防火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根據其分工職責或分片包干責任區的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配備森林防火工作專職或兼職干部以及辦公設施,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的要求,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森林防火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并負責檢查監督實施;
2.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認真履行其分工的職責,并經常深入到責任區檢查,幫助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3.負責處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并加強值班,及時掌握火情動態,保持火情信息傳遞的準確無誤,保證火情調度和指揮的通暢;
4.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全民防火意識;
5.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區、街道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納入每年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確保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的需要;
6.制定森林火災防范和撲救預案,落實撲救森林火災時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分工和任務,統一組織和科學指揮撲救森林火災,確保撲救人員安全,根據預案要求,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和應急分隊,加強培訓,及時安全撲滅森林火災;
7.制定規章制度,強化護林員隊伍管理,加強崗位培訓,落實責任,強化野外火源管理,嚴格執行野外用火審批制度,實行林緣田邊可燃物的計劃燒除,適時組織相關單位深入林區查禁野外違章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8.協調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查清火災原因和火災損失,及時報告,同時做好森林火災統計工作,及時上報,建立檔案。
二、森林防火組織和指揮機構以及其辦事機構的責任人、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防火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批評、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森林防火組織機構不健全,森林防火責任、措施不落實,森林火災預案不建立以及森林火災撲救不及時不到位的;
2.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森林防火會議精神或上級相關文件精神,造成重大森林火災或連續發生森林火災的;
3.工作失職或保障不力,導致森林火災的發生、蔓延,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和重大損失的;
4.拒不執行森林防火規定和上級有關指示、規定、通知,造成損失的;
5.發生森林火災不報、遲報或瞞報虛報的;
6.發生森林火災,居委會主要領導和街道分管領導1小時內未到現場組織指揮的;
7.明火延燒2小時以上未撲滅的火災,區森林防火指揮部主要責任單位負責人未能趕赴現場組織指揮的;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方針范文6
第二條凡本區內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災(以下簡稱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以下簡稱森林防火)工作,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林區各單位要在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實行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履行森林防火職責,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確需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條在森林高火險期內,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七條區人民政府組織林業、公安、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衛生、教育體育、氣象、電信、廣電等有關部門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林業局。區防火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全區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國有林場都應設立相應的森林防火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本規定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負責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負責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負責培訓森林防火專業隊、半專業隊和義務撲火隊人員的撲火技能和安全常識;
(五)負責維護、管理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六)負責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案,及時科學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負責管理野外用火,制止違章用火行為;
(八)協助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九)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建立森林專業消防隊,并配備撲火機具;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相應建立撲火隊伍,根據森林分布情況,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約,開展爭創無森林火災單位等活動。
第十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帶班制度,隨時處置火災事故。對擅離職守和脫崗的值班人員,發現一次予以警告,責令寫出檢查,并扣發獎金補貼。連續發現兩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帶班領導發現一次責令寫出檢查,并通報批評,連續發現兩次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一條建立火情報告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及時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火災發生后,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在指揮撲火的同時,應當將森林火災情況上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一)區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受害森林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
(四)起火1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五)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六)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森林火災;
(七)鎮行政交界區危險較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區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十三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或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指定專人做好森林火災情況和撲救情況記錄,對火災可能蔓延的地方,應當發出警報,并通知毗鄰地區做好防范工作。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火災現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所,由主要領導親臨現場指揮。
第十四條森林火災撲滅后,各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人員清理和看守火場,經區人民政府或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后,待徹底熄滅余火后,方可撤出守護人員。
第十五條發生森林火災撲救后,各鎮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它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并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與各鎮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書,并進行考核。凡年度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鎮、國有林場,由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森林防火工作應當履行的職責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并根據情節輕重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構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年度內發生2次一般森林火災的(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公頃,或者重傷1——5人),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予以通報批評。
發生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不足50公頃,或死亡1——3人,或者重傷5——10人),對鎮政府、街道辦進行通報批評。鎮長、街道辦主任向區委、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對分管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通報批評。
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50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或死亡3——10人,或者重傷10——30人),對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分管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發生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傷30人以上),對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對分管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按《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及森林防火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規定,按《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處理。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及實彈演習、爆破活動,分別按《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處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天內,向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的,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