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海洋污染的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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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海洋污染的建議

對海洋污染的建議范文1

關鍵詞: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制度法律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24-02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號油輪在英國附近海域因觸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

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捣剖凸韭队褪录l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痹斐晌廴镜脑蛑饕ㄒ韵聨讉€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痹诘诰攀畻l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民法通則》第一一七條第二

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钡谝话俣臈l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绷硗猓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蓖?,《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

康菲事件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庇秩纭队臀鄯纻涔s》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但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5對完善我國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1)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完善相關法律,明確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的法律細則,增強其操作性。

當今世界處理海洋油氣污染損害賠償主要存在三種法律體系,基金公約體系,美國完整國內立法體系及加拿大的二者并行體系。鑒于我國尚未加入《基金公約》,美國的此類法律制度是我們最好的參照。美國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瀕危物種法》,1977年《清潔水法》,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以及1990年《石油污染法》?!稄V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了“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而且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不僅直接污染者要負責,“潛在責任人”(包括污染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經營者和承租人)也要擔責。此外,母公司,其控股的股東、公司高管,都有可能被追責。《瀕危物種法》《清潔水法》和《石油污染法》具體地規定了確定賠償對象,范圍和數額的法律標準。我過完全可以借鑒國際社會和美國的成熟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機制。

(2)加快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標準的制定。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難以量化是個世界性的問題。但是包括我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內的世界各地有權立法的部門都作了有益的嘗試。美國《石油污染法》規定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該法規定賠償分三部分:一,修復、恢復、替代或獲取受損自然資源的類似等價物的成本;二,自然資源在修復期間價值的減少;三,評估費用。標準以“修復費用”計量,即不是計算石油污染造成的魚類資源損失的市場價格,而是計算如果采取措施把魚類資源恢復到污染前的水平要花多少錢。我國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指出,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應該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環境修復費計算(包括清污費、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計算、調查評估費等4個方面?!渡綎|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繞開了難以計算的海洋非生物資源損失,把計算重點放在了漁類資源的損失量上,規定了相應的標準,即按照20年用海期限計算,每50公頃用海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筆者認為,我國的這兩個法規對當下如何確定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及生態補償標準都有其積極的意義,但是,前者只是部門規章,后者也只是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較低,應吸收其精華,盡快制定相關法律來應對日益復雜的海洋環境保護問題。

(3)從法律上明確各方及時信息披露義務。

為了避免因未能及時進行海洋污染事故信息披露而導致的損害,以及參照國際公約中相關的要求,建議從法律上明確責任各方的信息及時披露義務。將是否及時進行了事故信息披露作為有關部門對其處罰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由于未能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造成重大損害的責任方從嚴從重懲處。

(4)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刑事立法。

《刑法》是防止危害人類社會行為的最嚴厲的、最有效的屏障。在《刑法》中加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具體內容和量刑標準對防治海洋油氣開發污染,保證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將嚴重海洋污染行為入刑可以有力保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法律規范得到及時、正確的實施。因此,在《刑法》中補充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是完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機制的重要舉動。

參考文獻

[1]余妙宏:試論建立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J].浙江萬里學院學報,2004,17(1).

[2]劉紅.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建立與實施[J].交通環保,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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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海洋污染的建議范文2

關鍵詞:海域污染;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K9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8-0076-01

一、我國海域污染現狀

近岸海域是海陸相互作用相當劇烈的區域,自然環境本身就比較敏感。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近岸海域作為沿海城市的重要依托,該區域自然就稱為人們開發利用的“寶地”。近幾年來,近岸海域產業聚集,人口密集,環境脆弱。2010年,我國海洋環境質量總體維持在較好水平,但江河污染物入海量增加,溢油等突發事故災害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嚴重。近岸局部海域富營養化、海洋環境災害頻發和海岸帶生境破壞是影響我國海洋環境狀況的突出問題。

二、我國海域污染來源

海洋污染的來源一是陸域排污,二是海上開發。陸源污染的排放是我國海域污染最主要原因。首先,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人口的聚集,生活污水排放量成為近岸海域污染的重要來源。其次,治污設施不夠先進,大量生活廢水排入海域,工業污染物質成為我國近岸海域的最大污染源。另外,近岸海域均為我國的集約農業發達地區,在農業耕作時施用的化肥、農藥產生的污染物,相當部分隨地表徑流進入海域。

海上開發也加劇了海域污染。盲目的大規模養殖使得本來就已經富營養化的養殖海域營養過剩,養殖生物病害頻繁發生。隨著我國能源需求的不斷擴大,陸上石油的供給緊缺,造成海上石油開發迅猛,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溢油等事故發生的次數,石油類海洋污染物總量日益增加。其他一些海上開發活動也會造成海域環境的污染。

三、對我國海域污染治理的建議

1.做好海域環境管理機制研究

建立新的污染治理機制、探索生態補償機制?!耙元劥僦巍笔菄腋鶕Φ胤江h境質量目標實現情況和污染治理任務完成情況的評估考核結果,按照一定比例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方式,將中央投資的污染治理資金獎勵給當地政府,并由其主導繼續用于污染治理,是一種經濟獎勵的新機制。

2.建立入海污染總量控制體系

發達國家實踐經驗表明,環境質量的改善只有在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的共同管理下才能實現,總量控制方法能夠解決污染源排放總量和環境目標之間的定量關系問題。通過對污染海域主要污染物總量的分析和研究,找出海域可以承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建立總量排放制度提供理論基礎;提高源頭污染控制技術,從污染物的源頭入手,才能有效控制污染總量;通過完善企業生產設施、改善治污設備,提供治污資金等鼓勵大家積極控制污水排放。

3.建立海洋開發及經濟規劃體系

我們要按照相關國家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區域性規劃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如漁業資源規劃、海洋油氣資源規劃等。同時,海洋開發經濟規劃也很重要。通過對我國海洋經濟合理正確地引導,防止為了海洋經濟的急速發展而盲目地開發海洋資源。

4.加強科技攻關,創新海域污染治理新技術

注重技術創新研究,開展了污水處理設備成套化技術研究,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加大污水回收技術的投入,既讓之污染又有利于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完善海域環境監測體系,隨時掌控海域環境狀況;建立環境安全應急防控體系,以防重大污染事故。

5.完善海洋環境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

雖然與海洋環境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有數十部,但由于缺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3條規定對違反有關排放污染物等規定行為的處以罰款,但是沒有根據違反的程度作出規定,導致海監部門只能根據這條規定對那些對海域污染特別嚴重的行為處以罰款。

6.提高群眾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和提供群眾保護環境機會

對海洋污染的建議范文3

關鍵詞:船舶 污染 船員管理與法律

1.引言

在全球呼吁保護環境的浪潮下,通過實際船舶營運和防污染演練課程訓練設計及實踐,不僅可以大幅度提高船舶應急反應速度、提升效率,而且能夠快速提升個人應急能力和團隊協同作戰的水平,保證演練質量。與實際污染處理相比,實際船舶營運和防污染演練實用性強,無污染。輪機員通過防污染演練課程的學習、實踐,對改變自身不良行為、實現船舶安全化、減少和杜絕人為因素、保證船舶安全營運不造成海洋污染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研究船舶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及防止有著重要意義,保護海洋環境,讓人類有一片藍色的海洋。

2.船舶對海洋造成污染的類別

工業革命以來,各種科技的飛速發展,將人類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推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僅推動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時人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潛移默化地改變了。由于事物往往具有兩面性,雖然科技帶來了方便,但是也帶給了我們很多新的困擾。機器給海洋運輸業和海洋資源開發帶來了便利,同時也在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污染著蔚藍的海洋。船舶對海洋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幾種:

2.1船舶造成的油污染

船舶造成的油污染主要有正常營運性排油和各種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正常營運性排油主要是排除油船壓載水、洗艙水、機艙底污水等中所含的油類。各種事故造成的溢油有船舶受供油作業中的漏、跑、冒、滴造成的油污染,船舶碰撞、擱淺等漏油造成的污染等。

2.2船舶運輸中的有害有毒物質污染:

近年來隨著運輸危險化學品船的增多,有害有毒物質造成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運輸這些有害有毒物質的漏、跑、滴、冒等原因造成的污染。

2.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從生活處所排出的排泄物,如醫療室排泄物、廁所排泄物、洗衣間和廚房的排出污水等。

2.4船舶垃圾污染

船舶營運中會產生船舶垃圾,這些垃圾主要包括墊艙物料、鐵銹、脫落的油漆殘渣、包裝材料、油棉紗等,船員、旅客生活中所產生的日常消費品和食品殘渣的廢棄物等。

3.造成污染的研究現狀及有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案現狀

從上世紀到今天所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可以看得出來,國際上船舶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得到了較為有效的控制,從原來的上升趨勢轉為下降趨勢,現在基本上可以控制在一個較低的事故率上。而且因為發展的需要,很多國家相互之間的進出口貿易得到進一步發展,對于航運業更為依賴,現在的船舶不僅運輸量更大,運輸更快捷高效,還降低了事故的發生。但是還是對海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一些實事案例來分析:根據美國的一家信息協會統計,從1978年到1997年,世界發生泄漏量超過34噸(10000美加侖)的事故共有5318起,共外泄石油837萬噸。其中最大的一次事故是1991年發生在科威特油田,由于伊拉克入侵而發生的油井、碼頭、油輪同時泄漏的事故,總溢油量達81.6萬噸。1989年的“埃克森?瓦爾迪茲”號溢油污染事故,溢出了3萬多噸貨油。對當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破壞,生態系統恢復時間要長達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近80億美元。這也是美國《1990油污法》問世的導火線。

從1954年到20世紀末,國際上不斷出臺新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公約,海洋環境保護事業得到較快發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走出了一條多層次,系統性的框架型道路。隨著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的誕生,標志著國際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的開始,也是海洋環境國際保護法的開端。但是該公約沒有涉及因船舶事故造成油污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也沒有制定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海洋的規則,事故賠償的問題如何解決,遺漏的問題很多,大大影響了它的實施效果。直到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頒布,才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而防止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等則是在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1978年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73/78年防污公約”)做了全面的規定,把船舶有可能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方式都列舉出來,并作了規定。對世界各國影響深遠,有著“海洋法”之稱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UNCLOS 1982》)。該公約突破了傳統的海洋法,較全面的對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做了規定。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國際上有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案是比較全面完善的,但是也存在著不大不小的問題。如一些管理上單要素不完善,不嚴格;體現不出在可持續發展和賠償方面不夠科學合理等。

4.船舶防污染的方法及采取相應的措施

4.1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

筆者認為基于前面分析目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法律體系,我國在各項防污制度和應急反應制度上都要做出更為嚴格、更加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要加強船級社這類民事性立法工作,讓油污保險和清理油污資金保證,完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制度,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各國船舶的防污染法律不是單獨的、任意的,我國必須與各海洋國家加強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國際法律制度的接軌。這樣可以取長補短,查漏補缺,可以更好地絳邢喙胤律制度,更好的適應國際船舶污染立法的發展,減輕我國日趨嚴重的船舶造成污染形勢。國際上的法律可以對船體的結構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跟著科技的腳步,來適應船舶設備的發展;對船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船舶目前大多是由船員來操作,船員素質和防污染意識的提高,可以避免船舶陷入危險,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海洋環境;對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所屬船東實行高額的賠償制度,這既可以降低污染事故,也是對受害對象的一種保護;注重船舶污染立法的國際統一性,有效地環境保護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有效的結合起來,使海洋環境往一個可持續的良性循環的方向發展。

4.2規范船員的管理

對于操作性的船舶污染,這就要求操作者要有很強的環境保護意識,過硬的操作技能。而要做到這兩點,就需要加強對船員的宣傳教育,讓船員意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來幫他們了解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的重要意義。除此之外,還要加大監督力度和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的船員采取處罰措施,扣押其證書或勒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從新參加有關技能培訓。根據國際公約的要求,通過嚴格貫徹落實法律法規中對人員的管理規定,努力將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只有激發船員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熱情,發揮各自的O督作用,從思想上重視它,才能杜絕污染行為的發生,高效的保護海洋環境。

4.3加強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和保養

在保護海洋環境的浪潮下,在國際公約的規定下,對船舶上的防污染設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在設備的管理上下功夫。在使用中要經常檢查設備的管路系統和設備本身是否有損壞漏泄,設備附件及儀表是否完好,把發生污染的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保證不排放污染海洋環境的物質。同時也要對設備進行檢查,把老化的元件更換掉,防止下次使用設備發生事故。對設備的保養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執行。

5.更有效實用的防污染方法

根據本文的分析,筆者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挖掘出預防船舶對海洋造成的污染:一是從船舶使用的能源出發,現有的船舶基本上都是使用燃油作為能源,可以研發新的設備來使用不污染海洋環境的能源,或者可以就地取材,如利用太陽能。二是從防污染設備著手,先進的科學技術和蓬勃發展機械制造業的有利于設備的研發,新式的防污染設備能更高效地避免船舶污染,保護海洋環境。三是國際公約的完善化,加強各個海域的監管,一旦發現有船舶漏泄污染物質,能夠及時地對事故海域控制,消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降低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最后,落實還是靠人,應注重廣大船員的教育培訓,全面升華船員素質,最大限度避免人為的事故發生。讓船員被動接受防污染,化為主動去維護海洋環境,還世界一個蔚藍的海洋。

參考文獻:

對海洋污染的建議范文4

關鍵詞:監管 排放 艙底水 海洋污染

海上運輸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隨著國內外貿易量的大幅度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增長,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的提高。但隨之而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我們的重視,即海洋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往往會在各個艙底形成積水,而這些水最后都集中于艙底,在船舶排放艙底水時如果不嚴格按照規章程序進行排放,海事部門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管疏忽,就不可避免地引發海洋環境資源的缺乏,危害人類健康,造成海洋污染。

一、船舶排放處理艙底水

1.艙底水的產量

艙底水的產量受諸多因素影響,如船舶的噸位的大小、新舊、主輔機的功率、管系的裝配工藝、艉軸的密封、設備的維修保養、船舶航區和航行時間等等。據日本防污染對策委員會對不同的船舶在不同的條件下艙底水的產量進行調查,得出的結果是船舶每年產生的艙底水數量為其總噸位的10%左右。

2.直接排放艙底水的危害

艙底水對船體有腐蝕作用,其成份較為復雜。艙底水積存過多,會影響機器運轉;自由液面的形成會影響船舶穩性,從而危及航行安全,所以船舶在營運過程中要適時地排放處理艙底水。如果艙底水被直接排入水域會引起水域污染。據IMO資料統計,由于運輸損失每年進入海洋的147萬t石油中,有70萬t是船舶壓載水、洗艙水和艙底水入海造成,其中30萬t是由于艙底水排放入海造成的。近年來船舶防污技術和設備日趨完善,但艙底水排放造成的污染仍未能有效地控制,因此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應是海事防污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3.船舶排放艙底水的途徑

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對船舶排放含油污水有詳盡的規定,排放處理艙底水一般只有兩個途徑,其一是將艙底水在船上貯存,抵港時排放到港口接收設施;其二是船舶航行時在適當的水域通過濾油設備將艙底水凈化后排出舷外。

第一種途徑處理船舶艙底水有很大的局限性,將艙底水排放到港口的接收設施,占用船舶裝卸作業時間,而且港口接收設施并不完備。雖然國內主要港口都有足夠容量的船舶油污水接收設施,但擁有港口污水接納船的單位,國家規定的接收船舶艙底水費率較低,而再處理油污水的費用較高,因此他們寧愿接收處理船舶污油不愿意接收處理船舶艙底水。鑒于這些因素,多數船舶選擇另一途徑,即在航行途中通過濾油設備排放處理艙底水。

第二種途徑為非正當途徑。有相當一部分船舶違反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不使用船上的濾油設備,使用其它方式將艙底水直接排入水域。內河大型黃砂船尤其嚴重。海事監督人員應清醒地知道,船舶艙底水除了可能通過濾油設備排放出舷外,還可以使用多種方式經過多種途徑將艙底水排出舷外。如衛生泵、壓載泵及通用泵,只須與艙底排水系統有直接的連接。公約規定,為保障船舶和人員的安全,當船體破損或其它原因大量進水時,船舶在短時間有足夠的能力將積水抽排干凈。而與濾油設備相匹配的專用泵的泵量相當有限,濾油系統的管徑也很小。經濾油系統排放處理艙底水速度慢、故障率高。為保障排放物的濃度低15ppm,船員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耐心經常沖洗和保養濾油設備。如果排放艙底水使用其它的獨立泵浦,則排放速度快、操作簡單,唯一的麻煩是為了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就要沖洗掉油跡,每次排放艙底水后必須泵海水沖洗管路。除此之外,一些中小船舶干脆就用潛水泵直接將艙底水泵出舷外。

二、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現狀

目前海事部門通過檢查有關防污設備和操作記錄的手段,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程序很有限。

1.設備的檢查

雖然海事部門對濾油系統的檢查相當嚴格,但對設備的檢查結果只能說明在檢查的那一時刻設備的狀況,而不能說明船方是否遵守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使用濾油系統排放處理艙底水。一些船舶的濾油系統長期閑置不使用,有些船甚至根本不安裝,其保養的狀態比正常運轉排放處理艙底水的濾油系統的狀態好的多。船舶不使用濾油設備或濾油系統失效,不能指控船舶將艙底水直接排出舷外污染水域。

2.對有關防污文書的檢查

排放處理艙底水的記錄更不能反映船舶的實際操作情況,沒有一個船員會將艙底水違章直接排入水域的操作真實記錄下來,《油類記錄簿》“D”項的記錄往往都很完美,完整的艙底水數量經過完整的時間通過15ppm設備排放到舷外,即使有個別船員一時“疏忽”,將“短時間內超額定能力處理了過量的艙底水”這一虛擬的操作,記錄到《油類記錄簿》“D”項,也只不過是估計艙底水的數量有誤或偽造事實記錄或記錄不正規而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是一種極其輕微的處罰?!队皖愑涗洸尽酚涗浀那闆r,不能作為指控船舶違反國家法規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據。

將艙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設施的操作和記錄往往是真實可靠的,因這一操作有港方的證明,但是通過這一途徑處理艙底水有諸多困難,故采取這一方式處理艙底水的船舶不多。

三、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面對目前的管理現狀,我們應從多方面入手,通過提高船員的素質,改善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加大處罰力度,才能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1、提高船員的法律素質

船員的法律素質、保護水域環境的意識高低和職業道德與責任心程度是使其自覺地通過正當途徑排放處理艙底水的基礎。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一些船員棄濾油設備不用,在航行途中將艙底水偷偷排掉,然后作虛假記錄欺騙主管機關。為了提高船員的法律素質,應在船員培訓,適任證書考試等環節中加強保護水域環境的法律教育,把防污染知識作為考試的一門主要功課,考試不合格的不能取得適任證書。

2.改善主管機關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

針對船舶直接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環境的問題,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有相當大的難度,只有改善主管機關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才能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管理。

(1)流量計的應用

筆者建議在船舶的濾油系統中設置流量計,安裝流量計的目的是為了如實記錄經濾油設備排放處理艙底水的數量,其原理和安裝工藝如同家庭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水表”如實反映出管路中流出液體的數量。安裝和拆解都很簡單,投資費用也很低。為了達到主管機關能有效監督船舶處理艙底水的情況,安裝流量計后必須由主管機關鉛封,防止流量計被人為操作。安裝位置在濾油設備的含油濃度低于15ppm的油水混合物的排放管路上,流量計的讀數可以反映出船舶經濾油設備處理艙底水排放到舷外的數量。

(2)關于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

安裝流量計其實并未從根本上杜絕違反規定處理艙底水的現象。船上許多泵浦都可將艙底水直接排放到舷外,應急情況的排放是比較少見的,而船舶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應該受到控制。從理論上說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將艙底水應急排放系統中的應急吸入閥或轉換閥門鉛封起來,如遇應急情況可打開鉛封封著的閥門,事后必須在《輪機日志》、《油類記錄簿》中及時記錄,盡快由主管機關簽證并重新鉛封。但實際操作起來難度很大,應急吸入閥需經?;罱j以保持在應急情況下可用狀態,故原則上不應鉛封應急吸入閥,與之相連的相關泵浦及其排放管路有本身不可替代功能,更不能鉛封起來。因此,只有將艙底水系統中與排放泵浦相連的閥門鉛封起來,才能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而又不影響其應急功能。

(3)合理設置港口接收設施

針對目前港口油污水接收船處理油污水困難的問題,應合理設置港口接收設施,一方面充分利用岸上設備,使長期閑置的污水處理場得以利用,沒有污水處理場的港口可建設一定容量的污水處理池。

(4)加大對船舶違章排放處理艙底水的處罰力度

即使對抵港船舶免費接收處理艙底水,也不可能杜絕個別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的現象,船方違章排放船底水的地點往往選擇在遠離岸線的水域,故此對違章排放艙底水的船舶的處罰力度應加大。我國的處罰規章對船舶在港內違章排放艙底水有明確的處罰規定,這顯然比國際公約對違章排放所涵蓋的范圍小,而實際上極少有船舶敢在港內違章排放艙底水,那么我們的處罰規章對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應增大處罰范圍。另外,對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的罰款額度也應大幅度增加以震懾那些違章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環境的船舶。

目前由于船舶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油類污染,占據船舶油類污染的很大比例,船舶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油類污染的行為往往是故意行為,主管機關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有效地控制船舶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而對于船舶污染治理來說,加強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堅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特別是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正確處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與相關海洋環境法的共性和特性關系,堅持在全面系統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重點立法與一般立法結合起來,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制定全國性的內陸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規。

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加大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采取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并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準,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參考文獻:

對海洋污染的建議范文5

(一)淺海、灘涂海水養殖和海珍品增養殖取得顯著成效

為實施“海上遼寧”、“海上山東”的戰略,遼寧、山東兩省充分發揮地處遼東、山東半島和北黃海、渤海灣的優勢,利用淺海、灘涂積極發展水養殖業。1996年,遼寧、山東兩省海水養殖產量分別達到111萬噸和259.7萬噸,占海產品總量的43%和54.5%。為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兩省又積極開發海水增養殖業,實施了對蝦人工增殖放流和海底底播工程。遼寧省自1985年開始生產性放流以來,共放流1~3厘米幼對蝦125億尾,回捕產量達1.9萬噸,直接經濟效益6.5億元,社會效益達2.8億元,投入產出比為1∶10,居全國領先水平。海底底播是近些年來新興的生產領域,有較好的開發前景。大連市長??h是一個海島縣,全縣底播增殖面積40萬畝,重點發展鮑魚、海參、海膽、蝦夷扇貝等海珍品,以及文蛤、雜色蛤、魁蚶等品種,產量共達8萬多噸,初步建成了一個以底播增殖為主的海底莊園。山東省長島縣的海水養殖區現在已由近岸淺海擴展到深水大流海區,養殖品種由傳統的海帶、扇貝擴大到鮑魚、海參、蝦夷扇貝等海珍系列養殖,養殖形式也由單一的筏式養殖轉變形成為海上筏養、海底播養、陸上工廠化養殖等多種養殖形式一起上的新局面。在列島周圍70萬畝海域,初步形成了上、中、下水層綜合利用的“藍色牧場”。1996年全縣海產品產量30萬噸,其中海水養殖產量達20.87萬噸,養殖收入6.58億元。浙江省在合理調整漁業產業結構之后,也確立了以養殖業為主的發展思路,海水養殖取得顯著發展。1996年,全省海水養殖面積達到85.82萬畝,產量達39.51萬噸,列全國第六位。1997年,浙江省桃花海洋漁業公司和象山港漁業公司,分別從福建省引進歐鰻和大黃花魚種苗,采取大面積海水人工養殖,并獲得成功,由于經濟效益顯著,預計將會有更大發展。

(二)建立了新型的海洋捕撈機制,積極發展遠洋漁業

浙江省瀕臨東海,大陸架漁場面積達34050萬畝,是浙江省陸域面積的兩倍多。著名的舟山漁場是我國最大的漁場,豐富的漁業資源加速了浙江省海洋捕撈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漁業總產量達342.14萬噸,其中海洋捕撈占259.72萬噸,居全國首位。針對我國近海傳統魚種結構的變化,浙江省積極采取對策,使海洋捕撈結構從以沿岸近海為主,初步實現了向外海發展的轉變,遠洋捕撈作業已發展到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極大地促進了海洋漁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外海漁獲量已占海洋捕撈總產量的61%。遠洋漁業從無到有,迅速發展并具有了一定規模,去年產量達13.4萬噸。

(三)積極開發水產品加工業,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

遼寧、山東、浙江三省漁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帶動了本省水產品保鮮加工業的迅速掘起。水產品加工是水產品增值的重要環節,也是今后海洋經濟增值的發展方向。為瞄準國內國際市場,浙江省首先發展冷凍小包裝和方便食品,在此基礎上又開發了海洋藥物等產品,使水產品獲得顯著增值。1996年,全省水產品加工總量達60余萬噸,加工產值63.8億元,水產品加工綜合能力列全國前茅。

二、對我國水產品需求潛力和海洋漁業資源潛力的分析

據農業部漁業局測算,1995年全國人均水產品占有量為20.5公斤,人均消費量為11.6公斤,但消費極不平均,沿海地區有的高達40公斤,而內陸一些地區人均消費不到1公斤,所以內陸地區水產品的消費潛力是很大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對高蛋白、低脂肪,食鮮味美的水產品需求將進一步增加。如果按每人每年增加1公斤水產品消費來計算,5年就需要增加600萬噸的產量。而根據有關部門預測,今后幾年每年人口將凈增加1400萬左右,滿足新增人口對水產品的消費就需增加水產品產量16萬噸。因此,應充分挖掘漁業資源的潛力,以滿足人民對水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

(一)提高養殖單產的增產潛力

我國海水養殖單產整體水平不高?!捌呶濉逼陂g,海水養殖單產平均為442斤/畝;“八五”期間,海水養殖單產已提高到677斤/畝。隨著我國海洋漁業的迅速發展,相應的良種體系、漁用飼料體系、病害防治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養殖新技術的推廣應用,養殖優良品種的引進及池塘改造等,“九五”期間,我國海水養殖單產達到800斤/畝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擴大養殖面積的潛力

我國15米等深線以內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約為2億畝,按現有科學技術水平,可進行人工養殖的面積為4000萬畝。到1995年止,已利用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為1074萬畝,僅占可養殖面積的26.8%。由于養殖技術、工程技術水平的提高,用于養殖的面積將不斷擴大。如:山東省長島縣就已在30~40米水深的海域進行養殖,并獲得成功。另根據國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資料,我國近海3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為4.8億畝;4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6.2億畝。由此足以說明,我國擴大海水養殖面積潛力是很大的。

(三)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資源的潛力

據資源調查,我國部分外海還有一定的漁業資源蘊藏量。僅南海外海海域就有近100萬噸。穩定近海,調整遠洋捕撈結構已勢在必行。外海海域特別是公海海域漁業資源還有相當大的潛力。隨著我國遠洋漁業生產能力的擴大和同第三世界國家漁業合作的日益發展,遠洋漁業產量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是可能的。據農業部漁業局提供的資料,預計到本世紀末,遠洋和外海漁業產量將增加50萬噸。

三、目前我國海洋漁業生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近海捕撈過度,造成漁業資源漸趨枯竭

近海捕撈是一項投入高回報率也高的產業,具有極大的誘惑力,而我國漁業生產管理機構的執法力度又相對薄弱,因此海洋捕撈出現了無度、無序的現象,造成我國海洋漁業傳統資源漸趨枯竭。以舟山漁場為例,大、小黃魚和墨魚等傳統經濟魚類已形不成漁汛,帶魚也趨于小型化、低齡化。如1996年冬汛結束后,在捕獲的帶魚中,每尾在100~150克的占一半左右,而且漁業總產量中帶魚比例與1995年同期相比下降一成多,比上年減少4~5萬噸。

(二)漁業病害嚴重制約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近年來,受綜合因素影響,海區生態環境惡化,海洋漁業病害日趨嚴重。對蝦、扇貝、鮑魚、海帶等均不同程度受到病害影響,且危害品種有擴大蔓延之勢。1993年爆發流行性蝦病后,全國對蝦產量由1991年的22萬噸銳降至1994年的6.4萬噸,養殖、加工、銷售等環節累計經濟損失年均達100億元,對蝦養殖業遭到毀滅性打擊,極大地挫傷了蝦農養殖積極性。雖然一些地方堅持以防為主和以混養為主的方針,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對大面積對蝦養殖病害的防治,至今仍沒有某個地方或單位研究出徹底有效的解決措施。漁業病害已經愈來愈成為制約我國海水養殖業發展的瓶頸因素。

(三)我國近岸海洋污染日趨嚴重

渤海、東海、黃海近岸海域都不同程度受到來自三方面的污染。其中,陸源污染占整個海洋污染的80%,船舶污染占15%,海水養殖、海洋礦藏開發造成的污染占5%。污染造成的后果是海水富營養化,誘發赤潮。如遼寧省1996年出現赤潮32次,每次最長時間達7~8天,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四、幾點建議

(一)嚴格執法,加大實施休漁制度的力度

為保護我國近海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應加強對海洋漁業捕撈的管理,嚴格劃定我近海休漁區域,建立健全休漁制度。據了解,浙江省舟山漁場在對帶魚實行了兩個月的休漁期后,今年捕獲的帶魚普遍比往年大出一指寬。遼寧省今年比往年晚一個月捕獲海蟄,

增收5億多元。這充分說明休漁制度有效可行。因此建議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充分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嚴格執行休漁制度,以確保我國近海漁業資源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組織科研院校聯合攻關,加強漁業病害的防治研究

從目前情況來看,大面積的海水養殖一旦發生病害,很難找到立竿見影的方法和技術。因此,建議國家科委與沿海省、市、縣各級政府,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積極扶持科研院校加緊進行漁業病害防治的基礎性研究和預防性研究,并將其列入國家計劃,以確保我國海水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建議國家從大農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把用于引進農業高新技術和良種的1億美元專項經費,劃出一部分用來支持我國海洋漁業的發展。

(三)在黃海北部海域建立漁業經濟技術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

對海洋污染的建議范文6

【關鍵詞】環境犯罪;因果關系;嚴格責任危險犯

【正文】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環境污染也日益嚴重,環境問題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對其進行有效地防治和解決,許多國家開始越來越多地采用刑事手段來懲治危害環境的行為,以彌補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當前,我國的環境犯罪現象十分突出,如何運用刑法的手段來保護環境,杜絕環境污染,進而使生態免遭破壞,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任務。我國1997年3月頒布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標志著我國依法治理、保護環境的工作已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但也還存在很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有關環境犯罪規定的現狀

(一)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進步性

結合我國1997年3月頒布的《刑法》,歸納我國刑法有關懲治環境犯罪的相關規定,總結其進步性主要體現在如下3個方面。

1.設專節懲治環境犯罪。我國現行刑法采“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在原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基礎上,對有關環境犯罪的內容加以整合、補充和修改,在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設立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節,既體現了懲治環境犯罪規定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又增強了懲治環境犯罪的可操作性,對懲治環境犯罪也更有針對性。

2.規定了一系列環境犯罪的具體罪名,擴大了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范圍。按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依環境的自然屬性和犯罪手段特征的不同,我國刑法按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嚴格遵循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將環境犯罪分為兩大類:一是污染環境的犯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的犯罪。前者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等3個具體罪名。后者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11個罪名。我國突出了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在懲治環境犯罪中的作用,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多種環境犯罪。

3.加大了環境犯罪刑罰力度。過去我國對環境犯罪的懲治,在罪與刑的關系上不相適應,處罰明顯偏輕,主要原因是囿于傳統的犯罪分類標準及對防止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特殊價值和維持生態平衡、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例如,1979年刑法僅有的128條盜伐、濫伐林木罪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129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130條非法狩獵罪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借鑒國外刑法規定了較為適中的刑罰,將這三種罪分別提高到7年和3年有期徒刑,其他罪則最高刑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

我國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主要在于宏觀方面。如沒有借鑒為西方發達國家實踐所證明的有效保護環境、打擊環境犯罪的一些先進做法: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危險犯”。

1.部分自然因素沒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例如刑法遺漏了對草原資源及自然風景名勝的保護,沒有規定水和海洋污染犯罪;還有破壞環境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也可能造成環境與生態利益的巨大破壞,但刑法在規定對這些行為處罰時,并沒有升到保護環境的高度。

2.沒有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及嚴格責任原則。在確認環境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我國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面臨一定的挑戰。環境犯罪作為一類新型的犯罪,往往不但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更與普通犯罪有著很大不同,其中突出的一點在于因果關系認定上十分困難和復雜,常常涉及深奧的科技專業知識,運用一般技術手段、知識經驗和傳統刑法理論難以或不可能查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發生的因果關系,損害程度,損害內容和損害發生經過之間的關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證明主觀過失極為困難。無罪過則無犯罪,也無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1]按傳統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從正面直接準確的認定“行為”是必然導致該“結果”發生的行為,即按嚴格意義上的必然結論將使許多環境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很難追究該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有條件的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既可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又可以使環境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受害人得到及時救;而且又不失科學,避免了無休止拖延訴訟時間,提高了訴訟效益,并且使潛在犯罪人減少僥幸心理,從而更好地預防犯罪,保護環境。

3.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環境犯罪的危險犯。仔細審視現行刑法典關于環境犯罪的具體條款,不難發現,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少數罪名的規定屬于行為犯外,將多數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而不是危險犯,即只有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時才給予刑事處罰。顯然,目前這種只懲罰結果犯而不懲罰危險犯的刑事立法,必將放縱許多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并且理應受到刑事制裁的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從而大大降低了刑法在預防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僅靠在刑法中懲治結果犯,打擊環境犯罪往往力不從心。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無須等危害環境的實害發生,法律就應把這種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行為定為犯罪,規定環境犯罪的危險犯對犯罪預防就具有積極意義。

二 、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設想

(一)完善刑法對環境的保護體系,增設環境犯罪新罪名

1.水環境污染罪

目前,我國刑法對污染水環境的犯罪是適用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來處罰。而對于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結果犯,以及對危害水環境的行為犯和危險犯,都幾乎找不到刑事制裁的依據。鑒于水污染已經對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和人身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筆者建議把水環境污染罪獨立出來,以便更好地利用刑法的制裁措施來加強對水環境的保護。

2.污染海洋罪

轉貼于

海洋污染有污染源多,污染源擴散范圍大,污染持續性強,對水生動植物危害嚴重等特點。我國海洋污染已經達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廣東沿海、渤海灣等多次出現污染赤潮。我國刑法對污染海洋的犯罪同樣是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處理,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4條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由于海洋污染犯罪的特殊性,單列一罪是十分必要的。

3.破壞草原罪

我國草原植被遭破壞的嚴重程度在某些地區已經相當驚人,草原沙化、退化、堿化面積達到了可利用草原面積的1/3。正是由于這個原因,造成了我國北方的沙塵暴天氣?,F在國家大力號召保護草原,退耕還草。刑法單獨增設破壞草原罪也是理所當然。

(二)我國對環境犯罪應當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研究和確立刑法因果關系的目的在于確定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概而言之,因果關系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兩個因素,即主體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方式。我國法律對因果關系認定沒有明文規定,要使行為人對某一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就必須確定該結果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亦即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結果只有與行為之間存在這種特定的連接方式,才是構成犯罪的因素,而危害結果與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具體情況,不僅直接表明主體行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且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主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應負責任的程度,因此,在犯罪構成整體結構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2]對于普通刑事案件,運用傳統因果關系理論就可以解決。但是在環境犯罪中,吸收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的合理內核,將其適用于環境犯罪行為的因果關系確立中,是十分必要的。在刑事立法上采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是各國的通行做法。公害較嚴重的日本就在其頒行的《關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條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做了規定。

在我國,關于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的適用范圍,學者們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以為,是否運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不是由環境侵害者的行為方式決定的,而是取決于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實質上的聯系。因此,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可以適用于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和部分其他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在這方面,司法實踐往往先行于立法。例如,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追究了當地發生的農藥環境污染案主要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三)我國對環境犯罪應該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又稱嚴格責任, 是19世紀后期開始出現的,由德國1884年的《工傷事故保險法》所創立,是隨著近代民事法律理論與實踐發展而確立的一項新的歸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無論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過失還是無過失,只要實施了一定行為,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侵權行為人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原則在追究法律責任的民事和行政制裁中,已被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所適用,我國《民法通則》也確立了民事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由于各國國情不同,不少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在刑法上并不承認這一原則。

在對環境違法案件中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此來追究行為人責任,已經為許多國家所采用。例如,美國的《資源保護和再生法》、《廢料法》,英國的《空氣清潔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規定了環境犯罪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美國的《廢料法》規定,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任何廢料傾入江河或港口,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構成犯罪。法國實務上一般趨向于至少有起碼程度的過失,但如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仍依客觀責任處罰之。[3]我國目前的刑法制度還不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學者甚至斷言,無過錯責任的環境犯罪在我國刑法中沒有存在的余地[4];有的學者還甚至歸納了多種考慮,認為在我國不宜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5]。

目前我國的環境狀況日益惡劣,環境犯罪層出不窮。大氣污染使空氣質量惡化,全國各地大小煙囪仍然在冒著黑煙。有關方面對這類“案件”,也往往是以行政處罰了事。筆者認為,基于環境問題的嚴峻現實,對我國環境犯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立法,現在應該是提上議程的時候了。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明確無過錯該責任的適用條件。對那些嚴重污染(既包括污染土地、水體和大氣的行為,又包括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有毒廢物及放射性廢物的行為)或破壞環境,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行為,由于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超過行政制裁所能承載的范圍,因此有適用嚴格責任的必要。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既有利于案件的起訴和審判,因為它無須證明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又可以及時對案件進行處理,避免訴累。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制止環境犯罪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四)我國環境犯罪應增加危險犯的規定

環境法中的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危害環境的行為,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或者破壞,而使自然生態環境、他人健康或公私財產處于危險狀態者。這種行為雖尚未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但危險狀態已造成,即構成環境犯罪既遂。環境犯罪危險犯的“危險” 不是主觀臆想或推測的,而是客觀存在的; “危險”是針對人類環境而言的;(3)“危險”的程度是比較嚴重的。只有具備上述三個特征才能稱之為環境犯罪的危險犯。危險犯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我國目前刑事立法中尚無危險犯的規定,筆者認為這是立法上的一個重大缺陷,危險犯的設立是刑事立法當務之急。就環境犯罪的特點而言,一旦行為人著手實施其行為,就將對環境產生現實的及潛在的危險。如果在立法中不規定危險犯,結果必將造成環境的嚴重破壞,生態系統平衡不能恢復或難以恢復。立法上增加對環境犯罪危險犯的規定,可以防患于未然,把環境犯罪遏制在危險狀態剛剛露頭之際,使環境得到及時的保護;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的預測、指引作用;既可以彌補行為犯的不足,又可以防止結果犯的滯后。因此,筆者建議在立法上增加對環境犯罪危險犯的規定,充分發揮刑法懲治危險犯的先期屏障作用,有效地防止環境犯罪的發生。

在環境犯罪立法這個領域,我們所確立的制度并非十全十美,還需要進一步探討和完善。立法中所確定的每一項原則,都是為了適應社會的客觀需要而產生,并根據實踐經驗和客觀情況的發展變化而不斷改進,逐步趨于完善的,我們不能以一成不變的僵化觀點來看待問題。刑法為環境保護保駕護航,必須在環境犯罪的立法上有所突破,這必將是大勢所趨。

【注釋】

[1]何秉松主編:《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22頁。

[2]喬世明著:《環境損害與法律責任》,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289頁。

[3]柯澤東著:《環境刑法之理論與實踐》,載臺大《法學論叢》第18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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