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播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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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方式

網絡傳播方式范文1

關鍵詞:品牌形象;網絡傳媒;品牌傳播

企業最核心的競爭力在于“品牌”,而品牌的建設則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做成的,也不是自己單方面說了算,它需要自身過硬的產品及服務,再加上對外持續的互動傳播。網絡是一個開放的平臺,基于網絡的傳播能夠很好地為企業品牌宣傳造勢,營造有利于企業的良好輿論氛圍。與傳統傳播方式相比,擁有截然不同的網絡傳播方式。傳播最基本的要素就是速度。網絡傳播速度較傳統傳播優勢無可比擬,面對快速變化的市場和眾多虎視眈眈的競爭對手,對企業來說,牽一發而動全身,誰都輸不起慢的代價。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都非常重視網絡資訊的傳播及媒體推薦。如果說傳統品牌傳播是對企業產品的硬性包裝,那么網絡傳播則是對企業產品服務的完整闡釋及軟性包裝。網絡集合了多媒體和互動的優勢,是非常實用的載體。能提供全面展示品牌的空間,更加有效率傳播信息。由于在網上傳播的信息是跨時空的,還可以幫助企業監測信息傳播的效果和收集消費者的反饋,方便企業及時調整品牌產品傳播戰略。

1 建立品牌網絡識別及與企業網站

網站建設是網絡品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企業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網絡化的必備條件?;ヂ摼W時代是有實力的品牌支配世界市場的時代。歷史悠久的品牌未必能永遠維持影響力。企業在市場界線擴大的全球化競爭領域,有跡象顯示,企業官方網站是一個品牌的家園,因為企業家只有一家,消費者是千萬家,如果把品牌當做自己家園,把企業網站當成一個情感溝通的紐帶,擴展品牌的優勢。企業建立網站,可以獲得展示和傳播品牌的機會,網頁上的企業Logo、公司及產品介紹以及企業新聞等。網頁的設計系統包含了有公司主頁的設計,還有一些鏈接頁面,公司簡介、產品頁面、服務頁面、客戶反饋系統、咨詢頁面、新聞媒體報道以及友好鏈接等。企業要做的是充分挖掘這個情感溝通的渠道和手段。根據需要設置網站的功能,滿足較大信息流量的要求。

2 搜索引擎中的品牌推廣

搜索引擎品牌推廣是基于企業的網站。用戶發現新網站的主要方式―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工具是面向整個社會大眾的,瀏覽者用某個關鍵詞進行檢索,搜索信息和排名順序等結果,決定了這一品牌是否有機會進一步被認知。

3 用網絡公關維護品牌形象

網絡公關是基于網絡的傳播行為。目的是通過有組織的行為協調品牌與公眾的關系、打造品牌良好形象。網絡品牌傳播與傳統傳播相比具有個性化、互動性和資源無限性,應利用網絡平臺的特點對這些傳播方式重新進行的整合公關方式。

4 開設品牌網絡旗艦店

網絡旗艦店就是企業在網上開的店鋪,是讓人們在瀏覽時產生實際購買的電子商務網站,目前網店大多數都是使用淘寶、卓越亞馬遜商城等平臺,網絡購物前景十分好,有一組數據充分說明這一問題:截止2011年底,我國網購市場交易額超5000億元。企業通過網頁向公眾展示自己的品牌產品,在網絡環境下,店面形象和圖片是凸顯品牌的最好方式。大量的網址,消費者擁有了更多的主動性和更廣泛的選擇。開設品牌網絡旗艦店實行網絡營銷,已得到很多國內企業的關注與重視,如知名企業海爾,聯想,蘇寧電器等。網店的開設關鍵是如何面向國際化的網絡市場展示產品,要主動利用網絡互動了解顧客的愿望和利用個人互動服務與顧客維持關系。適時獲取、分析、運用來自網上的信息,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關注消費群體的需求,及時調整產品和品牌傳播戰略。

5 網絡廣告

網絡廣告具有傳統廣告的特點,也有傳統媒體沒有的優勢。傳播范圍廣泛,具有強烈的互動性,成本低并且易于精確統計廣告效果,最大的網絡廣告的形式很豐富,有有動態和靜態視頻、圖像、聲音等,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種藝術表現手段,任意的組合進行創作,展示廣告意圖,多樣感官性強,從而使受眾能身臨其境般感受商品或服務。一個杰出動人的創意不僅有強大的品牌形象塑造力會有強大的行動激發力,所以確實會帶來較高的點擊率,進行高效的品牌傳播,以增強品牌的市場競爭力。能以最廣闊的視野在全球尋求貿易伙伴。如曼妥思在中國網絡的薄荷糖廣告,用富有趣味充滿強烈個性的“與眾不同的樂趣”廣告意圖表現產品清涼口感并形象化品牌。不斷深化品牌的形象,從消費者與品牌的關系和情感出發,提升品牌的感性價值和心理認同感,推動品牌的持續超越。

6 新聞營銷

新聞營銷指企業利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事件,或者有計劃的策劃、組織各種形式的活動,借此制造“新聞熱點”來吸引媒體和社會公眾的注意與興趣,以期提高社會知名度、促進品牌的傳播和營銷。例如在王老吉涼茶抗震救災中,建國60年中,在奧運會中敏銳的策劃一些活動,在網絡中迅速傳播,既承擔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又獲得良好的社會聲譽,在實體市場獲得了很大的市場回報。

7 利用虛擬網絡社區促進交流

網絡類新型媒體的互動性、社區性可以給品牌傳播提供最廣泛、最直接、最佳的平臺,以實現企業對消費者吸引力和影響力的最大化。網絡社區的網絡品牌傳播是靜態,動態,新聞等傳播方式的有效補充,企業網站建立網絡社區,如論壇、聊天室等。用戶因具有相似愛好特征聚集,不僅可以獲取需要得產品知識,還可以與同一品牌的消費者相互交流經驗,企業可以發揮輿論領導者的導向作用,網絡社區對網絡品牌的價值得到極好的體現。

8 創造性使用SNS、博客及Twitter(微博)等

新聞中心統計數據表明,我國的微博注冊人數已逾兩億。博主在網絡上的言論面向公眾,擁有固定的粉絲或不固定的看客,我國微博注冊數量每天數以萬計,在微博世界里,一些名人博主發的信息幾乎在數秒內就會被轉載幾十萬次,擁有巨大的社會傳播效應。網絡世界里,每個人通過微博使的都能成為一種自媒體,企業可以通過建立企業微博和論壇,利用和用戶的互動,使用戶成為為品牌服務的自媒體,如海爾的官方微博及時傳達產品開發、創新信息,提供消費信息,及時處理回應公眾的一些質疑,積極做好產品服務,促進營銷,擁有較高的關注度,經過轉發,每個人都是海爾信息傳播源,每個粉絲都成了一個媒體。這種方式可以說是全立體的傳播方式。

總之,企業或組織團體為了推銷自己的品牌形象、產品或服務,以互聯網絡為載體向目標受眾進行信息傳達和活動,會更有效的促成個人和組織交易活動的實現和打造推銷自己的品牌形象,要在網絡上形成有實力的著名品牌,必須加強基于網絡載體的品牌建設傳播的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品牌傳播和產品營銷。

參考文獻:

[1] 李水平.淺談企業的品牌戰略[J].湖南財經高等??茖W校學報,2004,27(3):16.

[2] 阿芒?馬特拉.世界傳播與文化霸權[M].陳衛星,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

網絡傳播方式范文2

由于視頻網絡的概念走進電視臺,在制作手段上徹底改變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實現了從節目前期制作、后期編輯以及最終播出存檔一體化,全部工作形式向“交互式”網上作業方向發展。避免了傳統作業流程帶來的時間、質量、效率上的弊端。實際上視頻網絡帶來的不僅僅是電視媒體全數字化解決方案,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個視頻領域的發展模式。

對于視頻網絡,如何去看待評估,未來的視頻傳媒網絡將是什么樣?本文試圖進行探討。

二、網絡結構

筆者認為一個運行良好的視頻網絡應具備以下特性:

首先有高效的資源共享能力,并能實現快速的數據存取及交換.其次有智能化的監控管理功能。最后也是至為重要的一步,整個網絡應具備可擴展性、強容錯性、高兼容性以及與其它網絡的互換性。

圖1是某一視頻網絡生產廠家提供的解決方案。節目素材通過光纖或數字接口實時傳輸并存儲到后期編輯制作單元中,由后期編輯制作單元來進行原始素材的編輯及后期處理工作,各種特技效果、字幕、配音、片頭等在此處都可完成。制作完成的節目一方面無損地(全比特、或低壓縮比、或其它無損壓縮方式)送入硬盤播出單元,進行多頻道播出,提高播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以無損或有損形式送入節目歸檔單元,實現節目的存儲和歸檔。便于以后的索引和節目調用。監控單元通過與各單元交換信息,實時監測各系統的資源和設備運行狀況。在硬件實現上以非線性編輯系統為站點構造數字視頻網絡。采用大容量的中心硬盤實現素材共享。鑒于光纖傳輸速度快、通用性強等優點,采用其作為網站連通的物理方式,用于數據的即時存取,設備和業務運營管理等控制信息的傳遞。在軟件上實現以各系統具有統一的標準為基礎,達到多格式文件之間調用、傳輸的互操作、強兼容性和可管理性。

圖1由某一視頻網絡生產廠家提供的解決方案

1、節目制作單元

節目制作單元是節目日常生產的公共部分。為多部門、多欄目共用。因此網絡的設計著重于視頻素材的存取、存儲體速度以及有效的素材共享。并且要求采用高速I/O端口,視音頻服務器對信號格式和制作手段具有較強兼容性,整個單元具有可擴展性。以及完善的用戶權限和用戶資源管理。其對于網絡安全及網絡效率有著不可忽視的至關重要的作用。

節目制作單元以新聞類節目制作為主,系統構成采用目前國內較為流行的雙網結構(實際上這是一種有待商討的網絡結構),其視頻服務器由一組高速FC硬盤組成,并與一臺運行在以太網上的數據管理服務器協同工作。在FC上連入實時使用低壓縮比(數據量很大)視頻數據進行工作的設備,以實現節目制作數字化,并實現在整個節目制作過程中高質量視頻素材的集中存儲和實時共享。在以太網上連入使用高壓縮比(數據量教小)視頻數據進行工作的設備,完成工作量較大的編輯工作,以實現多點并行工作,大大加快節目制作速度,并為今后編輯站點的擴充留有余地。另外,以太網將系統中所有工作站點連接起來,以實現多個工作站的制作結果共享與相互傳遞。以上方案是目前最為流行的一種商業操作方案。此種結構突出的特點是滿足國內用戶的升級要求及價格承受能力。

由于新聞節目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因此網絡的設計和前端采集編輯設備應簡單易用。前期采集設備可采用先進的硬盤錄象機,通過SDI數字接口,將素材以數據文件的形式直接調入服務器中,縮短了上載時間。同時可利用虛擬演播室技術,將制作的節目直接通過光纖或數字接口實時傳輸并存儲到制作單元中,無須使用放機疊加背景,錄機采集的模式。串編工作站與中心存檔單元的連接解決了對新聞節目自動歸檔、檢索以及與中心存檔系統的節目交換。在用于新聞直播時,一個直播控制主機以主控或被控的方式,將做好的節目或從演播室傳來的實時數據轉換成統一的實時數據流,送入播出單元。由于此項工作關系到直播安全,此處的設計要充分考慮到可靠性、糾錯能力及預留足夠冗余措施。由總控制網來智能的監測各單元各設備的物理狀態和節目制作流程的運行狀態。

設備的可互換性和可選擇性,使用戶在擴充和構建網絡時有更大的選擇余地;也意味著當網絡中軟硬件出現問題或不適應新的要求時,能找到更好的替換產品。當然,這就要求業界制定一系列的軟硬件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硬件生產廠商的市場行為,此項內容往往被有意忽視,而使得用戶不得不被生產廠商所左右。此種事件屢見不鮮。

2播出單元

由于播出單元承擔非常關鍵的播出任務,所以安全、優質成為播出單元的首要工作目標。系統的設計原則要考慮系統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差錯及故障的次數和時間。系統可使用性,各種設備及工藝流程要最大限度地方便操作。系統的可維護性,系統中各類設備標準化要強,便于維護。

依據實際的狀況,播出單元的采集可有幾種途徑:比如,通過錄像機,將磁帶節目采入核心播出服務器;或者由播出服務器根據需要,自動調取臺中心存檔單元中的存檔節目?;蛘咧苯咏邮展澞恐谱鲉卧墓澞?,采入播出服務器播出。系統中的頻道控制機輸入相應的節目播出表,并確定哪些節目可以從播出服務器中直接播出,然后將預備的節目清單提交服務器。播出服務器首先檢查本地硬盤是否有相應節目,若有,則等待播出。若無,就需要向臺中心存檔系統提出申請,待節目傳送至本地硬盤待播,則通知頻道控制機節目已經準備播出。播出時,每個頻道播出機,都隨時監測頻道的播出狀態。

由于播出單元要求的高可靠性,故可采用多個視音頻服務器兩兩相連,構成雙向拓撲結構,這樣的系統易于擴展,數據完全共享。系統整體采用多級故障自恢復技術。每個視音頻服務器內部硬盤陣列均采用RAID5技術,保證任一個服務器內部有一個硬盤損壞,不會丟失數據,也不會影響播出。每個服務器稱為一個節點,節點之間再次應用RAID技術,任一個視音頻服務器損壞,均可以用其余的視音頻服務器把丟失的數據毫無損失的恢復出來。這樣也提高了硬盤的利用率。多頻道播出系統充分考慮I/O數量,以及存儲容量的擴展性。播出單元對節目處理要求不高,因此除了播出服務器與臺中心存儲系統有高速網絡相連外,節目采集、播出單編輯都無需高速視頻網的支持。播出單元的設計成功與否,還與單元中相關的控制軟件設計緊密相關。核心服務器與臺中心存檔單元之間智能的更換數據,控制自動歸檔和播出緩沖,在播出子網設計中也應考慮。

播出單元一般擁有海量的本地硬盤,以緩沖存儲數天的播出節目。這里要強調一點,以上所述的所有安全措施是相應于用戶的資金投入的。

3、臺中心存儲單元

數字中心節目存儲單元是電視臺節目交換、存檔的中心,它具有海量的存檔設備集。展望未來,電視臺應采用基于數據流磁帶的數字存儲帶庫來進行存儲,這種方案雖然調用速度不如硬盤陣列快,但存儲容量大,操作自動化與人工手工兼容。節目存儲網是全臺節目調用的中心和數據源,應具有快速存檔和歸檔、完善的檢索機制、節目分類和高速節目傳輸能力。

中心節目存檔單元主要從三種途徑輸入數據。一是使用磁帶驅動器控制節目源(錄象機等)的輸入和中心視頻服務器的錄入通道,以實時數據流的方式存儲到中心存儲帶庫。二是通過高速網與節目制作單元相連,可以獲取已制作完成的節目,以備日后播出。三是通過與播出單元相連,獲取首播磁帶上的節目并存檔,以備日后檢索或播出。

中心存儲使用解碼驅動,實現跨平臺的文檔存儲/復用。并且具有多臺設備同時工作的能力,可以進一步提高網絡的存儲容量。數據的可靠性應放在數據中心設計的首位,所以記錄數據時,采用磁帶的RAID技術。記錄時采用對稱水平和垂直分布數據。當讀出數據時,把數據重新裝配成原始數據。另外,一個強大、快速的節目檢索機制也是比不可少的。由于各省的寬帶光纖網正積極的實施省際互聯,因此節目交換方式由磁帶互送演變為網際互傳將是極有可能盡快實現的現實前景。

4全臺監控系統及網間數據流的交換

全臺網監控系統是節目生產網絡的信息管理系統。它通過與各單元交換信息,實時監測各單元的資源和設備運行狀況。由于其工作任務僅為處理管理信息,數據流相對較小,所以它構建于以太網。協調各單元的節目、素材的流動,達到優化各子系統內部運作。各單元監控系統與全臺監控系統之間需要定義標準接口。這樣,由不同廠商提供的全臺網和單元監控系統,能自由組合,可滿足不同需要,有效的提高系統的擴展性和靈活度。

此處設計筆者建議選用星型網絡拓撲結構,這樣可提高網絡的穩定性和可靠性,易于維修,互不干擾。網絡操作系統平臺可建立在WINDOWS NT或WINDOWS 2000之上。由于該監控系統處理數據流較小,系統主控計算機的“設備管理軟件”處理數據可作到快捷、準確,使整個系統平穩、安全、高效的工作。另外,還應做到軟件智能化,使之具備良好的人機對話功能。

網間數據流的流動以存儲單元為中心,向各個單元幅射。特別是它與播出單元之間數據流的交換頻繁,并且關系到播出安全。因此在網絡設計上應將存儲單元和播出單元的中心設備較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總之,節目流的傳送需要高帶寬的骨干網與完善的控制信息系統相互配合,從而實現高效的傳送。此點應是構想更趨理想的視頻網絡的根本出發點。

網絡傳播方式范文3

在這樣一個浮躁的社會,找到共鳴和同行,才會把這里的價值不斷激發。就像在座的各位,我一直在觀察,大家都有不同的背景和經歷,大家都在用自己的背景解讀,這其實就是一個疊加的再創作。網絡、社群的傳播方式,很容易找到這樣同行的群體。

另外我分享一下我的觀片筆記,其實也算不上筆記,就是我在觀片的時候記錄下了20個問題。

1.影片開頭國企員工的人性惡()是怎么發生的?

2.一批精英為什么組不成一個成功的組織?

3.以往國企的“輝煌”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4.貌似強大的國企抗風險(市場)能力為什么如此低下?為什么那么不堪一擊?

5.國企的改革意愿在哪兒?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

6.國企與民企誰的信任度更大?

7.資本的視角:國企的價值是“殼”嗎?

8.國企的優質資產到底是什么?

9.民企為什么不愿碰經營不善的國企?

10.解決問題的方法回到原點:客戶需求、高品質產品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11.溝通是變革的關鍵!如何面對變革中的“人性惡”?

12.國企資產重組的最大難點是什么?利益如何分配?如何保障?

13.為什么產權等關鍵問題解決后,一些很難的問題可以迎刃而解?有人負責!

14.政府在國企經營中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政府在保障誰的權益?

15.國企重組的錢向誰要?先把民企牢住,再向他們開刀?

16.最困難的時候靠什么堅持下來?企業家精神?

17.投資人的角色是什么?難道僅僅是“機會與退出”嗎?

18.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如何兼顧協同?

19.產權問題不解決,國企重組還有機會破局嗎?

網絡傳播方式范文4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 定時播放 修改草案 調整

問題的提出

國家版權局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二稿),與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一稿)相比,內容修改了許多,其中草案一稿和草案二稿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都做出了重大調整。草案一稿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交互式擴張為直播、轉播等方式,以解決實踐中提出的定時播放和轉播等問題,在播放權中增加了有線播放,同時為避免與廣播混淆,將名稱由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草案二稿又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改回僅適用于交互式傳播,而將定時播放、網絡直播以及轉播等方式改由播放權調整,同樣是為了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絡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這樣的調整并非是單純地回到原點,信息網絡傳播權從首次出現在2001年的《著作權法》中,到這兩次的修改,都體現了立法者因技術的發展而對其進行的深入思考。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產生

信息網絡傳播權與計算機互聯網技術的出現和迅猛發展密切相關。通過互聯網傳播他人作品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巨大影響,引起了國際關注。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日內瓦外交會議上,通過了《版權條約》(WCT)和《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對互聯網環境下的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進行了協調。

WCT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其前半句“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采用了“技術中立”的立法方式,即無論采用何種技術手段傳播作品,都應受到作者專有權利的控制。

我國司法實踐也表明,需要對在互聯網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進行立法。比較典型的案件是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原告認為,被告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將原告王蒙、張潔、張抗抗、畢淑敏、劉震云和張承志六位作家分別創作的文學作品存儲在其計算機系統內,通過www服務器在互聯網上進行傳播,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的著作權。被告認為,在國際互聯網上應當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經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等問題無法可循。一審法院最后依據1990年《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等方式”,即兜底條款,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于2001年修訂時新增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定義直接來自WCT第8條的后半句,表述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從2001年的《著作權法》來看,被告的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有學者指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最本質的特征在于“交互式傳播”。這種“交互式傳播”在技術上有兩個特征:一是對信息內容的傳輸是由受眾而非傳播者的行為直接觸發的,受眾可以自主地選擇信息內容,以及接收傳播的時間和地點。二是這種傳播采用“點對點”的模式,受眾是點播內容的特定個人。對特定電影的傳輸是在這個特定用戶和服務器之間發生的,是兩個“點”之間的傳輸,而不是由服務器這一個“點”同時向無數個不特定的“點”進行的傳輸。

信息網絡傳播權在適用中出現的問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網絡環境下產生的新興權利,其對遏制網絡侵權行為,解決網絡侵權糾紛,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它并未完全解決互聯網環境下出現的問題,如網絡定時播放行為是否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定時播放行為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導致判決結果不盡一致。

網絡定時播放行為,即網絡內容服務提供商利用網絡電視軟件,節目表,按照節目表規定的時間定時播放節目,使互聯網用戶可以通過客戶端網絡電視軟件在線觀看播出的節目。

(一)觀點一:未經許可的定時播放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種觀點認為,未經許可的定時播放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在寧波成功多媒體通信有限公司(簡稱寧波成功公司)訴北京時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時越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北京時越公司通過互聯網定時播放權利人的32集電視劇《奮斗》行為,被一審法院認定構成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北京時越公司辯稱,其對《奮斗》的使用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的使用范圍,因為網絡用戶不能在其選定的時間觀看《奮斗》的任意一集,而只能看到網站定時播放的那一集。

一審法院認為,只要網絡用戶通過信息網絡在其選定的時間可以獲得作品的部分內容,作品傳播者就構成了《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所規定的“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法律并未規定要使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獲得作品的全部或任意一部分內容,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者才構成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雖然網絡用戶在其選定的時間不能夠獲得《奮斗》的全部或任意一集的內容,但卻能夠獲得網站正在播放的那一集的內容。因此,北京時越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奮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

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的主張,認為,互聯網用戶通過悠視網能夠觀看該電視劇的內容,即使悠視網的播放方式系定時定集播放,悠視網未經許可的在線播放行為亦侵犯了寧波成功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觀點二:網絡定時播放行為不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絡定時播放行為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而不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至于構成對何種權利的侵犯,因現行《著作權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最后只能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規定的“兜底權利”。

如在安樂影片有限公司(簡稱安樂影片公司)訴北京時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時越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北京時越公司在其經營的悠視網網站上向公眾提供涉案影片《霍元甲》的定時在線播放服務和定時錄制服務,使網絡用戶可以在該網站確定的時間和用戶選定的計算機終端上觀看和下載涉案影片《霍元甲》。法院認定被告北京時越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安樂影片公司對該影片享有的著作權中的通過有線和無線方式按照事先安排之時間表向公眾傳播、提供作品的定時在線播放、下載、傳播的權利,因此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認定被告侵權。

二審中,法院進一步解釋了應對“定時播放”適用“兜底權利”的理由:“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針對的是“交互式”的網絡傳播行為,即網絡用戶對何時、何地獲得特定作品可以主動選擇,而非只能被動地接受傳播者的安排。本案中,“悠視網”提供的是對涉案電影作品定時在線播放服務和定時錄制服務,網絡用戶只能在該網站安排的特定時間才能獲得特定的內容,而不能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得到相應的服務,因此,該種網絡傳播行為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所限定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同時,因該種行為亦不能由《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所明確列舉的其他財產權所調整,故一審法院認定其屬于《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調整的范圍是正確的。這是法院繼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后再次適用“兜底條款”。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印發的《關于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信息網絡按照事先安排的時間表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在線播放的,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進行調整”。此外,網絡環境下的直播行為和轉播行為,由于其不具有“交互性”特征,同樣不能由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調整。

著作權修改草案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

為了解決實踐中提出的定時播放、直播和轉播等問題,草案一稿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交互式擴張為直播、轉播方式,表達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即在信息網絡環境下,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轉播或者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現實中已出現的問題,但仍有問題值得探討。

從草案一稿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可以看出,其將交互式傳播擴張為直播、轉播等方式,是在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的基礎上所做的擴張,“信息網絡環境”可以理解為計算機互聯網環境,這樣的界定與當前技術的發展水平并不能同步。

首先,信息網絡除了計算機互聯網以外,還有其他網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的《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2條將信息網絡定義為“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不特定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其次,交互式傳播并非只在計算機互聯網環境下才能實現。如北京歌華有線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中,電視機用戶除了能夠接收電視臺按照預先安排好的節目表播放節目外,還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根據自己的喜好個性化地選擇電視臺近一周播放過的節目。該公司提供的這一技術,符合“交互式傳播”的兩個技術特征,即對信息內容的傳輸是由受眾而非傳播者的行為直接觸發;傳播采用“點對點”的模式,受眾是點播內容的特定個人。北京人民廣播電臺經過自主研發,推出了數字廣播服務。數字廣播打破了常規的按照節目播出時間收聽節目的模式,利用數字信道,將大量的節目下載到數字廣播接收器“聽立方”內,實現廣播錯時收聽,不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喜歡的節目也可收藏起來反復收聽。這種數字廣播也符合“交互式傳播”的特征。

再次,“三網融合”即“三網合一”,已經成為發展趨勢,電信網、有線電視網和計算機通信網通過技術改造,其技術功能將趨于一致,網絡相互滲透、互相兼容、將逐步整合成為統一的信息通信網絡。

草案二稿對草案一稿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表述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權利”,同時將定時播放、網絡直播及轉播等非交互式傳播方式納入播放權調整范圍。草案一稿關于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定是以傳播介質為基礎,對兩個權利內容的界定并不清晰。而草案二稿則以傳播方式為基礎,將播放權適用于非交互式傳播、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于交互式傳播,既解決了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絡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又能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

參考文獻:

1.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9)海知初字第57號,1999

2.王遷著.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3.楊靜.網絡定時播放視頻行為的司法認定探究[J].電子知識產權,2009(4)

4.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海民初字第4015號,2008

5.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一中民終字第5314號,2008

網絡傳播方式范文5

技術發展帶來法律保護的困惑

(一)技術發展影響法律制度變化。在互聯網環境下,何種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是否需要刑事措施予以保護等問題,在理論與實踐中均有爭議。新技術的出現導致新的作品利用方式誕生,影響已經存在的作品利用方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關系。著作權制度無法預期新技術,亦無法預先控制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此時應當賦予著作權主體新的著作權類型,或者擴張原有著作權的控制范圍應對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使失衡的利益關系恢復平衡。著作權法的發展史就是隨技術發展而不斷擴張的歷史。(二)互聯網技術要求控制信息網絡傳播行為?;ヂ摼W技術使得傳播作品等變得極其容易,復制與傳播幾近變成零成本,盜版作品在大多數情形下與正版沒有實質區別。因新技術的廣泛運用對著作權人利益影響巨大,相關國際公約要求保護著作權人在網絡環境下的利益。由于各個國家或地區已有法律規定存在差異,國際條約不作統一要求,只是要求賦予主體以控制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權利,是將該行為納入已有的傳播權中還是新設專有權利,國際條約不作硬性規定,這就是著名的“傘形解決方案”。2001年中國修訂著作權法時選擇了新設專有權利,這就是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三)司法解釋未考慮法律秩序的統一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復制發行行為”。上述解釋字面理解無礙,但是如果將解釋視閾置入整個法律體系中,就值得商榷。司法解釋將“信息網絡傳播”視為“復制發行”未考慮法律秩序的統一性,這造成了法律規范之間的不協調與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在著作權法中,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三者是并列關系,互不包容與交叉,司法解釋的理解既不符合著作權法理,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本文運用體系解釋規則展開研究,探討信息網絡傳播權刑法保護的出路。

復制發行行為無法包容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司法解釋“無視傳統刑法規范與網絡犯罪事實之間的差異,混淆刑法解釋與刑事立法之間的區別,通過擴張化解釋,將傳統刑法規范恣意適用于網絡犯罪事實”,①將屬于立法者的權力不當越位行使,造成了規則體系的錯位與法律適用的混亂。筆者認為,應當將著作權法、刑法中的法律規范作為一個內部和諧一致的規則體系來解釋“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涵義,以建構內部協調一致的法律責任體系。(一)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三者為并列關系?!跋碛兄鳈嗟囊饬x應在于: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②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是互聯網時代產生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是新的利益增長點。設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意義在于主體通過權利來控制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在著作權法中,復制是指以印刷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復制件的行為。發行是指以轉移作品載體所有權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行為。信息網絡傳播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其不涉及作品載體物的增加或載體所有權變動。(二)復制發行行為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有本質區別。在著作權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在既有的著作權無法控制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背景下新設的專有權利。司法解釋將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復制發行”違反著作權法理,亦違反體系解釋規則。發行系通過買賣或者贈與轉移作品載體所有權的方式將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轉移至買受人或受贈人。在網絡技術出現以前,需要作品之人如果想長期擁有或反復欣賞、閱讀作品,必須獲得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而能夠使其獲得作品的行為只有出售、出租或出借作品的有形載體即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等方式。③國際公約之所以要求規定主體有權控制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系因為傳統著作權法中的發行權無法涵蓋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使用作品的方式。發行要轉移作品載體的所有權,而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系在網絡空間中通過信息流傳播作品,不存在轉移作品載體所有權的問題,這是二者本質的區別。(三)技術發展超出立法者預期。1997年修訂刑法時,立法者并未將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無論是立法者的有意為之還是思慮不周所致,在立法之時,立法者并不認為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侵犯著作權犯罪需要以違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專有權利為前提,在著作權法未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1997年,未經許可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瓣P于某特定事項,法律未設規定時,在方法上,可采反面推論,亦可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其他規定,予以補充。這不是邏輯問題,而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法律之沉默,不是問題之結束,而是問題之提出,也是法律思維及創造活動之開始。”④這是因為現實生活紛繁復雜無限多樣,未來社會的發展超出了立法者立法時的預期,立法者的有限理性決定了其在制定法律時不可能將未來所有應當由法律予以規范的事項事先規定下來。⑤著作權法未規范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時,“可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復制發行或其他控制行為予以補充;如果在刑法中未規范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就只能“采反面推論”,因為這“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欲想為其設定刑事責任,只能通過修改刑法,其他舉措都是對刑事法治的怠慢之舉。

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入罪的規范選擇

上述問題的出現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與版權法律的相對滯后必然導致的矛盾。如果認為應當為嚴重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設定刑事責任,對刑法第217條作出修訂是理想選擇,筆者提出三種修正方案。(一)將現行司法解釋內容納入的保守方案。僅將現行司法解釋內容納入是保守修改方案。在刑法第217條第3項之后增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作為第4項,將現在的第4項作為第5項,這樣就將司法解釋意見納入刑法第217條中。之所以不將其作為第5項,是因為在著作權法第48條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是該條的最后一項即第8項,而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該條的第1、3、4項規定的,從合乎著作權法條文的協調和法律秩序的統一性角度考慮,應將其排在現在的第4項之前。(二)將鄰接權一并納入保護體系的折中方案。在刑法第217條第3項之后增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作為該條的第4項,然后將現在的第4項作為第5項,理由同上。本方案之所以增加上述內容,是因為第217條第1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第3項規定“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該兩項是并列關系。既然認為應當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設定刑事制裁措施,那么就沒有理由不為與其并列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設定刑事制裁措施。(三)與著作權法銜接重構刑法第217條的方案。刑法第217條的表述對應的是1990年著作權法的表述。筆者認為,應當將該條第1項修改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作品的”。現行規定在羅列“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六種具體作品后又加上“及其他作品”,“其他作品”顯然是兜底規定。“其他作品”應與前面具體列舉的作品相當,但是不相當的作品類型具體有哪些?在這里刑法應該學習著作權法第48條第1項的立法表述,直接將該項改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侵犯第48條第1項保護的“表演、放映、廣播、匯編”諸權利不設定刑事制裁措施。將該條第3項修改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具體對應著作權法第48條第4項的規定,具體修改理由同上。

網絡傳播方式范文6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絡侵權;法律完善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概述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①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我國相關立法

我國于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時,正式給權利人新增了一項權利即“信息網絡傳播權”,標志著《著作權法》已進入網絡時代,而我國于2006年開始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更是開啟了進一步保護權利人權利的大門,該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內容作了詳盡規定,對于當今計算機互聯時代著作權的保護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保護的不足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現行立法不完善。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現行的立法體系主要體現在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及2006年公布的《保護條例》。雖然06年出臺的《保護條例》起到了相當作用,遏制了不少網絡侵權行為的發生,但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立法很難緊跟時代的腳步變換,因此在現有立法規定中,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和客體的范圍及具體認定標準仍待完善。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利限制的立法缺失

1、合理使用制度立法不足。網絡讓人們獲取信息更加便利,也讓人們生活更多樂趣。在享受便利和樂趣的同時,也有許多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此時,《著作權法》及《保護條例》在對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利進行保護的同時,卻也免不了限制了公眾的權利。如何才能保護權利的同時又能滿足公眾需求,是我國立法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合理使用制度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中必不可少的,而我國現行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中,對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內容及范圍規定不夠完善,以至于投機者從中獲取利益,侵犯他人權利,破壞公共利益。

2、保護立法完善的同時司法實踐問題也不容忽視。由于電子科技飛速更新,互聯網世界更是一日千變,難以控制。我國目前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保護,很難適應網絡的變化莫測,現有立法涵蓋面不夠廣泛,容易被投機者所規避。我們也應當看到,完善立法與司法實踐是緊密結合的。信息網絡糾紛案件的紛繁復雜,數量之多,以及法官的認識水平和能力差異,由此產生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不鮮見。

3、信息網絡傳播權救濟措施不足?!吨鳈喾ā分写_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及《保護條例》中并沒有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救濟措施作出詳盡的規定,法官多根據《著作權法》及《保護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及現有法律進行自由裁量。雖然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問題,但現有的法律規定仍從總體上提高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司法保護水平。將侵權救濟措施的加以完善,對統一司法實踐,增加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保護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完善的建議

(一)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體系

1、擴大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主體的適用范圍,明確信息網絡傳播權客體具體認定標準。法律的滯后性特征決定了法律很難涵蓋社會生活中的所有方面,只有通過對各種社會現象的分析來尋找完善法律的思路和途徑,而要跟上網絡時代的腳步,則更加困難。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利客體在立法上已有了相應的規定,即所有形式的作品,如果它們能上網傳播,都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客體。應該在未來立法中進一步明確信息網絡傳播權客體的具體認定標準。將此權利與其相關權利相區別開,而將公眾是否在其選定時間或地點獲得作品作為版權人權利因素的標準規定為開放式的立法模式,并作為一種立法技術,包容其他出現未包含的和即將出現的現有立法無法涵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相關立法。合理使用制度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僅對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著重要作用,也便捷了公眾獲取信息的需求,是平衡權利保護與公眾需求的重要杠桿。由于信息網絡傳播具有非交互式的特點,現行立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規定仍有待完善。關于合理使用的范圍,我國采取了列舉的方式規定,雖然這樣的方式使得法律條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卻難以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因此,在立法中應提高法律規定的適應能力,增大合理使用制度的伸展性。應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并明確其合理使用范圍,與一般傳統著作權合理使用范圍相比,范圍應做適度擴大。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同時借鑒國外的合理使用判定標準,適當賦予法官以公平合理的原則解決具體實際問題。對于合理使用,在《伯爾尼公約》中多次出現“正當目的所需要范圍內”,在我國的相關立法中卻并未提及“正當性”,而“正當性”是區分合理使用與否的重要關鍵。如今的社會中,人們每天從網絡獲取大量信息,利用網絡與他人溝通交談。但網絡瀏覽這一看似普通的行為,并不能等同于合理使用,因此“正當性”成為區分合理與否的標準,合理使用并不表示可以無限制任意瀏覽網絡上傳播的任何作品,只有在具有正當性途徑的情況下才能被認為是合理的、合法的。

3、完善網絡傳播權利限制的相關立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在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利限制的立法中,應當完善對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及對法定許可的規定。在將來的立法中有必要將法定許可擴大到網絡環境下,既明確網絡使用作品要付費,又可以減少糾紛的發生,在相關的立法活動中能夠給予網絡活動的主要參與者一定的法定許可權,來解決網絡環境下的利益沖突問題。通過收取使用費來彌補網絡帶給著作權人的損失。由具有一定資格條件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享有許可權的組織對其進行許可,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形式進行實際操作。面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應增加“指導性案例”數量。的確,在如今飛速發展的科技時代背景下,立法遠遠不能解決社會生活中的種種問題,網絡更是難以規范,在實踐操作中所產生的法律糾紛有時并不能從現行法律中找到準確的評判標準。因此,增加“指導性案例”的數量,能更好的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也增加了公眾對法律的可預測性。

(二)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民事救濟

1、進一步明確損害賠償方式。未來立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的損失計算可以建立多種模式以供選擇,應通過對責任賠償方式的具體化規定,增加實踐中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損害賠償計算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切實的保護,促使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更好地保護和實現自已的著作權。

2、建立補償金制度。在我國立法中雖然作出了制止侵權的規定,也規定了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處罰數額,但并未規定賠償額度,更沒有相關的補償金制度,建立補償金制度才能夠更好的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更好的維護自身權利。

【參考文獻】

[1].喬生著.信息網絡傳播權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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