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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研究范文1
關鍵詞:幼兒;自我服務能力;家庭勞動
一、幼兒的自我服務能力
1.幼兒的自我服務能力現狀
調查結果顯示,幼兒在生理需要方面的自我服務能力隨著年齡的增長而不斷提高,中、大班的孩子在以上幾個方面基本能獨立完成。如,自己吃飯,中、大班分別有66%、75%的幼兒能獨立完成;自己喝水,中、大班分別有65%、79%的幼兒能獨立完成;獨立上床睡覺方面,中、大班分別有41%、52%的幼兒能獨立完成。而幼兒在生活方面處于低級水平,如收拾餐具方面,中、大班分別有37%、38%的幼兒能獨立完成,大多數幼兒都不能獨立完成。從中可以看出孩子們在生活方面的自我服務能力隨著年齡的增長而不斷地提高。
2.培養幼兒自我服務能力途徑
(1)父母以身作則,為孩子做出榜樣。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要用自己的行為去影響、帶動并教育孩子。教育孩子本身就是件復雜的事情,家長應該抽出更多的時間來與孩子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對孩子的自我服務能力循序漸進地進行培養。家長可以在日常生活細節方面教育孩子,如自己穿衣、自己吃飯等。
(2)教師要學會增強幼兒自信心 。教師要組織幼兒開展多種形式的自我服務競賽活動,可以讓會做的孩子去教不會做的孩子,孩子教孩子效果會更好,這樣也會把不會做的孩子帶動起來。幼兒在互相學習的過程中,自我服務能力得到了培養,學會了一些簡單的事情,繼而他們的自信心會得到增強。
(3)家長和老師共同努力。家長和老師是幼兒學習的重要影響源,家長和老師的言行舉止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幼兒的行為舉止,家長要促使幼兒鞏固和發展在幼兒園獲得的學習經驗;同時,老師也要使幼兒在家庭獲得的經驗能夠在幼兒園的學習活動中得到及時有效地應用。家長要和老師定期溝通,及時進行教育培養方面的計劃調整。
二、幼兒參與家庭勞動
1.幼兒參與家庭勞動的現狀
(1)幼兒方面。調查結果表明, 29%的幼兒會主動參與家庭勞動。例如,一些幼兒可以自己穿鞋,穿衣服,自己主動做一些簡單的家務。60%的幼兒會在家長的協同下參與家庭勞動。例如, 一些幼兒跟隨爸爸媽媽一起掃地、擦桌子及收拾餐具等。
(2)家長方面。調查結果顯示,僅有12%的家長會對幼兒進行家庭勞動教育,會主動教幼兒做一些簡單的家務。家長在日常生活中通過語言傳授、親身示范等手段對幼兒進行家庭勞動教育。有73.5%的家長不愿意讓孩子參與家庭勞動,在他們看來,幼兒參與家庭勞動不僅會給自己添麻煩,還具有危險性,甚至還有家長認為幼兒參與家庭勞動會弄臟衣服。
2.培養幼兒參與家庭勞動習慣的建議
(1)家長要樹立正確的家庭勞動教育觀念。調查結果顯示,有的家長很少讓孩子參加家務勞動,甚至從不讓孩子參與勞動。動手操作是孩子認識世界非常重要的手段,所以家長應該給予孩子充分的自由,滿足孩子的好奇心和興趣,使孩子在勞動過程中獲得對自身價值的認識,體驗愉快與成就感,從而逐步建立自信。
(2)家長要正確地運用教育方式方法。第一,家長要對幼兒的勞動行為進行及時的表揚。幼兒勞動的目的性不強,有時難免會對家務勞動產生厭煩情緒,不愿意參與家庭勞動。在這個時候,家長就要想盡一切可行且有效的辦法來激發孩子參與家庭勞動的積極性。
第二,家長要以身作則,做好榜樣。幼兒經常有意無意地模仿成人的生活,通過模仿成人行為的方式來探索未知的世界。家長應該利用幼兒善于并喜歡模仿的本能,抓住示范的機會,當好幼兒的第一位老師。
家長應該充分重視幼兒的自我服務能力和勞動教育,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運用正確的教育方式方法,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吸引幼兒參與其中,并樂在其中。
參考文獻:
[1]蔣東云.培養中班幼兒自我服務能力的策略[J].廣西教育,2014(5).
家務勞動研究范文2
[關鍵詞] 退休年齡;家庭勞務分工;代際互惠
[作者簡介] 白玉華,廣西財經學院講師,研究方向:勞動經濟學,廣西 南寧,530002;陳婷,廣西財經學院講師,研究方向:政治經濟學,廣西 南寧,530002
[中圖分類號] C913.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23(2012)02-0058-0004
一、問題的提出
退休年齡是否應該延遲業已成為養老保險研究者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從人口學、經濟學(人力資本和社會保障)角度來審視,專家學者中多數認為應該推遲退休年齡,但根據網絡調查反對推遲退休年齡的力量還是遠遠超過了支持延遲的力量。退休年齡問題如此敏感,牽一發而動全身,政府維持現狀也屬無奈之舉。
在工業化中期的中國,在巨大的經濟、文化、政治變革中,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也在經歷著極大的壓力和蛻變。根據庫茲涅茨的倒U型曲線假說:隨著經濟發展而來的“創造”與“破壞”改變著社會、經濟結構,并影響著收入分配。在經濟未充分發展的階段,收入分配將隨同經濟發展而趨于不平等。其后,經歷收入分配暫時無大變化的時期,到達經濟充分發展的階段,收入分配將趨于平等。而中國正處于工業化中期,收入分配所呈現出的金字塔型格局正好與庫茲涅茨的假說相吻合。廣大工薪階層的收入不高,對城市工薪層家庭而言,已婚男性一人難以承擔全部家庭開支,女性也必須參與市場性生產活動才能維持正常生活開銷,產子后安心育兒和照顧家庭的全職太太數量極小。而中國的家務勞務市場發育還相當不成熟,家務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無法滿足大多數家庭的需要,因此城市雙職工家庭的育兒與家務勞動大部分由家庭中健康的老人來承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當退休年齡推遲之后,老人就無法再承擔其雙職工子女的家庭生產活動,這勢必會影響到年輕夫妻間的家庭勞動分工。
二、現階段中國城市家庭主要的勞動分工格局
在從父居的中國社會中,家務勞動一直以來就與女性緊密聯系在一起。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下生兒育女、相夫教子、孝敬公婆、操持繁重的家務勞動成為女性生活的全部,這就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東方家庭分工模式。高度文明的現代社會,雖然各式各樣的家用電器已開始走進普通百姓家庭,減少了家務勞動時間,但家庭的這種傳統分工模式并未顛覆。2009年,新浪網曾有一項“中國男女家務活兒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15995個參與調查的網民中,家務活兒分工情況為:“女性做得多”的占54.59%;“男女差不多”的占24.53%;“男性做得多”的占13.84%。數據表明,男女平等分擔家務的僅占不到四分之一,而女性承擔主要家務勞動的比例卻高達一半以上。之前的2001年第二期中國婦女地位調查資料就已顯示,有85%以上的家庭日常家務勞動主要由妻子承擔。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務勞動的時間達4.01小時,比男性多2.7小時。在中國農村,女性生產勞動和家務勞動的時間總和超過男性的現象普遍存在,比城市還要嚴重。女性仍然是家務勞動的主體,但女性的家務勞動時間近年來有明顯的下降。除了現代化的家用電器普及及家務服務市場的參與因素之外,雙職工家庭的家務勞動時間只是名義上的減少,實際上是家庭中的老人承擔了相當一部分家務勞動。沈奕斐研究了當前中國家庭結構變化趨勢 ,通過大量調查樣本發現城市雙職工家庭中祖父母幾乎承擔了所有家務,一切配合兒子、兒媳及孫輩的生活工作安排,飯菜以兒子兒媳口味和喜好為標準,隱藏自己的喜好,壓抑自己的需要,扮演著完美“妻子”的角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帶孩子做家務已成為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其中老年女性仍然是家務勞動的主體),這是一種代際支持和代際互惠 。老人甘愿承擔子女的家務勞動一方面處于情感因素,兒孫繞膝,盡享天倫;另一方面,在不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下,家庭仍然是主要的養老模式。老人前期對兒孫的付出也能換回日后兒孫對老人的贍養。事實上,在工業化浪潮席卷下,雙職工子女很難保證能對父母盡到完全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所以子代受惠多于父輩受惠,代際之間的互惠程度不同。
三、退休年齡延遲對城市雙職工子女家庭勞務分工影響的經濟學分析(無交易成本框架)
本研究中,家務勞動等同于家庭生產,如洗衣、做飯、帶孩子、整理內務這些勞動可以自己“生產”,也可以向市場“購買”(雇人做)。圖1中,折線GFH表示夫妻的收入可行集。假設家庭所消費的商品可以選擇自己生產和購買兩種方式,夫妻需要共同決策如何在家庭生產和市場生產之間分配時間獲取消費品。橫坐標表示將個人可支配時間全部用于家庭自己生產的產出,縱坐標表示將個人可支配時間全部用于市場性勞動的產出。由于現實中女性受教育水平、勞動力市場歧視等因素造成女性的工資收入往往低于男性,而在家務勞動方面又具有分工優勢,所以我們假定DB曲線表示妻子的收入可行集,AE表示丈夫的收入可行集。很顯然,妻子在家務勞動方面的產出水平高于丈夫,而丈夫在市場性勞動方面的產出水平高于妻子。OC表示假如家庭把全部可支配時間用于家庭自己生產的產出,OG表示家庭將全部可支配時間用于市場性勞動然后用勞動收入可購買到的產品數量。
在H點,表明夫妻把全部時間用于家庭自己生產。事實上,家庭不可能生產出所有自己需要的產品(家庭生產與市場生產具有不完全替代性),他們還需要現金購買商品。他們必須拿出時間進行市場性勞動,很顯然誰在市場性勞動方面優勢更強誰應該進行市場性勞動。于是在代表市場性勞動方面有優勢的丈夫應將可支配時間逐步用于市場性勞動,形成收入可行集HF。同理,GF表示在家務勞動方面有優勢的妻子將可支配時間逐步用于家務勞動的收入可行集,GFH構成了整個家庭的收入可行集。GFH折線外是在現有的生產率水平和有限的可支配時間內所無法達到的收入水平,折線以內的區域代表家庭成員有閑暇。
家庭的勞動分工應由效用曲線與收入可行集的切點來決定。根據加里?貝克爾的家庭效用理論,家庭既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也是一種生產單位。他認為,作為小型生產單位的家庭,家庭效用函數是由其產品消費種類、產品消費數量和產品消費耗時所生產的“基本物品”共同決定的。家庭效用函數是凸向原點、邊際替代率遞減的曲線,如圖2~4中所示。家庭效用函數與收入可行集的切點表示在收入約束下的效用最大化水平,切點處是最優解。圖2中的切點P說明妻子的可支配時間全部用于家庭生產(家務勞動),而丈夫部分可支配時間用于市場性勞動,其他可支配時間也用于家庭生產;圖3中切點P表示丈夫將全部可支配時間用于市場性勞動,妻子也拿出一部分時間用于市場性勞動,剩余可支配時間用于家庭生產。圖4中的夫妻分工涇渭分明,丈夫從事市場性勞動,妻子則發揮比較優勢將全部可支配時間用于家庭生產。
在家庭老人的介入下,由于家庭老人承擔了近乎全部的家庭生產活動,雙職工子女可在圖1中的G點進行勞動分工,此點意味著家庭收入最大化,而家庭生產也是最大化(雖然非子女承擔),此時夫妻將全部可支配時間用于市場性勞動,家庭福利水平最優。
無彈性的退休制度下,如果延遲退休年齡,意味著老人將無法承擔雙職工子女的家務勞動,雙職工子女家庭必須重新進行分工,他們的福利最優點將偏離G點,向右下方滑動,無論滑動到何處,P點較之G點都是次優的,因為收入和家庭產品總水平降低了。在父權制的文化背景下,P點極有可能位于圖3的水平,即丈夫將全部可支配時間用于市場性勞動,妻子也拿出一部分時間用于市場性勞動,剩余可支配時間用于家庭生產,少數會出現圖4的情形??鐕容^也能清晰地印證這種分工 。例如,日本和美國的研究人員發現,美國的丈夫們承擔的家務勞動占29 %,而日本的丈夫所承擔的家務勞動只占13 %。有項研究對22 個工業化國家家務勞動分工進行了比較,發現雖然國家之間的男女家務勞動分工存在巨大的差異,日本的丈夫承擔的家務勞動最少,美國和挪威的丈夫承擔的勞動最多,但是這些國家中的妻子們仍然要承擔比丈夫多得多的家務,女人仍然是家庭生產活動(家務勞動)的主力軍。
沒有老人的傾力相助,在沒有彈性工作時間的情況下,雙職工子女家庭特別是職業女性會面臨極大的壓力。他們可能會頻繁更換保姆,嬰幼兒也無法得到良好的照顧和教育。消費的棘輪效應會使福利水平產生更大水平的降低,降低普通工薪家庭的幸福感,加劇家庭矛盾,增加不穩定性。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視家庭健康老人為社會穩定的一支強心劑。所謂“婦女能頂半邊天”,職業女性越來越多,實際是忽視了代際互惠下的老人,尤其是老年女性的默默付出。女性所獲得的經濟獨立和社會地位是以另外一部分在家庭和社會上弱勢的老年女性的勞動付出為代價的 ,家務勞動的代際轉移造就了經濟上較之前趨好的年輕女性,但這并未改變勞動分工性別化的傳統與現狀。
以上的分析框架是在夫妻間勞動交換沒有成本的假設下進行的。由科斯定理我們知道,如果權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為零,那么,帕累托條件(或經濟效率)將能夠實現。事實上,很少女性選擇做全職太太,即便家庭條件允許,全職太太也不是最好的選擇。因為社會文化劇烈變革中的現代家庭維系的紐帶太少,婚姻有一定的風險。家務勞動的價值尚未被納入到法律范疇內,一旦婚姻解體,女性的家務勞動就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妻子的家務勞動與丈夫的市場性勞動的交換比例取決于交易雙方的力量對比,而這個力量對比是不均衡的。家庭內部,往往經濟地位高低決定了話語權輕重,丈夫顯然處于強勢方。當婚姻的變數增加時,雙方不信任感增強,交易成本增加。這種情況下,家庭效用曲線和收入可行集都會發生改變,從而使得均衡點發生變化,帕累托最優的結果也會改變。因此,夫妻間的勞動交易成本也應該納入到分析框架中來。
四、退休年齡延遲對城市雙職工子女家庭勞務分工影響的經濟學分析(有交易成本框架)
家庭中夫妻間的勞動產品交易成本產生于婚姻存續的不確定性以及夫妻間的不信任。交易成本存在情況下,妻子的效用曲線會發生較明顯的改變,見下圖:
假如沒有交易成本,妻子的效用曲線為U1,考慮交易成本后,妻子的效用曲線變為U2,見圖5:U1比U2陡峭,原因是妻子在家庭商品和家庭商品間的替代彈性發生變更。如果要減少ΔX單位的市場商品消費,在不減少當前效用水平(U1)的前提下需要增加ΔY1單位的家庭商品。當交易成本被引入,妻子的偏好改變,傾向與參與市場性勞動,即要減少ΔX單位的市場商品消費,在不減少當前效用水平(U2)的前提下需要增加ΔY2單位的家庭商品,也就是說,交易成本的增加使得妻子更加“熱愛”市場性勞動。由于丈夫在家庭分工中一直居于“主外”地位,他們的可支配時間多數用于市場性勞動,即使引入交易成本也不會改變他們的偏好,所以可以假定丈夫的效用曲線不發生改變。家庭整體的效用函數取決于夫妻二人各自效用函數。圖6可以看出,引入交易成本后的家庭整體效用曲線由U1 變為U2 ,曲線更平坦。
家務勞動研究范文3
關鍵詞:夫妻關系;財產分割;家務勞動;價值
一、我國新《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頒布前,對如何修改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財產,學者們談到應遵循的準則是: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承認婦女從事家務勞動創造價值的原則;堅持婚姻法的規范與其他民事法律的相關規范相一致原則等等。立法機關經過充分醞釀、論證,采納了學者們的上述建議,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是我國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認隱性付出和投資所體現的價值,使得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盡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法律依據,填補了法律空白,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法律理念,對于切實保護在分別財產制下,從事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的財產權益有著重大的意義。然而,新的《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補償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條件過于苛刻。第一,本條的適用范圍僅為婚后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北緱l規定的內容當中只有當婚姻當事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別財產制,家務勞動才具有價值,才適用補償救濟;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約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付出較多家務勞動補償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未作明確規定。第二,本條所規定的內容并不是對所有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都適用家務補償,而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就是說,請求補償的前提條件是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或一方協助了對方工作,即一方將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奉獻給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顯從婚姻中受益,如果雙方都為家庭盡了義務,則不存在補償問題。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算盡了較多義務,我國法律沒有一個具體的評價標準,實踐中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第三,此種補償并非在分別財產制下,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必備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補償”而非賠償。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出補償請求,離婚是否實行經濟補償,取決于離婚當事人自己的請求,法律雖然制定了家務補償制度,但并不強制適用,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傳統習俗形成的“同財共居”普遍得到了認可,長期以來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程度比較低,還不到5%,這三個條件在目前情況下,實際上限制了很多對家庭作出較多貢獻的一方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
二、家務勞動價值確認及補償的國際比較
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在我國雖是新《婚姻法》頒布后才談及的話語權,但在國際上其他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早就對家務勞動價值有所體現。1963年美國民事和政治權利委員會就婦女地位向總統委員會所作的報告提出,婚姻是一種合伙關系,每個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樣重要的貢獻。家務勞動在商品交換社會中,對社會而言無經濟價值,但對家庭而言是有經濟價值的。妻子通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而對婚姻的貢獻,與丈夫維持家計扶養家庭成員有同等的價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財產時實行均等分割將導致結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則代替均等原則;俄羅斯也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承擔家務勞動多少,是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學者磯野富士教授在《婦女解放的論述》一文中提出,家務勞動不僅有用,而且有生產價值。他認為,是否承認家務勞動價值,關系到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認妻子具有獨立的人格,則妻子應當對于自己的勞動;有要求相當報酬的權利。家務勞動是勞動力再生產不可缺少的生產手段,當然產生價值。此價值構成勞動力即商品價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婦可以從丈夫的職業所得中要求因家務勞動所附加的價值部分護.英國的關于婚姻及離婚的王室委員會在其報告的第九編“夫妻間財產上諸權利”的一般考慮事項中提出,婚姻為夫妻平等運作的合伙,妻子要通過家事之照料、子女之養育而對其共同事業的貢獻,與夫之維持家計、扶養家庭具有同等價值。咚燕國還通過不斷修正《已婚婦女財產法》補正分別財產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訴訟程序及財產法)第5條規定法院于離婚判決而決定財產轉移時,應考慮家事勞動之貢獻;德國以剩余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剩余或剩余較少的一方請求剩余差額半數的債權;瑞士民法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為夫妻他方財產的取得、財產的增值和財產的維持作出了貢獻而未給予適當的補償,并且在財產分割之日尚存在財產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權對其所做的貢獻要求給予相應的補償;;1969年蘇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夫妻一方從事家事及育兒或有相當之理由無法取得獨立工資時,對于有形財產行使平等權利。
我國臺灣地區在“民法”親屬編修正之前,對于家庭內之勞動并未予以適當之評價,因此,于聯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報酬,屬于夫,而妻專心于家庭內從事種種勞動,卻一無所有。為了彌補此不合理之現象,立法者乃從德國導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給予家庭主婦對于夫之剩余財產,有12的分配請求權。從此,家務勞動獲得評價。
可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及經濟補償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已成為世界之共識,我國要適應全球經濟的發展,對于社會的基本細胞組織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視,重視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不能因夫妻財產制的不同而得到補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分別財產制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對付出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給予補償,是對夫妻所從事的家務勞動給予正確評價的必然要求。家務勞動是指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為滿足家庭成員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撫養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飯等,口這些家務勞動是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從而間接地增加了家庭財富?;诖耍覈隆痘橐龇ā芬幎▽Ψ謩e財產制中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實行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基本上調整了夫妻在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經濟補償過于籠統,第一,對于如何認定在家務勞動上的“較多”,實踐中,在哪種情況下才算“較多”,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致使司法實踐中的補償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人的個體受多元化思想的影響,每個個體都是有理性的經濟人,一旦婚姻終止,一方不顧夫妻感情,反目為仇,故意隱瞞財產,逃避對付出較多一方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對于這種情況,國家沒有強制措施;第三,對一方在另一方協助下獲得的無形資本如文憑、資格證書和某種謀生技能等,并未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予以確認。為此,國家應根據我國現代的家庭模式,借鑒外國和海外一些地區的經驗,承認從事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制定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價值的最低標準和逃避補償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一些學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將夫妻視為一個整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論一方或雙方的收人,也不論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沒有收人,雙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因此,如果一方因從事家務勞動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沒有收人,而無論對方有多少收人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離婚時,原則上均等分割,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務、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確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這實際上也是對從事家務勞動多的一方的一種補償,為從事家務勞動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無須再另行規定。但實則不然,夫妻共同財產制并沒有解決家務勞動價值問題。眾所周知,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將夫妻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至婚姻關系終止時分割。根據其范圍,共同財產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多種形式。乓事實上,這種均等分割仍然保護不了處于弱勢一方在家務上多盡義務應得的補償。因為在任何社會都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家庭這個小社會也不另外,因經濟大權掌握在掙錢人手中,從事家務一方在家里無經濟掌控權就決定其在家庭中無決定權,一旦因某種原因婚姻解體,少做或不做家務勞動一方有可能在離婚時極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應歸夫妻共有的財產,以致達到使對方無法獲得財產的目的,而從事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因無法舉證,很難獲取應得的財產。同時,因各個家庭經濟狀況不同,從事家務勞動的類型也有所不同。一種類型是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創業掙錢,妻子在家撫養兒女、贍養老人,即純家庭主婦型,這種情況如果丈夫提出離婚,按照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無論是以財產形式盡義務,還是以勞動形式盡義務,用于盡義務的財產或勞動都為夫妻共有,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無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認;第二種類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對激烈的競爭,為了養家糊口和增強個人適應市場的競爭能力,夫妻協商通過職業培訓(如讀研究生、博士或學習一門專業技術)作為改善境況的一條道路,而對這種白手起家的家庭來說,沒有一定的家底,夫妻雙方同時深造是不現實的,按照
(三)車重價值規律,制定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
按照勞動價值理論的觀點,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都是人類一般勞動的耗費,都能創造價值。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價值的實體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即抽象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談到:“一切勞動,從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的價值。從另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費,作為具體的有用勞動,它生產使用價值。,切他還談到:“勞動力的價值是由生產從而再生產這種特殊物品所必須的勞動時間決定,……。勞動力的價值,就是維持勞動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而勞動力的發揮即勞動,耗費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經、腦等,這些消耗必須重新得到補償,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家務勞動研究范文4
屬于心身性疾病的一種
強迫性晚睡屬于心身性疾病的一種,其病因和發病機理至今尚未完全明了,但現一般認為與遺傳、生化、神經以及心理社會方面異常有關。
1、遺傳方面:患者與雙親的同病率約為5%~7%,遠高于普通人群。部分患者病前具有強迫性人格、是本病的易患因素,常表現為膽小怕事,優柔寡斷,做事過于細致嚴肅古板、井井有條,力求一絲不茍、反復推敲等。
2、生化方面:研究發現,患者腦脊液中5-羥色胺代謝物的濃度明顯高于正常對照組,使用氯米帕治療后代謝物明顯降低。絕大多數抗強迫癥藥物均有抑制5-羥色胺攝取作用,提示強迫性晚睡患者存在5-羥色胺活動異常。還有研究發現,強迫性晚睡者血小板5-羥色胺水平低于正常對照組,提示強迫性晚睡者存在5-羥色胺低下。多巴胺激動劑可惡化強迫性晚睡者的強迫癥狀,而多巴胺拮抗劑可增強強迫性晚睡的療效,提示部分強迫性晚睡患者可能與多巴胺功能亢進有關。
3、神經方面:雖然并非所有的研究結果都一致,但大多數研究結果表明強迫性晚睡患者存在眶額皮質、扣帶回前部、基底部和丘腦等結構組織的神經解剖學環路異常。
4、心理社會方面:對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事件應激是本病的一種誘發因素。醫學心理學之中的精神分析理論認為,強迫觀念總是變相地自我譴責,它從壓抑中重現出來,往往與“性”或“攻擊”本能相關,而相繼出現的強迫性晚睡則是防御“壓抑內容重現”的結果;行為醫學理論認為,強迫性晚睡患者由于關注恐怖性刺激,通過經典條件反射形成強迫性先占觀念,強迫性晚睡就是對這些刺激的逃避行為,可減輕或防止焦慮的產生;認知行為假說理論認為強迫性晚睡患者往往把強迫思維的出現和其內容解釋為是一個對自已或他人造成傷害負責任的征兆,強迫性晚睡可壓抑或抵消強迫性思維,減輕由此引起的焦慮、不安和身體不適等。
起病緩慢,癥狀遷延
可分為強迫性晚睡觀念和強迫性晚睡行為兩類。
1、強迫性晚睡觀念
包括強迫懷疑:對已經做完的事(如工作、學習任務和家務勞動等)放心不下(如懷疑工作尤其是文案“有錯”;作業答案“不正確”;洗衣服“不干凈”等),要反復檢查和多做幾次才放心而導致晚睡。強迫回憶:對往事、經歷反復回憶,明知沒有必要,但也要追憶不止,無法解脫。強迫性窮思竭慮:對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事無休止地加以思索,但毫無結果。強迫對立思維:患者腦中總是出現一些對立思想,如當出現自我評價“優秀”時,就出現“差錯”;當出現“任務完成”時,就出現“后面還有更艱巨的任務”;當出現為家人做晚餐“做得不錯”時,就想到“明天早餐怎么辦”等。強迫意向:感到時間不早有必要晚覺了,但還不肯放下手頭上的工作、學習或家務事,但同時強迫自已必須睡覺,故心理沖突緊張。
2、強迫性晚睡行為
包括強迫晚睡:如怕完成不了工作、學習任務或家務勞動等而強迫晚睡,以此增加工作、學習或家務勞動時間。強迫洗滌:擔心不清潔或某種傳染病而反復洗手、洗衣服和洗澡。強迫檢查:出門總擔心門窗未關好,門未鎖牢,和反復核對財目是否正確。強迫計數:見到電線桿、臺階、電燈不由自主計數。強迫性禮儀動作:擔心被人誤以為自已“不禮貌”而見面先作揖、點頭哈腰和微笑(皮笑肉不笑)等。
強迫性晚睡大多起病緩慢,癥狀遷延,對自身和社會影響較大。有研究顯示,只有20%的患者自行康復。強迫性晚睡患者常伴發抑制癥、焦慮癥、神經衰弱等,甚至有消極觀念和行為(如自殺等)。
重在心理治療
強迫性晚睡重在心理治療,因強迫性晚睡主要是由心理社會方面的因素引起,故心理治療對治療強迫性晚睡十分重要。醫學心理學的理論認為,行為療法是治療強迫性晚睡的首選,它可幫助患者認識到自已對責任的過高要求,糾正患者對危險的過高評估,消除誘發焦慮、強迫晚睡的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負性情緒。
行為療法源自于心理治療的理論基礎——行為主義學派,它是由美國心理學家華生(JB.Watson)受巴甫洛夫條件反射學說的啟發,在1931年發表的《行為主義者眼光中的心理學》創立了行為主義的理論。換句話說行為治療又稱矯正或學習療法,它是根據行為學習及條件反射理論,消除和糾正異常并建立一種新的條件反射和行為的治療方法。行為治療的一般過程包括確定問題行為的原因、確定矯治目標、制定治療方案和患者自身投入。類型有應答療法、操作療法、替代學習療法和自我調控技術。具體治療方法如下。
1、系統脫敏法:
這一療法是由南非心理學家沃帕(Wolpe J)于1958年從治療動物實驗性神經癥獲得成功而創立的。用在強迫性晚睡治療為:可在患者晚睡(一般為晚上11點半以后)工作、學習或家務勞動時,由患者本人(或由他人配合)給予熄燈、撥掉網線、收繳學習資料、剝奪家務勞動工具、單房間強制性斷電或患者自我擰痛皮膚肌肉(須用力,可由他人配合)等不良刺激。進行多次刺激后,患者對過晚工作、學習或家務勞動產生厭惡、恐懼情緒,且泛化為對導致晚睡的工作、學習和家務勞動環境產生厭惡、恐懼,不愿過晚從事上述事務,形成實驗性神經癥。一段時間(約1周)后,患者重新回到晚上工作、學習或家務勞動環境,11點半前不給予上述刺激,最后患者可恢復到在晚間工作、學習或家務勞動不超過11點半而上床睡覺。
家務勞動研究范文5
一代佳人東逝水,人間空余葬花痕……天盡頭,何處有香丘!日前,令萬千國人喜愛的電視劇《紅樓夢》“林妹妹”扮演者陳曉旭告別了人世,終年42歲。而“害死”她的“兇手”正是乳腺癌。
乳腺癌治愈率相對較高
5月13日晚,陳曉旭因乳腺癌晚期去世。據其家屬介紹,早在去年3月,陳曉旭就感覺身體不適,但她沒有及時就醫,直到今年1月份,才接受檢查并被診斷為乳腺癌晚期。
對此,中山大學腫瘤醫院乳腺癌單病種首席專家楊名添教授表示,目前西醫是乳腺癌的主要治療方法。一般來說,乳腺癌應當首選手術治療,術后根據病理和有關檢測再配合化療、內分泌治療、放療以及靶向治療等綜合治療。通過適當的治療,乳癌病人不但能適當延長壽命,甚至還有治愈的機會。如果陳曉旭在發現病情后馬上接受治療,病情或許還能受到控制,只要癌細胞沒有擴散到身體的要害器官,都還是有希望的。
發現乳癌要看心理醫生
很多患者都和陳曉旭一樣,難以接受自己的病情從而選擇逃避,幾乎全部的乳癌患者都會經歷一段漫長的心理掙扎期。一位68歲的乳腺癌患者,難以接受為何自己一把年紀了還得這個病,每天都以淚洗面、茶飯難安,后來通過家人反復做工作,才愿意到醫院接受治療。
因此,乳癌病人在確診病情后,還需要去看心理醫生。我國已經有不少的醫院和腫瘤科都逐步引進了心理治療。病人應該先進行心理治療,等心態上接受了自己的病情,心情平和之后,再由醫生根據病情確定最佳治療方法。除此之外,家庭成員和身邊好友也應該多給患者心理上的關心和安撫。
抑郁女性更易患乳腺癌
現代社會人們的壓力較大,很多女性因此常常陷于抑郁、沮喪等不良的精神狀態中,這成為乳腺癌的一大重要誘因。臨床研究顯示,在女性抑郁癥患者中,80%以上患有不同程度的乳腺疾病。而且,抑郁人群乳腺癌變的可能性也是常人的5倍。
抑郁還會引起女性內分泌紊亂,給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帶來了極大的損害。很多女性由于內分泌紊亂造成失眠和月經不調甚至閉經,從而惡性循環地導致性格更加孤獨、抑郁,不僅給家庭和身邊的人帶來困擾,還對自己的身體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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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家務有益預防乳腺癌
乳腺癌是威脅婦女生命的一大“殺手”,如何積極有效地防治是關鍵。據英國科學家最新公布的研究成果,只要每天做適當的家務勞動,就可以有效降低婦女患乳腺癌的風險,幅度達到20%至30%。
研究認為,如果不考慮其他的潛在因素,婦女加強身體鍛煉特別是從事家務勞動,可以有效降低乳腺癌的發病幾率。研究人員強調,適當的家務勞動比偶爾進行高強度體育鍛煉更為有效。
研究比較了各種不同類型的活動,包括工作、休閑和家務雜事等對乳腺癌發病情況的影響。結果發現,各種形式的活動都可以減少絕經后婦女患病的風險,而在絕經前婦女的身上則沒那么明顯。
不過令人驚訝的是,從事適當的家務勞動對所有年齡段婦女預防乳腺癌的發生作用都“非?!泵黠@。因此專家們建議,為了減少乳腺癌的發生,婦女一周應進行5次時間在30至45分鐘左右的家務勞動。
家務勞動研究范文6
西紅柿含有豐富的礦物質(鉀、鐵等),維生素A、C,西紅柿紅素等生物活性物質。西紅柿紅素是很好的抗氧化劑,能有效地清除自由基,起到抗癌、抑癌的作用。最新的研究發現,常吃西紅柿可提高質量。
印度全國醫學會研究人員調查了30名年齡在23~45歲之間的不育男性,包括數量不足、殘缺、活躍度不足等。其狹義血液中西紅柿紅素含量偏低,接受調查過程的3個月,每人每日2次口服2毫升西紅柿紅素,3個月后檢驗,其75%的更活躍,63%的結構改善。目前已有6對夫婦成功懷孕。印度科學家證實,部分水果和貝殼類海產品中的抗氧化物質和西紅柿紅素可幫助男士增強“精”力。
宋強摘自《大公報》
胸外按壓比電擊更有效
《美國心臟學報》指出,用胸外按壓搶救心臟停跳的患者,比用電擊更有效。
一般心臟停跳3秒,患者會感到頭暈;10秒即出現昏厥;60秒后呼吸停止,大小便失禁;4~6分鐘,大腦即發生不可逆的損傷。如果在心臟停跳之初,不能迅速恢復心臟跳動,患者在幾分鐘內便可能死亡。
2002年,美國心臟病學會曾建議,搶救心臟停跳的患者,應該使用多次電擊,再進行胸外按壓。2005年,美國心臟病學會最新的心臟停跳治療指南時,強調多次進行胸外按壓。因而在醫學界,對這兩種搶救方式存在爭議。
為此,華盛頓大學港景醫學中心的教授托馬斯?雷進行了一項研究。他比較了兩種搶救方法后發現,多次電擊的生存率為33%,而強調胸外按壓的生存率為46%?!凹本柔t生要明白,電擊的目的是為了給胸外按壓提供更好的基礎,1次就夠了,不然會對心臟造成損傷。醫生必須留出足夠的時間進行胸外按壓搶救?!?/p>
摘自《生命時報》
適量做家務可防乳腺癌
乳腺癌是威脅婦女生命的一大“殺手”。據英國科學家最新公布的研究成果表明,只要每天做適當的家務勞動就可以有效降低婦女患乳腺癌的風險,幅度達到20%至30%。
研究人員選取了約21萬名年齡從20歲到80歲不等的婦女,進行了平均6.4年的跟蹤研究。研究比較了各種不同類型的活動,包括工作、休閑和家務雜事等,對乳腺癌發病情況的影響。結果發現,各種形式的活動都可以減少絕經后婦女患病的風險,而在絕經前婦女的身上則沒那么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