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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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對注冊會計師考試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行為,是指參加或組織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人員違反考試紀律和考試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應考人員,是指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加組織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命(審)題、印送試卷、監考、試卷評閱、成績核查、發放成績或者全科合格證書等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協),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條考場監考人員應當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當場處理。

第七條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處理決定適當。

第二章應考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

第八條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按照規定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準考證號,或者粘貼條形碼的;

(三)未在規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的;

(四)在考場內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五)故意損毀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六)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第九條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

(一)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二)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三)使用規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換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五)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應考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含當年,下同)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有第九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十一條應考人員在規定時間未辦理交卷手續離開考場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第十二條應考人員將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或者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十三條試卷評閱期間,經中注協聘請的專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卷為違規試卷:

(一)在卷面做特殊標記的;

(二)同一試卷答題筆跡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考場的同一科目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

對有違規試卷的應考人員,由中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十四條偽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或者免試資格的,由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考試成績或者免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十五條偽造單科合格成績憑證或者全科合格證書的,由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已取得的單科合格成績和10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已取得全科合格證書的,予以撤銷。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當場作出終止應考人員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監考人員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在《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見附件1)中記錄其違規情況,并在其答題卡和答題卷頁首空白處簽注“違規”字樣。記錄的內容應當當場告知應考人員。

第十七條監考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應考人員違規的證據。其中對違規行為使用的物品進行暫扣的,應當填寫清單,并在7日內退還應考人員。

第十八條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連同應考人員的答題卡、答題卷及有關證據按照有關規定一并報送所在地省級注協。

第十九條省級注協應當依據本辦法和《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對違規行為作出處理。

省級注協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報中注協備案。

第二十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試卷評閱期間發現有異常試卷的,應當填寫《異常試卷報告單》,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實后,提交中注協。

中注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專家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中注協和省級注協在對應考人員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考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應考人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辨。

作出3年、5年、10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決定之前,應當告知應考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應考人員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中注協和省級注協對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并將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取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理人姓名、身份證件號及準考證號;

(二)違規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的依據和結果;

(四)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名稱和日期。

處理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處理決定單位的印章。

第二十四條中注協和省級注協應當受理對違規行為的舉報,并進行核實、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注協和省級注協可以向社會公布應考人員違規行為的相關信息;可以向受到處理的應考人員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組織報名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具備參加考試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證件,使其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因編排考場或者發放準考證等工作失誤,致使應考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七條在考試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拆啟試題的;

(三)發現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雷同試卷的;

(五)擅自將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考試用紙或者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的。

第二十八條在試卷評閱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能按期完成評卷任務的;

(二)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三)造成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四)偷換或者涂改應考人員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的;

(二)丟失或者泄露試題、答案或者評分標準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的;

(四)故意損壞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五)考試后擅自拆啟已密封的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六)違反試卷的運送、接收或者保管有關規定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試數據或者信息的;

(八)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獲得免試資格,或者取得單科合格成績憑證或者全科合格證書的;

(九)在保密期限內盜竊或者損毀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考人員答卷或者考試成績,或者傳遞有關信息的;

(十)利用考試工作之便,或者打擊報復應考人員的;

(十一)銷毀或者藏匿違規證據,或者偽造虛假證據的;

(十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的;

(十三)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十四)干擾或者妨礙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第三十條考試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應當作出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以后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其他對考試或者考場秩序不良影響行為的,由中注協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考點管理混亂,造成同一考場同一科目試卷答案雷同數量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者同一考點同一科目試卷答案雷同數量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應當取消該考點承辦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資格。

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范文2

一、高度重視土地執法監管工作

近年來,各地、各部門堅持保障發展和保護資源相結合,嚴格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嚴厲打擊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了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是,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在個別地方、個別單位仍然存在,從年新開工項目土地使用清理情況來看,有的縣(市、區)未報即用、邊報邊用、未供即用等違法占用土地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個別地方違規出讓土地被國土資源部掛牌督辦,造成了不良影響。面對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全覆蓋的新形勢,各地、各部門必須迅速適應土地執法監管模式和手段的重大變化,從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政策和法規,規范用地秩序。

二、廣泛宣傳土地管理政策和法規

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力度。宣傳教育的對象以地方各級領導干部和鄉村基層干部為主,宣傳教育的重點突出土地國情、省情、市情、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等內容,使各級干部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帶頭遵守和模范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宣傳教育的方式要多樣化,國土資源部門要聯合公、檢、法、紀檢監察等部門,有選擇地在新聞媒體上披露和曝光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情況,提高宣傳實效。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營造各級各部門依法行政,社會各界自覺守法的良好土地執法監管氛圍。

三、認真開展土地違法違規自查自糾

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工作已經啟動,后時相的衛星監測圖片即將拍攝,各地必須迅速開展自查自糾。要全面清理,摸清底數。各地要對年度衛片執法檢查工作以來土地“批、供、用、補、查”情況認真開展一次排查,重點清查土地審批環節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審批,土地供應后是否違法違規使用,新開工項目是否存在未報即用、邊報邊用、未供即用等違法行為,違法用地是否得到及時查處等情況。要嚴肅查處,處理到位。各地對清查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要迅速糾正,既要處理事,又要處理人,確保處理到位;對符合用地條件的,要在年11底前完善用地手續。要切實整改,創新制度。各地要對存在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深刻剖析,針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執法監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以改進,積極探索和建立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

四、進一步強化土地執法監管職責

嚴格土地執法監管、依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是各地、各部門共同的社會責任。各地要構建以政府為主導、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土地執法監管體系,形成齊抓共管合力,提高監管實效。

用土地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加強對土地執法監管工作的領導和督辦。對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應根據《省土地違法行為報告暫行辦法》的規定,及時依法制止和組織查處,不得隱瞞不報和壓案不查。要建立健全違法用地、違章建筑查處領導小組和綜合防控隊伍,對依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要組織相關部門,依法。

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基層行柜面;操作風險;防治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一、柜面業務違規操作的主要表現

(一)從員工的角度分析

1.無意識違規行為。一是工作疲勞引起的無意識違規行為。營業網點工作量大、人員相對緊張,柜員看到客戶排隊過多、時間過長,下意識地提示自己辦理業務以快為主,于是對相關操作流程進行簡化,導致忙中出錯,如憑證要素不全、漏蓋印章等。二是習慣的錯誤操作引起的無意識違規行為。有的柜員在操作中嫌麻煩,圖“省事”,習慣于錯誤的操作行為,沒有意識到違規操作所帶來的風險隱患,如離柜不退出操作界面,重控或印章未入庫或入柜進行保管等。三是網點負責人因前后臺業務未完全分離而事務繁雜,管理疲勞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往往百密一疏。

2.技能欠缺或操作陋習引起的習慣性違規行為。目前普通柜員相對到上級行培訓的機會很少,培訓多是在晨會、例會或辦理業務時通過負責人的口頭強調、提醒,而柜員往往一邊做業務一邊聽,與自己有關的就記下來,沒接觸過、不熟悉的則聽過就忘,造成柜員對流程操作了解不夠,領會不深,執行不力,導致此查彼犯,屢查屢犯。

3.責任心不強,認識欠缺形成的違規行為。部分員工雖然清楚規章制度的禁止性條款,對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的后果也心知肚明,但為了貪圖方便,往往心存僥幸,經常性減少流程環節行事、不按程序操作,如離崗不退屏、不鎖箱、現金柜員單人封箱等。責任心不強,不注重工作中的細節,對小的違規行為習以為常,呈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狀態,如工作中經常出現遺漏憑證、客戶漏簽字、憑證要素不全,賬號、戶名不符等現象。這些員工在潛意識中總認為出了差錯改了就行,只要不是重空、現金錯了就行。以“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的心態,認為出現小問題屬于正?,F象,員工長期操作習慣和淡薄的風險控制觀念導致違反同類違規問題屢屢再現。這些員工受到積分或懲戒處理后往往認為是自己“運氣不好”、“撞到了槍口上”,日后仍可能慣性違章操作。

4.防范意識不強,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違規行為。部份員工風險防范意識淡薄,對制度缺乏敬畏,以為踩線不越線就沒事,導致如查庫制度、授權制度流于形式;沒有堅持重要崗位輪換和相互制衡機制等各種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從管理的角度分析

一是管理重心偏移,導致制度執行力不足。迫于經營壓力大,支行班子或多或少出現重業務發展、輕內控管理的傾向,導致規章制度傳導層層衰減,使部分員工未能形成良好的職業操守,認為偶爾出現一些小的違規問題無關大局,使執行制度打折,頻頻發生違規問題。二是部門檢查或自查流于形式,難以發現深層次問題。有的檢查是為了完成任務應付上級,未能形成規范嚴謹的檢查機制,檢查存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象,即使發現問題也不予深究。象征性的檢查使一些違規問題未被發現或人為掩蓋。三是內控聯動不足,未形成整改糾偏合力。落實整改多限于單個問題,深層次整改顯得不足。不能針對問題舉一反三,往往治標不治本。四是違規懲戒失當,警示震懾效果打折扣。管理人員對柜員履職中的主觀失職和一些“毛病”不能及時糾正,使違章操作的員工感受不到壓力和震懾。

二、違規行為產生的原因剖析

一是放松自我要求。不嚴格要求自己,無視規章制度的存在,視風險如兒戲,工作責任心不強,或麻痹大意,盲目信任,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職業操守缺失,從而導致違規違紀現象發生。

二是忽視制度學習。大家對近年來相繼出臺的《員工行為規范》、《員工合規手冊》、《員工職業操守》、《員工從業禁止若干規定》、《違規失職行為處理辦法》、《積分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疏于學習,或學習不深不透,理解模棱兩可,制度認知偏差,受到嚴厲處分后方如夢初醒,后悔沒有認真學習。

三是合規意識淡薄。不同程度的存在合規意識淡薄,存在“想當然”和“打球”思想,有的員工錯誤地認為為了方便客戶或業務拓展需要,踩點紅線違點規沒有關系。

四是員工管控不力。法紀法規教育形式單一,法紀教育和業務培訓的系統性和有效性不足,無法真正做到讓員工入耳、入腦、入心、入手,對員工行為管控措施亟待加強。

五是程序設計存在不足。如DCC系統設計未對柜員自辦業務進行程序控制,此外,臨時存款賬戶超期使用等檢查中屢次發現的問題在系統程序設計中都未進行程序控制。

三、對防范操作風險的幾點認識

為徹底防范化解經營風險,必須遏制各種違規行為的發生,對屢查屢犯現象進行治理必須要從實際出發,按照標本兼治的原則認真加以治理。具體說來,需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強化風險意識,提高全行員工合規經營理念,增強防范操作風險的自覺性。在銀行經營中,依法經營、合規經營、按章操作是銀行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個銀行員工應盡的基本職責,把合規經營理念貫穿到員工的日常行為之中,使之成為自覺的習慣,把操作風險管理的各項措施細化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環節、每個節點。使每個員工認真做到合規經營從我做起,全面提升基礎管理水平和員工合規經營的意識。

2.增強責任意識,提高規章制度執行力。只有加強員工責任心和執行力的教育和培養,不斷提高全體員工對違規操作后果的認識,增強風險意識和合規意識,養成良好的操作習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屢查屢犯現象。要摒棄 “他那樣做我也可以這樣做”的錯誤觀念,改變業務處理中不講制度、不講標準、不講程序,以操作習慣、人情、信任代替制度的錯誤做法,以責任心、執行力作為履職的標準,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3.積極向上級反映爭取補充、修訂和完善現有規章制度的缺陷,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完善對新業務品種的制度跟進,強化對薄弱環節的監控管理。

4.加強監督檢查,利用關鍵風險點監控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風險易發環節和部位的檢查。一是充分發揮監控錄像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消除對日常操作的檢查盲區,實現全過程監控。二是善于抓住重點,對容易導致事故、案件和造成損失的薄弱環節、崗位和人員要進行重點監控。建立對重點網點、重點環節、重點時段、重點對象的監控制度,提高檢查的效率和針對性。

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國有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環境信息披露;政策變更

中圖分類號:F205;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7)02-0068-08

一、引言

環境信息披露既是政府監管企業環境行為的重要手段(Brown et al.,2006)[1],也是企業應對外部壓力變化的一種工具,企業管理層通過調整環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內容與質量來應對外部公共壓力(Brown et al.,1998[2];Aerts et al.,2008[3])。對于我國國有企業而言,涉及到違法違規行為并被處罰的企業,受到公眾與媒體的關注程度較大,面臨著較大的公共壓力。在環境信息日益受到關注的情況下,環境信息披露就成為了應對外部壓力的重要手段。然而,與其他的公共壓力不同,受到處罰的企業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具有一定的選擇性。一方面,企業管理層可以選擇披露更多的環境信息來挽回“負面”形象;另一方面,由于環境信息的特殊性,披露越多的環境信息可能導致環境關注會更多,這樣受到環境處罰的可能性會增加,因此,管理層也可能在被處罰之后選擇披露較少的環境信息。實踐中管理層具體會選擇怎樣的應對方式在現有文獻中并未得到深入的研究。已有文獻研究了違法違規行為與企業聲譽(Diamond,1991)[4]、交叉上市(Siegel,2005)[5]、機構投資者持股(陸瑤 等,2012)[6]、政府游說捐款(Correia,2009[7];Yu et al.,2012[8])、O管主體(Dyck et al.,2010)[9]、內部控制(單華軍,2010)[10]、高管薪酬(Johnson et al.,2009[11];Burns et al.,2006[12])和公司治理(馮旭南 等,2011[13];蔡志岳 等,2007[14])之間的關系。這些文獻主要集中在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原因和結果的研究上,但在信息披露方面研究相對較少,更很少涉及到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由于環境信息的可驗證困難,管理層具有更大的選擇性披露空間。雖然2008年頒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對重污染企業的環境信息做出了要求,但從內容和標準來看,重污染企業仍然具有很大的自主選擇權(沈洪濤 等,2010[15])。因此,在不同的行業類型與產權性質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表現出不同的選擇性。王建明(2008)發現,面對外部壓力,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在不同行業之間差異明顯[16]。畢茜 等(2012)也發現,面對外部壓力,環境信息披露在不同產權性質企業之間差異顯著[17]。然而這些文獻并未涉及到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理的情境,忽視了這種特殊情境對企業管理層環境信息披露行為的具體影響。實際上,具有違法違規的企業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一般具有一定的選擇性,可能會選擇披露較多環境信息以掩蓋已有違規行為,也可能選擇披露較少環境信息以避免陷入更大的環境違規調查中。企業在不同法規背景、不同產權性質、不同行業與不同空間距離的情況下,在環境信息披露選擇性方面存在著不同,這也是本文著力研究的主要內容。

本文選擇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后文簡稱《辦法》)頒布實施作為分界點,以2005―2006年和2009―2011年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為樣本,通過對環境政策變更前后的對比,檢驗不同性質的被處罰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表現差異。

本文可能的貢獻在于:(1)以違法違規為視角,驗證被處罰企業在環境信息披露上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現有文獻。(2)區分不同制度背景、不同產權性質與不同行業,探索被處罰企業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的選擇路徑,為規范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行為提供理論依據與經驗證據。

二、理論分析和假設提出

作為向社會公眾傳遞信息的重要方式,環境信息披露已經成為企業維護組織合法性的有效手段(Neu et al.,1998)[18]。從信號傳遞理論來看,環境業績較好的企業往往會披露更多的環境信息(Dawkins et al.,2011)[19],從而達到吸引投資者,提高企業社會聲譽的目的。但是由于環境信息具有可驗證困難的特征,選擇性地披露環境信息也逐漸成為企業管理層進行印象管理的方式。沈洪濤 等(2014)的研究發現,環境業績良好和環境業績較差的企業均傾向于披露較多的信息[20]。從我國重污染企業來看,環境信息披露仍然存在著數量增加、質量下降、報喜不報憂的選擇性披露問題(沈洪濤 等,2010)[15]。隨著我國法律制度和法制觀念的不斷深入和完善,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越來越受到公眾的廣泛關注并成為社會敏感問題,尤其對于在國家經濟中起到支柱作用的國企來講,違法違規行為往往會引起巨大的社會反應。由于更多地受到社會公眾的關注,國有企業在違法違規問題上通常表現得更為敏感。已有研究表明,在社會責任和環境保護方面,國有企業面臨的環境合法性壓力遠遠大于民營企業,所以國有企業往往更愿意披露較多的環境信息(沈洪濤 等,2014)[20]。但是在進一步考慮企業所處的行業性質后,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表現可能會因環境敏感性程度的不同而產生差異(Aerts et al.,2009)[21]。一般說來,被處罰的重污染企業面臨的環境合法性壓力更大,環境信息的披露可能使得企業進一步陷入環保調查的風險。所以對于環境敏感型的重污染企業而言,通常會采取防御性的環境信息披露策略,從而減少敏感信息的披露,以期達到降低外部風險的目的。而對于環境非敏感型的非重污染企業而言,面臨的政策要求并沒有重污染企業那樣嚴格。由于環境信息的非敏感性,國有非重污染企業在合法性壓力面前,更有可能利用環境信息來強化公眾形象,從而挽回因被處罰“倒掉”的形象。在此,本文提出假設1:

假設1:相比于《辦法》頒布前,在《辦法》頒布后,國有非重污染企業的違法行為與環境信息披露正相關;國有重污染企業的違法行為與環境信息披露負相關。

作為影響信息傳遞的重要因素,地理距離在企業特征方面提供了空間化的解釋。已有研究表明,地理距離通過影響信息的獲取,進而對企業的負債水平(Arena et al.,2012[22])、銀行貸款(Dass et al.,2011[23])和股權資本成本(Loughran,2008[24])產生影響。通常認為,近距離對于信息傳遞的抵減作用較小,利益相關者能夠及時獲取相關信息,所以對于企業來講,往往更愿意利用信息來進行合法性管理。這樣對于監管距離較近的國有非重污染企業來講,更有可能表現為披露更多的非敏感信息,而對于監管距離較近的國有重污染企業來講,則可能更多地表現為降低環境信息的披露。所以在此提出假設2:

假設2:相比于監管距離較遠的國有企業,監管距離較近的國有企業,上述作用更為顯著。

三、研究設計

(一)數據來源和樣本選擇

以2008年環境政策變化作為切人點①,選取2009―2011年數據作為政策變化后樣本,2005―2006年數據②作為政策變化前樣本。并依次對樣本進行以下處理:(1)刪除資產負債率超過90%的樣本;(2)剔除缺失值;(3)剔除異常樣本。最終共搜集到五年4 705個觀測值。其中,財務數據均來自CSMAR數據庫,缺失值用CCER進行補齊,違法違規數據則來自于DIB內部控制數據庫,環境信息披露數據通過對企業年報進行手工搜集得到。

(二)變量定義及模型設計

對于環境信息披露指標,本文借鑒Wiseman(1982)[25]的方法,分別對企業環保的資本投入、稅費優惠、污染物排放情況、ISO14001、改善措施、政策影響、貸款、法律訴訟、環保理念及目標和其他環保性收入支出等項目,按照貨幣性信息披露取3分、具體非貨幣性數量信息披露取2分、一般性文字描述取1分、未披露取0分的標準進行打分。

對于違法違規的衡量,本文通過對DIB案例數據庫進行整理,參照蔡志岳 等(2007)[14]的方法,分別對是否違法違規和違法違規程度進行賦值。其中是否違法違規,當年違法取1,否則取0;違法違規程度的賦值標準分別是公開處罰取3分,公開譴責取2分,公開批評取1分,未違法則為0分。在解釋變量中,所處行業是否重污染和最終控制人性質均為0~1啞變量。

對于控制變量,本文擬對環保部門對企業的監管距離進行分析,所以在此引入監管距離變量,具體為企業注冊地與其監管者之間的駕車距離加1取自然對數。此外,本文還參照之前學者的研究,分別對是否披露社會責任報告(鄭若娟,2013)[26]、股權集中度(Li et al.,2010)[27]、是否四大審計(Ahmad et al.,2003[28];王霞 等,2013[29])、獨立董事人數(鄭若娟,2013)[26]、企業規模(沈洪濤,2007)[30]、資產負債率(Liu et al.,2009)[31]、市場化指數(Liu et al.,2009)[31]、盈利能力(亞莉 等,2006[32])和成長能力進行控制。具體如表1所示。

為了驗證研究假設,本文構建模型(1)。在模型(1)中,我們重點關注a4~a7的系數以驗證研究假設。a4代表非重污染行業中,未違法的國有企業與環境信息披露的關系;a5代表重污染行業中,未違法的國有企業與環境信息披露的關系;a6則代表非重污染行業中,相比于未違法企業,違法的國有企業與環境信息披露的關系;a7則代表重污染行業中,相比于未違法企業,違法的國有企業與環境信息披露的關系。

EID=α0+α1Foccur+α2Pollution+α3Fouccr×Pollution+α4SOE+α5SOE×Pollution+α6SOE×Foccur+α7Pollution×SOE×Foccur+α8Location+α9CSR_dum+α10Herfi5+α11Big4+α12Independent+α13Size+α14LEV+α15Market_idx+α16ROE+α17Growth+α18■Yeari+ε模型(1)

(三)變量描述性統計及相關性分析

表2報告了全樣本的變量描述性統計。結果發現,在政策頒布之前,EID的均值為2.35,中值為1;而頒布之后,EID的均值則為4.94,中值為4??梢姀目傮w來講,2008年《辦法》的頒布對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具有提高作用。而Foccur在《辦法》頒布之前的均值為0.07,在頒布后的均值則為0.14;Fdegree在《辦法》頒布之前的均值為0.15,在頒布后的均值為0.31。從《辦法》頒布前后來看,違法違規有所增加,這與我國法制和處罰機制不斷完善有著密切的關系。Pollution和SOE在頒布前均值分別為0.4和0.64,在頒布后則分別為0.52和0.41,這表明在《辦法》頒布后,我國重污染企業比重有所增加,但國有性質企業的比重則有所降低。

表3報告了在《辦法》頒布前后,不同性質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均值變化情況。具體而言,對于國有非重污染企業而言,《辦法》頒布之前,違法企業和未違法企業均為2.00,但在《辦法》頒布之后,違法企業和未違法企業則分別為4.20和3.69。而對于國有重污染企業而言,《辦法》頒布之前,違法企業和未違法企業分別為3.04和3.39,但在《辦法》頒布之后,違法企業和未違法企業則分別為6.76和8.17??梢娫凇掇k法》頒布之前,國有企業違法和未違法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差異較小,但在《辦法》頒布之后,國有企業則因所處行業是否重污染而表現出明顯差異。具體而言,相比于未違法的企業,非重污染企業在發生違法行為時,環境信息披露往往增加;而重污染企業則恰恰相反。而上述效應在民營企業中卻并不明顯。進一步地,本文檢驗了《辦法》頒布后的國有企業在實施違法行為前后的環境信息披露差異,結果如表3中的差異檢驗所示。從均值T檢驗的結果來看,《辦法》頒布后,國有重污染企業在實施違法行為前后,其環境信息披露具有明顯差異,而國有非重污染企業則并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

隨后,本文對樣本變量進行了相關性分析,在未顯示的相關性分析結果中,本文并未發現變量之間具有嚴重的多重共線性。

四、實證結果

(一)《辦法》頒布前后回歸分析

表4報告了《辦法》頒布前后的回歸結果,結果發現在《辦法》頒布后,Pollution和Pollution×SOE與EID在1%的范圍內顯著正相關,這表明在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國有性質能促進重污染企業披露更多的環境信息。SOE與EID在1%范圍內顯著負相關,SOE×Foccur與EID在5%范圍內顯著正相關則表明,對于非重污染的國有企業而言,相比于未違法的企業,違法企業往往披露更多的環境信息。Pollution×Foccur×SOE與EID在1%的范圍內顯著負相關則表明,對于重污染國有企業而言,相比于未違法的企業,違法企業往往披露較少的環境信息。而對于頒布前的樣本來講,上述作用則不顯著,進而證明了假設1。

(二)《辦法》頒布后監管距離的影響

為了進一步驗證《辦法》頒布后,國有企業的機會主義動機,本文以監管距離的中位數為標準,將樣本分為近距離樣本組(小于中位數)和遠距離樣本組(大于中位數)進行回歸分析。

表5報告了回歸結果,具體而言,近距離和遠距離企業的Pollution和Pollution×SOE均與EID在1%的范圍內顯著正相關,這表明在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國有性質能促進重污染企業披露更多的環境信息,且這一作用并不受到監管距離的影響。但在進一步考慮違法行為后,不同監管距離的企業具有較大差異。對于近距離企業而言,SOE與EID在1%的范圍內顯著負相關,SOE×Foccur則與EID在5%的范圍內顯著正相關,這就表明對于近距離的非重污染國有企業而言,相比于未違法的企業,違法企業往往披露更多的環境信息。而Pollution×SOE與EID在1%的范圍內顯著正相關,Pollution×Foccur×SOE與EID在1%的范圍內顯著負相關則表明,對于近距離的重污染國有企業而言,相比于未違法的企業,違法企業往往披露更少的環境信息。而上述作用在遠距離組則不顯著,所以監管距離對于企業利用環境信息進行合法性管理的行為具有影響作用,從而證明了假設2。

(三)穩健性檢驗

1. 考慮違法違規程度的分析。為了驗證本文結論的穩健性,本文借鑒蔡志岳 等(2007)[14]的研究方法,進一步考慮違法違規程度的影響。表6報告了考慮違法違規程度后的回歸結果,結果發現Pollution、Pollution×SOE、SOE×Fdegree均與EID在1%的范圍內顯著正相關,SOE和Pollution×SOE×Fdegree則與EID在1%的范圍內顯著負相關。其回歸結果與表4完全一致,從而進一步驗證了假設1。

表7報告了考慮違法違規程度和距離因素后的回歸結果。結果表明Pollution和Pollution×SOE與EID在1%的范圍內顯著正相關,SOE與EID在1%的范圍內顯著負相關,SOE×Fdegree與EID在5%的范圍內顯著正相關,Pollution×SOE×FdegreecEID在5%的范圍內顯著負相關。結果與表5一致,從而進一步驗證了假設2。

2. 環境信息披露的重新衡量。在將EID變量替換為EID-dum啞變量后,即EID大于中位數取1,EID小于中位數取0,采用logistic回歸模型進行了穩健性檢驗。表8報告了穩健性檢驗的結果,結果發現研究結論與本文之前的結論完全一致。

(四)企業在違規面前的披露動機研究

根據之前的分析,當企業在違法違規時,重污染企業往往傾向于減少環境信息披露,而非重污染企業則傾向于增加環境信息披露。環境信息作為企業違法過程的重要表現,其必然在違法行為之前具有一定的特征表現。本文將Foccur作為因變量,上一年的EID作為自變量,即EIDt-1,對樣本進行了logistic回歸,具體結果如表9所示。

從結果來看,《辦法》頒布后SOE×EIDt-1的系數在10%的范圍內顯著正相關,Pollution×EIDt-1×SOE則在5%的范圍內顯著負相關。這就表明,相比于非重污染國有企業,重污染國有企業前一年的環境信息披露對當年違法違規行為具有顯著的降低作用。而在《辦法》頒布前的回歸結果則不顯著。綜合來看,環境信息對于國有重污染企業具有一定的監督作用,所以當國有重污染企業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其往往通過減少環境信息披露來降低外部監管,從而發現企業通過環境信息披露來管理自身合法性的動機。

五、結論及啟示

受機會主義動機的影響,具有違法違規行為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表現會因股權性質和行業特征而產生顯著差異。本文以政策變更為視角,選取2005―2006年和2009―2011年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五年的數據為樣本,探索在政策壓力面前,不同性質的國有企業在違法違規時環境信息披露的差異。結果發現,在《辦法》頒布后,國有非重污染企業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其環境信息披露顯著增加;國有重污染企業則披露減少。而在《辦法》頒布前,上述作用卻不顯著。在進一步考慮監管距離因素后,發現上述作用在監管距離較近時更顯著。

本文的研究結論為國有企業的合法性管理行為提供了經驗證據。由于受到更多社會公眾的關注,國有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往往被賦予更多的壓力和期望。所以,在違法行為面前,不同的國有企業對于環境信息披露的表現具有巨大的差異。而由于對環境問題的非敏感性,國有非重污染企業更傾向披露環境信息來改善自身形象。但對于國有重污染企業而言,由于對環境問題更為敏感,往往采用減少環境信息披露的防御性策略,進而降低自身的環境風險。本文的啟示在于,《辦法》的頒布在提高企業整體環境信息披露數量的同時也加劇了企業利用環境信息進行合法性管理的動機,尤其對于違法違規的國有企業而言,環境信息披露可能更具選擇性,進而導致了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下降。所以進一步完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仍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其次,應當考慮信息傳遞的空間性,進一步加強對于近距離企業選擇性披露行為的監管,從而降低企業利用環境信息來進行選擇性披露的空間。

注釋:

①2007年,我國環保部頒布《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并于2008年開始實行,為了排除內生性影響,刪除2007和2008年度樣本。

②2004年違法違規數據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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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范文5

最新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是我國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之一,是踐行“八榮八恥”社會主義榮辱觀的直接表現。作為一名大學生,我們應該堅苦自立,忠實不欺,行之以德,誠信做人,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和人格。為此,我鄭重承諾,在參加國家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教育考試和考查中一定做到: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制定的考場管理規定和考生守則,堅決服從監考老師和工作人員管理;

二、不請他人或者為他人;

三、不攜帶通訊設備等任何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

四、不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

五、保證在考試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考試有關規定。如有違紀違規行為,自愿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揚州大學考場規則與考試違紀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接受處理。

學生簽名:

日期:

最新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期末考試將至,為創造誠信、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我班全體同學承諾如下:

一、主動自愿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嚴格遵照承諾書上承諾去準備每一場考試,杜絕考試作弊行為,做誠實守信的學生!

二、正確認識考試對評價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個人時間,認真復習,滿懷信心地迎接考試。

三、嚴格按照學院《考試規則》認真復習每一門功課,精心準備每一場考試,考出自己真實水平。做到我班期末考試“零作弊、零違紀”。

四、尊重每一位監考老師,嚴格遵守考試、考場規則,杜絕一切考試作弊行為。

五、樹立與不良風氣作斗爭的勇氣和決心,敢于檢舉揭發考試作弊行為。

承諾人(簽名):

承諾時間:

最新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我報名參加20____年普通高校招生____專業術科考試,在此鄭重承諾:

一、我已認真閱讀并了解了招生院校專業考試《考生守則及注意事項》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愿意在考試中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本次考試的規定和守則,如有違反,自愿接受有關部門根據教育《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作出的處理決定。

二、我堅決遵守專業考試有關規定,不弄虛作假,不偽造、使用假證明、假學籍材料。如有違反,自愿接受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所作出的處罰決定。

三、我保證在專業考試中誠實守信,堅決服從考場工作人員和監考教師的管理,自覺遵守考試紀律,不違規,不作弊。如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自愿接受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所作出的處罰決定。

四、我保證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是真實、準確的,如因個人信息錯誤、失真造成不良后果,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____________

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電力、電力稽查、電力監管、方法

電力稽查是電力監管行政執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發揮著監督、協調、裁決、引導、懲處等重要作用。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為了有效地監督電力法律法規的執行,確保區域電力市場正常運行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必須建立一套適應我國國情的區域電力市場稽查體系。

一、電力稽查概述

稽查的本義是調查、檢查,但一般意義上的稽查還包括事后采取的相應措施,比如處罰等。

電力稽查是電力行政執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屬于電力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事后控制范疇。它是指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企業、輸電企業、供電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和電力用戶違反電力監管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處理的行為,所進行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執行處理決定工作的統稱。

電力稽查的主體應包括電力監管機構(電監會)和各級政府中履行對電力行業行使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如發展改革委等。需要注意的是電力稽查不應是只有電力監管機構才能開展的,但在本課題中所涉及的電力稽查特指電力監管機構進行的電力稽查。

電力稽查與業務監管部門之間應當堅持‘舊常監管在前,專項稽查在后”的原則:各業務監管部門負責對電力發、輸、供、用各環節進行日常監管,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需要課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電力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移交稽查部門,由稽查部門組織立案調查。稽查部門在處理電力投訴舉報、電力爭議糾紛的過程中發現涉嫌存在電力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直接組織調查。電力稽查的直接作用是發現電力監管違法違規行為,并為電力監管行政執法機關(機構)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而收集證據、查明事實,提供處理意見。電力稽查和電力監管行政處罰相結合,可以實現教育、懲治電力市場違規者,保護守法者合法權益,引導市場主體行為的作用,實現電力市場建設與運行的公平有序、健康高效。

二、電力稽查職能

電力稽查職能是行政職能的一種,是指電力稽查主體依法應當承擔的調查電力違法違規案件、執行電力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等職責和任務,是電力監管職能的重要內容之一,目前主要由電力監管機構中的稽查部門具體實施。參照稅務稽查、證券期貨市場稽查職能,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電力稽查的規定,可以歸結出電力稽查職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檢查,二是調查,三是執行。

檢查是指電力稽查主體對電力監管對象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核查、評估的行政執法行為。檢查包括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根據稽查職責從事的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在性質上都屬于事前監管的范疇。電力檢查,一方面可以監督警示所有電力稽查對象;另一方面,它是發現電力違法違規案件的途徑之一。

調查是電力稽查職能的核心內容,是電力稽查主體在受理電力爭議申請后,或發現電力稽查對象有違反電力法律法規的行為后,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電力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主要包括受理或立案、調查取證、審查證據、提出處理建議四個環節。與電力檢查不同,電力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屬于事后監管部分,其目的主要是收集電力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對電力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初步定性,給電力行政處罰機構提供定性和處罰的依據。調查是給電力違法違規行為定性的前提,只有收集了大量證據,進行了充分的調查,電力監管機構才能作出公正的處理決定。

執行電力監管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電力稽查職能的又一項重要內容。電力監管機構根據電力稽查部門得出的調查結論,經過聽證等程序,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等處理決定后,由稽查部門負責對該決定的執行工作。執行方式主要包括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實施執行罰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等。執行是追究電力違法違規責任過程中的最后一環,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執行不力將影響電力稽查的效果,進而影響電力監管機構的威信。

三、如何做好電力稽查

(一)電力稽查的原則

電力稽查原則,是指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反映電力稽查的基本特點,貫穿于查處電力違法違規行為始終并對電力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規則。電力稽查原則具有法律性、客觀性、指導性、穩定性的特點。電力稽查原則包括:依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效率原則。(二)如何做好電力稽查

(1)在市場建設時期,稽查首先應該積極參與到有關部門對市場的設計工作中?;楣ぷ魅藛T不僅具有豐富的電力市場知識,而且熟知我國的電力市場實際狀況?;楣ぷ魅藛T可以借鑒國外電力市場稽查的實際經驗,結合我國區域電力市場的實際情況,針對我國各區域電力市場的市場結構、市場參與者行為特性和市場效率狀態對各區域電力市場將來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潛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預測,根據預測結果研究如何在進行市場設計時減少或避免這些情況發生,對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從而使其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在市場試運行或模擬運行階段,稽查還應該通過市場監測與市場效率評價及時發現市場設計中存在的缺陷和市場參與者的一些非競爭行為,為修正和完善市場的結構、模式和規則提供支持。市場體系的設計、市場規則的制定并非是完善的,而且隨著市場的發展原有的規則和制度也可能需要修正。市場效率反映了在特定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條件下市場運行的效果?;楣ぷ魅藛T根據市場效率可以有效地了解整個市場狀態,找到市場設計上存在的缺陷,對既定的市場規則及其他市場主要參數作進一步的修正和調整提出建議。

(3)制定稽查相關的行政法規,完善電力稽查法律法規體系,在新修訂的《電力法》出臺后,應該盡快完善與新電力法相配套的法規,以及附屬于這些法規的管理辦法、實施辦法、規則等等,使之更加符合當前以及今后一個時期我國電力工業發展的現實情況,形成以《電力法》為基礎,以《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市場監管條例》、《電力市場運營條例》、《電價管理條例》等為主要內容的電力法律法規體系,明確電力監管的基本職能,為實行依法行政、依法監管、依法稽查,提供較為全面、系統、準確和詳盡的法規依據,真正實現監管機構依法授權,監管職能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要對稽查業務進行具體而權威的規定,提高可操作性建議在國家立法層面上對電力稽查職責、內容、方式和權限(如調查權、查封賬戶權等)做出明確規定,使電力稽查擁有堅實的法律基礎,擴大稽查部門的權力,使稽查工作能夠有效展開。涉及電力稽查的法律法規不應只是偏重原則性規定,要對稽查內容、程序等具體稽查業務進行具體而權威的闡述。在稽查內容方面,要對可立案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類型、處罰力度等做出明確規定;在稽查程序方面,要對案源、立案、調查、處理等做出詳細規定。從而提高稽查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4)完善縱向稽查機構,大力培養稽查專業化人才。

四、結束語

電力稽查是一個非常注重實際應用的監管工作,本文從電力稽查的定義、職能和意義三個方面進行探討,在了解電力稽查工作原則的基礎上,提出做好電力稽查工作的主要方法,即:使電力稽查參與到市場設計中,并不斷發現缺陷進行改進,制定相關行政法規,完善電力稽查的法律法規體系,以及培養專業化稽查人員,建立適應市場、工作規范、監督有力、服務優良的稽查工作體系,不斷拓寬稽查范圍和層面,全面提升稽查服務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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