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的稅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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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的稅收政策

數字經濟的稅收政策范文1

關鍵詞:招商引資;財政稅收;體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1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8-0-01

地方政府為了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經常借助稅收杠桿等經濟手段改變本地區政策環境,以求得招商引資競爭中的優勢地位。但是,地方政府對稅收杠桿利用的非理性已經導致了一系列現實問題。因此,完善招商財政稅收體制勢在必行。

一、對招商財政稅收體制的認識

1.財政稅收政策應具有前瞻性和持久性。如果財政稅收政策是經常變動的,那么經濟學家必然使征稅規則和制度服從每個經濟期間的變化,那么稅收制度無疑成為符合這個周期的可以使稅額最大化的手段,因為也許符合這個周期的征稅手段運用于另一周期的話可能并不能給政府帶來收入的最大化,那么,稅收政策的周期性變化正好為追求稅收最大化的政府解決了這一難題。

2.財政稅收政策應在“無知之幕”下設立。這就要求人們應當站在“無知之幕”的背后,嚴肅思考和討論社會政治秩序的基本規則,在“無知之幕”背后,立約者在決定以什么原則作為規范社會基本結構的依據時,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特殊身份,社會地位,智力,體力,所得,財富,心理傾向,甚至于不知道自己特有的價值理想,立約者選擇的唯一依據是一般共同的知識。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物質,智力或者信息的優勢通過特定的社會建制為自己撈好處,又必須防范他人對自身的可能侵害。

二、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利弊解析

在不發達地區沒有政策優惠就不能吸引外資似乎已成了不爭的事實,而地方政府部門在制定優惠政策上除了提高行政辦事效率、簡化審批手續,實行土地出讓價格優惠,減免各項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外,稅收優惠就成了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核心內容。一些地方為了能迅速快捷地把商招進來、把資引進來,筑金巢引鳳蝶,把土地增值稅、不動產銷售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等構成當地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的稅種進行最大限度的讓利,即能免則免、能減則減。暫且不說引進的企業是否會給當地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當地農民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企業投資是短期行為還是長期行為等,僅就稅收這塊就是虛增財力,沒給當地政府的財政收入帶來任何實惠。

三、完善財稅體制,促進招商引資發展

1.實行科學決策,謀求互利雙贏

首先要實行科學決策,確保招商引資取得實效。即變招商引資為招商引優,要對本地區招商引資的數量、規模、涉及領域、行業比例等制定總體規劃,對每一個具體的引進項目要進行科學論證,要把招商引資對稅收優惠要進行認真細致地可行性分析,謹慎抉擇優惠對象和優惠方式,以免影響企業之間公平競爭、助長納稅人對優惠政策的過分依賴,最終造成產業結構失調,生產力布局和資源配置不合理,財政負擔加重,經濟不能良性發展等;其次要加強稅收征管,確保地方財政收入增長。對招商引資實行稅收優惠實際上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它既要讓投資者獲取更大的利潤,又要使招商者的當地經濟保持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所以在保證對招商引資單位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兌現的同時,要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嚴格執行稅收優惠條款,對那些巧立名目、故意鉆政策空子,瞞稅不報,偷逃稅的單位要給予嚴厲的經濟、行政制裁,對責任人還應依法追究其責任。再次要實行規范操作,確??捎秘斦杖胝鎸嵎从?。當前,有些地方的財政收入從文字報表上都非常之大,但實際可用財力卻并非如此,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對招商引資單位的稅收減免是實行先征收入庫、后全額獎勵返還,這種純粹玩文字游戲的做法,只會增加財政收入的數字,而實際可用財力卻不能正確反映,同時還會影響財政支出的如期實現。為了避免這種雷聲大、雨點小的現象發生,國庫部門要加強監督、堅持原則,要按照正常的退庫程序辦理,絕不能允許財政部門采取撥款方式將退庫減免的稅收支撥出去,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保證財政收支數字的準確性,為正確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2.優化經濟產業結構,打造區域特色品牌

品牌經濟是帶動一方經濟迅速發展的生力軍。任何地區都有自己的地域優勢、資源優勢和市場優勢,都應形成自己的支柱產業。所以,各地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所具備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這一特點,對有利于本地龍頭產業發展的單位可加大稅收優惠的力度,采取稅收減免、降低起征點、優惠退稅等多種形式并用的方式,以減輕稅收負擔,加速其資金積累,并提高政府稅收減免的透明度,廣招闊引,促進這些產業、行業迅速發展,以形成自己的板塊經濟,達到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和資源配置的最優化;對于一些有利于當地經濟發展的輔助型行業,政府可采取免征額、稅收免抵等優惠方式適度引導企業進行生產經營;對根據市場需要需轉產轉型的企業,政府可采取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給予適當牽引。值得提醒注意的是:打造地方特色經濟切不可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推動地方經濟發展,保持和開創自己的特色品牌都至關重要,一定要加強對招資企業進行有效的管理與監督,審慎行事,積極運用稅收優惠這一調節手段,促進當地經濟的蓬勃發展。

3.以人為本求發展,促進地方經濟增長

發展是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要保障當地經濟可持續發展,不能忽視環境保護問題,其實,國外許多發達國家早就非常注重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我國,中央也曾多次強調各地要保持科學的發展觀,要重視自然、經濟等各項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各地應樹立全面科學的發展觀,應責無旁貸地保護好當地的生態平衡,對污染嚴重的招商引資企業絕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而無視長遠利益,決不能實行稅收優惠,一定要堅持可持續發展道路,給子孫后代留下一片生存的空間。稅收優惠是政府出于一定的目的,將一部分應收的稅款通過法律規定無償讓渡給納稅人的一種行為,其實質是政府為達到特定的目的而對某些納稅人實行的一種財政援助??梢?,只有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將這一政策正確、適度、有效地加以運用,才能達到互利互惠,真正實現雙贏。

數字經濟的稅收政策范文2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電子商務是其組成部分),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現存的生活方式,并觸及了現行的法律(包括稅收法律)、制度、體制等社會規范。因而,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十分關注網絡經濟的發展,并適時研究、制定、完善本國和國際的經濟貿易法則,以適應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經濟全球化。

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傳統的生產、貿易方式的基礎之上并與之相對應的。而有別于傳統商務的電子商務的出現,已使現行稅收制度的一些規定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并涉及國際稅收關系和國內財政收入等一系列有關稅制和稅收征管的問題。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與制定

目前,各國(主要是電子商務較為發達的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和國際性組織對生產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已有少數國家頒布了一些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法規,一些國際性組織(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已就電子商務稅務政策形成了框架協議并確立一些原則。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是: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

1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征通過因特網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關稅;暫不征收(或稱為延期征收)國內“網絡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因特網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因特網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然而,美國在是否對國內電子商務暫不征稅(主要是銷售稅)的問題上,至今未達成共識。目前,在美國圍繞對國內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已形成兩大陣營,雙方各執已見:一些聯邦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正在醞釀提出永遠(而不是暫時)禁止聯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對網絡征稅的法案。據分析,提出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中以直接稅(所得稅)為主(占全部財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對聯邦政府財政收入影響甚少,(雖然電子商務在美國的發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網上交易額約200億元,僅占全部零售業總額1‰)卻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進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產生新的稅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則對此持疑義,提出對電子商務以及其它遠距離銷售(如郵購、電話和電視銷售)征稅(美國多數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機構支持這一提議),其理由,一是免征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是銷售稅)將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財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銷售稅等間接稅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稅種;二是免征電子商務的稅收將使傳統商務處于不平等競爭狀態,有違稅收“中性”、“公平”的原則。據報載,2000年,美國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羅萊納州已規定納稅人在填寫1999年所得稅表時須列明其網絡花費金額,并以此支付地方銷售稅。佛羅里達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醞釀類似的做法。除上述兩種對立的意見外,一些國會議員提出了一種妥協、折中的方案,即:將對電子商務3年內不征稅的期限延至5年,以給美國政府足夠的時間研究制定適合各種商務的稅收政策并協調聯邦政府與州、地方政府的關系。凡種種爭論,在美國尚無最后定論。

美國制定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稅收和稅收管制給電子商務造成不利影響,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因免征電子商務稅收而減少的部分,可通過聯邦政府的轉移支付予以彌補);二是為美國企業搶占國際市場鋪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絡公司中美國企業約占三分之二;在世界電子數字產品交易中美國占主要份額(僅1997年美國出口電子軟件達500億美元)。若免征電子數字產品關稅,即可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三是美國國內的相關法律(美國聯邦政府稅法與州及地方政府稅法,州與州之間稅法不盡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統一和完善,難以對電子商務實行公正、有效的監管,故而美國政府制定并堅持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作為世界經濟大國、電子商務最發達國家的美國,其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趨向,對各國及國際間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將產生重要影響。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于美國的歐盟成員國,于1998年6月發表了《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并與美國就免征電子商務(在因特網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因特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征收間接稅(增值稅),并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征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2 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1998年,一些國家政府和一些專業人士,在聯合國會議上提出,除對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征稅外,新開征“比特(Bit電子信息流量的單位名稱)稅”。此提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歐盟的反對:美國政府多次提出報告,強調國際稅收制度不應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如“比特稅”);1998年,歐盟通過決議,原則上同意不向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強調現行稅法應公平適用于電子商務;OECD于1998年了“電子商務:課稅框架條件”的報告,雖未明確表示反對開征“比特稅”,但著重指出,各國應實施公平的、可預見的稅收制度,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目前,世界各國在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這一問題上的意見已趨于一致,即不同意開征“比特稅”。

實際上,對電子商務征收“比特稅”存在諸多問題:根據電子信息流量,能否區分有無經營行為(目前,因特網提供一些免費服務)?能否區分商品和勞務的價格?能否區分經營的收益?答案是:根據電子信息流量是無法區分上述問題的。何況,一個網絡公司的電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該公司使用通信線路時間長、支付使用通信線路的費用多,而費用之中已含有稅款。在筆者撰寫此文的前幾天(2000年2月7日),據報載:美國的“雅虎網站”受到“電腦黑客”的攻擊。在攻擊的高峰時刻,“雅虎網站”每秒種收到的查詢請求高達“1吉比特”,比一些網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還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稅”,“雅虎”這個世界上最大的網絡公司將不堪重負(注:雅虎網站在正常情況,每天訪問該網站的次數約3.5億次)。此一例,可作為不宜開征“比特稅”之佐證。

3.如何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這主要涉及有關常設機構、勞務活動發生地、電子交易數據法律效力、轉讓定價等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

(1)常設機構的認定?,F行的稅法,對常設機構有明確的定義,即: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的固定場所(包括分支機構、工廠、車間、銷售部和常設機構等)。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是通過在一國(地)的因特網提供商的服務器上租用一個“空間”(即設立一個網址)而進行網上交易,它在服務器所在國(地)既無營業的固定場所,也無人員從事經營。在國際稅收中,一國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其營業利潤是否征稅的界定依據,而現行稅法關于常設機構的規定已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對此,有的國家提出把網址或服務器視為常設機構,在網址或服務器所在國(地)征稅,其依據是:一是企業租用的服務器是相對固定的,企業對其擁有處置權;二是企業租用的服務器可被看作類似位于一國(地)的銷售機構;三是企業通過租用的服務器在一國(地)進行了經營活動,因而可把網址定為常設機構。對于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問題,在國際上尚未定論。

(2)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如今,因特網的普及使人們可以坐在家中的電腦前,為另一國(地)的消費者提供諸如會計、法律、醫療、設計等勞務,而不需要象傳統勞務活動那樣,在另一國(地)設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國(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現行稅法有關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停留時限”的規定,已不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因此,對獨立個人和非獨立個人,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則需重新予以確定。由此可見,由于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設機構、勞務發生地的認定發生困難。

(3)轉讓定價問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交易轉讓商品更為容易,更易于跨國公司將利潤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因而,各國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轉讓定價問題日益關注。歐、美等國和OECD對此進行研究,指出,電子商務并未改變轉讓定價的性質或帶來全新的問題,現行的國際、國內的轉讓定價準則基本適用于電子商務。但是,由于電子商務擺脫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使得稅務機關對跨國界交易的追蹤、識別、確認的難度明顯增加。因此,各國在補充、修改、完善現行有關轉讓定價準則的同時,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設施(包括硬件、軟件、標準等)的建設,提高對電子商務的電子數據核查的數量和質量。

(4)數字化產品性質的認定。對于通過網絡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性質如何認定?在1998年10月召開的OECD財政部長會議上,歐盟提出了鑒于大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體制,因將數字化產品的提供視同勞務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稅的提議,并且迫使美國接受了此提議。歐盟的提議明確規定:通過網絡提供勞務,如果消費者或供應者的任何一方在歐盟國境之外的,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如果消費者和供應者都在歐盟境內,則以供應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這實際上是歐盟對美國提出的免征數字化產品關稅政策的回應和對策。

(5)稅收征管體制問題?,F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或者說是以監管賣方、買方為主)的基礎上的。而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無法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巨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對此,歐、美等國提出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金融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賣方、買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以支付體系為監管重點,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以此確定納稅額。歐、美國家為此還設計了監控支付體系并由銀行扣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型。

此外,國際上在討論、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時,還涉及到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歐美等國已通過立法,確認了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并可將此作為納稅憑證)、對電子商務征收間接稅(增值稅)是實行消費地原則還是實行來源地原則(大多數國家傾向實行來源地原則,即由供應方———賣方所在的國家征稅,其理由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很難確定消費者所在地)、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避稅與反避稅等一系列問題。

綜上所述,概括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可主要分為二大類:

一是由電子商務涉稅概念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于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空間”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稅收法規中不適用電子商務的規定,幾乎都涉及“經營場所”、“經營地點”等物理意義上概念。而這必將導致稅收管轄權重新確定和選擇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的是以行使屬地原則,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轄權原則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幾乎為零。如果以所得來源地原則進行稅收管轄,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會使所得來源地確認困難,屬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難度增加。

二是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商務的紙質合同、帳簿、發票、票據、匯款支付等均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而稅收征管電子化相對滯后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如何追蹤、掌握、審計有別于紙質交易憑證的電子數字交易數據,進而對交易隱匿的電子商務進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F在,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問題上已達到一致,或趨于一致,有些問題則尚未定論。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網絡和通信新技術的采用,還會出現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因此,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將繼續深入,我們應予以密切關注。

二、關于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于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征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采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征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征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征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征收預提稅?這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2.我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一定時期內,我國不應對我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我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于網絡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件、數據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絡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征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傊瑢ξ覈鴦倓偲鸩降碾娮由虅諏嵭卸愂諆灮菡?,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3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后,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征的網絡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絡經濟和網絡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絡(目前這一網絡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絡為依托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并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并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征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準備。

(5)加強稅務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干部既懂得信息網絡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三、關于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則

目前,在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無需作什么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第一,立足現行稅收法規并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于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F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第二,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征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盡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系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環節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我們應抓準“人”、“錢”、“物”特別是“錢”這個環節(如歐美國家建立監管支付體系的征管體制的設想,即是一個有益的啟示),研究、制定相應稅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絡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帶來了先進高效的現代管理技術。第三,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于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稅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布了“電子商務與稅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傊?,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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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子商務入門》,錢世德等編著1998年5月

4.《全球網絡經濟》,蕭琛著,1998年10月

數字經濟的稅收政策范文3

關鍵詞:電于商務;稅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電子商務是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來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交易行為的最新方式。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盡管電子商務活動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直接電子商務方式和間接電子商務方式。

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間接電子商務方式是指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貨物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送貨上門的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指電子商務的實質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之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于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社會進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務活動實施過程中質的飛躍。它的涉稅事項管理與傳統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有著巨大的區別,甚至原有許多稅收政策及管理方法無從適用。正因為如此,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實質而言,現行電子商務活動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具有無地域性。

由于互聯網是開放型的,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通過超級鏈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導航手段,人們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信息,人們不必親臨現場,就能了解產品性能,進行價格、服務談判,完成許多交易過程。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貿易。如許多跨國商務交易活動不受海關檢查就可以自由進行,沒有出、入境限制,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但同時也跳出了稅務監督管理的范圍,使原有的稅收征管方法和稅收監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貨幣電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簡稱EM)。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的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交易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有國家嚴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現金交易數額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勢下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而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實體隱匿性。

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強的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稅務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四)具有實體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以“虛擬化”?;ヂ摼W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可以虛擬的方式出現。在稅務征收管理上,難以確認準確的對象。

(五)具有單據無形性。

在傳統的交易活動中,資金流動需要真實、合法的票據作核算的證據,但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是方便、快捷、節約成本。傳統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了。人們被授予識別號、識別名或識別文件作為其在網上活動的標識,手寫簽名、圖章被電子簽名代替,紙質憑證、記錄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代替。由于電子數據不直觀,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容易被刪除、修改、遷移、隱匿,這就給稅務監督、管理和跟蹤、審計電子數據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同時,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再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這也給稅務監督管理帶來了技術上的難題。

(六)具有商品來源模糊性。

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儲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

二、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征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并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于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于遵從,并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絡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絡貿易主要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采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絡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并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絡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征收管理的權限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權限,幾乎都同時采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并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三、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于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年前電子商務正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于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于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于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于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于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制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采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征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超級秘書網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準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敗之地。

數字經濟的稅收政策范文4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和交易額的急劇上升,理應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但實際上通過電子商務進行交易,其結果一方面帶來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使現行稅收受到了損失;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是個迅猛突來的新生事物,稅務部門還來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應對策,造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本來應該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大量流失。例如:美國函購公司一個公司搬遷到Internet上之后,政府就損失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美國國內稅務署署長瑪格麗特·米爾納,在1996年12月舉行的國際稅收第九屆年會上,對無約束的電子商務可能導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擔心。

隨著網絡貿易規模的快速擴大,網上稅收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人們對網上納稅問題也逐漸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并形成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方案。一是網上貿易就要交比特稅,二是網絡暫不征稅。

前一種觀點認為,網上的消費行為、服務貿易、電子商務使許多企業和個人逃避了應盡的納稅義務。一個高稅率國家的消費者只要付出很少的上網費便可從另一個低稅率國家購買到比本國便宜得多的商品。Internet的電子貿易的特殊之處僅僅在于它是一種數字化貨物和服務的貿易,它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交易的本質。對政府來說,本質上的交易行為都是應該納稅的。另外,Internet上聚集了大量蘊涵知識產權的知識產品,它們需要各國政府和國際法規的保護,而網上貿易對來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資源的享用幾乎是無償的,因此,政府對其征稅無可非議。加拿大稅收專家ArthurCordell和荷蘭馬斯特里克特大學教授Lue·Soete于1994年就此提出了改革稅制的建議——征收比特稅(Bittax),即對全球信息傳輸的每一個數字信息單位課征比特稅。

后一種觀點認為,面對網絡貿易的發展,當務之急是如何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為網絡貿易和電子商務拓展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所以現在對網絡貿易征稅顯然為時尚早。此外,目前不能對網絡貿易征稅也有技術上的原因。網絡貿易由于缺乏明確、清晰的地理路線(而這種地理路線正是傳統有形貿易的重要特征),網上交易很難確定買方、賣方和交易地點,盡管可以對通過Internet訂貨而最終由水路、陸路或空運完成交易的貨物征稅,但卻很難對通過網絡實現交易全過程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收稅。

筆者認為,如果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放任自流,就會因電子商務交易額的急劇增大、傳統貿易方式交易額的相對變小而使國家的稅收利益大大受損,政府會因此而減少對網絡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和對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支持,這些因素勢必構成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阻力。

如果政府開始對電子商務征稅,其征稅依據、征稅規則、征稅的技術手段還有待改進和完善,如果對實施電子商務的企業征稅過重,也會影響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能力和積極性。

由此看來,政府如何制訂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存在一個進退兩難的困境。這一問題解決好了,當然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長足發展;解決不好,就有可能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制約。怪不得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諾思曾講:“國家既是人為促進經濟增長的原因,也是人為導致經濟衰退的原因。”

筆者認為,由于全球網上貿易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網絡征稅應在按照鼓勵、扶持的政策思想指導下,制定相應的征稅原則,包括: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行為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于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于幼稚產業,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征稅,并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于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于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為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4.堅持國家稅收的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于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后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后面,步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絡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對于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的賬戶,并以此為依據征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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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的稅收政策范文5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法設計;基本原則

中圖分類號:DF43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8-0137-03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p>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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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劉劍文.財稅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數字經濟的稅收政策范文6

【關鍵詞】企業稅收 財政稅收 稅收管理

經濟發展對內需具有促進作用,同時內需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經濟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例如稅收政策等。企業稅收作為重要的國有經濟的來源,它對于經濟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和作用。因此須將它落到實處,并保證進度,在我國建設規劃剛剛有些效果經濟體制中,企業的發展空間還存在許多問題,稅收政策實施還有待提高,因此不能忽視稅收的重要性。

一、企業財政稅收中存在的不足與缺陷

(一)企業財政上出現的違法行為

這里所說的違法行為就是指偷稅漏稅的行為。以我國制度發展的現狀來看,我國的稅收相關部門的管理與制度依然是不完善的,首先從管理制度分析,我國目前的稅收機關的工作比較分散,沒有統一的管理機制。另外在部門的上下級或是管制區域內的管理上沒有具體細化,部門人員不足、管制區域劃分得不合理、管理對象不明確、隊伍素質差異較大等,都使國家政府稅收工作的有力開展變得困難,從而很容易造成稅收的漏洞,導致出現偷漏稅的現象。在執行制度方面的力度不夠強,實際的稅收過程里,常有管理者不管不報現象,更甚有同企業同流合污,這些現象起源于稅收部門對人員管制的力度不強,致使部門人員不敬業的現象出現。針對我們國家的稅收機關的整體水平來看,稅收的管理模式和方法與一些發達國家仍然有著不小的差距,多數的稅收機構依然是以票的形式管理稅務,如此并未很好地體現稅收強制性質,亦無有效的稅收結果。故此,制定有效的稅收制度乃是稅收成效提高的基礎。

(二)企業內部財政管理未細化

當前我國的許多企業仍然采取的是比較傳統的稅收管理模式,稅收財政管理注重的是細致化管理,而傳統的財政管理方式則注重的是整體的發展方向,對于企業內部的財政只是粗放式管理,所以經常會導致企業管理缺乏嚴謹性,使得企業對于財政的細節缺乏全面的把握和認識。這也導致企業在財政管理時,由于不能全面收集企業稅收的信息而降低了工作的效率,也降低了控制的力度,進一步導致嚴重的偷漏稅現象出現,企業的財政部門有很大的缺口。一些企業并沒有按照現代企業的制度與要求,將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開管理,而是有著頗為嚴重的集權狀況,企業沒有規范的制度與程序性的管理方法,缺乏全面嚴謹的監督機制,這樣會導致企業財政信息的真實性受到影響。如此,便不能有效地發揮財會的智能。我國財會管理體制的改革與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也被一些企業水平較低的財會管理所影響。財會員工的綜合素質不高,不能很好地運用所具備的專業知識,而且對于現代企業發展的財會知識也是匱乏。很多企業的財會管理制度依然不完善;對資金沒有規范的進行管理,沒有合理地規劃投融資的過程,沒有進行有效的論證階段,企業的財會管理現象頗為混亂。

(三)政府與企業未能通力配合

現階段很多地方性稅收部門都是單獨存在的,這就導致國家對于地區性的稅收管理缺乏監督和管理,企業的發展必須要符合國家政府的規定,這是目前我國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的環節,企業同政府之間應當相互促進、相互發展,稅收制度應該與其一體化,政府只有與企業之間相互配合才能共同進步與發展。

二、如何解決稅收過程中問題

(一)制定科學嚴格的稅收監管制度

1.加強企業內部的稅收管理工作

很多大型的企業在財務管理上注重的是財政的管理和會計的管理工作,沒有注重對于財政的監督管理,這對于財政的整體管理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只重視事后的核算,忽略事前的預測和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這會導致管理的整體缺乏嚴謹性。目前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被管理機構所控制,缺少了本該有的獨立性,外部的審計被利益控制,僅在表面上做工作,令企業財務的監督功能喪失。此項監督管理不僅要在日常工作中,還要貫徹落實到企業的經濟活動中,確保財政管理的工作能夠全面具體化。在此項工作開展之前,須先把企業內同財政部門內工作進行細化,明確各部門目標方向,據方向制定匹配該部門的經濟流量報表,且做好周期性的驗收工作。針對財政部門內工作細化,其實施的效果會直接影響到財政管理工作,內部管理作為財政管理的重要環節,它對企業財政的發展也發揮重要的作用,直接影響到財政政策的落實,因此各部門的工作人員需要加強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促進企業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2.加強稅收的全面化管理

加強稅收的全面化管理就是要企業除了要處理好企業內部的稅收管理,還要加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政府是稅收工作的執行者,只有處理好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才能更好地促進稅收管理工作,以便配合交稅的有序進行。傳統觀念中的政企分離,前者管理,后者執行,此錯誤觀念嚴重制約了政企良好合作關系的建立。企業里建立特別的組織機構,例如一些申報小組等,這些機構專門是從事與政府的互動活動,這樣不僅可以促進企業管理的合法化,還加強了企業與政府的聯系。另外在企業遇到財政問題時,政府可及時地了解到情況,可對企業給與大力扶助,同時促進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互動還有助于政府對企業全面地了解和指導,如果發現企業內部的財政管理存在問題還可以及時地糾正,促進企業全面科學的發展。

(二)建立科學的財政稅收機制

制定企業稅收政策首先要確保企業內部的優化,須建立一個具備較強的專業財政部門,內部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基礎知識,科學合理地對其在企業內的職位功能給予定位,且賦予其一定限度的權力。如此,其工作有了明確的方向。另外,對管理制度進行優化工作,以使得整個企業的員工都了解稅收的重要性,企業的發展好壞直接關系到整體的水平,影響管理的稅收政策也要加強管理,無論是財政部門還是其他部門,他們的宗旨都是促進企業的發展,因此完善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定科學的財政稅收政策就變得十分必要。只有這樣才便于企業更好地協助政府的稅收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化平臺,使企業的財政部門對最近的政府稅收政策及時了解,亦可錄入企業的稅源,方便實時地監控稅源的狀態。同時企業還可添加信息平臺報警機制,若企業內部財會數字有問題出現,則能及時得到警報信號,保證企業的財政不會有偏離的現象出現。

(三)加強財會管理的機制

財會管理機制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對于財政管理有著直接的影響。財政管理的宗旨是促進企業經濟發展的科學化和規范化,而財會管理的目標也是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向著標準化和規范化發展。企業的經營狀況一般是通過財務狀況體現出來的,因此為了更好地把握財會信息,及時了解企業的發展情況必須要完善企業財會管理機制。只有掌握了全面準確的信息才能全面地把握企業發展的方向,找準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因此加強財會管理不僅是完善財政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發展企業必須具備的管理模式。

(四)促進企業信息化的發展

財務管理的信息化實現,能有效提高企業財務管理的整體水平。企業財務內部面臨的集權管理情況及監控階段所出現的漏洞等也可以通過財務管理的信息化來有效解決。加強企業的財會信息化管理,還可以運用互聯網這個媒介來實現信息的收集,通過網絡技術為財政管理提供一個更加廣闊的信息平臺。

三、總結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現代企業也在不斷的發展。稅收管理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環節,它對于企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為了促進企業的發展就必須加強稅收管理工作,提高企業的發展水平。另外稅收作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它與經濟發展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為了更好地促進企業的發展就需要貫徹落實國家的稅收政策,促進企業發展的合法化和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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