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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1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法律援助作為關注和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手段,不斷開拓法律援助服務領域,樹立“穩中求進、質量優先、注重基礎、創立品牌”的工作理念,為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和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為構建和諧惠濟、平安惠濟、法治惠濟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
(一)擴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圍,建立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案件補貼標準和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實現“法律援助應援盡援”
1.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由房屋拆遷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圍案件的再審聽證、婚姻家庭糾紛、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并根據新受案范圍制作宣傳材料,在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法院立案庭等處擺放宣傳資料。(完成時限:年6月底前;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2.調整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區司法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確保補貼標準達到應援盡援工作要求,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3.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審查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的意見》(鄭政文〔〕266號)規定的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二)完善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功能,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為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提供便捷優質服務
4.建立區法律援助中心標準化接待室。標準化接待室應處于臨街一樓,設立無障礙通道,總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接待室要做到“三統一”,即:統一標識、統一公示內容、統一放置法律援助明白卡等宣傳資料。(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5.加大對區法律援助中心基礎設施投入,切實解決區法律援助中心業務用房(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和法律援助辦案設備、服務設施緊缺等問題。確保區法律援助中心配備電話、傳真、復印機、上網電腦及業務用車,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三)全區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站)10個,確保符合條件的群眾可就近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
6.在全區各鎮辦司法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以及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站)。在選點上,要充分考慮方便群眾申請,確保城市符合條件的居民在2平方公里范圍內可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農村符合條件的居民在鎮辦即可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受理點(站)要盡量選擇在臨街一樓。(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各鎮辦)
7.加強受理點(站)規范化建設。區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受理點管理規定,對受理點的工作職責、工作制度、考核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法律援助受理點(站)工作規范、受到實效。新增受理點應統一標識、統一內容。根據上級要求,11月份,對全區法律援助受理點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受理點工作人員業務水平。每個受理點(站)全年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件。(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四)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
8.要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宣傳法律援助。要強化對基層農村的宣傳,注重對農民工、困難群眾、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傳,在每個村(社區)設立法律援助宣傳欄,在工廠、勞務市場等人口相對集中的區域設立法律援助統一宣傳標識,要突出對典型案例的宣傳。通過宣傳,使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在全區達到80%,在農村達到50%。(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五)加強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建設
9.在我區人民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積極為涉法公民提供及時、便捷、免費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完成時限:年6月;責任單位:區人民法院、區司法局)
(六)提高法律援助辦案數量和質量,提高案卷歸檔率
10.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受理點(站)辦案數量要達到170件,與去年相比,增長35%。(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11.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案件質量評估制度,實現對案件的分級評價,提高辦案質量。(完成時間:年10月;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七)繼續深入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活動,不斷創新服務形式和內容,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12.對有特殊困難的群眾提供電話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加強與區勞動監察部門和工會的聯系,認真做好農民和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做好法律援助與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住房保障、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作配合,積極介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八)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水平
13.選調優秀人才,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加強培訓和業務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隊伍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14.積極使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統,推進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設。(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法律援助中心、各鎮辦)
三、工作要求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2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穩步增長。法律援助辦案總量連續多年保持全國第一,其中2010年辦案近7萬件,是2001年的7.4倍,平均年增長24.9%。10年來,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解答群眾來訪來電咨詢近240萬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萬余件,惠及24萬多名困難群眾。辦理案件范圍涉及農民工討薪、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贍養糾紛等多種類型,其中有不少案件被評為全國法律援助“百優”案例,辦案質量在全國名列前茅,受援人滿意度在99%以上。
便民服務窗口建設切實加強。全省共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120家,各級法律援助中心統一了法律援助視覺識別標志,合理規劃和科學設置接待功能區域,設立了專門的等候區、咨詢區、案件受理區、12348服務平臺等。各地大力加強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在鄉鎮(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婦、殘、老等群團組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263個,形成了法律援助農村一小時、城市半小時服務圈。
管理與服務方式不斷創新。各地積極探索法律援助新的發展模式,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努力使管理與服務實現新突破,多項工作全國首創?!莿撔路漳J?。堅持從實際出發,優化法律援助資金、法律服務人員等資源配置,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專職律師辦案、指派社會執業律師辦案和兩者結合的三種服務模式。二是創新管理手段。將信息化作為法律援助工作創新的抓手,建成了全省聯網運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形成了網上服務、數據收集、質量監管、業績考核一體化管理的信息化平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走在全國前列。三是創新評價機制。全省建立了法律援助受援人滿意度服務評價制度,制發了統一的服務質量測評表,讓受援人對來訪接待、受理審查、案件辦理等環節進行評價。
經費保障體系逐步建立。我省建立了以同級財政撥款為主、省財政專項支持為輔、法律援助基金會資助為補充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有力地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2007年,省財政建立了法律援助轉移支付制度,每年撥出500萬元補助經濟困難地區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2009年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增加到每年1000萬元,獲得補助的縣(市、區)也由43個增加到61個。10年來,全省各級財政累計投入法律援助資金2.6億元。全省先后建立了省、蘇州、南通、南京四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全國建立基金會最多的省份。省法律援助基金會2007年成立后與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密切配合,實施了法律援助宣傳、重大案件辦理、工作站服務等一大批法援活動和資助項目,直接資助辦理案件就達53l件,資助金額超過400萬元,惠及受援群眾16500多人,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贊譽。
10年的實踐,使我們深刻認識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須堅持做到三個“導”:一是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公平正義的價值觀為主導;二是倡導現代公益理念和大愛精神;三是引導全社會共同關愛弱勢群體、共同構建和諧社會。當前,隨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我們既處于重要的戰略機遇期也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類社會矛盾多發頻發,法律援助作為化解紛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手段,承擔的任務更為繁重;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的進步,人們思想觀念發生深刻變化,法治意識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充滿了新的期待,法律援助作為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法律制度,發揮的作用更為重要。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策部署,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要求,積極創新思路方法,扎實有效推進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在新的起點上開創我省法律援助事業新局面。具體來說,就是要做到應援當援、應援盡援、應援優援、應援共援。
應援當援,就是要進一步增強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保障困難群眾獲得必要的免費法律服務,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級政府的應盡責任。應援當援的“當”,是當然的“當”,是擔當的“當”。要切實擔當這份責任,關鍵在于深化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一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貫徹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對于溫暖和凝聚民心、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具有重要意義。二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實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法律援助通過依法履行辯護和職責,幫助困難群眾平等參加訴訟活動,促進案件公正審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和法治理念。三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實施法律援助,既可以切實解決矛盾糾紛,減少不和諧因素,又可以增強群眾法治觀念,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加和諧因素。我們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責任意識使命意識,主動作為,充分作為,努力保障每位困難群眾都能得到必要的幫助。
應援盡援,就是要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滿足困難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應困難群眾的現實需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使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得到法律援助。一是進一步擴大援助對象。將法律援助的對象從農村“五?!睂ο蟆⒊青l低保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等重點人群,逐步拓展到老、弱、病、殘、幼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等弱勢群體,不斷擴大法律援助對象的覆蓋面。二是進一步拓展援助事項。在落實條例規定的9類事項、省委省政府擴大的6類事項的基礎上,將涉及民生、困難群眾迫切需要幫助的其他事項逐步納入法律援助的保
障范圍。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法為符合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偵查、、審判各個環節法律援助。三是進一步放寬援助條件。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綜合考慮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務市場價格、法律援助資源狀況等因素,適度放寬適用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使遭遇侵權的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3
一、法律援助案件完成情況
從2012年10月1日起截止到目前,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咨詢1000余起,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3件,其中刑事援助案件74件,民事援助案件169件;免費寫作法律文書58件,為困難群眾挽回經濟損失473.2萬元。
二、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措施
(一)、完善基礎設施,加強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建設。根據省司法廳和市司法局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基礎建設年活動,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對法律援助窗口進行改造,從硬件改造到軟件更新,建成標準化的法律援助便民接待窗口,提升法律援助形象。中心自5月份以來就對法律援助窗口進行改造,從法律援助指示牌到法律援助便民設施無不體現便民這一援助理念,中心增設了接待區的茶幾和沙發,并增設了飲水機等設施,讓困難群眾有種溫暖的感覺。
(二)狠抓服務質量
法律援助質量,是群眾滿意度的核心,規范制度管理。為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我中心狠抓法律援助日常管理工作,以案件全程監督為抓手,不斷的把法律援助質量管理不斷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今年重點落實專人負責制、全程跟蹤監督制、聯系人回訪制、重點案件旁聽制等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從指派到案件歸檔各個環節進行了規范要求,保證各項監督程序到位,對案件質量進行有效監控和動態管理,確保案件質量。
(三)改變援助觀念,讓受援群眾選擇律師。
一直以來,援助律師給人的印象是“免費的未必是好的”,
為了改變受援群眾的這一觀念,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字案質量,我中心將全市三個律師事務所45名律師都加入到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隊伍中來,并制作了援助志愿者名單,對有需要指定明確的律師承辦的,中心都可以滿足受援群眾的要求,這樣既可以提升法律援助形象,也可以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四)、提高辦案數量,增加辦案補貼。
2012年,我中心的辦案任務數為200件,今年我中心辦案任務數增加到了221件,同時,根據2013年湖南省法援助工作會議精神,我市的辦案補貼增加50%,即刑事援助案件的補貼增加到5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增加到800元。增加辦案補貼調動了援助律師的積極性,也對辦案質量的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
(五)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群眾維權意識。
法律援助宣傳是人民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途徑,也是廣大弱勢群體申請利用法律援助的必要前提和基礎。
1、我中心通過電視、廣播宣傳、現場發放宣傳單、散發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宣傳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市人民群眾的法律援助意識。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4
各位領導,同志們:
***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市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領導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規范化建設貫穿工作始終,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為目標,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為支撐點,積極發揮法律援助工作職能作用,堅持“以人為本抓服務,規范創新求發展”,為貧弱人群提供更多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積極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F將幾年來爭創省級規范化中心工作中的一些思路和作法總結匯報如下:
一、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情況
***市法律援助中心現有工作人員5名,志愿者8名,其中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四名,下設法律援助工作站22個,市、鄉、村三級法律援助工作組織網絡初具規模;中心辦公設施及裝備齊全,有獨立的辦公室和接待室、調解室,并配有筆記本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現代化的辦公設施,配備有專門的辦案車輛,法律援助經費已列入市級財政預算,且逐年遞增,年均辦案量200余件,辦案補貼發放率為100%,各項工作已達省級規范化中心建設標準。
二、采取的方法、措施
我們原有的辦公條件和人員都存在不足,經費也十分緊張,要爭創省級規范化中心難度大、困難多。我們秉承“制度是基礎、落實是關鍵”的理念,一方面,不斷加強制度建設,逐步建立健全了涵蓋隊伍管理、業務管理、內務管理等各方面的規章制度;另一方面,將制度的貫徹落實作為規范化建設的重點,注重將制度的落實融入到具體工作之中,逐步地摸索出一條適合自身的法律援助工作之路。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幾年來,通過學習、參觀考察等形式,我們充分認識到規范化建設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質量、增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的基礎條件,為此,我們始終把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予以高度重視,每年都制定出詳細具體的措施,每年都召開專題會研究人員、場所及經費問題,幾年來,按照我市實際并結合省廳要求,制定出臺了《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工作實施意見》、《關于法律服務人員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意見》、《法律援助辦案人員補貼發放辦法》等一系列創建省級規范化中心的指導性文件,對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全面細致的安排,使我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工作駛入了快車道。
我們在提高自身認識的同時,積極、主動地向局黨組匯報各項工作進度,取得領導支持。經局黨組研究確定,為確保中心規范化建設工作順利實施,***司法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副局長、中心主任為副組長,各工作站點及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定期地對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為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立足職能,健全機制。“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爭創省級規范化中心過程中,我們堅持以制度規范行為,以行為體現作風。在法律援助規章制度上實現了“四個注重”:一是注重了內部管理。先后建立了學習制度、案件討論制度、獎懲制度、辦案補貼制度、統計報表制度等,使法律援助人員從規范管理到廉潔自律等都有章可循。二是注重了“窗口”管理。完善了接待登記制度、首問責任制度、文明用語制度等,并免費發放便民聯絡卡,使便民利民措施得到進一步落實。三是注重了程序管理。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受理、法院指定辯護與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查與決定、指派與承辦、結案與監督等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使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程序清楚明白。四是注重了質量管理。完善了包括庭審旁聽制度、案件反饋制度、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立卷歸檔細則等在內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使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有了可靠保障。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更是實行了統一內容、同意樣式,援助中心和各援助工作站都在醒目的位置將相關內容公示上墻,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幾年來,我們始終堅持要求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定要循章辦事,著力以制度管人、管事,使制度落實形成一種習慣,以強有力的制度保障職能作用的發揮,促進法律援助各項工作有條不紊地穩步推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因此取得了一個又一個的提高。
(三)健全組織網絡,提升服務效能。我們本著高起點建設的思路,大力推進法律援助“進鄉村、進社區”,推動法律援助規范化工作向基層拓展。我們在全市已建立各類法律援助工作站點22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已覆蓋全市16個鄉鎮、辦事處,工、青、婦、殘、老、軍等專門工作站也相繼建立,勞動、交警等新的工作站點也正在積極籌備中?;拘纬闪丝v向到底,橫向到邊,覆蓋市、鄉、村三級的網絡機制,極大地方便了基層群眾和各種特殊類別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伴隨站點的建立,中心將的案件審核、受理、承辦、歸檔、監督、檢查等一系列相關制度也一并在基層推廣開來,并通過定期培訓和例會制度,將新的規范化要求貫徹落實下去,保證了基層群眾不僅要能得到法律援助,更要能得到優質、規范化的法律服務。
隨著援助網絡的延伸,為保障網絡組織充分發揮作用,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努力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達到規范化指導要求,中心在配備4名專職律師的基礎上,又在統一招考的16名司法助理中,擇優挑選了8名法學專業的新畢業大學生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充實到我市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隊伍中,現在我市法律援助在編工作人員已達13人。
(四)優化設施建設,加大物質保障***司法局僅有一幢辦公樓,除局領導班子成員和各科室人員辦公外,還包含公證處和援助中心,辦公用房十分緊張,經過幾次調劑,本著確保援助中心辦公用房的指導思想,局里給中心安排了四間辦公用房,總面積達到了80多平米,并且為了方便群眾,房間全部安排在一樓。整個中心被設置成了一塊相對獨立、功能齊全的辦公區域,咨詢接待、案件受理和文印、檔案等功能區化得到合理安排。在經費緊張的情況下,法律援助的辦公設備也是嚴格按照規范化要求,先后配備了筆記本電腦、臺式電腦、打印機、復印機、檔案柜等先進辦公設施,現在已做到人手一臺電腦,中心日常辦公已實現了自動化。另外,中心配備有專門的辦案車輛,使中心的硬件水平上了一個大的臺階,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創造了良好條件。不僅如此,各鄉鎮援助工作站也全部配備了微機和網絡,信息管理系統在基層工作站已全面投入應用,極大地方便了基層群眾。
在強化軟硬件建設的同時,我們更加注重解決援助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省級規范化建設標準下發后,中心向局領導多次匯報,爭取重視和支持,同時積極溝通財政部門,爭取加大經費保障力度,通過努力,現在我市已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每年,市財政在保證人員工資和辦公經費的基礎上,確保了5萬元以上的專項業務經費,并逐年遞增,09年達到了7萬元,從而有力地保障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注重實效,提高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水平
按照規范化建設的總體目標要求,物質保障、制度保障等等一切措施,落腳點就是使法律援助這項“民心工程”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我們深刻感覺到,規范化建設的實效就具體體現在辦案數量和質量上面,體現在為貧弱人群實實在在解決問題上面。爭創省級規范化中心以來,我中心案件辦理數量逐年遞增,09年已達到203件,案件辦理工作受到了省中心、市中心領導的充分肯定。
辦案數量和質量的同步提高,與我們采取的規范化措施密切相關,每年年初我們都要針對各法律服務機構下發一年工作要點,明確各項任務,這項工作已經制度化。在日常工作中,我們自覺加大了自辦案件力度,要求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必須完成一定數量的案件,能自辦的絕不指定,以確保案件辦理質量。其次我們明確規定,所有社會律師每年必須辦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并將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的完成情況與法律服務機構人員的年檢注冊掛鉤,對未完成任務的機構和個人不予年檢注冊。同時加強法律援助的辦案流程監督,從程序和實體上規范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指派、結案、歸檔等環節,提高了工作效率,確保了結案率和滿意率,實現了法律援助零投訴。通過這一系列規范化措施,我們辦理了一批有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贏得了群眾的一致贊譽。
四、創新思路,促進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持續發展。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長期工程,隨著社會的發展要不斷規范化、現代化。面對著新形勢、新挑戰,我們立足于實際,不斷創新發展的思路,促進了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的新局面。
一是積極整合社會資源,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在政府財政困難,社會捐助有限的情況下,積極尋求多種方法分散,緩解經費不足的壓力。我們充分利用依托司法所設立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對一些相對簡單的援助事項,交由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就近初審,符合一定條件的就近辦理,這樣既方便了基層群眾,又節約了辦案成本,同時這種法律援助到家門的做法,宣傳帶動效應明顯,深受人民群眾歡迎。
二是創新援助方式,節約援助資源。過去法律援助經常是采用以訴訟為主的方式,實際上有些案件走和解調解的路子,反而更容易收到良好的效果,調解不僅僅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也極大地節約了我們有限的援助資源。為此,我們特別聯合律師事務所,設立了調解中心,對一些能以非訴訟調解辦結的案件,我們積極引導當事人坐下來協商解決,這不但降低了援助成本,提高了援助效率,為受援人提供了高效、便捷、優質的援助服務,也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各位領導、同志們,以上簡單總結了近幾年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化建設中的一些做法和認識,對照先進,我們仍有不小的差距,主要是在經費保障,制度建設等方面,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加大、加強。我們的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工作還剛剛起步,任重而道遠,我們決心以這次會議為契機,向先進單位學習,克服困難,再接再厲,爭取為更多的貧弱人群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為構建和諧秀美的新***做出更大的貢獻。謝謝大家。
***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5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捐助。
第五條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法律援助機
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法律援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鼓勵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法律服務人員自愿對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第七條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形式
第八條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五倍確定。
第九條下列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規定指定辯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五)仲裁;
(六)非訴訟法律事務;
(七)公證證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前兩款規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申請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三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務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服務機構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報請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確認,但法律服務機構自愿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除外。
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法律服務機構可以直接決定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人代為申請。
第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中負責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其回避:
(一)是所申請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所申請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該申請的。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確定法律援助人員,并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確有困難,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有關情況認為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決定對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再進行審查:
(一)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
(二)必須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
(三)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發現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發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十五日內,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報告。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按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及所在法律服務機構的監督。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第二十一條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調閱、查詢有關材料的,經出具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機關應當免收相關費用;需要復制有關材料的,經出具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機關收取費用的標準不得高于復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費。
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緩收、減收或者免收仲裁費用。
鑒定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先行緩收鑒定費用,待案件審結后根據人民法院或者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由當事人承擔鑒定費用。受援人交納鑒定費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給予適當補助。
人民法院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先行作出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決定,待案件審結后再根據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對受援人訴訟費的減免。
第二十四條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終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關費用的,可以繼續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五條法律服務機構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規定向其支付辦案補貼,辦案補貼費在法律
援助經費中列支。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二十六條受援人應當向法律援助人員如實陳述有關事實,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受援人有權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進展情況,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如實告知。
受援人認為法律援助人員消極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并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服務機構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法律援助人員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關法律援助人員追償。
第二十九條有關單位為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出具虛假的經濟困難證明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建議該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援助的要求范文6
關鍵詞:律師;法律援助;職業趨向;路徑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4-0259-02
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統構建,需要制度、政策、政府和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多重配合,在這一過程中,律師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為律師的職業特點和職業身份,決定了其必然成為法律援助實踐的主體和法律援助創新的主體,如何進行良好的職業規劃,樹立科學的執業理念,實現高效地法律服務,不但影響著律師職業的演進,而且直接制約中國法治進程。
一、律師法律援助職業趨向的價值界定與國際比較
1.律師在法律援助中的主體地位無可替代。律師法律援助主體地位是法律所決定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對律師在公訴人出庭公訴案件中的三種情況應給予法律上的援助作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中也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支持律師行使辯護職能所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為其提供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條件等??梢娐蓭熥鳛榉稍闹黧w地位是法律所決定并賦予的。同時,律師作為當代法治社會中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的重要標志,具有維護社會成員個體利益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雙重職能。在針鋒相對的訴訟過程中,律師的介入,更是維護了法律的正確實施,對完善國家的司法制度,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以上職業使命的順利實現,必然要求肯定和加強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和職業的獨立性,也由此奠定了法律援助是律師執業的一個重要方向。
2.律師在法律援助中職業趨向的專業化。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職業視角,更多的是出于一種義務而非主動性的職業選擇。在統計調查數據和案件分類上,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職業方向,還沒有進入律師職業選擇的主流視角。在歐美發達國家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職業選擇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向就是從事專業的法律援助工作,將法律援助作為專業性的職業方向。英國作為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對歐美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典型的代表意義。
英國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的提供者主體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與法律服務委員會簽訂法律服務合約的律師事務所,這類主體承擔了法律援助中的大部分工作。特別是在《接近正義法》施行后,將全新的法律援助合同引入了英國法律援助體制中,以便于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活動,保證服務質量。只有通過法律服務委員會質量認定,并與之簽訂法律援助合同的律師事務所,才能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服務[1]。通過這一做法,從政府層面到律所層面,對法律援助服務的重視和投入,就使很多律師將法律援助作為職業方向,成為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為在成為專業性法律援助律師后,不但在經濟利益上能夠得到保障,其職業價值也得到了肯定與尊重。第二類,是法律服務委員會直接雇傭的公設辯護人,也會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服務委員會同樣會對公設辯護人進行嚴格質量控制,設定一定的質量保證標準,并且要求其受法律服務委員會規定的行為規則的制約,以幫助其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務。這一法律援助服務形式的存在,也使得這一類律師會將法律援助作為職業趨向 [2]。與法律援助委員會對法律援助案件的高標準、高質量要求相對應的,是其同樣為法律援助服務提供了高薪酬,法律援助服務不再是免費和低報酬的代名詞,運用市場的經濟手段來引導律師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其職業專項。
參照英國經驗可以發現,律師在將法律援助服務作為職業趨向時,受到兩個重要因素的影響,一個是對律師職業價值的判定與尊重,另一個便是具有法律援助服務的良好外部環境。只要具備以上兩方面條件,必然會吸引越來越多的職業律師投身到法律援助服務中,進而實現法律援助服務的專業化。
二、法律援助服務的職業化發展與路徑優化
法制社會的深入發展,要求法律援助事業在廣度與質量上的突破,隨著中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中國的法律援助事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實現律師從事法律援助服務的路徑優化:
1.逐步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律師從事法律援助服務提供立法依據。歐美發達國家的法律援助工作之所以能得到比較快速的發展,與這些國家非常注重制定并不斷修改有關法律援助的立法密切相關。必須通過一系列的立法,明確了政府所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闡明了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和職責、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條件、程序及資金來源,使法律援助活動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法治精神的內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