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條件和案件范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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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條件和案件范圍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案件范圍范文1

作為一名基層法律工作者,筆者學習了法律援助的相關知識,也曾經辦理過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時的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產生了在農村進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認識,以下筆者將結合農村的現實狀況對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義、問題、對策進行論述,與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所以筆者認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應該放在農村,援助對象的重點要針對農民,原因有以下三點:

1、農村的貧困人口多。

我國13億人口,9億在農村,通過查看數據可以得知,農村的經濟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村的生活水平和農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較低的,經濟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無法提高,從而導致農民整體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精神道德素質不高。以筆者工作的永樂店鎮為例,永樂店鎮地處北京市最東南端,經濟發展較為落后,截止到現在全鎮常駐人口30000余人,擁有農村低保戶781人,人均年純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數農民都過著窮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來咨詢的農民都不愿意訴訟解決,筆者通過調查發現,其中因為怕傷和氣的占30%,認為打官司很沒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窮不愿意再額外拿出一筆錢去打官司。隨著物價的上漲以及訴訟成本的提高,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案件多。

由于歷史習慣、觀念意識、經濟發展等諸多原因的影響,發生在農村或農民身上的案件有許多屬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比如,在農村,每個家庭普遍都有兩個孩子以上,有的甚至達到五、六個,孩子多導致家庭貧困,孩子長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質不高或因為貧困、子女之間的矛盾就產生了對老人的贍養問題。筆者在 2004年承辦的一個索要贍養費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為老人的兩個兒子都不盡贍養義務,其中大兒子同意贍養,但前提是二兒子也必須承擔贍養義務,否則他也不贍養老人;二兒子則因為貧窮拒絕贍養老人。最終老人一氣之下將兩個兒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身的權益。在農村像這種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案件為數不少。另外,現在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條件惡劣及安全措施不當導致農民工因工受傷的情況層出不窮,在大多數情況下農民工是無助的,這時候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無疑是雪中送炭。

3、在農村加強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可進一步加大普法力度,產生法律宣傳的效應,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

在農村接受法制宣傳的機會要比城市低得多,相當多的農民對法律知之甚少,對訴訟敬而遠之。而農村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村與村之間聯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過幾天全村甚至外村都會聽說。因此筆者認為切實地為農民辦幾件實事比單純進行法制宣傳的效果要好,因為當事人回去會向其他人講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聽的過程中不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規知識,而且還對此深信不疑,他們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講述,這樣在無形中就提高了農民對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讓廣大農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擴大影響,消除一些農民認為法律遙不可及的偏見,改變農民對法律、訴訟的一些認識,提高農民知法、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從而提升農民整體素質,減少因農民不懂法而吃虧上當的情況的發生。

二、現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

筆者認為如今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存在偏頗,在城市宣傳的較為廣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設在城市里,而針對基層農村的宣傳較少,因為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真的廣泛宣傳恐怕會有相當多的農民找上門來尋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機構應接不暇。但這樣就與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初衷背道而馳了,因為宣傳的少,廣大農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難,而且對于整體素質不高的農民,一旦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他們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服務者,又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那么只有憑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引發了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2、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亟待完善。

當前法律援助審批權在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只要交齊相關的證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夠獲得免交費等法律援助。而筆者在工作中發現,在農村,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這就給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機,難以確保全部法律援助資源都切實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進行嚴格且有效的審查是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師費、費外,還應包括減、緩、免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說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免交訴訟費,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筆者在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過同樣的一個問題,索性贍養案件訴訟費只有50元,筆者先行墊付了,那訴訟費要是幾百元甚至上千上萬元呢?因此,法律服務費的減免和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準得到減、免費的律師服務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緩收和減免訴訟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3、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

隨著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據筆者在永樂店鎮的調查顯示,《法治進行時》、《法制播報》、《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農民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使得我國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受到援助的低于18萬件,受援率不足1/4.

三、解決對策。

1、加強宣傳,讓農民“知”法律援助。

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多樣化,僅僅依靠在農民趕集時向他們發放宣傳資料已經遠遠不能達到宣傳的效果了。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后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明確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2、協調配合,讓農民“用”法律援助。

僅僅“知”法律援助是不夠的,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要讓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主動向當事人提出并積極協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的有關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審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應該得到援助的人得到應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機構應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絕因無法交納訴訟費而致使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發生,使農民能夠順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質量,讓農民“信”法律援助。

市場經濟體制下,產品質量尤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要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和準備工作,不能因為農民懂得少、是弱勢群體就敷衍了事,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只有獲得了信任,才能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它、關注它,才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才能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4、加大投入,讓農民“靠”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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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及范圍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農村家庭收入人均低于958元/年,城鎮享受低保且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困難群眾。我市法律援助范圍: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問題糾紛,企業破產職工權益保護糾紛;刑事被告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家庭暴力、產品質量、高危作業、環境污染等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今后將結合我市實際,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辦法》的有關規定,適當放寬標準、擴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圍。

二、進一步健全網絡,拓展途徑,多層次提供便民服務

各地要按照“那里有困難群眾,那里就有法律援助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加快市、縣、鄉(鎮)辦事處法律援助中心機構建設進度,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法律援助機構。同時,要在村(居委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點,積極選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聯絡員,形成遍布城鄉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實現區域全覆蓋。要充實基層援助中心力量,改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辦公設施和條件,夯實基層基礎工作。適時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到工地、農村等開展法律援助咨詢,就地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依托市縣普法網,積極探索網上法律援助服務;要優化“12348”法律援助咨詢自動化平臺功能,調整充實咨詢內容,公布各級法律援助中心電話,簡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積極開展對襄樊籍農民工在外省市務工受到侵害的重大案件法律援助服務。

三、進一步強化職能,突出重點,提高維權維穩工作水平

各級司法部門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多辦案,辦好案,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重點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對于農民工工傷和工資案件,無論經濟是否困難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對于在襄樊務工的農民工,不論是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一律同等對待;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做到優先受理,優先辦理。二是重點為農村提供法律援助,我市貧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農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難點和重點,要繼續堅持法律援助工作重心向農村轉移,夯實基層基礎,切實提高辦案能力,最大限度滿足農村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重點為城市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四是重點為影響重大的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大力做好涉案人員多、影響大的法律援助案件,預防和減少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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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投入,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物質保障能力

農七師司法局高度重視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與師殘疾人聯合會多次會商、座談,把法律援助作為關注殘疾人的“陽光工程”,納入師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農七師自2005年起就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年度財務預算,每年撥付3萬元,用于支付辦理該類法律援助案件補貼。這大大調動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積極性。

二、建立網絡,強化隊伍建設,不斷增強殘疾人法律援助的組織建設能力

1.完善法律援助機構網絡建設,推進殘疾人法律援助向基層延伸。在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初期,農七師司法局與師殘疾人聯合會合作建立起了師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機構。從執業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中抽調人員值班,接待上門的殘疾人。2005年,師司法局依托各司法所建立了18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的團場還單獨成立了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2007年,18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又依托連隊和社區成立了370個法律援助聯絡點,這大大方便了殘疾人就近申請法律援助。至此,全師三級法律援助網絡建立完成,一個縱橫交錯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已覆蓋了全師。

2.加強殘疾人法律援助隊伍建設,保障殘疾人群眾享受規范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一是加強教育培訓。師司法局每年舉辦兩期法律援助業務培訓班,邀請專家、學者和實踐經驗豐富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講授相關內容課程,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常態、長效培訓。二是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將法律援助目標量化評分標準作為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援助目標考核結果,將考核結果與評選先進掛鉤。三是加大對社會律師的管理。要求師屬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每年每人至少辦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對涉及殘疾人的法律援助案件要向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報告案件的辦理進度,案結后要匯報案件結果,最后要將案卷裝訂整齊上報援助中心。以確保殘疾人案件的辦理質量。四是師殘聯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訂閱了《中國殘疾人》雜志,供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閱讀。

三、完善制度,不斷提高殘疾人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

1.工作制度日趨完善。師司法局先后建立完善了審查受理、審批監督、經費保障、案件質量、內部管理等制度。近年來,隨著法律援助業務的不斷深入,對制度中不適宜的條款也作了修改與補充。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和效率得到了保障和提高。

2,不斷創新便民措施。一是暢通申請渠道。通過建立縱橫聯通的法律援助網絡,把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審權直接交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大方便了廣大殘疾人群眾就近申請法律援助。二是每年印制和發放了足額數量的法律援助宣傳手冊,明示了法律援助條件、范圍、程序,做到了援務公開。三是創新服務方式。師司法局已開辟了殘疾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殘疾人不再嚴格審查經濟困難條件,直接進入援助程序。四是提高“12348”法律援助專線服務功能。聘請業務全面、綜合素質高的律師參與到專線值班工作中;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實行上門服務。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案件范圍范文4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范我縣法律援助工作,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政府設立在縣司法局內的縣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縣政府財政預算,??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縣司法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h法律援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縣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依法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規定的申請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為當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并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監督。

第七條鼓勵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法律服務人員自愿對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條民政、勞動、總工會、團縣委、婦聯、殘聯、消協等部門、組織以及各鎮鄉(街道)應當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協助縣法律援助中心開展工作。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形式

第十條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向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標準,按不低于本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五倍確定,必要時,可適當放寬。對于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導致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也可認定為經濟困難。

第十一條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二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三條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一)申請人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現役軍人等特殊對象的;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殘疾人輔助用具費和勞動報酬的。

第十五條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五)仲裁;

(六)非訴訟法律事務;

(七)公證證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縣公安局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縣公安局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第十七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公民申請民事、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經濟狀況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記錄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單位作出申請記錄。

第十九條縣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縣法律援助中心向有關機關、單位進行核查。

縣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申請人提交申請、證件、證明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查證。

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縣司法局提出,縣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要求縣法律援助中心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一條縣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中心工作人員、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及辦理援助案件的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自收到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確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并與申請人辦妥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和其它財物。

公安、勞動、民政、工商、檔案、建設、房管、國土、質監等部門對于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提供方便,由此產生的相關行政服務費用,應當全部予以免除。

第二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縣法律援助中心報告??h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核實后,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員應當盡心盡職,依法保障受援人員的合法權益,所辦法律援助案件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他人員,在案件結案后15日內,應當向縣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縣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人員或者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司法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指派;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收取的財物,由縣司法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縣司法局予以沒收。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拒絕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及時安排承辦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縣司法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司法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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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通過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帶動和促進法律援助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體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與困難群體的需求相適應,與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相適用,與民主法制建設相適應,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法律援助及相關法律的學習貫徹,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法》是指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相關科室及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法律援助條例》和《律師法》的學習貫徹,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揚執法為民、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觀念,提高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的責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對律師、法律工作者進行專門培訓,將法律援助相關業務知識納入到培訓內容中,提高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責任意識和承辦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建設,在原有注冊志愿者隊伍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力量,壯大法律援助服務隊伍,以適應困難群眾的維權需要。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時,要依照司法部、律師協會有關執業規范的要求,盡職盡責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責,切實將援助的義務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確保法律援助義務量的完成。

承辦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義務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實際和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人員數量等情況確定。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時向辦案人員發放辦案補貼。為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自今年開始在全區開展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評選活動,每年評選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辦案人,予以表彰。

(三)暢通渠道,加快案件辦理速度。

1.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手續。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請求法律援助申請人時,要遵循“兩快、一降低”的原則予以辦理?!皟煽臁本褪潜M快指導和審查申請人搜集與立案相關的證明材料;盡快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法律援助立案、審批手續?!耙唤档汀笔巧暾埲宿k理立案手續過程中缺乏非必要相關證明時,降低門檻優先為申請人辦理手續,相關證明可在立案后補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中心與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建設。要發揮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聯絡站及“12348”法律服務網絡平臺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詢的同時,對通過網絡平臺請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實行網上申請,盡快受理。此外,聯絡站經初步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也可通過網絡平臺將相關材料傳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幫助申請人盡快立案并辦理必要手續。

2.加強法律援助的案前實質審查,把好立案審查關。法律援助的案前審查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關鍵。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案件的實質審查,即除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所作的形式上的審查外,還要對案件內容進行審查。通過對申請事項的訴訟請求、證據和理由根據現行法律進行審查,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圍、是否可能明顯敗訴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最終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3.適當選任、及時指派案件承辦律師、法律工作者。適當選任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基礎。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根據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專長選任專業水準高和執業能力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合適人員承辦。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簽訂委托協議。

4.疑難案件審查時加強集體討論研究。根據《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應當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疑難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果。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審查小組,加強對疑難案件審查時的集體討論,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審查小組不能決斷的案件,應及時與區法律援助中心討論研究決定。法律援助中心要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和公益事業形象的作用,積極為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創造有利條件,建立重大疑難案件指導機制,對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研究論證,積極協調法院等相關部門,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順利辦理。

(四)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加強監督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有效途徑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監督檢查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檢查內容

(1)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記情況;

(2)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是否在規定時間,安排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人員是否在規定時間接待當事人,辦妥授權委托手續;

(3)案件承辦人員是否及時書寫、遞交相應法律文書,進行必要全面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

(5)刑事案件的會見過程、會見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違法違規行為;

(6)答辯狀、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能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客觀地提出法律意見;

(7)重大疑難案件是否討論研究,重大情況是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8)有無收受受援人財物,接受受援人吃請,及其他損害、謀取受援人利益的行為;

(9)有無拒絕、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項的行為;

(10)有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機密,當事人個人隱私的行為;

(11)有無其他違法、違規或有損法律援助信譽的行為。

2.監督檢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監督檢查中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參與重大疑難案件討論研究;

(2)參加案件的審理旁聽;

(3)走訪聽取受援人意見;

(4)電話聯系,及時了解案情及進度情況;

(5)接受投訴,調查處理;

(6)審查案卷,檢查歸檔情況;

(7)情況通報;

(8)其他方法。

3.監督檢查程序及責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合法、客觀、真實、全面、公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員應持介紹信和專用監督檢查表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時寫出監督檢查報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審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情況向被監督檢查單位或個人提出反饋意見,發出整改通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為確認完成法律援助義務量和發放援助案件辦案補貼的依據。對辦案不認真、服務態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辦案人員,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報告司法機關。如果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4.監督檢查時效

監督檢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報送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束之日止。

(五)加強檔案歸檔和規范化管理。

認真貫徹落實區司法局下發的《關于轉發〈市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檔案按照該管理辦法立卷、歸檔。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自辦結各種法律援助事項后15日內,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辦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移交手續,由法律援助中心負責歸檔保管,實行法律援助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幾點要求

(一)提高對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的認識。法律援助是政府為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是這一惠民工程的執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實提高對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質量的認識。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實法律援助各項法律法規,增強工作責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確保法律援助案件優質服務辦案質量。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案件范圍范文6

一、 受援人的經濟困難不應確定為一個固定不變的標準

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外,其他任何案件,公民(法定人或者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要獲得批準,都必須符合經濟困難的標準。

目前,我國大多數地方條例和政府規章,都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了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從己頒布的地方條例和規章看,公民經濟困難標準,有的地方規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的為最低工資標準,有的為月薪千元,但大多數都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江蘇省正在修改地方法律援助條例。江蘇蘇南、蘇中、蘇北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立法調研時,圍繞經濟困難標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分歧較大,就是各地法律援助機構也各執一詞。有的堅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的堅持最低工資標準;有人認為公民經濟困難不應固定為一個標準,因為各種各樣的案件,其難易程度和訴訟標的金額各不相同,法律服務費用懸殊很大,應將受援人的經濟困難狀況作彈性的界定,即“無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還有人認為,“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同時“申請人因遭遇突發性事件提出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結合申請事項的復雜程度等因素審查認定”,作為經濟困難固定標準的例外。

筆者認為,第四種意見比較切合實際,給法律援助人員留下了一定的據實裁量空間。法律服務是按照訴訟標的和案件難易程度收費的,一件案件少則幾十,多則上萬,甚至幾十萬。以江蘇為例,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130元至280元之間,一個三口之家,夫妻月薪為1200元,遠遠超過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至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是,遇到突發事件要支付數萬元服務費,實在無能為力。一個享受低保待遇的人,交幾十元法律服務費,咬咬牙也是可以做到的。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急需法律服務,沒有委托人,其根本問題就是因為經濟困難交不起法律服務費。就個案而言,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是衡量申請人經濟困難的標準。申請事項只要符合法律援助范圍,其經濟狀況就是超過了低保待遇乃至最低工資標準,只要法律服務費用數額巨大,都可認定為經濟困難,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在社會生活中,申請人有完全不能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有能承擔一部分,但要全部承擔有困難的。經濟困難標準是法律援助的一道門坎,高了受援人進不來,低了受援人過多,僧多粥少無力應對。經濟困難設定一個固定的標準只能為完全不能承擔費用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將有一部分承擔能力的人排除在外。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法律服務,喪失對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經濟困難固定為一個標準,作為一項制度設計是有缺陷的,其公平性值得商榷。合理分擔費用是西方國家上百年法律援助工作的經驗總結,是比較科學的。我國如能參照西方國家的做法,申請人收入設定上下限,由受援人按比例分擔費用。這樣的規定就更加完善了,可以將只能承擔一部分法律服務費用的申請人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當然分擔費用制度的實施,有可能滋生亂收費的弊端。筆者認為,任何事物的出現,利弊都是共生共存的。

分擔費用可以彌補法律援助資金的不足,使那些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盡量擴大貧弱群體的受益人群。分擔費用是調動社會一切積極力量的重要舉措,對法律援助工作來說利大于弊。因噎廢食,不利于法律援助事業的長遠發展。

二、 政府為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弱化了政府的責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確立了國家保障公民不分地位高低和財產多寡,都可平等享有法律賦予的一切權利。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實現公民權利的根本保證。法律援助是程序公正的一個重要方面。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義不容辭的承擔著公民的法律援助責任?!斗稍鷹l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法律援助機構,配備一定數量合格的人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經費,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進行。否則,就是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就是沒有盡責。

政府責任并不是說,法律援助經費、人員,以及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多少,政府就能滿足多少。由于各種因素,西方較多國家也不盡如人意,何況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法律援助資源體系的基本架構設置,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切實可行的。目前我國地方法律援助條例立法中,有幾個省(江蘇為首家)將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原則寫進去,而沒有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一根本的原則。筆者認為,國務院條例的最成功之處,是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對法律援助的責任作了三七開,弱化了政府的責任。對待法律援助工作,政府應當保障經濟困難群體的權利,體現的是責任;社會組織和公民奉獻慈愛之心、伸出援助之手,體現的是慈善義舉。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的是公民政治上的平等。保證公民之間在政治上的平等,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相對于社會制度的建立是滯后的。經濟落后是一個方面的原因,根本原因還是認識問題。有人認為,一級地方領導的工作重心,“生產、生活是第一位的,公正、公平是第二位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法律援助經費數目不算大,分攤到各個市、縣,是完全有能力來解決的。即使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也不是很重的負擔,關鍵是黨委、政府對這項工作重視,就能夠解決。作為一級政府

財政,各行各業,各個部門都向他伸手要錢,不叫困難不現實。就是經濟發達地區財政,同樣喊困難。我國不可能短期內消除貧富懸殊的問題,保證經濟困難公民政治上的平等,與解決他們的吃飯、穿衣問題一樣重要。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就是利用我國公民政治權利保護方面的問題,小題大做,借題發揮,大做文章,惡意攻擊。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個責任是完全的,百分之百的。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原則,對于法律援助這個新興的朝陽事業來說,有害無益。三、 法律援助訴訟案件應是可能勝訴的案件

一件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有兩種結果:要么勝訴,要么敗訴。綜觀世界各國法律援助法律,有些國家在法律援助立法中,規定法律援助案件應當是可能勝訴的案件。《韓國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條例》就把“勝訴的可能性”,作為受援審查的條件之一,“當認為不可能勝訴時”,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不提供援助”;一般來說,要成為法律援助案件,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其一、有合理的請求及事實依據;其二、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其三、確需法律服務而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并沒有“勝訴的可能性”的審查規定。但是,第十七條將“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規定為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證據進不了訴訟程序,更不可能勝訴。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相應證據。當然,要每一個申請人都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足夠證據,是不可能的。但要提供初步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便法律援助人員據此進行調查取證。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比绻麤]有任何證據,法律援助機構就不會批準提供法律援助,申請人的案件,也不可能成為法律援助案件。例如,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應當提供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如戶口本、公安派出所證明或有說服力的相關材料;申請執行或要求增加數額的,要有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然,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給付方的實際經濟能力也要有證明材料。又如,一個農民工,申請追索勞動報酬的,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如未簽勞動合同,則要提供勞動地點、勞動時間、什么工作和薪酬標準的相關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沒有這些起碼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就視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法律援助機構就可以依法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既然有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樣的案件在訴訟中就基本不會敗訴。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我國法律援助案件也是應為可能勝訴的案件。據部中心對法律援助數據統計分析,我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敗訴率為10%左右,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敗訴率為20%左右。筆者武斷地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不是計算錯誤,就是受理審查不嚴。

四、 受援人可獲得的預期利益明顯小于法律援助成本的案件,可以不提供訴訟的援助

在法律援助實踐中,受援人通過法律援助獲得的利益,一般來說,都遠遠高于法律援助的成本。但也有為了一、二百元,甚至二、三十元錢,申請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預期利益明顯小于法律援助成本,是否提供訴訟援助,由于法律沒有規定,這個問題認識不同,各地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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