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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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范文1

論文摘要 法律援助的受援標準和范圍的確定是法律援助能否實現其保障人權和公民權的立法目的,能否實現其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完善人權的司法保障立法宗旨的關鍵因素。從實踐來看,法律援助的發展過程是其受援標準和范圍在實踐中不斷調整、規范化的過程?,F階段,雖然司法部相關文件對法律援助工作要設計動態標準調整機制提出了要求,但這些規定只是指明了方向,缺乏作為法律規定的指導和規范意義。立法的設計要實現切實保障每一個經濟困難公民都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務,真正體現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價值。本文從建立動態法律援助困難標準、擴展服務領域兩個方面分析法律援助立法應當增加的內容。

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動態標準 擴展領域

一、建立動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標準的界定,現行《條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從《條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和法律援助的實踐看,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設定存在諸多問題,影響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發展。

第一,經濟困難沒有明確定義。雖然《條例》明確了要以“經濟困難標準”作為法律援助的前提條件,但是對于經濟困難標準的定義沒有加以明確,僅是簡單的授權,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經濟發展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由此可見,“經濟困難標準”在法律層面沒有明確定義,授權立法要求也同樣沒有明確標準,更沒有嚴格的授權立法的期限和監督程序。

第二,經濟困難標準過于嚴苛,在《條例》授權的基礎上,現行各地方立法通常采用的經濟困難標準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將低保上浮一定比例作為經濟困難標準,也有個別發達地區以低收入家庭標準或者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經濟困難標準。同時各地都規定了幾類免于經濟困難標準審查的情形。由此產生的弊端是:各地立法對于經濟困難標準說法不一,首先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同時也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執行。

第三,現行的經濟困難標準都不符合我國法律援助實踐和立法本意。實踐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不高,在就業、就醫、就學、社會保障等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事項上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雖然經濟困難但因為還達不到經濟困難標準而無法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要擴大適用范圍,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建立動態性的法律援助困難標準,使法定的困難標準能夠適應現代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讓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享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法律的公平正義。

第一,法律援助法規定統一經濟困難標準。動態性法律援助標準的構建就是要立法設立一個明確的法律援助相對公平標準,在這個相對穩定、統一的標準下,具體的受援范圍會隨著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各省、地區的差異而體現出不同的范圍。如此,既可以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又能夠滿足地區的差異性,構建彈性的制度最大程度的保障有法律援助需求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標準統一設立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標準的制定上,要綜合考量目前律師收費指導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居民人均家庭支出標準,法律援助的社會需求,立法應當以申請人申請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作為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能夠更大限度的保護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求援人利益。

第三,將困難標準與社會誠信體系銜接。隨著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每個公民的經濟狀況都可以在陽光下公開。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經濟狀況的審查只須查詢公民誠信記錄,綜合利用銀行工資支付系統、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不動產登記制等與個人收入和財產管理相關的法律制度,真實的判斷求援人的經濟狀況。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動態的,最大限度的保障受援人的范圍,另一方面又可以動態的掌握求援人的經濟狀況,防止法律援助資源的浪費。

二、擴展法律援助服務領域

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國家對人權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就應當在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問題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困難群眾獲得法律援助資源。隨著人民需求的增加,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法律援助定位的提高,對非訴訟類法律援助需求明顯增加,而現行法律法規對法律援助的服務領域的規定已經成為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瓶頸。

第一,對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方式理解偏差?,F階段,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向經濟困難或有特殊需要的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方式主要是在訴訟環節外,對這一類群體的糾紛提供免費的以調解服務為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獲得免費的法律資源。這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一些特點,但缺陷十分明顯。首先,我國職業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數量相對較少,其他社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發展薄弱,而調節工作又是一項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時間才能完成的工作,兩者之間存在很大的矛盾;其次,在我國的行政體制中,各級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國家機構內部都設置專門性的、專業化的調解機構,政府法律援助和社會組織在機構設置、人力資源、專業化水平上都是無法比擬的。因此,不應當把調解作為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形式,可以設置為多種援助方式結合,以調解作為輔助方式。

第二,非訴訟法律援助受案標準過高。非訴訟法律援助包括調解、和解、代為搜集證據、法律咨詢、法律宣傳,如果這些服務都要求受援人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在實際操作中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初衷的的。隨著國家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經費保障也逐年增加,社會組織也對法律援助事業加以支持,在此情況下,如果法律援助沒有一定的公益性,不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設置的宗旨。

第三,缺乏非訴訟法律受案范圍規定。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為解決案件爭議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全部活動。據此,勞動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商事仲裁等準訴訟性質的活動都是排除在訴訟的范圍之外的。實踐中,這幾種程序作為準司法程序與訴訟法律援助中所涉及的幾乎沒有區別,又如公證、司法鑒定等重要的認證事實的工作中,當事人在這些程序中同樣需要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因此應當將它們列入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

綜上,法律援助應當拓展服務領域,在非訴訟案件中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職業法律援助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在形式多樣的非訴訟程序環節,以簡易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眾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達到法律宣傳和人權保障的雙重效果。

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形式應當多樣化。首先,繼續做好調解工作,對已過訴訟時效和因證據不足等原因,無法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努力幫助尋求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做好調查取證等案前準備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對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力爭通過訴前調解解決糾紛,節約訴訟成本,做好訴后調解,保證法律援助案件裁決生效后的權益履行;其次,拓寬援助形式,加大法律咨詢、法律宣傳力度。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宣傳重點一直放在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果上,卻忽略了其相關社會公眾提供免費公共法律教育的功能。而且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內容安排上,法律援助宣傳被當成了整個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輔工作。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新的形勢要求對法律援助宣傳進行重新認識和定位。將法律援助宣傳納入立法保護,使其公益作用和價值目標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在國際社會已經達成共識,要通過立法來保護公眾接受免費法律教育,獲得法律咨詢,向公眾普及法律知識,使其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他們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決自身遇到的常見法律問題和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以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進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范文2

據相關材料調查顯示,我國最早出現的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組織是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它是一家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近幾年才產生的,還是個新生兒。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頒布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嶄新的階段,進入了法律化的階段。那么怎樣來給法律援助定義呢?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減收或者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一種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正。狹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務,目的是確保任何具備充分理由提出訴訟或答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出于弱勢群體地為而無法打官司,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見,社會各界法律援助組織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據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靠法學專業的法律知識資源優勢,經院團委同意,報校團委批準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長歷程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內部組織結構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它有著先天的優越性,對于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著“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前身為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

該中心以理論聯系實際為工作原則,以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法律法規為其基本的工作內容;以論壇、講座等方式學習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組織其成員深入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活動,并且積極開展同國內各法律院校同類社團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設團支部,主任,秘書處,事務部一部,事務部二部,事務部三部。秘書處(下設網絡組、刊物組、外聯組)的主要工作是辦公室日常事務,值班、負責接待來訪等。事務一部的主要工作為行政復議,勞動糾紛,婦女,兒童權益來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二部的主要工作為一部以外的民事類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三部的主要工作為刑事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務范圍,法律援助審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則,以確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順利開展。

事物總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作為石河子大學學生面向社會開展的法律援助的專業性公益性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師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簡了一些部門,其內部組織結構為委員會,團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務部,檔案部,外聯部和宣傳部部門。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詢為日常工作。同時舉辦自成立以來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傳日活動。例如,舉辦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園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124憲法宣傳日”普法宣傳活動;并成功舉辦了首屆“十一物權法宣傳”活動,承辦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大學生暑期三下鄉”送法下鄉活動,以及協辦每年的“西域法學高峰論壇”。

在活動中,我們組織學生參加,邀請指導老師帶隊,接受相關的新聞媒的采訪報道。我們發放各種法制宣傳單,接待來訪咨詢,現場為他們解決疑難問答,提供解決辦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則有專門人員負責接待,并給予滿意答復。在三下鄉中,我們送出了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援助,不僅發放法律法規傳單,接待咨詢,還進行了問卷調查,深入群眾,知群眾之所難,給群眾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學以致用,服務群眾,并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共接待來訪咨詢上萬次,接待案例上千個,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幫助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舉辦了“第三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我國著名法學家,刑法學泰斗,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資深法學教授馬克昌來我校作專題講座,并高興地給法律援助中心題詞:“維護弱者權利,保護公平正義”。馬克昌教授治學嚴謹,學貫中西,享譽學界,與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合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馬老對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厚望,他希望我們能夠運用所學知識為弱勢群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真正做到保護弱者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我們將繼續努力,不辜負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舉辦了“第四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主任姜明安,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院長王磊,刑法學研究室主任陳興良一行四人來到我校,分別作了專題講座,并分別高興地給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題詞,對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予了厚望。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義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意義,下面筆者結合以上論述來具體分析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

(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對學生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根據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務及開展的活動,(這些已在上文中論述過了,這里不在贅述)組織學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論壇及模擬法庭等內部活動,提高了學生的基礎理論水平,使學生的專業技能更加堅實,還為對外援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由此可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習,實踐平臺,有利于自身理論的提高,真正體現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學生提供了解社會法律需求的窗口,促進學生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形成。法援通過對外開展普法宣傳,法律咨詢與援助活動,幫助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鍛煉了我們自己的專業技能,真正地做到了邊學習邊實踐,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能夠為貧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創造一種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胺ㄔ修k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貧困者的案件,這有助于學生了解社會最普通民眾的法律需求,使學生在承辦具體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這樣的案件中進行律師職業道德教育所達到的效果是學生在課堂上不可能達到的。這有利于培養承辦案件的學生對于全社會特別是當事人的責任心,培養學生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目標的奮斗、獻身精神。學生在辦案中能夠培養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從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質量上的保證?!?#61549;

總之,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僅可以使法援的成員學到法律方面的知識,更能學到社會實踐的本領。我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服務于社會,不僅把我們所學的理論得到了應用,還鍛煉的我們的溝通交際等綜合能力。

(二)、大學法律援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從該中心的性質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對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節假日和法制宣傳日開展的法律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他們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受益。另一放方面也為國家普法,進行法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年來,法援通過定期的普法宣傳,法律知識講座和舉辦法律咨詢等多種活動方式,使法援在學校師生和觀大市民及周邊團場連隊里有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近兩年來,該中心立足于團場,扎根團場,在團場司法辦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實踐基地,為團場職工全心全意服務。另外,法援以節假日為契機,廣泛開展市內街頭的法律咨詢活動,接觸到諸如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離婚財產等各種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決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員值班,接受來訪、來電咨詢。一旦遇到無法一次性給予答復的疑難糾紛,我們會向我們強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門法的老師請教,集體協商爭取找到最為經濟有效的方案,以解決當事人的困難。

我們中心每年舉辦的各種法制宣傳活動,有利于進行普法宣傳,分擔了國家的職責,為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特別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聯合烏魯木齊一所高校的法學會共同開展“124憲法宣傳日”活動,得到了兵團電視臺的特別采訪,受到了烏魯木齊市民的一致好評。同時,我們中心提供的無償的法律援助,幫助了那些真正經濟上困難,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為我國司法部門減輕了工作負擔。

總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經歷證明了它存在的意義,證明了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用它的付出餞行了“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淋社會底層風雨,方知書本知識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睹眾生艱辛的生存掙扎,才會真正明白法制、法律這些字眼與現實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塹距離?!懊駷楸?,法為器”,“學法、用法、普法、援助”,本著心中無比堅定的信念,我們每一個法援學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學識投入到社會需要幫助的人們的無償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會秉承為“天地立心,為生命立命,為萬世開太平”的古訓,用我們最真誠的心和熱情服務周圍的人,讓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更少的人陷入權益無從救濟的困境,讓社會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們每個人最親近的守護神。風雨成長路,我們攜手走過;坎坷未來路,期待你的關心和支持!相信在我們所有法律援助組織的不斷努力之下,相信我們笑傲挫折的年輕,相信我們的明天不是夢,法律援助的隊伍會更大、更強,法律援助的明天會更好!

注釋:

《法律援助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練琪,歐陽梅,陳建軍.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期刊網,第5期,/kns50/detail.aspx?QueryID=68&CurRec=1

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范文3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不斷發展,法制建設得到了不斷的完善,并取得了顯著成效。由于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存在著大面積的弱勢群體,特別是社會主義新時期的法盲依然存在。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法制文明建設,特別要在高校法制文明建設的進程中,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對于大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能讓他們打得起官司,能平等地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重大意義。本文將結合筆者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來探究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意義。

關鍵詞: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勢群體

“國無法不立”,法對于一個國家而言就像鐵軌對于火車一樣,脫離了這條軌,必將導致國家的混亂甚至國家的存亡。法律對于國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國的法制建設雖已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國所處的特殊歷史階段,我國公民在法律知識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別是位于西部邊陲的人們。因此,加強法制建設,大力宣傳法律知識,不僅是國家的事,更是我們每個法學專業者的責任。同時,法學專業的學生大力普法宣傳,還是鍛煉自己的一個好機會。本著“學法用法,服務社會”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產生

據相關材料調查顯示,我國最早出現的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組織是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它是一家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近幾年才產生的,還是個新生兒。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頒布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嶄新的階段,進入了法律化的階段。那么怎樣來給法律援助定義呢?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減收或者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一種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正。狹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務,目的是確保任何具備充分理由提出訴訟或答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出于弱勢群體地為而無法打官司,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見,社會各界法律援助組織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據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靠法學專業的法律知識資源優勢,經院團委同意,報校團委批準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長歷程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內部組織結構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它有著先天的優越性,對于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著“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前身為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

該中心以理論聯系實際為工作原則,以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法律法規為其基本的工作內容;以論壇、講座等方式學習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組織其成員深入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活動,并且積極開展同國內各法律院校同類社團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設團支部,主任,秘書處,事務部一部,事務部二部,事務部三部。秘書處(下設網絡組、刊物組、外聯組)的主要工作是辦公室日常事務,值班、負責接待來訪等。事務一部的主要工作為行政復議,勞動糾紛,婦女,兒童權益來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二部的主要工作為一部以外的民事類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三部的主要工作為刑事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務范圍,法律援助審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則,以確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順利開展。

事物總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作為石河子大學學生面向社會開展的法律援助的專業性公益性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師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簡了一些部門,其內部組織結構為委員會,團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務部,檔案部,外聯部和宣傳部部門。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詢為日常工作。同時舉辦自成立以來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傳日活動。例如,舉辦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園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124憲法宣傳日”普法宣傳活動;并成功舉辦了首屆“十一物權法宣傳”活動,承辦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大學生暑期三下鄉”送法下鄉活動,以及協辦每年的“西域法學高峰論壇”。

在活動中,我們組織學生參加,邀請指導老師帶隊,接受相關的新聞媒的采訪報道。我們發放各種法制宣傳單,接待來訪咨詢,現場為他們解決疑難問答,提供解決辦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則有專門人員負責接待,并給予滿意答復。在三下鄉中,我們送出了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援助,不僅發放法律法規傳單,接待咨詢,還進行了問卷調查,深入群眾,知群眾之所難,給群眾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學以致用,服務群眾,并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共接待來訪咨詢上萬次,接待案例上千個,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幫助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舉辦了“第三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我國著名法學家,刑法學泰斗,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資深法學教授馬克昌來我校作專題講座,并高興地給法律援助中心題詞:“維護弱者權利,保護公平正義”。馬克昌教授治學嚴謹,學貫中西,享譽學界,與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合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馬老對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厚望,他希望我們能夠運用所學知識為弱勢群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真正做到保護弱者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我們將繼續努力,不辜負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舉辦了“第四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主任姜明安,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院長王磊,刑法學研究室主任陳興良一行四人來到我校,分別作了專題講座,并分別高興地給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題詞,對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予了厚望。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義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意義,下面筆者結合以上論述來具體分析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

(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對學生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根據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務及開展的活動,(這些已在上文中論述過了,這里不在贅述)組織學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論壇及模擬法庭等內部活動,提高了學生的基礎理論水平,使學生的專業技能更加堅實,還為對外援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由此可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習,實踐平臺,有利于自身理論的提高,真正體現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學生提供了解社會法律需求的窗口,促進學生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形成。法援通過對外開展普法宣傳,法律咨詢與援助活動,幫助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鍛煉了我們自己的專業技能,真正地做到了邊學習邊實踐,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能夠為貧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創造一種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辦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貧困者的案件,這有助于學生了解社會最普通民眾的法律需求,使學生在承辦具體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這樣的案件中進行律師職業道德教育所達到的效果是學生在課堂上不可能達到的。這有利于培養承辦案件的學生對于全社會特別是當事人的責任心,培養學生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目標的奮斗、獻身精神。學生在辦案中能夠培養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從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質量上的保證。”

總之,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僅可以使法援的成員學到法律方面的知識,更能學到社會實踐的本領。我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服務于社會,不僅把我們所學的理論得到了應用,還鍛煉的我們的溝通交際等綜合能力。

(二)、大學法律援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從該中心的性質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對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節假日和法制宣傳日開展的法律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他們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受益。另一放方面也為國家普法,進行法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年來,法援通過定期的普法宣傳,法律知識講座和舉辦法律咨詢等多種活動方式,使法援在學校師生和觀大市民及周邊團場連隊里有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近兩年來,該中心立足于團場,扎根團場,在團場司法辦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實踐基地,為團場職工全心全意服務。另外,法援以節假日為契機,廣泛開展市內街頭的法律咨詢活動,接觸到諸如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離婚財產等各種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決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員值班,接受來訪、來電咨詢。一旦遇到無法一次性給予答復的疑難糾紛,我們會向我們強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門法的老師請教,集體協商爭取找到最為經濟有效的方案,以解決當事人的困難。

我們中心每年舉辦的各種法制宣傳活動,有利于進行普法宣傳,分擔了國家的職責,為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特別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聯合烏魯木齊一所高校的法學會共同開展“124憲法宣傳日”活動,得到了兵團電視臺的特別采訪,受到了烏魯木齊市民的一致好評。同時,我們中心提供的無償的法律援助,幫助了那些真正經濟上困難,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為我國司法部門減輕了工作負擔。

總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經歷證明了它存在的意義,證明了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用它的付出餞行了“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淋社會底層風雨,方知書本知識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睹眾生艱辛的生存掙扎,才會真正明白法制、法律這些字眼與現實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塹距離?!懊駷楸荆槠鳌?,“學法、用法、普法、援助”,本著心中無比堅定的信念,我們每一個法援學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學識投入到社會需要幫助的人們的無償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會秉承為“天地立心,為生命立命,為萬世開太平”的古訓,用我們最真誠的心和熱情服務周圍的人,讓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更少的人陷入權益無從救濟的困境,讓社會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們每個人最親近的守護神。風雨成長路,我們攜手走過;坎坷未來路,期待你的關心和支持!相信在我們所有法律援助組織的不斷努力之下,相信我們笑傲挫折的年輕,相信我們的明天不是夢,法律援助的隊伍會更大、更強,法律援助的明天會更好!

注釋:

《法律援助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練琪,歐陽梅,陳建軍.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期刊網,第5期,/kns50/detail.aspx?QueryID=68&CurRec=1

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范文4

為提高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所有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為更好的為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中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政務公開制度。堅持政務公開,實行陽光操作。光明法律服務中心把各項工作職能、業務范圍、服務內容、辦事程序等都予以公開。在中心的辦公室顯著位置設置布告欄,公示中心各項業務工作以及服務范圍,讓來辦事的群眾對我中心的各項工作一目了然,增加工作透明度,并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

二、財務公開制度。堅持財務公開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并嚴格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廣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219號)精神收取法律服務費。

三、來訪登記制度,來訪登記制度是指對前來我中心辦事、咨詢和來訪的人民群眾提出的問題,有責任為服務對象及時解答并及時登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推搪或拒絕回答。對到我中心反映問題并提出意見的,都必須登記并虛心接受人民群眾的批評。

四、法律援助制度。對符合法律援助規定,并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我中心都無償為服務對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和原則。

(一)人民調解工作制度:1、依法調解制度。從受理調解申請,調查取證,主持調解,制定調解方案,制作調解書,到終結調解工作,調解人員必須依法進行。2、季度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全街道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聽取各調委會工作匯報,檢查工作,交流經驗。3、登記歸檔制度。對每一起糾紛的調解,必須認真填寫調解登記表,并依檔案管理規定歸檔。4、糾紛排查制度。各調解工作人員必須每周一次對本轄區進行糾紛摸底排查并記錄在案,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調解,及時匯報。5、街道調委會指導制度。各調委會在街道調委會指導下工作,重大疑難、社會影響大的糾紛須報街道調委會,并由街道調委會調處。6、回訪制度。對于調解終結的案件,主調人員必須進行回訪,做到預防反復,監督履行。7、信息反饋制度。在街道建立信息員、基層調委會、司法所三級信息反饋網絡,做到信息搜集、傳遞制度化、責任化、規范化,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快傳。8、學習培訓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脫產專業培訓,新法頒布即時培訓,重點法律隨時培訓,培訓形式包括集中學習、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

(二)、人民調解工作原則: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公德進行調解;2、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服務透明制度。是指對來我中心辦事的服務對象作出的各項承諾。如對到我中心辦理各項法律業務的服務對象時,經辦人員必須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的所需全部材料,并對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對符合法律規定、材料齊全給予極時辦理;對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材料不齊等原因不能辦理的,要耐心地說明理由和原因,并對其做出明確的答復。

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范文5

——加強載體建設,構建完備的縣鄉村三級平臺體系。上半年我局加快拓展延伸基層司法行政服務職能,形成了以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為龍頭、23個鄉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為補充、307個村(居)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為延伸的公共法律服務平臺體系,其中,重點打造了城頭、石集、歸仁3個規范化鄉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把人民調解、公證咨詢、法律援助申請、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安置幫教、法律顧問、法治宣傳教育等零散服務功能集中起來,形成一個平臺多功能服務,一攬子解決多項法律服務事項。截止目前,全縣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共調處矛盾糾紛532件,調解成功530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99.6%,提供法律咨詢700多人次,聯系公證事項143件,聯系法律援助案件76件,法律服務站已成為農村群眾尋求法律幫助、咨詢法律問題和化解矛盾糾紛的新平臺。

——明確職能定位,構建高效的服務體系。創新定位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鑒定等職能,注重服務向鄉村基層延伸,向企業一線傾斜,更好地發揮司法行政為縣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的作用。年內,在各村居和看守所、人武部、仲裁機構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一體化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體系。加大集中宣傳力度,在擴大法援知曉度上做文章。優化法律援助服務質量,采取“點援制”案件審查負責制等,多形式監督律師辦案。截止目前,我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8件,其中民事210件,刑事58件。辦理公證案件603件,其中民事393件,經濟195件,涉臺15件,公證收費共計36萬。

——做好經費投入,構建基本的保障體系。探索公共法律服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公共服務范圍的可行性辦法。大力培育發展公共法律服務組織,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近期通過方案設計招投標形式,對部分改造升級完成后的鄉鎮公共法律服務平臺,進行一體化辦公設備更新配置,上半年陸續發放31臺電腦、23臺打印機和23臺執法記錄儀等設備,較好的滿足了基層工作需要。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管理辦法,保證辦案補貼及時足額發放,維護律師及受援當事人權益。探索通過政府購買、部門補助、社會捐助等多種渠道和靈活方式,彌補服務工作經費不足問題。

——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示范引領作用??h黨代會、人代會都把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做為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3月26日,政府辦出臺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洪政辦發[2015]33號)文件,我局制作了《__縣律師團隊簡介》宣傳畫冊,向政府機關、執法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宣傳每名律師執業信息和工作特長,供聘用單位參考和社會各界選擇和監督,截止目前,全縣13個重點行政執法部門都已聘請了法律顧問,6月底前鄉鎮法律顧問覆蓋率達100%。

——著力完善一村一顧問工作機制建設。上半年我局調整了《__縣公共法律服務律師掛鉤村居工作站點人員名單》,明確了每名律師服務的具體村居站點,并將每名法律顧問的姓名、照片、聯系電話、服務內容等基本信息制成統一公示牌,分發到每個村居,通過農村廣播和司法行政服務站,把“一村一顧問”工作的便民服務信息向村民進行公開宣傳。截止目前,全縣23個鄉鎮五大片區中青陽鎮城南居委會、大興居委會;石集鄉石集村、柳山村;孫園鎮洋井村;陳圩鄉祖姚村、陳南村;曹廟鄉盛圩村等建立了“律師工作室”,為廣大農村群眾提供零距離法律服務。

——推進法律服務專業化、品牌化建設。突出抓好法律服務隊伍誠信建設,推進法律服務專業化分工,組建法律服務應對突發事件和業務骨干庫,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開展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年活動,年底確保全縣8家律師事務所、40%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達到市規范化標準。

——圍繞“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驗收,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出臺《任務分解表》,完善普法工作臺帳,打造一批示范、觀摩點。圍繞普法重點人員選取部分機關、學校、企業、鄉鎮、村居,加強督促指導,并協助完善相關硬件建設和臺帳資料,著力培植各類典型。目前正在制作一部“六五”普法宣傳片和“六五”普法工作畫冊,展示我縣“六五”普法工作成果和亮點,并將“六五”普法開展以來的相關工作圖片進行集中辦展。

——全面推行“誰執法誰普法”工作責任制。以兩辦名義印發《關于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工作責任制的通知》,從組織領導、機構建設、制度建設、工作原則、工作措施、工作保障等方面對對全縣44家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及相關團體和組織應承擔的普法工作任務作出具體規定。充分落實全縣各行政執法部門、相關團體和組織以及各司法機關等執法主體的普法主體責任。促進執法與普法工作的有機結合,形成部門、行業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積極開展法治文化活動。上半年,陸續開展“農民工學法活動月”、“法制宣傳進校園”和“憲法進萬家”等主題宣傳活動。其中,“同享法治陽光,共筑美好家園”的農民工學法活動共開展現場咨詢90余場次,發放

各類普法資料近40000份,舉辦培訓班或講座82場,知識競賽18場,法制文藝演出116場,制作宣傳標語1000余條,展板100余塊,受教育人數達200000余人。同時,應用時機,把握節點,連續11年開展了送法進招聘會活動以及“三八婦女維權周”、3.15消費者權益日和5.20“全國助殘日”等法律宣傳活動。另外,我局還編印了3000份憲法知識宣傳折頁,制作了15塊憲法知識宣傳展牌,并將百姓生活中常見的一些典型案例加以整理配上律師解析、律師提示,制作了3000本“以案說法”口袋書,按分片劃區、責任包干的原則,發放到村民小組和社區,引導廣大公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維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_展涉及農民工、涉農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在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成立的醫患糾紛調解室,上半年成功調處了人民醫院、瑤溝鄉醫院等4起醫患糾紛案件,有效地緩解和消除醫患雙方矛盾,促進當事人協商解決問題并爭取達成共識,得到了政府和上級部門領導的肯定以及群眾的認可。2015年1至5月,我縣各類人民調解組織高質高效地化解了矛盾糾紛735件,涉及當事人數1563人,調解成功733件,成功率達99.0%。其中,婚姻家庭糾紛210件,鄰里糾紛23件,土地承包糾紛28件,征地拆遷糾紛40件,房屋宅基地糾紛80件,勸阻群體性上訪18件,涉及當事人243人。

——突出“底線”思維,認真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圍繞標準化建設目標,完善縣社區矯正管理服務中心功能設置和服務提升工作。全面配備執法記錄儀,逐步配齊移動矯務通、電子腕帶等設備,進一步提高科技監管水平,協調公檢法等部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實現工作的無縫對接,確保無脫漏管現象發生,確保矯正效果。上半年利用移動手機定位平臺,對全縣重點監管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控定位管理,目前共定位187人,定位成功率達80%。共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154名、接收監獄假釋委托調查函29份,回函29份,回函率100%。截止目前社區服刑人員在冊668名,解矯的164名服刑人員全部轉入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階段。上半年我縣未發現重新犯罪及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加大基層鄉鎮司法所人員投入。近兩年來我局公開招聘的25名政法干警,全部充實到基層司法所工作一線,實現全縣23個鄉鎮司法所都有專項政法編制人員,部分重點鎮司法所有2-3名政法編制人員。同時,嚴格落實政法專項編制,通過公務員招錄、內部調劑或選調方式,確保每個所都有政法專編人員,杜絕“空殼所”現象。

——大力發展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上半年我局注重引導社會資源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全縣共有553名法律志愿者,熱心公共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的社會志愿者,在構建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其中“草根普法達人”趙傳平被評為__省“十大普法達人”。另外,我局將各行政執法單位的部分專業執法人員充實進普法講師團,截止目前,共計82人承擔著全縣的普法教育宣講任務。

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范文6

一、加強殘疾人康復、醫療救助和服務工作

(一)加強殘疾預防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利用多種宣傳方式,加大殘疾預防知識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預防觀念,建立全區0—14周歲殘疾兒童篩查報告制度,減少殘疾發生。

(二)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和康復服務網絡。各鄉鎮、街道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基層衛生服務體系,社區衛生所(站)普遍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建立殘疾人醫療康復檔案和重度殘疾人家庭病床,免費為殘疾人傳授康復知識、康復方法。區衛生行政部門將基層衛生人員的康復業務培訓納入全科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計劃,保證殘疾人社區(村)康復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三)對低保殘疾人康復實施扶助。區殘聯對小腿截肢者免費安裝小腿假肢,下肢殘疾且行動不便者免費贈送輪椅車,大腿截肢者安裝大腿假肢實施補助(每條最高不超過4000元);白內障患者實施復明手術每例(單眼)補助800元;聾兒配戴助聽器單耳補助600元;對經區殘聯批準同意建立重度殘疾人家庭病床的減免50%的出診費。

(四)對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家庭的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等特困對象實施醫療救助。五保、低保殘疾人參加合作醫療個人出資部分由區、鄉鎮兩級財政負責解決;未參加低保的重度殘疾人(肢體、視力殘疾一級,精神、智力殘疾一、二級)個人出資部分由區殘聯負責解決;精神病人的門診費用列入合作醫療報銷范圍。上述參加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對象因患病,除醫院優惠費用、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外,其自負醫療費用仍較大的,可按《區農村合作醫療困難群眾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給予救助。低保家庭的精神殘疾人,經監護人向市精防辦申請,可再享受免費配送抗精神病藥物。

(五)加大殘疾人康復經費投入??祻徒涃M由各級政府財政、社會捐助、個人和家庭出資等多渠道籌集。區財政應逐年加大殘疾人康復經費的投入。

二、加大對貧困殘疾人的扶助力度

(六)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及時納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使貧困殘疾人家庭“應保盡?!薄σ严硎艿捅5畈荒茏岳?、無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及一戶多殘的殘疾人,要按時足額發放低保金。對已享受低保但生活仍有特殊困難的貧困殘疾人,由區殘聯按殘疾等級及戶口性質給予適當生活費補助。對人均收入雖然超過低保標準,但生活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經本人申請,當地鄉鎮、街道及區民政部門核準公示,給予特殊社會救助。

(七)對無法定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各級民政部門優先安排到福利院或敬老院集中供養。

(八)農村低保殘疾人家庭住房符合危房標準,經區殘聯審核、市殘聯批準列入改造計劃的,由各級政府、殘聯和所在村共同出資進行新建或維修。

(九)區慈善總會和各慈善超市對貧困殘疾人給予幫扶資助。

三、加強對殘疾人教育、培訓的扶持工作

(十)對全區殘疾兒童少年全面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和高中階

段教育,在區屬學校就讀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發放教育券。

(十一)對低保家庭的殘疾子女或低保殘疾人家庭子女,考取中專以上全日制院校后,入校就讀的由區殘聯按中專每人每學期2000元、大專每人每學期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學期4000元的標準給予學費補助。非低保家庭的殘疾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后,由區殘聯給予中專每人2000元、大專每人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殘疾學生在全日制學校學習被評為省、市、區級“三好學生”的,由區殘聯按省級每人每次1000元、市級每人每次800元、區級每人每次6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低保家庭的殘疾子女,接受學齡前全日制教育的,由區殘聯給予城鎮每人每月100元、農村每人每月60元的補助。

(十二)在公辦幼兒園接受教育的殘疾兒童,需要早期語言和康復訓練的聾兒、腦癱兒和智殘兒,凡家庭困難的可以減半或免收保育費和教育康復訓練費用。

(十三)加大對農村殘疾人就業技能培訓力度,免收培訓費用。

四、大力推進殘疾人就業和再就業

(十四)強化就業服務,大力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殘疾人納入服務范圍,提供“優先、優惠”服務。殘疾人就業應聘所支付的中介服務費,憑中介機構收據、用人單位錄用證明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區殘聯報銷。

(十五)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機構開發的公益性就業崗位,優先安排貧困殘疾人。社區公益事業崗位安排殘疾人的比例不少于15%。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殘疾人工療機構、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等,政府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或適當補助。

(十六)鼓勵農業龍頭企業采取“公司+基地+農戶”的方式,吸納貧困殘疾人就業。凡受政府、殘聯扶助獎勵的農業龍頭企業和殘疾人扶貧基地,應直接安置一定數量的殘疾職工就業,或輻射帶動10戶以上殘疾人家庭從事加工勞動和種養業生產。雙方可在自愿基礎上結成幫扶聯合體,在“基地”從事種養業的,公司免費為其提供信息資料、技術和銷售服務。

(十七)積極鼓勵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工商、衛生、稅務等部門要加大對殘疾人就業的扶持力度,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減免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公共衛生費、檢驗檢疫費、年檢年審費。月營業額在起征點以下的免征營業稅或增值稅。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殘疾人員從事文化、藝術、修理和服務業的,可按稅收政策規定每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十八)認真落實殘疾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政策。社會各類用人單位應為招用的殘疾職工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逐步實現城鄉殘疾職工醫療和養老保險全覆蓋。

(十九)各鄉鎮政府要在資金、技術、信息、銷售渠道等方面

積極扶持貧困殘疾人開展種植業、養殖業、小型加工業和多種經營,增加收入,并制定具體的幫扶措施。區殘聯對殘疾人家庭發展種養業和其他副業資金有困難的,給予10000元以內貸款金額的貼息。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達到規定的標準,經申請批準后,由區殘聯按規定給予貼息。

五、大力推進無障礙設施和環境建設

(二十)城鎮新建、改建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和住宅小區等公共設施,要按照國家《關于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進行規劃、設計、施工,區殘聯參與規劃審查與項目竣工驗收。對現有道路、公共設施未建無障礙設施的,有關部門應有計劃地進行規劃改造。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要設立無障礙標志,加強管理維護,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毀壞無障礙設施。

六、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一)各級各部門要加大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扶殘助殘政策,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二)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機構和基層組織,要將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幫助對象,提供無障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區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免費服務。達不到援助標準但生活確實困難的,經區殘聯批準,聘請律師費用由區殘聯給予適當補助;訴訟費、仲裁費由法院與仲裁機

構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減免或緩交。

(二十三)繼續做好在崗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所有用工單位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發放殘疾職工工資,并享受同崗位福利待遇。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應按規定享受特殊崗位津貼。社會福利企業應與殘疾職工簽訂集體合同,企業在解除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時,須報區殘聯備案。

七、建立和完善扶助殘疾人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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