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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好處范文1
一、法律援助是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有效途徑
農民工,即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出來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是我國城市用工人員中的一個特色主體,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日益凸顯出來。雇主拖欠民工工資、民工超負荷勞動、民工遭遇工傷事故而得不到應有賠償等情形是農民工遭遇到的最多的問題,農民工往往面對此種畢業論文種情形而倍感無能為力,大多數農民工是“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少數農民工一時想不開甚至想到了自殺,或者對雇主實施暴力以求得到自己應得的工資和賠償,也有農民工想到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但由于農民工畢竟是社會弱勢群體,大多數人的能力、知識水平不足以使他們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農民工是一個典型的由經濟和社會雙重因素造就的弱勢群體,具體說來,它是在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戶籍制度的束縛下形成的一種就業弱勢群體。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它不僅關系到我國城鎮化進程的順利進行和經濟的平穩發展,還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整體提高,因此近年來,從政府到新聞輿論,從學者到平民大眾,都在時刻關注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也提出了不少解決途徑。有人指出,應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立法,修改現有法律如《勞動法》等,或制定新的專門保護農民工權益的立法,才能有效解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問題。筆者認為,盡管立法是解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有效途徑,但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問題,不僅要從立法層面,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規來完善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還要從法律實施層面來完善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因為再完備的法律也有一個實施的問題,如果農民工因為不懂法律而無法求助法律,如果社會有關機構因為漠視農民工的存在而不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幫助,農民工的權益仍難于得到現實的保障。
因此,利用法律援助機制來維護農民工的權益,是在法律實施層面維護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十分有效的途徑。其好處如下:首先,法律援助可以解決農民工不懂法的問題。農民工一般文化層次較低,更無基本的法律常識,很多農民工想維權但不知如何運用法律維權,法律援助可以為其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其次,法律援助可以解決農民工因為無錢而無法維權的窘境。農民工一般生活貧困,到城市務工就是要解決生計問題,但卻拿不到應得的工資和賠償,而請人和雇主打官司又付不起律師費,如果法律援助免費,農民工就不用為費發愁;再次,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我們現在正在建設法治國家,而在法制國家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農民工不懂法、生活貧困而被法律所擯棄,農民工的權益和其他公民的權益一樣重要,不能厚此薄彼,法律援助可以使農民工合法權益糾紛和案件得到及時解決,可以穩定農民工的人心,可以彰顯司法的公正與力量。
二、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
1、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圍”詳細列舉了“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范圍,如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農民工在其合法權益受侵犯時要求相關機構提供法律援助有其充足的法律依據: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毋庸置疑的是,農民工和中國的城市工人、知識分子、軍人等各階層人士一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誰也不能剝奪農民工作為公民應享有的法律援助權利;更為眾所周知的是,在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侵犯的種種情形中,拖欠工資、被拒付工資、工傷賠償難以落實是最常見的情形,而農民工大多經濟困難,農民工為此尋求法律援助理所應當。
2、年司法部、建設部出臺《司法部、建設部關于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強調應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運用法律手段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3、年9月,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檔案局等九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的意見》,強調通過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共同努力,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無償的法律服務,促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目標的實現。
4、年初,國務院出臺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其中在第29點指出,要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所有這些都是為了確保農民工能夠依法維權。
(二)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實例。近年來,不少農民工通過法律援助實現了自己的權益,法律援助的作用日益突顯:
年2月,江蘇江都大橋鎮張曉蘭到一家鞋廠配底車間從事“繃幫”工作,經常接觸含苯的膠水。4月的一天,小張突感頭暈目眩,經江都、蘇州、泰州等地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再生障礙性貧血。
年4月,經省疾控中心診斷畢業論文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2005年3月被江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同年被揚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4級傷殘。但是,企業卻不認賬。張曉蘭在多次索賠無果的情況下,申請法律援助。經江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調查取證并與企業協商,最終企業同意賠償7萬元。
法律援助的好處范文2
民工甲:(河南口音)“孟叔,您怎么扎著腦袋不吭聲兒啦?俺這大侄子說句不中聽的話兒,您要是再要不上城關鄉拖欠俺們的工錢,俺們就拽上您去市政府上訪告狀去,要么到法院打官司去。”
民工乙:“打官司?現在咱們連鍋也快揭不開了,連窩頭兒也快啃不上了,連回家的路費也沒有哇!哪兒有錢打官司哩?”
民工丙:“(抹眼淚)早知道這樣兒,打死俺也不出來干這修路的營生啦!原本,俺還指望著出來掙些辛苦錢兒,拿回去給俺那癱在炕上的老爹治病哩!可沒想到現在連老家都回不去了,這可真是坑死俺啦!孟叔,您是俺們的長輩,俺們信靠您才跟您出來干活兒啦!俺們沒早沒晚兒地干了一年了,可一分工錢也沒拿到手哇!俺要是回了村兒,俺爹知道了還比氣死哇?”
老孟:“唉!俺也實在是沒法子哇!你們這些大侄子大外甥兒都見了,俺這兩個月見天兒往鄉里跑,可鄉里那些頭頭兒,要么不見面兒,讓門衛把俺轟出去了;要不就指著俺的鼻子罵俺,說俺影響他們工作啦,俺犯了那什么妨礙公務罪啦?。“?!俺活了大半輩子了,還沒受過這么大的委屈,還沒這么窩過臉兒哩!俺??!都不想活啦!俺為了攬上這兩個村修路的工程,跑前跑后整整兒忙活了大半年哇!好處費扔進去多少,俺就不說了,光是請客喝酒,就花了萬把多塊哇!俺,還貼上自己的血汗錢,給這兩個村子墊付了前期工程款五萬哩!唉!俺現在就象是坐在了火爐子上了,渾身燒得難受哇!”
民工甲:“那,咱們就去法院告他們去......”
老孟:“傻小子,他們是誰哇?他們是鄉長,是書記,是頭頭腦腦兒的。咱們告誰哩?咱們這些民工敢告鄉政府哇??。咳思乙彩钦私浀囊患壵?!命苦不怨政府??!”
民工乙:“告?哼!沒聽戲里唱的——老爺的衙門大開,沒錢的哭著出來?!?/p>
民工甲:‘你那是老黃歷了,現在都什么時候兒了?現在是個講法制的年代。俺在家時??磮蠹垼厦娉5切┌咐?,其中就有‘民告官’的內容。不瞞你們說,俺上個月就給市法律援助中心去了信了,那咱們的遭遇詳詳細細地寫上了,也不知道人家管不管咱們這檔子事兒?”
老孟:“你呀!做夢去吧!人家當律師的,現在都能掙大錢,名律師就是花上大價錢也不一定請得動呢!唉!還是想別的轍吧!實在不行,俺就的不活啦!俺就從城關鄉鄉政府的大樓上跳下去。”
民工丙:“孟叔,您可甭做那傻事兒哇!您跳也是白跳,您摔成肉泥了,人家就更不理您啦!”
民工丙:“媽的!俺要是領不上工錢,俺爹的病就治不成了。媽得,他們那些當官兒的心就那么黑那么狠?。堪?,剛才到屋子外邊兒的小樹林子里都武裝好啦!俺把咱們用剩的開山的炸藥和雷管兒都綁到身沙丘能夠了,今天就去會會他們?!保瞄_衣服,露出里面捆綁的炸藥包和雷管)俺豁出去了,俺得去和他們討個說法兒,實在不行,俺就和他們一起飛上天去了。”
老孟(落淚):“大侄子,你年輕輕兒的好好兒活著吧!要是,俺去,誰讓俺把你們拉進了火坑啦?俺就是回了村,也沒臉見人啦!俺已經活了五十大幾了,這命不值錢啦!你把炸藥和雷管兒都卸下來,俺帶上去招呼那些狗東西!”
老孟過去卸民工丙身上的炸藥包和雷管裝置,民工丙不讓卸,幾個民工過去拉扯,幾人嗚嗚地哭上了。
孫律師入:“這是河南包工隊兒的工棚吧?你們這是干什么呢?你們可不能胡來??!請問誰姓田?。俊?/p>
民工甲:“俺姓田,你是......?”
孫律師:“我是石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我姓孫?!?/p>
老孟:“哎呀!俺們剛才還正說法律援助中心的事兒呢!孫律師快坐吧!小田,趕緊倒杯茶?!?/p>
民工甲:“哪兒有茶葉呢?”
老孟:“那就給孫律師倒杯開水?!?/p>
民工乙:“哪兒有開水呢?咱們連做飯的煤面兒都沒了。”
孫律師:“快甭忙活了,咱們還是說事兒吧!你們給法律援助中心的信,我已經詳細地看過了,我認為我有必要過來一趟,我也認為我能幫你們打贏這場官司。
在國務院的關注和敦促下,司法部和建設部出臺的相關文件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民工工程勞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付,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民工加付賠償金:
國家,關于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已經責成有關單位提供了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文件和通知也早就下發了??上蟪顷P鄉這樣的鄉政府,卻無視有關規定,一味地拖欠你們民工的工錢,這就會受到法律的制約的。
我們法律援助中心知道并關注你們這件事后,你們也就能通過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形式,運用法律手段來及時解決鄉里拖欠你們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實際問題了。你們這個小田很有腦筋,他很關心國家大事?。∧銈兊氖?,事實上不僅僅是一個能不能解決民工工資的問題,也是一個事關建筑市場能不能健康發展,能不能真正體現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得以保障,能不能穩定社會安定的大是大非的大問題?。∩霞壱蠓煞諜C構及人員,為了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要積極地熱心地為民工們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所以我才心急火燎地趕過來了,我這個律師也得盡職盡責啊!
作為律師,我還要對你們宣傳《建筑法》、《勞動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使你們增強守法意識,自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維權意識啊!
同時,也要對你們進行《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使你們了解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范圍和申請程序,這也能提高你們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的意識和能力??!現在提倡打造和諧社會,你們應該增強法律意識?。 ?/p>
民工們鼓掌。
法律援助的好處范文3
[關鍵詞]平等;歸類;標準;適用
人類最早的平等觀念產生于古希臘,公元前6世紀梭倫曾說:“制訂法律,無貴無賤,一視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盵1]公元前5世紀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陣亡將士國葬典禮上的演說》中,第一次提出了“解決私人爭執的時候,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2]口號,并論述了雅典民主制與法律的關系:“這種民主制的特點在于政權是在公民手中,每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寬恕的,但在公共事務中則遵守法律”[2].與古希臘時期的平等觀主要集中于批判奴隸制度,男女不平等及希臘人與外國人之間的不平等相比,近代的平等觀發展為要求公民于國家權力前或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因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以及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則標志著平等思想已從政治的主張落實為法律,強調公民對國家意思形成的平等參與及特權的禁止。在當代,平等觀主要是基于分配正義而主張的事實平等,亦即主張基于基本人權同等之上的存在合理差別的平等。平等的實質是基于政治結構與社會制度之上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問題,在公法上則體現為國家權力對社會資源再分配的干預問題。
一、平等的概念與公法內涵
平等,被稱為橫跨哲學、政治學、倫理學、經濟學等多學科領域的“戈爾地雅斯難1.”自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之后,許多圣賢先哲留下無數真知灼見。然而確如薩托利一再所說:“平等問題的復雜性——我把它稱為迷宮。”[4]以至于時至今日,人類仍一直被這一問題所深深困擾。
不平等的起因,正如盧梭說剖析的,可分為兩類:“一種,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為它是基于自然,由于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不同而產生的;另一種可以稱為精神上的不平等,因為它是起因于一種協議,由于人們的同意而設定的,或者是它的存在為大家所認可的。第二種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損害別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種特權,比如:比別人更富足,更光榮,更有權勢,或者叫別人服從他們。并且盧梭還明確闡述了資產階級的平等要求,他提出了人人生平等,財產應盡可能地平等分配,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政治權利平等的要求。”[5]同時盧梭指出,以私有財產為基礎的國家是社會不平等的根源。
那么平等是什么?
在政治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兩種基本的用法:第一是本質上的平等,即人都是平等的動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與人之間應在財產分配、社會機會和政治權力的分配上較為平等。本質上的平等常常作為分配上平等的理論基礎。[6]“本質上的平等”強調的是人作為“人”的平等,它排斥差別待遇要求絕對的平等:“分配的平等”強調的是人作為“個人”的平等,它要求合理的差別待遇。
亞里士多德把平等分為:“分配的正義”與“矯正的正義”。[7]P91~95前者要求根據每個人的功績、價值來分配財富、官職、榮譽,如甲的功績和價值大于乙的三倍,則甲所得到的也應大于乙的三倍;后者則主張對任何人都一樣的看待,僅計算雙方利益與損害并進行平衡的平等,換言之,要求在結果上謀求絕對的拉平。這類關系既適用于雙方自愿的平等交換關系,也適用于法官對民事,刑事案件的審理,如損害與賠償的平等,罪過與懲罰的平等。
在羅爾斯看來,平等是一組在無知之幕下簽訂的原始契約,即是在所有個體都無法預知自己在社會中的環境、身份、財產、地位等的無知之幕下達成的一項旨在保護自己不因“社會最大剩余額”的需要而被犧牲的合意。無知之幕下,出于對成為最弱小者的恐懼,每個個體必然都尋求并愿意“第一個正義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自由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平等自由原則):第二個正義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這樣安排,使他們:(1)在于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的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機會的公開平等原則)?!盵8]P60
據上原則,平等的正義性要求我們的制度建構應保障:“1、每個人都擁有與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樣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種政治權利、財產權利;2、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作如下安排,即人們合理地指望這種不平等對每個人有利,并使以往受益最少者享有較大的利益(差別原則)而且地位與官職對每個人開放。”[8]P83
平等思想有一個從最初的指人類在與政治有關的某些方面向經濟領域發展的過程。從這個過程來看,平等的涵義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1、權利平等,即國家承認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都享有廣泛、相同的權利;2、機會平等,即社會應該為每個成員追求自身利益、自我發展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機會和條件。如羅爾斯表達的職務、地位與價值物對所有人開放;3、結果平等,即主張全社會的產品和價值物對所有人平等地分配。人類對結果平等的追求在歷史上體現為勞動者反對剝削和壓迫,建立一個理想社會的強烈愿望,具有空想的性質。
我們認為,平等是一個關于人之所以為人及其之所以為他自己的兩種價值觀的復合性問題,平等概念的明晰必然是一個共性與個性,自然人與社會人的衡量過程。無疑,平等這個概念不可能有放在什么場合都適合的定義,如“善”、“宗教”一樣,是老子“不可道、不可名”(凡可因循之道決非永遠之道,凡可有限定義之概念決非宏大概念)境界。所以,歷史上有著各種見仁見智的定義并不奇異。這些定義雖然各不相同,但都相互聯系著,有點象同一個迷宮的不同入口,而這些入口主要作用就是讓人可以踏進這座迷宮。
平等是什么?我們認為,不管各種定義如何,歸根結蒂都聯系著,聯系在“同等待遇”與“差別待遇”上,總之,是同等對待與差別對待的正當性問題。這可以看作是本文的一個出發點。我們主張平等是個人要求公權力不得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權利。說平等是原則,從一定意義上講,它不僅意味著平等原則的普遍崇高性,而且表明這種精神的價值不依賴于事先存在的其他任何價值,它是一種最初原則。那么,平等原則上的平等權必然也是一種不依賴于其他任何權利的最初權利,如此,平等原則在政治制度上的要求必然是有限政府,在行政法上的要求必然是國家不得恣意的實施差別待遇。
二、平等的分類
平等的意義如前所述,學者們的說法各不相同。對于平等的分類也是一樣,人們按不同的標準,大致作了如下分類。
1、機會平等與結果平等
羅爾斯對“機會平等”主要提供了兩種解釋[8]P84:一種是“機會的形式平等”(formalequalityofopportunity),亦即“唯才是舉”的“前途的平等”(careersareopentotalents):另一種是“機會的公平平等”(equalityoffairopportunity)。所謂“機會的形式平等”,是指每個人都有達到一個既定目標的可能性:“機會的公平平等”比起“機會的形式平等”來說則更進了一步,它排除了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使具備相似潛能的人不再因其社會出身而受到妨礙。例如,按這一原則,通過免費的義務教育,使貧民的兒童得到和富人的兒童大致同樣的教育,使他們不致因出身而失去憑最初天賦資本可以達到的地位職務。同時,“機會平等”不是指生存,而是指發展,不是指基本權利,而是指理想前景,以政治領域為例,所有人都擁有平等的投票權一般并不意味著這種“機會平等”,而是否人人都能被選舉擔任某些高級職位卻意味著一種“機會平等”。
“結果平等”或稱“平等的結果”,強調每個人作為人的平等,人們應絕對的無差別分配,要求“結果”、“實質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平。事實上,“結果”上的平等從來都沒有實現過,而且永遠也不可能實現。差別可以縮小,但總要存在。而且人們已經看到,“縮小差別”所帶來的實際上的“平等”利益(貧窮中的平等),遠遠要小于“機會平等”之下人們所追求到的利益,特別是,這種平等恰恰又以犧牲個人自由和發展等其他權利為代價。
2、完全平等與比例平等[9]
“完全平等”是指人們在政治、經濟、思想等方面的生存和發展的起碼的基本權利(即人權)上應該絕對平等,不容許有任何差別。正如天賦人權論者認為人權是每個人之所以為人所具有的并且必不可少的:“人權是所有的人因為他們是人就平等地具有的權利?!?/p>
“比例平等”首創于亞里士多德:“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應是公正的。這種比例至少需要四個因素,因為‘正如A對B,所以C對D.’例如,擁有量多的賦稅多,擁有量少的賦稅少,這就是比例;再有勞作多的所得多,勞作少的所得少,這也是比例”。[7]P93因此,人們根據不同的能力應得到不同的待遇。那么,完全平等與比例平等是否相悖呢?有學者認為并不矛盾:“一方面,人人享有的基本權利應該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權利應比例平等?!盵9]換言之完全平等要求國家機關不可恣意地差別對待,比例平等則要求國家機關應積極地進行合理地差別對待,以彌補不平等的情形而實現實質的平等。
3、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10]
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在所有的平等亞概念中是最難統一、最有歧義的。學界的表述各不相同。如:“不相應于事實上的差異而為待遇上的平等為形式上的平等;依事實上的差異而為比例上的待遇才是實質的平等?!薄跋麡O不采取不平等的措施是形式的平等,積極的采取合理的不平等措施是實質的平等。”
對平等從不同的考察角度進行分類的一個好處是比較清晰,不易含混;另一個好處是它們可以互相補充、互相說明,省卻許多累贅的解釋。
三、平等的認定標準
人類孜孜不倦地花費幾百年時間爭論平等標準的目的,就是要尋找一個能讓人們接受的共同標準。哪知事與愿違,反弄出一大堆個個似乎都有十足理由的標準,誰也說服不了誰,這樣就碰到一個問題:誰說了算?
對于平等,我們認為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完全一致的標準,否則就將存在“結果平等”將平等異化為平均這樣的極端,但這并不能成為我們可以放棄應盡量構建統一、簡潔且明確的判斷標準的理由。要完成關于平等的判斷,我們認為需要一個有序的,等級不同的梯形結構式的標準體系,畢竟關于平等的聲音是如此不同,且“天下至大”,“萬民至眾”,“物之不齊”又是普遍情況。
關于平等的判斷標準,大陸的學者鮮有涉及,實務界也缺乏可資借鑒的經驗。故此我們只能結合不同的平等思想及其分類,并在推敲其公法內涵的基礎上進行歸納。
1、比例標準
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要求以相關因素(名譽、能力、才干、美德等)的比例分配權利義務。根據經濟學的原理,一般來說,收入分配有三種標準[11]:第一個是貢獻標準,即按生產要素的價格進行分配。這種分配標準能保證經濟效率,有利于鼓勵每個社會成員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但是,由于各社會成員的能力、機遇的差別,又會引起收入分配結果的不平等。第二個是需要標準,即按社會成員對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分配國民收入。第三個是公平標準,即按公平的準則分配國民收入。后兩個標準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平等化,但不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這就是平等與效率的矛盾。
在市場經濟中,分配原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市場經濟本身沒有自發實現平等的機制,因此,緩解這一矛盾的方法就是按效率優先的市場原則進行分配,再通過政府的收入政策來解決收入不公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收入分配結果的平等化。主要的收入分配政策有兩個:第一,稅收政策,主要是通過累進所得稅制度來縮小收入差距。這是通過對富人征收重稅來實現收入分配平等化。第二,社會保障政策,就是通過給窮人補助來實現收入分配平等化。如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險,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立法,向失去工作能力和失業的人員發放一定標準的補助金,可以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另外,通過向失業者提供就業機會與職業培訓等,可以提高他們的素質,創造就業機會。因此,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收入分配平等化,從而緩解市場經濟中公平與效率的矛盾。
總之,分配正義的差別待遇恰恰是為了實現實質的平等,國家應通過再分配的制度化設計實現由個體平等向社會平等飛躍。
2、憲法界限
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什么是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人們在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上往往陷入一個誤區,即將其錯誤地理解為一視同仁。根據傳統法理學的界定,平等即區別對待——同等條件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則區別對待。其中亟待澄清的關鍵問題在于,區別不同情況的標準是什么?我們認為,首先,應符合事物的本質。它不能是自然的差別,如民族、種族、性別等(包括血型);其次,這一基準應當是已經得到社會公眾共同認可、符合一般民眾情感的。
3、機會開放標準
公正的目標是在一定經濟體系中如何適當地分配它的負擔和利益,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不同家庭的收入應如何平等或如何不平等的問題。過去,我們常常把公正理解為充分的平等,而充分的平等又只能通過收入的完全平等才能實現。每一個人,不管他的能力如何,不管創造了多少財富,也不管干好與干壞、干與不干,在經濟分配上都必須絕對平均,否則就認為是不公正。其實,這種充分平等蘊涵著極大的不平等。因為在一個企業,并不是每
個工人的工作時間、努力程度、工作質量都是一樣的。如果有兩個工人,一個是工作敏捷而又勤勞,另一個則遲到早退并磨洋工,對這兩人均支付同樣的工資,能算是公正嗎?可見,純粹平等的收入選擇是不公正的,我們今天可以選擇的公正標準只能是機會平等,政府應當介入市場獲致收入的競爭之中,但只保證每一個人有公平競爭的機會,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應當指出,絕對的平等是沒有的。機會均等也不是絕對平等。因為每一個人在參與競爭之前那種不平等的事實已經存在了,如工作能力、身體條件、家庭環境等等。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否認機會均等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任何事物都在比較之中見優劣,相對于結果平等標準、收入平等標準而言,機會均等是最符合平等原則的。
四、平等原則的適用
平等原則的價值是要實現兩個法律目標:“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過政府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12]平等作為憲法位階的一般原則,系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則,自將同時拘束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審查三大領域。
面對沒有兩片相同樹葉的大千世界,由于“天下至大”,“萬民至眾”,“物之不齊”,加之人性千差萬別,人化無常,要滿足平等原則的要求,勢必需要不同的標準,因而合理的歸類成為不可避免的必須。平等的適用在實質上是其分類問題,要通過分類確定權利的分配問題,即何時給予同等對待,何時給予差別對待的問題。
(一)平等原則在行政立法中的適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種形式的平等,其主旨是在立法機構制定法律后,執法和司法機構必須公平、平等地把法律運用于每個公民,而不能基于身份、性別、種族、地位等標準而實行歧視。但經常發生的情形是:法律通過歸類,從而對在歸類之內和歸類之外的人們施以不同的權利與義務,這樣,法律本身就可能不平等。如普萊西訴弗格森《PlessyV·Fenrgwson、1896年》案[13]: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眾議院通過了一項法案,其中規定:“本州所有鐵路公司在運送旅客時,都必須為白人和有色人種配備平等但隔離的設施……。任何人不得使用不屬于自己種族的座位?!?892年,列車長見普萊西坐在白人車廂,便命令他回到黑人車廂。普萊西認為他享有美國公民享有的民主、自由、平等等權利?;谶@種認識,普萊西向法院提訟。該案幾經各級法院審判,最后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路易斯安那州“隔離但平等”法案并未違反聯邦憲法關于廢除奴隸制的第13條修正案及第14條修正案第1款。
以上我們討論的是有害的立法歸類,顯然,并非所有的立法歸類都是違反平等原則的,只有那些不合理的歸類才違反平等原則。并且,有時為了達到平等,我們往往需要某些形式上的“不平等”。如“大學優惠錄取案”[14]:
1978年,巴克申請進入加州大學分校的醫學院。該學院預留了16%的名額用來錄取少數民族的學生。巴克連續兩年申請,都未能被錄取。當他發現在通過留用名額中被錄取的那些少數民族學生中有人的成績不如他后,便控告學校定額錄取少數民族學生的政策違反了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構成了對白人的反向歧視。聯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了有利于學校的判決。
此案中,盡管反對的人認為:“種族區分本身便是不公平的,他們侵犯了沒有受到優惠待遇中的個體成員的權利?!盵15]但支持的人認為,這種對少數民族的補償對于美國社會嚴重的不平等是一個適當的補償,是一種更高的平等。
(二)平等原則在執法中的適用
1、平等原則與裁量行政
在裁量行政中,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范圍作一原則性的規定,行為的具體的條件、標準、幅度方式都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正如有的學者剖析的“自由裁量的基本內核是:(1)自行選擇權;(2)依附于這種選擇權而存在的客觀而模糊的限制標準?!盵16]事實上,行政主體往往基于自由裁量權對相對方考慮不相關的事實而進行歧視。如美國1886年的“華人洗衣店案”[17]:
1880年的舊金山制定的法令規定:“任何人未經管理局的事先同意,便在舊金山市內建立、維持或從事洗衣業,都將構成違法;在磚瓦房內的洗衣店除外?!碑敃r包括原告吳氏在內的有兩百多的華人的延長洗衣店的申請都遭到拒絕。然而除一人之外,80名多非華裔申請者皆獲得管理局的批準。同時因拒交罰款共有150多華人遭到監禁。吳氏到加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市管理局的決定。但加州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后聯邦最高法院加州法院的決定。法院首先反對后者把州憲和州法解釋為賦予地方政府以無限裁量權,并宣布地方法令的權力受到聯邦憲法的約束——即不得違反第14條修正案。
“華人洗衣店案”表明:即使法律本身沒有任何“法律”或“事實”歧視,行政機關仍然可能以歧視方式來運用法律。由此可知,此時,平等原則必須超越形式意義上的平等,它不能僅要求機械的、形式的、不容有差別待遇的平等;而應從動態的、實質的觀點,本于“正義”理念,視事物之本質,而可有合理的差別。亦即裁量權行使不能僅因事實上某些不同,即必為不同的處理,而是在‘事實不同’與處理不同之間有某種內在的聯系。應該說,平等裁量是裁量權的至高境界。
2、平等原則與公平負擔
羅爾斯認為個人履行職責要有兩個前提:“一是背景制度是正義的,二是履行者自愿接受這一制度的利益或機會,它意味著一種合作體系的公平份額、公平負擔,……”。[8]P16
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是受到行政行為違法或合法侵害的相對一方尋求利益彌補的制度,其原理是個別利益損失必須由社會公平負擔以獲得某種平衡。如日本以“不當得利說”和“平均損失說”為指導確立了在國家興修鐵路、公路、機場等公共事業中,對受損人給予補償的制度?!耙蛴扇w來提供土地是不可能的,于是只能強制公共事業預定用地的所有者作出特別犧牲。這樣,享受公共利益的是社會全體,社會全體以特定人的特別犧牲而取得不當得利,公共事業所造成的損失就應由全社會來負擔。根據公平原則,這一不當得利必須給特定人以補償。這便是損失補償制度的本質。[18]”平均損失說“則認為,特定人為社會全體作出犧牲的損失,應由社會全體平均分擔,損失補償正是平均個人損失的一種有力措施。上述兩種學說雖然角度不同,但本質上都是基于公平負擔。
3、平等原則與信息公開制度化
信息公開制度是二戰后行政法的新發展,該制度賦予個人、組織獲得行政機關掌握的檔案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權利,是公民知情權的制度化。一個國家公開性和透明度的發展水平,是現代民主與法制是否建立與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從神秘政府走向透明政府,從無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標志。在知情權與信息公開制度上,充分表現出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職權與職責)的相互關系;是公民的權利產生國家
的權利,而不是相反:公民權利是目的,國家權力是手段。
信息公開主要體現的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平等,它要求政府必須公布行政活動所涉及的所有信息(特定情況除外),負有信息義務:而相對人則享有獲知相關信息的權利,從而達到一種實質上的平等。同時還體現了公民之間的平等,即公民都應享有平等的信息權,政府應平等的對待公民,而不得有所歧視。
信息公開的制度化,即哪些信息應公開,以什么途徑和形式公開,都要有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故信息公開制度的內容應明確:(1)公民均享有平等的信息獲取權。(2)政府可以拒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請求,但拒絕的權力僅限于法律規定的豁免事項。(3)對政府部門作出的任何免予提供信息的決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有權要求政府進行重新審議,直至向法院。
(三)平等原則在司法審查中的適用
良好的法律只是通向平等的開端而非結束。要消除各種有害歸類的歧視,真正獲得平等,還必須具備有效的司法保障。司法審查作為民主國家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對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及依法取得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平等原則與合理性審查
我國的司法審查可表述為:“人民法院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國家司法活動。[19]基于法律的安定性在羈束行政中只要求形式平等,同理就羈束行政行為進行的司法審查,應僅進行合法性審查而不考慮合理性問題。因”正義是法的第二項使命,不過其第一項使命則是法的安定性?!癧20]并且,依我國的體制,法院并不具有立法的違憲審查權。
在實踐中,具體行政行為基于行政權力特征侵犯的往往是公民的憲法權利,而由于憲法在中國不具有司法操作性,人們發現個體權利在很多情況下無法通過司法得到救濟。在形式上,自由裁量權只要不超過裁量的外部界限,就很難認定其違法,如果涉及到公民在社會中的平等地位問題,在許多情況下,由于法律規則的缺位,個體雖然可叩開法院的大門,卻仍無法獲得有效的救濟。在司法審查中引入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如法院首次受理的憲法平等權的訴訟[21]:
2001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報頭版刊登了招錄行員的啟事,其中第一項招錄條件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四川大學畢業生蔣韜因身高不符合規定而被拒之門外,遂于2002年1月7日提起行政訴訟。蔣韜及其人認為,人行成都分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在沒有法律授權,也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且專業和身高沒有任何聯系的情況下限制招錄人員,這是對公民平等權利的侵害,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三條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規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擔任國家公職人員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此案中可以看出,法院審查裁量行政行為時,應借助“超法律的法”進行合理性審查,從內容,實質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以發揮法律的基本理念(民主、平等、自由等)的實質補充功能。
2、平等原則與法律援助
平等保護往往通過三種渠道來完成:第一、限制政府特權,第二、法治原則,第三、法律援助。如果說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則從否定方面實現了法律的平等原則,法律援助則從肯定方面貫徹著平等原則。
為貧困者設計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但是世界潮流,同時也成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其司法體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指針。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英國,在英格蘭,自1495年起即承認窮人享有因其身份免付訴訟費用的權利,并在戰后1949年制定獨立的《司法援助法》。法律援助作為公民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的落實,在我國尚待在借鑒外國制度是基礎上予以發展完善,具體可以:
(1)建立國家法律援助基金。英國、美國、德國、瑞典、荷蘭、韓國等國家的法律援助工作,均由國家編制預算執行。由法院逐年編制預算,捐助設立基金會,以執行法律援助工作。
(2)擴大法律援助范圍。我國現行法律援助僅限于刑事被告案件,種類及適用范圍也少,僅有訴訟費用的救助;相比之下,英、美、德等國的法律援助包含法律咨詢、文書撰寫,民、刑及行政案件的訴訟等等,對公民訴權及平等權的保障給予了更好地落實。
(3)明確無經濟能力的要件。我國對于申請人的無經濟能力的審查,認定標準不一,可以參考德、法等外國的立法例,以申請人可處分的收入及可處分資產,為審核無經濟能力的標準,使審核要件更加明確。
(4)建立分擔金制度與返還制度。為了有效運用基金,并本著使用者付費的精神,以免基金遭濫用,可以采用分擔金制度,即根據申請人的無經濟能力程度,明確規定國家分擔法律援助費用的比例。同時,明確規定當受援助人因法律援助取得財產價值或免于給付時,基金會可以根據一定的標準請求受援助人返還援助費用的全部或一部。
五、結語
我們的先人孔子強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注重的是從個人義務去觀察和理解平等,相比之下,羅爾斯強調的則是社會正義,正如實際上羅爾斯所注重的那樣:“對我們來說,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所謂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結構和主要的經濟和社會安排?!盵8]P5同時,“人治”與“法治之爭”的歷史也表明:行為規范應比價值體系得到更為優先的地位。也許,在目前可以見到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們可能首先仍要以主要精力考慮如何解釋我們所屬的民族、文明自身的傳統,如何處理我們所屬的社會自身的問題,繼而才能實現“平等及其本土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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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好處范文4
普通程序簡易審是在合理利用司法資源的大背景下產生的。環顧世界各國,合理利用司法資源的措施主要有三種:第一,起訴裁量權。第二,認罪程序(包括辯訴交易或快速審理程序)。第三,簡易程序。大陸法系國家主要利用起訴裁量權的方式迅速處理案件(1997年德國利用起訴裁量權處理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87.7%),英美法系國家主要利用辯訴交易來處理案件(用辯訴交易處理的案件在英國和美國占到90%以上)。如何合理利用這些措施使司法資源合理配置是各國都普遍關心的問題,但是由于法律文化和傳統的不同,兩大法系在具體做法上有所差異,具體原因如下:
1.大陸法系認為刑事案件損害的更多的是國家的利益和社會的秩序,因此對犯罪的控制、審判乃國家公權性質之權力。英美法系則受社會契約論的影響,認為法律的制訂是每個理性個人與國家簽訂的契約,如果他為了某種利益而違反,就應受到契約的懲罰,著重對個體的懲罰和矯正,屬于私權性質的權力,辯訴交易就是一種被告行使處分權的行為。
2.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既要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進行追訴,又履行監督國家法律實施的職責,不僅僅為當事人一方,因此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地位不平等,談不上“交易”或“協商”。英美法系的檢察官為嚴格意義上的當事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處于平等的地位,更有利于雙方達成協議。
3.大陸法系重視真實發現,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即使存在“交易”,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是不能為迅速審理案件的目的而改變的(例如,意大利在接受歐洲人權法院關于未能迅速審判的指責后增加了新的程序,其中對不經審判程序的案件明確規定了減刑的幅度,但是,檢察官在指控的內容方面是不能交易的)。
上述的區別是總體而言。實際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在司法理念和具體訴訟制度上都互有融合。我國處于司法改革時期,吸收英美法系的成果固然無可厚非,但考慮到司法的繼受性和成功運作,應將改革與自己的司法理念和訴訟結構相結合,同時必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我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產生的背景是,刑事公訴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多,司法資源難以支撐,若不加以合理分流,必將導致案件大量積壓或草率處理。原有的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以其特有的性質分流了一些案件,但由于其適用范圍較為窄小,難以達到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效果。從審判實踐中看,有相當多的被告人對主要案件事實和證據并無異議,只是關注量刑或早日結束審判等因素,對此類案件如果機械套用普通程序的所有程序將于真實發現、訴訟經濟乃至人權保障皆無益處,因此,訴訟實踐中急需對此做出調整,實現兩個方面的司法資源的分流:
1.被告認罪的案件進行迅速審理,將更多的司法資源配置到重大、疑難的案件之中。
2.對具體案件中的程序進行調整,將更多的司法資源配置到被告對事實和證據產生爭議的部分。
二、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提起
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由控、辯、審哪一方提起既涉及三方權力配置,也涉及運行機制問題,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英美法系采當事人主義,法官中立裁判,在辯訴交易的提起上并不主動干涉,辯訴交易只需控辯雙方達成協議即可。而我國并無此傳統,控辯雙方在地位上顯然有高低之分,另外,在真實發現的思維模式下,法官應當具有一定的調查權。如果想要達到人權保障、訴訟經濟和真實發現三者之間的平衡,控、辯、審三方都應發揮各自的功能,任何一方的反對都導致簡化審理難以進行。具體來說,有三個方面的內容,簡約概括就是:
(一)被告人的申請是簡化審的前提和基礎。
(二)控訴方的同意是簡化審的確認和條件。
(三)審判者的同意是簡化審的實現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互相制約的機制可以提供被告人更多的救濟途徑。被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簡化審理,法院如果同意就要征求檢察機關的意見,檢察機關應當出具相應的是否同意簡化審理的書面意見以供審查。
三、證據展示與閱卷權
現在談到簡化審理時,證據展示似乎是一個流行的用語,很多人都意識到辯護方知情權的重要性,但對證據展示則理解不一。有的認為證據展示是在檢察機關進行的控辯雙方的信息交換,有的認為證據展示是在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的信息交換。實際上,證據展示一詞來源于英美法系,是控辯雙方了解對方掌握證據,為自己調整攻防戰略的重要程序保障。英美法系的律師往往利用該程序了解控訴方掌握的有罪證據,從而建議被告是否做有罪答辯。由于控辯雙方為平等的當事人,交換證據應當在法官(不得擔任審判法官)主持下按法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說,證據展示在英美法系更有利于辯護方,是保障辯護方知情權的重要工具。而大陸法系在解決辯護方知情權時采用更為簡潔的做法,那就是閱卷權的實現。辯方可以在法院了解到控方的一切證據。這是因為在大陸法系,檢察官不僅僅是控訴的一方,他還有義務保障審判正確、公正,即使僅僅為保障真實發現,辯方的知情權也是順理成章的。我國向來采用大陸法系的閱卷權制度,唯一不足之處在于,新刑事訴訟法將審判前實體審查改為程序審查后,全國很多地方在實踐中限制了律師的閱卷權,將律師閱卷的內容限定在移送法院審查的范圍,對此,學界作了很多批評。
比較證據展示和閱卷權制度,證據展示在法院進行,檢察官和法官都必須出席,耗時耗力。另外,參與展示的法官不得成為審判法官,這在我國一向注重真實發現和未有詳細的內部制度制約的情況下,其可行性殊值懷疑。即使令證據展示在檢察院進行也是一件頗費周折的事:證據展示的基礎是當事人平等,為制約對方,就存在因平等展示而程序拖沓等問題和過多的需要法官裁定的過程。相反,閱卷權更符合我國訴訟的現實構造,更為簡潔、實用。因此,筆者認為,為了更好體現訴訟經濟,完善閱卷權不失為最佳之選擇。當然,為了更好地保護辯方的權利,也為防止辯方偷襲,可以要求辯方提供關于審理狀況的證據。因當前庭審前的法定期限內向控方提供某些證據。對于爭議,法院則有權做出最終的程序性裁決。總之,只要達到保障辯護權的目的,程序越簡單越好。
四、被告人律師幫助權
對于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律師的幫助權是至關重要的,沒有律師的幫助,被告認罪的自愿性就受到合理的質疑。首先,被告人可能受到偵查機關或起訴機關的欺騙或誘導而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認罪,在證據不足時這種情況尤其容易發生。其次,被告人往往對法律所知甚少,沒有律師的閱卷,被告人很難找到對自己量刑有利的地方。有可能發生認罪反而重判的情況。最后,在犯罪嫌疑人選擇簡化審理前,如果一個盡職的律師能夠使他更多地了解案件情況,犯罪嫌疑人從自身處境出發,能更符合其意愿做出決定,如果出于自愿,那么無論選擇什么結果,他都更容易接受,不會有“冤獄”的想法。從上述理由出發,保障簡化審理時被告人的律師幫助權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有人會對此做出疑問: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除被告自行委托辯護和法律規定必須指定辯護律師的幾類情況外,法院為請不起律師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的情況很少,這些案件也占到所有案件的大多數。既然連在常規程序中做無罪辯護的被告都很可能得不到律師,那么簡化審理中被告認罪時的律師幫助權有強調的必要嗎?對這個問題,筆者除上述律師幫助權的重要性的論述外,從三點進行論述:
1.為貧窮而請不起律師的被告人指定律師是現代法治國家莫不一致規定和實際采用的內容。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將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作為刑事審判公正的最低限度保證之一加以確認。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是優先適用的問題,而是必須統一適用的問題。另外,可以預見的是,隨著案件的合理分流,案件審理速度加快,有更多的司法資源可以被充分利用,被告人的獲得律師幫助權將進一步完善。
2.如果被告借助律師的幫助了解到案件的情況,能夠加快其認罪的速度。
3.如果被告決定認罪,律師花費的時間和精力將較之不認罪的案件大大減少,從而使律師辦理案件的速度大大加快。
從理論的角度和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我國可以考慮擴大律師援助的范圍,將法律援助真正落實為每個律師應盡的義務,按照要求,結合每個律師安排的時間,制訂名冊,依次使用,以保障被告人得到律師的幫助。
五、存在問題和前瞻方向
(一)量刑獎勵機制的模糊與孱弱。量刑獎勵是簡化審理的動力機制。從人的本性上分析,人總是趨利避害的,這包括確實無罪的辯護和為逃脫罪責而“無理攪三分”的情況,而后者占到全部案件的大多數。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讓被告主動承擔嚴重剝奪自由的責任時應當使被告人意識到他可以從認罪中得到現實的好處。我們不可能以很高的道德倫理標準要求被告人如實坦白,因此,給予被告人一些好處,鼓勵其認罪是必要的,這也體現國家司法寬容一面,有利于被告人司法改造。另外,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形象,應當盡可能地使這種好處明確化,如果被告對我們的政策還是那種“坦白從寬,牢底坐穿”的印象,那么只能產生更加不良的后果。司法不是以惡制惡的工具,規定應當明確細致,執法必須嚴格誠信。從目前立法上看,還沒有對此做出規定,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知情權尚未充分實現。知情權是簡化審理的壓力機制。一方面,被告人缺乏知情權通常會導致被告產生僥幸心理,另一方面,被告人缺乏知情權會產生抵觸或不信任的情緒,這都將直接影響到被告的認罪。而律師幫助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消除這兩方面的不利影響,加速被告認罪的過程。知情權并不專為簡化審理而設置,它本來就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確立的最低標準。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很不完善,急需改進。知情權的完善依賴于律師幫助權的實現。
法律援助的好處范文5
創“新”社會發展理念。反思甕安事件,最大癥結在于民生欠賬太多,對群眾權益長期忽視,導致問題扎堆、民怨累積。痛定思痛,甕安黨員干部深切認識到,時代在變,老百姓的需求也在變,“GDP掛帥”的老路再也走不通了。四年來,甕安切實轉變重經濟建設、輕社會管理的狀況,適時調整經濟建設與社會建設的不協調關系,千方百計彌補歷史欠賬。通過優先發展教育、完善新農合、建設保障房、拓寬就業渠道等一系列民生措施,群眾充分享受到發展的好處,心氣理順,自覺維護社會安定。事實證明,抓民生同樣能帶來繁榮,而且是成色高、靠得住的繁榮。
創“變”社會管理方式。經歷甕安事件后,我們認識到:在社會轉型、矛盾凸顯等復雜條件下,一些過去曾經管用的社會管理方式,尤其是“管、控、壓”等傳統手段正逐漸失去作用,導致的結果很可能就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為此,我們從重政府安排向重社會參與轉變,從重管理控制向重協商協調轉變,大力提升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的自律、自治能力。組織、動員、培育社會力量提供政府無力單獨承擔的公共服務,把那些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放手讓社會組織去做,有效解決了政府管理社會時存在的越位、缺位、錯位,特別是“什么都去管、什么都管不好”等問題。
創“立”社會誠信體系。甕安群體性突發事件,是在非常時刻對當地政府公信力有多大、干部關系好不好做的一次深入檢測。在此后的“補考”過程中,甕安黨員干部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服務理念,堅持對國家講敬誠,對黨講忠誠,對人民講真誠,對社會講開誠。與此同時,通過采取創建信用鄉村、評選五星文明戶、遵守村規民約、規范社區管理模式等措施,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取得明顯成效,曾經的堅冰積怨大量化解,老百姓對政府和干部的信任逐漸修復。
創“強”社會法制保障?!拔覟檎l工作?我對誰負責?我怎樣工作?”四年來,甕安黨員干部帶著這樣的問題開展工作,切實增強群眾意識,重樹為民作風。我們規范行政機關行政程序,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訴求表達機制和矛盾調解機制,廣泛開展“千名干部走千村、萬名干部進萬戶”活動,在走基層中“寫民情日記,建民情臺賬”。此外,還深入開展縣委書記大接訪、萬名干部大巡訪、千名教師大家訪、公檢法司大聯訪、鄉鎮干部大走訪等“五大訪”活動,使民眾有地方表達訴求,有法律規范訴求,有政策滿足訴求,有機制排解訴求。
法律援助的好處范文6
我是個有很多缺點的人,我能從書記員先后順利成長為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沒出現大的錯誤,都離不開院領導的培養、同事的幫助支持。我現在能審理一些案件,沒出現大的錯誤,都是向領導同事學習、請教的結果。因此我認為,在工作學習中,哪怕有再多缺點,如果能善于向領導、同事請教,就一定能有所進步。
第一個經驗是,尊重理解當事人,才會贏得當事人對你的尊重理解。尤其是對受害人一方的當事人更是如此。俗話說,尊重別人就是尊重自己。法官跟當事人之間也是這樣。尊重當事人,就是在心態及言行上對當事人平等相待,具體說就是文明禮貌接待當事人,耐心傾聽當事人的陳述、意見。理解當事人就是對當事人的委屈、處境表示同情理解,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官的同情心、正義感,相信你會為他主持公道的。
英國最偉大的作家與藝術家奧斯卡·王爾德說過,理解別人,是求得和平的重要因素。赫爾利說過,人與人之間,原存在許多隔膜與懷疑,唯有理解是化隔膜為知己、釋懷疑為良友的橋梁??梢娙伺c人之間理解的重大效用,我并不是說要和當事人成為知己、良友,而是說理解當事人,最起碼可以消除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隔閡,消除當事人對法官的懷疑。因為當事人跟你之前也不認識,沒有交情,打官司對當事人一家來說是大事,這么重大的事由你來負責,你能力怎么樣?人品怎么樣?能否公正辦理此案?當事人在心里都是打問號的,當事人就是通過你的言行舉止來判斷你是什么樣的人,能不能公正辦案的。如果你對他的訴求沒有耐心聽,他就會認為你更不會對他的訴求予以重視,如果你對他的痛苦表現得麻木不仁,他會認為你更不會幫他主持公道的。
記得2011年我在刑二庭工作時,承辦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通過閱卷發現,被害人的親屬在,被告人的親屬也在,我很奇怪,同時意識到這個案件不好辦。我告知被告羅某的妻子有權委托辯護人,羅某的妻子抱著身患紅斑狼瘡的五歲女兒過來見我,哭著說孩子治病沒有錢了,更沒錢委托律師,遇到這種事,日子沒法過,她一個外地嫁過來的女人快撐不過來了。我首先對她說你這種情況確實不好辦,你一個女人確實不容易,對她的遭遇表示同情,然后向她詢問了羅某的家庭成員、社會關系等,得知羅某幼時父親早逝,母親改嫁,有個叔叔在外地經商,小有成就,羅某的爺爺年歲已高,我鼓勵羅某妻子想辦法度過難關,并給她講了法律規定,為羅某指定法律援助,讓她不要,配合我找羅某的爺爺、羅某的叔叔幫忙,盡量與被害方達成調解協議,為從輕處罰羅某創造條件。她同意了。
隨后我通知被害人的親屬過來,被害人的妻子張某一見我眼淚流個不停,情緒非常激動,說張某一個好好的人一下子變成植物人,家里全靠他經營小餐館維持生活,羅某把他撞傷了逃逸,到現在一分錢不給,也沒人去看一眼,為了給丈夫治傷,家里的積蓄全用完了,還多了幾萬元的債務,見此情景,我也不好直接給她講法律規定,先去倒了一杯水遞給她,等她情緒稍稍平靜一點后,我說:你的心情我完全能理解,這事攤在誰身上誰都難以承受,不僅給你家造成了經濟上的巨大損失,給你及家人精神上也造成巨大的痛苦,但是事情已經發生了,無法挽回,你及家人一定要堅強,不能再把你們的身體搞壞了。她聽到我說的這些后,心情好了許多,又說姓羅的太沒良心了,肇事后逃逸,是我們找了很多人才把姓羅的找到,到現在一分錢不給等等。我一直聽她說完后,對她說:請放心,法院一定會依法公正的處理此案,我會盡最大努力做羅某家人的工作,讓他們盡最大能力賠償你的經濟損失。我接著問她,羅某的家庭經濟狀況怎樣?打聽過嗎?她說羅某個人可能不是很有錢,但羅某的叔叔有錢。我說你繼續打聽羅某的家庭情況及財產情況,如果發現羅某有其它財產及時告訴我,我們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先予執行,同時你先回去,我們給你指定法律援助,讓法律援助律師給你好好算算,按法律規定,應該得到多少賠償,好不好?你有什么情況隨時給我打電話。
后來她了解到羅某女兒身患紅斑狼瘡的事實,了解到羅某一直不聽話,羅某的叔叔放棄了羅某的情況,我也將我與羅某爺爺、叔叔溝通的情況及時給她反饋,并表示我再找羅某的戶族有威信的人出面做工作試試,總之,我把怎么做工作的過程全部反饋給張某,后來我把讓羅某的妻子去求羅某的叔叔,把到看守所讓羅某親自給其叔叔打電話承認錯誤,保證以后好好做人,求其叔叔幫忙的過程也反饋給張某的妻子,這個案件辦了近六個月,最后雙方終于以十萬元達成調解協議,羅某也獲得了緩刑處罰。我記憶最深的是張某的妻子同意以十萬元結案時對我說的話,她說:余法官,說實話,十萬元連醫療費都不夠,但是我知道你已盡全部力量了,我能感受到你為我的事操了不少心,也只能這么多了,能挽回一點損失就挽回一點,真的謝謝你。聽到張某的這番話,我很欣慰,欣慰的是我做的艱苦工作得到了她的尊重、理解、認同。
只要你重視當事人的感受,理解當事人的痛苦,讓當事人感受到你把他的事當回事,為他的事盡心盡力了,也會贏得當事人對你的感激、信任和理解,他自然會配合你的工作。
第二個經驗是,不抱怨,反思自己,改變自己,才能解決問題。在審判工作中由于自己的工作方法、經驗、溝通等原因,當事人的誤解、錯誤理解、不懂法等原因,使工作陷入困難是經常發生的,遇到這些困難、麻煩怎么辦?抱怨是沒有用的,逃避是逃避不了的,是你的工作還得你自己干,改變別人也是很難的,還是反思自己,從自身找原因,改變自己最為重要,看看自己哪里做得不夠好,哪里需要一些調整。從改變自己開始,最后會發現,自己改變了,自己的世界也會改變。
我認為,我一直沒把自己改好,遇到事情還是冷靜不下來,前段時間還和一位律師因向證人發問的問
題當庭發生爭執,事后見面雙方都有點不好意思。后來我主動給這位律師打電話表示道歉,表示愿意庭后跟他探討對證人如何發問認識上的差異,這位律師表示自己也有錯,不該不聽審判長的指揮。幾天前,我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原、被告雙方都是灣鄰,都是七十歲左右的老年人,起因是,原告在位于被告屋后自己的自留地上栽種有小樹苗,被告認為小樹苗妨礙其修繕房子,就沒征求原告意見把小樹苗砍掉了。原告發現小樹苗被砍后,懷疑是被告夫妻所為,到被告家門口罵人,被告夫妻聽到后出來與原告對罵,接著雙方發生廝打,被告夫妻二人把原告按到在地毆打,原告喊救命,被告夫妻二人把豬糞塞進原告嘴里,事后派出所調解不好,讓原告到法院。開庭之前,我就給被告的兒子做了很多工作,被告的兒子表示愿意調解,愿意賠償一部分錢,我給原告的兒子打電話,問是否愿意調解的事,原告的兒子說太忙,具體情況跟他父親聯系。庭審之后我問原告是否同意調解,原告表示按訴訟請求的金額26000元一分不少,見狀,我單獨給原告做工作,說你也有過錯,不該罵人,再說判決的再多,被告夫妻二人年齡這么大,家里一貧如洗,哪有錢賠你,原告聽后表示要跟被告打官司到底,說被告夫妻二人打他一個,最可恨的是不該往他嘴里塞豬糞,我說被告是不對,但是判得再多,拿不到錢怎么辦,不管怎么說,原告就是不愿讓步,我只好讓雙方先回去。
事后,我在想,明明調解對原告是有利的,法律規定、道理都跟他講清楚了,為什么原告就是不明白呢?是我哪兒說得不夠好嗎?經過反思,感覺可能是自己在撫慰原告的感情上不到位,一味強調調解對他有利,不調解拿不到錢,還說他不該罵人有過錯,雖然說的是實話,但讓原告覺得自己受了這么大的委屈還讓他少錢,讓他被迫同意調解,咽不下這口氣,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是打氣官司,為了爭一口氣,只有把當事人的氣理順了,案件也就好處理了。想明白這點后,我又單獨把原告及原告的哥哥喊到法院,說:把你們喊過來,耽誤你們的時間了。原告和他的哥哥立即說,不耽誤時間,你也是為我們的事。我又接著說,喊你們來是商量你們這個案件怎么處理,原告一聽到案件,就又強調說自己一個人被兩個人打,還往其嘴里塞豬糞,事后也不道歉,一分錢也不給,欺人太甚。聽他們說完后,我說你說得對,被告夫妻二人的確太過分了,再怎么樣,也不能往人嘴里塞豬糞的。被告夫妻二人把人家樹苗砍了也不打聲招呼,事后也不跟你說一下,確實做得不對,夫妻二人打一個人,把人家打倒在地,還往人家嘴里塞豬糞,真是太不應該了。原告聽我這樣說,心情才好受點。我接著又說,我聽說你以前是生產隊隊長,村里的人都說你這人心眼好,刀子嘴豆腐心,說你的幾個兒子也教育得不錯,也比較講理。原告立即說我們家里的人最講理。我說,你打官司主要是為了爭口氣對不對?你不是在乎錢。原告說:是的,當初在派出所調解時,派出所讓他們拿一萬元錢就算了,他們一分都不拿,你說氣人不?我說是氣人,太不講理了,不過你這個案件怎么處理好呢?我覺得處理事情還是理智一些,現實一些,權衡利弊,怎么處理后果對自己有利怎么處理,你們說對不對?原告回答說對,然后我再耐心地給他們講法律規定,講執行等等,他們都很配合,愿意讓我盡最大努力做工作。這個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
法官在工作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各種各樣的困難,只有從自身找原因,不斷調整自己,改變自己,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才能改變自己的世界。
第三個經驗是,永遠保持樂觀的心態,不怕苦,不怕累,才能不斷完善自我。我認為,保持樂觀的心態一是要相信以后會更好,相信法官職業的未來一定會更好,相信自己未來一定會比現在更好;二是在工作中不管遇到多少困難,我相信都能解決。
十幾天前,我在同學微信群里看到一個演講視頻,是馬云針對香港年輕人關于創業方面的演講,我聽了五遍,馬云說他在與被認為世界上了不起的幾位大人物如李嘉誠、比爾蓋茨等接觸發現,這些人物都有幾個共同點,一個就是樂觀的心態,對工作,對困難,永遠保持樂觀的態度,永遠相信人類的未來會越來越好,所有的問題都會解決。另一個就是這些取得輝煌成就的人在成長過程中都是吃過很多苦、受過很多累的,一個人成長的過程就是在不斷遇到問題、挫折和挑戰,不斷思考問題、戰勝自我、解決問題、完善自我的過程。當然我并不是說我們一定要取得多么輝煌的成就,只是想說不管干什么,如果怕吃苦、怕受累,你是干不出什么事的。
其實在工作中誰都有煩惱,書記員有書記員的煩惱,審判員有審判員的煩惱,庭長有庭長的煩惱,院長有院長的煩惱。遠看別人都很快樂,近看都一樣,我當書記員的時候,整天記庭審筆錄、合議筆錄等,送達,校對判決書,宣判,裝訂檔案,感覺很辛苦,覺得當審判員多好啊,開個庭,閱一下卷宗,寫個判決書就行了,其余的都是書記員干,后來當審判員了,下班時間當事人也打你電話,要求怎么怎么,不然就等,總擔心自己把案件辦錯了,最后感覺當書記員雖然辛苦,但干的都是直活,下班了就什么都不用操心,又認為當庭長挺好的,案件可以交給審判員辦理,自己想辦就辦,不想辦就不辦,現在我雖不是庭長,但在履行庭長的職責,覺得當負責人真操心啦,什么事都找你,最后又覺得當審判員只要把自己承辦的案件辦好就行了,不用操別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