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1

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__年起步的。20__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__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

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顚S玫脑瓌t。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作為政府責任,法律援助的施行是有條件的,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必須進行審查。法律援助的審查是指擁有審查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法定法律援助條件、范圍等標準,對法律援助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是法律援助程序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是將抽象的法律援助標準具體化的實際操作過程,集中表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權威性、統一性。

五、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略)

六、我市法律援助的狀況和20__年工作要點

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下,在社會各界的關心下,在市司法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自20__年開展法律援助機構的組建,辦案逐年增加工作,僅20__年就辦理了刑事案件435件,民事案件56件,行政案件2件,受理公證3件。受到了有關上級組織和領導的好評,得到了授受人的贊揚。我市現有縣級法律援助中心4個,市級法律援助中心一個,有專職法援工作者3人,兼職法律援助工作者5人,有4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婦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殘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戒毒勞教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工作人員4人,在全市99個鄉、鎮、辦有法律援助聯絡點79個,有工作人員79人。

20__年全市援助工作的重點是八個方面:

1、落實保障措施,規范使用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專項款,并要爭取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上年已列入預算的縣(區)今年要有所增加;

2、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制,保證辦案質量;

3、探索便民利民措施,暢道法律援助渠道;

4、抓住黨委政府關心、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會焦點熱點問題提供法律援助。為政府分憂,為百姓解難;

5、充分利用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不斷提高辦案數量;

6、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使更多的貧困群體和弱勢群體得到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2

法律援助工作與構建和諧社會密切相關

法律援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之一,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利益關系復雜,各種矛盾增多,各類糾紛頻發。一些困難群眾由于種種原因,僅憑一己之力難以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難群眾能夠借助國家力量,獲得律師幫助,維護自身權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種直接體現“為民”精神的制度。

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領域公平正義的核心內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沒有能力獲得律師法律幫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進而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也得以彰顯。

促進全社會互幫互助、平等友愛。全社會互幫互助、平等友愛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雖然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質上屬于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經費也主要來源于政府,但由于政府的財力有限,因而需要接受社會各方面的捐助。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自1997年5月成立以來,通過接受國(境)內外的捐贈資金,為眾多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了資助。這大大緩解了我國法律援助需求巨大與經費短缺之間的矛盾,體現出社會力量的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會互幫互助、平等友愛的和諧局面。

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團結,這是社會和諧的前提條件。在現實生活中,利益差異客觀存在,矛盾糾紛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決不好,往往容易引發社會沖突乃至社會混亂和動蕩。保持社會安定有序,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必須統籌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妥善解決各種社會沖突。在社會沖突解決機制中,訴訟是規范性、程序性最強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絕大多數屬于訴訟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沖突中處于劣勢的公民在訴訟中能夠得到幫助和保護,這有利于保證訴訟結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

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亟須解決的問題

由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時間還不長,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問題需要盡快解決。

協調全國性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的關系。法律援助法規是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據。目前,我國法律援助法規體系中既有全國性法規,如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又有地方性法規,如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等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或辦法。由于大部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規是在《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之前制定的,其中有的內容與《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存在沖突。為了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和統一適用,需要對地方性立法進行修改,以使全國性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相協調。

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3

第一:與土地的關系密切。與傳統的民間糾紛相比,城鎮化建設中的民間糾紛大都與土地發生著密切的聯系。以土地為核心,土地流轉,房屋拆遷補償等。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在如今農村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更是承載著一種社會保障的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受到了沖擊。第二:調解難度加大,內容復雜且易激化。由于城鎮化建設對農村原有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較大的沖擊,產生的糾紛大都涉及到人們的根本利益,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方式已不能有效的化解糾紛雙方主體之間的矛盾。同時,農村民間糾紛所涉及到的社會關系日趨復雜,這些糾紛一旦解決不好,很容易造成嚴重的后果。如,集體上訪等,有的甚至釀成刑事案件。第三:糾紛牽涉的主體多元化。以往的糾紛的主體大都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但現在的糾紛主體的另一方往往涉及到村干部,企事業單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等。糾紛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而且大都與政府存在著一定的聯系。

二、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民間糾紛解決機制面臨的主要困境

(一)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有待提高

農村的實踐表明,現有的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是有效的。但是,隨著城鎮化建設的逐步推進,農村糾紛不僅在數量上而且在質量上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調解這種糾紛解決方式也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其一,農村糾紛調解組織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其二,調解人員素質不高,調解制度不規范,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同時,專職調解人員的比例相對較低。

(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建設的文明程度。但是,我國的法律援助事業卻發展緩慢,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法律援助更是不為廣大群眾所熟知。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滿足社會對其的需求,且自身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而且存在方向性的錯誤,在收入水平較高,信息接受渠道較廣泛的城市地區宣傳的較為到位,在經濟收入較少,信息來源較為閉塞的廣大農村地區卻較為糟糕。第二,法律援助標準不符合實際。經濟困難是申請獲得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之一。經濟困難的標準主要適用于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線來衡量,這樣的標準不符合實際,致使許多經濟收入徘徊在最低生活保障線邊緣的群眾得不到援助。第三,法律援助經費不足。援助經費是實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物質保障。沒有充足的援助經費做后盾,法律援助制度設立的目的就很難實現。

(三)相互銜接的系統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尚未建立

我國現階段的糾紛解決方式有多種,但是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缺少必要的銜接,處于一種松散的狀態,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結果大都得不到法律的認可。此外,糾紛解決的法律適用依據相互之間存在矛盾,司法程序不夠嚴謹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率和整體功能的發揮,很難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日趨增多的民間糾紛對有限的法律資源的需求。

三、建構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民間糾紛解決機制的設想

(一)進一步完善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

調解是目前農村最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要逐漸使調解的制度規范化,調解人員的專業化,要提高調解人員的素質。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農村糾紛大都涉及到人們的核心利益,要逐漸轉變以前的“能人”調解的方式,要對調解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調解解決糾紛的能力,提高調解的質量和效率。同時,還可以積極探索建立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各種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制,充分發揮各種調解的優勢,徹底化解糾紛。要不斷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使其更加規范化,調解人員更加專業化。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加強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人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廣泛,加強法制宣傳的力度,要充分利用電子刊物、網絡等新興傳播媒介,讓更多的人們了解法律援助,尤其是在經濟落后的農村地區,要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們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援助標準。法律援助的標準應更加科學,實際。我們應該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來衡量。同時,也可以在廣大農村地區放寬適用法律援助的條件,讓更多的群眾能夠得到法律的援助。最后,建立法律援助資金保障制度,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惠民工程,國家應考慮設立法律援助基金,專門用于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三)建構相互銜接的系統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首先,要構建一套科學合理的糾紛解決機制,保證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科學化,規范化,克服以往的隨意性,無序性。要制定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規則體系,逐步促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規范化,保證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不偏出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最低要求。其次,要確保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相互銜接,完善對司法救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結果的確認制度。例如,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就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有效銜接。最后,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糾紛分流機制。因為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農村民間糾紛數量激增,而且,各種糾紛解決機制又有各自的獨特優勢。這就需要我們建立一套既能合理分流,又能相互銜接的糾紛分流機制。第一,要科學劃分各類糾紛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實現糾紛解決資源的優化配置。如仲裁具有專業性,訴訟則具有強制性等,要發揮其各自的優勢。第二,在制度規范的前提下,要充分發揮各種民間組織,行業組織,協會的糾紛自我調處機制,并且賦予其一定的法律約束力;第三,要建立訴訟機制內的分流機制,如建立糾紛處理方式甄別機制,訴前輔導制度等機制,促進各類糾紛的分流。

四、結語

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4

關鍵詞:民事法律援助;價值;現狀;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F5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9-0247-02

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是國家在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于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權益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1]。

一、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

(一)憲法基本人權平等保護的彰顯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國家尊重保障人權。每一個政府都將實現憲法的規定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實現實質的平等權而不懈追求。即政府應在實際的運作之中,為了糾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據個人的不同屬性(如地位、財富的差異)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對作為各個人的人格發展所必需的前期條件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保障[2]。正如,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如是說:“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地平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于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雌降鹊姆较蜓a償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傾斜?!盵3]因此在這種任何制度都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基礎上,政府應該建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從而向平等的方面維護公民合法民事權益,從而實現憲法上的實質平等。

(二)訴權平等的要求

憲法賦予了每個公民應有的訴權,在民事活動中,即為當事人向法院請求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和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權利。這種訴權來源于憲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權”[4]。這種因制度設計而出現的人權本身具有憲法保障力。它要求立法者在賦予公民權利、設立公正程序的同時,對公民平等的適用程序也應該有所考慮――即訴權的實質內涵。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的接近他們的目的所必需的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訴權平等[2]。

二、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立法層面不完善

1.立法層次較低且體系上的效力對抗性缺乏。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計,在于保障公民個人的平等訴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質性平等,其內容本身就具有憲法保障力。由于中國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中,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角度看,其本身不具有對抗法律的效力;同時,(民事)法律援助行為乃是政府的責任,是憲法保障人權的體現。那么,由政府通過立法來規范自己的責任,很明顯地帶有侵犯公民權利的極大可能性。

2.民事法律援助可訴性范圍狹小。中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中國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訴訟事項和非訴訟事項,但在法院受理援助案件的(可訴性)范圍上卻僅有如下幾類:第一,追索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工傷的案件。這些范圍明顯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發生的民事糾紛,不能夠很好地保障每一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平等地啟動訴訟程序。

3.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國際化步伐較慢。在法律援助國際化方面,中國已經邁出了一定步伐,加入了諸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公約,并與一些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雙邊或多邊協定或條約。但是,法律援助國際化并沒有被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所特別重視。

(二)服務體系不健全

1.政府職責不到位。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雖然在學理上已將民事法律援助視為政府的職責負擔,但實際之中卻主要是由個別律師來承擔。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使得其有規避責任之嫌。

2.對律師激勵措施不足。由于沒有一定的激勵措施,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數量甚少,無法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在實際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得不到回報,即使在部分地區提高了律師的補貼標準,但補貼的發放只按承辦案件的數量決定,而非具體到個案的實際情況。

3.質量保證缺乏有效途徑。雖然《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第24條都分別規定了質量保證途徑,因過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強;脫離群眾的現象十分明顯。公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知如何來獲得法律援助。

(三)資金保障不足

據資料顯示,2007年法律援助經費收入總額為37 029.78萬元,以中國13億人口為基數,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經費僅為0.28元[5]。雖然《民事援助條例》亦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當地法律援助工作給予財政上支持,但卻未明確以何種形式來提供財政支援。

1.經費來源存在“瓶頸”。目前中國財政每年撥付的法律援助經費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經費還不能得到穩定的財政支持,即使在經濟發達的地區,也有相當數量的縣級地方法律援助經費有待進一步落實。

2.辦案質量不高。經費短缺,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也直接影響到辦案質量。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為了不增加經費負擔,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走過場,敷衍了事;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缺乏必要的工作資料,辦案時只能靠東拼西湊。這樣使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總體上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法律援助的社會信譽面臨嚴峻挑戰。

三、完善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

(一)大力完善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與中國貧弱老百姓聯系最密切、最廣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識普及的最佳途徑,其立法意義遠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論的。因此,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應該限定在行政法規。在憲法中明確載明“國家堅持和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用最直接、最顯明的語句將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來。

2.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可訴性范圍。即在防止個人濫用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下,確定一些可操作的條件,使得公民在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法律援助機構來確定是否當事人符合這些條件。但不應該對其訴訟事項有所規定,因為任何情況下都有公民可能需有法律幫助。同時,對非訴訟事項,不應該有所限制。

3.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政府行為,其所針對的是所有的公民個人。這需要人們在觀念上加以把握和了解,以需要政府加大宣傳力度。其援助的對象不僅僅只是經濟上的弱者,還包括廣大的不了解法律的人們。

(二)服務體系的完善

1.完善各級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由各市級人民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由市級政府統一領導,分別管理發放到自己手中的資金。通過市再下設較小的部門。相對縣級政府來說,市級政府本身有著較強的實力,可以更好地在城市中建立起一個完備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再由城市向農村擴展。

2.引入合約機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引入合約的機制,與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或個體律師簽訂契約,使得援助方在合約的范圍內受約束;也達到了合理利用國家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支出;也保障了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

3.提高律師法律援助待遇。提高律師的福利工資,并且要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從而吸引更多的律師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三)財政體系的完善

1.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所謂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是指為了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幫助,政府根據經濟狀況為法律援助機構實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費用開支而設立的一項最基本辦案經費保障制度。在中國,廣東省結合當地經濟狀況采用了人口均額的方案,取得成功。業務經費中辦案費按當地人口平均額納入財政預算,隨著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整人均標準[6]。

2.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曾同有關部門協商爭取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劃撥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業,這個想法目前因現有的所有福利彩票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部分)都已有規定用途而沒有實現。既然已有的彩票公益金都有規定的用途,那么可以考慮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這樣一方面可以彰顯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促使社會公眾意識到自己對公益事業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彩票本身包含的不菲獎金也足以吸引充滿中獎期待的公眾踴躍購買。

3.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體系。對于從個人和企業籌集到的資金,以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形式進行管理,通過合法運作使基金增值,從而擴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資金,使納入基金會管理的資金成為較為持久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

參考文獻:

[1]張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

[2]許崇德.憲法:第2版[M].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4:113-162.

[3][美]羅爾斯.正義論[M].何包鋼,何懷宏,廖仲白,譯.北京:京華出版社,2000:85.

[4]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68.

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5

論文摘要 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對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健全我國法律體系與結構、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工作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快速發展,社會貧富分化日趨嚴重,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工作就成為目前法律研究工作的重點也是難點。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范和標準來劃分弱勢群體,給實際的公證法律援助工作帶來了較大程度上的難度,需要相關部門在制定法律標準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和完善,以保證援助工作有序展開。

論文關鍵詞 公正法律援助制度 弱勢群體 和諧社會 貧富差距

公證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國公證機構依據《公證法》的相關內容給予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有償或無償法律援助的一種法律制度。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然而由于我國在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晚,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的不足,產生的社會影響比較深遠,問題亟待解決。本文針對目前現行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實踐性的建議,以促進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一、 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與重要性分析

(一)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過程

1. 公證法律援助的明確確立。1997年5月20日我國司法部頒布了《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確了公證法律援助制度,同時公證處也成為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之一,向社會提供公證法律援助服務。也正是從此時起,我國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正式成為了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 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階段。2003年7月6日,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明確了法律援助的性質、任務目標、方式、在組織機構、援助范圍、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我國公證法律制度有了實施的法律依據,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公證法律援助得以廣泛而深入的展開,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也體現了我國法律機構不斷完善法律制度與體系的決心,推動了法律制度的建立步伐,為社會經濟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基礎,法制化進程不斷加快。

3. 法律援助形式的確立。200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頒布實施,從法律層面上確立了法律援助形式,促進了公正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展開,也為實際的援助行為法律化、制度化提供了實施依據,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行為的合法性,進一步規范了公證法律援助的職責范圍,推動了社會的健康發展。

(二) 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1. 我國法律體系完善的客觀需要。我國的法制化進程充滿了波折與陣痛,在我國剛剛成立就已經明確了法律的重要性并進行了相關的研究探索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然而在我國歷史時期的特殊階段法律制度遭受到了嚴重的踐踏,對我國法制化進程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法律體系的確立和完善工作停滯不前,嚴重干擾了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隨著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法律制定工作得以走上正軌,法制化進程在此歷史時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在新時代背景下發展形勢對法律工作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將社會經濟生產生活納入法制化軌道,法律內容的全覆蓋以及法律體系的完善亟待加強?;诖朔N背景下,我國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得以明確確立并取得長足進步,可以說之所以會出現公證法律援助制度,正是由于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發展所帶來的客觀要求。

2. 弱勢群益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隨著我國經濟迅猛發展,社會貧富分化現象嚴重,不僅對正常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比較嚴重的影響,也導致了部分弱勢群體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的平穩運行。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確立以及實施,從根本上豐富了法律體系的內容,給予社會弱勢群體法律幫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隨著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維權行為的合法性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進一步豐富了維權手段以及針對弱勢群體利益侵犯行為的懲處力度不斷加強,相關人群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保障,為我國和諧穩定社會的構建提供了基礎法律保障,推動了現代化社會建設的步伐。

二、 現行公證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 如何認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我國雖然頒布實施了《公證法》等公證法律援助條例或標準,但是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認定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不符合現象卻進行公證法律援助的現象。比如老人的贍養問題,家庭境遇較好的老人往往會因為子女不贍養等問題進行法律援助的申請,而此種行為一般都會被受理執行。單單從法律援助條件上看此種行為是不符合公證法律援助條件的,因為被援助的對象盡管是老人,但是由于其家庭境遇比較好。生活能力或者生活所需能夠得到有效的滿足,與公正法律援助條件中弱勢群體等援助條件的標準相悖,公證法律援助行為在實施過程中,經常會受到質疑,導致其行為在法律適用范圍內是屬于不合法行為,造成了社會影響較大,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的運轉和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權威性。

(二) 公正法律援助對象的狹隘性

我國《公證法》規定對符合法律內容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采取有償或無償的法律援助行為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或者賠償請求。這里的當事人在實際的法律公正援助制度中基本上是自然人,而我國《憲法》則將自然人、法人、組織統統歸納為自然人,那么在實際的法律援助行為事實過程中,必然存在著偏頗一面,對自然人能夠進行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務,可是針對法人以及組織卻沒有有效的進行法律幫助,法律援助對象出現了較為明顯的狹隘性,造成實際的當事人合法權利在受到侵害時往往因為法律界定上不屬于“自然人”而遭到拒絕,導致其權益的維護遇到了較大程度上的困難,也為社會的穩定運行帶來了嚴重的干擾。因此,我國目前現行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中當事人的包含范圍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狹隘性,已經在實際的維權活動中顯露無疑,需要認真的對待,采取有效的彌補措施來豐富完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內容,保證其社會涵蓋面能夠符合實際的經濟生產生活所需。

(三) 法律援助形式應該更加主動

根據我國《公證法》以及地方相關法律法律的內容,進行公證法律援助服務的前提都是當事人向相關機構提出了援助申請,公證機構在進行核實之后才會被動的進行援助行為。此項決議存在著很大的爭議,首先,當事人的界定存在著不足,當事人涵蓋面的狹隘性上面已經提到,這里主要說的則是當事人自身是否具有提出申請的能力以及行為,當當事人無法活動或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時,其無法進行有效的申請,此種情況下公證法律援助服務是否應該展開或者主動進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還沒有明確的解釋和規定,導致實際的當事人權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其次,法律援助行為只能是被動式的展開,缺乏一定的靈活性。當事人包含的某項面臨失傳的技術或者手藝時,公證法律援助行為就應該及時的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然而實際的工作中由于受到了法律援助條款的限制,導致其工作行為主要是以被動式為主,缺乏靈活機動的操作性,面對著經濟形式的迅猛發展,明顯落后于實際的客觀要求,需要進一步加強改進以適應新時代的發展要求,向社會提供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四) 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目前雖然法律援助公證制度已經成為了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已經從法律上得到了認可,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公證機構的人員編制還是脫離于政府編制之外獨立運行,導致從事法律公正援助的工作人員構成十分復雜,不同學歷、年齡、社會關系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充斥其中,造成了整體援助實施過程中專業技能以及服務水平受到了較為嚴重的影響,工作人員整體參差不齊導致的法律援助行為沒有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以及當事人的滿意,對公證人員的素質以及公證機構的社會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五) 公證機構日常行為受到的法律約束較低

目前我國的公證機關在進行日常的法律援助行為時,按照規定執行的意識比較淡薄,公證行為以及公證約束力飽受質疑,缺乏有效的監督機構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審查,導致其自身內部違反規定等行為滋生,嚴重阻礙了我國法制化進程以及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嚴肅性。這也是現階段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缺乏有效的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導致法律援助行為以及流程不合法現象比較普遍,比如2004年5月11日西安寶馬彩票時間,公證機構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導致整體公證行為受到了比較嚴重的影響,日后開展公證行為過程中充滿了不信任以及質疑等現象比較普遍。因此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機構來對公證行為以及法律援助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已經迫在眉睫。

三、 推進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建議分析

(一) 完善監管機構,加強人員素質培訓

針對目前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日常工作流程疏于管理和違規操作等行為,需要建立嚴格高效的法律監管部門來約束日常的工作行為,保證其工作能夠處在社會的監督之下,杜絕隱私舞弊等現象的發生,為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營造良好的法律監督氛圍,保證制度得到不斷的完善,行為法制化以及規范化,提高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信譽度以及形象,為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做出應有的貢獻。同時對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工作也要持續展開,在提高工作人員專業技能的同時,也將世界先進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益處向工作人員普及,充分推動我國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能夠與國際接軌,跟上時展的潮流,促進我國法律體系的豐富及深化發展。

法律援助的適用條件范文6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人性;受援助人

一、科學人性觀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原理分析

(一)科學人性觀理論分析

科學能夠反映客觀事物規律,符合實際情況??茖W的人性觀就是在對人性進行分析的時候,符合人性的內在規律。由于人性是人的社會性,所以人在社會生活中為了自己的生存和發展,不可能沒有需求,任何人都有需求滿足的需要。正是因為人類需求的基礎性,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直接將人類的需求性定義為人性,“我們可以根據一個事實來定義人性:無論居于何處及實踐何種文明,人都必須吃喝、呼吸、睡覺、生育,并且從機體排泄廢物,并認為這些人性需求有導致各種各樣的衍生需求,法律、宗教制度等只不過是滿足需求的措施或手段”。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人的需求可能具有無限性,這不是我們所期望的,但是這確實存在,所以需要針對不同的情況制定不同的制度給予抑制。這就是說我們承認人們的需求,對其合理需求給予保護,對于不合理需求要給予限制。

出于自利和實現自我利益,人往往會有膨脹的心理。通過制度或其他外部的因素去制約,其制度設計所期望的效果往往并不能達到,因此需要個人的自我約束,這便涉及到人的理性。人不可能對外界一無所知,但不可能對外界及其自己做到全知,這說明了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度的,即有限理性。正是人的有限理性,人的行為中總免不了非理性的因素。對不同的人,其理性的要求應該不同。因此,經過以上的分析,本文認為的科學人性觀是承認人的有限理性,并在有限理性的指導下,尊重人的自利性,實現自我需求。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內涵的分析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律規定對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提供幫助,或者特定案件中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而提供法律咨詢和刑事辯護幫助的法律制度。

2012年《刑事訴訟法》又在援助對象、介入階段和援助方式上有了很大的進步。刑事法律援助為政府責任和律師義務,援助的對象為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援助服務包括刑事辯護、、法律咨詢以及法律服務等。

(三)科學人性觀研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義

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人,絕大多數是經濟上困難,相對于公檢法機關來說,其地位也是被動的、低下的,盡管法律規定控辯平等、審判機關中立,但在實踐中往往并非如此?!缎淌略V訟法》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公檢法就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這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在法律知識儲備等其他方面的欠缺,更好的對抗公檢法機關對其利益的侵害。同時為其指派律師,也是滿足其需求,希望得到公檢法公正的對待,因為律師不僅僅辯護,也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師發揮作用越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保護的相對程度就高。社會的真正價值的實現應該是弱勢群體得到更好的保護。

二、人性觀視角分析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私人社團型和國家福利型兩種模式。私人社團型和國家福利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的資金來源廣泛,既有國家資助,也有其他組織的捐助,因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費用有了保障。在排除某些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追求精神利益之外,對于大多數的律師來說,在提供法律援助時更多關注的是物質利益。

在這兩種模式中,受援助對象的擴大,以及援助范圍提前到偵查階段,從受援助人的角度來說,這是對他們利益的滿足,因為提供援助的律師介入時間越早,對其利益的保護的程度可能越高。而且受援助人可以自由選擇援助律師,這也是對受援助人理性的尊重。在排除某些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追求精神利益之外,對于大多數的律師來說,在提供法律援助時更多關注的是物質利益。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現狀與不足的人性觀解讀

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社會上的影響很大,特別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本文將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變化以及存在的不足從人性觀方面進行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立法的人性觀解讀

我國有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當中,如《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現有的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規定較零散且不成體系。

從人性角度來說,有關刑事法律援助的規定相對零散,這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主觀原因即是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不同的受援助人,需求是各不相同的。因為立法的不完善,受援助人的合理需求可能得不到滿足。援助律師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時,提供法律援助時享有的權利以及應履行的義務,法律援助之后的相關程序,這些無不關系到援助律師的利益。

(二)受援助人的人性觀解讀

《刑事訴訟法》規定援助對象擴大和適用階段提前,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法律援助制度的適用提前到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偵查機關的利益往往相反,在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與偵查機關形成法律上的平等,本身就是對他們有限理性的彌補,因為相對于公檢法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在刑事訴訟中,他們出于自利,優先想到的就是要保護自己的利益,更渴望自己的需求得到滿足,不管是免受虐待和折磨的需求還是減輕刑罰的需求,他們都需要有律師的幫助,使其合法的人身利益得到保護。

同時《刑事訴訟法》將十年有期徒刑排除在外。根據刑法的規定,諸多條款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某一情節的量刑幅度。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他/她的利益同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利益基本沒有任何區別,如生命、人身自由、財產等利益。

(三)法律援助律師的人性解讀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的法律援助律師的申訴控告權??馗嫔暝V的權利也代表著利益,在提供援助案件中,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求的表現,同時律師也希望整個援助程序的順利進行,援助律師出于自利,時間、精力和體力都是援助律師要考慮的利益。

法律援助不能不顧及辯護律師的物質利益,法律援助就只會具有一種象征意義,是否有法律援助沒有任何區別??紤]援助律師的物質利益,就是資金的問題,資金是法律援助運行的基礎,隨著援助對象的擴大,案件增加和財政不足之間的矛盾也就越來越明顯。

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人性觀分析

由于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晚,法律援助的社會基礎較為弱,所以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能照搬外國的模式。從本土法律援助資源出發,結合上述的人性觀,完善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的人性方向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當事人出于自利性,滿足他們的合理需求,因為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的程度,是判斷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

第一,在憲法層面,在憲法中規定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獲得獲得律師援助的權利。因為憲法是根本法,唯有憲法中有了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存在的必要和前提。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體現的是對弱者的保護,這種保護是從人性角度考慮的,基于弱勢群體自利性,更是對他們合理需求的滿足,在刑事訴訟的案件中,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以主體性的身份參加訴訟,也是他們個人尊嚴的表現。

第二,在法律層面,借鑒英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專門性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或者制定《法律援助法》。由于法律援助與律師有著緊密的關系,所以在《律師法》也需要有規定。

第三,是在行政法規及地方規章層面上,各個地方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具體細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二)擴大受援助人范圍的人性觀方向

隨著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判處死刑刑罰的案件會越來越少。隨著死刑案件的減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是重刑,所涉及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的比較復雜性,公檢法機關往往受案件時限的約束,為了自己的利益,如案件的及時結案,涉及自己職位的晉升,以及社會的認可度,往往會侵害他們的利益。不管是物質性的利益還是精神方面的利益,在人民法院判決之前,需要保護這些利益,因此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應該將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作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

(三)保障援助律師經費的人性觀方向

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制度,不得不考慮律師的物質利益,雖然有些律師不存在通過提供法律援助獲得物質利益,但是大多數的律師首要考慮的還是物質利益,這是律師出于自利性。如果一個律師在自己生存還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去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畢竟是少數。這是法律援助的資金問題,借鑒國家福利型的模式,即在法律援助制度中,資金的來源主要是國家支持,社會機構和組織捐助,同時建立專門的援助機構。

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建立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資金通過立法建立最低經費制度,由財政給予支持,將這部分資金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中,最重要的是保障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經費問題,比如,差旅費,交通費等。第二,建立相適應的鼓勵機制,如為捐助法律援助資金的機構頒發榮譽證書或者給予稅收的優惠。

五、結語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是維護司法的公正,實現社會主義,體現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社會轉型時期,以人為本的理念是我們在研究制度的基礎。刑事訴訟法是規范人的行為的,作為其中之一的制度,亦是如此。既然是規范人行為的,人的行為又是出于人的各種需求,為了滿足需求,需要了解周圍環境和自身,但是這種認識有限的,所以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了解周圍環境實際上就是在與他人產生社會關系,然而這種社會關系就是滿足自己的需求,所以人是自利的。有限理性,需求,自利反映了人性的內在規律。

參考文獻

[1]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 王海明.倫理學原理(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Z].

[4] 法律援助條例[Z].

[5] 左衛民.中國應當構建什么樣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J].中國法學,2013(5).

[6] 張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英]馬林諾夫斯基,黃劍波等譯.科學的文化理論[M].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9.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