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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1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蘇格蘭王國萌芽,特別是20世紀40年代在歐美掀起熱潮,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尺。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0多個國家建立了以訴訟法律援助為基礎,涵蓋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項全球性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制度,法律援助也被納入世界人權制度之中,成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最重要法律武器。反觀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援助長期未納入國家救濟體系之中,20世紀90年代初才初現端倪。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飛躍發展,貧富差距日漸拉大,社會弱勢群體也空前增多,如何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成為我們社會不得不面臨的重大問題,尤其是基層政府,受資金財政、人力物力、思想觀念等制約,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更迫在眉睫。
一、法律援助與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師和宗教團體及慈善機構等民間組織自發地位窮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慈善和道義行為?!?】它源自民間的社會道義,后來發展為一項國家責任,即建立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制度。對于法律援助的內涵,眾說紛紜,搜索網頁不難發現大家普遍認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無償的法律幫助。”,有的認為“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也有的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等等。【3】比較這些觀點,其實大同小異,都是強調法律援助是國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法律服務,是一項現代社會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層法律援助現狀分析
我國幅員遼闊,轄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各地自然地理、經濟文化不同,法律援助開展也不僅相同,尤其是縣級地方更是差些萬千。截至2003年底,我國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機構2774個,地、市法律援助機構381個,縣、區法律援助機構2361個,其余32個為省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4】?,F以本人所在的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為例,對我區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現狀和問題進行淺析。
(一)基本概況
紅崗區地處大慶油田腹地,東臨龍鳳區、安達市,南接大同區,北與薩爾圖、讓胡路兩區接壤,面積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資源型城區。全區轄5個街道和1個鎮??側丝?7.4萬人。
全區共有法律援助機構5個。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個,即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1家,即紅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1家,即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法律服務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務所和紅崗法律服務所;全區共有法律服務從業人員19人。
紅崗法律援助中心編制3人,在編1人,加上主管領導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編制),平均年齡約35歲,黨員1人;其中碩士1名,本科2名。下轄法律援助工作站10個,其中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個,即解放街道、紅崗街道、八百坰街道、杏南街道、創業街道和杏樹崗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編人員12人,平均年齡約33歲,黨員10人。其中,本科學歷11人,大專學歷1人。延伸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個,即老齡委、殘聯、婦聯、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現狀
自2000年以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共辦結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詢2645人次。其中,僅2008年,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轄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開展“法律進企業”、“法律大集”、“法律服務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在你身邊”等宣傳活動10余次,印發《法律援助條例》等資料1000余份,為群眾解答法律疑難130余個;在區政府網站報紙刊發信息報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網站報紙刊發6期。全年接受當事人申請56件,審查批準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數40人;“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為廣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詢394人次,接待來訪49人次。
(三)特點分析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不難發現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法援案件穩步增長。自2000年以來,法律援助案件申請與辦結都呈逐年遞增趨勢,特別是2005年以后該區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顯提升。見圖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從紅崗區法律援助案件性質分析來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據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較小,法律援助呈現民事主體化。見圖表二:
圖表二:2005年—2008年紅崗區辦結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覽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計(件)
200500%13100%13
200615%1995%20
2007312%2288%25
2008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對象明確穩定。從2005-2008年的法律援助對象統計來看,受援人數117人。其中,殘疾人8人,占受援人總數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19%;農民工25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總數的7.70%;婦女4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2%;農民等一般貧困者31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6.48%,整體較穩定。見圖表三:
三、基層法律援助問題剖析
從上不難分析,紅崗區作為地方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過程中面臨很大的難題,也真實反映了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工作開展困難,阻力壓力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單薄。紅崗區法律援助從業人員人數較少,力量薄弱。全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10人,還不足全區人口的0.06%。其中律師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為數不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不堪重負,壓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很難得到有效保障??v觀全國,以2002年我國基于立法測算數據來看,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為74萬件,而2003年實際辦結法律援助案件16.64萬件,差口巨大,龐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與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間矛盾突出。
二是經費保障到位較難。根據我們2002年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測算,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74萬件,平均每案補貼1000—1500元計算,74萬件法律援助案件總計需7億—11億元的經費支持?!?】以紅崗為例,僅08年26起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可達3.9萬元(注:以上標注為02年的,考慮消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因素,實際法援補貼額還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經費黑龍江標準4萬元以上,地方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負荷較大。紅崗區受地方財政緊張等因素制約,法律援助經費較少,深入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難度較大。特別是法律援助補貼一直不到位,市區兩級法律援助補貼缺位,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辦案“貼錢”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基層法律服務所辦案積極性不高,法律援助還不能完全滿足全區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圍較窄。紅崗區法律援助受案范圍一直集中于農民工、殘疾人、未成年等少數社會弱勢群體,受案范圍較窄,門檻較高,特別是基層法律援助受財政資金制約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會弱勢群體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時,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權利獲得指定的法律幫助,而且在他沒有足夠能力時不必支付費用”【6】,我國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的范圍過窄,地方擴大適用范圍的也難以達到《公約》的最低標準。
四是社會力量關注不夠。法律援助工作是社會工作,但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專業人員上,社會關注、社會參與、社會救助還遠遠不夠,社會弱勢群體利益被忽視,難以得到全社會法律幫助。根據相關資料,我國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人力等明顯不足,西部不少地區甚至沒有專職法律援助人員,正常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都困難,也從側面上反映了社會對法律援助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遠遠不夠。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盡管紅崗區建立一套區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兩級體系,但實際工作中,受政府編制、體制等因素制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基層司法所、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三塊牌子一套人馬”,職能過多,人員較少,工作量大,且專門法律人才往往很難配置到基層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難以發揮應有作用??h級等基層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個老大難問題,如2003年我國還有超過1/5縣級地方沒有法律援助機構,不少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行政科室合署辦公,人員和經費由司法行政機關調劑等。
四、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問題的幾點對策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基本情況與問題,我們在問題中找到了解決辦法,在發展中看到喜人前景,總結經驗,再接再厲,剖析問題,對癥下藥,通過雙管齊下,提升基層法律援助質量,盡可能實現應援盡援。
(一)經驗總結
客觀來看,紅崗區存在在人員少、經費少、案件少的問題,但從整體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穩步推進,法律援助案件穩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難得出:
一是責任落實是保障。盡管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較少,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力量嚴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關人員都能強化法律援助為民責任,切實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自己本職工作,抓好落實,辦好案件。
二是思路創新是動力。近年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區情,不斷創新思路,通過對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質量;開辟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辦案效率。
三是宣傳到位是前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不斷拓寬宣傳渠道,活化宣傳方式,辟建司法局網站,特別是將法律援助宣傳納入我區的“法律廣場”、“法律大集”等活動之中,形成了普法宣傳與法援宣傳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時,實踐中還將“148”法律熱線解答咨詢與法律援助自我宣傳相結合,提升法律援助宣傳覆蓋面。
四是奉獻自我是源泉。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人員少,承擔區、鎮兩級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務重卻積極承擔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特別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面對自身生存與發展保障難題,奉獻意識較強,克服行業競爭生存壓力,為我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會弱勢群體,可謂“一頭牽著百姓疾苦,一頭系著政府關愛”,是政府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政府維護社會弱者合法權益最基本手段,在當今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起到舉重輕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問題對癥下藥,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確保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穩步持續深入開展,我個人建議:
(一)強化職責,實現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職責,由政府財政負擔,其投入到位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命運。從目前看,地方法援財政資金投入遠遠不能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從心情況短期內還很難改變。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視,從投入入手,重點圍繞人、財、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嚴格按照省市有關文件精神,落實好法律援助人員編制問題,實現人、崗、編制度化,防止人編分離、一人多崗的現象發生。根據實際,增加基層法律援助編制,出臺優惠政策重點引進專業強、素質高的法律人才,配齊配強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擴大工作人員隊伍,解決地方法律援助人員少、力量薄弱、素質不高等突出問題。
二是加大財力投入。要繼續加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將法律援助資金納入政府同級財政預算,落實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化。同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方針,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募捐等活動,積極開辟籌措法律援助經費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經費的前提下,在車輛使用、設施建設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傾斜,加強法律援助硬件建設,將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統“司法為民”窗口,切實使法律援助工作成為一項實實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舉,實現法援體系網絡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法律上應有的基本保障,直接關系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是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更是一項全社會法律資源合理配置的工程。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進、多渠道信息資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體系。
一是拓寬法援宣傳渠道。要以宣傳為突破,特別是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依托法律宣傳活動載體,將普遍宣傳與個案宣傳、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強化法律援助宣傳報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識,使經濟困難群眾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國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點拓寬法律援助宣傳渠道,在加強現有報紙、刊物、網絡宣傳的同時,積極運用廣播、電視、流動宣傳車等媒體拓寬法援報道渠道,實現法律援助宣傳手段的立體化,使更多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實踐。
二是健全法援機構網絡。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梳理疏通基層法律援助人事關系,強化基層法援站點職能,擴大法律援助聯絡點范圍,壯大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組織網絡建設。今后,基層尤其是西部地區可以將地方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高等法律學校全部納入法律援助體系,加強司法系統法律援助信息聯絡。同時,要與財政、勞動和公檢法部門加強聯系,特別是將法院的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結合起來,形成一套全區性法律援助網絡體系。
三是強化法援服務力量。要依托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等法律援助服務人員的同時,可出臺優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工作者、法律專業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納入公職律師序列,解決基層律師少的難題。同時,培育、引導、鼓勵以志愿者為主體的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凝集力量,形成合力,盡快形成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志愿者在內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務力量。
(三)嚴格標準,實現法援管理規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規范化管理為突破,強化標準,注重細節,加強管理,嚴格監督,確保基層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全部投入到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與質量,達到應援盡援的目標。
一是加強隊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承諾、限時辦結、考核考評、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培訓,強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機構人員隊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監督管理為重點,加強對法律援助承辦案件跟蹤監督,杜絕承辦人員辦案時敷衍了事、走過場等現象發生,堅決禁止法律援助有償辦案。
二是加強資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資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單獨設立帳戶,實現法律援助經費??顚S?,不截流、不挪用。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管理制度,實行審計跟蹤,完全實現補貼落實到位、發放到位。
三是加強組織管理?;鶎拥胤搅⒆惴稍行臋C構,以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領導,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實現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標準化。今后,尤其縣級及西部地區,可根據實際,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聯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務范圍。
(四)以民為本,實現法援機構人性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無償法律服務,是人道主義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體現。今后,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服務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務力度,切實將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項全區性民心工程。
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要在現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基礎上,結合實際,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將更多的貧困者納入法律援助對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2
法律援助服務大廳和政務中心法律援助窗口繼續推行開放式服務辦公,進一步規范便民窗口的服務指引、法律咨詢、申請受理、答疑解惑等職責。
1、加大三級宣傳力度。市中心組織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深化“法援蒼生、與您同行” 法律援助系列宣傳和服務活動,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鄉鎮(街道)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至少開展1次以上的法律援助宣傳活動,義務為當地群眾宣傳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咨詢、轉介4件合符條件的法律援助案件。
2、開展媒體大宣傳。每季度組織值班律師就來電來訪、法律求助聚焦進行輿情分析、案例剖析,適時進行宣傳,擴大影響力。
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設,科學完善法律援助管理機制,確保法律援助各項工作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1、科學指派,確保為民辦實事任務順利完成。結合考評工作指導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做好當地轄區內合符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引導執業律師、執業法律工作者對在接待群眾咨詢過程中遇到合符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做好法律援助申請轉介工作,確保全年為民辦實事任務的順利完成。
2、加大指導監督力度,確保案件質量。法律援助受案范圍、條件、程序、承辦人姓名、承辦結果、補貼發放等內容在政務公開欄、法治__網上公開;完善聽庭和回訪制度,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確定聽庭案件,主要是援助律師庭前準備、案件事實把握及法律運用,案件回訪達到100%;開展案卷質量評查和質量檢查,嚴格落實執行上級統一的法律援助新文書格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標準。
1根據轄區實際采取分片召開例會的形式,加強對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和市直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的法律援助實務培訓。指導各援助工作站負責對本轄區內村(社區)聯絡員的培訓。
2、對法律援助熱線值班人員進行培訓,從著裝形象、首問責任、崗位職責、窗口工作規范、咨詢接待技巧、群眾滿意服務標準、窗口工作紀律、法律援助條例等內容進行學習和培訓,加強法律援助服務熱線文明用語、窗口首問責任、群眾滿意服務標準等工作制度監督執行,有效提高窗口接待規范水平和法律服務業務質量。
1、構建法律援助服務網絡。以市法律援助中心建設為中心點,在全市鄉鎮司法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工、青、婦、老、殘聯、看守所等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全市401個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聯系點,組建聯絡員,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2、建立法律援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標準,擴大法律援助受援面,繼續加大對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力度,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困難群眾,實現“能援盡援,應援優援”。
3、推廣“點援制”。積極推廣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法律援助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名單中選擇承辦人,再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該承辦人的辦案方式。
4、積極推行信息系統建設。通過融合電話、網站、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建立健全標準統一、功能完善、互聯互通、安全可靠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方便群眾網上咨詢和申請,逐步實現網上受理、審批和指派,全力將法律援助中心打造成為集公眾維權、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于一體的對外便民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3
關鍵詞:農村;法律援助;困境
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肩負保障人權、維護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重任,與弱勢群體聯系廣泛而密切,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面臨一些具體困難。
一、農村法律援助的現實困境
1.農村法律援助需求大,受案少。每年農村需要法律援助的數量不斷增長,但有機會獲得援助服務的比例不高。法律援助側重于公益的法律救濟,農村基本沒有律師事務所,法律人才嚴重缺乏。在農村主要是基層法律工作人員為農民提供法律服務,由于受到人員緊張和執業資格的限制,基層法律人員在化解矛盾、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方面作用有限,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農村弱勢群體很難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
2.農村法律援助經費不足,援助質量難保證。近年來,雖然各級政府不斷加大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仍然遠遠不能滿足需求。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調研數據,2010年全國法律援助經費總額如按照13億人口計算,人均不到一元錢,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①經費不足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村法律援助發展的“瓶頸”,限制了法律援助的受益面。由于缺少辦案補助,法律援助的質量也讓人憂慮。
3.農村法律援助立法層級低,權威性不夠。我國調整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規范主要是《法律援助條例》,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層級較低。從立法規范的權威性、廣泛性和支持力度等方面考察,難以有效組織協調法律援助這項系統工程。隨著法律援助事業的不斷深入,《法律援助條例》的缺陷逐漸顯現,無法滿足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需要。特別是條例中對農村法律援助沒有明確規定,使得農村法律援助更顯邊緣化。
二、多措并舉,做好農村法律援助工作
1.強化政府責任,保障資金供給。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國家建立經費保障制度是法律援助順利實施的重要環節。根據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現狀,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援助經費供給制度很有必要。應當強化政府的財政撥款,將法律援助經費在政府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建立以各級政府撥款為主,社會捐助為輔的經費保障制度。通過機制創新,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經費財政保障制度及轉移支付制度,保障法律援助經費的撥付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確保法律援助經費財政主渠道的穩定性。采用政府財政撥款、社會資助等多種形式,拓寬資金來源和途經,建立由政府與社會共同承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成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廣泛吸納社會資金,緩解財政壓力,推動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2.加強組織建設,服務困難群眾。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許多鄉村呈現出矛盾凸顯、糾紛高發的狀況,如果解決不當,矛盾糾紛還可能激化,危害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更有必要發揮法律援助在預防和化解普通鄉村糾紛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中的獨特作用,建設法律援助省、市、縣、鄉、村五級網絡,推行農村法律援助入村工程,實現法律援助村村通,把黨和政府的陽光灑向每一個鄉鎮和村莊,溫暖每一位期待法律幫助的村民,引導農民理性表達訴求、化解涉農矛盾糾紛、維護農村和諧穩定。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是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的核心,農村法律援助仍然要注重法律援助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強化農村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專業素質,不斷提升農村法律援助人員的能力和服務質量,使法律援助人員成為農民問題的專家。②
3.拓展援助主體,壯大援助隊伍。我國農民是一個人數龐大的群體,貧困人口集中,法律援助人員缺乏。從長遠看,我國應建立一支以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專業服務為主,以社會組織和志愿者服務為輔的農村法律援助隊伍。采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方式解決律師從事農村法律援助服務的公益性與市場性矛盾,調動律師承辦案件積極性,保證法律援助質量。調整農村法律援助資格準入制度,充分發揮鄉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立足農村、貼近農民、鄉土氣息濃郁的作用,允許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農村法律援助可以充分發揮高校資源優勢,鼓勵法律專業大學生深入鄉村,充實法律援助隊伍。農村法律援助可以廣泛運用民間組織力量,扶持社會團體介入,發揮社會團體對農村法律援助的積極作用,彌補政府法律援助資源的不足。
4.完善立法,專章規定農村法律援助。目前我國關于法律援助的立法只有國務院制訂的《法律援助條例》,其弊端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顯現,經過十幾年的實踐探索,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律的思想基礎、社會經濟狀態和立法意愿等各方面條件已經日趨成熟,具備了立法的現實可能。建議制定《法律援助法》,可以結合我國農村人口眾多的具體國情,專章規定農村法律援助,適度放寬經濟困難標準,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覆蓋面,將更多的農村弱勢群體納入保障范圍。
參考文獻:
[1] 2010年法援經費總額超10億 增長30% [OL].省略/cacnew/201102/690068486.htm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4
論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叉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上困難、生理上殘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點,即物質保障的現實性、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并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蘊含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偠灾袊姆稍m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會出現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鬃訌膼圩o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良能”,是指天賦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胺e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诟鞣N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世界各個民族都具有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中華民族在這方面更為突出。中國古代不僅有系統的倫理思想體系,而且有較完整的教育體制,向國民灌輸尊老愛幼等倫理道德的觀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卑炎鹄蠍塾着c治國平天下聯系起來。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給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的公證提供法律援助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5
關鍵詞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應用型;法律人才
一、唐山學院構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初衷
唐山學院是一所地方綜合性高校,自2002年設立法學本科專業至今已經有15個年頭。在這十幾年里,學院的領導和同仁一直在思考專業的培養目標,也就是到底要培養什么類型的法學人才。最終,根據學校的辦學理念以及唐山的地方需求,我們確定了以法學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為目標的專業發展方向。根據培養目標,我們必須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與此同時,眾所周知,法學本來就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科,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一直是法學專業堅持的原則。所以,唐山學院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完全符合法學學科的實質內涵。按照培養目標的要求,法學專業的教師帶領學生進行了多方實踐。首先,在授課過程中,突破以理論教學為主的傳統教學模式,經常將經典案例帶入課堂,與學生在分析實際案例的過程中學習理論。其次,法學專業每年都要組織模擬法庭大賽,讓學生在角色扮演中體會法律的精神,在比賽中促進法學知識的學習和運用。最后,每屆學生都會被安排中期實習和畢業實習,讓他們真正融入到律所、公檢法等部門中去,切實體會法律在實踐中的運用。可以說,以上的做法還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課堂教學畢竟在課堂,沒有辦法真正意義上實踐法律程序;模擬法庭畢竟帶有表演性,不能完全感受到法律的真實存在;中期實習和畢業實多都是幫助相關法律部門整理卷宗或者干些雜活兒,最好也就是在整理卷宗的過程中翻翻卷宗;而且,最后兩項活動一年就一次,一次就短短的十幾天,根本起不到實質性的效果。我院法學專業要想獲得長足的發展,我們必須另辟途徑。依托高等院校而建立的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提供法律服務的學生自治性公益組織。這一組織的運行模式正好可以滿足法學專業的實踐需求。因此,唐山學院的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在這樣的背景下應用而生。
二、唐山學院構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意義
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構建,具有兩個方面的重大意義:既有利于法學專業的發展,有利于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又可以服務于社會,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急切需求。一方面,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運行模式是:在教師隊伍中按照各位教師的學術專長分成刑事法律組、民事法律組、知識產權法律組等,然后在學生隊伍中選擇一批積極向上、樂于奉獻的優秀學生,在指導教師的帶領下為在校師生、社會弱勢群體免費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借助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兼職律師)的職業優勢,在非案件的過程中,帶領學生實踐整個訴訟過程。以上是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建立之初的做法,在組織機構逐步完善基本步入正軌之后,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可以同時擔任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基地的角色,讓學生分批分組地長期在這個學生組織中進行法律實踐。這樣做,首先,培養了學生樂于助人、無私奉獻的良好品質,這一品質是將來成為一名優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價值在于公平、正義,只有具備良好品質的人才有能力維護法律的尊嚴。其次,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咨詢、法律文書、幫助調解、參與訴訟等方式為他人提供法律幫助的過程,也是學生將抽象法學理論和法律規范轉化為實踐工作的過程。學生在這個過程中踐行了法學理論、提升了自己的實踐能力、開闊了自己的學術視野、培養了自己的專業素養,這些能力也是將來成為一名優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最后,唐山學院法學專業的辦學目的就是要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學生的過程就是專業建設的過程,優秀學生越多,正是法學專業辦學能力提升的體現。另一方面,來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10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人力短缺、物力不足和財力匱乏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高校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為適應現階段社會法治發展需要而應運而生,組成了我國法律援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于促進司法公正、完善社會弱者服務體系、推動我國人民法律素養的提高、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重要的作用。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以民間公益組織為補充的中國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導下,我國許多高校的法律院系利用自己的知識和人才優勢,創立了高校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并與周邊社區建立了穩固的法律援助幫扶關系。以大學生為主體而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不僅帶給社會一個良好的法治效應,同時也促進了高校法學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法學專家一致認為:高校法律援助服務不僅彌補了國家法律援助資金、領域的有限性,同時更貼近廣大求助者,從而為政府的決策提供信息,推動相關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環境的改善。因此,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以服務社會為己任,必將為唐山周邊的父老鄉親義不容辭地提供法律援助。
三、唐山學院構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具體設想
(一)通過多種渠道保證案源
我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在建立之初,無論在校內還是在校外都沒有什么社會影響,案源明顯不足是肯定要面臨的最大問題,因此,我們必須通過多種渠道搜集案源。首先,我們應該走出辦公室,深入到學校各(系)部門以及學校周邊社區,通過發放宣傳小冊子、開展戶外法律咨詢、免費為社區居民提供普法教育、為在校師生進行法律講座等方式宣傳自己。在寒暑假,法律援助服務組織還可以在學校的統一安排下,由教師帶隊深入到農村、偏遠地區進行法律實踐服務。其次,動員從事兼職律師工作的教師加入到援助組織的工作中來,借助這些教師的兼職工作帶動一批優秀學生,讓學生成為這些教師的助手協助處理非訴訟案件的具體工作。再次,做好與司法局、律師事務所、公檢法等部門的合作,希望獲取他們的幫助,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給予方便。因為法律援助服務是一種無償免費服務,所以可以請求上述部門在遇到需要援助的當事人時,能夠推薦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最后,還要保持與各類媒體的聯系,制作一些宣傳我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采訪、報道,以此來擴大影響力。此外,還可以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公眾號平臺,讓每個人都可以在網上娛樂的同時接受法律指導。
(二)建立科學管理模式
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良好運行離不開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一方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必須在學校的支持下挑選精兵強將。在指導教師方面,學校要積極與相關教師(思想素質高、專業水平強)進行協商,獲取教師的充分理解,鼓勵教師加入到這份不掙錢但意義深遠的工作中來,希望教師能為我院法學專業的長足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在學生方面,學校要與輔導員和各位授課教師詢問學生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一些專業理論功底扎實、精神面貌積極向上、具備樂于助人等優良品質的優秀學生作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骨干成員,讓他們在學生隊伍中率先成長起來,起到先鋒、楷模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人員選定的前提下,這些成員就要在學院系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著手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章程制定,明確組織的機構設置,制定組織的規章制度。機構設置:具體分為負責日常事務的辦公室;負責對外宣傳的宣傳部;負責具體法律援助服務事務的訴訟部;負責法律咨詢的法律咨詢部;組織案件討論研究、項目調研的理論研究部以及負責組織社會活動的實踐部。這些都是筆者的一些初步想法,在具體操作中可以根據各方面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變動。規章制度:包括在章程中明確界定我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定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工作方向和受案范圍、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組織紀律、值班考勤制度、獎勵懲罰辦法等等。
(三)開拓資金注入渠道
法律援助服務是無償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一種特殊服務,這種服務的提供不以盈利為目的,提供援助者不可能從中獲取一分錢的利益,無償、無利性正是這種服務的實質內涵,但這項服務的提供并不意味著沒有費用的開支。恰恰相反,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會產生諸如宣傳費、打印法律文書費、必要交通費、服務人員伙食費、電話費等等必要的費用支出,有時候這筆支出的數目還很大。因此,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運行根本離不開資金的注入。資金充裕與否,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服務組織能否正常運行。初步考慮認為,運行資金可以從以下渠道獲得:第一,申請我院根據學校財政情況適當予以撥付;第二,申請法學專業根據系部情況適當從專業建設經費中撥付;第三,跟一些當地企業建立合作關系,獲得這些企業的資金扶持;第四,對于一些需要幫助但并不存在經濟困難的當事人適當收取小額費用;第五,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可以接受一些有償委托服務,比如對一些單位進行法律培訓等等。當然,在法律援助服務組織運行過程中,我們還會想更多的辦法保證資金的注入,在此不再一一贅述。
(四)拓寬工作對象和工作范圍
為了保證案源、為了保證資金的需求、為了盡快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為了讓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盡快步入正軌,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應該拓寬工作對象和工作范圍。比如,工作對象不僅僅限于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應該擴大到所有需要法律幫助的人,對其中沒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收取一定費用;工作范圍不僅僅只限于提供法律咨詢、訴訟文書、訴訟等訴訟事務,完全可接受當事人委托的法律培訓等工作,并收取一定費用。
四、結語
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組織還是一個新鮮事物,特別是對于唐山學院而言還剛剛起步,前方的道路還有坎坷和荊棘,但不管怎樣,我們都要將這份意義深遠的工作繼續下去。法律的權威、法律的尊嚴、法律的價值、法律的作用,我們必將在一次次的法律援助服務實踐工作中實現!
參考文獻:
[1]鄧琦.論高校大學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與發展.黑龍江高教研究.2011(7).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范文6
【案情回放】
駱某是在北京工作的外地農民工,1998年10月到某民辦高校工作,自入職以來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學校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后來因該高校搬遷,于2008年6月20日與駱某解除勞動關系。駱某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雙休日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齡工資等問題,與學校產生爭議,向北京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意見,學校承認與駱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同意承擔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000元。達成調解協議后駱某自愿放棄其他申訴請求。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簽字生效。
在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生效后,駱某以某民辦高校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為由,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補繳養老保險費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不屬于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之后駱某變更請求,請求某民辦高校支付養老保險補償,仲裁委員會以仲裁調解書生效,且駱某“自愿放棄其他申訴請求”為由,再次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駱某向北京市某區基層人民法院提訟,法院認定學校未依據《勞動法》第72條為駱某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侵害了駱某的合法權利,遂作出了支持駱某要求學校支付養老保險補償請求的判決。
【正方反方】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
正方: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屬于勞動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依據《勞動法》第7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養老保險,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所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應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因此,本案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是錯誤的。
反方: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屬于勞動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3條、第6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有權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應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6條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征繳。因此,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1條的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決定。所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僅限于主張社會保險待遇賠償的。比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而依據法律規定無法補繳,勞動者主張養老保險待遇賠償的。
本案中,駱某主張學校補繳養老保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是合法的。駱某應當依據《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15條主張補償,“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標準予以補償?!?/p>
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已明確“自愿放棄其他申訴請求”,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是否應當受理?
正方:駱某依然可以就養老保險補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受理。
駱某在第一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的申請請求有: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雙休日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齡工資,沒有提出養老保險補償的請求。所以,他在仲裁調解書中“自愿放棄其他申訴請求”只限于第一次仲裁請求的范圍。因此,駱某依據《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15條主張養老保險補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是錯誤的。
反方: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不應當受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111條第5項的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本案中仲裁調解書已明確“自愿放棄其他申訴請求”,而且仲裁調解書已經生效。所以,駱某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張養老保險補償,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合法,法院受理并作出判決是錯誤的。
【忠告和建議】
筆者認為,從維護弱勢勞動者的權利角度考慮,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無論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還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均應當予以受理。
至于仲裁調解書生效后,是否可以就養老保險補償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筆者認為像本案中駱某這樣的情形是應當被支持的。因為他在申請第一次勞動爭議仲裁時,并沒有提出養老保險補償的請求。因此,并沒針對養老保險補償作出生效判決或裁決,是可以主張的。但不管怎樣,這只是從訴訟的角度分析,解決的是個案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還需即將出臺的《社會保險法》《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等勞動法律規范,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作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下期熱點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