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過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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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過程范文1

論文摘要 法律援助一般被社會大眾認為是法律界的“陽光工程”、“希望工程”。從本質上來說,法律援助是屬于社會公益事業的范疇,在維護貧困群體的辯護權,促進司法公正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憲法這一國家根本大法對于人權和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的具體表現。近年來,法律援助制度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法律援助的理論完善和實踐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

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立法 完善對策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現代社會衡量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文明進步和法治化進程的重要標志。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國家有著數百年的歷史,并且擁有較為完善的體系,尤其是在英國,是世界上實施法律援助最早也是效果最好的國家之一,在很多方面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盡管各國由于國情及其法治程度的不同,盡管在援助主體、援助范圍、援助程序、援助對象等具體的制度安排方面存在差異,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大致相同的,即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因經濟困難以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社會公益法律制度。 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我國第一次在立法上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以及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內容做了專章規定,這兩部法律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做了明文規定,標志著這一制度在我國的真正建立。 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日趣完善。2010年上海浦東新區第一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設立,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個新起點,成為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力補充,彌補法律援助制度在運行過程中的不足,更好地落實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不足

從總體上說,我國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保護公民辯護權,保障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援助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時展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法律援助責任主體的轉移

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的規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有的學者將國家責任的有無作為區分現代法律援助制度與傳統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區別 ?!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從宏觀層面對公民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權利進行規定,無疑這規定的付諸實施理所當然應該由國家來承擔。同時,中國作為國家法的主體,中國已經加入或者參與締結的國際條約、公約也決定了其實施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法律援助已經成為律師的義務,實際上是國家對律師權利的變相剝奪,也是對其自身應該承擔的責任的推諉和不作為。在法律援助的實際工作中,應當承擔法律援助責任的主體—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個管理者、監督者的角色,而不應當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職業律師卻承擔了大部分的法律援助義務。 法律援助責任的轉移,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社會律師的負擔,也大大降低了國家對公民辯護權保護的力度,不利于貧困者獲得有效且高質量的保護。

(二)立法層面不完善,沒有專門的法律援助法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發展至今也不過才十幾年的時間,尚未建立起健全的法律援助體系作為保障,與西方發達國家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盡管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法律涉及一些法律援助的內容,且由國務院制定的 《法律援助條例》 也在行政法規層面對法律援助進行了規定。但是,我國還沒有通過立法程序,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對公民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經費、程序等內容進行具體和系統化的規定,并且上升到國家基本法的高度上,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不能與《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體系相銜接一系列問題。

(三)法律援助經費缺乏保障,辦案質量較低

《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雖然條例對經費的來源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具體投入多少具有很強的隨意性,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經費的保障制度,及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激增,十分有限的經費在撥付到法律援助機構之后,又有相當大一部分變成法律援助機構的日常開支。 經費短缺問題不僅會影響被追訴人是否會獲得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被追訴人即使獲得了法律援助也會大大損害其法律援助的質量。較少的辦案補貼很難調動法律援助律師的積極性,常常敷衍了事,導致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較低,并沒有真正地保護好公民的辯護權,完全背離了該制度建立的初衷。

(四)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突出,且整體隊伍質量不高

對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日益增大,但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與困難群眾的實際需求之間還存在很大差距。法律援助人員數量上的不足僅是其中的一個問題,更重要的是質量上也亟須提高。在具體實踐中,一方面,一般的律師事務所在指派辯護律師時偏向于指派新來的律師去提供法律援助,由于缺乏豐富的經驗和扎實的專業知識,辯護質量很難得以保證,很難有效地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由于地區差異,經濟發達與經濟落后地區,城市與農村也存在較大的差異。經濟落后和農村地區公民所獲得法律援助較少,且質量得不到到有效的保障,法律資源與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供求矛盾問題便更加凸顯。

三、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建議

(一)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作為現行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力補充

公設辯護人,是指政府機關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被追訴人承擔法律援助責任而專門設置的,在刑事案件中為被追述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的政府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明顯的公職性、授權性、無償性 。對于公設辯護人制度在我國的具體構建,我們可以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及吸收域外法律援助制度成功的經驗,尤其是英美國家。上面已經提及了法律援助制度責任主體的轉移,很少有律師是出于主觀意愿去接受案件,獲得的報酬與其正常所接收的案件的報酬形成巨大落差,有時甚至還得倒貼交通補貼費等,這嚴重挫敗了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律師的積極性。但是公設人辯護制度是屬于國家下設的部門,其性質類似公檢法系統,公設辯護人具有與檢察院對抗的同等公權利,不像法律援助律師那樣因懼怕報復不敢與公權力機關對抗。因此,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僅可以真正落實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而且使《憲法》中“被告人有權得到辯護”的規定從紙面上落實到實處,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完善立法援助立法,形成科學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屬于行政法規的層次,不具有國家根本法的效力,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日益凸顯不足。我們應該在總結法律援助的實踐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和借鑒域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礎上,將現有的《法律援助條例》加以完善,上升到國家基本法的層面上,制定系統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只有通過立法的形式上升到國家基本法的高度,才能更好地規范法律援助的行為,更好地實現實現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協調和配合,做好其與《憲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體系的銜接。這樣做不僅體現了現代法治理念下司法公平公正的價值追求,而且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依法治國方略的更好實現。

(三)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提高辦案質量

我國的法律援助資金主要依靠國家劃撥,每年所得的經費數額都很有限,根本無法滿足需求,法律援助不應該僅僅依靠國家財政的支持,應該利用其公益性呼吁社會的資金的支持。我們應該建立切實可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機制,拓寬資金來源渠道:(1)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都存在著差異,各地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本年度的財政預算;(2)充分發揮律師協會的作用,每年由律師協會提供其向執業律師收取的會費的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的經費所需;(3)建立法律援助分擔費用制度。當受援助的當事人因勝訴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經濟狀況有實質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費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分擔范圍和分擔比例償還部分費用。 (4)利用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質吸收社會資本。

法律援助的過程范文2

1.研究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義

中國新聞網2018年10月30日的數據顯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國共有農村留守兒童697萬人。在留守兒童群體中,54.5%為男孩,45.5%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農村留守兒童身體健康,但也有0.5%的兒童殘疾、0.1%的兒童患病。與2016年數據相比,0至5歲入學前留守兒童占比從33.1%下降至25.5%,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比例從65.3%上升至71.4%[1]。從這一數據可以看出農村留守兒童中義務教育階段兒童比例高、數量龐大。而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年紀小、分辯是非的能力弱,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這一階段的兒童在成長中如果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現世界觀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不能給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護,造成兒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關懷的兒童在成長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學校作為留守兒童生活的重要環境,本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家庭調查、成長檔案管理等責任。但是,由于我國農村留守兒童聚集的主要地區都處于經濟條件較落后的地區。作為農村邊遠地區的學校大多沒有能力為留守望兒童提供心理建設、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會雖然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關注,但畢竟鞭長莫及。城市里的愛心志愿者距離他們太遙遠,不能給予及時的幫助。而邊遠地區的志愿者隊伍發展緩慢,也不能夠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幫助。因此,農村留守兒童面臨著刑事訴訟問題時,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著重要意義。

2.當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問題

2.1缺乏專業機構與人員

農村留守兒童作為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對他們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現實情況是農村留守兒童大多聚集在偏遠地區為主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在這些地區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完善,缺乏專業法律援助機構,以及專門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案件經歷和經驗的法律援助律師。而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項資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蓋訴訟全過程

農村留守兒童無論作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還是被害者因其年紀小等因素在訴訟的全過程當中都應該給予法律援助,以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傷害。但是,當前由于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不了解申請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偵查與起訴階段通常沒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通常是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指定律師進行辯護[2]。而在調查取證等環節,涉事兒童沒有受到應有的心理保護。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當前,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沒有質量評價體制。律師工作繁忙,在面對法院指定的辯護工作時,有時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夠實現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構建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組建專業援助團隊

當前我國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和一部分社會援助。解決資金問題是構建團隊的前提問題。司法部門應該關注到問題的重要性,申請更多的財政撥款,同時向全社會發起號召成立地區或全國范圍內的專項資金,吸納更多社會捐助?;诖?,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的地區進立專業的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機構并組建專業援助團隊,針對涉及留守兒童刑事犯罪的主要問題、兒童身心特點,研究法律援助的具體方案[3]。

3.2簡化法律援助手續,建立保護機制

簡化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對于涉案的農村留守兒童,應給予覆蓋全過程的法律援助。同時建立對涉案留守兒童的保護機制,免其在案例審理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構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覆蓋司法全過程,包括服務態度、專業水平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律師獎金、等級等利益掛勾。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1]林暉,羅爭光.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下降[N].中國教育報,2018-10-31(1).

[2]謝暉,石煒.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以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護為視角[J].法制博覽,2018(3):45-47.

法律援助的過程范文3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

1研究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義

中國新聞網2018年10月30日的數據顯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國共有農村留守兒童697萬人。在留守兒童群體中,54.5%為男孩,45.5%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農村留守兒童身體健康,但也有0.5%的兒童殘疾、0.1%的兒童患病。與2016年數據相比,0至5歲入學前留守兒童占比從33.1%下降至25.5%,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比例從65.3%上升至71.4%[1]。從這一數據可以看出農村留守兒童中義務教育階段兒童比例高、數量龐大。而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年紀小、分辯是非的能力弱,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這一階段的兒童在成長中如果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現世界觀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不能給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護,造成兒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關懷的兒童在成長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學校作為留守兒童生活的重要環境,本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家庭調查、成長檔案管理等責任。但是,由于我國農村留守兒童聚集的主要地區都處于經濟條件較落后的地區。作為農村邊遠地區的學校大多沒有能力為留守望兒童提供心理建設、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會雖然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關注,但畢竟鞭長莫及。城市里的愛心志愿者距離他們太遙遠,不能給予及時的幫助。而邊遠地區的志愿者隊伍發展緩慢,也不能夠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幫助。因此,農村留守兒童面臨著刑事訴訟問題時,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著重要意義。

2當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問題

2.1缺乏專業機構與人員

農村留守兒童作為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對他們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現實情況是農村留守兒童大多聚集在偏遠地區為主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在這些地區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完善,缺乏專業法律援助機構,以及專門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案件經歷和經驗的法律援助律師。而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項資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蓋訴訟全過程

農村留守兒童無論作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還是被害者因其年紀小等因素在訴訟的全過程當中都應該給予法律援助,以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傷害。但是,當前由于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不了解申請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偵查與起訴階段通常沒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通常是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指定律師進行辯護[2]。而在調查取證等環節,涉事兒童沒有受到應有的心理保護。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當前,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沒有質量評價體制。律師工作繁忙,在面對法院指定的辯護工作時,有時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夠實現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構建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組建專業援助團隊

當前我國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和一部分社會援助。解決資金問題是構建團隊的前提問題。司法部門應該關注到問題的重要性,申請更多的財政撥款,同時向全社會發起號召成立地區或全國范圍內的專項資金,吸納更多社會捐助?;诖?,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的地區進立專業的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機構并組建專業援助團隊,針對涉及留守兒童刑事犯罪的主要問題、兒童身心特點,研究法律援助的具體方案[3]。

3.2簡化法律援助手續,建立保護機制

簡化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對于涉案的農村留守兒童,應給予覆蓋全過程的法律援助。同時建立對涉案留守兒童的保護機制,免其在案例審理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4]。

法律援助的過程范文4

多項調查與研究表明,農村留守兒童存在教育權、發展權、人身權、受監護權缺失的問題,這一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堪憂,對其進行法律援助已成為當務之急。在進一步探討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法律援助之前,有必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及法律援助的概念加以闡述。

(一)農村留守兒童

“留守兒童”這一概念自1994 年第一次提出時,主要是針對父母出國留學、工作而被留在國內的兒童,這和現在“留守兒童”的概念差異較大。有學者在研究中對農村留守兒童作出如下解釋,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或雙方外出務工而被留在戶籍所在地農村,由父母單方或其他親友委托監護及獨立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筆者認為這種闡述既符合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又符合有關兒童的國際公約,因此在本文研究中采用了這一解釋。

(二)法律援助的概念

我國2003年通過的《國務院法律援助條列》中無專門條款來界定“法律援助”這一概念,可見我國對“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采取隱含型方式,目前理論界對法律援助的概念各抒己見。本文研究的法律援助采用如下定義,即法律援助是指對難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權利的社會弱者,由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環節和各層次上,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二、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的問題分析

(一)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立法缺位

我國立法未將留守兒童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慮。由于留守兒童法律援助有著自身的特殊性,這就決定了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程序上應具有相應的特殊性,援助人員應具備專業性,進行援助時應兼顧優先性與靈活性。然而在我國立法上,法律未將留守兒童與正常的成年人加以區分,也未將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慮,這樣不利于農村留守兒童在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法律程序及時得到救濟。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針對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缺少專門條款的規定,就毋庸說有關于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專門規定。所以,制定一系列專門的法律法規和保障制度給予留守兒童更全面的保護已勢在必行。

(二)法援資源有限,辦案質量欠缺

1. 農村留守兒童數量龐大,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伴隨著農民工流動數量的增多和流動速度的加快,農村留守兒童數量呈增長趨勢。由于農民工父母與子女分隔兩地,留守兒童缺少必要的關愛,成了某種意義上的孤兒。一方面,由于缺少家庭的保護,留守兒童受到外界侵害的事件增多;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監管,留守兒童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風氣的影響,身心健康扭曲,違法犯罪的頻率增加。隨著法制觀念的不斷深入,無論是留守兒童尋求自我權益的保護,還是因自身不當行為引起的糾紛矛盾,都亟待法律加以有效解決,因而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

2. 留守兒童法律援助資源有限。面對留守兒童如此大的法援需求,法律援助因受到人、財、物等因素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僅有的工作人員遠不能滿足該需求,使得目前的法援資源遠不能適應社會對法援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站可以介入并分擔如此多的留守兒童法律援助案件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事實上,靠法律服務謀生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對于無經費保障且較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否傾盡全力,結果是可想而知的,最終會影響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效率和辦案質量。

(三)經費緊缺,留守兒童法律援助步履艱難

充足的援助經費是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的必要保證,若無必要的經費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將無法落到實處?!斗稍鷹l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蓖瑫r又在第7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睏l例規定了以政府為主,社會積極參與的經費保障措施,雖為解決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經費保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并未規定任何強制措施和法律后果加以制約,經費來源依然無法真正落到實處。辦理留守兒童相關的案件所必需的交通費、差旅費、復印費、通訊費、查找資料、調查取證等費用支出,法律服務工作者除了耗費時間、精力以外,還需由自己來支付辦案費用,無疑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其辦案的積極性。

(四)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法律意識薄弱,對法律援助制度認知度較低,增加法律援助的困難 。

農村留守兒童遠離父母監護,自身法律意識薄弱,加之臨時委托監護人對法律援助工作不甚了解,對法律援助制度認知度較低。當留守兒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或是自身行為侵害他人利益時,往往不能通過合法有效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由于受居住環境、生活習慣、文化層次、交通條件等因素限制,農民懼怕通過法律援助打官司,有著傳統的息訟意識。所以,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的法律援助自主性不強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五)相關部門協調能力不足,法律援助形式簡單

1. 相關部門協調能力不足。針對留守兒童的法律援助,我國無論是在實體法上,還是在程序法上都無專門規定。僅有的法律援助立法滯后,特別是原有的機構設置和人員調配模式已經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相關部門對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不到位也是法律援助中心所面臨的普遍問題。對于免交費而獲得法律援助的留守兒童案件,當事人則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證明材料。而這樣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證明和材料收集,很可能要涉及到公安、法院、工商、檔案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協調能力不足,需交納相關費用,無疑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這導致了經濟困難家庭的農村留守兒童接受法律援助卻不得不中途退卻。

2. 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形式簡單。法律部門并沒有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特殊性而特別制定相關的法律條例和援助方式?,F階段針對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形式簡單,法律援助工作最常見的方式是簡單的訴訟以及法律咨詢。以非訴訟法律事務為主的法律援助,如對農村留守兒童開展法制宣傳、心理咨詢的事前預防機制,沒有在農村地區實踐。

三、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由于農村留守兒童缺少父母的關愛與監護,易造成社會化過程的扭曲,因此運用法律援助手段依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極為必要。

(一)立法保障

我國的法律援助立法才剛剛起步,急需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其中未專門規定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大缺陷。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關于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理想立法模式應采取分別立法的模式為宜。首先制定統一的《法律援助法》,然后專章規定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制度。其中,充分考慮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職能、設置,援助對象和援助程序,經費投入及管理體制等問題從立法上予以明確,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從而為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

(二)經費保障,強化政府職能

法律援助經費是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制度順利實施的保障。解決經費來源可以考慮三種途徑:一是國家財政撥出專款服務于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因為對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留守兒童的保護是政府的責任;二是通過社會力量的捐助,關心支持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三是通過保險制度籌措法律援助資金??蓞⒄辙r村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農村訴訟保險制度,在保險期間內,可由保險公司在規定額度內承擔各種訴訟費用。保障經費來源,確保農村經濟困難、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兒童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

(三)人力資源保障

由于國家對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不夠重視,再加上從事法律援助的人員不多。在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下,政府應切實擔負起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任務。落實律師每年免費為農民提供一定法律服務的義務,對基層的法律工作者加以專業培訓,建立專職的法律援助律師隊伍。法律援助中心應指派專業律師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法律服務,將農村留守兒童維權案件直接指派給有責任心及業務專長的律師辦理,同時建立監督制度,實行辦案跟蹤檢查,針對重大疑難案件應指派專業團隊辦理,提高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

法律援助機構可充分發揮當地婦聯、共青團等社團的積極作用,通過設立援助站,積極與社團聯系,共同推動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援助維權工作,以解決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人員不足的問題。

(四)加大對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宣傳

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法律服務的同時,積極延伸法律援助的輻射功能,如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服務網絡和開通援助熱線,可通過網絡、廣播電臺的形式為農村留守兒童開展心理及法律有關知識的咨詢;也可在部分村社設立法律咨詢平臺,由專業法律工作者定期到現場接受法律咨詢,增強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意識,提高農村留守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及對復雜社會現象的鑒別能力,知道合法行為,什么是違法行為。整合各方力量,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引導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五)建立留守兒童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機制,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時間

1.建立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維權綠色通道”,優先受理農村留守兒童案件。建立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維權綠色通道”,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案件,優先接待,及時受理,保證農村留守兒童獲得及時的法律援助。辦理留守兒童法律援助證,有法律援助證的留守兒童及家長,憑證即可向司法機關申請法律援助,不用其他證明材料和審核手續。

2.簡化辦案程序,建立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提前介入機制。另外,對農村留守兒童維權案件的管轄權,凡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一律采取屬地管轄原則進行受理,不分戶籍和省籍,均可向承辦案件的單位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援申請。建議各級法院“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量許可指派律師采取提前介入調查取證等非訴訟措施。如果家庭監護出現障礙時,可通過設定訴前變更監護、指定監護、監護權喪失等形式,進一步保證留守兒童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獲得相應的法律救濟。這樣就在某種程度上,簡化辦案程序,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時間。

法律援助的過程范文5

一是建立了與公檢法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銜接機制。新刑訴法頒布后,我們兩次組織召開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工作協調研討會。與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以及區屬律師事務所等進行了溝通協調,從而較好地規范了川匯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二是拓展業務范圍,變“可以”為“應當”。新刑訴法中,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有明確劃分。法定“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盲、聾、啞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此外,對于其他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僅限于以上三種人,范圍太小,且有很大一部分嫌疑人或被告根本不知道或不清楚如何得到援助。根據這一情況,川匯區法律援助中心與法院進行協商,在審判廳設立“法律援助工作室”。這樣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多加了一道“程序”,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去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時,我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即隨同前往會見,對符合條件而沒有獲得辯護人的,經本人許可,當即開展法律援助。

三是建立高標準的刑事法律援助人才庫,加強法援隊伍建設。為了應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我們先后多次研究當前川匯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情況,并確定了建立一支應對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的法律援助律師隊伍,并迅速建立了川匯區“法律援助律師人才庫”,吸收了區屬7個律師事務所,共計65名法律援助律師參加,為川匯區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落實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法律援助的過程范文6

一、主要工作情況

1、健全法援網絡,暢通援助渠道。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民心德政工程,現縣法律援助中心已在各鄉鎮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社區建立了聯絡站,以便及時掌握訴求信息,使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主,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為補充,全縣法律援助聯絡點為基點的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實現法律了援助中心與基層法律援助上下聯動,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今年以來進一步規范了法律援助工作全過程,細化法律援助工作站考核辦法和案件初審程序,明確援助站的職責,增強保障,方便受援人就近獲得法律援助,實現法律援助服務“零距離”、“零等待”。

2、打牢服務平臺,助力疫情防控。在做好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的同時,我中心多措并舉,服務因疫情防控引發的法律援助需求。通過微博、微信公眾號、QQ群、現場公告欄等疫情期間法律援助申請指引,對疫情期間如何進行法律咨詢、如何申請法律援助提供指引,勸說群眾減少出行,鼓勵有援助需求的群眾通過“12348”免費法律服務熱線、“法網”、皖事通APP等途徑申請法律援助,實施“不見面辦理”。對來訪群眾提出的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及工資、加班等多個方面等服務合同方面的質疑給予專業解答,

3、提升宣傳效果,營造法援氛圍??h法律援助中心始終將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方位、多層次地向群眾宣傳普及法律援助工作。通過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法援惠民生,助力農民工”、民營企業“法治體檢”等系列服務宣傳活動,普及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圍、經濟困難標準、申請渠道等知識,引導他們運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過加強宣傳播放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援助宣傳片,增強全縣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全縣人民的法律意識。

4、推進精準援助,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推進刑事法律援助辯護全覆蓋工作,給予認罪認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加強與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發揮法律援助律師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作用,建立律師在檢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制度,落實律師值班補貼。鼓勵各律師要積極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工作,提高認識。鼓勵援助律師向各被告人宣講認罪認罰政策,重點算好認罪認罰“得失賬”,促進被告人認罪認罰,減少對抗、節約社會資源。2020年,刑事法律援助認罪認罰辦理成效顯著,縣1-4月份辦理檢察院審查階段罪認罰案件共計125件,覆蓋196人。

5、增強監督檢查,提高辦案質量。針對法律援助案件,強化全程監管,綜合運用滿意度調查、旁聽庭審、質量評查、案件回訪等手段,及時了解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提高承辦人員的責任感。繼續開展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評審工作,對重大疑難案件和當事人投訴案件,實行個案指導、督辦,案件質量實行普查制,嚴格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發放,推動全縣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工作規范化。完善服務投訴機制,公布投訴電話和信箱。

二、下一步工作重點

1、根據市局《市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出臺《縣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實施辦法》,壓緊壓實責任。

2、繼續加強與有關單位的協調合作,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力度,加強與公安、檢查院、法院的協調與銜接。迎接市法律援助中心對認罪認罰法律援助工作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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