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調研報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援助調研報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范文1

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如何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縣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h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家之事,而應該是政府部門共同之事。各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援助案件,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對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范文2

在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上,寧夏司法廳兩次介紹了經驗;《人民日報》刊登了寧夏《法律援助向農民工“開綠燈”》《寧夏組建志愿律師服務團》等文章,《法制日報》頭版頭條介紹了寧夏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成為司法行政機關保障公平正義、黨委政府踐行執政為民的靚麗風景線。

民生工程扎實推進

將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了高標準、高質量完成民生計劃的實施方案,將任務分解到五市,建立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人人有責任的工作機制。

公益金項目有效運行

為使更多群眾受益,積極爭取擴大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覆蓋面,2012年吳忠市、西夏區等法律援助需求量較大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被擴大為項目實施單位,目前全區已有17家機構為項目實施單位,占機構總數的62.96%。各實施地積極運作,深刻理解項目對特殊、重點人群和擴大范圍案件服務的宗旨,不斷加強項目的社會宣傳,進一步調動社會律師承辦積極性,案件數量和質量不斷提高。

提高經費保障和監督管理水平

為深入了解掌握新刑訴法實施后對寧夏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深入各縣、區(市)及司法部門進行調研論證,形成科學詳實的刑事法律援助經費情況調研報告上報司法部。堅持公開透明的經費管理原則,嚴格按標準發放經費,對“以案定補”專項經費實行一周公示制度,確保經費使用規范、安全、有效。財政廳調研司法廳法律援助經費情況時,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和監管中采取的有效措施給予了充分肯定。

嚴格辦案過程管控

堅持依質分類、以案定補、逐案審核、重點抽查制度,通過結案材料審查、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案件服務跟蹤反饋、開庭旁聽等辦法,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全程監督,切實提高了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抽查督查、互查互評、責任追究和“兩卡一回訪”制度。

服務意識進一步增強

在法律援助工作者隊伍中深入開展“法律援助創先爭優年”活動、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執法規范建設年”活動及“營造公平正義執法為民法制環境”活動等,引導法律援助人員端正執業理念、規范執業行為,打牢服務為民的思想根基。將學習與活動相結合,舉辦了全區法律援助業務培訓班。

開展“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

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配合新訴法的頒布實施,將法律援助對象范圍擴大,法律援助介入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二是延伸法律服務網絡,將法律援助網絡觸角延伸至特殊場所,在銀川監獄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三是創新便民服務新模式,積極啟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一卡通”;四是深入開展規范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建設。全區60%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設立在臨街、一層等方便人員來往的地點,鋪設殘疾人專用通道,完善無障礙配套服務設施,部分窗口還設置私密談話室,聘請手語翻譯。寧夏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工作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6月27日全國“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推進會在寧夏召開。

加大宣傳力度

集中宣傳法律援助工作典型人物、單位事跡和典型案例;大規模開展“十佳法律援助律師”評選活動,向司法部上報了全國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候選單位和個人;定期編發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動態;在寧夏衛視公共頻道播放法律援助公益片,在報紙??前l較有社會影響力的法律援助10多件,在《法制日報》《寧夏日報》《法治新報》和《寧夏畫報》等報刊登多篇稿件。

開展輿情分析,預警能力顯著提升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范文3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開始實施。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边@一制度被稱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旨在解決未參保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生活保障難題,堪稱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里程碑。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已經實施3個年頭了,在全國的實施效果如何呢?2014年4-6月,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義聯”)開展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調研活動,并于2014年6月30日召開“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實施三周年座談會”,《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實施三周年調研報告》(以下簡稱《調研報告》)。

制度“落地”緩慢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首先對工傷先行支付制度的現狀了介紹。他說,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從初期的“形同虛設”,逐步發展到目前已有18省市的社保經辦機構向勞動者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例,如廣東省3年內累計約支付200例。但是,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在全國的普遍落實仍然面臨嚴峻形勢。未參保企業工傷職工仍然面對求償難的困境,先行支付申請往往被社保經辦機構拒絕,需要通過行政復議和訴訟等手段來推動,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尚未有效發揮其功效。許多省份仍然未開展工傷先行支付制度,完全不受理申請,例如北京。而一些地區雖然有了個別先例,如湖南,但更多地是特事特辦,未形成制度。而一些省份的先行支付案例數,也與當地的工業規模和工傷人數并不成比例。此外,還存在“社保機構仍普遍地以實施細則缺位為由,拒絕接受申請”“用人單位不支付的舉證成為申請的難點”“部分社保機構增設受理、支付條件”“群體性案件中地方進行工傷先行支付的意愿更低”“社保經辦機構追繳賠款的情況不甚樂觀”等問題。

《調研報告》分析,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未能普遍落實,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原因:實施細則缺位與社保機構消極實施互為因果;現有法律體制下,社保經辦機構的權能有限;未能從勞動者權利本位實施法律。

黃樂平介紹說,針對出現的各類先行支付問題,《調研報告》提出了來自義聯團隊的建議。

《調研報告》認為,應制定有關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實施細則,清理不合法的規定。

首先,應明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申請人的范圍。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先行支付的條件之一是“發生工傷事故”。從立法目的上,不論是發生工傷事故受工傷的職工,還是患職業病的職工,都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的“工傷范疇”。因此,細則應明確先行支付申請人的范圍亦包括職業病勞動者。

其次,要明確“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實踐中,社保機構對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這一事實,往往希望工傷勞動者提交法院出具的終止或中止執行文書,但這就意味著勞動者要走完漫長的仲裁、司法和執行程序,失去了先行支付救急的本來作用。因為沒有明確的受理標準,勞動者經常需要奔波于社保機構和用人單位之間。社保機構應在一定期限內,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要求用人單位出示已經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證據。若社保機構未履行上述義務且未證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事實不存在,則應推定這一事實存在。同時,中央和地方的社保機構應積極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關于先行支付的要求,例如《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中“先行支付審核”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先行支付需要提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證明材料”等。

再次,要明確先行支付規定適用的時間范圍。實踐中,有社保機構認為,只有在2011年7月1日之后遭受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才可申請先行支付,有的社保機構則以法院出具的終止執行文件的時間是否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為準。為使先行支付制度惠及更多的勞動者,應以法院出具的終止執行文書時間,或者以勞動者最后一次向用人單位請求支付工傷待遇的時間為準。

最后,要明確社保機構追繳失敗的審計、財政處理程序。對先行支付款進行追償,是社保經辦機構的法定義務。但是對于確實無法追回的款項,應明確規定財政和審計處理程序,以免社保經辦機構的后顧之憂,降低先行支付申請的受理障礙。

《調研報告》還認為,應提高人社部門的執法能力,保證工傷保險參保率和追繳能力,減少基金壓力。同時,還應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降低區域性基金風險。設立工傷保險基金的目的,在于扶助工傷勞動者,而不是累積。全國工傷保險基金的盈余逐年遞增,目前已達996億(包括儲備金)元,各省級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的盈余也在逐年遞增,這些均為先行支付的落實奠定了基礎。

《調研報告》建議,應加強對勞動者的宣傳和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積極申請先行支付,向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尋求幫助,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利,同時形成對基層社保機構的壓力機制,促使其積極落實先行支付制度。

專家建言獻策

在《調研報告》之后,與會專業人士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遇到的難題與破解之道,發表了個人見解。

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原巡視員謝良敏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從立法開始,爭議就比較大,現存的問題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因推動這一立法的機構比較少、制度實施時間比較短、涉及的法律條款不多等原因,上位立法存在困難,因此各省可以從政策、實施細則方面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最高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落實這一制度。

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金曉蓮指出,一方面很多人不知道有工傷先行支付這條路;另一方面,即使知道該制度,也不知道該具體怎么辦。同時,金曉蓮認同《調研報告》中“明確用人單位拒不支付事實的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建議。

義聯研究員葉明欣說,有些地方人社部門以“要以購買工傷保險為前提”為借口,將勞動者擋在先行支付的門外,勞動者還不得不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去申請先行支付。她舉例道,湖南省唯一的案例是向一位聾啞錳中毒工人進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這是一種“特事特辦”,后來就沒有出現其他先行支付的案例了。但湖南省仍有其他勞動者在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失敗之后,走上行政訴訟的道路。在這些案件中,勞動者在一審勝訴,二審經過調解,用人單位同意補繳工傷保險費,工人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也不失為一種“曲線救國”的途徑。

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項目統籌李大君贊同將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予以對比的做法,并提出了用人單位拒賠工傷應入刑、建立多部門聯動執法的觀點。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范文4

半年來,我縣司法行政工作在縣委、政府和州司法局的正確領導下,不斷創新法制宣傳形式,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強化法律援助、安置幫教和法律服務工作,穩步推進社區矯正,全面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和自身宣傳,司法行政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受到了上級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20*年以來,我縣司法行政工作獲省部級表彰1人次,獲州級以上表彰13項,被縣級表彰5項。今天州司法局召開理論學習暨全州司法局長會議,借此機會,把我縣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情況向各位領導作一匯報。

一、工作情況及成效

(一)法制宣傳效果明顯2009年,是貫徹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第四年,是最為關鍵的一年。半年來,我縣緊緊圍繞“五五”普法規劃提出的奮斗目標和工作要求,按照縣委、政府年初的工作部署,采取各種有力措施,扎實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各項工作。一是精心組織“三月綜治法制宣傳月”活動??h政法委、宣傳部、綜治委、治縣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縣組織開展綜治維穩及法制宣傳月活動的通知》(西綜治維穩電[2009]1號),緊緊圍繞“弘揚法治精神、平安和諧穩定”這一主題,充分利用車輛、廣播、電視、板報、圖書、掛圖、手冊、掛歷等宣傳工具和資料,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同時,抓住六月安全生產月和“6.26”國際禁毒日的有利時機,把法制宣傳教育貫穿始終。二是扎實開展“四下鄉”和法律進鄉村活動。1—4月份,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司法局、縣委610辦、縣民族宗教局等16個部門組成的“四下鄉”宣傳隊伍,深入到各鄉鎮開展科技、文化、衛生、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活動,為群眾提供法律法規、禁毒防愛、打工維權、防范打邪等知識。三是全面推進“千村普法百村培訓”工程。積極采取法制講座、法律咨詢、以案釋法、調解講法、寫作法律文書、法制文藝演出等靈活多樣、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形式,面對面地向群眾講解法律知識、灌輸社會主義法制理念、解決具體法律問題。半年以來,共培訓了110個重點村民小組,開展調解講法566場次,使農村群眾受到了全方位、面對面的法制宣傳教育。四是清理各類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做好“五五”普法迎檢準備。今年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最后一年,為迎接明年省、州檢查驗收,從6月中旬開始,依法治縣辦對全縣“五五”普法規劃實施以來的工作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檢查,進行查缺補漏,為我縣“五五”普法順利通過檢查驗收做好充分準備。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加大我縣司法行政機關始終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頭等大事抓緊抓實。一是加強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認真組織調解員參加縣、鄉、村組織的基層綜治維穩和普法骨干培訓班,提高調解員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二是積極請示匯報,爭取綜治維穩經費向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傾斜,解決人民調解員誤工報酬,提高調解工作積極性。三是下發了《*縣司法局關于認真開展集中排查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工作的通知》(西司發[2009]11號),重點對土地征用和承包、礦產資源開發、山林土地爭議、水源使用村務管理等方面的農村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化解,做到新老問題“底數清、情況明”,確保不落項、不漏人、不留死角盲點。1—6月,全縣共受理各種類型矛盾糾紛238件,調解238件,化解成功233件,成功率達98%。其中:人民調解組織調處209件,成功化解2*件;司法所調解32件,成功調處32件;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29件,調解成功26件。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相互協調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正日趨完善。

(三)社區矯正穩步推進2009年是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的啟動年,為深入貫徹全州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啟動我縣社區矯正工作,我們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機構,并結合實際,制定下發了《*縣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二是召開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2月27日,召開了由鄉鎮主要領導、政法委書記、綜治專干、司法所長、派出所長和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共75人參加的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對全縣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三是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扎實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是一項全新而艱巨的工作,要求社區矯正工作者具備淵博的法律知識、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系統的心里健康知識等綜合素質。為此,認真組織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者和鄉村干部學習宣傳兩高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2003]12號)、《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和州、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有效提高了社區矯正工作者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進一步擴大了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并組織縣局社區矯正股及司法所長到馬關縣參觀學習社區矯正先進經驗。自啟動實施社區矯正工作以來,我縣吸取了全州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新做法、新經驗,創新地推行“接納尊重、喚醒自尊、真誠信任、良性互動、維護自決、灌注希望”的矯治模式,效果顯著。半年來,全縣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共98人,累計期滿解除矯正16人。6月在冊矯正對象82人,其中:暫時無法聯系28人,下落不明4人,檔案健全50人。特殊病患者(艾滋病)1人。未發生重新違法犯罪現象,有效地維護了全縣社會和諧穩定。

(四)安置幫教有效開展加強安置幫教工作、杜絕和減少從新犯罪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能??h委、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安置幫教工作,自20*年以來,每年都組織幫教團到監獄、勞教所開展幫教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全縣各鄉鎮司法行政干部對刑釋人員,采取跟蹤幫教、定期召開座談會的方式,了解發展生產情況及思想動向,積極為刑釋解教人員營造平等、無歧視的生產生活環境。20*年以來,全縣共接收刑釋解教安置幫教對象212人,其中:刑釋196人,解教16人。今年1—6月份,全縣共接收刑釋解教人員28人,現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沒有出現重新違法犯罪的現象,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發展。

(五)法律援助面寬質高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云辦發[20*]21號)和州委辦、州政府辦《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文辦發[20*]19號)文件精神,我們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云南省法律援助辦法》學習宣傳,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二是認真組織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和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參加全州法律援助業務培訓和省廳組織的考察學習,進一步提高對法律援助業務水平。三是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在配齊配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同時,在村委會聘請村黨總支(支部)書記或主任擔任法律援助聯系員,負責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宣傳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對象貧困狀況的調查、審核等工作。四是加強法律援助調查研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補助標準。上半年,我縣在對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縣情的法律援助措施,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標準從原來的200元/件提高到300元/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半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51件?!?2348”解答咨詢121人次,接待群眾來訪198人次,解決民間糾紛16件。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做出積極努力。

(六)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逐步提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執業道德教育,努力促使公證員、律師、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制宣傳、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義務,拓展法律服務領域,不斷壯大自我發展能力。2009年上半年,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縣司法局和縣法院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法律工作者執業行為的通知》,保障和促進了我縣法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杜絕違規違紀執業行為的發生。二是嚴格年檢注冊,對年檢注冊考試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注冊。正確引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力破“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等難題。半年來,法律工作者共經濟、行政、民事訴訟案件82件,為人民群眾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20余萬元,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糾紛的激化和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二是積極拓展公證業務,提高辦證質量。半年來,共辦理種各類公證22件,其中民事公證21件,經濟1件。三是加強對律師的執業監管,全面提升律師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律師在執業中的收案、收費、會見、辯護、等各個業務環節,積極引導律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鼓勵和支持律師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同時,主動加強與公、檢、法的業務聯系,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執業權利。半年來,七花律師事務所共訴訟案件11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10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寫作法律事務文書15份,接受法律咨詢73人次。

(七)司法行政社會認知度提高半年來,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分別被《法制網》、《云南日報》、《文山日報》、《*重要信息》等媒體和報刊采用38篇。其中人物通訊《用生命奏響平安和諧歌》榮獲全國首屆“法治與和諧”優秀法制作品三等獎;《法律援助農民工感受到的溫暖之手》榮獲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改革開放三十年征文三等獎。通過廣泛宣傳司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會認知度,擴大了社會影響力。

(八)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扎實推進按照州局黨委和縣委的要求,扎實開展科學發展觀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認真撰寫讀書筆記、心得體會、民主生活會發言提綱、工作信息、調研報告,廣泛征求科學發展司法征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司法行政隊伍特別是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紀律作風有了根本轉變,對科學發展的內涵、重大意義有了深刻認識和理解,隊伍整體素質有了明顯提高。

二、存在問題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與《規劃》的目標要求還有較大差距。通過對全縣普法依治理工作進行認真檢查,各所站、村委開展普法治理工作的情況不容樂觀,臺帳、記錄不規范,檔案不齊全;(二)各鄉鎮均無法制宣傳交通工具和專業宣傳器材,導致農村或邊遠地區成為法制宣傳教育的薄弱環節,外出務工人員和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難以到位;(三)人員缺編情況嚴重,目前,我縣司法行政系統僅有在編人員38人,按編辦批準的55個編制尚缺員17人,1人所現有3個,給指導人民調解、開展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和壓力;(四)公證業務難于拓展,近年來,辦證業務出現萎縮現象;(五)執業律師少,僅2名律師的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長期病休,只有1位律師辦案,律師工作難于正常開展。(六)沒有注冊的法律工作者仍有以親屬為由訴訟,嚴重擾亂了法律服務秩序。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范文5

婦女兒童的健康發展需要全社會的關注和必要的法律保護。規劃實施以來,我市積極發揮各級婦兒工委的作用,進一步加大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宣傳、貫徹力度,聯合有關成員單位建立健全了與之相應的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機構,切實保障了婦女兒童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同時,婦女兒童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

1、法律保護網絡健全。我市司法部門、婦聯以"四五"普法為契機,采取多種有效措施,擴大宣傳面,廣泛宣傳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努力營造反家庭暴力、反、反不法行為的社會氛圍,在全市建立了34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中心小學以上全部配備了法制副校長,設立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婦女兒童工作站。五年來全市共辦理婦女、兒童維權法律援助案件190件,寫作訴狀428件,提供法律咨詢3141人次。

2、犯罪打擊力度加大。五年來,我市各級公安、司法部門共破獲案件17起,破獲拐賣婦女兒童案件9起。

3、福利事業重視程度提高。我市積極改善社會福利院建設,作好兒童收養和救助、教育工作,為孤殘兒童、棄嬰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成長條件。各級婦聯、教育等部門單位廣泛開展和貧困地區兒童手拉手活動,并于每年節日期間、深入福利院、困難職工、貧困農民家庭中,看望慰問貧困孤殘兒童。

監督檢查制度

1、制定嚴格的監督檢查制度,監督各鄉鎮、成員部門和示范單位將規劃實施納入鄉鎮和部門年度考核之中,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2、各鄉鎮、市直各單位每年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自評,找出存在問題,強化措施予以解決。

3、市婦兒工委辦公室每年對示范單位和承擔指標的重點部門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婦女兒童規劃監測評估領導小組每年對部分單位實施規劃情況進行監測統計,查找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5、每2-3年市婦兒工委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階段性檢查,5年進行中期檢查,10年進行終期檢查。

6、針對婦女兒童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結合婦女兒童法律法規,市人大、市政協每年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視察,查擺問題,推動有關部門加以解決。

工作報告制度

1、各鄉鎮、市直各成員部門堅持每半年向市婦兒工委辦公室報告一次規劃實施情況,及時反饋信息。

2、市婦兒工委每半年向市委常委會或市長辦公會匯報一次,反映實施規劃進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婦兒工委辦公室年度工作總結、階段監測評估報告,中、終期監測評估報告,按時向市委、市政府、省、濟寧市婦兒工委辦公室報告。

婦兒工委辦公室職責

1、協助政府制定頒布《宜城婦女發展規劃》和《宜城兒童發展規劃》,制定目標職責分解和分階段、分年度實施計劃。

2、協調、監督、指導婦兒工委成員單位、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實施婦女兒童發展規劃。

3、制定年度婦兒工委工作要點,確立全年工作重點,協同有關部門抓好落實。

5、協調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的檢查、統計,查找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加以協調解決。

6、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婦女兒童《規劃》實施的一切日常工作。

工作制度

1、嚴格履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主動完成各項工作。

2、加強團結,相互配合,通力協作,爭創一流工作,樹立集體榮譽感。

3、工作講效率,當月工作當月完,不拖不推,善始善終。

4、工作及時請示匯報,相互通氣,加強聯系。

5、執行政策,辦事公正講原則。

6、堅持崗位,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擅自離崗。

7、凡參加的會議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提出落實意見或建議。

會議制度

1、每年一次向市委常委會、市長辦公會匯報婦女兒童《規劃》實施情況。

2、每三年召開一次婦女兒童工作會議,傳達上級精神,總結交流經驗,安排部署工作。

3、每季度召開一次婦女兒童《規劃》聯絡員會議,調度工作進度,安排有關工作,報送信息、材料、統計表等。

4、每年召開兩次婦兒工委成員會議,傳達上級精神,座談交流工作情況,查找存在問題,安排部署工作。

監測評估制度

1、每年組織專家組人員對部分單位實施《規劃》情況進行檢查,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每年組織統計組人員對重點指標實施情況進行統計,查看工作進度,進行統計分析。

3、每年根據檢查和統計的情況,總結經驗,分析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寫出寫出《婦女規劃》和《兒童規劃》監測評估報告。

4、2005年、2010年分別進行中、終期監測評估。

5、監測評估情況,書面向市委、市政府、市婦兒工委辦公室報告。

協調議事制度

1、對實施《規劃》工作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有婦兒工委辦負責收集,向市婦兒工委匯報。

2、在實施《規劃》工作中,出現本部門內部難以解決的問題;同一工作指標,部門之間意見不一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負責人簽發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呈報婦兒工委辦公室。

3、根據部門反映的問題,婦兒工委協調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會議,研究意見,出臺相關政策,協調加以解決。

聯絡員制度

1、根據本部門(系統)承擔的指標任務,每季度到科室或下屬單位進行工作調研,收集數據,統計匯總報表,報送市婦兒工委辦公室。

2、負責本部門的年度統計、分析,信息、材料、工作總結等。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范文6

從2008年下半年起,北京、廣東人大先后啟動了“法規立項論證”的試驗,試圖在立法源頭就建構起更為科學的立法機制。這項打破陳規的立法制度改革,其變革效應和未來前景都引發了廣泛關注。

被改寫的法規命運

流經北京北部和東部地區的北運河堪稱首都的母親河,北運河流域涵蓋了北京所有中心城區和11個遠郊區縣,波及全市70%以上的人口。然而,與首都民生唇齒相依的北運河,多年來卻一直困擾于污染等問題。2008年下半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對北運河流域進行了全面排查,最終形成的調研報告,不僅為北運河水系治理提供了相應對策,也改變了一部地方法規的命運。

事情的起因是2008年6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關于開展法規立項論證試驗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了法規立項論證的要求。其具體流程是,政府提出立法項目申請后,由市人大有關工作機構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出臺時機、立法思路、預期效果等等進行全面評估,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論證報告,由主任會議審定是否可以立項。只有通過立項論證的立法項目,政府部門才能啟動法規起草工作。相較于以往政府直接提交法規草案的流程,這是一種顛覆性的改變。

作為試驗,北京市人大2008年選擇了6個立法項目進行論證。修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即位列其中。在其后的論證中,北運河流域成為重要的論證樣本。相關調研發現,北京的水治理不應僅僅局限于治污,也應兼顧水資源的合理利用,以解決困擾北京多年的水荒危機。以北運河治理為例,經過處理的污水,可以用來洗車、灌溉、反哺地下水等等,提高兩倍甚至三四倍的利用率。由此,市人大有關機構提交的論證報告建議,水治理應由“無害化”轉向“資源化”,鑒于這一立法思路已超越了國家頒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調整范圍,因此原定的修訂相關“實施辦法”的立法項目宜調整為制定全新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法規起草者也應由環保部門一家增加為水務等多個相關部門。最終,主任會議通過了這一論證報告,而立法名稱、立法思路均發生重大改變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隨即納入2009年的立法計劃。

2008年納入首批論證的6個立法項目,其立法思路都或多或少地作出了調整。變化最大的則是《北京市教育督導條例》,由于一些深層次問題有待理清,原擬列入2009年立法議程的該項目未能通過人大的論證關,決定暫緩立法,繼續論證。

初試告捷,北京市人大在2009年進一步將14個立法項目納入立項論證,其主題涉及物業管理、就業促進、社區衛生、生活垃圾等諸多民生問題,并將在論證基礎上確定立法計劃。根據規劃,從2008年的初步試驗算起,北京市將用三年左右完善法規的立項論證制度。

北京全力改革之際,廣東亦不甘人后,形成了南北呼應之勢。2008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廣東省地方性法規立項工作規定(試行)》,其最大亮點就是提出了“立法論證”,要求立法建議項目必須經過論證,方可列入人大立法計劃。

2008年12月4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了首次法規立項論證會。參與論證的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人大立法機構人員與相關政府部門官員濟濟一堂,對四十多個立法項目逐一論證。經過兩天的研討和激辯后,一些不成熟的立法動議有的被當場否決,有的“降格”為先行制訂規章,也有的被政府部門主動“撤回”。

事實上,由人大主持的法規立項論證,在不少地方都曾嘗試,只不過都是偶然性的個案,而非常態性的制度。而北京、廣東則是有意識地培育一種嶄新的立法機制,其破冰意義亦在于此。

從“部門立法”轉向人大立法

北京、廣東兩地人大推出的法規立項論證,基本宗旨是制約部門的立法話語權,提升人大的立法主導權,以改變地方立法實踐中的現實弊端。

多年以來,絕大多數地方立法項目都由政府部門提出,這使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演變成了“部門立法”。由于部門視角所限,許多立法動議缺乏全局觀念和地方特色,染上了照抄立法、重復立法、跟風立法等病癥,甚至是領導拍腦袋立項的“激情立法”或追求政績的“形象立法”。尤為嚴重的是,政府部門對法規立項的強勢控制,也必然導致“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傾向。凡是擴大管理權、執法權的法規,由于其背后潛藏著巨大利益,政府部門無不爭先恐后地提出,凡是增加執法負擔、強化管理責任、保護公民利益的法規,一些政府部門則是能拖就拖,甚至拒絕提出立項申請。

這種傳統的立法慣性,不僅使立法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大打折扣,也造成了立法資源的巨大浪費。有統計表明,地方人大每年有能力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僅在十部左右。由于立項階段缺乏必要的論證和把關,導致大量應當及時制訂的法規項目無法進入議事日程,而一些“先天不足”的立法項目卻順利啟動起草、審議流程,空耗大量立法資源后,最終陷入“通不過,下不了”的尷尬困境。

而法規立項論證的改革機制,意味著人大對地方立法的主導權從審議階段前移至立項階段。通過設置論證關,對政府提交的立法項目進行科學篩選和統籌,剔除不合理、不成熟的立法動議,將有限的立法資源用到刀刃上,并為未來的“審議關”奠定基石。

可資佐證的是,去年年底廣東省人大召開的首次法規立項論證會上,廣東省殘聯提出了《學齡前殘疾兒童保護條例》、《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3個法規項目,經過論證后,“與其搞三個不具操作性的法規,不如搞一個實實在在的法規”成為共識,最終決定將這3個立法項目合并為一個或兩個。

“法規立項論證”更富意義的功能,還在于阻擊部門利益法制化。鑒于政府部門直面行政管理、執法的復雜情勢,具有信息優勢,由其提出法規立項申請有著相當的合理性。不過,為了防止“部門立法”乃至“立法動機不純”的危險,必須引入地位權威、立場中立的制約力量。由人大主導的法規立項論證,正是為了在立法源頭就堅守公平和正義,防止法規被部門利益侵蝕和誘導。事實上,北京、廣東兩地人大都明確表態:明顯保護部門利益的立法項目,肯定不能通過論證關。

在廣東人大召開的相關論證會上,“立法并非行政部門說立就一定要立,說增加執法權限就一定要增加”、“執法主體不明確不能立法”之類的質疑聲更是此起彼伏,一些政府部門提出的明顯帶有“擴權”和“利益”色彩的立法申請,最終被拒之門外。

一個不可忽視的背景是,隨著地方立法的快速發展,如何從數量型立法轉向質量型立法,尤其是如何克服部門利益法制化等弊端,已成為地方立法的頭號議題。而由人大主導的法規立項論證,展示的正是一條從立法源頭保證立法質量、推動“部門立法”真正轉向人大立法的改革路徑。

民主立法當從“開門論證”始

北京、廣東人大推出的法規立項論證,贏得了普遍好評,不過也有人發出疑慮:政府部門提交法規立項申請前,大都自行論證過,人大再次論證,是否會造成資源浪費?

這種擔心其實并不成立,因為政府論證的基本訴求是“爭取能夠立項”,而人大論證卻是驗證“能不能夠立項”,尤其是防止部門的視角偏差和利益沖動,因而政府的內部性論證并不能替代人大的獨立性論證。否則,一旦不成熟、不合理的立法動議納入正式立法程序,再要停止或逆轉就極為困難,勢必支付更多的立法成本。

不過,如何整合政府論證和人大論證,的確值得探討。比如,政府部門利用行政優勢所采集的一些調研信息,人大論證應當合理借鑒。而法規項目一旦通過人大的論證關,人大論證意見也應移交給政府部門,供其起草法規時予以吸納。歸根結底,人大論證與政府論證應當相輔相成,并由此構建起人大與政府的良性互動。

人大的法規立項論證所面臨的更大難題,乃是如何提高其論證質量,而不是僅僅流失成一個程序符號。目前,不少地方人大雖已紛紛試行此項改革,卻普遍存在著調研不深入、論證走過場、贊成聲一片等弊端,有的甚至以論證為名在部門之間搞數量平衡、項目拼盤。尤其是,參與論證的多為政府部門和與該部門有密切聯系的專家學者,這固然符合立法的專業性需求,但“部門論證”、“精英論證”能否徹底遏制部門的立法“挾私”欲望,甚至為其提供支持性理由,卻不能不令人疑慮。

基于這樣的現實,地方人大組織法規立項論證時,有必要進一步擴大論證主體、豐富論證渠道,尤其是與公共利益、公民權利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應當邀請立場中立的第三方社會組織、特別是公眾代表參與論證,或者通過公共媒體、人大網站等平臺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從立法源頭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通過“開門論證”實現立法的起點民主,法規立項論證才能真正成長為提升立法質量、阻擊劣法過關的預防機制。

北京市人大明確提出,法規立項論證應采取社會調查、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會等多種手段,聽取包括人大代表、社會團體、普通市民在內的多方意見??少Y佐證的一例是,在論證《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時,有關政府部門主張受援人群應限定為低保家庭,但參與論證的一些人大代表卻提出,根據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統計,低保家庭申請的比例僅為1.6%,以此作為受援門檻,將弱化法律援助的功能,因此強烈要求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受益人群。這些呼聲寫入論證報告后,對日后的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2008年年底,《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正式出臺,對受援人群的認定從低保家庭擴大到了低收入家庭,其認定標準為低保標準的1.7倍。

作為地方人大的一種制度創新,法規立項論證已經呈現了初步的變革效應。不過要構建起完善的立法項目征集、篩選、論證與調整機制,這一新生事物還面臨著諸多考驗。如何在論證過程中充分動員全社會力量,如何防止論證質量低下進而其生命力,如何以制度化形式確立論證程序、標準、效力等等,都還有待深入破題。

須從源頭構建立法程序正義

北京、廣東兩地人大先后推出的法規立項論證機制,其核心訴求是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尤其是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可以說,這一訴求既切中現實的立法弊端,也觸及了改革立法制度的一大關鍵。

按照基本的立法程序,立法活動需要經歷立項、起草、審議、通過等各個環節,而法案的立項和起草,既是立法的第一步,也是把守立法質量的第一關。但在這兩個起始環節,政府部門卻執掌了大量立法案的提案主動權和起草權,這就難免“借法擴權”、“借法逐利”的本能沖動,這一點在地方立法領域尤為突出,也是“部門利益法制化”屢遭批評卻難以治理的一大原因。

從目前情形看,民意機關對立法的控制力主要彰顯于審議等立法活動后半程,對立項、起草等立法活動前半程卻約束不足,“法規立項論證”的改革舉措雖然有利于緩解這一弊端,但論證通過后如果仍由部門負責起草,依然可能被“部門傾向”所誤導。有鑒于此,地方人大有必要加強專門委員會、立法工作機構等自身的立法力量,盡量自行起草法案,或提前介入部門的起草流程。說到底,民意機關只有全面提升立法主導權,對立法各環節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控,才能真正告別“部門提案,人大舉手通過”的傳統立法模式。

更深度的改革方向是,應當進一步解放目前過于單一、狹窄的立法提案和起草權限,建立更為開放、多元的法規立項和起草機制。近年來,一些地方人大已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通過委托立法、招標立法等方式,專家學者、大專院校、律師事務所等社會力量也開始介入法規起草,這些探索對于立法在起跑線上就獲得足夠的智力支持、擺脫不當的利益干擾,已初見成效。在此基礎上,應當進一步賦予普通公民以法案立項申請權。在一些國家,只要有一定數量的公民聯名,就可以向議會直接提出立法議案。但在我國,盡管民間并不缺乏“造法”熱情,現實中也出現了公民自行起草的法案建議稿,但這些“草根法案”無緣納入立法議程,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公民正當訴求在立法案中的直接反映。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