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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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 法律援助 司法公正 政府

一、相關概念綜述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也稱法律救助,是目前在全球范疇內具有普遍性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在國家司法體制運轉之中,一旦當事人因經濟能力或其他因素難以采用常規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權益,此時國家就應該向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受侵犯。這種法律救助通常下是免費提供法律幫助,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與社會公平,同時也可以視為一個國家對其公民權利保障的基本行為。

(二)法律援助制度重要意義

法律援助主要是體現國家對于該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通過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讓當事人由于不懂法律常識而感覺到法律的不公平。法律援助為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創造了條件,對社會弱勢群體給予了幫助,同時也健全了我國的律師法律制度,對于我國司法公正、社會進步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分析

對于歐美法系國家而言,法律救助最早是以一種慈善的行為出現,是號召律師免費為需要法律救助的人提供幫助,以此來展示律師的崇高職業道德。隨后,歐美法系國家將法律援助制度逐漸轉變成一種政府行為,雖然當事人接受的法律救助是免費的,但政府往往需要付費給相應的律師。進入21世紀后,國外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并出現了關于法律援助的專門性立法,同時法律援助人員和機構也日益完善,更逐漸解決了法律援助的資金供給問題。筆者對英國、美國、日本三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進行了深入分析,試圖找出三個國家在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特點和值得借鑒之處。

(一)英國法律援助制度

英國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發源地,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之一。目前的英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分為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以及特別訴訟三種法律援助。早在1949年,英國就通過了《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法》,該法的正式通過標志著英國已經建立了具有現代化意義的法律援助制度。而1999年《接近正義法》的頒布則進一步完善了英國法律援助制度,提升了英國法律援助的質量。在任何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進程中,最難以解決的問題就是法律援助資金的出處,英國法律援助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的捐助,同時也允許受助人進行一定的捐獻,而政府給予的財政撥款也是解決法律援助資金的重要途徑。由于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較快,同時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較多,因此,英國成立了單獨的管理機關,對政府法律援助相關工作進行管理,由具有獨立身份的管理機構委托獨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可謂是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特色。除了這種具有獨立身份的管理機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之外,一些社會團體也自發成立了相關法律援助機構,如一些律師團體、法律社等機構也提供法律援助。這兩種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可謂是英國獨有的特色,而利用社會捐助和財政撥款則充分解決了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問題。

(二)美國法律援助制度

美國法律援助在世界范疇內也處于領先地位,雖然美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但憑借美國民主法治國家和經濟體系的高度完善,其在短期內取得了較快的發展。美國法律援助制度分為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更具特點的是兩種法律援助是完全割裂開來、獨立運作的。美國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公設辯護人機構負責,而民事法律援助則由獨立的法律服務組織對其負責。在美國憲法中,只有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予以承認的,享受刑事法律援助服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而民事法律援助則被分離在外,得不到憲法的支持。也正是因為這種原因,美國民事法律援助缺乏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在資金上給予幫助,因此美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依靠民間慈善團體捐助,同時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捐助、基金會等等都是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因此,美國法律援助的特點之一就是資金來源極其豐富。同英國一樣,美國法律援助也具有獨立的機構。美國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官方提供,一般由公共辯護人辦公室負責管理與實施,同時在個別州會設立相關的監督管理機構,確保刑事法律制度的經費得到合理利用。美國民事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由法律服務公司進行管理運行,法律服務公司一般會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的私人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美國法律援助組織還存在一個特殊性主體,那就是法學院中的“診所”項目。在美國大部分法學院中,學生有義務對社會上亟需法律援助的人給予幫助,同時也讓自己所學知識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檢測,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學生的實習任務,而為了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渴望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也必須擁有相關的執照。綜上所述,美國法律援助特點就是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各自獨立,刑事法律援助由政府負責,而民事法律援助則由法律服務公司和法學院進行負責。

(三)日本法律援助制度

與英美法律國家不同,日本由于政治原因導致國內人民生活普遍貧困,亟需免費的法律援助制度來幫助公民維護基本權益。日本的法律援助主要是依靠專門的法律扶助協會,協會將登記參與法律援助律師,而法院則在這些登記律師中選擇適合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日本法律援助制度在某些層面上與美國相似,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政府提供援助資金,再由審判機關來根據案件的程度向律師支付費用,在這個過程中,法院會事先將費用轉給律師協會,再由律師協會給予律師本人。但由于法律援助提供的費用有限,目前日本專職法律援助律師較少,大部分都由律師協會的相關工作人員擔任。日本的民事法律援助費用也由政府負責,同時也從社會資助和當事人返還進行彌補,日本的民事法律援助在某種層面上并非完全免費,一旦在民事法律中獲勝,當事人需要償還法律援助費用,但如果敗訴則無需償還。與此同時,日本一般僅在離婚民事案件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而對于其他民事法律案件極少給予法律援助。在日本,律師聯合會負責日本法律援助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和對法律援助資金進行管理。綜上所述,日本法律援助制度也是將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區分開來,雖然都由政府撥款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但對于民事法律援助而言其范疇則較為狹窄。

三、國外法律援助對我國的啟示

法律援助在某種程度上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發展速度、司法公正的標準。我們從西方歐美法系國家身上看到其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性,但相比我國而言,國外法律援助從制度和規范性方面還領先于我國。因此,通過對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可以為我國完善、修正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一些借鑒。

(一)提高政府法律援助工作質量

法律援助在某種層面上取決于政府的態度和支持的力量。法律援助是標志一個國家司法公正、法律現代化的標志,政府應該給予法律援助更多的支持。從英國法律援助制度中我們看到,政府直接出資向律師購買法律服務,將服務免費用于法律援助;而在美國,政府也針對刑事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通過國會向法律援助管理部門提供資金支持。而我國政府雖然也對法律援助服務十分重視,但由于具體國情不同,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人員過多,我國在未來仍需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的投入,在財政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以此提高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

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律,我國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應該加強此方面的重視程度,通過立法來指導和幫助法律援助工作,應該制定并實施具體的法律援助工作細則,以此來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同時,對于法律援助的管理機構設置也需要政府加大力度,幫助建設相應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日常資金管理和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以期依靠這兩個方面來進一步提高我國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

(二)增強全社會責任意識感

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感和公共意識有利于改善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環境,更有利于讓更多律師及社會公益團體加入到法律援助服務之中,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慈善捐助提升我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從美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難看出,美國民事法律制度費用來源均由民間團體和公益組織承擔,這在某種程度上極大地減輕了政府財政壓力,而形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就是美國提倡全社會為法律援助服務作出貢獻,可以說美國民眾力量對于美國民事法律援助的發展作用巨大。同時,我們還看到通過學生提供法律援助,不僅可以提升學生的實踐知識,同時能節約大量成本來維系法律援助服務。

進入21世紀以后,我們已經看到我國公民在社會公眾意識和法律援助意識方面的提升,越來越多的公民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只要我國政府給予相關的引導,民間組織和慈善團體的力量就可以被有效調動起來,這種全面參與法律援助的狀態將為我國法律援助進步提供巨大動力。

(三)建立多元化法律援助體系

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體系更容易促進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壯大。我們從美國法律援助制度中不難看出,美國法律援助制度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由政府主導的刑事法律援助,一種是以民間組織為主導的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另外一種則是由學院主導的民事法律援助。通過三個方面的相互促進,共同形成了美國較為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而我國由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步較晚,且具有自身的諸多困難,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治意識的不斷強化,我國法律制度也將向此方面靠近,通過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體系來彌補其中任何一種法律援助體系的不足,讓我國更多公民能夠在法律援助制度之下獲得法律幫助,從而實現社會主義司法公平和社會和諧發展。

四、結論

通過本文的闡述,我們了解到英國、美國、日本在法律救援制度方面的獨到之處,其中部分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國而言具有一定優勢,并值得我們借鑒。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法治建設方面成績斐然,在積極建設法治社會的道路中,法律援助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環節,借鑒歐美國家先進的法律援助制度經驗,可以減少我國在法律援助制度發展中的彎路。在未來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過程中,我們應該提高政府的法律援助質量,引導全社會形成普遍的責任感和意識感,并最終建立起多元化的法律援助體系,同時在這種法律援助體系之下,我國司法實踐的公正性也將得以有效保證,我國社會也將更加和諧發展。

(作者單位為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 徐張玲.國外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以英、美、日三國為例[D].江西農業大學,2011:5-7.

法律援助的概念范文2

一、非訴訟法律援助的概念

所謂非訴訟法律援助,有人認為,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主要以調解形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事項的當事人,提供免費,訴訟以外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①]。這個概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一些特點,但缺陷也很明顯。第一、它認為非訴訟法律援助應該以調解為主。但現實是,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很少,而調解所要花費的時間、精力常常是很多很大的。要調解成功,往往要組織當事人雙方多次進行,而且可能要分別作耐心、細致的工作。同時,我國的鄉鎮、村居、社會團體、甚至國家機構內部,都設置了專門性的、專業化的調解部門,無論是從人員配備、專業水平援助中心都是無法比擬的。因此,筆者認為,把調解作為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現有援助能力所無法承受的,非訴訟法律援助應該包括調解,但決不是主要的形式。第二、它把是否構成經濟困難作為法律援助對象的標準,這也是不現實的。調解、和解、代為收集證據等非訴訟法律援助形式還說得過去,那么法律咨詢、法律教育和提高有關如何應對一般的日常法律問題的信息也需要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就說不過去了。再者,我國其他的任何調解組織都未要求申請人提供經濟困難證明,援助中心有什么理由要申請人提供呢?另外,如果調解、和解不成功,就需要轉入訴訟法律援助的程序,需要再辦理法律援助的手續,無疑會擠占援助中心的時間。還不如直接辦理訴訟法律援助的手續,而調解、和解是否可能作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實際上,援助中心只有在認為沒有調解、和解可能性的情況下,才會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概念中所謂“特殊事項”,究竟是何所指,并不明確。嘉興市《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規定(試行)》可作參考,該規定第七條:“非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盵②]不難看出,該市的非訴訟法律援助范圍和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是一致的。但問題在于,我們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突破訴訟法律援助的瓶頸,彌補訴訟法律援助(包括援助范圍狹窄)的不足。筆者認為,對于非訴訟法律援助最好不要限制范圍,只要對援助的方式根據中心的實際情況進行恰當的選擇就可以了。例如,人員經費比較充裕的,就可以多考慮一下調解、和解、協助取證等形式;否之,則應將提供法律意見、法律信息、免費代書作為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四、非訴訟法律援助是訴訟以外的法律幫助?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爭議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按照這個定義,勞動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準訴訟性質的活動都是排除在訴訟的范圍之外的。在這幾種程序中所花費的時間、精力、成本與訴訟法律援助中所花費的并沒有區別,因此將它們劃出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沒有任何意義。筆者認為,訴訟法律援助中的訴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訴訟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構內部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機構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爭議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其他所有并不需要通過法律程序提供的免費法律幫助都可以視為非訴訟法律援助。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孫笑俠認為:“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它是對人們行為的抑制,是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條件?!盵③]其特點包括法定性、邏輯性、時限性、自主性、技術性等特點,這些都是非訴訟法律活動所沒有的。

綜上,非訴訟法律援助的概念應該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免費的,不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的、形式多樣的法律幫助,以其達到法律教育和權益保障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非訟法律援助服務的功能

目前,不管是現行的援助工作評價體系還是社會輿論的評價標準,都是把為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服務作為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評價內容。法律援助工作不受重視甚至受到主管官員的惡評,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他們認為,法律援助中心一年就辦二三百個援助案件,只是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每年辦案量一個零頭。這樣的工作成果當然不能讓上級和社會滿意,以致使得援助中心處于尷尬的境地。澳大利亞弗林德斯大學教授弗朗西斯·瑞根根據最近在英國進行的經驗認為,人們通常最需要的是法律咨詢、法律教育和有關他們如何應對一般的日常民事和家庭法律問題的信息。為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服務并非是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或惟一的優先考慮事項。最后他得出結論,一個有效的法律援助方案不僅需要提供援助參與或參加訴訟的人們的綜合服務,而且還需要優先援助那些遇到“非訟”法律問題的人們[④]。現在筆者就結合以上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實踐,分析一下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在整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功能。

(一)公眾法律教育功能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是國家自上而下地強制性推動,缺乏相應的法律文化的支撐,因此就需要一個“本土化”的過程。學者公丕祥所指出,“缺乏世代相傳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無論現行社會秩序受到現行法律規則怎樣強化,它也是脆弱不穩定的”[⑤]。為尋求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就必須對公眾進行法律宣傳教育,弘揚現代民主法治精神,使人們拋棄傳統的思想觀念,轉而接受國家法所代表的現代價值觀念與行為規范。我國普法教育已走過了20個春秋,極大地推進了對公眾法律教育。但普法教育看似轟轟烈烈、大張旗鼓,也還是有它的不足之處:第一、普法普法,就是進行普遍性的教育,沒有針對性,在很多情況下,很難激發受教育者的學習熱情。有學者認為,法律是人們在日常生活、生產、交往中反復實踐的東西,人們不知不覺地達到對法律的認同,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習慣[⑥]。所以筆者認為,很難僅僅寄希望于脫離現實生活的,大漫大灌式的教育方法達到公眾法律教育的目的。第二、普法偏重于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但法律法規是抽象的,有很多專業性的術語。不要說那些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有時候也不能正確理解。非訟法律援助中的法律咨詢正好彌補了這些不足:第一、咨詢者通常是在遇到具體問題時才來咨詢的,所以他們對這些具體問題的法律規定總是抱著極其濃厚的興趣。這樣的法律教育的涉及面雖然很小,但效果會很好。援助中心作為一個常設性的機構,每天面對很多的咨詢者,解答大量的法律問題。如果放寬眼界,以一段相對較長的時間軸線去衡量其對公眾法律教育的貢獻,應該是相當可觀的。第二、援助中心在解答法律問題時,就是一個解說員或者是一個轉換器,把抽象的、艱深的規定轉換成通俗易懂的話語向咨詢者解說。筆者認為,法律的大眾教育成功的關鍵不是你告訴他們多少東西,而是他們理解了多少東西。否則,法律永遠只是一件被束之高閣的文學作品,不能為公眾所遵循或者用于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彌補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狹窄的不足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援助中心可以為受援人指派律師提供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六)符合特定條件的刑事訴訟。一些省市相對擴大了這個的范圍,將因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因工傷請求賠償的;因勞動關系請求補償、賠償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離婚、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等等也納入其中。但和國外相比范圍還是相對狹窄的,和特殊群體的需求來說也是不適應的。一個明顯的例子是農民工的問題:農民工在建筑領域一般都沒有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現實中往往是承攬關系,他們被拖欠的就不是勞動報酬而是工程款。而在建筑領域,由于層層分包轉包,小包工頭拿不到工程款,很可能就會導致其招用的農民工拿不到勞動報酬。而這些情況不管是根據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還是各個省市的援助條例,都很難將他們納入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非訟法律援助則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最大限度地為農民工維權提供法律幫助,主要的形式就是免費代書和調解。我市援助中心就通過這兩種形式成功處理了多起群體性的農民工被拖欠工程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我們的工作實踐操作中,已經在土地征用款糾紛、所有權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借款糾紛、合同糾紛、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等許多領域提供了上述兩種方式的法律援助。

(三)消除誤解、提高行政效率、維護社會穩定

在日常的法律咨詢工作中,經常會發現咨詢人對一些的行政部門存在著不信任甚至是誤解的情況,不愿讓這些行政部門來處理而是要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公安部門是比較突出的一個,例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經常對訴苦,說交警在事故后沒有扣押車輛和駕駛證、行駛證,或者是交警在調解的時候要求肇事方賠償的數額低于他們的預想,據此他們就認為交警有所偏向,并非中立公正。但經過我們的仔細分析,交警的這些行為恰恰是其依法行政的表現。事實搞清楚后,我們就會拿出“新交法”的有關規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對他們進行解釋。咨詢者了解之后,往往能消除原來的誤解,接受交警的解決方案。避免了案件的久拖不決,提高了行政的效率,保證受害人的權利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保障。交警部門也認識到了援助中心對他們工作的促進作用,其負責人曾來中心協調工作,希望我們派員到他們辦公地點設置工作站,就近開展咨詢和代書等非訟的法律援助工作。但限于工作人員的不足,這個設想目前還沒有能夠實現,現階段我們能作的只是讓交通部門把有這方面需要的當事人介紹到援助中心。

(四)緩解援助經費不足矛盾,減輕財政壓力

經費不足,幾乎是每個援助中心面對的主要困難。例如援助中心每年的援助經費是二十萬元,每個訴訟援助案件的補貼平均是五百的話,訴訟援助的極限是400件,如果扣除宣傳、培訓、辦公開支,能夠辦理的案件數量就更少。這當然不能滿足特殊群體對法律援助的要求和期望。筆者認為在目前唯一可行的辦法是優先考慮非訟法律援助服務。同時筆者認為,在訴訟法律援助和非訟法律援助的選擇上,有幾個標準可以考慮:第一是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律關系是否簡單明確;第二是當事人提供的或者能夠提供的證據材料缺乏程度;第三是案件的標的額和訴訟所需支付的成本相比是否足夠大。如果符合其中的一項或者幾項是否定的,就可以考慮不提供訴訟法律援助。與此同時,工作人員需要做好免費代書、訴訟程序的指導、證據收集協助等方面的工作。這幾項工作的質量將直接決定非訟法律援助在緩解經費短缺作用的大小,如果做不好,非訟法律援助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緩解經費短缺設想也就成了水中花、鏡中月。

(五)息訟止紛的作用

在我們大多數人的頭腦中,總有這樣一個固執的觀念,認為訴訟是解決糾紛、維護正義最好的手段及途徑。具體到我們法律援助工作,好像只要把辦理訴訟援助案件的數量提高了,就能把援助工作做好了。其他的援助工作只是一些參考,是一些錦上添花的東西,甚至根本不屑一顧,不值一提。正如訴訟的存在及其功能是不可取代的一樣,訴訟的固有弊端也是無法回避的。訴訟程序的復雜性與費用高昂構成了訴訟固有的弊端和宿疾。程序的復雜性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案件的積壓,使得訴訟的遲延在所難免,無形中降低了正義的價值[⑦]。對于紛爭的解決應該遵循這樣一個原則:我們不僅要實現公正,而且必須以較快的方式實現公正;只要有可能,就要避免不公正的狀況發生。如何避免呢,就需要我們對咨詢者進行指導。很多人到援助中心咨詢法律問題,并不一定是身陷糾紛,尋求幫助,而只是為將來的某一件事情來求教問計的。例如訂立合同要注意哪些,鄰里之間要避免那些諸如此類的問題。咨詢者根據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解答去安排生產生活,就能減少行動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就能避免權利益受到損害的結果的發生,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法的規范作用”。

援助中心的調解功能,可以很好地幫助受援人在最短的時間內使自身受損的權益得到填補,而其在調解方面的優勢是工作人員良好的法律素養和中心中立的法律地位。我們國家的很多調解機構,由于沒有法律專業人員,其組織并起草的調解協議經常會產生許多問題,例如比較嚴重的顯失公平問題、協議無效問題。另外,有些受援人會對調解機構的中立性會有所懷疑。例如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時有一方是該村村民的,或者雖然都是該村村民,但親疏不同的。而援助中心在這兩方面都可以很好的避免,一方面依法調解,另一方面盡力讓雙方信服。

三、完善非訟法律援助的幾點意見建議

非訟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由于長期被忽略、不受重視,因此該項制度還有許多環節值得進一步的研究,以期能夠更加完善。下面筆者就非訟援助工作亟待改進的幾個方面提出幾點意見建議,以供參考。

(一)建立律師值班制度

由于非訟法律援助十分繁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僅僅依靠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根本無法勝任。主要表現為:整個法律體系過于龐大,一個人沒有可能整體把握,而只能掌握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說得上精通的就更有限了,這是當今社會高度專業化分工所產生的必然結果。因此,盡可能要求社會律師和公職律師參與到非訟法律援助工作中來,充實非訟法律援助力量,提高非訟法律援助的效果。其優點在于:

1、社會律師隊伍龐大,其中不乏法學理論知識淵博,實踐經驗豐富的優秀律師。如果他們能提供非訟的法律援助服務,公眾就能有機會和他們進行交流,受他們的指導,肯定會受益良多。對于提供公眾的法律素養,合理安排他們的生產生活也極有好處。

2、在日常的接待工作中,有時候會遇到很專業的問題或者是政策性很強的問題。如何應對,我們心里也沒有底,一般只能把求援者往外打發了了事。而現在許多社會律師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對某一個領域非常精通,很有見地,如果讓他們來處理,應該不會成為難題。公職律師的優勢則在于他們隸屬于某個公共部門,對他們自己的系統的法律政策有充分的了解,這是援助工作人員所不具有的。

3、讓公職律師參與到非訟法律援助,還有一個優點是可以把在援助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反饋到自己的部門,以此來改善本部門的工作和初始符合社情民意的政策法規的出臺,從而形成一個良性循環。這也是加強立法、行政公眾參與,推動法治建設的極好的方式。

(二)法律援助律師派駐制度

上文曾提到交警部門對派駐援助律師的熱切的期望,如果這個設想能付諸實施,應該會有良好的效果,對于當事人是如此,對于交警部門更是如此。同樣的道理,我們也可以向公安局、看守所、勞動監察大隊等部門派駐援助律師,理由如下:

1、這些單位存在大量的需要提供非訟法律援助的特殊群體。例如在公安局,許多輕微的人身侵害和財產侵害的案件,沒有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賠償問題的調解、咨詢或者是代書的服務。而在看守所,有犯罪嫌疑人在偵察階段如何保障其人權和訴訟權利的問題,急迫需要援助律師進行解答和其他幫助。在目前我國還不能給所有請不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訴訟法法律援助的情況下,這點尤為重要。

2、通過派駐援助律師,可以加強和被派駐部門的協調,促進援助工作的開展。在援助工作中,經常需要這些部門的通力協助。例如查詢對方的戶籍證明、車輛狀況、以及這些部門在處理案件中形成的筆錄等等。雖然這些東西在訴訟當中可以申請法院調取,但援助中心往往需要在審查援助申請之時、向法院之前就拿到得這些材料。否則在過程中會出現被告無法明確,或者由于無法正確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導致援助案件敗訴等等問題。

(三)變革援助工作的統計口徑,加大非訟援助的經費投入

受到對援助工作固有思維的限制,現行的統計口徑偏重于對訴訟類法律援助工作的數據,例如受援人人數、援助案件的數量、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等項目都是限制在訴訟類援助工作狹小的范圍內。而援助辦案補貼的發放更是不能突破這個范圍,調解、免費代書以及提供法律意見是不可能獲取補貼的。由于這兩方面的原因,極大了約束了援助工作人員對提供非訟法律援助的熱情。反正干和不干,干好干壞沒都什么差別。所以必須改革現行的這種統計口徑以及援助經費的發放方式,一方面可以讓主管官員和社會大眾能從統計數字上認識到非訟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援助工作不是只有訴訟法律援助這一個單項,而是由訴訟和非訴訟兩種援助工作共同推動的。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調動援助工作人員對該項工作的積極性。如果要設立上文說到的律師值班制度,更是缺少不了對社會律師在援助中心的非訟援助工作進行補償。首先是要激發他們對非訟援助工作的熱情,其次是彰顯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責任,避免給社會律師附加過多的社會責任,畢竟他們只是社會自由職業者,而不是志愿者。

最后,要結合非訟法律援助的工作統計,對在非訟法律援助中服務時間長,表現突出,受到困難群體歡迎的律師進行表彰和獎勵,更好地推動非訟法律援助的開展。

法律援助的概念范文3

關鍵詞 刑事 法律援助 律師隊伍

作者簡介:李霞,青島市黃島區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費用的公民給予免收費或者由當事人分擔部分費用的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權益得以平等實現的一項司法保障制度。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憲法依據來源于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現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本質上是以國家力量來保障公民平等的實現法律賦予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的關系角度來講,現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依據是:一方面,為社會的貧弱公民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應負的責任;另一方面,從國家獲得刑事法律援助是社會貧弱公民的權利。但實際運行中,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少問題,急需完善。具體來說: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設置上的問題有立法層次過低,指導思想不明確、不統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明顯對其認識不足,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刑事訴訟機制中,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處于當然的弱勢地位,二是由于刑事訴訟事關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的財產權、自由權甚至于生命等重要權利,因此,對其在訴訟中的權益有重要保障作用的辯護律師,更應予以充分保障;受援條件中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夠具體且實際適用的標準不符合當前社會實際,援助的覆蓋面窄,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有待規范和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在實踐中存在問題有責任主體不明確而引起很多負面效應,審判階段法律援助人員介入案件的時間過遲;刑事法律援助需求量與供給能力之間差距較大,刑事法律律師發展很不平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緊張,缺乏物質保障基礎,嚴重阻礙其發展等。

針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實狀況,本文從以下幾點對策做出完善性分析。

一、構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體系

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刑事法律順利實施的重要方式,對于整個刑事法治程序的推進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健全立法體系則是推進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關鍵環節。目前比較系統完整的規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狀況的法律只有《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其余的規定都散見于相關的政府規章當中,因而法律援助依舊存在著體系單一,規定的原則過于模糊、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叢立法構建的角度來看,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補充和完善。

首先,從理論上應重新界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內涵。目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只規定其內容為提供刑事辯護或,其中以辯護為主。辯護權固然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的一個最需要保護的權利,但是諸如調查取證權、申請鑒定權等權利也需要得到重視。現實中有些案件的進行需要依賴于一定的科學技術鑒定,而有些科學技術鑒定的費用相當昂貴,嚴重超出了當事人的預付能力,這就可能導致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或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梢姡覈淌路稍膬群^于狹窄,限制了其在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其概念應重新界定為: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而無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提供、辯護、鑒定、取證等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如果這么界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內涵將得到擴充,而其立法及制度建設也需要重新作出相應調整。

其次,將法律援助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入憲。由于我國憲法并未規定公民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所以無論是低位階的立法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缺乏綱領性指導文件。唯有將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入憲,才能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存在的前提和根據,也才能保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將權利入憲以后,還要加大對這項權利的宣傳力度,使廣大公民真正了解其享有這項權利,并理解其權利的內容和行使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有了強大的法律依據并被人們深刻理解后,必將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與普遍實施。

最后,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層次并加快立法步伐。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出現種種問題,這與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無關系,這也表明我們要加快法律援助立法步伐,尤其是將法律援助制度單獨立法。從總體上來說,應該建立上到憲法規定,中到單行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下到地方法規、規章以及特定地方的變通執行規定的一整套的法律援助立法。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部科學的單行法律援助立法。只有完善了立法,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貫徹落實,進而推進我國法治進程,也才能真正有效保障人權,使司法公正成為使然。

二、構建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機制

首先,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資金供給保障制度。資金不足是阻礙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一個巨大障礙,這造成了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得不到應得的刑事法律援助。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僅僅是靠政府的財政撥款和很少的民間機構的捐贈,而且同國外的很多國家相比,我國的政府財政撥款要比同期的很多國家低很多。法律援助資金狀況反應了各外國政府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當然,現階段的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完全由國家和各級政府財政承擔法律援助的全部開支,既不實際又是不可能的。而大力吸收民間資金和國外資金贊助、發行福利彩票、通過經營使原有法律援助資金合法增值等方法都可以有助于解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資金的問題。同時,我國還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實踐來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例如,西歐的德國、瑞典、芬蘭等國廣泛使用的以法律援助保險來解決法律援助經費的方法不失為一種可鑒之舉。 其次,整合刑事法律援助資源,導入激勵機制。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責任主要是由社會律師承擔的,雖然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一定的補貼,但是這種補貼是按案件數量發放,這就無法滿足不同的案件對辦案資金的不同需求。對于較復雜的案件,如果承擔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盡職盡責的完成援助任務的話,很可能不僅得不到任何收益,甚至還要倒貼,而且辦理刑事案件還有一定的風險。這就導致了執業律師對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沒有興趣。如果對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產生的費用進行實報實銷的同時還能給予律師適當的補貼,使刑事法律援助能以市場機制運作,將會大大改善我國現在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最后,重新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防控體系。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一方面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實施者;另一方面,還要通過檢查法律援助人員在結案后提交的法律文書副本或復印件等材料以實現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監督。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既是管理者,又是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實施者,這樣就導致了職責設置的混亂,由自己監督自己,那么其監督的質量就不想而知了。筆者建議,具體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全部交由公職律師或委托社會律師辦理,而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專門負責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查和監督工作。這樣就既有利于實現有力的監督,又可以使各個主題職責分明,利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開展。

三、建立和完善旨在解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問題的制度

我國目前的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刑事法律援助并不完善,所以供需矛盾突出。目前,我國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方法是制定較高的行事法律援助標準,控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這種規定,并不能解決這一矛盾,而且從設計這一制度的初衷來講,這種規定也是違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目標,這將不利于法治的發展。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矛盾,且建立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科學界定經濟困難援助標準,改變套用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做法,采用所得稅征收起點的標準。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僅要考慮政府的可承受能力,還需要考慮社會對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并力求在兩者之間實現平衡。國家設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要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人人平等的權利,而目前我國實際采用的經濟困難援助標準是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由于這個水平實在太低,根本滿足不了社會需求,所以導致了很多處于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但卻迫切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貧弱公民得不到國家的刑事法律援助,這嚴重違背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使其價值目標難以充分實現。目前采用國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征收起點的標準是一種切實可行的做法。因為這一標準不僅可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適時調整,而且與黨和國家調節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標相一致。

第二,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審查機制,實現刑事法律援助效益的最大化,由于調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濟困難受援標準,實行個人和企業所得稅征收起點標準以后,會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大增,超出我國當前的承受能力,那么就需要制定其它的相應制度予以適當控制,減少數量,使沒有必要提供援助的案件排除在受援范圍之外,具體做法是,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審查機制以審查并決定對某些案件是否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一方面,參照死刑復核制度的價值理念,適當放寬刑事法律援助提供標準,另一方面也適當從嚴,對于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獨使用附加刑的案件,由于我國目前國情所限,則原則上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但是也必須嚴格規定其適用標準,實踐中可由立法機關對其標準進行細化。

法律援助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少數民族地區 法律援助

我國現有法律援助制度關于援助對象的規定、關于受援人權利的規定,均較為嚴格,即援助層面限定較窄?!斗稍鷹l例》第十條規定在六種情況下,民、行案件的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五種刑事訴訟案件中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法院指定辯護。因此使一些經濟困難,但不在受援范圍規定之內的困難群眾,和一些條件略高于困難標準的困難群眾,難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服務。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援助受政府財力限制。

以肅北為例,現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戶121,其中城鎮人口占1103人。未成年人達1340人;殘疾人297人,占全縣人口數的6.49%;老年人533人,占全縣人口數的14.7%。這支潛在的法律援助受援隊伍是十分龐大的,群眾的法律需求也呈現多樣化。根據抽樣調查的結果,更多法律援助范疇以外的法律問題正在困擾困難群眾,比如城市的房屋土地拆遷,醫療事故糾紛等?,F有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圍,不足以跟進困難群眾日益增長的援助需要,實踐中供需矛盾日益明顯。

長期以來,人們在生活習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對事物的認識接受等方面受民族習俗的影響很大。這使得民族地區法律援助工作面臨的大背景與工作開展狀況與其他縣相比,具有獨特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受民族習俗影響較深。法律意識不強。

第二、群眾解決問題講武力,法制觀念淡薄。

第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響較深。

第四、牧民居住較分散,交通不便,尋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區大多系邊遠山區,群眾分散居住在大山溝里,山高路遠,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車,靠馬和駱駝,最遠的從家里到鄉要一天,從鄉到城區要一天,往返就要四天,群體尋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

第五、經濟落后,民生困難,無錢打官司。民族地區往往都是窮地區,經濟落后,群眾收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務工掙錢養家糊口,除去生活支出,所剩無幾,連尋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費用都支付不起。

第六、法律援助數量龐大。其合法權益受侵犯案件時有發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實現“應援盡援”目標任務重,壓力大。

第七、法律援助工作受經費等因素制約,舉步維艱。民族地區由于其“邊、山、窮”等共性,財政困難,人才難引進,法律援助工作受經費、編制、人員素質等因素影響,開展十分困難。僅月一名專職律師,沒有交通工具,其設置與業務發展極不適應。由于經費不足,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

第八、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等其他援助措施銜接不夠。

針對這些特點提出建議:

一是網絡建設,在各鎮鄉建立援助站,村設援助點,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分別設立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主要勞務輸出基地設立外出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隊伍建設,各援助站落實1—2名工作人員,保證正常工作開展。援助中心增編至10人,面向社會公招具有律師資格的執業人員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三是基礎設施建設,各援助站配齊辦公用房和必要的辦公設施,援助中心建設獨立的辦公房,配置交通工具,確保工作開展需要。

1、現行《法律援助條例》主要針對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在民族地區,可以考慮把患重大疾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侵犯納入援助范圍。

2、由于受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重男輕女的現象特別嚴重,建議將民族地區婦女申請法律援助條件放寬,不用審查經濟狀況。

3、少數民族地區涉嫌家庭暴力的,無論男女都應提供法律援助。

4、少數民族地區家庭財產權利受侵害,如公路、水電站等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中損壞農民家庭財產的,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現行的民事、刑事案件500元的補貼標準與律師辦案收費有一定程度的差距。盡管我們將出臺新的案件補貼辦法,調高補貼額度,但仍無法比擬社會律師承辦案件的費用。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通常缺乏法律意識,文化素質偏低,長期的無助狀態造成他們思想偏執、固執己見、疑心重重。這些當事人既不能正確理解和處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又難以聽取和接受律師的意見,要求律師根據自己的錯誤主張辦理,使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難以

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密切配合,增加了辦案難度。當事人帶來的障礙和壓力,迫使律師花精力去克服當事人的心理障礙,猜測當事人的性格、意圖、判斷其意識真偽,調整受援人的心理障礙,排除來自他們自身的干擾。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常常感到力不從心,導致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總體上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法律援助的社會信譽面臨嚴峻挑戰。

然而在具體實踐中,對這些標準難以掌握。一是外來人口戶籍是農村的,只要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村委會一律出具“生活困難”;二是肅北地區出具經濟困難證明掌握在最低生活保障線。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法律服務購買能力的公民被排斥在法律援助之外,使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市場之間形成了一個“都不管”的地帶,處于這個地帶的少數民族公民既無法獲得法律援助,也無法購買到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從司法保障體制來說,法律援助和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是國家司法保障機制中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應包括律師法律援助和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兩方面。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本身是國家司法保障體制的一部分。目前,我國仍以律師法律服務作為法律援助主線,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方面尚未統一納入法律援助范疇。在受援人的訴訟權利出現阻礙情況下,法律援助也難以貫徹到底,作用也就大打折扣。所以,現行法律援助僅給予法律服務援助的規定,不足以對受援人權益的充分保護。

1、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與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是政府,社會保障的最終責任主體也是國家或政府。其原因是:第一,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都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基本社會制度,而維護社會穩定是國家繁榮的基礎,也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第二,政府具有強有力的手段對社會弱勢群體實施有效的保護,以維護社會公平,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2、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價值取向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都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社會保障是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基本生存權的必要手段,而法律援助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司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是我國憲法所確定的一項重要的政治與法律原則。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公民無論貧富都能平等實現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因此,從廣義上講,社會保障也應包括司法保障,因為他們的終極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和諧發展。

3、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都是穩定經濟、政治和社會秩序。社會保障借助國家力量解決社會上大量存在的失業、貧困和疾病等社會問題,起到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和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使社會上的弱勢群體能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消除社會成員的不安全感,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法律援助的社會穩定功能表現在:當弱勢群體由于司法上的劣勢地位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時,法律援助可以改變他們在司法上的劣勢地位,弱化其對社會的排斥感和逆反心理,從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4、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服務對象高度契合

社會保障是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社會收入分配政策。法律援助是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制度。在我國,法律援助主要針對弱勢群體而設立的。只要受援對象是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而因經濟困難的及確實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均可尋求法律援助。在少數民族地區,弱勢群體的主要特征是經濟收入低、生活質量低、社會地位低和心理承受低,他們的生存困境體現為就業難、生活難、住房難、子女教育難、醫療難和法律救助難,社會保障和法律救助從不同的角度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救助,形成對弱勢群體完善的救助系統。

1、法律援助是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現代社會保障是政府和社會為了解除或預防某些社會經濟風險對社會成員造成的威脅,通過一系列公共措施,為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提供的一種保護,是現代社會實現保護人權的一種重要手段。向不特定的人提供諸如社會保障和法律援助這樣的特定的公共產品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援助屬于社會保障這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諸如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等共同構成對貧弱者的社會保障體系。

2、法律援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以間接救助方式實現終極目的

國家不僅要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 而且要為公民行使權利和實現權利提供保障。特別是在需要法律幫助而又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時, 國家必須提供援助。

3、法律援助作為司法人權保障制度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核心地位

社會保障以保障人權為核心,集中體現了國家對需要采用社會保障手段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意志,其核心是對社會成員基本人權的保障。法律援助保障弱勢者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法律救濟是人權保障的最后手段,是對受到侵害的權利的補救與恢復,對損害或侵害行為予以糾正和懲罰,沒有權利的救濟,基本人權的保障往往會落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也正是為了弱勢者不受經濟困難的制約,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濟權,保障司法公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肅北的社會保障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處于各自推進階段。加強兩者關系研究的緊迫性日益明顯。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內容。

事實上,法律援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盡管法律援助與一般概念中的社會保障有所不同,但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律援助同樣具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將少數民族群體的法律保護納入法律援助的軌道,是社會保障制度規范發展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肅北2008年—2010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賈午光:《調動資源,有效組織,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職能》

3、沈紅衛:《論法律援助的性質及功能》

4、槐楊:《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決途徑之探索》

5、張敏杰著:《中國弱勢群體研究》

6、胡玉霞:《論法律援助的兩個基本問題》

7、包毅:《法律援助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作用》

法律援助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法律援助職業倫理人權律師

    

    

    曾幾何時,

作人員”應當服從特定的行政命令,即對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對法律援助機構“所屬人員”或“工作人員”而言,接受一項法律援助工作如同政府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是一項任務,是基于行政命令的一項當然的工作。拒絕或不能完成這項工作意味著違反命令或不具有執行能力,將面臨被行政制裁的后果。

    與安排關系不同,指派關系不是一種職務關系。自律師體制改革后,

間的對抗和制約。律師在與其他權力主體的對抗中獲得力量和尊重,形成了律師獲取職業榮譽的基礎。在某種程度上,職業榮譽在考察律師職業倫理的作用時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此外,我們還需要把律師個體獲取利益的本能與律師職業團體追求正義的努力區分開來。在現實的力量面前,對律師個體而言,對利益和正義的關系的平衡藝術總是難以駕馭的。韋伯曾經正確區分了以政治為業的兩種形式,一是“為”政治而生存,一是“靠”政治而生存。力求將政治作為固定收入來源者,是將政治作為職業,“靠”它吃飯,沒有如此打算的人,則是“為”政治而活者。不過,韋伯認為,這種對照并不意味著它們是相互排斥的?!叭藗兺ǔJ莾烧呒娑兄辽偎羞@樣的想法,在實踐中他也肯定會兩者兼而有之。‘為’政治而生存的人,從內心里將政治作為他的生命。他或者是因為他所行使的權力而得到享受,或者是因為他意識到服務于一項‘事業’而使生命具有意義,從而滋生出一中內心的平衡和自我感覺。從這種內心的意義上,所有為事業而生存的忠誠之士,也依靠這一事業而生存”。[7]如果套用韋伯對政治職業的兩分法,那么,律師職業也可以分為“為”法律而生存和“靠”法律而生存兩種情況。我們堅信,在律師執業的長時段內,所有為法律而生存的律師,也依靠法律而生存。這一結論與其說是價值判斷,不如說是事實判斷,對后者而言,最為緊迫的任務是需要弄清楚哪一種狀態被現實所張揚,而與此同時哪一種狀態被現實所遮蔽,以致出現了兩者關系不協調、不均衡或失范的局面。

    米爾恩指出:“一項要求服從法律的法律將是沒有意義的。它必須以它竭力創設的那種東西的存在為先決條件,這種東西就是服從法律的一般義務。這種義務必須、也有必要是道德的。假如沒有這種義務,那么服從法律就僅僅是謹慎一類的問題,而不是必須做正當事情的問題。------假如沒有服從法律的道德義務,那就不會有什么堪稱法律義務的東西”。[8]因此,如果沒有這種律師的職業倫理和道德義務作為基礎,就很難解釋為什么法律規定律師有幫助窮人的義務?在一個貧富差距不斷增大的市場經濟社會,法律為什么不規定富人有幫助窮人的法律義務?為什么選擇了律師?是因為律師懂得法律?是否有必要用強制性的法律規范令律師為窮人無償地貢獻他們的法律才智?如果政府一方面宣稱法律援助是自己的責任,另一方面,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因指派關系而由律師承擔,那么,究竟是誰在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就會成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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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援助與人權律師

   

    然而,奢談律師的職業倫理、天職、守分,而不同時付諸于制度建設,律師對法律援助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就會成為純粹的哲學思辯。法律援助的意義,不僅在于為窮人扶貧解困、使打不起官司的人進入到司法救濟的軌道、使沒有法律技能的人獲得法律資源的支持,更重要的指向還在于謀求司法公正及其盡可能廣的社會正義。人權律師因此獲得了解讀和詮釋這一重要價值的可貴視角。

    人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道德權利,它意味著任何人無差別地享有或應當享有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當人的這些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或否定時,有權獲得救濟。根據權利的救濟和為權利進行的救濟,使權利救濟有別于道德救濟和宗教救濟,它預示著救濟是人的資格、利益、權能和自由。l.亨金指出:“稱人權為‘權利’是指人權‘始自權利的’要求,而不是仁慈、博愛、友情或愛的要求;人權無需謀取,也不是獎賞。權利概念意味著,根據一些可適用的規范按照某種秩序應賦予權利所有人的權利。”[9]正因為如此,救濟權是實現權利的權利,是爭取權利的權利,是活的權利。

    現代社會否定了當事人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實現權利救濟,在人民主權論和社會契約理論的支配下,公力救濟成為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馬歇爾在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同時,也確立了公力救濟的基本模式,這就是通過司法救濟的方式實現受害人的權利。這種模式的基本公式是:誰的權利是否受到了侵犯以及是否有權得到司法救濟,即形成了確立權利---權利被否定---司法救濟的公力救濟模式。訴諸司法的權利成為一項基本權利。

    柯克早在在1641年出版的《英國法原理第二部分》(second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一書中作總結性表述時就指出:“任何一個在財產、土地和人身方面受到其它臣民------不論該臣民是教會人員還是世俗人員------損害的王國臣民,毫無例外地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獲得無償(freely without sale)、徹底接受(fully without any denyal)和毫不遲疑(speedily without delay)的公正和正當性救濟;為此,公正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它應當是---免費的,因為沒有什么比公正用來出售更令人厭惡的事情了。---徹底性,因為公正不會跛行,也不會零碎地發生---以及效率:遲延是一種否定。滿足了這三個條件,救濟就既是公正的也是正當的?!盵10]然而,具有諷刺意義的是,現代社會并沒有實際上使任何人都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司法救濟的權利不是人人可以享用的免費午餐。在法律服務市場上購買法律服務制約了哪些想要救濟自己權利的窮人。司法救濟充斥著濃厚的交易色彩。不是說用錢可以購買到司法正義,而是進入司法正義的大門被設置了無法逾越的障礙,社會中的有些人就如同卡夫卡《法的門前》里的鄉下人直到生命終結也見不到法。[11]

    通過免費的方式無償地為經濟困難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不是律師與這些人達成了“零成本”的生意,按照經濟學的原理,當交易成本大于收益時,交易就不可能發生或雖然發生了也不會持續下去。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在法律援助領域沒有市場,否則法律援助就不會出現,也不可能在世界各國蓬勃發展起來。律師沒有與這些人做交易,還因為在免費的基礎上,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質量要達到如同市場價格項下的法律服務水平。

    人權律師超越了交易的范疇,走向對人的基本權利的關注和維護。這與政府是否給予辦案補貼、給予多少辦案補貼沒有必然的聯系,也與法律是否強制性地規定律師有法律援助的義務也沒有必然的聯系。

    人權律師首先是律師。律師的基本職能在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律師通過擔任法律顧問、人和辯護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因此,律師是一個有別于法官、檢察官和法學家的法律實踐者群體。在這里,最大的不同就是律師依照法律的規定,從當事人的視角、為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尋求社會正義,實現權利救濟。在這里,當事人的概念雖是特定的卻是廣義的。當事人是指其利益受到侵犯或認為其利益受到侵犯的人或法人。在人或法人均是一定程度的利益主體的時代,上至國家、下到個體都有可能是當事人。在人類社會持續發展以及環保主義的影響下,當事人的主體范圍也逐漸走出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領

域,將環境、動植物等納入當事人的行列的努力方興未艾。律師就是為社會不同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法律實踐者,是當事人利益和權利的捍衛者。

    人權律師是維護和保障人權的律師。具體而言,人權律師是維護和保障具體當事人基本權利的律師。所謂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是指當事人作為人享有或應當享有的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人格權、財產權等。按照人民主權論或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國家和政府的職能就是為了維護和保障人民的各種權利。然而,研究表明,國家和政府有可能成為侵犯人民權利的來源。在現代社會,防止和制約國家權力被濫用并造成對人民權利損害的方法之一,就是確立人權律師制度。

    即使不夸大人權律師的作用,從律師的專業分工角度講,人權律師至少也是與公司法律師、房地產律師、金融法律師等律師相并列的專業律師。在

亨金:《權利的時代》,信春鷹、吳玉章、李林譯,知識出版社1997年版,第3頁。

    [10] edward coke, the second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 new york:william s.hein co(1986),p.55.

法律援助的概念范文6

(一)概念

這種教育方法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一些法學院學生無償為社會貧困階層提供法律服務的舉措。什么是診所法律教育?這是自此教學模式誕生起就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問題,總括中外各派學者的觀點,可以得出的結論是:(1)診所法律教育是借鑒醫學院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通過相關的法律活動來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教育方式;(2)診所法律教育是一種由學生親自擔任法律關系中的某一角色,具體參與法律實踐的活動,而不是處于法律關系之外來思考法律問題,參與方式既可以是接待相關當事人、解答法律咨詢;也可以是實際辦案,作為準“律師”出庭;(3)除傳統的接受法律知識的教育與法律技能的訓練外,診所法律教育還包括范圍廣泛的其他社會活動。

(二)特點

診所法律教育與我們傳統的案例教學法相比較,有著與眾不同的特點。

診所法律教育實施教學的場所不是單一的、虛擬的。

診所法律教育中學生的角色不是被動的、邊緣化的。

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內容是全方位的、多層次的。

診所法律教育通過免費的法律咨詢、法律等形式,為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使法律固有的社會正義得到實現。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在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的具體運作

(一)財經院校法學專業學科特色及其人才培養特點

現實中經常尷尬地看到,在傳統法學模式下培養的法律院??瓢喑錾淼膱虡I律師,往往對會計、稅收乃至銀行票據業務一竅不通。在如何查賬、如何計稅、如何應用票據手段進行融資往來等方面,由于缺乏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往往無從下手。市場經濟現實的和發展的內在要求,促使財經類院校承擔起了培養經濟法律專門人才的重任,紛紛設立了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專業,并且得到了迅速發展,這一點上財經院校的法學教育可謂是揚長避短。

(二)財經院校法學專業采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筆者認為,財經院校法學專業不僅需要診所式法律教育,而且應該大力推行此種教育模式。

首先,它豐富了法學教育的內容。

其次,診所法律教育體現了素質教育的基本目標。

再次,培養了職業道德和合作精神,為學生走向社會奠定了良好的倫理基礎。

最后,診所法律教育也為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做出了貢獻。

(三)實踐中的具體運作

1.模擬課堂教學法

為了使學生能適應真實案件的工作,在此之前的課堂教學上教師可有意識地讓學生模擬律師所面臨的諸種情況,如庭審辯論、談判調解、非訴訟和解、參與仲裁及會見接待等。在課堂上,教師通過給學生講述案例或提供閱讀材料,由學生分飾不同的角色,分別站在原告、被告、律師角度去分析理解案情,通過思辨,靈感的激發來組織自己的發言稿,最為逼真地演好自己的角色,最后由教師進行綜合評價。在這種教學中,學生并不接觸真實的客戶案例,只是在虛擬的場景中扮演角色,這既是對學生的角色扮演技術提出了挑戰,同時也為診所教師控制課堂教學場面的能力帶來了考驗。

2.真實案件法

許多美國法學院開設的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都要求學生真實案件。在這類“真實委托人診所”里,學生在教師的監督和指導下,保證當事人能夠得到合格的法律。這種教學方法的優點在于:通過真實當事人案件使學生獲得模擬教學法中無法獲得的經驗,同時要求學生在與社會上不同類型的人打交道中學會人與人交往的技巧。因為場景不是人造的,學生會遇到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意外,他們面對的是一個不受控制的世界,勢必將產生模擬教學中無法帶來的緊張和焦慮。它為學生提供和教師提供了一個實驗場,以確保通過模擬所培養的洞察力、觀察力和構思在現實中繼續保持穩定和準確。

3.學生的反饋與評價法

學生的反饋與評價法也是診所法律教育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種與傳統的法學教育方法不同的方法。在診所法律教育中,反饋主要是對學生的實踐(含角色模擬、真實案件的)、為該實踐所進行的準備以及實踐結果進行反饋。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它能夠讓更多的學生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審視,分享大家的智慧,擴大學習的機會。診所法律教育中的反饋并不是簡單列舉練習中出現的錯誤,然后告訴學生怎么做才是準確的或更好的,而是幫助學生形成對自己的行為和理論進行思考的職業習慣,從而在自己執業時能進行自我思考和自我糾正。

三、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對策

首先,診所教師付出與所得的矛盾,師資力量與學生需求的失衡問題有待解決。與傳統法學教育相比,診所法律教育需要老師投入的時間和精力要多得多,對學生的咨詢、解答和輔導在時間上具有不固定性和隨機性。在倡導敬業奉獻精神的同時,如果不在薪酬上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會影響教師積極性。因此要適當給予診所教師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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