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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目的范文1
為了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應急管理干部的綜合素質,進一步提升應急管理工作水平,我辦舉辦了為期3天的培訓班。
一、認清突發事件的內涵。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包涵核心要素為:
1、具有明顯的公共性或社會性。突發事件應對法所要解決和應對的是“公共危機”,具有明顯的“公共性”。國家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應對突發公共危機。
2、具有突發性和緊迫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往往是突如其來,如果不能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危機就會迅速擴大和升級,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損害。
3、具有危害性和破壞性。危害性和破壞性是突發事件的本質特征,一旦發生本法所稱的突發事件,就會對生命財產、社會秩序、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如應對不當就會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或社會秩序的嚴重動蕩。
4、必須借助于公權力的介入和動用社會人力、物力才能解決。公權力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發揮著領導、組織、指揮、協調等功能,公權力介入突發事件的應對。
二、積極應對突發事件。應對突發事件,把預防和應急準備放在優先位置,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牢固樹立“居安思危、常備不懈”意識,逐步把握規律,主動采取防范措施,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同時,在無法完全避免突發事件發生的情況下,要總結探索如何制度化、科學化、專業化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1、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加快應急管理的法制建設,形成有效應急管理法制體系,把應急管理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
2、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機制。認真制定應急預案,健全監測、預測、預報、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加強專業救災搶險隊伍建設,健全搶險救災物資儲備制度,搞好培訓和預案演練,全面提高抗風險能力。
3、加快建設科技應急體系。高度重視運用科技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強應急管理科學研究,提高應急裝備和技術水平,加快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形成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的科技支撐體系。
4、加強組織協調應急管理。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機制,落實各自承擔的專項預案,要按照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縱向和橫向的協同配合工作。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明確各方面職責,確保一旦有事,能夠有效組織,快速反應,高效運轉,遇事不亂。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目的范文2
一、突發事件處置存在的問題
一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統一、協調、靈敏的應對體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依法可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夠充分、有力。
三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制度、機制不夠完善,導致一些突發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預防,有的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未能及時得到控制。
四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制還不夠健全,公眾的自救與互救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有待提高。
二、突發事件處置的基本思路
一是,重在預防,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從制度上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及時消除風險隱患。突發事件的演變一般都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從本質上看是可控的,只要措施得力、應對有方,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是完全可能的。因此,突發事件處置要把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作為處置的重要目的和出發點。
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應急權力,又對其權力行使進行規范。突發事件往往嚴重威脅、危害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了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需要賦予政府必要的處置權力,堅持效率優先,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以有效整合各種資源,協調指揮各種社會力量。
三是,對公民權利的限制和保護相統一。突發事件往往具有社會危害性,政府固然負有統一領導、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應對的主要職責,同時社會公眾也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有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還需要其履行特定義務。因此,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和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等方面服從指揮、提供協助、給予配合、必要時采取先行處置措施的法定義務。
四是,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的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實行統一的領導體制,整合各種力量,是提高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效率的根本舉措。借鑒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立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三、突發事件處置的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制度,是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基礎。
第一,建立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責任制度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適時修訂應急預案,并嚴格予以執行;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危險源、危險區域;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教育訓練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設備和器材;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h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
第三,經費、物資、科研保障制度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國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人才,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四,監測和預警制度
突發事件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是及時做好應急準備、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前提。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預警機制不夠健全,是導致突發事件發生后處置不及時、人員財產損失比較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及時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并及時上報;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加強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加強對突發事件信息的分析評估,定時向社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及時向社會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應當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及時向社會有關避免或者減輕損害的建議、勸告,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五、應急處置與救援制度
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必須在第一時間組織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時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避免其發展為特別嚴重的事件,努力減輕和消除其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害。
一是,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是,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有針對性地采取人員救助、事態控制、公共設施和公眾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強制隔離當事人、封鎖有關場所和道路、控制有關區域和設施、加強對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等措施;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還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
四是,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目的范文3
【關鍵詞】突發性公共事件 行政程序 行政公開 公眾參與
基本問題分析
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界定。廣義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泛指一切突然發生的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給社會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事件。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突發性公共事件”一詞常與危機事件、緊急事件等混用。從立法解釋學角度看,作為公共應急法制的調整對象,這些術語在詞語含義和具體所指上并無差別,統一為“突發性公共事件”并無不妥。著眼于未來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法制建設和公共應急法治的根本目標,多數學者認為,一切達到前述危險程度的事件都有必要接受法律的規制,即我國對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界定應采取最廣泛的含義??傊?,突發性公共事件是指將威脅全部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健康的局勢。
突發性公共事件大都具有爆發突然、起因復雜、蔓延迅速、危害嚴重、影響廣泛的特點,且相互交織,處置不好會產生連鎖反應。從本質上講,它是對原有的社會正常秩序的破壞,且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
行政應急程序制度簡析。在突發性公共事件中,基于憲法的要求,國家有義務對公民施行救助。根據依法治國的要求,國家或政府履行救助義務時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此涉及到緊急情況下的行政程序問題。所謂行政應急程序,是指在突發事件中,行政主體為有效克服危機,恢復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在行使應急權力時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行政應急程序作為突發性公共事件中的特殊行政程序可謂意義重大,法定化的行政應急程序能有效彌補我國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法制空缺。一定意義而言,政府能否在突發性公共事件中依法行政的問題也就轉化為行政應急權力能否依法定程序行使的問題。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治國方略,也必然要求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制度化,而行政應急程序的制度化使得國家緊急權的行使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能最大限度保護個人利益。
突發性公共事件中行政程序立法及實踐之考察
立法現狀分析。我國至今尚未統一行政程序立法,更沒有專門的應急程序法律或規范。突發事件中應急行政行為的程序規范零星分布在一些應急法律中,且不夠完善,造成突發事件發生后的信息報告、通報及公布程序不明確。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條和第五十三條都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突發事件的事態發展和處置工作信息應及時公布,但沒有規定信息公開的方式與步驟,政府采取具體行政應急措施所應遵循的程序不明確。又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此規定很抽象,沒有明確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征用是按常態下一般的征用程序,還是可以靈活運用一些特殊程序。在常態下,我國的行政征用程序非常復雜,若依復雜嚴格的程序實施征用,可能會貽誤時機,影響危機處理效率,但不遵循程序又可能導致行政權的濫用。再如《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對征用措施也僅以“必要性”加以限制,既沒有規定征用的程序,也沒有規定相對人的權利。此規定主要在于確保行政權的實現,提高行政效率,卻忽視了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這對于規范和控制應急行政權的行使、保護公民基本權利非常不利。
行政程序實踐分析。從國外情況看,無論是突發性事件的預警、準備階段,還是其發生后的災難救助階段,無不重視民間力量的參與。應急管理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已成為世界性潮流和應急法制現狀。在我國,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仍是強有力的、迅速的國家動員,淡化其法律要求,突出了政府職能,忽視了公眾參與。
首先,重實體、輕程序的表現突出。一是行政內容不透明,行政信息不公開。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行政權力運作的依據、過程和結果等內容。但在現有的績效考核體系下,政府主管部門面對突發性公共事件不得不再三權衡利弊得失,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捂蓋子”,習慣于遮遮掩掩,造成行政內容晦暗不明或模糊不清。目前的信息管理體制基本是復制于行政管理體制,逐級管理、對上負責、共享性低。這種體制與應急管理的要求不合,是發生信息瞞報、緩報、漏報現象的主要原因。二是行政作為不及時,行政效能不突出。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需要行政機關積極用權履職,及時為社會提供服務。但現實生活中,政府部門于法定期限內推諉扯皮、消極應付甚至不作為的現象頗多,不僅影響行政效能,而且直接影響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甚至造成嚴重后果。
其次,公眾參與機制缺失。我國政府在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時沒有充分挖掘民間組織治理突發性公共事件的功能。雖然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突發事件管理條例》規定:“研究制定動員和鼓勵志愿者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辦法,加強對志愿者隊伍的招募、組織和培訓”,但社會廣泛參與應對機制的不健全使得突發性公共事件管理中的社會自我動員能力相對不足,危機意識亟待提高;公民自發組織和行動起來防范突發性公共事件、應對突發事件以及事后恢復重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足,公眾缺乏自救與互救能力;公民及社會組織在突發性公共事件管理中不能很好地在事先、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配合政府開展工作,嚴重制約了該力量的發揮。
構建突發性公共事件中行政程序的若干建議
第一,加快應急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應急行政程序立法。我國應健全和完善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法律體系,加快行政程序統一立法的進程,完善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法律規范,建立健全行政應急程序制度,為行政應急管理實務中的行政緊急權提供必要的程序法律規范。在確立行政應急程序時,尤其應強調:其一,行政應急程序以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為法定條件。其二,突發性公共事件應對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得超越職權和,且應履行最低限度的程序義務,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三,突發性公共事件結束后,及時完善相應程序;對實施緊急程序中給公眾造成特別損害的,及時給予救濟。
第二,構建突發性公共事件的行政預防程序?;诰o急狀態的突發性、危害嚴重性以及緊迫性,必須堅持預防為主,時刻做好充分準備,這就需要在行政應急程序中設定較完善的預防程序。首先,在全社會范圍內積極開展公共應急法制宣傳教育,逐步提高政府機關及社會公眾的危機意識,增強危機防范和應對能力。其次,政府機關要通過多種方式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危機應對教育,進行突發性公共事件管理知識和技能培訓,增強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形成較強的社會整體危機應對能力,并對我國現有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關內容有所了解。最后,發動社會力量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還需要加強社會動員制度和模擬演習制度。定期舉辦一定區域場所內的專門演習,訓練公眾的心理素質和危機應對能力,提高整體防控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技能,充分發揮普通公民輔助支持國家應急行動的作用。
第三,構建突發性公共事件中的行政公開程序。行政應急公開程序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公布制度。信息的收集應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信息的報告則應堅持迅速、及時和準確的原則;信息的公布同樣確保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且應采取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為此需要強調:其一,強化公民享有知情權、行政機關負有法定義務的意識。其二,普遍確立應急信息制度。其三,在應急信息過程中,建立并落實快速反應機制,對突發性公共事件有目的地選擇信息源和信息傳播渠道,防止錯誤信息誤導民眾,惡化現實,擴大恐慌。另外,政府機關須與媒體合作,掌握媒體的輿論導向,通過媒體使民眾及時了解事態的發展,一則有利于調動一切可用的社會資源,再則可讓應急資源最有效地統籌分配。
第四,建立健全社會公眾參與制度。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對是一個持續化的過程,不僅需要國家動員,還需要社會持續的互助,更需要社會持續的、大規模的公眾參與。應以政府為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主導,加快構建科學完善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網絡。首先,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參與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在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相關立法中明確各社會主體的突發性事件應急職責,形成全民參與的應急管理機制。其次,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網絡除政府以外,應充分授予共青團、婦聯、工會、基金會、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急性職權,包括普及應急知識、實施應急演習、進行宣傳動員、協助維護秩序、參加應急救助、配合行政機關采取行政應急措施等。最后,進一步重視包括志愿者在內的社會力量在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中的專業優勢和能動作用。充分借鑒國外民眾應對突發性事件的經驗,加強對公民危機意識的培養和志愿者應對災害的訓練。圍繞應急救援開發志愿服務項目,動員志愿者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目的范文4
論文關鍵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群體性突發事件 表現形式 預防與對策
一、引言
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各類矛盾糾紛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客觀事實,近幾年來,發生在人民法院系統的一些突發事件是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體現,這些發生在案件審判處置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機關的形象,甚至危害了人民法官、訴訟參與人員的人身安全和人民法院的財產安全。這類群體性、突發性的事件性質惡劣且其發生呈逐年增多態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為人民法院直接管轄的一支武裝力量,他們肩負著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執行傳喚、參與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職責,同時他們也擔負起處置法院系統內突然事件的重任。這些突發事件發生迅速并且無規律可循、不可預見,一旦不能立刻處置或者處置不當都會對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響。如果依法妥善處置突發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順利有序進行,已經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得不面對和思考的重要問題,也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文章結合突發事件的特征、類型,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進行分析。
二、突發事件的特征與類型
(一) 突發事件的特征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于突發事件界定如下: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而群體性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為了滿足某種目的,多人參與,擴大事態、加劇沖突、使用暴力等手段擾亂、破環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1.突然性。突發事件一般是由一定的契機誘發的,它什么時候發生,以什么形式出現,事件的規模和影響程度是人們無法事先預測和掌握的,它具有不可預見性。由于突發事件的突然發生,人們沒有充分的心理準備,社會資源也沒有做好充分的保障,往往會出現處置不當的結果,因此造成惡劣的影響。
2.破壞性。突發事件對于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活的很多方面都會產生不利影響,包括對公共生命構成威脅、造成公共財產損失、擾亂和破環公共秩序以及造成公眾心理障礙等等。這些破環很多都是不可恢復的,一旦發生,就實實在在的存在,自始至終產生不良影響,有些破壞雖然可以逐漸消減,但是往往也要花費較長的時間和代價。因此必須對突發事件進行及時恰當的處置,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破環和不良后果。
3.緊迫性。由于突發事件具有很強的破壞性,且突發事件的發展規模和影響深度都難以估計和預測,因此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必須立即行動,依法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第一時間對突發性事件進行妥善處置,避免突發事件造成更加嚴重的和難以挽回的不良后果。
(二) 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特點
與其他類型的突然事件相比,群體性突發事件采取集結力量的方式,它對社會影響面大、沖擊力強,處置起來難度更大,也更容易產生遺留問題。群體性突發事件除了具有突發性事件的基本特征以外還具有以下特點。(1)規模不斷擴大。隨著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轉型,社會利益格局調整,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不斷增多,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逐年增多,而且規模不斷的擴大,成為影響我國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問題.(2)涉及的行業人員眾多。我國的人口眾多,社會結構十分復雜,各行各業都存在這這樣那樣的矛盾,群體性突發事件不可避免的發生,參與人員身份復雜。(3)表現方式激烈。很多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人員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但是他們往往采取過激的方式,有時甚至發展成為違法犯罪行為,如果處置不當,矛盾會不斷加劇,影響范圍也隨之擴大。
(三)人民法院系統內的突發性事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1.哄鬧、沖擊法庭。這類事件主要發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審判活動中,參與者主要利用旁聽、參加庭審活動等機會在法庭上進行哄鬧、辱罵或者圍攻法官、公訴人、證人、以及對方當事人等,擾亂、破壞了正常的法庭秩序,影響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序進行。
2.暴力抗法。主要變現是判決的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親屬為了逃避執行,在人民法院執行判決或裁定時,利用暴力手段,沖擊執行現場、毆打工作人員、損毀執行材料、破壞執行車輛和器材、搶奪警械用具或者自傷、自殘等一系列嚴重阻礙判決正常執行的違法行為。
3.劫奪人犯或暴力脫逃。是指在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或犯罪分子的過程中,不法分子為搶奪被告人或犯人,聚眾對押解車輛進行非法攔截,暴力傷害押解人員,或者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脫逃的行為。
4.槍擊、爆炸類。主要是指參與者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等進入法院機關、庭審現場、辦公場所等進行槍擊或者引爆,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
5.集體上訪類。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不滿,因此采取靜坐、喊口號、拉橫幅、堵大門等過激手段,達到獲得群眾圍觀、引起社會關注的目的,此類事件如果得不到妥善處置,很可能會進一步發展為更為激烈的擾亂法院工作的行為。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處置突發事件的基本要求
堅定處置突發事件的信念。各級人民法院對于突發事件要有堅定的立場,要有處置暴力抗法者的決心,無論規模的大小和影響的好壞,都必須嚴格地堅持依法處置各類群體性突發事件,嚴格按照各類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情節嚴重者,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基層法院要加強與司法警察和公安部門的溝通和交流,堅定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信心。
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處置突發事件對司法警察的政治立場、擒拿格斗技能、駕駛能力甚至射擊等專業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還要求司法警察要有堅實地警務基礎理論和相關法律知識,要有著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心理素質。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反復、多次的演習,不斷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人員的反應能力、布控能力以及突發事件現場處置能力。
改善司法警察所配置的裝備。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不僅需要計謀、手段和措施,還必須要有精良的裝備。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面對突發事件行為人的各種暴力攻擊時,司法警察需要有精良的抗暴警械。根據《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資格配備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因此為了大力防范群體突發事件,司法警察必須配有網槍、防彈、防刺背心、手套,要有警棍、盾牌等警械裝備,只有這樣才可以充分發揮司法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的科技優勢。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處置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如果應對措施得當、處置方式合理的話,可能會防止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后果和損壞的發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主體,本文認為司法警察常用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如下所述。
(一) 制定各類群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中國有句古話:“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各級司法警察管理部門要依據當地的具體執法環境,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來明確各類群體事件處置的目的要求、處置的原則和方法、處置的分工部署以及相關的聯動機制等內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模擬各類群體性突發事件進行處置演練。
(二)執行任務前必須進行充分的準備
為了預防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司法警察執行任務之前,需要科學系統的分析各種可能的群體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并根據預計突發事件的規模、影響等因素來合理的布置警力,明確各個司法警察的分工。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工作
依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的要求,執行任務的司法警察必須嚴格、細致和文明檢查進入審判區人員的人身和隨身物品,詳細記錄檢查結果。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檢測出的各類限制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危險物品進行處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檢查的方法有檢測設備檢查和人工檢查兩種檢查方式。
(四)針對不同的突發事件采取相應的措施
通過上文可知,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表現形式有六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處置這六種突發事件的具體措施應該有所差異。例如,對于哄鬧和沖擊法庭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警告并制止事件行為人,告知其行為將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若警告直至無效,可以按照群體性突發事件預案所制定的強制措施進行處置;對于暴力抗法事件,司法警察必須及時有效的控制和束縛抗法者,收繳相應的危險品,謹防抗法者做出過激行為;出現劫奪人犯或暴力脫逃等惡性群體事件時,司法警察必須立即制服被告人,嚴密監控其他被告,將所有涉案人員進行分開押解或看管;對于集體上訪事件,司法警察可以協同接訪工作人員對上訪人員進行法律宣傳和教育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目的范文5
關鍵詞 :應急資源結構;應急管理;突發公共事件
國內外應急管理實踐表明,應急資源在應急管理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明確應急資源結構、設計應急資源投入保障機制、完善應急資源保障的動員機制,是盡可能全面地滿足應急資源需求、提高應急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徑。構建應急資源結構框架是構建應急資源投入保障機制、完善應急資源保障動員機制等應急資源體系建設的基礎性環節,有利于提高應急資源的保障能力,有利于實現以全面資源論為背景和以應急需求為導向的應急資源的有效整合和優化配置,有利于實現應急狀態下的敏捷響應。
1 應急資源體系與應急資源結構
1.1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與應急資源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本文將應急管理研究的范圍確定為突發事件。
應急管理是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過程中,為了降低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達到優化決策的目的,基于對突發事件的原因、過程及后果進行分析,有效整合社會各方面的相關資源,對突發事件進行有效預警、控制和處理的過程[1]。
應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應急資源是指應對公共突發事件過程中所使用的各類資源的總稱。應急資源的需求、保障和調度貫穿于應急管理的全過程。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特點,應急資源具有時效性、完備性、平展性、共享性、季節性和周期性。
理解應急資源的內涵,既要從全面資源論的角度出發,全面考慮應對突發事件所需要的各種資源;還要以應對突發事件中對資源的需求為導向,統籌考慮核心資源與一般資源、通用資源與專業資源。從全面資源論的角度來看,應急資源既包括人力資源、物資資源、財力資源,還包括科技資源、信息資源、服務資源等,只有將這些資源有效地整合,才能確保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敏捷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應急資源體系是指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掌握、使用、保障和配置應急資源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聯系。包括:應急資源結構(應急資源的指標體系)、應急資源的保障體系、應急資源的投入體系和應急資源的配置體系。
應急資源結構,即應急資源的構成,是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所使用的應急資源的類別構成。應急資源的保障體系是指在應急狀態下,通過國民經濟動員機制,將應急資源潛力轉化為資源保障能力的支撐系統。應急資源的投入體系是指應急資源投入的主體、機制、渠道等方面所組成的體系。應急資源的配置體系是對應急資源的儲備、分配和調度體系。
1.2 應急資源結構及其含義
王成敏等:基于需求分析的應急資源結構框架研究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0年 第1期應急資源結構是指在應對突發事件中所利用的應急資源的內部聯系和一定秩序。
應急資源結構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應急資源結構以應急需求為導向。研究應急資源結構的目的在于為突發事件的活動提供更有效的應急資源保障。
第二,應急資源結構具有相對完整性。應急資源體系是一個整體,為應對突發事件的需求,應急資源結構應應盡可能全面。
第三,應急資源體系作為一個整體是按照一定的內部聯系和一定的秩序組成的,這些內部聯系和秩序作為子體系和資源要素,構成應急資源體系結構;
第四,針對不同的突發事件,應急主體對應急資源體系中不同子體系、不同要素的需求不同(包括需求的數量、時間等方面)。
1.3 應急資源結構的研究現狀
目前,學術界還沒有對應急資源結構開展研究。與應急資源結構相近的是國家經濟動員辦公室于2003年的國民經濟動員潛力調查指標體系。
國民經濟動員指標體系的總體結構劃分為基本情況、人力資源、物力資源、設施與機構等四個模塊,每一個模塊下又包括若干個子項,每一個子項下包含若干個指標[2]。這套指標體系的優點在于,根據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的需要,立足于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借助于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工作隊伍,適當補充必要指標。該指標體系的缺點也是明顯的,主要表現在指標體系較泛,與國民經濟動員的實際工作需要還有一定的距離。
本文從應急資源需求分析入手,調研了湖北省、湖南省、遼寧省、廣東省、四川省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在全國國民經濟動員培訓班上與來自軍隊、地方的國民經濟動員與應急管理部門的學員進行座談,并收集、分析和整理了2008年年初雪災及“5.12”汶川大地震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應急資源需求,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經濟運行調節局應急協調處(國務院煤電油運和搶險抗災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掌握的應急需求,參考了國民經濟動員潛力調查指標體系,結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設計了應急資源結構框架。
1.4 明確應急資源結構的意義
明確應急資源結構是建立應急資源體系的重要基礎。只有在闡明應急資源類別構成的前提下,才能逐步建立健全應急資源體系的其他環節,包括應急資源投入保障體系、投入體系、配置體系,從而更好地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源支撐。
明確應急資源結構,有利于提高應急資源的保障能力,將形成應急資源數據庫的原形,有利于在應急狀態下快速掌握、集合和調動應急資源,實現應急狀態下的敏捷響應。
研究應急資源結構的最終目的是實現應急資源的有效整合和優化配置,因此,在應急需求和全面資源論雙重背景下明確應急資源結構,有利于在應急狀態下,根據應急需求,實現人、財、物、信息、技術、知識等資源的快速高效的整合,實現應急狀態下應急資源的敏捷動員。
1.5 構建應急資源結構的原則
構建應急資源結構是為了在應急狀態下,應急管理的主體能夠快速掌握所需要的應急資源,實現應急資源的快速調配、快速集合、敏捷響應、有效整合及優化配置。因此,構建應急資源結構的原則是:
第一,以應急資源需求為導向。構建應急資源結構的最終目的是在緊急狀態下為應急響應服務,因此,在構建應急資源結構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應急資源在應急管理各個階段(預防與應急準備、檢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及構成應急管理體系各個系統(指揮調度、處置實施、資源保障、信息管理和決策輔助)中各個環節的作用。
第二,以全面資源論為指導,統籌社會資源。構建應急資源結構時,需以全面資源論為指導,統籌考慮應急管理過程中所需要的應急資源,以保證應急資源體系的全面性。
第三,充分考慮平時與急時的轉換。應急資源的宗旨是為急時服務,但在平時狀態下亦應發揮其平時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在構建應急資源結構時,應充分考慮各類資源平時狀態和急時狀態的不同,實現平時狀態和急時狀態的轉換。
第四,充分考慮各種緊急事態的共性和個性。不同的緊急事態對應急資源的需求不同。在構建應急資源結構時,既要充分考慮各種緊急事態對應急資源需求的共性,還要考慮各種緊急事態對應急資源的特殊需求,構建的應急資源結構應體現各種緊急事態共性和個性的結合。
第五,以應急處置與救援過程的資源需求為重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劃分為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四個階段。構建應急資源結構的核心目的是在緊急狀態下,能夠迅速地掌握應對突發事件所需要的資源信息,快速地了解資源信息(包括種類、數量、布局、來源等),快速的調度、敏捷響應。因此,在構建應急資源結構過程中,以應急處置和救援階段的資源需求為重點。
2 應急資源的需求分析
以2008雪災和“5.12”汶川大地震為案例,對其實際資源需求進行歸納總結,深入分析應急資源需求,并以此為依據構建應急資源結構框架,以求所建立的應急資源體系更貼近應急管理的實踐。
研究中以兩次自然災害的階段為列向量、以有關應急管理業務為行向量,構建應急資源需求矩陣。
2.1 2008雪災應急處置階段應急需求分析
在研究2008雪災應急資源需求時,根據雪災應急處置的實際情況,本文僅研究了應急處置階段,時間段為2008年1月10日-2月10日。本文將該階段的應急處置業務劃分為基本生活保障、搶修電力和通訊設施、疏通交通、醫療和醫護服務、財力保障及其他六個業務。從而構建了1個階段和6個業務構成的2008雪災應急處置階段應急資源需求分析矩陣(見表1)。
2.2 “5.12”汶川大地震應急資源需求分析
在研究“5.12”汶川大地震應急資源需求過程中,針對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災活動,本文重點研究了以應急救援為中心的應急處置階段(2008年5月12日-5月22日)和以災民安置為中心的應急處置階段(2008年5月23日-10月8日)兩個階段的資源需求。同時,劃分了應急救援、保障生活用品、搶修(恢復)基礎設施、衛生防疫、災民安置、財力保障等六項業務。從而構建了由兩個階段和六項業務構成的“5.12”汶川大地震應急資源需求分析矩陣(見表2)。
3 應急資源的分類
為了在歸納兩次自然災害應急管理資源需求的基礎上,深入分析一般應急管理的資源需求,就必須對應急資源進行分類。
國內外學術界對應急資源的分類基本有兩種思路:一是按照應急物資自身的屬性來分類,二是按照應急應急資源的用途和需求進行分類。江偉、秦勇、周慧娟等將應急資源按照兩個維度進行分類:[3]一是按照應急資源用途分為第一應急資源(食物、飲用水、棉被、衣物等生活必需品)、第二應急資源(用于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的各類機械設備)、第三應急資源(交通運輸工具)和第四應急資源(信息渠道和設備)。二是按照應急資源的需求緊急程度分為:生命救濟資源、通訊資源、交通運輸資源、應急物資資源和應急交通資源。這種分類方法,充分考慮了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所需應急資源的需求和緊急程度,但是并沒有從全面資源論的角度考慮人力資源、技術資源和信息資源。
本文參考2008雪災和“5.12”汶川大地震中應急資源需求,將應急資源分為應急救援資源、基礎設施及服務、專業處置資源和支撐保障資源四個大類。應急救援資源分為人員救援專業隊伍、一般救援人員(包括必要時投入的兵員和社會人員)、傷員救護與防疫隊伍、食品、衣物、傷員救護藥品與醫療設備、應急照明與取暖設備、人員救護設備、臨時住所九個子類;基礎設施及服務資源分為交通設施、交通機構及交通工具、供水設施及機構、供電設施及機構、供氣設施及機構、通訊設施及機構、房屋、能源七個子類;專業處置資源分為專業處置技術隊伍、專業處置人力隊伍、專業處置設備三個子類;支撐保障資源分為應急科研機構、應急專家隊伍、重大應急科研成果、應急財力四個子類。
4 應急資源結構框架的設計
在分析抗擊2008雪災和“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災的應急資源需求,并對應急資源分類的基礎上,本文所設計的應急資源結構框架,共包含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應急資源類別,分別為:應急救援資源;基礎設施與服務;專業處置資源;支撐保障資源;第二個層次為應急資源子類,在每個資源類別下劃分若干個應急資源子類;第三個層次為應急資源細目,每個子類下設計應急資源細目。
4.1 應急救援資源類
人員救援資源包括專業救援隊伍、普通救援隊伍(包括必要時投入的兵員和社會人員)、傷員救護與防疫隊伍、食品、衣物、常備人員救援藥品與基礎醫療設備、應急照明及取暖設備、應急救援設備、臨時住所9個子類,每個子類下設定若干細目(見表3)。
4.2 基礎設施與服務類
基礎設施與服務資源包括交通設施及機構、交通工具及機構、供水設施及機構、供電設施及機構、供氣設施及機構、通訊設施及機構、房屋、能源7個子類。每個子類下分若干細目(見表3)。
4.3 專業處置資源類
在專業處置資源下分為專業處置專業隊伍、專業處置人力隊伍、專業處置設備3個子類。每個子類下分若干細目(見表3)。
4.4 支撐保障資源類
在支撐保障資源下分為應急科研機構、應急專家隊伍、應急專業管理隊伍、重大應急科研成果、應急財力5個子類。每個子類下分若干細目(見表3)。5 結論與展望
構建應急資源結構框架是進行應急資源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有利于提高應急資源的保障能力,有利于實現以全面資源論為背景,以應急需求為導向,有效整合和優化配置應急資源,從而實現應急狀態下的敏捷響應。
本文界定了應急資源體系等相關概念,認為應急資源體系是指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掌握、使用、保障和配置應急資源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聯系。包括:應急資源的結構(應急資源的指標體系)、應急資源的保障體系、應急資源的投入體系和應急資源的配置體系。而應急資源結構是指在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所利用的應急資源的內部聯系和一定秩序。應急資源結構具有應急需求導向、相對完整性等含義,構建應急資源結構應把握資源需求導向、統籌社會資源、平戰結合、共性與個性等原則。
本文將應急資源分為應急救援資源、基礎設施及服務、專業處置資源和支撐保障資源四個大類,每大類分為若干個子類,每個子類分為若干細目,將應急資源結構框架設計為應急資源類別、子類、細目三個層次,從而構建了以人員救援資源為核心、以基礎設施與服務資源為基礎、以專業處置資源為依托、兼顧支撐保障資源的應急資源結構框架。
應急資源結構框架的設計僅僅是應急資源體系研究的基礎性環節,后續的研究將針對應急資源指標體系設計、計量和評價等相關問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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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uctural Framework of Emergency Resources Based on Demands Analysis
WANG Chengmin KONG Zhaojun YANG Xiaoke
(School of Manegment and Economics,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81,China)
Abstract The structural framework of emergency resources is the internal relation and the systematic order of the emergency recources when we handle emergencies.
Building the structural framework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is the essential foundation to construct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system, which is beneficial to improve the support capacity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to bring about 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 and to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based on comprehensive resources and demandoriented. 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demands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and classified the emergency recources based on the cases of South Frozen disaster in 2008 and May 12th Wenchuan earthquake. On this basis, the structural framework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a hierarchical structure, is built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index system of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first level is the category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including the resources of emergency, the infrastructure and services, the resources of professional disposition and the resources of supporting and protection. The second level is the subcategory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That is to say, every category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subcategories. The third level is the enumeration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Every subcategory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enumerations. Accordingly, this article build a structural framework of the emergency resources that the core resources are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目的范文6
[論文摘要]近年來群體性突發事件頻繁發生,這不僅破壞了社會秩序,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還破壞了政府在人們心中的形象。究其原因,學界普遍認為,存在應對、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制建設尚不健全,預警、應急管理體制還不完善,應對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資源較為匱乏等方面的原因。但如果從突發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制度性障礙分析,筆者認為利益配置的均衡、處置主體的多元化及政府信息的公開與及時等方面,應該成為考慮解決突發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病理。因此,文章在解讀突發群體性事件基本原理的基礎上,著重闡述了化解突發群體性事件的利益均衡機制和信息及時公開等方面的制度性設計。
[論文關鍵詞]群體性事件 制度設計 利益均衡 信息公開
經過了30多年的飛速發展,我國經濟、社會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時,由于舊的體制向新的體制過渡,產生了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從而產生了許多新的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有關資料顯示,突發群體性事件每年造成非正常死亡超過20萬人,傷殘超過200萬人,經濟損失超過6000億元人民幣。學界認為,由于我國應對、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制建設尚不健全,預警、應急管理體制還不完善,應對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資源較為匱乏等現狀和原因,使得“認真對待群體性事件”依然十分必要。但是,在審視這一問題產生的緣由時,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從源頭抓起,力圖保證制度設計的利益配置相對均衡、保證多元主體的積極參與和確保政府處置突發群體性事件信息的及時公開等。
一、問題討論的前提:認真對待群體性事件
“突發事件”(emergency)是指“突發性社會公共危機事件”(public emergency)的簡稱,國內外學者對于突發事件有多種定義。僅就我國的研究來看,學者薛瀾認為,危機(突發事件)是一種決策情勢,為使組織(核心單元為政府)在危機中得以生存,并將危機所造成的損害降至最低限度,決策者必須在有限時間約束下作出關鍵決策和具體的危機應對措施。我國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各種事件,作為一種在較短的時間內突然爆發的社會危機。其類型主要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突發性事件、事故災害引起的突發性事件和社會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性事件具有突發性、危害性、緊迫性、結果的不確定性、公眾性等特點。其中,破壞性表現得也尤為突出,亦即事件造成的直接破壞,如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等;間接性破壞,如造成的社會心理恐慌、價值觀念扭曲、社會構架崩潰等。因此,突發性群體事件的主體大部分是人數較多的具有相同利益訴求的群體,這些群體常常是相關的利益受到危害或者損害,他們希望通過某種特定的方式來實現和維護自己的利益。而這樣事件的發生具有難以預測性和偶然性,往往猝不及防、出乎預料,難以像一般常規性事件那樣防患于未然。究其原因主要表現為行政管理失范、糾紛沒有得到實質性處理等方面?!巴话l性群體事件的發生,表面上看是社會問題的暴露,但實質上都是針對政府管理水平的”,如果行政管理嚴格到位,可以避免不少人為因素導致的事件;同時,突發性事件出現的原因在于糾紛沒有得到解決或者解決得不夠徹底。一些人的利益沒有得到有效實現,于是尋找其他的糾紛解決方式。我國目前的群體利益表達行動主要有四種方式:集團訴訟、集體上訪、訴諸媒體、就地抗爭。實踐證明,如果以上述方式解決糾紛的幅度和效果有限,可能留下尾巴或者隱患,導致新的、更嚴重的突發性、群體性糾紛。因此,必須從制度設計等方面積極探尋化解群體性事件的有效措施。
二、制度設計的起點:利益均衡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沖破了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利益高度一致的利益格局,打破了計劃經濟條件下人民群眾內部同質性的同時,工人、農民與其他社會階層由于經濟基礎、政治資源、文化條件、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差異,正在形成若干不同層次的利益群體。同時,在利益關系的調整過程中,必然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由此造成部分人生活水平下降,或者引發利益群體、利益階層之間的群體心理失衡,一旦這種失衡超過了群體心理承受能力,利益矛盾和沖突就會發生激化。因此,如何調整各種經濟利益矛盾,并將其控制在一個合理范圍內,是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要徹底解決突發性群體事件,首要措施就是建立合理的社會利益分配機制,把社會貧富差距維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為此,一方面必須始終把公平作為社會利益制度首要的價值原則。公平和正義是制度的首要價值及其根本來源,任何制度設計的基本目的都不過是為了確立一定的社會秩序,以保障社會穩定和良性運行。對于公平正義來講,好的制度可以使公平正義得到維護和發揚;而壞的制度則會破壞公平正義。因此,我國公平正義的分配制度建設,必須更自覺地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尊重人的權利,提高人的素質,改善人的生活質量,優化人的發展環境,妥善處理人與人、群體與群體的社會關系。 同時,必須努力架構維護利益分配公平正義的制度體系。應從改革經濟體制和各項社會制度入手,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制定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基本著眼點,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階層群眾的利益,在促進發展的同時,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依法逐步建立起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建立起以利益調節為核心的社會整合機制,從而正確處理利益關系,妥善解決利益矛盾,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在具體的利益配置方面,應該建立利益協調機制,建立利益引導機制,建立利益溝通機制、建立利益沖突調節和緩沖機制。國家作為全體人民的利益代表,應當公平公正地保障各類群體的基本經濟利益。針對利益受損的這部分群體,應當建立利益補償機制。利益補償機制是針對在改革中利益暫時受損的階層進行利益補償,使其基本合理利益得到滿足的機制。具體而言,利益導向機制就是要指導不同階層的成員樹立正確的利益價值觀,這是通過利益協調解決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基礎和前提。通過建立利益導向機制,倡導社會成員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利益價值觀,引導社會成員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尊重其他階層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追求個體合理利益,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誠實經營,勤勞致富,公平、公正地獲取利益。利益導向機制是發揮正確的價值觀念的導向作用,使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趨于合理化,在達成基本共識的基礎上,共同協商解決矛盾。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認為,隨著利益分化的加劇,發展中國家公民政治參與的要求會增長,如果所在的政治體系無法為個人提供暢通的政治參與的渠道,個人和社會群體的政治行為就有可能會打破社會秩序,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此,建立暢通的利益表達機制要求相關部門尊重民意,不斷拓寬民意表達的渠道,更加關注弱勢群體。為此,要拓寬群眾參與政治的渠道、要建立健全社會基層議事制度,擴大基層民主的覆蓋面積、要培育和增強社會中介組織的協調溝通能力,充分發揮社團、行業協會、其他社會中介組織和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通過這些基層組織,引導群眾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要求,依靠社會基層組織代表各社會階層的不同利益,向政府表達意愿,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化解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建立利益沖突調節機制,調節利益沖突可以運用多種方式,包括行政調解、法律調解、社會自我調解。
三、制度設計的程序:主體多元與信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