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安全與應急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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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安全與應急管理辦法

城市安全與應急管理辦法范文1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有關活動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實施行業監督管理,指導運營單位落實安全運營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糾正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發展改革、規劃、公安、消防、園林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及時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安全運營。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法律規定和安全知識,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不得侵害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影響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設與運營的銜接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系統功能應當符合安全運營需要。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聽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建造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

其他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接的,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要求。

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備、設施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3個月,并不得載客。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筑節能、無障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于1年。試運營期滿,設備、設施保持正常穩定運行狀態,可以投入正式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彎道內側建造影響行車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種植影響行車安全的樹木。

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會同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決方案,由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進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換樹種。園林綠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協調,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方案,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并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評估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在不停運的情況下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地下管線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服務標準。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標準的要求,安全運送乘客。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運營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運營工作;

(五)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和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運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維護車站內秩序,引導乘客有序乘車,發生險情時,及時引導乘客疏散;

(二)及時勸阻、制止可能導致危險發生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處置;

(三)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列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駕駛中不得從事與駕駛列車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按照預案和操作規程要求行駛。

第二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定期對包括車輛在內的安全系統進行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保證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臺、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列車車廂內及軌道線路、隧道應當配置報警、緊急照明、防護、救援、滅火等設備,設備應當處于完好狀態。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在軌道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志;定期對各類安全標志進行檢查和維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條電力、電信、供水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通訊、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條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三十一條因氣象、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第三十二條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的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

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后上;

(四)不得實施阻擋車門、屏蔽門的正常開啟、關閉和其他影響列車正點??俊Ⅰ傠x的行為;

(五)不得從事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發現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從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線路、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強行上下列車;

(四)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五)損壞車輛、隧道、軌道;

(六)損害和干擾機電設備,架空電纜和通訊信號系統;

(七)翻越、毀壞隔離圍墻、護欄、護網和閘門;

(八)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九)損壞、擅自移動安全標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四章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應急處置設備的配備和管理,對工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置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九條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運營單位有權采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確保安全運營。

第四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部分線路或者路段運營,但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電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相應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發生運營安全事故后,運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告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事故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盡快恢復運營,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運營單位證明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四十六條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構成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行為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按照消防、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有什么新變化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二、第四條第四款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及時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安全運營。

四、第五條改為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不得侵害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影響他人出行。

五、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系統功能應當符合安全運營需要。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聽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和指導。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他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接的,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要求。

七、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筑節能、無障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八、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影響行車瞭望改為影響行車安全。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會同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決方案,由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進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換樹種。園林綠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協調,并加強監督管理。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十、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一、第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方案,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并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評估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其權屬單位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十五、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定期對包括車輛在內的安全系統進行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保證良好的運行狀態。

十七、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臺、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的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

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十、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后上;

(四)不得實施阻擋車門、屏蔽門的正常開啟、關閉和其他影響列車正點???、駛離的行為;

(五)不得從事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發現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從勸阻,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事故責任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事故調查結論和傷亡鑒定結論由公安機關依法出具。改為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運營單位證明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刪去第三十五條。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城市安全與應急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 線網指揮中心

中圖分類號:TN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11(b)-0206-01

隨著國內許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里程的延長,路網規模的擴大,客運需求的快速增加,城市軌道交通線網運營的任務在逐步加重,風險要素也在增多;同時,同一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有多種形式多個運營商,各條線路之間也需要進行有效和及時的運營聯動,這就迫切需要成立一個城市軌道交通的線網協調指揮機構線網指揮中心來擔負起這一艱巨的使命,擔當線網統籌管理這一重要的角色。

1 運營組織的協調性

1.1 各線運營的影響

線網指揮中心對于各線運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線網指揮中心在運作上,原則上不干預各運營主體的日常運營管理,在行政上也不存在隸屬關系。各運營主體負責管轄線路的日常運營,指揮中心授政府委托,從網絡層面協調各線路的運營,以充分發揮軌道交通網絡的整體優勢,為乘客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1.2 各線運營的協調

線網指揮中心的建立既可以有效地組織制定各線網的運力配置計劃,并對各運營商進行監督,同時又可以制定合理的線網調度規則。

線網指揮中心的運營協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突發事件情況下或運營主體有需要時,指揮中心代表政府行使指揮權,指揮線路控制中心,啟動相應預案。

(2)在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發生時,指揮中心協調不同運營主體的線路間的配合。

(3)為城市軌道交通各運營主體提供相鄰線路及對軌道交通有用的公共信息,為其制定合理的運營計劃、客運組織提供依據。

(4)線網指揮中心通過整合各條線路的客運和行車數據,計算得出路網各斷面分時斷面流量,對路網運能運力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制定全路網的運輸組織方案、運力配置和調整計劃。

2 運營主體的監督管理

在政府的授權下,線網指揮中心對各運營主體的服務標準進行監督管理。指揮中心成立后,根據政府授權的相關職責,及時協調解決路網日常運營中多家運營企業間、不同線路間存在的問題;根據市政府的《軌道交通路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等制度規則規定,組織運營企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協調處置預案,組織編制符合線網運營的《軌道交通路網調度規則》、《軌道交通路網突發事件信息規則》、《路網運營統計指標管理辦法》、《路網運營協調管理規定》、《列車運行圖編制管理辦法》、《共管換乘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配合預案》等規章制度,明確路網調度指揮中心的運營協調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與各運營企業、政府部門及其他相關外部單位的職責分工及業務流程。

3 突發事件的快速處置

線網指揮中心日常負責審查各運營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和制定線網各運營商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配合預案。當突發事件發生后,線網指揮中心協調指揮路網內各線路對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同時向市政府應急指揮中心及政府相關部門報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信息。

3.1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針對于突發事件的處理原則

(1)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可以內部解決時,由指揮中心負責協調指揮,市交通應急指揮部總體監控。

(2)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部無法處理時,由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指揮,指揮中心配合指揮。

3.2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指揮中心應急處理的主要功能

線網指揮中心內設置一個集運營監視、數據共享、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指揮系統。該系統具有綜合監視、數據共享、應急處置和輔助決策功能,主要應該包括通信系統、路網綜合調度指揮信息系統。同時,指揮中心與市公安公交總隊、市消防局、市急救中心、市交通委應急辦等單位建立了熱線電話,并將視頻圖像接入市公安公交總隊,為軌道交通安全運營及突發事件處置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3.3 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中斷后的公交擺渡支援應急處置

各種風險導致的軌道交通區段運營中斷事件發生后,大量乘客在站外滯留,如再遇惡劣天氣等不利因素,情況將更加急迫。應對這種由于區段中斷運營導致的乘客大量滯留的典型突發事件,需要由指揮中心牽頭組織,協調各運營企業及公交總隊、公交集團等單位,快速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尤其是保持軌道交通與公交聯動,利用公交進行接駁和擺渡,安全及時地疏散乘客,盡力維持路網運營秩序,以杜絕由于協調措施不當和信息報送不及時、不準確造成的公眾負面影響。

(1)部分區段運營中斷后,運營企業應盡快組織短交路折返作業,在此前提下,以公交擺渡作為必要的補充措施,正確實施。

(2)軌道中斷運營區間較長,短時無法恢復,道路交通正常,可以提供支援。

(3)指揮中心需明確掌握中斷運營的站點,位置;明確已經在車站滯留和正在進行區間疏散尚未到達站臺的乘客數目;根據道路路網情況,確定將乘客疏散至本線的正常運營區段,或就近疏散至路網其他正常運營地鐵線路。

4 多種資源共享

4.1 空間資源共享

線網指揮中心通過建設容納多條線路指揮大廈,達到線路控制中心的“物理集中”,從而實現同廳調度指揮,改變了傳統 “一線一中心”建設模式。

4.2 人員和設施資源共享

從我國目前的現狀出發,各地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存在著人員及設備重復設置的現象,線網指揮中心的設置可以實現一崗多線的綜合管理的方式,同時在整個線網內人員和物資也可以統一調配。

5 票款收入清分清算及信息統計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指揮中心設置了票務清分系統,票務清分系統從各運營線路中央系統接收所有交易和票務數據,根據票務清分規則,及時對各線的票務收入進行清分。同時票務清分系統將及時對客流、票務收入、車票使用等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線網指揮中心的建立要符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現行體制特點,也就是“統一指揮、逐級負責、協調動作”的運營管理特點,實現調度指揮“從線向網”的轉型。指揮中心承擔著城市軌道交通路網日常運營組織監督協調與突發事件應急調度指揮、票款收入清分清算及信息統計等工作。因此,在許多城市的軌道交通系統中建立一個線網指揮中心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1] 朱軍,宋鍵.城市軌道交通資源共享探討[J].城市軌道交通研究,2003(2):5.

[2] 朱滬生,畢湘利.上海城市軌道交通網絡化建設中若干問題的探討[J].城市軌道交通研究,2004(2):1.

城市安全與應急管理辦法范文3

西安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規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再生水、熱力、燃氣等公用設施管線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投融資、特許經營,及建設、運營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市政公用、國土資源、環保、交通、水務、廣電、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監、人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解決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資金投入,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資金和運營補助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發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和多渠道融資相結合的方式籌措。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建設運營。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入廊管線單位參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城市基礎設施,其特許經營管理活動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執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運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理資質的專業機構,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輔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安全風險防控,提高工程質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地下工程管線普查的基礎上,統籌各類管線實際發展需要,會同本級建設、市政、人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管線單位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應當與各類地下管線、城市道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軌道交通、文物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第十二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區內的管線規劃,應當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相銜接。已明確納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線,不再保留另外規劃的管線位置。管線單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地下管線施工。

已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新建管線應當入廊,既有管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入廊。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線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管線入廊工作。

第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統籌考慮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等因素,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發展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對年度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斷面應當滿足所在區域綜合管廊規劃確定的所有管線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線敷設、增容、運行和維護檢修的空間要求,并配建檢修通道,合理設置出入口,便于維護和檢修。各管線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入廊需求報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當配套建設消防、照明、通風、防洪、給排水、視頻監控、標識、安全與警報、智能管理等規范要求的附屬設施,考慮人防設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確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安全運行。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當滿足各類管線獨立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擾。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穿越城市綠地的,管廊頂部覆土深度應當滿足喬木正常生長需要。

第十六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出具建設用地意見。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提高管廊抵抗地質災害能力。

第十八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運營。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西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工程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報送工作。

第三章 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是管廊運營、維護的責任主體,對管廊進行運營和維護,并按約定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維護服務。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以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管廊運營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

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指導意見,為管廊運營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協商費用提供參考。市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依法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入廊費主要根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建設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線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確定。日常維護費主要根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維修、更新等維護成本,以及管線占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空間比例、對附屬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在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運營、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二)養護和維修共用設施設備,建立養護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三)對管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巡查,并保持管廊內的整潔衛生、照明和通風良好;

(四)制定管廊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險情時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五)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六)定期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管廊安全運營情況;

(七)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管線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二)向管廊運營單位提交本單位管線安全運營須知,明確故障類型以及處置方式;管線使用和維護,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劃,并接受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施工時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水電等作業的,應當征得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

(六)制定管線安全應急預案,并報管廊運營單位備案;

(七)按時交納管廊入廊費及日常維護費;

(八)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移動、改建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發生事故時,管廊運營單位和管線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并按照規定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安全保護范圍。

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提供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一)進行爆破、挖掘、打樁、頂進、降水等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拆除建(構)筑物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可以對安全保護范圍內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施工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管廊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施工單位應當調整作業和安全保護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入管廊。需要進入管廊的,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提出申請。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派人員同時到場。

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管廊運營單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管線單位未經許可擅自進行地下管線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后,未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相關活動時,未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經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同意,擅自進入管廊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規劃、市政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下綜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設 電力、 通信、廣電、 給排水、 熱力、 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

綜合管廊又稱共同溝,它是實施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設市政公用管線的市政公用設施。

目前中國僅有北京、上海、深圳、蘇州、沈陽等少數幾個城市建有綜合管廊,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建設里程約800公里,綜合管廊未能大面積推廣的原因不是資金問題,也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意識、法律以及利益糾葛造成的。

城市安全與應急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確保燃氣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提高環境質量,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省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供給生產、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燃氣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燃氣的發展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建設局是本市燃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消防、技術監督、規劃、工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建、消防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燃氣發展規劃。

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第七條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招商引資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液體石油氣的儲灌站、人工煤氣、天然氣儲配站、輸配廠等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市城市建設局初審后報省建設廳審批,然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九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承擔,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條燃氣工程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技術監督、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燃氣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裝。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凡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輸配、銷售的單位(含自產、自購燃氣供本單位使用)及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的單位,應按照《*省城鎮燃氣企業(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到省、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燃氣生產企業、人工煤氣、天然氣供應企業、石油液化氣儲灌站的資質證書由省建設廳頒發和審驗;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單位、液化氣供應站的資質證書由市城市建設局頒發和審驗;灶具門店的資質證書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和審驗。

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輸配、銷售的單位(含自產、自購燃氣供本單位使用)必須到*消防部門辦理相關許可證。

燃氣生產、儲存、輸配需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證。燃氣計量器具實行強檢制度,因計量問題產生的糾紛由技術監督部門裁定。

取得燃氣經營資質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鋼瓶間互相倒氣;

(六)按規定定期清理燃氣管道、鋼瓶殘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區傾倒廢氣渣。

(七)遵守服務承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五條管道燃氣供應企業必須設立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該電話必須24小時有人值守;同時還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

第十六條嚴禁在鬧市區和居民稠密地區建立鋼瓶庫房。凡設立在居民點附近的燃氣銷售單位和門店,必須另行選擇地點建立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鋼瓶庫房,重瓶、空瓶應分區放置。銷售門店鋼瓶儲存間與營業區必須用防火墻隔開,其間不得開設門窗。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單位和自購燃氣供應職工生活的單位應當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則,對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提供維修、咨詢等服務。

第四章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燃氣生產、儲運、調壓設施、輸送管道以及附屬和各種設備均屬燃氣設施。

第十九條燃氣供應企業應按照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毀壞和覆蓋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凡在燃氣管道及設施1--3米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燃氣供應企業,經雙方商定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燃氣供應企業應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

第二十二條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凡在燃氣的生產、儲存區進行動火作業,須制定搶險預案。

第二十三條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維修和更換,維修費用按產權歸屬承擔。

第二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在處理燃氣事故時,對影響搶修的其它設施,有權采取應急措施,事后應及時恢復原狀,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和處理遺漏問題。

第二十五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五章燃氣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冷暖機、燃氣報警器具、調壓閥等。

第二十七條凡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必須是經過省建設廳指定的檢測站進行檢測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冊登記后的燃氣器具。經核準銷售的燃氣器具,其生產單位應在本市設立維修點,也可委托本市燃氣器具經營單位維修。

第二十八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燃氣供應企業有權對用戶購置的未經省建設廳核準的燃氣器具拒絕通氣點火。

第二十九條燃氣鋼瓶經營者,不得經營報廢的鋼瓶、翻新的鋼瓶、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鋼瓶。

第六章燃氣用戶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管道燃氣和增加燃氣設施時必須與燃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用戶在使用燃氣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第三十一條使用管道燃氣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三十二條產權歸個人或單位所有的庭院、戶內管道部分,根據城市燃氣規劃和用戶發展需要,燃氣供應企業有權對其延伸改造,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條飲食服務業及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必須符合安全消防有關規定,嚴禁在室內亂拉管線,不得盤繞、擠、壓、踩踏燃氣管道;廚房必須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風應良好,燃氣灶不得與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必須配備適量的滅火器材。

第三十四條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營運,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營運,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應當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安全與應急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風險:分析:應對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3)06-0074-05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我國支付清算業務的需要,利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和通信網絡自主開發建設的,能夠安全、高效的處理各銀行間異地、同城支付清算業務的公共支付清算平臺,是人民銀行發揮其金融服務職能的重要核心支持系統。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對國家經濟金融活動的有序開展至關重要。

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包含國家處理中心(NPC)、城市處理中心(CCPC)、商業銀行前置系統(MBFE)三級結構。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第三方服務組織等。它是整個支付清算系統重要的組成部分。參與者業務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不僅僅關乎到其自身的利益,也會對支付清算系統中相關各方的利益產生影響,甚至會造成經濟秩序混亂和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識別參與者生產運行中的系統風險,做好風險的規避和應對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天津市支付系統運行現狀

自2002年大額支付系統試點上線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陸續開發建設了包括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影像交換系統等多個應用系統,系統運行至今穩定。支付系統的建設對加快天津市資金周轉,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促進經濟健康平穩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天津市投入生產的支付清算系統包括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網銀系統、支票影像交換系統等6個重要核心業務系統和多個輔助信息系統,各業務系統的直接參與者眾多,其中大額、小額直接參與者各50家,網銀系統直接參與者5家,支票影像交換系統直接參與者26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參與者12家,支付信息查詢系統參與者31家。支付系統各直接參與者均有一定的風險意識,并根據人民銀行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制定了自身的應急預案及相關管理制度,支付清算各系統基本上由各自總行進行統一部署,從主機設備、網絡設備、防火墻設備以及網絡線路方面均有備份措施,符合支付系統上線運行工作要求,基本保證了支付系統業務的正常運行。隨著我國支付清算體系不斷完善,支付清算系統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各系統業務量快速增長,這也給直接參與者做好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參與者對做好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工作進行更多的思考,識別新形勢下支付系統運行的風險,加強風險的監控。做好風險的應對。

二、參與者運行風險分析

(一)重視程度不足

2003年4月份天津市大額支付系統上線,考慮到支付系統的重要性,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在2003年初專門為支付系統搭建了天津市金融城域網。在整個網絡及系統建設中。天津人行多次組織直接參與者召開系統上線協調會,確保系統順利上線。但大部分參與者一直認為支付清算類的業務系統是人民銀行部署的系統,支付系統前置機的軟件、配置都應該由人民銀行負責。多年來隨著各個支付清算業務系統的陸續上線,這種觀念在逐步改變,但仍有部分參與者不能夠對支付系統工作加以足夠認識。尤其是業務量較少的參與者,總是覺得系統發生故障中斷一會沒什么關系,只要系統修復好以后業務都處理完就可以了,并沒有系統需要7*24小時穩定運行的概念,也并沒有考慮到中斷對實時類業務的影響,雖然人民銀行出臺了各類業務運行管理辦法,參與者自身也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參與者的重視程度仍舊不夠,出現問題時也不能嚴格按照應急管理辦法來緊急修復系統、執行報告制度、啟動應急預案。

(二)制度不完善,執行力欠缺

隨著人民銀行推廣上線的系統越來越多,參與者在制度建設和制度更新上不能與系統發展及時保持同步,跟上支付清算系統建設的步伐。大部分參與者雖然能夠按照人民銀行各類業務管理辦法制定相關制度,但制定的制度基本都是依據人民銀行下發的管理辦法制定的一個大的框架,各類系統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大同小異,甚至均為一個模板。制定的制度并未針對自身情況進行調整和細化,也未根據系統的變化和發展及時的進行相應的完善和調整,這樣往往會造成在實際工作中風險控制和管理的無據可依。

制度有但執行力不足也會使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制度形同虛設,對系統的運行產生一定的風險。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參與者未按制度做好維護工作導致的系統故障。以及未按制度對系統進行實時監控導致的故障發現和處理滯后,業務長時間中斷的現象。

(三)人員風險

1.人員素質風險。人員技術水平不高、能力不足,大部分工作依靠外包,這樣往往會造成日常維護工作不到位、系統風險不能及時發現、系統故障后處置能力較弱等問題,對業務正常運行產生較大的影響。

2.人員流失風險。在金融行業中,尤其是IT人員,流動性較大。流動性較大首先會造成人員沒有歸屬感,不會也不愿意接受企業文化,心浮氣躁,責任意識差。另一方面,流動性大也會造成信息資料的不完整、隱性知識的缺失。資料缺失、顯性知識未交接、隱性知識未轉化,這些普遍存在的現象會對系統穩定運行產生較大的風險。

3.人員操作風險。人員操作風險主要體現在人員安全意識上,對工作內容不夠重視、沒有風險意識。日常工作中的操作維護制度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操作權限管理不嚴格,操作步驟不規范。

4.人員數量不足風險。參與者沒有一個合理的人員管理計劃,工作中經常會出現某個崗位僅有A角沒有B角,或者有B角形同虛設的現象。尤其是在小型金融機構中,往往只有一名技術人員,這名技術人員有時還要兼職其它崗位,這樣一方面會增加技術人員工作的壓力,另一方面也會對系統的安全穩定產生一定的風險。

5.服務商人員風險。支付系統中大部分參與者都有嚴格的服務商人員管理制度,對于網絡、系統、應用、線路、環境等服務商進入機房、登錄系統都有規范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因為重視程度不足,僅靠信任感來忽略掉相關的制度。服務商對系統提供服務一般都需要使用超級權限并對系統關鍵部件進行操作,因此服務商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技術水平等也會對系統產生一定的風險。

(四)設備風險

1.設備陳舊。天津市大部分參與者自2003年支付系統上線后,已逐步對相關服務器、網絡設備進行了更新換代,但部分參與者仍在使用系統上線時的設備,例如防火墻、存儲等。這些設備的產品備件、服務等大多數廠家已不再提供支持,而且從性能、安全性方面均已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已經基本進入到設備故障多發期。設備的帶病運行將給系統帶來極大的隱患。

2.設備非專用。部分參與者的網絡、安全設備均為參與者自身的多個涉外系統共用的設備。支付系統對安全性、實時性要求極高,多系統共用一套設備,一方面會給系統帶來潛在的安全風險,另一方面也會造成加大各系統之間相互影響。當某一個業務系統出現中斷時,就需要對共用設備進行重起、維護和切換,而設備上運行的所有其他正常運行的系統也將同時發生中斷。受到影響。

3.設備維護保養不到位。設備的健康運行與定期的維護保養是分不開的。設備維護保養中的問題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部分參與者由于沒有制定完善的維護保養制度、也沒有相關的維護保養經驗,因此生產設備長期處于未保養狀態。二是雖考慮到了維保工作的重要性,并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外包。但由于自身沒有任何基本保養常識,并且在外包合同中也未能將相關工作、責任進行明確和細化,因此不能有效對服務商的維保工作進行有力監督,也不能夠對風險隱患及時發現、及時處置,規避相關風險。

(五)系統風險

1.系統環境風險。信息系統項目的穩定運行涉及的環境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電源供應、溫度、濕度、通訊線路等。這些環境因素對于一個系統的健康穩定運行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在支付系統中,參與者對于系統環境的保障和應對能力也不盡相同。對于中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自己的辦公樓,因此在大樓施工前就已經做好了各項規劃工作,能夠為支付系統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運行環境,對于外部環境風險也具備一定的應對能力。而小型金融機構中大部分沒有自己的獨立辦公樓,場地也大多為租借獲得,因此無法為系統提供穩定運行的環境。沒有任何對抗外部風險的能力。例如一些參與者辦公場地是租借的寫字樓,因寫字樓條件和投資考慮,不能建設標準機房,因此每次只要寫字樓的電力、通訊進行維護和調整都會導致支付系統出現中斷,有時甚至會因為大樓內其他單位施工的誤操作導致系統中斷。

2.系統熱備能力風險。根據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要求,各參與者對網絡、主機等關鍵設備均配置了備份設備。但由于參與者對系統備份的理解和自身的要求不一,因此往往會造成系統的備份能力不足,無法實現全方位的系統熱備。例如:網絡線路雖有主用、備用,但備用線路的帶寬與主用線路相差較大,一旦主用線路故障備線接管后仍舊不能滿足業務運行的需要;服務器雖有主機、備機,但備份形式是冷備,從發現主機故障到手工啟動備機。再到業務正常運轉,整個過程所需的時間較長。不能實現系統的高可用性;防火墻雖有主機、備機,但由于備機平時始終保持備份狀態,備機的故障不易被發現,而當主機發生故障需要被接管時備機卻無法正常起用。

3.系統安全策略風險。隨著接人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越來越多,大部分參與者能夠能夠認識到系統安全問題。能夠根據等級保護標準和行內自身的工作要求制定安全策略。但也存在部分參與者對安全策略認識不足,認為建立了防火墻、入侵檢測、防病毒系統等多種硬件安全產品。計算機系統就安全了,缺乏科學、完善的安全策略和安全監測、評估機制。如果缺乏正確的安全策略管理或者沒有在正確的安全策略指導下進行安全工作,必然會降低安全投資的效率和對信息系統整體安全性的預期效果。

(六)應急處置能力不足

1.應急預案不完善。目前大多數參與者制定的應急預案主要依賴于總行和上級行應急預案的模板,預案同質性情況比較廣泛。盡管預案制度形式完整、要素健全,但與其自身的系統實際運行情況結合不緊密,科目不完整,具體職責分工不明確、各環節銜接困難,突發性事件發生時將難以得到高效處置。

2.應急演練不充分。多數參與者并沒有制度化的年度演練計劃,演練項目較少,演練程度也不深入。有的參與者一年中任何科目應急演練均未做過,有的參與者沒有自己的演練計劃。僅僅依靠上級部門的組織進行單科目的應急演練,有的參與者應急演練的科目較為完整。但演練工作結束后,未及時對演練工作進行總結。并完善演練方案和風險再評估。這些問題一方面說明應急管理制度制定的不完整,另一方面說明單位內部審計、監督工作不到位。應急演練工作的缺失將會降低參與者自身的應急處置能力,面對各種突發事件、問題不能及時處置、高效應對。

三、參與者風險應對策略

(一)提高重視

提高對支付系統的重視,首先要增強參與者領導對支付系統的重視程度,這樣才能在人力、資金、政策等方面得到的更大的支持。為做好支付系統的穩定運行工作提供更好的資源保障。其次。參與者應轉變支付系統運行維護觀念,加大對支付系統運行維護工作中人為因素的主觀作用發揮。將支付系統運行維護工作范圍納入到整個銀行排查隱患的關注范圍內,通過教育、培訓、目標管理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員工隊伍的管理、監督和約束,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此外,要加強對自身管理人員的管理,正確處理好當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的關系,提高支付系統運行維護工作的控制能力和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城市安全與應急管理辦法范文6

今年夏天,部分城市遭遇暴雨襲擊,一些房屋因此受損。暴雨過后,不少小區的業主們發現,買房時交的一大筆公共維修基金卻很難使用。另一方面,在一些城市的住房維修基金賬戶上,大部分資金卻在“睡大覺”。

住房維修基金是購房者根據售房合同一次性繳納的,用于日后對小區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的儲備資金,通常被人們稱為房屋的“養老錢”、“看病錢”。根據相關規定,購房者應當按照住房建設成本的一定比例繳納維修基金。但是,很多人自從買完房子、交完維修基金,便無從知道這筆維修基金的去向,也從來沒有使用過。真正想使用的時候,又不知該如何使用。

那么,住房維修基金到底存放在哪里?又該如何管好、用好房屋的“看病錢”呢?

難用的維修基金

據一家物業企業負責人透露,當前要使用住房維修基金,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困難:首先是部分賬戶無款。由于部分城市有關法規建設不完善、要求不嚴格,造成部分業主房子都已經入住了幾年,仍然未繳納維修基金,特別是一些老項目,業主賬戶無款使用的現象比較普遍。

其次是使用手續繁瑣,據2008年出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動用住房維修基金,必須征得2/3以上的業主同意。盡管該辦法同時提出,在維修基金劃轉到業委會名下管理以后,可簡化這一程序,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即可。但是,為了避免被業主指責擅自動用維修基金,多數小區仍然實行2/3業主簽字同意的程序。不僅如此,部分城市甚至存在整個城市的商品住宅小區未動用維修基金的現象,資金一直“睡”在賬戶里。

再次是續繳困難,根據規定,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但對于誰來組織續繳、續繳標準如何確定等詳細的執行標準沒有約定。部分業主特別是二手房業主不愿意續繳,物業公司單方收繳非常困難,造成賬戶資金不足,遇有更換電梯等大修改造項目時,陷入無法使用的窘境。

“睡大覺”的巨額資金

使用信息不透明,造成住房維修基金使用率低,大量資金沉淀,進而導致賬目不清,甚至維修基金不翼而飛。

目前,全國小區的住房維修基金已經是一個龐大的數字,以武漢為例,截至今年7月31日,武漢市住房維修基金包含利息在內已累計交存65.12億元,市民共計申請使用了7748萬元,使用率僅為1.19%。天津市截至今年1月已歸集145.4億元,僅使用7753.5萬元……

根據規定,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屬于業主所有,成立業主大會的,資金由業主大會負責管理使用,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代管。而很多小區迄今為止并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偌大一筆維修基金缺乏有效管理,更難以使用,變成了一筆“糊涂賬”。

2006年10月,廣州一筆250萬元房屋維修資金不翼而飛,業主們發起一場規模浩大的追討物業專項維修基金活動。此后,60個小區業委會聯合追討,資金總額達60余億元。2007年,上海查處了房屋維修資金涉嫌違規炒股的事件,市值近8億元。還有些小區曾發生過更換了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就把維修基金卷走的事情……

為加強資金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并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專戶管理。業主大會成立以后,也應開立相同的賬戶。這樣,無論業主大會成立前、后,維修資金都由銀行管理,??顚S谩2还軜I主大會、物業公司如何更換,維修資金都不會不翼而飛。這一規定看似提高了基金的安全性。但從長遠看,資金的增值收益率低,各地的住房維修基金交存總量大但支出金額小,巨額資金長期在賬上“睡大覺”,潛在損失較大。

管理使用模式亟待改革

專家指出,住宅維修基金管理使用的改革將放在更加注重管理主體、提升透明度等方面,以探索更合理的管理模式,來規范住房維修基金的使用。

事實上,為了用好、管好住房維修基金,有關部門在2008年制定相關管理規定,進一步增強基金使用的便捷性和管理的安全性。同時,各地也進行了探索。今年夏天,北京、天津等地區暴雨過后,很多住宅受損。為了保證受災住房維修及時,北京市住建委出臺6項房屋緊急情況維修基金使用辦法,漏雨嚴重的小區可以按照緊急情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而無需經過2/3以上業主同意。天津市也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天津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應對突發事故。

針對專項維修基金使用復雜、流程多的問題,南京在今年年初出臺意見,小區專項維修基金將可以“打包”申請和“應急”申請;針對維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未繳“缺口”,鄭州市在部分老舊小區試點補建維修基金制度,為老舊小區補充維修資金以及續籌維修基金指明路徑。長沙物業應急專項維修基金使用方案啟動試點,維修基金使用“三分之二簽名難”的瓶頸可望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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