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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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范文1

法律援助是指區法律援助中心按一定的程序組織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法律幫助。

二、法律援助范圍

1、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案件;

2、請求付給勞動報酬、撫恤金、救濟金的案件;

3、因公受傷請示賠償的案件(責任事故除外);

4、請求國家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

5、必須予以公證的與公民個人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如遺贈撫養協議);

6、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案件。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1、解答法律咨詢;

2、法律文書;

3、刑事案件的辯護和刑事;

4、民事、行政訴訟;

5、非訴調解;

6、公證證明;

7、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四、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

(一)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訴訟案件屬于區法院管轄的民事原告,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1、區的社會孤老、社會幫困戶等城鎮幫困對象;

2、區的農村貧困戶、五保戶等農村扶貧對象;

3、經過調查確屬經濟困難,又有相關證明的當事人。

(二)區人民法院指定的各類刑事案件的被告。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獲得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沒有委托律師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3、殘疾人、老年人、婦女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獲得法律援助。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1、受援助人應具備充分理由證明其為其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有相對勝訴的可能或實現權利的可能;

2、受援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資料等,必須合法、真實;

3、訴訟案件一般應是本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條件;

4、刑事辯護和民事以一審為限,但提供法律援助的承辦的單位認為確有上訴理由需繼續提供二審法律援助的,不在此限。

六、法律援助的審批程序

法律援助申請由中心負責人審批。應自受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并將作出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范文2

關鍵詞: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前言:

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因此給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開展帶來了阻礙。為了更好的去開展我國法律援助事業,我國需要完善立法體系、健全管理和實施機構、擴大援助范圍、提供充足的經費。健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更好的促進我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福利性、社會性、公平性的特征。

首先,法律援助是針對經濟困難的群體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為群眾提供有償法律服務,而我國法律援助是無償幫助群眾提供法律服務的。不是所有人民都可以得到國家法律援助,而是經濟困難而且有需要的社會成員才可,國家不僅為這類人群提供經濟支持,同時也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1]。

其次,只要是符合國家法律援助條件的人,不分男女老少、職業地位等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支持。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律服務、人權保障、法制完善、扶貧濟弱、維護穩定的功能。

首先,國家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前提條件必須是有需要的且有經濟困難的人群。其次,無論是社會任何階層的人,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保障。最后,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使有需要的困難者獲得合法權益,實現合法權利。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需要很多條件。第一,有援助范圍,國家法律援助幫助經濟條件困難的人群。第二,有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有需求的人需要到專門的機構去辦理業務。第三,有援助經費,經費是給援助律師的最低保障。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低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晚,因此至今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尚未完善[2]。我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層次較低,這就不利于法律援助在現實生活中的更好實現。我國完善高層次的法律援助立法,不僅可以鞏固法律援助已有的成果,而且還可以開辟法律援助發展新道路。

(二)法律援助程序不合理

首先,我國法律援助程序申請沒能對案件性質進行明確區分。我國法律援助分為幾個方面,而對于法律援助的某一方面沒有明確的細分,這樣容易給工作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也會給援助工作增加難度。

其次,援助申請的程序較為復雜。據有關調查顯示,很多人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可是因其申請過程較為復雜,所以會選擇其他渠道進行解決問題。

(三)法律援助范圍有局限性

法律援助是幫助有困難的人,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的,但是對于困難并沒有明確的界定。我國很多城市都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這也就成為很多人判斷困難與否的標準了。因此,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對援助對象的范圍有明確界定[3]。

(四)法律援助經費不充足

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不足主要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國家財政撥款不足;二是募集的資金有限。法律援助工作要更好的開展,需要足夠的經費,除去給工作人員的月薪以及必要的開支外,剩余資金少之又少,因此辦案效率是得不到保障的。

三、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體系

首先,將法律援助制度寫入憲法中。我國的憲法是最具權威性的,將法律援助章程寫入憲法,可以引起更多人的重視,也可以增強更多人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其次,《法律援助法》應由最具權威的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夠完善,所以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法律效應。法律援助自成立到至今為止,所受理的案件等相關細節問題更讓人反省,很多問題不僅僅涉及到法規的調整范圍,甚至涉及到立法的范疇[4]。

(二)健全管理及實施機構

首先,增強援助機構的職能。目前為止,政府援助機構的職能有兩種,一是管理職能;二是實施職能。前者負責法律援助等相關方面的制定和計劃,監督援助實施機構的具體實施,對相關工作給予指導;后者負責具體案件的具體實施。

其次,發揮社會其他團體的補充作用。法律援助機構在我國起步較晚,因此知曉率不高。很多人不符合法律界定援助對象范圍的條件,但是這些群體的確又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這時,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社會很多其他組織與特殊群體有更多交集,如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可以充分發揮力量,將援助組織推薦給需要的人。

再次,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素質。為需要的成員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人員素質一定要高,辦事效率高、能力強。除了從援助人員自身加強素質之外,還需要管理部門人員提高素質,優化配置人力、財力、物力資源,可以節省案件所用經費和更好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強鄉鎮的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很多鄉鎮居民對法律知識了解少,而且多數弱勢群體生活在農村,因此,他們更需要法律援助。

(三)擴大援助范圍

首先,調整“經濟困難”中“困難”的標準。我國很多城市的居民,都會認為經濟困難的人是擁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其實不然,我國還有很多階層的人群沒有擁有最低生活保障,可是他們也無力支付法律服務的費用。因此,我國需要調整并明確困難標準。

其次,援助對象范圍要擴大。我國目前要求援助對象只有幾類人群,實際上我國應該擴大援助范圍,真正做到給予需要幫助的人以法律援助。

再次,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相結合。我國法院做出司法援助決定的案件,法律援助結構是一定會提供服務的,可是法律援助機構做出法律援助決定的案件,法院是未必會提供司法援助的[5]。針對這一現象的發生,就會給法律援助工作帶來很大的阻礙。

最后,增加援助服務的內容。我國目前的法律中,訴訟和辯護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內容。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成員對辯護和訴訟這兩種方式需求減少,相反對非訴訟有所增加,因此,我國應增加援助服務的內容,做到與時俱進。

(四)補足援助經費

法律援助經費是工作人員更好開展援助工作的保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所用經費問題暫且不說,他們受理案件時需要的經費問題是更為重要的。

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獲取援助經費的途徑有兩個,一是國家給予財政撥款,可是撥款所占比重小;二是募集資金,可是能力有限、數量有限,更多還是一些來自社會的閑散資金。因此,兩個途徑都是不能使國家法律援助機構得到充足經費的,需要國家補足援助所用經費。

四、結論

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幫助更多需要的且經濟條件不好的人維護合法權益,可是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發達國家晚,而且援助制度也不夠完善,因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更好的去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參考文獻:

[1]王迪.法律援助制度的績效評估與完善[D].吉林大學,2013.

[2]胡萍.大連市中山區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D].大連理工大學,2013.

[3]向章平.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D].湖南師范大學,2009.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范文3

在法治不斷完善的今天,打官司難,尤其是弱勢群體合法權益應如何得到切實保護的問題,已經引起了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國務院頒發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界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種責任,司法部、財政部對《法律援助條例》的貫徹落實,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意見和通知。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農民工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成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

為了解我區法律援助機構當前的現狀以及近年來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情況,我們從多方面進行了一次深入的調研,深深感到我區法律援助中心現有的援助力量與我區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之間的比例,已經處于一種嚴重的失衡狀態。

一、我區法律援助中心近年來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

根據某某區司法局提供的材料反映,某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__年8月,現有專職工作人員3人(無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具體的援助案件都由瑞盈、勁峰、金鈺三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承辦。由于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無法滿足辦案需求,應該支付給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也一直都是在打欠條。自成立以來,共受理案件256件,其中刑事案件216件,民事案件40件,免收訴訟費60余萬元。接待群眾來信來訪人次,解答法律咨詢865人次,發放各種法律法規讀本和宣傳資料1萬冊,為老弱病殘等社會群體挽回經濟損失100多萬元。

根據某某區法院提供的材料反映,自20__年以來,法院共受理并審結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94件,涉及弱勢群體的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150件。法院除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94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依法發函給援助中心為其指定了辯護人以外,對涉及弱勢群體的民事案件這一塊,當事人受到法律援助的狀況,卻成為一紙空白。而民事案件牽涉到的恰恰又是最貧弱的群體,包括婦女、老人、殘疾人、農民工等等。法院雖然在受理涉及弱勢群體的民事案件的入門過程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給予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和免交,但是,在整個訴訟過程當中,由于這些群體請不起律師,又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援助,根本不知道應該從哪些方面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谡l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也無法代替當事人去收集一切必要的的證據。由于訴訟技巧的欠缺和舉證不力,嚴重影響了弱勢群體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也使法院對弱勢群體在訴訟費問題上提供的司法救助失去其應有的意義,不利于法院公正裁判,無法體現司法為民的精神實質。

我們到各律師事務所了解到的情況是,律師事務所在20__年——20__年期間,都已經脫鉤改制走向市場,成為一個自打鼓、自劃船的社會中介機構,原來的國資律師事務所都不復存在。根據司法部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規定,走向市場的律師只是作為法律援助隊伍的一支協助力量,倡導的是一種行業奉獻。但由于某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沒有配備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所有的援助案件都由原某某區改制出來的三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承辦。三家律師事務所現有的執業律師合計只有20來人,本身人力資源不足,又要面臨激烈的社會競爭環境和生存的壓力。而且在辦理援助案件的過程當中,不僅拿不到法律援助的辦案補貼,還要墊付大量的辦案成本費用。因此,辦案過程當中的積極性不高,大多流于形式,在開庭時應付了事,直接影響了援助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

我們在調研過程中,直接接觸了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農民工等幾個方面的弱勢群體。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反映不知道政府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和目的,不知道應該如何去申請得到法律援助。小部分人雖然知道法律援助中心這么個機構,但是因為門檻過高,手續繁瑣,而且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不高,而喪失尋求法律援助的信心。在這些弱勢群體當中,因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而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以農民工為多數。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中,國務院在《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要求:“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這是《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之后,國務院第一次明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不容分辯,農民工已經成為法律援助對象的特殊弱勢群體。我區現有人口為56.56萬人,其中農業人口44.17萬人,占總人口的77.9。目前已進城務工的農民數量多達12萬人,占我區農業總人口的27.16,這些農民工,都無奈地游離于城市社會正規組織和制度之外,面臨著工資低、生活困苦的種種困境。據有關部門的調查表明,全國72.5的農民工工資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為57左右,私營企業簽訂率僅為30左右,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又得不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維權將極為困難。

二、影響某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開展的原因

從我們調研的情況來看,直接或者間接影響我區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因素很多,如政府的支持力度、社會各界的關心程度、法律服務人員的積極性、特殊群體的知曉率、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經費保障等等。經綜合分析,我們認為

主要原因是以下三個方面:1、能夠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短缺,應援盡援難。

既然國務院頒發的《法律援助條例》,已經將法律援助明確為政府的責任。那么政府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本意,也就是在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能夠直接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一個政府救助機構。因此政府有義務組織、配備高素質的法律隊伍來為受援當事人提供最優的服務,以達到其所能達到的最佳援助效果。但是,從我區法律援助中心目前的人力資源現狀來看,由于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配備不足,基層法律工作者能力又較弱,從而使作為協助力量的社會律師充當了法律援助服務者主力軍的角色,法律援助中心事實上成為一個中轉站的性質,這與政府設立該機構的本意相違背。

2、部門配合機制不健全,維權成本高、難度大。

當前在法律援助方面的政策、機制還不是很健全,相關部門不把法律援助案件當一回事。比如,工商、房產、國土、檔案等部門對援助人員的調查、查詢、復印資料等仍然堅持要收費,不收費就采取推諉、拖延等。這些情況明顯違背國務院頒發的《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使本來就嚴重不足的法律援助經費雪上加霜。再比如,農民工發生工傷后,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要以勞動爭議仲裁為前置條件,即一定要先仲裁才能訴訟,仲裁費、鑒定費等又無疑給弱勢群體的維權設置了一道門檻。而且如此一來,光走程序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大大增加。加上弱勢群體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不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不知道怎樣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導致超過訴訟時效,或者因舉證不力而承擔敗訴后果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都無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

3、法律援助經費的撥付不能夠滿足需求。

資金是援助事業發展的保障。因此,資金不足是影響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關鍵因素。有了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隊伍,有了廣泛的法律援助對象,但缺少資金這一紐帶,法律援助工作還是不可能真正落到實處。我區財政雖然已經將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列入到預算當中去,但預算額明顯偏低,與法律援助的需求相差甚遠。今年區財政撥付的援助經費,和普法、安置幫教、清明糾紛調處等費用一起打捆,總共才撥了5萬元。省財政撥付的援助費用唯獨零、冷兩區的沒有到位。因此,僅憑借現有的財政撥付經費,我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的開展,也的確是舉步維艱。

三、對某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開展的幾點建議

1、加強援助中心人力資源建設,整合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

為援助中心配備必需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單純靠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承辦援助案件,既不利于律師事務所事業的長遠發展,也不符合政府設立法律救助機制的基本精神,不能夠確保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實到位。

基于我區法律援助中心目前人力資源匱乏的現狀,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給予緩解:第一、向社會公開招聘已經取得律師資格并且愿意從事援助事業的有志人士來充實援助隊伍;第二、整合法律援助的社會資源,鼓勵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為本社團范圍內特定的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第三、由政府牽頭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動員社會各界符合條件的人士自愿參與,為弱勢群體提供與其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

2、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確保援助途徑的暢通。

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在現階段援助經費本身緊張的情況下,與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配合,將有利于大大降低援助的成本,減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的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辦理進程。

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我們認為:第一,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不僅要讓弱勢群體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質和目的,還要讓社會各界都認識到援助工作深遠的社會意義;第二、由政府出面,以文件的形式直接協調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的關系,調集一切社會力量參與到援助工作中來,共同開通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

3、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范文4

作為一名基層法律工作者,筆者學習了法律援助的相關知識,也曾經辦理過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時的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產生了在農村進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認識,以下筆者將結合農村的現實狀況對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義、問題、對策進行論述,與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所以筆者認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應該放在農村,援助對象的重點要針對農民,原因有以下三點:

1、農村的貧困人口多。

我國13億人口,9億在農村,通過查看數據可以得知,農村的經濟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村的生活水平和農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較低的,經濟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無法提高,從而導致農民整體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精神道德素質不高。以筆者工作的永樂店鎮為例,永樂店鎮地處北京市最東南端,經濟發展較為落后,截止到現在全鎮常駐人口30000余人,擁有農村低保戶781人,人均年純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數農民都過著窮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來咨詢的農民都不愿意訴訟解決,筆者通過調查發現,其中因為怕傷和氣的占30%,認為打官司很沒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窮不愿意再額外拿出一筆錢去打官司。隨著物價的上漲以及訴訟成本的提高,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案件多。

由于歷史習慣、觀念意識、經濟發展等諸多原因的影響,發生在農村或農民身上的案件有許多屬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比如,在農村,每個家庭普遍都有兩個孩子以上,有的甚至達到五、六個,孩子多導致家庭貧困,孩子長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質不高或因為貧困、子女之間的矛盾就產生了對老人的贍養問題。筆者在 2004年承辦的一個索要贍養費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為老人的兩個兒子都不盡贍養義務,其中大兒子同意贍養,但前提是二兒子也必須承擔贍養義務,否則他也不贍養老人;二兒子則因為貧窮拒絕贍養老人。最終老人一氣之下將兩個兒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身的權益。在農村像這種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案件為數不少。另外,現在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條件惡劣及安全措施不當導致農民工因工受傷的情況層出不窮,在大多數情況下農民工是無助的,這時候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無疑是雪中送炭。

3、在農村加強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可進一步加大普法力度,產生法律宣傳的效應,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

在農村接受法制宣傳的機會要比城市低得多,相當多的農民對法律知之甚少,對訴訟敬而遠之。而農村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村與村之間聯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過幾天全村甚至外村都會聽說。因此筆者認為切實地為農民辦幾件實事比單純進行法制宣傳的效果要好,因為當事人回去會向其他人講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聽的過程中不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規知識,而且還對此深信不疑,他們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講述,這樣在無形中就提高了農民對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讓廣大農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擴大影響,消除一些農民認為法律遙不可及的偏見,改變農民對法律、訴訟的一些認識,提高農民知法、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從而提升農民整體素質,減少因農民不懂法而吃虧上當的情況的發生。

二、現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

筆者認為如今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存在偏頗,在城市宣傳的較為廣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設在城市里,而針對基層農村的宣傳較少,因為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真的廣泛宣傳恐怕會有相當多的農民找上門來尋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機構應接不暇。但這樣就與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初衷背道而馳了,因為宣傳的少,廣大農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難,而且對于整體素質不高的農民,一旦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他們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服務者,又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那么只有憑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引發了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2、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亟待完善。

當前法律援助審批權在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只要交齊相關的證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夠獲得免交費等法律援助。而筆者在工作中發現,在農村,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這就給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機,難以確保全部法律援助資源都切實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進行嚴格且有效的審查是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師費、費外,還應包括減、緩、免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說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免交訴訟費,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筆者在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過同樣的一個問題,索性贍養案件訴訟費只有50元,筆者先行墊付了,那訴訟費要是幾百元甚至上千上萬元呢?因此,法律服務費的減免和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準得到減、免費的律師服務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緩收和減免訴訟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3、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

隨著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據筆者在永樂店鎮的調查顯示,《法治進行時》、《法制播報》、《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農民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使得我國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受到援助的低于18萬件,受援率不足1/4.

三、解決對策。

1、加強宣傳,讓農民“知”法律援助。

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多樣化,僅僅依靠在農民趕集時向他們發放宣傳資料已經遠遠不能達到宣傳的效果了。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后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明確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2、協調配合,讓農民“用”法律援助。

僅僅“知”法律援助是不夠的,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要讓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主動向當事人提出并積極協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的有關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審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應該得到援助的人得到應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機構應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絕因無法交納訴訟費而致使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發生,使農民能夠順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質量,讓農民“信”法律援助。

市場經濟體制下,產品質量尤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要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和準備工作,不能因為農民懂得少、是弱勢群體就敷衍了事,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只有獲得了信任,才能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它、關注它,才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才能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4、加大投入,讓農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范文5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新刑事訴訟法;人權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理論基礎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為了保證法律賦予公民各項權利的實現,對需要法律救濟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當事人及某些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本文所要討論的刑事法律援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刑事法律援助與個人、社會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不同,它主要是一種國家的行為,其實施主體主要是國家政府部門;第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包括一般援助對象和特殊援助對象,一般援助對象是指經濟困難而無法支付相關費用的公民,特殊援助對象是指身體殘障人員,包括盲人 聾啞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極刑的被告人;第三,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是減免法律費用。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基礎

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公民有權利得到法律援助,同時國家有義務為之提供法律援助。而本文要討論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論基礎就是為了使社會弱勢群體在面對國家強大的公權力面前能夠獲得應有的利益和人權保障。

二、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良好發揮更能促進人權的保障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不錯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外部的刑事司法環境的消極影響

由于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定位不高,因此很容易使法律援助的律師難以介入案件,是否能順利會見當事人、完整閱卷、充分進行質證等程序對于法律援助的律師來說仍然存在難度。這是因為法律援助的外部環境一直制約著律師的工作開展,即使我國的司法環境總體上來說還是不錯的,但是針對法律援助的情況來看司法環境還是不利于法律援助的工作發展。因此,應該加大宣傳,加強人們對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視,強化刑事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形成有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司法環境。

(二)刑事法律援助提供量非常有限

長期以來,刑事辯護率較低是影響審判公正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刑事法律援助提供量不足則是刑辯率較低的重要原因。根據《中國法律年鑒》統計分析,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被追訴者,是處在社會底層的貧困者。據統計,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在2008~2010年為審判階段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數分別為109936件、107678件和99434件,僅僅占同期全國法院生效刑事判決人數的10.9%、10.8%、9.88%。由此可見,刑事法律援助提供量與刑事訴訟需求量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迫切需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力度,增加刑事法律援助的提供量。

(三)偵查和審查階段的法律援助極為有限

據《中國法律年鑒》統計,我國法律援助機構2008年至2010年在偵查階段和審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數分別為7944、7343、7198件,而同期被偵查機關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數為952583、941091、916209人、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數為1143897、1134380、1148409人。由此可見,在實踐中,偵查和審查階段的法律援助是極其有限的。此情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實現,甚至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處理。值此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之際,應進一步加強審前程序中法律援助的實施,確保法律得到有效的實施。

(四)刑事法律援助經費缺乏保障,辦案質量較低

盡管“刑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的觀念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但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的影響,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中央政府對法律援助的資金投入仍然是相當有限的,經費短缺成為最棘手的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法律援助經費最低保障制度,許多地區法律援助經費也沒有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一些地區尤其是一些貧困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除了人員工資和必要的辦公經費外,很少有充裕的資金用于直接資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經費短缺,直接影響到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為了不增加經費負擔,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師不會見、不閱卷、庭審走過場已不再是個別現象。當然,刑事法律援助質量不高也與法律援助律師的執業能力不足有關,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大多是執業年限較短、資歷較淺的律師,有的甚至沒有刑事辯護經驗。這些因素致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重背離了法律援助的宗旨。

要真正解決以上問題,一方面,應加大財政撥款,提高法律援助辦案經費;另一方面,應出臺刑事法律援助服務標準,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進行嚴格限制,不允許沒有刑事辯護經驗和職業能力低的律師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尤其是極刑案件的法律援助。

三、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與完善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不利境況,法院可以或者應當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據此,法院通過免費為特定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實保障了其辯護權的行使,對實現司法公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六十七條在吸收了《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圍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范圍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新的規定將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范圍擴大到近親屬,這樣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被羈押而無法申請法律援助現象的發生。

(二)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可獲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

新《刑事訴訟法》較之舊《刑事訴訟法》將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擴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 無論是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的刑事案件還是公訴人沒有出庭支持公訴的刑事案件,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刑事自訴案件 都被劃入可獲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這一規定,擴大了原有法律援助制度可獲得援助的案件范圍,它將刑訴法對人權的關懷的立法精神惠及了到所有刑事案件中因經濟困難等原因而需要幫助的人。新《刑事訴訟法》的這一新規定,無疑在更大范圍內保護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三)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以下情形下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盲、聾、啞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較之舊《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第一,將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又未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第二,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增加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

(四)受援助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時間大大提前

舊《刑事訴訟法》將法律援助活動僅限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后的法院審理階段,法院審理之前的審查階段及偵查階段均不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這無疑會嚴重危及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因為偵查階段與審查階段的權利行使和權利保障對審判階段有著重要的影響,甚至影響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將被判以怎樣的刑罰 、將承擔怎樣的不利后果。偵查階段是偵查機關展開調查,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證據的期間,但基于職業所限的立場要求,偵查機關一般都會將大多數的精力用于搜集有罪證據,甚至會根據有罪推定去取證,所得到的結果一般都是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公訴機關一般只針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最多去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多的情況下,公訴機關都是按照偵查機關的結論來對案件進行定性的。因此,偵查階段的證據調查和收集,對于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此一階段不能為其指定辯護人,不能讓其充分行使程序權利,審判階段的判決則有可能是一個不公正的判決。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法律援助不僅適用于審判階段,而且適用于審前階段。偵查階段、審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法律援助。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上述立法的修改,進一步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對于切實保障審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無疑起到重要作用。

(五)申請援助的模式和程序進行重大改革

原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規定的申請模式和程序是:對于因經濟困難而申請的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也可以不為其指定辯護人;對于因生理缺陷、未成年或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申請,人民法院則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這種申請模式的規定,將因經濟困難而申請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獲得援助的機會置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因為盡管被告人經濟困難情況屬實,最后是否獲得援助還取決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結果,這無疑限制了這部分主體獲得法律援助的機會。原有法律援助制度規定申請的程序是被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進行審查然后做出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對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告人直接指定辯護人,這種模式就把法律援助決定權賦予了人民法院,這無疑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也隔斷了申請人與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關系。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有效地避免這種隔斷狀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經濟困難而申請法律援助的,只要符合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就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這就排除了司法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夠獲得法律援助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把司法機關原有法律援助審批權收回,只要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法律援助機構即應當依法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而且,申請人與法律援助機構之間進行直接聯系,無須經過人民法院這一環節,降低司法成本,減少人為因素對是否獲得法律援助的影響,這對于保障申請人獲得援助是有利的。

綜上所述,新法律援助制度在使公民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等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為實現我國走向現代法治國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是我國法律文明與社會進步的體現。

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尚待完善之處

盡管新《刑事訴訟法》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在相關制度設計上仍有不足之處。具體如下:

(一)審前程序中法律援助實施程序的規定不完善

新《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審前程序中的指定辯護,但是對審前程序中指定辯護的程序卻未作完善規定,立法的不完善極易導致審前程序中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在審前程序中切實實現,建議及時出臺解釋,完善審前程序指定援助的實施程序:第一,明確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第二,明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時間以及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相關材料;第三,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確定承辦律師名單后回復偵查、檢察機的關時間;第四,明確辦理法律援助律師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尤其是明確承辦律師在每個訴訟階段結束后應將相關的法律文書、案件材料等提交給法律援助機構。

(二)對特殊弱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的內容有限

新《刑事訴訟法》雖然將盲、聾、啞人以及特定精神病人規定為強制指定辯護的對象,但是對該部分特殊弱勢群體的援助內容并沒有加強?;谏?、心理等原因,該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認知或行動上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對其增加法律援助內容。比如,規定訊問時允許律師在場,既能有效防止刑訊逼供,又能保障這些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從而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三)程序制裁規定缺失

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進行了完善,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切實履行。然而,現行的立法設計與立法目的之間還有一定的差距。如前所述,審前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實施程序的缺失使得該階段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難以得到保障。尤為重要的是,新《刑事訴訟法》對法律援助律師不履行辯護職責沒有規定程序性制裁。例如,偵查階段,法律援助機構制定律師作為辯護人,但如果律師不進行法律援助活動,那么偵查行為是否有效,偵查機關收集證據是否有效,立法均未作規定。這樣的制度缺失,與整個審前程序的制度設計息息相關。我國目前并未規定審前程序中控方收集證據律師享有在場權;也未規定審前程序訊問中被控告人律師有在場權,致使律師權中重要的部分得不到立法的保障,律師的辯護活動非常有限,即便是審前程序中律師不為被指控人提供法律援助,審前程序也不會因此受到影響。這樣的立法設計實質上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保障,也不利于對偵查權、檢察權進行程序上的制約。鑒于此,刑事訴訟立法對律師權中的最重要的權利律師在場權予以確立,以切實增強辯方的防御和對抗力量,從而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這也是程序正義的迫切需要的。

綜上所述,刑事法律援助有助于消除阻滯貧弱公民尋求法律救濟的障礙,使司法正義和人權保障得以落實。我們要理解和把握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精神,正視該制度的不足之處,更好的發揮該制度保障人權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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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貞.關于加強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幾點思考[J].中國司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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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范文6

我們所說的法律援助范圍是指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確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領域,包括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事項范圍兩個方面。也就是說法律援助應當在什么條件下、向什么人、為什么事項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可以表述為:法律援助機構向需要援助的對象提供救濟或幫助,解決與受損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的各種法律困難和問題。按照目前各國通行的標準---是否進入訴訟程序的標準,可以將法律援助的業務范圍分為:訴訟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和非訴訟程序中的法律援助。訴訟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又可分為刑事訴訟法律援助、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和行政訴訟法律援助;非訴訟法律援助,指的是不需要司法機關的介入,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即可解決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困難,其形式有調解法律援助、公證法律援助和咨詢法律援助等等。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第十一條規定: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第十二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事項的規定僅限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案件,《條例》對刑事案件的規定即明確又具體,我們無需贅述?!稐l例》對民事、行政案件的規定只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等六種情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其實已經超出了這個范圍,但超出的范圍不是很大,在許多方面我們還是應該有可為的,就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狀況看,以下事項可以擴入我們的援助范圍:

一、環境保護問題。環境保護涉及的范圍廣、綜合性強,它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許多領域,還有其獨特的研究對象。一般來說,環境保護是利用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解決各種問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一切人類活動的總稱。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多方面的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以求保持和發展生態平衡,擴大有用自然資源的再生產,保證人類社會的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保護的內容包括保護自然環境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兩個方面。也就是境,恢復生態,預防環境質量的惡化,控制說,要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掌握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計劃的保護環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的協調發展。而發生了環境保護問題,就有可能或已經給某一群人造成了傷害。

二、產品質量問題。產品質量除了含有實物產品之外,還含有無形產品質量,即服務產品質量。服務質量也 是有標準的。質量數據及分析、統計基本方法產品質量特性的含義很廣泛,它可以是技術的、經濟的、社會的、心理的和生理的。一般來說,常把反映產品使用目的的各種技術經濟參數作為質量特性。主要分為產品內在質量和產品外觀質量。泛義上的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質量特性,區分了不同產品的不同用途,滿足了人們的不同需要。人們就是根據工業產品的這些特性滿足社會和人們需要的程度,來衡量工業產品質量好壞優劣的。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標準: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可行性、合法性。

三、家庭暴力問題。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嚴重影響、破壞了社會組成細胞家庭。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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