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的各個職責范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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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的各個職責范圍

工程監理的各個職責范圍范文1

關鍵詞:建設工程 監理 問題

1.工程監理概述

工程監理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工程建設單位掌握著選擇監理單位的委托權,工程建設單位可以根據整個建設工程的發展情況和企業自身的情況并結合工程的具體信息,對監理單位進行選擇,并且支付相應的監理報酬;②工程監理不只是單純的對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同時還會全面監督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加強對資金花費、運作周期、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監督管理;③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需要以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工程監理合同、建筑法律法規、建筑項目的質量標準為主要依據來進行監理工作;④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承建單位是沒有從屬關系的三個個體,因此監理單位要以獨立、客觀的態度維護建設單位的利益,同時也不能忽視了承建單位的權利;⑤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之間進行聯系的主要橋梁就是工程監理單位,既可以協調他們之間的關系,又可以起到良好的溝通作用,以此來確保整個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

2.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

自1988年我國實施工程監理工作以來,由于其在建設工程管理當中的重要作用,很快便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其發展當中仍然存在不少爭議性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定位不清。首先,角色定位不清。在《建筑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監理人員屬于建設單位的代表,需要對施工單位的各個工程環節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但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在建筑行業受傳統思想的影響,許多工程人員認為在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需要有一個公正的“第三方”,于是便有部分工程人員將“第三方”與監理人員混淆,認為監理人員并不是代表的建設方利益,甚至有些監理人員自身對職責范圍和立場也缺乏清晰的認識,導致監理人員的角色定位不清。其次,服務內容定位不清。這一方面是由于監理在我國是一個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在此過程中,每次制度的更新基本都會對監理有一個新的概念,這種概念的穿插讓許多監理人員產生錯覺,對于監理的概念模糊不清,難以明確服務范圍和服務內容;另一方面是由于理論界與實踐界對監理的概念有一定的差別,各個階段的科研人員和實際工作人員對于監理這一概念認識也是隨著監理的發展在不斷的變化,這使得剛剛上崗監理人員對自身的職責內容認識不準,服務范圍界定不清。最后,責任界定不清。由于對監理概念的認識不清晰,加上我國監理制度的發展表現出對其職責界定范圍越來越窄的現象,導致許多工程人員不能明確地認識監理的責任范圍?,F階段,有許多的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在追究責任時,出現懲罰過輕或是懲罰過重的現象,由于安全事故而獲罪入獄的監理人員時有出現,極易造成優秀人才的流失。(2)業務水平不高。在業務水平方面,主要是指工程質量難以保障。目前,我國的監理工作人員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一方面他們對自身工作的職責范圍不清晰,難以保障監理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受建筑環境的影響,他們自身也缺乏學習的動力,導致其綜合素質一直難以提升,對工程質量的監管工作也大多是與“前輩”學習,受傳統的監理思想影響重,難以與市場越來越高的工程質量要求保持一致。甚至在許多的工程人員看來,監理人員對工程的監督基本沒有什么作用,監理這一職位本身就是可有可無的。這樣一來,監理的工作就得不到重視,對其工作的效果也是褒貶不一,進一步導致其業務水平難以得到提升。(3)行業積弊較重。一方面,目前我國監理制度尚處于發展階段,其行業組織結構不盡合理,同行之間惡性競爭、無序壓價的現象十分普遍。同時,注冊監理工程師數量少,極度缺乏優秀的監理人才,而從業人員收入低、綜合素質不高、流動性大,服務標準缺失、服務深度不清,職責履行不到位等現象十分嚴重,監理手段單一、裝備缺乏,行業地位不高、社會形象不佳,市場條塊分割、地方保護主義依然存在,誠信體系尚待健全。另一方面,監理企業利潤微薄且日益下滑,監理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導致監理服務不到位,且二者相互影響并呈現惡性循環狀態。這些都使得我國監理行業弊端重重,并且在短期內難以得到有效的解決,對于我國監理行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3.建設工程監理發展建議

3.1完善監理從業人員的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監理從業人員的特點,建立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制度,加強監理從業人員的培養,改善監理從業人員的知識匱乏和實踐經驗不足的問題,將監理企業從業人員的培養發展列入戰略發展規劃。培訓過程中,根據監理崗位的職責和要求不同,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分層次分批次培訓。在監理從業人員入崗工作前,需對其職業技能和專業素質進行考核,考核合格之后,方能上崗。此外,監理公司需要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培訓考核,切實提高監理公司監理從業人員的技能水平和專業素質。

3.2改革監理體制

改革監理體制加強和改善監理市場,引進市場經濟調節機制,加強對于監理市場的調節和監督。①加強工程監理委托程序、獨立公路工程監理結構、貫徹落實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制,杜絕掛空名現象。②推行監理負責制,誰監理,誰負責。③加強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管理不善的連帶責任。在監理招標過程中,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需加強監理招標的控制力度,完善監理招投標市場。

3.3完善法律法規

增強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可以借助于企業與政府的雙層面共同去努力。政府有P部門可以通過設立健全的法律與法規來有效地管理市場與運作行為。有關監理的工作人員應當不斷學習行業之中的法律法規,增強自我的法律素養,努力完善法律法規。在企業方面中,監理工作應當設立一系列完善、有效且科學的處罰機制,如果施工工程不能符合政府規定,就應當對施工行為明令禁止,并要與實際情況相結合,做出正確的、合理的判斷。如果有必要,還應聯合政府部門,共同追究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從本質上對施工單位進行震懾,進而保證施工的進度與質量,增強整個建筑工作的形象與公信力。

3.4增強監理工作管理水平

首先應當設立和完善領導負責制的信息源頭,監理機制的領導是一個隊伍的權威,特別是在對建筑施工進行監理的過程中,領導是要發揮出主要作用的,應當積極地去貫徹領導所推行的施工質量終身責任制。整個工程如果發生問題,哪怕該領導工作有所調動也應當追究其責任。除此之外,搭建的施工質量管理橫向監督平臺在進行監理的過程中一旦發現違規或是違法的行為,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通過設立信息交流平臺,讓施工質量監督信息化,進而有效地對其進行監督與管理。

4.結語

現如今,工程建設數量和規模都在逐漸擴大,工程監理面臨很多發展機遇和挑戰,未來能夠更好的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提高市場競爭力,在建設工程監理方面,應該完善監理從業人員的管理制度,改革監理體制,完善法律法規,提升監理工作管理水平,這樣才能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顧太嶺.現階段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難以開展的原因分析及相應對策[J].四川水泥,2015, 04:21.

工程監理的各個職責范圍范文2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法律責任;責任風險;研究

前言:法律責任主要是指在法律體系中,對于違法行為者所承擔的法律制裁的法律后果,是約束相關行為人的規范標準。在建筑行業中,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監理單位以及監理人員在從業的過程中,應承擔的違法監理等相關的法律責任。

一、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工程監理主要是指由甲方雇傭,在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下,完成建筑工程的監督作用,促使甲方和乙方的合作能夠順利進行。對于工程的工期、質量、合同管理以及甲乙方的工作協調都靠工程監理來完成。因此,工程監理在建設施工中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是指在建設施工中,工程監理違反了行政法規所規范的相關規定而承擔的法律后果。無論是《建筑法》還是《工程建設監理規定》都有明文規定,一旦在建設施工過程中,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企業串通,從而弄虛作假、從中作梗,若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要予以追究責任,處以罰款,降低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

工程監理一旦違反了相關的法律制度,就必須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主要包括監理單位以及監理工程師個人。如果監理單位沒有經過任何批準而擅自開業或者轉讓監理業務,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監理工程師如果因個人原因違反相應的法律規章制度,如出賣、轉讓其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或者沒有履行相應的監理業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1]。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承擔法律后果的是監理人員,刑事責任是對監理人員可最以承擔的嚴重的法律后果。我國《刑法》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自然人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在工程建筑施工中,如果一旦出現重大過失,承擔法律后果的是工程監理師,而不是監理單位。

我國《建筑法》規定,如果工程監理在建筑施工中,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而降低工程質量,或者由于工程監理的疏忽而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等,就是構成犯罪,監理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中也明確規定,如果在監管過程中,監理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從而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后果,監理人員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應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筑施工中,監理人員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的安全事故而仍然為之,則工程監理就已經造成了多種犯罪,如故意傷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是如果工程監理因過失而不是故意造成的損害,可以視為過失犯罪,相應的懲罰也會減輕,甚至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2]。

(三)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是指監理單位違反了《民法》規定的相關政策法規所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同,民事責任最主要的特點就是賠償性。

在工程建設中,建筑單位與監理單位會簽訂勞動合同,甲方雇傭監理單位去監督施工單位,如果監理單位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從而對建筑單位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需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建筑法》中規定,如果監理單位沒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沒有定期監督和檢查項目的進展和質量,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查從而給建設單位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監理單位需承當一定的賠償責任,即民事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監理單位也必須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如果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3]。

二、建設工程監理的責任風險

(一)行為責任風險

工程監理師由于其工作性質特殊,工作具有委托性,且專業技術要強,并且承擔的責任較大,因此,其工作的責任風險也較大。行為責任風險主要是包括三個方面,即越權行為風險、失職行為風險以及無意行為風險。

如果監理工程師在行使其職責過程中超出了業務委托的工作范圍則屬于越權行為風險。如果監理師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去履行相關的職責義務,一旦造成了工程上是損失,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失職風險主要指工程監理師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去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造成了相關的損失,如沒有定期檢查和監督工程的進度和質量,如果工程留下了質量安全隱患問題,也要追究其相關的失職責任。

無意行為風險是指監理師主觀上并沒有刻意去破壞或未能履行相關的規定而是無意造成的損失。如在檢查過程中并沒有發現隱患問題,一旦出現問題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4]。

(二)技術責任風險

工程監理師為建筑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因此在工程建筑過程中需嚴格監督工程質量以及各項指標。但是很多工程監理師由于專業的限制并不能取得應有的效果,如在工程驗收環節中,工程監理師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查、抽查,要求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必須要達到合格的標準。

監理工程師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沒有失職行為,但是也有可能會受到各種技術和資源而帶來的風險。有些質量問題需要時間和誘因才會被發現,工程監理師在檢驗的環節并不能保證所有的問題都能及時發現。而且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監理師也不能完全細致、全面的對其進行檢驗,因此也存在相關的技術風險。

(三)管理風險

要想保證工程能夠如期、高效的完成,離不開工程監理的良好管理。工程監理不僅要監督和檢查好工程的進度和質量,還應協調各個部門,合理分工,明確管理目標,這樣才能良好的進行管理工作。在管理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組織約束機制風險,人員管理風險,合同管理風險。

監理單位和總監之間應建立完善的約束機制,各個機構也應構建合理的內部管理機制。在整個管理體系中,總監是落實各項職責和制度的中心,但是由于監理工程的特殊性,很多監理單位并不能一直在監理單位的本部,總監也不能時時在各個監理單位進行指揮,因此存在一定的管理風險。

工程監理師應聘請高素質、技能強的專業人才,這樣才能保證監理工作的高效完成。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少人員能夠達到一定的標準,甚至很多人員都是臨時聘請,這樣就增加了人員的管理難度。

由于監理單位受雇于業主,因此,對于業主的各項要求都要盡善盡美的去完成。但是很多監理單位為了獲得監理任務而處處避讓業主,使得勞動合同有很多不利于自己的地方,這樣一來,一旦責任大于利益,對于監理單位來說有著較大的合同風險[5]。

結束語:綜上所述,工程監理是一項復雜的、高風險的工種,由于其工作性質特殊且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其承擔的法律風險較大,因此,作為一個良好的監理單位以及一名高素質的監理工程師,必須對監理責任風險有著全面、清晰的認識,這樣在履行監理義務時,能夠認真負責,高效的規避風險,讓工程能夠如期的、保質保量的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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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的各個職責范圍范文3

房屋建筑是建筑行業中主要的工程項目,建筑行業的飛速發展帶動了房屋建筑的新浪潮。在房屋建筑數量的不斷增加伴隨著越來越多的建筑質量問題,房屋建筑工程的監理管理工作是房屋質量的重要保障,是杜絕施工不合格等不良現象的主要手段之一。本文主要分析了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管理中的弊端,并給出幾點創新方案。

關鍵詞:

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管理;問題;創新

房屋建筑是人們居住、辦公的場所,房屋建筑的質量直接影響著人們的日常生活,是人們越來越重視的問題。雖然我國建筑行業日趨成熟,房屋建筑數量急劇增長,尤其是城市的建筑規模正在急速擴大。工程監理是控制房屋建筑質量的有效辦法之一,政府也采取了強制監理的措施來保證房屋建筑的質量,以延長建筑的使用壽命。但是目前國內很多房屋建筑中的工程監理中存在問題,嚴重阻礙了房屋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1工程監理和項目管理的區別和聯系

建筑工程監理,就是相關監理單位收到工程項目法人的委托,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建設文件,遵循建筑工程法規法律,按照工程合同和監理合同,實施建筑工程的監理管理。而項目管理指的是建設單位委托專業的工程項目管理公司,按照合同上約定,分階段或者是全程代替建設單位對項目組織實施的過程進行服務或管理。二者之間的區別就在于項目管理具有更高更廣泛的職責和職能,而工程監理只是一種有償的技術服務。建筑工程監理的主要目的是對管理模式進行改革,一方面項目法人不會將建設項目的合同、進度以及投資等全權交給監理人,另一方面國家政策又要求建設單位必須有監理人,因此監理單位就只是負責了項目管理中的質量管理。近年來,建筑的安全監理工作也逐漸受到重視,要求監理同時對安全有監管作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和差距,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建筑工程監理會朝著項目管理方向發展。

2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的特性

房屋建筑的工程監理具有多發性、嚴重性以及復雜性的特點。房屋建筑工程監理涉及的范圍和內容比較廣泛,是一項繁雜的系統性工作。其中任一環節出現些許差錯都可能影響整體工作效果。例如施工現場的監理工作,涉及到了施工設備、員工、專業、材料等管理內容,體現出了工程監理的復雜性。在工程監理中會遇到一系列的房屋建筑質量方面的問題,并且相同的問題還可能在不同的項目階段發生。管道堵塞、裂縫漏水等都是房屋建筑中常見的多發問題,隨著投入使用時間的增加,問題的發生頻率還會上升,體現了工程監理的多發性。要想做到工程監理中工程零質量問題,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一旦房屋建筑出現問題引發的后果比較嚴重,會使施工成本增加,工期延長,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隱患。房屋建筑質量問題如不及早發現,在房屋正式投入使用后,將會給使用者和建筑單位都帶來嚴重的影響以及經濟損失。

3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管理中的問題分析

3.1建筑單位行為不規范

建筑單位的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開展順利情況,以及建設目標的達成效果。很多建筑單位因為自己是出資方,就對工程監理工作干預過多,甚至是跳過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進行溝通,從而造成很多誤解和監理糾紛。開啟有些大型項目時,有的建筑單位因為不放心,會自行組織一批人員來監管工程投資和進度,久而久之,形成惡性循環,造成極度不良的影響。理論上講,建筑工程監理的唯一負責人應該是監理工程師,建筑單位既然找了監理單位或人員,就應該讓監理人員負責現場的管理和監理,由監理人員實施建筑單位的一些決策,建筑單位只需做好工程監理的管理工作,而不是忽視監理單位的作用,直接去參與工程監理。這些問題看似容易處理,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建筑單位都存在行為不規范的現象,因此引發很多問題。

3.2監理單位缺少專業人才

自房屋建筑工程監理工作實施以來,監理單位的收費也逐漸降低,尤其是低價競標引起的費用降低。比如部分監理單位的收費方式不及標準收費的1/3。監理費用過低會造成工程監理行業以及從業人員的工作心態和專業素質造成一定的影響,很多高學歷、高水平的人員都不愿意加入監理行業。有的監理單位沒有足夠的資金聘請專業技能高的人員,有的甚至為了自身利益,大力縮減開支和成本,采用外聘的方式請監理工程師,導致人員流動性大,沒有充分發揮出監理的真實作用。一旦一個階段的項目結束,就解聘監理工程師。

3.3以質量監理涵蓋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職責包括“三控、二管、一協調”,但是在實際的工程監理工作中,在體制以及其他原因的影響下,很多監理單位的職責都被分散了,該做的事情沒有做,不在管理范圍的卻要承擔責任。工程監理三控中的進度、質量管理、投資等職能已被弱化,僅剩工程的質量監理。監理工程師對工程中的勘察設計、前期咨詢、設備采購等過程沒有予以應有的重視。目前有的建筑單位對房屋建筑的工程監理工作認識不到位,因此不重視監理工作。此外一些監理單位和工作人員沒有責任意識,沒有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沒有嚴格標準進行操作。工程監理單位變成了簡單的房屋建筑質量監督人員,有的建筑單位只是單純為了滿足國家的強制要求,來聘請監理人員,認為此過程沒有任何必要,只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

4工程監理管理的創新方案

4.1創新工程質量的管理方法

①加大各個施工環節的質控監督力度,盡量減少隱蔽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在工程啟動前,進行現場勘查,提出整體的施工質控方案;在施工過程中以方案為基礎,進行動態管理,各部門嚴格按照方案進行施工,如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方案,需經過審批方可執行;工程竣工時建筑單位需自行進行質量檢查確認,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然后進行驗收操作。②加大工程質量監理的力度,明確監理職責,比如在進行施工機械、資格以及材料的監理時,檢查完成后需指定相應的評估報告。完善監理機制,監理人員制度的規定范圍中進行管理。

4.2創新工程成本管理方法

主要是動態管理房屋建筑工程的成本,具體措施有,創建和完善工程成本的組織管理機構,選拔專業的管理人員,實施管理責任制,實現成本核算、預算、結算的動態控制。其次是提高管理的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材料、設備、勞務以及資金等資源配置,而且讓工程成本的管理更加科學化和合理化。責任成本作為財務成本的組成部分,是工程成本的基礎,合理界定責任成本,實現工程成本質控的有效性。此外還要培養管理人才,充分掌握成本管理的相關知識以及經營和投資的流程,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

5結語

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直接關系著使用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工程成本、施工進度以及安全等也決定了施工方的經濟利益。房屋建筑的工程監理單位和工作人員認真開展工作,積極采取相應的措施來解決監理工作中的難題,保證房屋建筑行業長遠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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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的各個職責范圍范文4

中圖分類號:U41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建設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針對工程項目建設的要求,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雙方合約的規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由于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項目法人不可能將投資、進度、合同管理等交給監理人去進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又規定建設單位必須要有監理,則工程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只有質量管理交給監理公司來進行。雖然近幾年對建筑安全監管十分重視,各地均發文要求監理也要對安全負監管責任。這一系列的定位,職責的界定使工程監理和工程項目管理之間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差距。

一、當前監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工程監理就是質量監理

監理企業的職責原本應當概括為“三控、二管、一協調”。但是在目前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體制原因、機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監理單位的職責多被拆解,該做的沒做夠,該給的沒給到,不該的卻擔著。工程監理變成了業主單位聘請的工程質量監督旁站人員,有些業主單位甚至認為聘請工程監理純粹是為了滿足國家法規的要求,是應付上級政策的對策。正是由于對前期階段監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階段在功能策劃、可行性研究、設計圖紙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夠完善和健全,直接導致施工階段設計變更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預算超出范圍,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嚴重的時候大大影響了整個工程的建設。

2.工程監理對業主行為無規范

業主行為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工程建設項目能否順利進行,建設目標能否如期完成。業主方往往是出資方,因而相當一部分業主對監理工作干預較多,有的不通過監理工程師直接給承包商下達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

3.工程監理缺少高智能人才

自從工程監理制度實施以來,對監理費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趨勢,低價競標更加壓低了工程監理費的收取,有的項目工程監理費還未達到標準取費的三分之一。過低的監理費對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和監理人員素質的提高造成了極為不良的影響。具有高學歷、高職稱、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監理行業來。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從事這個行業,也由于監理企業無力常年聘用,他們多為臨時工,有項目需要時被招聘過來,項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因此使得監理人員的結構不合理,職責寬泛,素質不高,加之監理單位考核激勵機制不健全,培訓費用少,人員調動困難等,使得整個監理行業很難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

二、工程項目管理的意義

工程項目管理是建筑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因為隨著社會分工日益細化,專業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場的規范也得到大大提升。目前從理論上講,業主方可以自行完成項目管理中的部分任務,但是從技術管理,經濟管理、合同管理、組織協調等多項業務職能上,業主的能力是與專業機構的能力無法對比的。對投資方的業主而言要配建各專業齊全的基建班子,是人力、物力所不允許的,而且是十分困難的事情。正因為這樣,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則為投資方業主提供了可以解決這些困難的途徑。這也是工程項目管理得以發展的基礎。而一個以質量監督為主要職能的工程監理企業,就勢必要向工程項目管理轉型和發展。

1.建立高素質的人才隊伍

項目管理從項目建議書階段就開始了,歷經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標、施工招標、項目實施、竣工驗收、試運行和項目后評估等一系列過程,因此對人才的要求,特別是高智能、高素質人才要求十分苛刻。監理企業要過渡和轉型成為項目管理公司就要在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上下大功夫。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結構,采取積極的措施,引進急需的人才去實現專業功能配套,功能補全。除此之外,還應采用不同類型的各種培訓,如對員工的項目管理基本知識培訓和著重實務實用的專題性培訓以及實用外語能力培訓等,提高員工的能力。通過以上這些手段,建立起一支具有復合型和開拓型能力的,懂設計和管理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2.建立標準和工作規范

各個企業都有自己的項目管理唯一標準和工作規范。項目管理不同于工程監理。它除了自身完成相應的專業服務外,還要擔當起項目策劃及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負起組織協調等主導作用。因此項目管理企業應建立具有自己特色并且更為嚴謹的業務標準和工作規范。這些標準和規范應該和企業自身的內部基本管理制度結合起來,體現自己企業的文化和精神設計,這些標準和工作規范應該成為企業員工的業務手冊,成為保證企業正常運作的另一重要資源。

3.努力開拓市場

目前在我國的建筑市場上不可能將項目管理企業所承擔的工作全部交給監理公司來完成,即使已經從公司轉型過來的項目管理公司也不可能全部接手工程項目的全部管理。但是作為有實力的建筑監理公司承擔這些,則是今后的發展方向。除上述應該建設的好的內涵部分外,還應加大對業主的宣傳力度,主動開拓市場,主動向業主方介紹項目管理的全過程、管理的內容、意義,以及委托項目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的必要性,這些宣傳和市場開拓,對政府投資或者是私人投資的業主方均要實施。使它們逐漸明白項目管理對一個建筑項目的重要性和重要意義。

工程監理的各個職責范圍范文5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安全管理

1引言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整體提升建筑工程的管理質量和水平,國家針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也做出了詳細說明和規定,各類法規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其中,明確規定將安全職責納入到監理工作的范圍中,由此可見,建筑工程監理中的安全管理要求越來越高,其職責也越來越大,但是,安全管理中的安全事故發生率是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的,卻與監理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與工作方案嘻嘻先關,只要制定切實有效的監理執行方案,便能夠很大程度上將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從而把企業單位經濟及社會損失降到最小。當前,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仍舊存在著部分問題亟待解決,在工程成本及工期等方面,有些工作依舊無法落實到位,對于更為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意識更是十分淺薄,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響著建筑工程的整體安全性能。作為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及施工人員,首先應當從思想意識上樹立安全管理的意識,在實際操作及施工中積累相關經驗,提高處理緊急事故的能力,這樣才能夠更好的監督建筑工程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對于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做到及時發現、有效解決,從根本上確保整體工程的安全施工。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概述

在建筑行業發展過程中,建筑工程監理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一直以來都以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一般情況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指在使用過程中,對于施工設備、人員及材料等進行統一安全管理,其中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是重點;第二,是對建筑工程自身進行質量安全管理,其建筑物的自身質量必須滿足合同的相關標準及要求,同時還必須確定在規定年限內安全使用。建筑工程監理中安全管理的基本特多諸多,由于施工作業的內容較為廣泛,施工人員的流動性較大,因此其生產的崗位固定性較低;其次,施工強度較大,且施工人員的素質及水平不穩定,水平各異;第三,工程施工涉及的范圍較廣,因此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難度;最后,施工項目通常為露天場地,因此受自然環境的影響較大。對于建筑工程來說,安全生產于管理是確保建筑工程順利施工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施工人員安全的重要保證。另外,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還與社會國家的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同時也是施工企業獲得經濟利益的關鍵所在。所以,加強建筑工程監理中的安全管理十分必要。

3建筑工程監理中安全管理現狀

3.1企業對施工安全管理投入不足

在我國《建筑法》中有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應當由建筑施工企業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中的法人代表也是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在其中,項目經理則主要負責建筑工程監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當時就目前而言,部分建筑工程企業在施工安全上投入較少,在具體施工過程中,其安全監理工作也大都是表面文章,多為形式化管理。有一些建筑工程企業在質量安全科室中安插的工作人員更是少之又少,再加之相關責任制度的不明確,甚至有的人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身兼數職,無暇顧及其監理職能,造成了安全管理的漏洞。

3.2安全管理機制不健全

安全管理機制是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中的關鍵組成部分,要想不斷優化此項工作,就需要一套完善科學的安全管理機制的支撐。但是,當前我國大多數建筑企業的安全管理機制十分不健全,也缺乏一定的激勵制度,從而影響了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此外,絕大多數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中對于施工現場及施工人員都缺乏有效全面的安全管理,部分企業甚至為了減少施工成本,刻意忽略對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及培訓工作,從而造成事故頻發。對于另外,對于投資方來說,有些投資方過多的關注建筑工程的工期和施工進度,對于施工過程中施工建筑的整體質量及人員操作安全性能號不重視,從而造成了諸多的安全隱患,威脅著現場施工的具體操作。

3.3政府執法力度不夠

當前,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監督部門為建筑行政部門,該部門的工作重點多在對房屋建筑的監督管理上,對于建筑行業的安全監理工作關注較少,因此造成執法力度不夠的局面,在我國,對于交通電力等行業部門的建筑安全管理監管職責也較為模糊,尚未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對于監督管理手段上,也缺乏一定的規范性和,流程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建筑工程的安全監理工作也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

3.4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工傷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及工傷認定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部分條例還未能完全的適用到具體施工建設過程中,還缺乏一些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完善。其中,對于建筑工程中工傷保險的差別費制定也缺乏一定的科學性,內容中對于檔次的劃分較少,未能按照建筑工程的特點及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進行費率的確定,造成了一旦發生事務,其保險程序較為片面的狀況,著些工傷保險法律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建筑企業參保的積極性。

4建筑工程監理中安全管理的建議

4.1加強企業領導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力度

在建筑工程行業當中,企業領導對于建筑工程監理中的安全管理重視程度與整個工程的安全生產有著直接的聯系,因此,建筑行業中的企業領導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于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處罰監督力度,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管理觀念,無論從思想還是行動上,都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有效全面的確保和管理,此外,還應大家對于安全生產的投入力度,適當增加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人員的數量,提升其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另外,在建筑工程中,當地主管部門更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標準進行工作執行,對于安全管理款項等的管理,做到認真落實,起到根本性的監督作用。

4.2增強建筑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

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建筑單位應當將安全職責落實到個人,在增強建筑工人安全保護意識的同時,規范安全管理工作流程,細化責任制。另外,建筑單位還應建立健全與安全管理相關的制度和標注你,完善安全管理機構。假設建筑單位中所有施工部門能夠全部被納入到安全管理范圍中去,則會對建筑工程的整體安全管理產生重要的影響。除此之外,政府及企業還要定時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加大對于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教育力度,真正使得每個建筑人員明確安全第一的生產標準,必要時還可以進行考核績效制度的確立,從而確保施工人員的素質和水平。

4.3落實監督責任

監督檢查部門為了保障工作的運行效果,一定要切實落實監督責任,加強監管力度。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檢查力度不到位,往往會造成諸多的安全隱患。因此,建筑部門應當以安全制度為根本,對于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做到及時發現并解決,掃除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障礙,此外,在將安全制度落實到實處的同時,企業還應明確安全生產部門甚至具體工作人員的監管責任,起到一定的監督促進作用,從而幫助實現安全管理的目標。

4.4成立工傷保險協會

當前,針對我國工程保險制度中的不完善環節,可以通過成立工傷保險協會的方式,得到有效解決??梢詫趧蛹吧鐣械慕ㄖこ坦kU管理職能分管給工傷保險協會,在工傷保險協會以個人名義進行自我管理的同時,完善監督體系,從而優化工傷問題處理的流程。此外,還可以將目前的監督工程安全監管部門納入到工傷保險協會中,加強各方的協調及經費的調配,通過使用區域差別浮動費率制度,來協調工傷保險的管理流程,切實解決建筑工程監理中的安全管理問題。

5結束語

建筑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長期性,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例如安全施工意識較差,安全管理環節不周全、施工環境較為惡劣及人員素質較低等各個方面的問題,以上這些不良問題均對建筑工程監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當針對安全管理問題引起相關重視,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增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熟悉安全操作的技能,從施工建設的各個環節確保工作的安全性,從而順利完成建筑施工。

參考文獻

[1]鄧劍平.建筑工程中施工安全管理問題和對策解析[J].江西建材,2016,06:295~297.

[2]楊森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科技致富向導,2014(12):323~324.

工程監理的各個職責范圍范文6

(1)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范圍狹窄盡管目前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這些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立法質量不高、范圍狹窄以及與國際慣例有一定差距等問題。一方面,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宏觀原則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深入建設工程監理實踐的各個環節。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絕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對質量問題的的負責問題的界定和規范,而缺乏工程建設設計階段的監理規范,造成工程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監理服務范圍的擴展。

(2)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條款不完備目前,國內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工程合同條款相比,差距仍然較大。許多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還沒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時化的標準,使得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開展具體的監理工作時,無法嚴格履行合同。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文本編制水平較低、條款不健全等問題,將直接影響到監理工作的執行。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不協調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后,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一個責任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5]。盡管《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都有所規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時間和調整范圍不同,導致現行法規制度的協調性存在一定問題,對建設監理單位應承擔安全責任的深度沒有具體、清晰的界定。

(4)防范風險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失控的現象時常發生;而建設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三元主體”之一,其注冊資金不高,固定資產又少,獨立承擔責任能力不強,面臨各類風險也是必然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面臨的風險大體有自然風險、監理企業自身原因產生的風險、建設單位引發的監理風險、承包商帶來的風險。工程保險和擔保是建設市場經濟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國的一些利用外資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部分重點工程才進行工程保險,尚缺少能夠防范風險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既是政府調控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有效手段,也是對外開放建設工程監理市場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分析了我國現有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后,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按照社會經濟發展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

(1)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深度和范圍國際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任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用于規范監理者與被監理者的行為的行業行政法規、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據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國應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盡快出臺全國性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主要調整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彌補《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規定過于簡單的問題。同時,擴大立法深度和范圍,在工程監理領域頒布專項法規,用以調整監理工作所涉及領域的法律關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設備采購、竣工驗收、保修等各個階段,尤其是設計階段的法律制度。

(2)參照國際慣例和行業協會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的標準格式,國際建筑市場普遍采用FIDIC合同條件。為了國際工程領域的合作和開拓國際市場,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也應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范,以便與國際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相接軌。首先,要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一致,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寫進合同,還應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添進合同;其次,要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加建設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等相關內容;最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當參照新版FIDIC合同條件,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監理的范圍、監理服務的內容和期限、監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理報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協調和完善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了更有效地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力爭以監理工作事實為依據,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處理監理責任問題,防止把監理責任無限擴大。

(4)建立與推行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所謂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是指承包監理人(即監理企業)對因自身工作的過失或疏忽,而給委托方(即業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部分進行投保的一種職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可以FIDIC白皮書為指導,結合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情況,將職業責任保險的思想滲透在監理工作中。基于我國現有的監理環境和社會風險防范意識,我國應采取國家強制性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模式,通過在《保險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要求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條款,大力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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