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的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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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的措施

礦產資源的措施范文1

關鍵詞:礦產資源 開發利用 研究方法

中圖分類號:F40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7)02(c)-0049-02

從目前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在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已經形成了一整套成熟有效的做法,在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中取得了積極效果。但是考慮到礦產資源的特殊性以及礦產資源在開發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原則,應當在具體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制定完善的計劃,注意資源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使礦產資源在開發和利用過程中能夠取得積極效果,使我國的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能夠在開發利用效率和環境保護等方面都能夠取得實效。

1 礦產資源在開發和利用過程中,應制定完善的開發和利用計劃

1.1 根礦產資源種類,制定科學的開發和利用計劃

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由于礦產資源種類較多,每一種礦產資源所對應的開發和利用方法都不一樣,因此,我們應當根據礦產資源的種類制定科學合理利用計劃,保證每一種礦產資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都能夠取得積極效果,提高利用計劃的針對性,保證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能夠達到預期目標,提高整體開發利用效果。所以按照礦產資源的種類制定有效的開發和利用計劃是十分重要的。

1.2 對礦產資源進行合理分類,采取差異化的開發和利用措施

由于礦產資源種類不同,礦產資源的屬性差異較大,在具體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應當根據每一種礦產資源的實際特點采取差異化的開發和利用措施,根據礦產資源的自身屬性以及礦產資源的利用價值進行有效開發,并在礦產資源的利用過程中,使礦產資源的優勢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因此,采取差異化的開發和利用措施,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1.3 對于稀有礦產,要提高開發和利用效率

在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對于稀有礦產應當提高開發和利用效率并且減少礦產資源的損失,最大程度實現稀有礦產資源的保護,利用有效的開發和利用措施,使稀有礦產能夠在整體數量上得以有效保留,并且提高稀有礦產的開發和利用效果,讓稀有礦產的作用和優勢能夠得到全面發揮,保證稀有礦產開發利用能夠取得積極效果。

2 礦產資源在開發和利用中,應注意對資源的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2.1 根據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情況,制定有效的資源保護措施

在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中,由于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一旦經過開采之后就不可能再生?;诘V產資源的這一特點,礦產資源總體發展屬于數量逐漸減少的趨勢,為了有效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效果,應當制定有效的資源保護措施,對于所有的礦產資源都制定合理的開采計劃,注重對礦產資源的保護。避免濫采濫挖的現象發生。因此,實施礦產資源保護是十分必要的。

2.2 把握正確的礦產開發和利用原則,實現可持續發展

基于礦產資源的特殊性,我們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應當把握正確的礦產開發和利用原則,主要應當遵循資源有效利用、資源合理保護以及資源科學開發利用這些原則,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可持續發展,保證礦產資源在逐漸減少的趨勢下,能夠最大程度發揮其積極作用,實現對工業生產和國家發展的有效支持。所以,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的重要方式。

2.3 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效益,實現綜合利用

在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科學有效的手段,使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能夠在整體效益上得到有效提升,并且實現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成分都能夠得到充分開發和利用,做到挖潛增效,讓現有的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能夠轉變傳統的發展思路,通過采取新技術的方式來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效益。所以,對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利用是提高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4 礦產資源在開發和利用中,應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提高資源開發和利用實效

4.1 根據環保要求,規范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行為

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如果不注重對環境的保護,那么礦產資源的開發過程會對環境造成較大的污染。從目前礦產資源的開發過程來看,對環境的污染呈現逐漸擴大的趨勢,為了有效遏制這一不良現象,應當根據環保要求規范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行為,使礦產資源在開發和利用中能夠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按照環保要求實現科學的開發和利用。保證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效果能夠得到有效提升。

4.2 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的環保指標控制

為了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行為,應當根據環保要求制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環保指標,在環保指標的規范下,應當對現有的利用手段進行有效優化,使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能夠在科學性、合理性和環保性方面都能夠達到規定要求。使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能夠取得實效,特別是在環保屬性上能夠達標,以此達到減少對環境污染的目的。因此,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環保指標控制是十分重要的。

4.3 順應國家節能減排的大趨勢,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實效

從國家層面的政策來看,節能減排是國家發展的大趨勢,在這一背景之下,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注重開發和利用的實效,而不是只注重于開發和利用的數量。因此,我們應當根據國家的能源方針和能源戰略及時地調整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方式,讓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能夠在滿足工業生產的前提下實現綜合利用。

5 結語

通過該文的分析可知,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制定完善的開發利用計劃,注意對資源的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以及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提高資源開發利用的實效,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原則,也是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我們應當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全面深入的認識,做到根據礦產資源的特點制定有效的開發利用措施,使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能夠取得積極效果。

參考文獻

[1] 邵長龍.我國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研究[D].北京:中國地質大學,2010.

礦產資源的措施范文2

[關鍵字]礦產資源規劃 環境影響評價 評價重點 評價方法

[中圖分類號] F062.1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4-104-2

0引言

云浮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對行政區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以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在時間和空間上作了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評價規劃要素的合理性,提出規劃優化調整建議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協調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的關系。有利于推行云浮市“生態礦業、綠色礦業”的科學理念,在開發礦業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生態環境和各種自然資源。

1礦產資源規劃概況

1.1 礦產資源特點分析

云浮市礦產資源豐富,截止2007年,共發現金屬、非金屬和能源礦產274處,優勢礦產主要是水泥灰巖、硫鐵礦等非金屬礦。礦產資源的開采,對水、大氣、聲以及生態環境均會產生一定影響。礦產資源規劃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累積效應,同時礦產資源作為一種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均勻和環境影響復雜等特點。

①礦產資源的不可再生性。礦產資源是在上千萬年乃至上億年的漫長地質年代中形成和富集的,相對于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而言,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1]。但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找礦方法和手段的更新,過去無法探測或者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伴隨著先進技術和設備的投入能夠得予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廣度和深度得到不斷加強。

②礦產資源分布廣泛且不均勻。在云浮轄區范圍內,各縣(市)鄉鎮均有不同的礦產產出,資源豐富、種類繁多。由于礦產資源分布不均勻,在進行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時,無法像其它專項環境影響評價一樣,用單一的環境指標來限定和評價礦產資源規劃,再加上涉及面廣還可能疊加了其它工農業污染源。因此有效的評價方法就是在開發利用現狀調查評價的基礎上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評價。

③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影響比較復雜。由于礦產資源種類繁多,不同的礦種開采方式各不相同,在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也各不相同。例如云浮市水泥用灰巖、花崗巖等非金屬礦露天開采,如果環保措施不當,爆破過程會產生大量的粉塵、噪聲,又因為采取地表層層剝離的方式開采,對地形地貌、自然景觀和植被生態等破壞明顯,同時還會產生大量的廢石堆積;云浮硫鐵礦露天或尾礦石堆放場受雨水和地下水流經淋浸而產生酸性水污染附近的地表和地下水體,加上開采時間較長還造成了大面積的地表或大量的尾礦堆積,對地表生態的影響明顯。金屬礦產的地下挖掘、選礦或者尾礦廢水涉及到重金屬的排放,對地表和地下水系均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另外,由于礦產資源開采周期一般較長,對水體、土壤的污染具有累積效應,尤其是云浮大型硫鐵礦山和金屬礦山的開采涉及到重金屬的排放,對環境影響的累積效應不可忽視。

1.2礦產資源規劃內容概述

礦產資源規劃也稱為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涉及的內容包括礦產資源現狀與形勢、規劃指導思想和目標、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規劃實施保障措施。還包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圖、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圖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等圖件。

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是規劃目標可達性分析和規劃方案環境可行性研究。另外,規劃圖件是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對礦產資源規劃圖與上級規劃、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的圖件進行疊圖分析。

2礦產資源規劃環評的重點

根據云浮市典型開采礦山的自然環境概況、礦產開采涉及的環境敏感問題、區域的主要環境制約因素等環境現狀調查與分析,針對礦產資源規劃時間跨度大、生態、景觀和社會經濟影響大的特點,總結提出四個重點評價內容。

①確定合理的環境目標和評價指標。包括識別環境功能及環境敏感區、識別規劃實施的環境影響因素,并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各個指標設置相應的評價目標,建立評價指標體系。結合云浮市礦產資源規劃的總體特點,主要考慮以下六類環境因子:水資源與水環境、大氣環境、生態與土地、水土、地質和社會經濟,針對每一類環境因子選擇具體的評價指標。

②規劃符合性與協調性分析。包括與上一級規劃的協調性分析、與環境保護規劃的協調性分析、與同層其他規劃的協調性分析。

③規劃的環境合理性綜合論證。分析規劃目標(指標)的合理性、開發利用總量及結構的環境合理性、開發利用布局的環境合理性,規劃保障措施的環境合理性以及環境目標可達性。

規劃目標的合理性分析,分析采礦權設置、礦山最低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等目標是否符合相關政策和上層規劃;分析礦產品產量與產值目標、礦業結構調整是否適應當地礦業經濟發展需求;分析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率等目標能否實現,是否符合云浮市礦產資源開發現狀,且有利于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

開發利用總量及結構的合理性分析,分析規劃提出的開發利用總量調控指標,能否滿足資源環境承載力的要求。規劃開采規模結構的調整是否有利于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率、促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否有利于采用先進高效的抑塵技術,從而有效減少粉塵對周圍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規劃要求調整技術結構,能否有效控制礦山水土流失、降低地質災害風險,有利于生產礦山的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

開發利用布局的環境合理性論證,分析勘查規劃和開采規劃分區及采礦權投放是否綜合考慮了當地的社會經濟條件和礦產資源現狀,對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是否在可接受范圍內,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是否具有促進作用,規劃實施是否有助于實現禁止區內關停、限制區內收縮、鼓勵區內集聚的優化開采布局目標[2]。

環境保護目標的可達性分析,通過對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環境影響承載力和環境容量的分析,并結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論述環境保護目標能否實現。

④環境影響預測。分析、預測規劃實施后對水、大氣、土壤和聲環境的影響,分析、預測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影響,分析、預測不同開發強度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和重點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另外還要預測規劃實施后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源;明確各種影響的范圍和程度,評價規劃布局的生態適宜性、規劃實施后區域環境質量能否滿足相應功能區和各保護區的保護要求。并提出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推薦環境可行的規劃方案以及替代方案。

3礦產資源規劃環評的主要方法

規劃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云浮市享有“硫都”的盛譽、素有“石鄉”之稱,是典型的礦業城市,礦業產值在全市工業產值中占有較高比重,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開發有一定依賴性。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變動,礦產資源規劃的產業結構、規模、布局會有所調整,因此,規劃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單一的評價方法難以滿足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實際工作中必須綜合利用多種評價方法。

從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來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法中的核查表法、矩陣法等簡單易懂的方法,仍然可以運用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但由于規劃基礎條件的不確定性和規劃具體方案的不確定性,在運用這些方法時應考慮其適用性和可行性。

目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主流方法可歸納為4類。①政策和措施分析方法。如設立可持續目標和環境目標、加權比較法、環境承載力預測等。②稍加改動的傳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如資料收集與分析法、現場調查與監測法,核查表法、強度分析和情景分析等。③現代信息技術方法。由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涉及信息量大,利用地理信息系統、遙感技術、MAPGIS等信息技術方法對礦產資源規劃涉及的影響區域和環境背景進行識別,對環境變化進行預測和監測。④其它的一些專業性評價方法,包括模糊評判、層次分析法等數學模型和景觀指數法等。

4 結論

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以從根本上、從發展的源頭上注重環境影響、控制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后患,使很多的環境問題從源頭上得到根治。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是預防和減輕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不利環境影響的有效工具,能為規劃編制和環境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對于云浮這個礦業城市尤其重要,有利于推行“生態礦業、綠色礦業”的科學理念,實現礦業開發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付建飛,王恩德.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方法及實例研究[J].安全與環境學報,2005,5(5),85-89.

[2] 李川,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內容與方法[J] .環境科學與管理,2007.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總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S].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2003.

礦產資源的措施范文3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中對優化礦山企業結構、促進礦產資源整合作出了宏觀上的、方向性的要求,但沒有具體操作路徑,這就需要進一步落實總體規劃提出的目標,明確規劃實施路徑,推進規劃實施年度計劃,并把整合工作常態化管理目標分解,統一納入到年度計劃來管理。統一認識、規范礦產資源管理需要推進規劃實施年度計劃目前,國土資源部經過礦政管理方面的多年探索,已經形成了四級三類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同時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領域還有礦業權設置方案、礦產資源整合方案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為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駕護航。但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與利用分屬不同部門管理,相關的管理依據也不少,例如: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礦產資源整合方案。在管理實踐中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各自的定位還有待進一步理順,據各地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應,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在實際管理中常出現重疊、交叉、沖突等問題,不利于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開展,影響資源調控作用的發揮。如何協調兩者關系,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并上升為理論,這就要求把年度計劃作為一個緩沖或者過度,在年度計劃管理中逐步統一認識,充分發揮規劃的統籌協調作用。

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年度計劃工作的主要內容

制定規劃實施年度計劃的基本原則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總體規劃為依據,嚴格落實總體規劃中關于礦產勘查、總量調控、布局結構調整、礦業權設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等目標任務,按年度分地區進行分解落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明確勘查開采方向,優化開發利用布局和結構,加強部門配合,嚴格監督檢查礦山企業執行開采總量控制情況,促進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緊密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指標的確定要依據總體規劃,同時要做好地方宏觀經濟發展的分析預測,緊密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使年度計劃有效地起到調控經濟發展的作用?!霸诒Wo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制定年度計劃,既要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也要考慮環境的承載力,嚴格落實總體規劃中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重大工程,促進礦業活動與環境協調發展。貼近礦政管理實際將規劃中的各項任務和重要環節分解在年度計劃中,使礦政管理有規可依,為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提供有力抓手。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年度計劃的主要內容合理分解落實重要礦產開采總量指標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提出本地區重要礦產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根據礦山企業狀況、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等因素分解落實。重要礦產包括: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和緊缺礦種等。在此基礎上也可以結合各省實際再選擇3~5種重要礦產。涉及共伴生礦種的,不得因開采主采礦種而導致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超開采總量指標。對開發利用布局和結構調整提出年度安排主要對總體規劃中確定的開采規模結構等規劃目標提出年度工作目標并進行合理分解落實。通過引導礦山企業規模開采提高礦業集中度,促進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地質找礦新發現、新突破經嚴格論證后及時納入規劃和年度計劃中來,實現規劃的動態調整。主要指標包括:礦山數量調控,大、中、小型礦山比例結構,新發現礦產地,礦業權滅失數量等。對礦業權設置總量提出年度調控指標在明確開采總量基礎上,綜合考慮資源分布特點、最低開采規模、預期開采能力等因素,以及整頓和規范資源開發秩序、整合資源,提出礦業權設置的年度控制計劃。主要指標包括:重要礦種的探礦權、采礦權總量控制指標;其他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投放的礦種、數量、規模、地區等。對重大工程推出年度支持重點統籌考慮總體規劃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對總體規劃中本級財政出資安排的調查評價與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和礦區土地復墾等重大工程項目進行年度分解落實,要明確年度內的實施主體、資金配套和預期成果效益。主要指標包括:投資規模、工程數量和礦區土地復墾面積等。對礦產資源整合工作作出年度安排在加快推進已確定整合工作任務的基礎上,根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專項規劃、礦區規劃和產業政策,結合礦產資源潛力評價、礦產資源儲量利用調查和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業權進行全面梳理,確定整合范圍,編制整合方案,提出年度整合目標和指標,并做好與礦產開采總量指標的對接整合后及時調整礦山企業的礦產開采總量指標。

礦產資源的措施范文4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國土;礦產;管理;問題;重要性

礦產資源對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將國土礦產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同時科學發展觀要求順應新時代的發展,創新礦產儲量管理的途徑和方法,切實將礦產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有效管理,建立礦產管理的新體制,把節約放在工作的首位,實現我國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1.新形勢下加強國土礦產管理的意義

礦產資源關系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這就需要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在節約的基礎上,做到合理利用,充分發揮礦產資源對經濟和社會的積極作用。加強國土礦產資源的管理,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

1.1是以人為本的體現

科學發展觀要求要求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要做到以人為本,加強國土礦產資源管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作為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的資源,關系到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對子孫后代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如果對其管理不夠,就會引發大的社會問題。因此加強國土資源的管理體現了對人的尊重。

1.2是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國土礦產作為一種戰略資源,具有稀缺性,對社會和經濟的和諧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因此需要加強對國土礦產的集中管理,做到節約開發,明確各種管理責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對國土礦產的管理,這就能夠實現經濟和國土礦產的可持續發展。

1.3是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

作為政府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國土礦產的管理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因此需要提高認識,加強對國土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性,這就需要協調好各個方面的關系,即解放思想和嚴格管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和整體的關系,認真行使政府的職責。

2.國土礦產管理過程中的問題

國土礦產的管理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影響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但是在實際的國土礦產管理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嚴重的影響了管理的效果,對國土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2.1對國土礦產資源管理的認識不足

在部分地區存在著對國土礦產資源管理認識不足的現象,缺乏對管理工作的重視,缺乏專業化的人才對其進行分析和管理,出現了浪費資源的現象,并且存在著開發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嚴重的損害了群眾的利益,阻礙了國土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2.2對國土礦產資源管理方法不恰當

國土礦產資源的管理要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建立健全的體制,用于規范和約束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同時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訓,實現對國土礦產資源的有效管理,但是在實際的管理工作中,缺乏健全的制度和相應的部門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約束,嚴重的影響了工作開展的效率和質量,不利于國土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開展。

2.3缺乏高素質的管理隊伍

對國土礦產資源的管理依賴于高素質的管理人才,但是在我國的國土礦產資源管理中,管理人才方面嚴重缺乏,導致了對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處理不當,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和開采的不合理,難以充分發揮資源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作用。

3.運用科學發展觀加強國土礦產管理策略

國土礦產資源是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需要加強對其管理,同時國土礦產資源管理涉及多個方面的利益,必須協調好各個利益之間的關系,這就需要從以下多個方面著手,運用科學發展觀對國土礦產資源進行有效的管理。

3.1建立健全國土礦產調控政策

對國土礦產資源的管理離不開政策的支持和保證,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調控政策,這就需要嚴格落實土地飽和責任制,加強對耕地的保護,對出現侵犯農民利益和搶占耕地的行為要及時 的進行制裁,做到一查到底和嚴格處理,是國土礦柱資源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同時還要健全全國的各級國土礦產管理制度,將愛情對查處機制以及宣傳機制的重視,整改工作的作風,變被動工作為主動工作,不僅要加大政府部門的管理,還要充分發揮基層的國土礦產資源管理的作用,規范農村中農民的建房行為,加強土地的集約使用,結合新農村建設,適當控制城鎮建設用地的增加幅度。

3.2進一步建立和改進國土礦產管理審批機制

首先,要以效率第一為原則,建立簡潔實用的土地申報與審批機制??梢圆捎庙椖坑玫厣陥蟮姆绞?,申報內容應該具體,特別要包括用地申請數、管理部門依法審核意見等。審批部門要綜合衡量用地規模、農業補償、環保情況和產業需求等多重因素,嚴格審核把關,必要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其次,要以服務第一為原則,改進用地審批辦法。一是要規范收費,合理的制定收費項目,核定收費金額,簡化繳費手續,對于未能按規定及時繳費的,要采取措施催繳并暫停項目實施,保證公平公正與國家稅收。二是要做好服務工作,對于合理合法的用地項目要及時審批,同時也要做好規劃,避免出現集中批地的現象。

3.3進一步規范國土礦產的后續監察與督管

對于已經審批的國土礦產項目,職能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項目依法正常進行,同時保障項目集約用地的原則,節約使用土地。 對在國土礦產使用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要嚴厲懲罰。

3.4進一步加強國土礦產管理隊伍建

首先,要加大國土礦產管理隊伍的政策培訓,提高他們對國家國土礦產政策的理解能力和執行能力,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各種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大對普通群眾特別是農民的普法知識教育,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自覺合理的使用國土礦產資源。

3.5進一步提高國土礦產資源的利用率

國土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如果管理合理,是能夠有效提高其利用率的。首先,加大對地質勘探行業的投入,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探,力爭找到更多的資源,同時通過建立產業鏈,提高附加值等方式綜合利用礦產資源,通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來減少礦產資源的浪費。其次,要在用地的同時造地。要積極開發未使用的土地,改造貧瘠的土地,要和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加強規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總之,國土礦產資源管理是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因此必須加強對工作的重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對礦產資源進行管理,提高利用率,真正的為人民造成。

【參考文獻】

礦產資源的措施范文5

關鍵詞:礦業 有償使用 稅費結構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6-008-02

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由于整個礦業經濟不景氣,多數礦山企業處于保本狀態,不少礦山企業長期虧損,加之生態環境的制約,導致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步伐緩慢。直至90年代,才基本形成了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框架,由一系列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及價款等執行政策所組成,但這些代表國家財產權益的執行政策是在不同時期、不同背景下出臺的,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日益凸顯其經濟和邏輯關系不夠嚴密、相關配套措施適應性差,導致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補償不到位,利益分配嚴重失衡。在目前經濟和環境條件下,鑒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特殊性、隱蔽性與外部性特征,應從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地方利益、礦產資源使用者利益和國際接軌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角度出發,重新審視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及稅費結構。

一、背景形勢

礦業有償及稅費制度設計與國家經濟發展階段有著極強的關聯性,并且伴隨著礦業活動的周期性、風險性、隱蔽性和收益性等特征,越加趨于復雜和多元。國家通過征收礦業稅費,既要保障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益的維護,又要影響礦業的經濟行為,使礦業保持活力和能動性,并通過對礦產資源的掌控、管理和調節,實現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目的。礦業稅費制度既是礦業活動的重要影響因素,也是國家對礦業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因而礦業稅費的稅(費)率、征收方式和管理政策以及制度的合理性和穩定性是稅費政策最重要的基礎,實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礦業稅費制度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消費模式、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從外部環境看,20世紀以來,全球礦業政策發生了巨大變化。進入21世紀以后,資源供求呈現新一輪緊張局勢,全球化與反全球化并立而行。反全球化的主要手段是資源利益調整。礦產品價格持續上漲,礦業企業盈利大幅增加,各國礦業財稅政策處于不同的波動周期中。近些年來,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化,世界經濟緩慢復蘇,區域間的不均衡態勢加劇。各經濟體內生動力不足,導致復蘇存在阻力,全球經濟增長動力疲弱,反映在礦業經濟上,表現出全球資源供應過剩,國際大宗礦產品價格整體處于下跌態勢,全球地質勘查和開發總體呈緊縮態勢,資本市場礦業指數持續走低,礦業企業盈利能力和空間縮減。

從內部環境看,我國發展仍然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中國經濟階段性特征明顯,在“三期疊加”的大背景下轉入7.0%~7.5%的中高速發展新常態,反映在礦業經濟上,自2012年開始,礦產品需求減弱、價格大幅下跌和原燃材料價格高位運行,企業經濟效益下滑,行業效益下降。為改善礦業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結構調整、支持上下游產業協調發展和升級、保障國家資源供應安全,需要充分發揮積極財政政策作用,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并實行結構性減稅和普遍性降費,多措并舉減輕企業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從現實情況來看,隨著國家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礦產資源稅費政策隨著經濟形勢和礦業發展周期的變化而不斷調整。近年來,礦產資源稅費改革措施不斷推出,特別是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進,“從價計征”改革基本完成,部分礦種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率調為零,但這種改革模式沒有分流歸位、各行其道,礦產資源稅費合理的調節機制缺失,資源性資產權益流失嚴重。

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評價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與發展,特別是勞動價值理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也隨之建立和演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內在要求,不僅是國家對使用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合理節約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兩大主體之一,是實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和財產權益的經濟體現,是落實《礦產資源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也是強化礦產資源管理的具體舉措。1994-2014年,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征收入庫額度從1994年的2億元到2008年突破百億元,2014年達到了203.7億元,連續7年突破百億大關,累計超過1500億元。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首先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財產權益的基本要求。是采礦權人因開采礦產資源對國家財產的耗竭性補償,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及政府行政管理者,實現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保障、具體措施和實現形式,是國家作為所有者經濟上要求實現的最基本權利,也是調控礦產資源綜合高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和維護礦產資源各種權益的重要經濟杠桿。

第二,《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是落實《礦產資源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其實施,標志著法律原則有了具體的制度和措施保障,也結束了無償開采國家所有礦產資源的歷史。

第三,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是強化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最基本機制,也是對礦業企業開采活動加強監管、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抓手。同時理順了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國家與采礦權人的經濟關系,中央與地方的財產分配關系,對于礦業秩序好轉的推動,起到了關鍵作用。

第四,專款專用,為礦政管理、地質找礦和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增強了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

三、存在問題

1.礦產資源補償費與資源稅關系混淆,不協調,阻礙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實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立法依據都是《礦產資源法》,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及其目的、作用、范圍都有本質區別。資源稅立法初衷是調節部分礦種礦山企業的級差收益,使礦山企業在較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礎上開展公平競爭,促使礦山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資源補償費是調節資源所有者和采礦權人之間的產權關系,是采礦權人由于開采和耗竭了礦產資源而向礦產資源所有者支付的費用。目前隨著資源稅改革,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在性質、作用和征收方式上已基本趨同,這不僅相悖于稅收的基本原理,而且混淆了所有者財產收益權利的邊界,產生了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是建立在同一理論依據上的重復收費的認識,容易造成資源稅費制度的紊亂與重復,影響了稅費各自功能的發揮,加重企業的負擔,也妨礙資源補償費實現維護國家所有權功能的發揮。

2.征收方式、調整機制不靈活,造成資源過度開采和國家所有者財產權益損失。自1994年我國開征礦產資源補償費以來,當時考慮到礦山企業經濟效益普遍不高,及其礦山企業的承受能力,補償費費率采取標準較低,按照礦種不同,從0.5%~4%不等,平均費率僅為1.18%。現階段礦業經濟發展迅速,礦產品價格水平發生了較大變化,現行的資源補償費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發展的需要。尤其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已有20年,補償費征收方式始終未作細化,費率和調整機制也缺乏彈性,客觀上造成補償費的征收與資源儲量動用、資源利用水平脫鉤,沒有切實反映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與回收水平、資源儲量消耗與利用水平和礦藏的自然稟賦與開采技術條件等。

3.分配制度除了體現資源耗竭性補償外,沒有考慮民眾利益和醫療衛生、文教等全民公共事業,偏離資源全民所有、收益全民共享的原則。礦產資源補償費只在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之間分配,沒有顧及礦產地當地民眾。一方面,隨著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多元化的發展和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機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和基層承擔著越來越繁重的任務,而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分成地方政府得到的補償費偏低;另一方面,礦產資源賦存于當地民眾擁有并居住的土地之下,但礦產勘查開發卻沒有帶來財富收益,同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不可避免地會對礦產地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對當地民眾的生活和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礦產地群眾不僅沒有從資源開發中獲得好處,還要承受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的礦山環境、生態破壞帶來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和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

四、結論建議

(一)現實需要

時代需要科學合理的礦業稅費制度。黨的十報告提出“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的要求。2013年5月6日,國務院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要求“形成資源稅費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方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提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必須完善立法、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015年4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決定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改革,促進理順資源稅費關系,研究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015年5月18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26號)指出:“研究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

(二)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

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是為調整礦業經濟關系而設置的,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調整和平衡,并將復雜的經濟關系簡單化,既要考慮礦產資源的特殊性、稅收體系的傳承性和穩定性等因素,也要從根本上理順礦產資源價值表現形式,需要頂層設計以體制機制改革實現統籌設計、聯動協調推進。在當前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下,礦業經濟下行壓力巨大、地勘投入銳減、礦業企業效益不高,面臨迎接資源需求峰值與產業轉型雙重壓力,從正稅清費、減輕企業負擔的角度出發,堅持簡稅(費)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促進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更好發揮稅費調節作用。我國應優化稅費制結構,實施結構性減稅,增加稅費制度調整的彈性空間,公平負擔,規范收入分配,并加快建立完善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加強對國家所有礦產資源財產權益的耗竭補償。

1.整合礦業稅費,優化礦業稅費結構。理順經濟利益關系,處理好中央、地方政府、礦產資源所在地和礦業權人的利益,處理好資源開發與保護環境的關系,處理好政府參與礦業權市場的博弈與政府職能行為的關系,按市場經濟規律、地質找礦規律和礦業經濟發展規律相協調的訴求,改革調整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分配秩序。

具體的思路是,除了規范清理礦業企業的工商稅收和行政性事業收費的秩序外,為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建立全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需要按照正稅清費、分類規范、減輕負擔的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基金,整合性質相近、重復設置的收費,并理順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財產權益和級差收益的關系,通過價、稅、費、租聯動改革,形成促進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有償使用制度體系,包括資源稅和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兩大體系,全面統籌稅費種類和結構,合理確定計征區間,維護國家的財產收益,并對生態文明建設、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和環境保護等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2.頂層設計,制訂《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征收管理條例》。根據經濟發展階段、技術水平、企業負擔和國際經驗,頂層設計,制訂《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征收管理條例》,明確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的征收對象、征收主體、征繳方式、分成比例、管理機制等內容。改革一定要掌握好尺度,建立一套防止改革成本轉嫁和合理適用的制度框架,既要把一小部分產能落后或發展方式不科學的資源企業淘汰掉,又要讓大部分企業能夠通過改進技術和加強管理生存下來,并順應節能減耗的新機制,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實現健康、持續發展,同時還要系統設計和整體的考量,使改革的成本由國家、地方、企業和消費者一起承擔,盡量避免對民生的沖擊,并且在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中充分考慮并預留針對具體情況與特殊情況的減免稅費條款。

[基金項目:國土資源部軟科學資助項目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2-17);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軟科學資助項目(項目編號:2012-019),課題負責人:國土資源部經濟研究院 范振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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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研究課題組.中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研究.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8

[3]蔣健明.礦業稅費制度實證分析.礦業快報,2007(5)

[4]王希凱.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及其實現方式研究――不能用資源稅完全替代權利金.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15(1)

[5]范振林.中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3(5)

礦產資源的措施范文6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

第五條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范圍和開采礦區范圍,以經緯度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礦產資源法》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高科技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源稀缺、貴重程度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批準開采的礦種。

國家規劃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建設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為建設大、中型礦山劃定的礦產資源分布區域。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劃定的,尚未列入國家建設規劃的,儲量大、質量好、具有開發前景的礦產資源保護區域。

第七條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第八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章名】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和開采審批

第九條勘查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勘查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第十條國有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采礦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礦產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時,應當持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

開采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

第十一條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的審查批準、采礦登記,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章名】第三章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十五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規劃。全國礦產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勘查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

全國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分別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施行。

法律對勘查規劃的審批權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八)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探礦權人可以對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進行開采;但是,應當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機關、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論證材料,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務院關于采礦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

第十九條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供礦山建設使用的重要大型礦床勘查報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報告,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

(二)供礦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勘查報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

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復。

第二十條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后,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以補償:

(一)對耕地造成損害的,根據受損害的耕地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逐年給以補償,并負責恢復耕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

(二)對牧區草場造成損害的,按照前項規定逐年給以補償,并負責恢復草場植被,及時歸還;

(三)對耕地上的農作物、經濟作物造成損害的,根據受損害的耕地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給以補償;

(四)對竹木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株數,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逐株計算,給以補償。

(五)對土地上的附著物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的程度,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價格,給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探礦權人在沒有農作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荒嶺、荒坡、荒地、荒漠、沙灘、河灘、湖灘、海灘上進行勘查的,不予補償;但是,勘查作業不得阻礙或者損害航運、灌溉、防洪等活動或者設施,勘查作業結束后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人之間對勘查范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勘查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裁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查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裁決。特定礦種的勘查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裁決。

【章名】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四條全國礦產資源的分配和開發利用,應當兼顧當前和長遠、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實行統一規劃、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應當對全國礦產資源的分配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礦產資源開發規劃是對礦區的開發建設布局進行統籌安排的規劃。

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分為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

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部門的礦產資源編制實施。

礦產資源地區開發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編制實施;并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范圍。

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報送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并附具礦產資源詳查報告及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定,并聯合書面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公告,并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確定或者撤銷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并附具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開采礦產資源前,應當委托持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但是應當有開采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

礦山設計必須依據設計任務書,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

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采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

(二)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三)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四)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二)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三)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五)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在有效期內,停辦礦山而礦產資源尚未采完的,必須采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采的狀態,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編制礦山開采現狀報告及實測圖件;

(二)按照有關規定報銷所消耗的儲量;

(三)按照原設計實際完成相應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須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批準、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礦山企業關閉礦山,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開采活動結束的前一年,向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提出關閉礦山申請,并提交閉坑地質報告;

(二)閉坑地質報告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

(三)閉坑地質報告批準后,采礦權人應當編寫關閉礦山報告,報請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批準。

第三十四條關閉礦山報告批準后,礦山企業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地質、測量、采礦資料整理歸檔,并匯交閉坑地質報告、關閉礦山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礦山企業憑關閉礦山報告批準文件和有關部門對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證明,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前,必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并在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審批時附具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證明。在上述建設項目與重要礦床的開采發生矛盾時,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十六條采礦權人之間對礦區范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章名】第五章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

第三十七條國家依法保護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可以開采下列礦產資源:

(一)不適于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床及礦點;

(二)經國有礦山企業同意,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在其礦區范圍內劃出的邊緣零星礦產;

(三)礦山閉坑后,經原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安全開采并不會引起嚴重環境后果的殘留礦體;

(四)國家規劃可以由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

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前款第(二)項所列礦產資源時,必須與國有礦山企業簽定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和礦山安全協議,不得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并不得影響國有礦山企業的生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私營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個體采礦者可以采挖下列礦產資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礦體或者礦點;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條國家設立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時,對應當撤出的原采礦權人,國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章名】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準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

(二)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

【章名】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適用《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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