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產業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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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產業報告

礦產資源產業報告范文1

(一)主要礦業法律

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格陵蘭礦產資源法》是格陵蘭礦業管理的最核心法律,其主要內容包含以下方面:①立法目的,確保合適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對礦產資源活動和下層土活動具重要意義和影響的問題,確保礦產資源活動在安全、健康、環境、資源開發和社會可持續性等方面是以牢固可靠和恰當的方式進行;②在格陵蘭開展礦產資源活動及其相關活動需要獲得格陵蘭政府批準授予的許可證;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領域和權力范圍;④礦產資源的定義;⑤該法適用的礦產資源活動和范圍;⑥主要礦業權形式、礦業權期限、礦權人資質條件、授予礦業權的條件和要求、礦權人的義務等;⑦環境責任和義務;⑧自然環境的損害補償;⑨環境影響評估和社會可持續性評估;⑩礦產資源安全生產;11礦業權轉讓條件;12違反規定的處罰;13礦業活動爭端解決等。

(二)礦業權設置

《格陵蘭礦產資源法》確立了3種主要類型的礦業權許可證形式,它們是:①普查許可證;②勘探許可證;③開發許可證。另外,也設立了一些其他類型的礦業權許可證,包括小規模許可證和亞地表許可證等。各礦業權類型基本特點見表3。

二、主要礦業管理機構

格陵蘭負責礦產資源管理的主要部門是礦產石油局(BMP),其是格陵蘭工業和礦產資源部部長領導下的一個機構,成立于1998年,負責格陵蘭礦產和石油勘探、生產和運輸等各環節的工作,包括政策制定、許可證審批與發放、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計劃實施、國際合作等。礦產石油局下設4個處,即許可證處、工程與檢查處、地質處、分析與管控處等,各處基本職能如下。

(一)許可證處

在石油方面,主要負責以下工作:①管理普查調查、勘探和開發許可證;②規劃和實施石油招投標發證回合;③審批地震調查活動;④審批勘探作業活動;⑤營銷格陵蘭的石油遠景區,以促進石油工業發展;⑥特許區塊和特許區塊問題;⑦與其他政府開展國際合作;⑧進行生產監督和生產審批(與技術和監督處合作);⑨監督小規模勘探活動。在礦產方面,主要負責如下工作:①管理普查、勘探和開發許可證;②管理小規模許可證;③參與促進格陵蘭的礦產勘查;④研究和批準特許權和特許問題;⑤與地質處合作,監督礦產勘查;⑥審批工作計劃;⑦評估商業報告;⑧發放出口許可證,包括科學(調查)許可證;⑨與其他國家開展國際合作。

(二)工程與檢查處

在石油方面,負責:①與較大油氣勘探活動和開發活動相關的海上工作環境問題;②與安全和健康相關的鉆探監督;③與許可證處合作,審批油氣田的擴大計劃;④對海上設施的安全和環境進行監督;⑤監督油氣儲存設施;⑥審批移動的和固定的海上油氣設施和管線;⑦審批船員和組織計劃等。在礦產方面,工程與檢查處是勘探和開發項目審批的監督機構,也是大型勘探活動的監督機構。其負責以下方面的工作:①審批礦山的擴建計劃;②開展礦山的安全和環境監督;③實施應急計劃監督;④對爆炸物品倉庫安全進行監督;⑤審批技術設施;⑥審批人員和組織計劃等。

(三)地質處

在石油方面,負責:①規劃、審批和執行地質項目,包括旨在以提升國際采礦和石油工業礦產潛力為目的的地震數據庫;②開展地震數據的地質解釋,以鑒別投標區域的最有利遠景區;③參與格陵蘭油氣潛力向石油工業的營銷活動;④對油氣勘探開展地質監督;⑤對資源遠景區鉆探和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等。在礦產方面,負責:①規劃、審批和執行地質項目;②參與促進和提升格陵蘭礦產遠景區;③進行礦產勘探范疇內的地質監督;④進行勘探范疇內的資源監督等。(四)分析與管控處在石油方面,負責:①油氣權利金收??;②對油氣活動開展經濟監督,包括權利金、數量、價格等;③監督和協調社會影響評估(SIA)和影響利益協議(IBA)程序。在礦產方面,負責:①處理礦產的權利金問題;②對礦產活動進行監督;③對社會影響評估和影響利益協議程序進行監督和協調;④評估與審查與礦產開發申請有關的經濟與財政問題。在局團隊管理方面,分析與管控處也負責以下方面工作:①賬目和記賬,包括收付平衡、庫存清單、記賬指導、債務條例等;②與產業的經濟關系,包括所有許可證的個人勘探平衡單、貨品計價費監督等;③部的預算和預算隨訪;④有關與部服務和項目合同方面的談判和隨訪;⑤人力資源問題;⑥經濟處理與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與維持以及部網站、IT系統等;⑦負責期刊、圖書館和部的宣傳工作等。

三、基本礦業政策與戰略

格陵蘭政府奉行鼓勵和大力推進礦業發展的政策,并在保護環境的基礎上,歡迎外國投資,包括來自中國的投資。2009年12月,格陵蘭政府出臺了《格陵蘭礦產石油局礦產戰略2009》(其是在《格陵蘭礦產戰略2004年》基礎上發展的——筆者注),闡述了格陵蘭政府在礦業開發方面的政策和目標。該礦產戰略確立的政策目標是:①格陵蘭能被公認為是有吸引力的勘探地區;②確保采掘業所獲利潤的合理部分用于社會;③礦業許可證的許可條件對大公司和小公司而言都是公正的、合理的,對變化的(世界)經濟形勢和趨勢是有抵抗力的,對公司和政府而言都是容易管理的;④能夠在格陵蘭和丹麥政府間新礦產協議框架范圍內和基礎上加以實施。同時,該戰略也明確,所有礦產項目必須要以社會可持續性的方式加以開展,并確保要做到以下幾點:①社會必須要從采礦中獲得有競爭性的利潤份額;②格陵蘭人力和企業受到最大可能限度的利用;③所有礦產活動必須以安全、健康和環境友好的方式進行;④在礦產資源開發中確保民眾參與和了解;⑤開發收益符合格陵蘭的基本價值觀。該戰略同時明確,鼓勵產業界對投資格陵蘭勘查業的興趣是格陵蘭政府最重要的總體戰略目標之一。

四、格陵蘭礦業投資環境的認識與評判

在國際礦業投資中,一般影響投資最大的因子是政治穩定性、政策法律的一致性、政府信用、地質找礦潛力、政府管理框架、礦業賦稅等。此外,國家間關系、礦業在國家經濟中的重要性以及資源民族主義情緒、基礎設施條件等也影響著礦業投資(成敗)。格陵蘭在上述諸因素中,有較理想的一面,也有不理想的一面。對我國的礦業投資而言,有利的一面包括:①找礦潛力良好;②兩國政治關系良好;③格陵蘭礦業勢頭發展良好;④礦業將在格陵蘭國民經濟中占重要地位;⑤礦業管理框架簡單,采用一站式管理與服務;⑥礦業稅費較低等。不利的一面有:①氣候寒冷;②基礎設施條件差;③法律法規不健全;④礦業中介機構少,礦業服務商少;⑤有經驗的采礦專業技術人員較缺乏;⑥環境保護壓力大;⑦語言問題,格陵蘭人講格陵蘭語,而我國懂格陵蘭語的人極少,另外,格陵蘭政府要求重要的法律文件要用格陵蘭語、丹麥語和英語3種語言同時編寫,這增加了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等;⑧交通條件不便利,包括距我國遙遠,中格兩國沒有航班直接相通等;⑨生活成本昂貴等。在這些有利與不利條件與因素中,找礦潛力良好和兩國政治關系穩定對我國來說,是最重要的條件,對我國將來進一步開展與北極國家合作有重要意義,可成為我國加強與北極國家經濟、貿易和投資聯系的橋梁,因此,綜合考慮,格陵蘭的礦業投資環境對我國來說,好略勝于不好,處于可接受的水平。

礦產資源產業報告范文2

第二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公開透明;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

(三)符合國家外經貿政策;

(四)有利于促進項目所在國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對外經濟合作業務范圍包括: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設立境外研發中心,對外設計咨詢等。

第四條專項資金支持對外經濟合作的方式為:

(一)運營前費用資助;

(二)中長期貸款貼息;

(三)運營費用資助。

第五條運營前費用是指境內企業在項目所在國注冊(登記)境外企業之前,或與項目所在國單位簽訂境外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合同)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聘請第三方的法律、技術及商務咨詢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的翻譯費用;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礦產資源的勘查費用等。

第六條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財政部、商務部確定當年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領域和范圍。

第七條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書面文件;

(三)近五年來無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

(四)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八條申請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或備案;

(二)在項目所在國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三)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額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境外投資項目及農、林、漁業合作項目的中方投資額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勞務合作、境外研發中心、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四)對于申請中長期貸款貼息的項目,還應具備:

1、申請貼息貸款為一年以上期限中長期境內銀行貸款;

2、貸款用于對外經濟合作項目的建設及運營;

3、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4、每一項目申請貼息的貸款額累計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或合同總額。

5、一個項目可獲得累計不超過5年的貼息支持。

(五)設立境外研發中心、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實行定額運營費用資助方式,具體條件另行規定。

第九條運營前費用資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申請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50%,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條中長期貸款的貼息標準:

(一)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二)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于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以人民幣計算并支付。

第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應提供如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貸款或費用支出情況、項目預期收益情況分析等;

(二)國家批準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文件;

(三)申請企業近三年來的年度審計報告;

(四)費用支出憑證或付息結算清單(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五)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出具的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企業報送的材料凡與申請有關的外文資料,須同時報送中文譯本,并將所有申請資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第十四條申報程序

(一)地方企業將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報送省級財政、商務部門。各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負責按本通知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于規定時間前聯合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二)中央企業的申報材料于規定時間前分別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第十五條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委托中介機構對中央企業和地方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費用資助金額和貼息金額。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預算級次由財政部撥付。

第十七條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相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各有關企業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的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時間等申報。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和截留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請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礦產資源產業報告范文3

關鍵詞: 呼包鄂 區域一體化 區域報

一、呼包鄂區域一體化概況

區域一體化是以區域經濟緊密協作為發展基礎,以區域生態環境建設為平臺,以消除區域市場壁壘促進區域空間整合為目的,促進區域產業集聚優化、空間功能協同優化,各城市連接為一個綜合的地域共同體。目前呼包鄂區域一體化主要是以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三市為依托的地理相鄰城市和地區的區域經濟合作。

呼包鄂三地隸屬于內蒙古地區,20世紀80年代就有呼包鄂“金三角”的提法;2000年,內蒙古確立以呼包鄂為核心的特色經濟圈建設的發展戰略。近年來,呼包鄂三市經過高速發展,已成為內蒙古最具活力的城市經濟圈,被譽為內蒙古的“金三角”地區。2009年,“金三角”的經濟總量占全區經濟總量的59%,三市GDP總量達到5720億元,地方財政收入達到810億元,占全區財政收入總量的58.8%,呼包鄂經濟發展水平已與沿海發達地區比肩。

在地緣上,三市都處于內蒙古西部地區,位置接近。呼包鄂三市近幾年經濟發展較快,創造了全區一半以上的GDP,匯聚了內蒙古地區一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三分之二的科技人才,是內蒙古地區乃至西部地區經濟帶的重要增長板塊。內蒙古“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推進呼包鄂城市一體化進程,大力培育以呼包鄂為核心的西部城市群。

“呼包鄂經濟圈”地處華北和西北經濟圈、京津冀的結合部,是我國西部大開發的重要區域,有京包、丹拉等交通大動脈,也是我國西部開發出海通道,區位優勢明顯,戰略地位突出?!昂舭踅洕Α辟Y源豐富,環境容量較大,發展潛力較大,可以發展成為是我國西北地區規劃布局新的產業群和建設高質量宜居城市的重要區域。

呼包鄂三市各有城市優勢。呼和浩特市(簡稱呼市)是的首府,政治、文化、科教、商業的中心;包頭是重工業基地,以冶金、稀土、能源為主的重工業中心;鄂爾多斯是國家新興能源城市,發展速度較快。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最新完成的《2010中國城市群發展報告》稱,中國正在形成的23個城市群中,呼包鄂屬于未達標的8個城市群之一,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大城市規模偏小,功能弱化,產業集中度低,缺乏要素集聚和輻射帶動作用。另一方面,三市之間的小城鎮數量雖多,但密度低、規模太小、交通不便。

根據徐境《呼包鄂區域一體化發展評價體系研究》的數據統計和分析結果可知:目前,呼包鄂區域一體化的發展尚處于培育及形成階段。歸納而言呈現出以下幾大特點:一是支撐系統不完善,礦產資源總量較大,城鎮體系結構缺失,交通信息等網絡建設尚需完善。二是動力系統較強,但區域發展的科技貢獻率及工業企業發展的信息化程度較低。三是實力水平方面,三地資源充足,GDP較高,但區域內部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區域整體發展實力有待提升。四是發展績效處于中等偏下水平,區域整體產出能力及效益較高,城鄉之間融合發展相對滯后。五是生態基礎薄弱,大大限制了區域的聯合與共進。[1]

二、區域報的形成

報業發展既受到自身運行規律的作用,也離不開社會經濟狀況、文化發展狀態等因素的影響。報業的發展水平往往標志著一個社會的整體發展水平,但同時也受到社會整體發展水平的制約,最根本的作用就是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2]

經濟區域化的發展直接關聯區域內上層建筑的發展,使之也呈現出區域化的發展狀態。報業作為上層建筑之一,必然受到區域經濟的制約發生質變??v觀我國報業發展歷程,報業區域化宏觀上大體遵循了區域經濟報道——區域報道——區域報——區域報業,由局部到整體的發展軌跡。

20世紀90年代,晚報和都市報興起,服務類、專業類報紙也占有一席之地,報業市場由此逐漸形成。21世紀,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臻完善,我國報業發展區域化態勢日趨明顯,報業格局開始轉型,區域報業形成并逐漸成為競爭主流,我國開始進入區域報時代。到目前為止,全國最有影響力的區域報業就率先衍生于幾大經濟圈。廣州日報報業集團、南方報業集團隸屬于珠江三角洲經濟圈;《華西都市報》《成都商報》分別誕生于四川報業集團、成都日報報業集團,發展定位以成渝經濟圈為中心,報業市場定位在成都、重慶以及周邊城市的區域組合城市市場;近幾年文新報業集團、解放日報報業集團發展態勢較好的《東方早報》等新報,則依附于長三角洲經濟圈。當前,“廣州報業”“成都報業”“北京報業”等以區域命名的報業集約模式不斷涌現,區域報業常常出現在區域經濟最發達、區域報業競爭最激烈的地方。顯然,區域報業的出現打破了我國傳統的報業競爭格局和發展格局。

三、區域報的界定和特點

區域報的概念?!皡^域報”并非一種固有的報紙存在形式,也不是一個新事物,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誕生最直接的助推力就是我國區域經濟的發展。因此,區域報內涵的解讀,首先離不開對區域經濟的認知。

區域經濟的產生有著其客觀基礎,這個基礎就是“區域”。其實“區域”這個詞應用很廣泛,有時是指具體的地域,有時則成為抽象的空間概念。但在區域經濟學中,區域是指經濟活動相對獨立、內部聯系緊密而完整、具備特定功能的地域空間。[3]

區域報的出現和發展與區域經濟有著密切的關聯。關于區域報的定義,有學者認為,區域報是位于特定經濟區域以中心城市為依托反映經濟發展狀況的報紙。因此,就其形式而言應該是日報;就其主要覆蓋面積來看,應該是一定經濟區域,而非全國和純粹的行政區域。它主要包括了區域的都市報、黨報、晚報等主流、強勢報紙媒體,而全國性報紙,縣市級、專業報、行業報等卻不計入其中[4]

呼包鄂區域報業發展表征。雖然,呼包鄂經濟圈尚未培育成型,但令人欣慰的是,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將全國國土空間統一劃分為四類: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國家重點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是:支撐全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增長極,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支撐點,全國重要的人口和經濟密集區。而素有內蒙古“金三角”之稱的呼包鄂三市,除了已經劃入國家限制開發區的清水河縣和達茂旗之外,其他的全部劃入國家重點開發區。[5] 2012年3月,自治區政府已正式批準實施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編制的《呼包鄂城市群規劃(2010—2020年)》?!逗舭醭鞘腥阂巹潯诽岢隽藢⒑舭醭鞘腥航ㄔO成為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高地和國家級區域發展的新增長極,以及開發度高、輻射力強、結構完善、發展協調、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具有西部特色現代城市群的發展目標。

區域經濟的發展需要與之相應的信息通道,目前呼包鄂區域報業的發展呈現出地區發展不平衡、市場發展不健全、地域文化傳播不深入等特征。

1.以呼市、包頭報業發展為中心。正如前文所言,區域報的形成離不開區域經濟圈的推動,而每個區域經濟圈內的區域報總是集中于區域經濟圈中的一個或多個中心城市,這樣的中心城市總是隸屬于經濟文化相對發達的城市。諸如報業較集中的廣州、成都、北京、南京等城市,分別依附于珠江三角洲經濟圈、成渝經濟圈、京津唐經濟圈和長江三角洲經濟圈中的經濟較為發達中心城市。

同時,報紙對衍生的城市也是有選擇的,不是任何城市任何階段都可以誕生報紙。往往在那些市場化程度較高、信息需求相對集中的中心城市,才會首先出現報紙,并逐漸形成報業集中的市場體系。就區域報而言,其發展路徑往往遵循一條以中心城市為軸心逐步向周邊區域輻射的軌跡。

內蒙古作為我國少數民族自治區域之一, 1955年《嬰報》的創辦標志著內蒙古地區歷史上第一份蒙古文報刊的誕生,也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少數民族文字報刊。從《嬰報》的誕生到現在,內蒙古地區的報業史已經走過了百余年的歷史。

目前,內蒙古地區的報業已形成以自治區、盟級、地市級、旗縣級黨報為主體,1種蒙文生活服務類報紙,4種蒙文校報,多種都市報、專業報、消費服務報共存競爭的報業體系。初步形成了以內蒙古為中心,輻射三北(華北、西北、東北)地區的報業宣傳網絡。

推動內蒙古報業發展的報紙主要有以《內蒙古日報》為首的黨報和新華報業中心主管的市場運作類報紙(不含《北方新報》)兩大報業系統。目前,內蒙古報業中心城市是呼和浩特,其次是包頭、赤峰和鄂爾多斯,報業的競爭主要以呼和浩特、包頭兩大城市為主。根據2012年內蒙古統計局網站公布的數字:2011年自治區和盟市兩級全年出版報紙27050萬份,其中蒙文版940.8萬份。

2.內蒙古地域文化傳播不深入。區域本身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地域空間,它既是經濟范疇內的空間概念,也是一定區域內社會文化的反映。經濟發展集中的地區通常會形成相應的人文特征,諸如成渝經濟圈是以巴蜀文化為中心,京津唐經濟圈是以京城文化為主流,長三角洲經濟圈是以海派文化為核心,珠三角洲經濟圈是以粵港文化為特征。在呼包鄂經濟圈,由于地緣關系,彼此臨近,經濟聯系也較為密切,因此在該經濟圈的區域報,相對而言更為關注內蒙古西部地方新聞。早在2006年,《內蒙古日報》與《黑龍江日報》聯合開展“中俄口岸行”專題報道,受到新聞閱評組的高度評價;圍繞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以《半壁江山金三角》《后勁十足金三角》為題進行的深度報道,發揮了很好的媒介傳播功能。但整體而言,呼包鄂報業對內蒙古地域文化的傳播僅僅局限在個別領域,還有很大的空間有待深入挖掘。

3.市場競爭的不平衡。區域報的出現與區域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區域經濟的發展則是區域化的結果。區域化以及區域半徑的逐步延展,都是經濟發展在經濟空間上表現出來的一個趨勢。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區域化是建立在市場、互補性、資源整合乃至形成相對完整的價值鏈的基礎上,而首先就表現為市場范圍的不斷擴大上,這是要素流動、企業擴張的必然結果。[6]可見,區域報作為經濟區域化發展的產物,也應該以市場為核心。區域經濟圈的快速發展也要求相應的區域人流、物流、信息流等資源的重組與配置。同時,區域經濟的發展也需要與之相應的信息要素。區域報作為大眾傳播媒介,具有信息傳播的功能。通過發揮區域交流的媒介功能,必然會加快區域間各種信息資源的交流,從而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進程。

內蒙古地區現設呼和浩特、包頭、烏海、赤峰、通遼、鄂爾多斯、呼倫貝爾、巴彥淖爾、烏蘭察布9個市,興安、錫林郭勒、阿拉善3個盟,另外有滿洲里、二連浩特2個規劃單列市;下轄21個市轄區、11個旗縣級市、17個縣、52個旗,其中包括鄂倫春、鄂溫克、莫力達瓦達斡爾3個少數民族自治旗。行政區域分布廣泛,內蒙古報業的發展也因地區差異發展極不均衡,諸如呼和浩特、包頭報業競爭較為激烈,而有些地區卻基本上是一報統天下。

根據內蒙古統計局2012年3月公布的最新數字顯示:2011年,全區常住人口為2481.71萬人,比上年增加9.51萬人。其中,城鎮人口為1405.24萬人,鄉村人口為1076.47萬人。全區實現生產總值14246.11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14.3%。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到57515元,增長13.8%,按年均匯率計算折合為8905美元。而我們依據國際平均水平的廣告支出占GDP比重的1.5%計算,呼包兩市可能達到的廣告吸納量理論價值約在9億元左右,現在媒體廣告只占到GDP比重約為0.25%,理論上推斷媒體市場廣告占有量仍有巨大的上升空間。由此可見,內蒙古地區城市居民的報紙消費潛力尚未深入挖掘。

總之,伴隨著呼包鄂區域一體化的快速發展,加快區域信息產業的發展,打通呼包鄂大眾傳媒產業的區域信息壁壘,開拓全新的呼包鄂文化通道,已經是迫在眉睫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徐境.呼包鄂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評價研究[J].干旱區資源與環境,2011(05)

[2]周燕群.中國報業系列報刊布局影響因素的經濟學分析[J].新聞記者,2003(10)

[3]張敦福.知識經濟與區域經濟[M].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0 (50)

[4]陳四四.區域報業與區域發展互動研究[J].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04)

[5]葉剛.呼包鄂經濟一帶文化產業一體化發展策略探討[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1(10)

礦產資源產業報告范文4

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當認真了解并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贏原則。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對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核 準

第五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準。商務部建立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對予以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附件一)?!蹲C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第六條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商務部核準:

(一)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條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第八條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核準。

第九條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十條商務部核準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外投資應當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核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視情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

第十一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時應當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

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主要從東道國安全狀況、對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影響等方面提出意見,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十二條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投資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境外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者合同;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五)并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見附件三);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企業開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及是否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同意后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的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后,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企業開展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后,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對予以核準的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核準決定并頒發《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企業開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按以下程序辦理核準:

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申請表,報商務部核準。地方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申請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后,于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應當由相對最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負責辦理核準手續。商務部或相對最大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核準文件抄送其他投資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類境外投資應當征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的意見,以作為核準時的參考。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核準后,原境外投資申請事項發生變更,企業應參照第二章的規定向原核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核準手續。企業之間轉讓境外企業股份,由受讓方負責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商務部或受讓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把相關核準文件抄送其他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企業終止經核準的境外投資應向原核準機關備案,交回《證書》。原核準機關出具備案函,企業據此向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及其所屬境外企業應當按當地法律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是指原經核準的境外企業不再存續或我國企業均不再擁有原經核準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

第四章 境外投資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企業對其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境外企業外文名稱可在申請核準前在東道國(地區)進行預先注冊。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落實各項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并接受駐外使(領)館在突發事件防范、人員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要求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向原核準機關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確保報送情況和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

第五章 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商務部負責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總部的境外投資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境外投資引導、促進和服務體系,強化公共服務。

商務部《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幫助企業了解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引導企業有針對性地到東道國(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商務部通過政府間多雙邊經貿或投資合作機制等協助企業解決困難和問題。

商務部建立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統計、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預警等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企業境外投資獲得核準后,持《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手續,并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條企業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未在東道國(地區)完成有關法律手續或未辦理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境內有關部門手續,原核準文件和《證書》自動失效,《證書》應交回原核準機關。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核準。

第三十一條《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借或以任何形式轉讓。已變更、失效或注銷的《證書》應當交回發證機關。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不如實填報申請表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并給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任何境外投資核準申請;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境外投資核準的,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相關文件,并可在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任何境外投資核準申請。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境外投資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核準和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商務部責令改正并提出批評。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業為實現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非企業法人適用本辦法。企業赴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控股的境外企業的境外再投資,在完成法律手續后一個月內,應當由企業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為地方企業的,須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備案表(樣式見附件四)并加蓋本企業公章后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為中央企業的,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備案表并加蓋公章后向商務部備案。企業遞交備案表后即完成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蛾P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20xx年16號令)和《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于印發〈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xx]452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境外投資項目有什么(1) 投資主體。進行境外投資的 投資主體,包括兩大類。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于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另一類是由國內 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 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于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 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準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2)投資地區。適用于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投資地區,不僅包括外國,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凡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的任何地區進行的投資,均為境外投資。

(3)出資形式。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 債券、 信托憑證等 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 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么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4) 投資方式。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 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并、參股、 增資擴股等 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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