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處罰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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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處罰條例范文1

乙方:

乙方在甲方進行高空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甲方要求進行施工作業。為了方便與雙方的管理,確實保證施工現場的安全,特制訂以下安全責任書:

1、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北京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

2、乙方必須按照操作規程作業,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如電工、焊工和有限空間作業等),如無證操作,造成人身事故或火災,由乙方負責,同時要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

3、施工單位的施工負責人為第一安全責任人,現場施工負責人為現場安全責任人,施工單位的第一安全責任人對施工人員及現場安全負全責。

4、作業前乙方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監護人應時刻對現場進行監護

5、乙方施工人員施工時必須嚴格按照《高空作業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施工。系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6、乙方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安全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7、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8、施工現場嚴禁動用明火,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有專人進行現場監護,配備水和滅火器材后方可施工;否則造成的所有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9、乙方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施工現場處罰條例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暢通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告,各管線單位應同時配套建設管線。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實行聯合審批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和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簽發許可證。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道路完好的義務,對損壞城市道路的行為都有舉報的權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有查處的責任。

第二章道路挖掘的審批程序

第六條城市道路挖掘單位在辦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道路挖掘申請報告(挖掘原因、地點、道路類型、面積、工期、平面圖);

(二)施工設計方案;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牽頭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開聯合辦公會,研究城市道路挖掘申請。凡申請單位手續完備、資金落實的,聯合辦公會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辦理完審批手續。

第八條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道路占用費和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取,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因建設確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審批部門申報計劃:

(一)挖掘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須于預定工期6個月前申報計劃;

(二)挖掘面積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須于預定工期3個月前申報計劃;

(三)挖掘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須于開工前15日申報計劃。

第十條煤氣、供水、供電、電信等專業管線單位因緊急搶險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及時告知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和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并在24小時(節假日順延)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一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組織施工。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章道路挖掘施工的管理與監察

第十二條道路挖掘施工中的廢土和廢料應當定點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積,及時回填或者清運,保持環境清潔,不得阻礙行人或車輛通行。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現場兩端應當設置醒目施工標志,沿管線圍欄、圍場施工應當留出人行通道,夜間懸掛紅燈,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

第十四條水泥路、瀝青路的破掘開挖必須劃線切割。埋設管線設施,挖掘開槽工程及橫穿道路挖掘,必須在保證車輛通行的情況下進行。嚴禁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拌合混凝土和砂漿。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挖掘單位應當指派專人現場負責施工管理。施工現場應有挖掘許可證件(復印件)備查。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挖掘經批準后,市城管委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執行特殊公務時,可指令暫停道路挖掘施工,工期順延。施工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暫停施工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挖掘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完畢,回填夯實管道溝槽、廢土清運后,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門驗收。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后,3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盡快恢復路面,500平方米以上的15日內恢復,500平方米以下的10日內恢復。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未取得許可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停止挖掘,承擔恢復費用,并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個點(處)2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處以8000元以上到1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處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違反本規定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挖掘施工現場兩端豎立施工標志或者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

(二)挖掘施工中的廢土和廢料未按規定及時回填或者清運的;

(三)緊急搶修各種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手續的;

(四)挖掘水泥路、瀝青路不劃線切割的;

(五)挖掘單位不指派專人到現場負責施工管理的;

(六)因特殊情況需暫停施工,挖掘單位不按有關部門通知執行的;

(七)不按規定時間完成施工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阻礙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管理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施工現場處罰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控制公路兩側建設所實施的行政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管理工作。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

各級城建、土地、公安、工商、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以及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公路路產,對侵占、損壞公路路產以及不依法進行路政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檢舉。

各級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愛路護路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人員和單位,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三)依法實施公路路政檢查,制止和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的行為;

(四)依法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實施管理;

(五)維護公路養護和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六)審批公路超限運輸,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七)審批有關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種設施的建設事項;

(八)負責公路標志、標線管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并持有公路路政檢查證。

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三章公路路產管理

第十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棚屋、攤點、市場、維修場、停車場、洗車場、加油站及其他類似設施;

(二)采礦、取土、挖砂、漚肥、燒窯、制坯、燒荒、挖溝引水、曬物、種植農作物及其他類似作業;

(三)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廢土、堆放物品;

(四)填塞、損壞排水溝,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筑壩蓄水、設置閘門;

(五)車輛裝載貨物觸地行駛或者拋、撒、滴、漏;

(六)擅自設置路障;

(七)其他侵占、毀壞和污染公路路產的行為。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線的,應當事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按規定繳納賠(補)償費。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

第十二條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種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事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

第十三條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設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確需增設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批準,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公路規劃的要求設計、修建,并保證公路排水暢通。對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責令其停工。

第十四條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橋梁或者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確需行駛的,必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領取《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在指定路線、時間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準。

單位和個人超限運輸,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按規定繳納賠(補)償費。

第十五條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運輸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制造、修理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十七條禁止在國道進行車輛駕駛教練、考試。

在省道和主要縣道進行車輛駕駛教練、考試的,必須在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指定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

第十八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進行爆破、挖砂、取土、傾倒廢棄物、采石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除前款規定外,在公路附近從事可能危及公路路產安全的活動,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十九條對國道、省道和主要縣道穿越城鎮的路段,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進行城鎮規劃、建設的,應當按照公路技術標準要求作出改線規劃。規劃方案經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在未完成改線工程前,原穿鎮公路不得進行改建。

第二十條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的公路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不得損壞和擅自移動、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標志、標線、收費設施、示警樁、測樁、隔離護欄等公路設施。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設置各類非公路標牌、標志,必須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制定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不符合上述要求設置的非公路標牌、標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進行制止和清理。

公路標志、標線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統一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樹木,不得任意砍伐、毀壞;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二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禁止機動車輛違反規定在路肩上行駛和停車。

第二十三條利用貸款、集資、合資修建的高等級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在指定地點設置車輛通行收費站。

機動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當服從管理,并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在處理車輛違章或者交通事故時,發現公路路產被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處理公路路產賠償事宜。

第二十五條改建、擴建公路以及進行公路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合理安排施工時間,遵守公路施工現場的施工秩序,保障車輛安全、暢通。對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函告當地公安機關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施工現場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監督。施工現場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公路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橋后的原路產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原路產在建筑控制區以外需要改變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需改變用途的,其路產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二)利用外資、貸款、集資等方式對原公路擴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橋后收費的,原路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后,作價納入投資。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實施統一的路政管理。

第四章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以外的控制用地范圍: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二級公路不少于二十米,三級公路不少于十五米,四級公路不少于十米。因特殊原因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應當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設置公路建筑控制區界樁。已建成和正在建設、批準建設的各個技術等級公路的建筑控制區,適用本條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市場等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建設。已經在公路兩側布局的集鎮,不得再沿公路發展。新建村鎮、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市場的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最近距離: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一般不少于八十米,二級公路和三級公路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四級公路一般不少于三十米。

第二十九條凡涉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工程項目,規劃、土管部門在審批前應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條凡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外側開設加油站、飯店、旅店等營業設施的,其地基標高應低于公路,并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在與公路交接處修建排水設施,保持排水設施完好暢通和門前整潔。第三十一條除公路防護、養護、管理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但在建筑控制區劃定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修建,并對公路改建、擴建或者交通安全無影響的,可暫時保持原狀,不得翻建、擴建和改建,不得改變原使用性質。因公路建設需拆除的,應當按規定予以拆除。

新建、擴建、改建的公路,自公路規劃批復文件下達并向社會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三十二條公路新建、改建、擴建時,當地人民政府應支持建設單位按規定及時拆除列入拆遷范圍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對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恢復,有關損失和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行駛,補辦手續;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對違反第十七條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行駛;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本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本條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使。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一)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對公路路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造成公路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并接受調查處理。當事人拒不接受查處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車輛,責令接受處理,待處理完畢后放行。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收費、罰款的;

(二)不使用罰款票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票據的;

施工現場處罰條例范文4

【關鍵詞】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質量管理

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確立和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以及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伴,同時加上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法》等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陸續頒布和實施,使得本來就競爭激烈的建筑市場變得更為激烈??梢赃@么說,目前的市場如果沒有質量保證就相當于沒有生命力,然而要搞好質量,就得把好管理這道關。

1 施工現場質量的目標

我們通常所說的質量是產品或者工作的優劣程度,顧客的滿意是指顧客對他本身的要求已經被滿足的程序所帶來的感受。顧客對產品或工作的滿意程度是質量檢驗的一個重要標準,質量的管理就是通過有系統性的管理,來確保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使其符合顧客的需求,從而達到使顧客持續滿意得這一目標。建筑工程產品的質量備受各級相關工作人員互動作業所產生的交互影響,為了達到客戶所滿意的質量,建筑工程的項目部門應該時刻關注各個階段的質量把關,全面推行質量管理。

全面的質量管理所強調的就是通過改善施工的流程、顧客和供應商的共同參與、團隊的合作和培訓,順利的完成符合產品顧客的要求而且是成本低、效益高、缺陷為零的工作。因此,全面的質量管量要涉及到兩個大的目標,即顧客的滿意以及精益求精。

2 施工質量目標的計劃和實施

2.1 必須貫徹國家相關的質量檢查工作制度

建筑工程一定要貫徹實施我國一貫堅持的“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政策方針,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施工技術的標準、工程驗收的規范、施工操作的規程及設計的要求,全面檢查監督建筑項目的整個施工過程之中的每個環節的實施和進程。及時的掌握相關質量的信息,認真分析建筑工程項目各個環節的質量動態,給上級和相關的部門提供充足的質量數據。要求建筑工程項目的相關質量檢查人員也應該讓那些責任心比較強,堅持工作原則,作風比較正而且具有一定的技術水平以及施工經驗,比較適合做現場工作的工作人員來擔任。質量檢查工作人員應該列入到生產人員的行列中,而且要保持其隊伍的相對穩定性,以方便他們積累相關經驗,進而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術水平。

2.2 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現場會議制度

建筑工程的施工現場非常有必要設立現場會議的制度。通過質量的例會制度可以及時的分析和通報建筑工程的質量狀況,而且還可以協調各個單位之間的相關業務活動。利用這個現場會議制度可以實現建筑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中現場質量管理部門間及現場施工隊伍中的專業施工隊間的有效合理的溝通,從而確保建筑施工項目中的各項管理指令都能得到暢通的傳達以及最終達到建筑項目施工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在相應的管理和監督之下比較有序的開展和實施。通過這個現場會議制度可以讓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各方主體都能得到比較有效地溝通,從而讓施工時時在受控的狀態之下開展,最終得到每一方的滿意?,F場會議制度可以用一下三種會議共同組成:第一種是每周的生產例會質量評述。除了要布置這周的生產任務之外,還要給上周的工地質量動態進行全面的總結,認真分析指出在施工過程中所存在的一些質量問題和相應的解決措施和方法。第二種是每周的質量例會。它主要是通報施工項目在上周中的施工質量情況,施工質量體系的運行情況,綜合一下存在的質量問題以及其解決方案和措施。第三種是每月的質量檢查評述。每個月的月底要對建筑工程做實體性的質量檢查,在匯總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問題以及總結報告以后,及時通報工程項目的經理部門中的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對于需要整改的工程部位應該明確其整改期限和日期,還要在下周的質量例會中逐項的檢查其是否已經徹底的整改了。

2.3 實行樣板制度

所有的建筑工程一定要實行樣板制。建筑工程項目的分項工程中所涉及的清水墻勾縫、模板、砌磚、鋼筋,塊材樓、面、墻、地,木、鋼、隔斷、鋁合金門窗,細木裝飾、刷漿、油漆,罩面板、裱糊,衛、浴間的防水以及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等項目,電氣、暖衛、電梯等相關的主要建筑設備的安裝分部工程,要在大面積的施工之前一定要按工種、班組以及分棟號分別的做樣板間、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該做樣板層??梢园衙恳粯菍拥牡凇獋€施工段中的每個部分的分項工程和重點工序作為下一項施工的樣板。

2.4 自檢、互檢、專檢制度

為了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堅持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以及“質量是企業生命”的政策方針,加強建筑項目施工過程之中的每道工序的檢驗,在實施工人互檢、自檢的情況之下,把專業檢查作為其輔助。一定要做到預防為主,防患未然。

2.5 實行“掛牌制”管理制度

2.5.1技術交底掛牌

在各項工序開展之前,針對于施工過程中的重點及難點進行現場掛牌,把施工操作所涉及的具體要求,比如,鋼筋的規格、設計的要求、規范的要求等內容寫在牌子上面,不僅有利于相關管理人員對施工工人作現場交底,還方便施工工人自立的閱讀技術交底,從而達到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統一的效果。

2.5.2 施工部位掛牌

在建筑項目的現場施工部分掛設“施工部位牌”,在此牌中要注明其施工的部位、工序的名稱、施工的要求、檢查的標準,操作責任人、檢查責任人以及處罰條例等內容,以保證在出現問題以后可以追查到相關的人員,并嚴格的執行獎罰條例,進而達到提高相關的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心以及其業務水平的效果。

2.5.3 操作管理制度掛牌

在這個“操作管理制度”牌子中要注明操作的流程、相關的責任人、工序的要求和標準,管理制度標明的相關要求以及施工的注意事項等。

2.5.4 半成品和成品掛牌制度

對于施工現場所使用的一些水泥、鋼筋原材、砂石料、半成品等進行掛牌以作標識,標識需要注明原料的使用的部位、產品的規格、產地,原料的進場時間以及其檢驗狀態等內容,在必要的時候還要注明其存放的要求。

2.6 實行施工技術的交底制度

在建筑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分項工程施工之前,一定要認真的做好技術的交底工作。

(1)項目經理部門的技術負責人要向施工的管理人員作建筑工程施工的施工工藝、組織設計以及分部分項施工方案的交底。

(2)施工員要向正在作業的班組作分項工程所涉及到的施工工藝、施工的質量標準、施工的安全環保要求以及產品的保護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項目經理部門進行的一些技術交底一定要填寫交底的記錄。

2.7 實行施工原材料進場的檢驗制度

施工原材料進場的檢查驗收所涉及到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原料出廠質量的證明文件以及其檢驗報告是否齊全;

(2)原料的數量、原料的規格以及原料的型號等是否滿足施工設計及生產計劃的要求;

(3)原料的外觀質量是否滿足施工設計和施工規范的要求。

另外,施工所用的鋼材、水泥、摻和料、、防水材料、外加劑、石、砂、燒結磚、砌塊、多孔磚除了應該有其出廠合格證或者檢驗單之外,還要進行進場的試驗,在復檢合格以后才可以使用。

3 施工的檢查和評價

3.1 質量的驗收制度

(1)施工的班組一定要進行自檢,在評定合格了以后再做交付驗收。

(2)檢驗批完成以后再由建筑項目的施工員組織相關的人員作驗收,建筑項目的專業質量檢查人員根據施工所依據的操作規程實施檢查和評定,在其完全符合要求以后簽字,再交給監理工程師來驗收。

(3)在分項工程完成以后,由項目施工員組織班組作交接檢驗,建筑項目質檢員在按照程序進行檢查、評定、填寫其分項工程驗收的記錄,項目技術的負責人在檢查以后給出其評價并簽字,然后交給項目監理工程師來驗收簽認。

(4)在分部工程完成以后,再由建筑項目技術負責人員組織施工項目的分部工程驗收,在達到要求以后各方簽字。再由項目經理來提交監理工程師做驗收。

(5)在單位工程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檢驗及試驗全部的完成,所有的檢驗及試驗項目全部符合施工要求以后再進行最終的單位工程驗收。

3.2 對質量問題進行追根調查

對于建筑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質量問題,要做追根調查。質量問題的追根工作可以按照以下的程序來嚴格執行:

(1)質量問題的會診;

(2)查質量問題的原因、挖掘問題所在的根子;

(3)追查其相關的責任人;

(4)要求其限期整改;

(5)整改以后再驗收檢查,不達到要求效果不能罷休;

(6)寫出問題總結,設立規矩。

3.3 實行質量獎懲制度

認真的貫徹我們國家及上級部門所設立的關于建筑質量工作的一些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質量標準,堅決的執行建筑企業有關的質量管理獎罰的規定,把現行的國家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標準作為其依據,通過項目經理部門實行獎懲公開制度,制定比較詳細的、切合本單位實際的獎罰制度及細則,把其貫穿在工程項目的整個施工過程之中。建筑項目技術負責人員負責來組織相關的管理人員來對施作業面作全面的檢查。對那些嚴格的按照質量標準來施工的班組及個人進行獎勵,對于沒有達到施工質量要求的以及不認真整改的班組作嚴格的處罰。

參考文獻:

[1]梁桂勤.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質量控制的探討[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12).

施工現場處罰條例范文5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控制

隨著建筑業的飛速發展和建筑規模的不斷擴大,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也是頻繁曝光。安全生產是建筑行業一個永恒的主題,通過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對生產中的危險因素進行控制,從技術及管理層面采取措施,才會使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始終處于被監控狀態?,F階段,首先需要明白我國建筑施工組織形成過程及各環節的特點,才能理解建筑安全控制的難點所在,從而找到解決對策。

1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思考

1.1 不健全的作業環境為安全埋下隱患

作業環境包括物理環境、化學環境、生物環境、空間環境、時間環境五個方面。作業環境條件不合理,就會降低作業效率,使災害發生率上升,危及施工人員身心健康。施工作業區域內防護設施不完善,安全網、安全防護棚設置不符合要求,高層建筑安全防護圍欄沒有從上而下進行嚴密圍擋。忽視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施不齊備。施工區內道路擁堵,施工機械和各種材料沒有在規定區域擺放。在這些現場管理不到位,作業條件不規范的環境下施工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1.2 安全教育的落后引發不規范的施工操作

大部分企業采取承包責任制,工人是包工頭請來的,技術好的工人工價較高。包工頭為了多賺錢,安排普工干技術工的活,安排沒有工作經驗工價低的工人從事危險作業。這些工價低的工人大部分是農民工,很多是沒有進行過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有些工人連制度牌、安全標識都看不懂,更不要提施工操作中的安全知識和安全防范意識了。

1.3 相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安全管理處罰難

雖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出臺,基本形成了安全生產管理領域法制建設的框架,但相比國外的強制保險和安全代表制度,仍有很大差距。即便這樣,在執行現有制度時也很難根據處罰條例來進行?,F階段,包工頭作為合同簽訂者會在開工前期做出很好的承諾。當出現安全問題受到經濟處罰,他會以項目部欠發民工工資為由,促成民工集體討薪。即使現在不屈服,通過政府、社會媒體介入,項目部也會背上拖欠民工工資的罪名,到時只有無條件支付包工頭所有勞務款項。此時,項目部的安全經濟處罰就會成一紙空文。

2 安全問題控制要點

2.1 通過健全的規章制度構建內部安全生產框架

(1)組織安全教育和定期培訓制度。隨著科技的日益發展,工程技術水平逐步提高,建筑造型、結構類型越來越多樣,出現了很多比原有技術標準超高、超深的結構。伴隨著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培訓不及時會給工程建設帶來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在培訓新技能的同時也為要加強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為了讓從業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從而降低每個崗位的事故發生率。

(2)建立工程保險制度。工程保險是通過市場手段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一項措施。在保險公司介入的情況下,通過保險公司的賠付監督行為促進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質量安全風險。同時通過建立安全評價體系,對企業的質量和安全狀況進行科學量化的評價,實現用現代科技手段對企業資質實行動態管理的目標。

(3)加強安全檢查制度。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領導小組,部門負責人全面負責安全工作,下設專職安全員和兼職安全員。根據不同的季節特點和施工進度,每周由工地安全領導小組組織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檢查一至二次。施工現場要貫徹“五查”(查安全管理、查安全意識、查事故隱患、查整改措施、查安全技術資料)和“三邊”(邊檢查、邊宣傳、邊整改)。通過各級檢查和自檢找出安全隱患,及時通知整改,將安全事故發生率降到最低。

2.2 加強監理的監督檢查以拓展外部管理體系

監理是社會中介組織提供的一種外部化的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服務。監理屬于“監督管理”,不屬于“生產管理”,所以其工作性質對于施工人員來說具有外部性,只能間接地作用于生產組織,而不能越位直接操作。監理不可能解決所有安全生產問題,但通過實行過程監管,用“會商、告知、許可、警戒、指令、暫停、報告”的控制手段,對生產中“該審的審、該查的查、該管的管、該報的報”,實現企業的“事前預控,事中監督,事后總結”。監理是一種“參與性”的控制,通過參與對象活動實現有效控制。監理過程中要靈活掌握參與監管廣度,把握好材料、工序、分項、分部工程的安全生產檢驗關,從材料、機械使用到施工技術、操作規程均應按規范要求進行檢查。在人員監督方面,對施工人員要求持證上崗,嚴禁使用無證人員,以減少安全生產隱患。 要加強對在建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的參與監管力度,對那些監管的“盲區”和“空白地帶”實施不同深度的監管。真正建立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覆蓋全過程、全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2.3 利用先進的科研成果加強安全系數

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是建筑發展的一個關鍵性的改變,在以市場為導向的方針下,將科研成果放在突出的位置,進行推廣應用。通過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來改變傳統落后的施工工藝,努力做到建筑企業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在解放生產力的過程中,通過科技創新,變手工操作為機械作業,變高空作業為地面操作。在運用先進科研成果中,加大科學技術含量投入的同時,對工作程序進行準確定位,減少和彌補人為因素的錯誤,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提高施工技術管理水平。此外,在掌握運用人機工程學和安全心理學的科研成果中,可以有效調整施工操作人員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狀況,避免員工情緒低落引發的行為失常,減少人因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不安定因素,提高勞動生產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筑企業的安全不僅關系到企業自身的生存,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只有通過不同的途徑提高員工的素質,增強企業的安全意識,才能做好建筑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消除工作,有效的控制安全事件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廖品槐.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施工現場處罰條例范文6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廈門市城市規劃區內規劃、建設、養護、維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橋梁(含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過街通道、涵洞、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街頭空地、路肩及其附屬設施和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預留地。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溝渠、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最終處置設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包括城區范圍內的排洪溝渠、湖堤、海堤、堤岸、擋潮閘、有調蓄功能的湖塘、排澇泵站、閘門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設置在城市道路、街頭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箱)、變壓器、電桿、燈具、地上地下電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廈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

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市政工程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集資建設的大型市政工程設施,經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用于償還貸款或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市政工程設施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和保護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投訴。

第九條  對建設、維護和保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政工程設施規劃建設

第十條  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制定市政工程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工程設施,根據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符合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住宅小區、舊城改造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分別納入城市住宅小區、舊城改造區、開發區的綜合開發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  市政工程設施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施工。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類管線必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壓力管讓無壓力管的施工原則和市政技術規范,與城市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承擔市政工程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施工必須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竣工后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實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內為保修期。

第三章  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

第十六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設施,按照市政工程設施的等級、數量及養護、維修的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經費,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核撥,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養護、維修資金。

第十七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設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專業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的區間道路建成驗收合格后,交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小區級道路、組團道路、宅間小路及其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單位自建的市政工程設施,由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十八條  承擔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定期對市政工程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市市政專業養護、維修單位負責對各區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技術規范進行指導。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管線的井(孔)、井蓋、標志,由管線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術規范、標準設置和維護。

因城市道路上各類管線的井(孔)塌陷、井蓋缺損等原因造成道路不暢通、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事故由管線管理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嚴禁偷取和破壞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管線的井蓋。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收購各類管線井蓋及其他市政工程設施器材。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康攸c的限制。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道路的管理和養護,保持道路設施完好。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㈠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汽車;

㈡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㈢擅自拆除、動遷、遮擋、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設施和設備;

㈣擅自在橋梁、涵洞管理范圍內進行各種工程施工作業、堆放物料、挖沙、采石、取土等;

㈤侵占橋面、橋孔,堵塞涵洞、隧道,或進行其他影響橋涵、隧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動;

㈥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占道許可證;占用車行道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審同意。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按規定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并按照批準的面積、期限、用途占用。臨時占用期滿,應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進行修復,修復費用由占用者承擔。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最長期限為1年。

第二十六條  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車場(點)、集貿市場的,必須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車場(點)、集貿市場的,由占用單位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預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車行道,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審同意。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期限進行挖掘,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防護圍欄設施,完工后應立即清理場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修復。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建成后5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內不準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按標準加收2至10倍。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內的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破路后24小時內按規定補辦城市道路挖掘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依附橋涵架設管線的,應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管線竣工后,管線的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第五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排水單位應當搞好各自的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養護,保持其完好暢通。

第三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實行雨污分流制度,遵循排漬、減污、分流、凈化、再用和集中處理的原則。

新建、擴建、改建的排水設施(包括單位自建的排水設施)應按雨污分流的技術要求設計建設,尚未分流的排水設施應限期改造,實行分流。

第三十二條  城市排水實行許可制度。

凡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需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手續,取得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因建設和其它原因需要臨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按要求進行預處理,取得臨時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損壞、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㈡向城市排水設施傾倒土頭、垃圾等固體廢棄物;

㈢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灰漿、泥水、糞便或其它雜物;

㈣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具有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質和有害氣體;

㈤雨、污水管道混接;

㈥擅自改變排水方向或排水設施結構,填高排水出口,設置障礙物影響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㈦擅自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㈧其他損壞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排水戶排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標準。

排水戶必須按規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排水資料。

排水戶在排水過程中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應負責賠償。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水量進行監督檢查、監測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在總預算中應當包括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投資。排水戶可將原計劃自行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基建投資,交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統籌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程。

第三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動遷城市排水設施的,應報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先建設替代的城市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原城市排水設施方可拆除,所需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確需穿越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  因城市排水需要,城市公共排水管道確需接入有關單位自建的排水設施時,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有關單位應當服從,不得拒絕。

城市排水設施經過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紅線范圍內地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對排水設施進行保護,并配合養護、維修。

第三十九條  排水戶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質進入排水管道,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報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的整治和管理須服從全市防洪防海潮規劃,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城區防洪防海潮安全。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劃為專用岸堤區的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由使用單位承擔依法管理、養護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原狀;損壞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的,應當修復或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凡需在城區排洪溝渠、湖堤、海堤、堤岸上立桿架線、埋設管道或進行建筑的,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國家規定的防洪防海潮標準設計、施工,并不得有損防洪防海潮設施的功能。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開采砂石、取土、堆物作業;

㈡傾倒垃圾、廢渣和其它可能造成淤塞、腐蝕及影響行洪、輸水的物質;

㈢其他損壞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的行為。

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四十六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㈠損壞、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私自接用路燈電源;

㈡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㈢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設置廣告牌、掛浮物,架設各類纜線;

㈣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旁堆放雜物、挖坑取土等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維護。

第四十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照明設施不得小于規定距離,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按所偷取和破壞的管線井蓋的數額,每個處1000元罰款。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的,沒收違法所得, 并按所收購的管線井蓋及器材的價值處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的,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㈠對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管線井蓋的缺損未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㈡在市政工程設施施工現場未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㈢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㈣依附橋涵架設管線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㈤破路搶修地下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的;

㈥履帶車、鐵輪車及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未經同意擅自駛入城市道路,或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的。

第五十二條  未經審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未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占用或挖掘面積每平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㈠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㈡排水戶排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的;

㈢排水戶不按規定提供排水資料的;

㈣動遷城市排水設施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或未先建設替代的城市排水設施的;

㈤地下管線穿越城市排水設施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或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㈥排水戶或個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質進入排水管道未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報告的;

㈦占用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期滿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予行政處罰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承擔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定期對市政工程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或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廈門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應按城市道路的技術規范和要求進行建設、管理及養護維修。城市道路與公路相交叉、重疊部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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