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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頒發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文物行政部門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行政部門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管理和研究機構等文物單位。
第三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包括中央財政補助我省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省財政設立的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兩部分。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钡囊幎ǎ奈锉Wo所需經費應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決。地方政府解決確有困難且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范圍的項目,可申請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
第五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顚S谩⒆⒅貙嵭А焙汀敖y籌安排、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文物、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七條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維修、保護和安全技術防范、消防;
(二)經批準的重要考古項目的調查、搶救性發掘、資料整理、報告出版;
(三)省級博物館館舍、重要文物庫房的維修;
(四)三級以上(含)珍貴文物(標本)征集;
(五)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館藏珍貴文物的科技保護;
(七)經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支出內容:
(一)文物維修保護項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人工費、監理費、維修資料出版費、管理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人工費、出土文物修復費、考古遺跡現場保護費、占地補償費、報告出版費(含資料整理費)等;
(三)博物館館舍、文物庫房維修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人工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等;
(四)文物征集項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標本)收購費、采集費、捐贈獎勵費、調查鑒定費等;
(五)安防、消防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規劃設計費、設備器材購置費、材料費、監理費、管理費等;
(六)文物科技保護項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論證費、試驗費、人工費、專用藥品藥劑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聘請專家費等;
(七)經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開支內容。
第九條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專項補助經費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各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和省直文博單位為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各縣(市)申請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時,需經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提出申請。
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報送下一年度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請和相關材料。申請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相關材料,包括《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報書》(格式另發)、《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報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報送。以上申報材料均包括文字、圖片等書面材料和軟盤。
專項項目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范的原則。有預算定額的,按定額計算;無預算定額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費用構成計算,各種取費按有關規定計取。預算作為竣工財務決算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根據《*省省級預算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對申請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建立項目庫進行管理。編制年度預算時,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點和有關要求,從項目庫中篩選項目,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經批準的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預算由省財政廳下達省文物局執行。
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共同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定、按進度撥款、年終核銷支出、項目完成后結報”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負責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各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地使用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確定后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下達預算批復或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聯合下達專項補助經費的通知,結合項目實際實行政府采購、財政集中支付或撥付部門。對使用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大型項目,根據地方資金的到位情況,結合工程進度一次或分次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項目完成后的結余資金,原則上收回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或國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調劑到其他項目,優先調劑到該項目單位的其他項目使用。
第十七條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或變更已批準項目或內容的,由申請單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請,省文物局報省財政廳或國家文物局批準后,方可調整或變更。
第十八條年度終了,項目單位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應向申請單位報送《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決算表》(格式見附件二)。申請單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將《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決算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三)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單位直接報省文物局)。使用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按國家規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時間和程序上報。
第十九條各項目單位要加強項目實施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專項資金支出的內控制度。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的收支核算。每項專款應客觀真實地單獨核算。一項??畎ㄈ舾勺禹椖康模€應對子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明細核算科目應按規定的支出內容設置。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出具項目總結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行文上報省文物局,抄報省財政廳(省直文博單位直接報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驗收(或國家文物局直接組織驗收)。對重點項目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或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和財務評價。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應將有關項目的申報文件、批準的設計方案和預算、工程竣工總結報告、竣工決算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的驗收結論和審計結論等相關資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已批準補助并撥款的省級補助項目,在收到撥款后半年內無故仍未開始實施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對該項目予以撤銷,并將已撥經費調至其他項目使用。
第二十四條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暫緩撥款或不予撥款,并責令其停止施工。
(一)沒有按照批準的方案、項目內容和預算范圍使用經費的;
(二)被查明為虛報補助項目的;
(三)地方承諾的資金沒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備開工條件和應暫緩撥款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分別給予項目單位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項目、收回補助經費等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或設計方案的;
(二)虛報補助經費預算的;
(三)挪用專項補助經費的;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文物保護辦法范文2
[關鍵詞]新時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
不可移動文物是人類過去生活的象征,是人類活動的物質表現,是溝通人類與歷史的橋梁。上海市閔行區境現有147處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處、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4處,閔行區文物保護單位34處。這些不可移動文物承載著千百年來這塊土地的歷史記憶,是一代又一代鄉人的精神家園,它不僅是記憶城市足跡的珍貴遺存,是城市文脈不可或缺的重要歷史資源,是值得我們倍加珍惜和開發利用的,更是我們在城市化進程中尋求心靈棲息和詩意存在的文化鄉愁。為了確保區域優秀歷史文化資源得到很好地保護與傳承,并以此激發區域居民自豪感和自信息,助力今天的城市發展,閔行區近年來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嘗試,收效明顯。
一、加強機制體制建設,確保文物管理工作高效有序
1.簽署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層層明確文物安全責任
閔行區的147處不可移動文物分散在本區9個鎮、街道的各個行政村、居委及相關單位,為加強區域文物安全管理,明確各級政府、各類組織的文物安全責任,及時、準確掌握每一處文物的安全動態,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切實保護好閔行區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2012年,閔行區人民政府、區文廣局、文物分布點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街道辦事處及相應文化體育發展中心,四方共同簽署了《上海市閔行區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明確了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轄區文物安全負總責。要求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認識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把文物安全作為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務,認真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確保本轄區文物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在簽署目標責任書的同時,制定《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了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范圍、保護內容;明確了區文廣局在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中應起到業務培訓、督查抽查和考核獎勵的作用;明確了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所轄區域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負總責,負責落實所轄區域文物保護工作經費,負責組建本轄區文物工作信息員、文物安全巡查員隊伍,負責所轄區域不可移動文物的巡查、信息匯總及上報工作,按照文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負責所轄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整改。《管理辦法》同時明確了文物工作信息員、文物安全巡查員的職責、巡查周期及信息上報周期等。
在區級層面簽署《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制定《管理辦法》的同時,區文廣局一方面爭取到一定的文物保護工作獎勵經費,另一方面,指導相應的鎮、街道,與文物所在地的村委、居委簽署了《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這樣,閔行區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安全責任明確到最前沿。
安全責任書的簽署、獎勵經費的到位,促進了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有序、規范化管理。
2.建立文物安全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能部門保護職責
區域文物安全工作不僅是文物行政部門、各級政府、組織的職責,也是區內各行政職能部門的共同責任,為進一步加大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力度,建立文物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避免部門之間因協同不夠造成損傷文物事件的發生,經閔行區人民政府批準,在區級層面,建立了由區文廣局、區規土局、區房管局、區公安分局等12家單位(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閔行區文物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的主要職責是統籌全區文物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打擊文物犯罪、遏制文物行政違法行為、加強文物安全措施;指導、督促、檢查文物安全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促進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辦理市、區兩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了區文廣局為牽頭單位,區人民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區長為組長,各成員單位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明確了法律賦予的各成員單位保障文物安全的法定職責;明確了區文廣局可以根據文物安全的實際需要,組織由全體成員、部分成員并且邀請成員單位以外的其他部門參加的多種形式的聯席會議,確保文物安全。
在區級層面建立靈活能動的文物安全信息溝通與協調工作的長效機制,是閔行區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機制體制建設的又一舉措。這一舉措,明顯增強了職能部門的文物安全、文物保護和部門配合意識,形成了工程前、工程中始終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保持良好溝通的工作局面。
二、制定文物保護經費管理辦法,形成獎勵性工作機制
為切實落實《上海市閔行區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及《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充分發揮區文廣局在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中督查抽查和考核獎勵的作用,使文物保護工作獎勵經費確實起到獎勵先進、激勵后進的作用,促進全區的文物保護工作形成激勵性工作機制,2013年,區文廣局與區財政局聯合制定《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經費暫行管理辦法》?!段奈锉Wo經費暫行管理辦法》將基層長效性機制體制建設;是否具有一支穩定的文物工作信息員、文物安全巡查員隊伍;是否能夠按照《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文物動態信息;文物突發事件上報的及時性;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紙質檔案管理的完整性;文物隱患整改的及時性等列為考核量化指標,同時對于文物保護經費的實施主體、發放辦法等也進行了詳細說明。
三、舉辦“兩員”隊伍培訓,提高從業者的文物安全保護意識
為了加強閔行區區域文物保護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提高文物工作信息員、文物安全巡查員(簡稱“兩員”)依法保護文物的法律意識和工作能力,使組建起來的“兩員”隊伍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要求,能夠按照《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的相關規定,準確完成各階段的任務,切實做好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自“兩員”隊伍組建以來,閔行區每年定期舉辦“兩員”培訓,內容包括“兩員”職責解讀;《閔行區文物巡查信息表》、《閔行區文物巡查信息匯總表》填寫方法的輔導;《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經費暫行管理辦法》的詳釋;《上海市文物保護條例》學習輔導;為了進一步提高“兩員”對于新時期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急迫性的認識,閔行區在自行組織“兩員”培訓的同時,還邀請上海市文保專家對“兩員”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培訓,提高從業者文物安全保護意識。
四、采取多種宣傳途徑,提高區域居民文物保護的整體意識
為提高區域居民保護文物的整體意識,在閔行區域內形成文物保護全民參與的氛圍,2013年起,閔行區一方面結合工作實際,把需要廣大居民了解、知曉的有關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制作成《博物館法規文件選編》宣傳冊,利用本區13個街鎮大型廣場群眾文化活動平臺向廣大居民發放,普及并提高居民文物保護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為增強區域居民對區域歷史、區域歷史文化的認知,激發居民自覺保護文物的意識,邀請上海市考古專家,先后在閔行區春申文化廣場、部分街鎮文體中心、學校開展文物保護與文化傳承方面的專題講座。
五、挖掘文物包涵的歷史故事,使人們在閱讀故事中形成保護文物的自覺
閔行區的147處不可移動文物,每一處文物都有其產生的時代背景,承載著珍貴的歷史信息,包涵著一段獨有的歷史故事。147個珍貴的歷史信息,147段獨有的歷史故事,形成了獨具閔行特色的歷史文化符號。為了使這些文化符號發揮其涵養歷史、激發民眾,使人們在閱讀故事中形成保護文物的自覺,閔行區首批從全國重點文物單位、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閔行區文物保護單位入手,對每一處文物保護單位隱含的歷史故事進行了挖掘整理,出版“《閔行往事》――上海閔行文物保護單位故事集”圖書,講述每一處文物保護單位包涵的歷史故事。該書將以13個街鎮文體中心為平臺,免費向區域居民發放。
保護與傳承優秀的歷史文化資源與提高區域綜合實力一脈相承。近年來,閔行區的如何保護好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嘗試,有了一些成效,但是,保護傳承好這些優秀的歷史資源,使其真正發揮文化匯聚、精神凝聚的作用是一項潤物細無聲的系統工作,需要不斷地努力與探索。相信,隨著全社會對保護歷史文化資源的重視、全民保護意識的提高,不可移動文物這一特殊形式的歷史文化資源在新的歷史時期,會得到更好地保護。
文物保護辦法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吉古民居(以下簡稱古民居),是指本縣境內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民宅、祠堂、寺廟、禮堂、樓、臺、亭、閣等代表性建筑物及構件。
第三條古民居保護的總體思路是: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保護古村風貌為前提,以保護歷史村落為基礎,以保護歷史環境為核心,以保護院落完整為重點,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管理制度,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督檢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加、群眾參與古民居保護的工作格局,建立古民居保護與“中國美麗鄉村”建設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互動發展的機制。古民居保護的基本原則是,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
第四條古民居受國家法律保護。集體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保護與管理
第五條縣文廣新局負責領導、組織本縣境內古民居的普查工作,縣文保所負責建立古民居檔案,分別確定推薦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
各鄉鎮(街道)負責保護本轄區內的古民居。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定保護目標、明確保護責任、落實保護措施,科學決策,正確引導,把古民居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公安、工商、文廣、國土、規劃與建設、旅游、林業等職能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充分發揮部門優勢,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古民居的職責。共同做好古民居保護工作,維護古民居文物管理秩序。
各鄉鎮(街道)要依法對本轄區內古民居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文物行政執法監察人員依法對古民居保護行使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七條各鄉鎮(街道)應當正確處理保護古民居與改善古民居居民居住條件的關系,制定本轄區的古民居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無能力管理的古民居,各鄉鎮(街道)擬定具體保護管理辦法,并加以實施。
第八條各鄉鎮(街道)負責,分片、分期拆除古民居院落內增建或搭建各類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保持古民居院落格局完整;督促住戶逐步改造古民居院內在原有房屋基礎上修建的現代建筑,恢復歷史原貌,保護古民居院落風貌完整。
第九條實行古民居保護責任制。屬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由文廣新局與住戶簽訂保護責任書;屬文物保護點的古民居由縣文保所與住戶簽訂保護責任書;其他古民居由轄區村(社區)保護管理。
以古民居為主體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應當建立古民居保護專門組織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古民居較多的鄉鎮(街道)應支持建立民間古民居保護組織。
第十條落實古民居保護巡視制。各鄉鎮文化、規劃與建設要按職能確定專人對古民居保護區進行巡視,對違章建設或破壞古民居的行為及時制止或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規劃管理。屬文物保護單位的由規劃與建設局會同文廣新局負責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禁止進行對古民居歷史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造。
各鄉鎮(街道)要加強古民居保護規劃的編制,明確保護范圍、原則和要點,并提出針對性的保護措施與要求,措施得力的由縣人民政府進行獎勵補助,對于破壞古民居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對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古民居,經批準可以按原狀易地遷移集中保護。
第十三條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應負責古民居的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鼓勵社會各界研究古民居的風貌特色、建造藝術,研究保護與建設矛盾的解決辦法,做到傳統風貌特色的發掘與現代“美麗鄉村”個性創造的有機結合,達到“美麗鄉村”特色與歷史文化保護的統一。
第三章維修與利用
第十五條縣文廣新局對全縣的古民居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工作負有指導、監督責任。各鄉鎮(街道)對本轄區內的古民居文物保護點和其他藝術價值較高的建筑的維修工作負有領導、監督責任。
第十六條古民居的維修應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設計、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并經縣文廣新局同意,方可從事古民居文物保護單位的設計和維修。
古民居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對象的維修,其維修方案應報縣文廣新局審查批準。其他一般古民居的維修應接受縣文保所的指導。
第十七條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必須作其他用途的,應經縣文廣新局同意報縣人民政府備案,核定文物保護點,報縣文保所同意,報縣文廣新局備案。未核定為文物保護點的古民居作其他用途的應報各鄉鎮(街道)同意,報縣文廣新局備案。
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古民居的保護維修和開發利用。
禁止一切破壞性使用古民居的行為。
縣文廣新局應加強對古民居開發利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章經費
第十九條采取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產權人為主的保護措施,多渠道、多方式融資,加大古民居保護的資金投入。屬行政、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古民居,依據房屋保存現狀,限期由使用單位投資維修保護;屬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由縣、鄉鎮兩級政府維修保護??h財政每年安排專項文物保護管理經費50萬元,用于古民居的保護和修繕工程。鄉鎮(街道)應根據本地區古民居保護維修和財力的情況,在財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古民居保護和維修。
第二十條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應負責對其使用的古民居進行保養維修。維修經費確有困難的,屬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文廣新局確定補助方案,屬縣文物保護點,由鄉鎮、街道確定補助方案,其它一般古民居由各村和社區確定補助方案。無法實施補助的向全社會推出認養保護使用制,具體根據情況確定認養協議。
第二十一條依法設立的文物保護基金,將古民居的保護與維修列為重要開支項目,鼓勵民間自籌資金投入古民居維修保護利用。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通過文廣新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對古民居文物保護單位捐贈的,依照法律規定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三條開發、利用古民居所得收入,應主要用于對古民居的保養與維修。
第二十四條古民居保護、維修經費應??顚S?,不得挪作它用。財政、審計和文廣新局應加強對古民居保護、維修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文物保護法行為的,由縣文廣新局依法處理;損壞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由文廣新局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國家工作人員在古民居保護工作中、、的按照相關辦法進行查處。
第六章附則
文物保護辦法范文4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已列入控保范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負責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文物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四條文物保護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并專款專用。
城市維護費中用于文物維修的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等形式,支持和參與文物保護事業。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文物的行為。
第六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確定,一般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出建議,經專家鑒定,市文物事業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后,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準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調查和論證,作為控保點予以登記公布,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基本要求進行保護。
鼓勵做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級別升格的申報工作。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級別升格的申報工作,由所在鎮、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共同負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第七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核準公布后,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建立記錄檔案。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除劃定保護范圍外,還必須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第八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按照“誰擁有產權誰負責管理”、“誰使用誰管理”、“屬地管理”的原則和順序進行確定。
文物保護單位為非國有的,產權人為保護管理第一責任人,所在鎮人民政府為保護管理第二責任人。
沒有保護管理責任人的文物保護單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理責任人。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保護管理責任人變更的,應該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明確新的管理責任人,并簽訂保護責任書。
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保養修繕。
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由市、鎮人民政府給予幫助;具備修繕能力而拒絕履行修繕義務的,市、鎮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經費由保護責任人負擔。
第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由建設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按文物保護級別由有權機關審批。
本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異地保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不協調的建筑或構筑物。
第十二條文物的保護維修、搶救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編制修繕方案,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嚴格按照批準方案和相關技術規范組織工程施工;如需變更已批準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養、修繕實行招投標管理,由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勘測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工程竣工后,項目審批機關應成立驗收小組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實施舊城改造和恢復建設文物景點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前,應當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充分聽取市歷史文化研究會意見。
第十五條在進行建設和生產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不得哄搶、私分、藏匿、損毀文物,并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做好現場安全保衛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文物行政部門和考古挖掘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和考古挖掘。
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活動需要進行的調查、勘探、挖掘,所用經費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支付。具體辦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將所收藏的文物登記造冊,鑒定分級,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和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一、二、三級文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受省文物局委托,三級文物可以由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
第十七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陳列展示所收藏的文物。國有博物館實行免費開放。其它文物收藏單位也應當對學生、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社會群體實行門票減免。
第十八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的調撥、交換、借用、修復、復制、拓印,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必須辦理藏品移交手續,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檢查結論。
第二十條文物收藏單位可以根據其收藏性質和任務,搜集藏品。
第二十一條鼓勵設立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依法設立的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將其珍貴文物收藏清單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珍貴文物收藏情況如有變動,應當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成立文物商店或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應當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能設立或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文物的利用應在不影響安全的前提下,堅持合理利用、可持續利用原則,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繳,使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的;
(二)將個人收藏的文物捐獻給國家的;
(三)與破壞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搶救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文物損壞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修復、賠償等民事責任。
文物保護辦法范文5
20xx文物法規定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紀念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手稿、古舊圖書資料以及代表性實物等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
第三條 文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的主管全國文物工作的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對全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依法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不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第四條 各級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文物事業費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繕、維護費和考古發掘費等,應當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屬文物事業、企業單位的收入,應當全部用于文物事業,作為文物保護管理經費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并加以保護。
第七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并作出標志說明。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館等專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保護;沒有專門保護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使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保護,或者聘請文物保護員進行保護。
第十條 文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對文物進行保護。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應當符合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條件,并根據其級別,報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定并公布建設控制地帶。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劃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劃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其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同級城鄉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另地復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原核定公布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文物局認為有必要由其審查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設計施工方案,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設計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文物修繕保護工程應當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工程竣工時,應當報審批機關驗收。
第十六條 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十八條 一切考古發掘項目,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脊虐l掘申請,由考古發掘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國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或者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批準。國家文物局批準直接向其申請的考古發掘計劃時,應當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國家文物局提交當年考古發掘計劃。配合建設工程的考古發掘計劃,可以在發掘前三十日內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文物面臨自然破壞危險,急需發掘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先行發掘,自發掘開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報發掘計劃。
第二十條 在考古發掘工作中,考古發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古工作規程,保證發掘質量。 考古發掘單位在申請發掘時,應當提出保證出土文物和重要遺跡安全的保護措施,并在發掘工作中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缡 ⒆灾螀^、直轄市的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實施或者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中發現古遺址、古墓葬必須發掘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力量及時發掘;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發掘工作,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實施,發掘未結束前不得繼續施工。
第二十三條 在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配合考古發掘單位,保護出土文物或者遺跡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考古發掘單位和考古發掘項目領隊人員資格,由國家文物局審查認定,并頒發證書。 考古勘查單位、考古勘查領隊人員資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并頒發證書。
第二十五條 考古發掘單位發掘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寫出考古發掘報告,編制出土文物清單。出土文物由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保管條件和實際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脊虐l掘單位需要將出土文物留作標本的,須經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公民登記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以及保管、修復等技術方面的咨詢和幫助。
第三十二條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賣給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和文物收購單位。 國家鼓勵公民將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
第三十三條 文物經營單位經營文物收購、銷售業務,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營文物對外銷售業務,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三十四條 文物經營單位應當記錄文物經營活動情況,以備核查。 文物經營單位收購或者保存的珍貴文物,應當報批準其經營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文物經營單位銷售的文物,應當在銷售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 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單位的文物揀選工作,應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并妥善保管揀選文物,盡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
第三十六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文物,應當按照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等單位收購時所支付的費用加一定比例的揀選費合理作價。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支付所需款項有困難的,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解決。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等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應當在結案后盡快按照規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移交的文物進行鑒定,屬于一級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要求,指定具備條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銀行留用揀選的歷史貨幣進行科學研究的,應當征得國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條 文物出境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文物出境鑒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條 經鑒定許可出境的文物,由鑒定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憑證。海關根據文物出境許可憑證和國家有關規定查驗放行。
第四十二條 個人攜帶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經鑒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還或者收購,必要時可以征購。 第四十三條 文物出境展覽和文物出口由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有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的罰款,分別情節輕重,按照以下數額執行:
(一) 有第(一)、(二)、(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罰款數額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項所列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該建筑物、構筑物造價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三)有第(五)、(六)、(七)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罰款數額為二萬元以下;
(四)有第(八)項所列行為的,罰款數額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有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可以將其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依照文物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具體行政行為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的保護辦法以及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文物局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談《文物法》修訂:應明確保護對象
第一,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文物類別。《送審稿》列舉規定了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在內的五大類別的文物,然而列舉得并不全面,存在較大的遺漏,這使得現實中有些重要的文化遺產被排除在外,對其保護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從我國的現實來看,迫切需要增補以下三種文物類別:
一、增補古人類化石和具有古生物學意義的動植物化石、標本以及地質標本這一文物類別,以替代本條關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視同文物的條款。事實上,將上述類型的物品作為文物的一個類別早已是國際慣例,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的建議》等就是將具有人類學和人種學意義的實物和動植物化石、標本以及地質標本作為文物的一種類別加以對待的。另一方面,這樣規定也可以使《文物保護法》的適用性大大增強,比如近年來我國多地挖出的體型巨大、保存完整的烏木,若有了上述規定,即可以因其是具有古生物學意義的物品而納入本法的保護范圍;而現在由于這類烏木不屬于本法所列舉的任何一類文物,導致無法適用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增補從古墓葬、古遺址出土的遺物(或實物)這一文物類別。《送審稿》第三條明確了古墓葬、古遺址屬于不可移動文物,而經考古發掘從中出土的遺物顯然是可移動文物,這類文物也是我國重點保護的一類文物,但是在可移動文物的類別中并未加以專門列舉。這不僅是一個立法缺漏,也不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應予增補。
三、在建筑遺產類別中增補具有代表性的鄉土建筑、工業建筑、傳統村落、宗教建筑以及近現代乃至當代各個特定歷史時期的代表性和紀念性建筑這一類型。在我國,這類文物數量巨大,它們中的絕大多數都未被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甚至連文物的身份都沒有,致使它們成為不斷被破壞甚至拆毀的重災區,對它們的保護一直是我國文物保護的薄弱環節。正是基于此,《送審稿》特別明確了這類文物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但遺憾的是,《送審稿》沒有將其作為文物的一種類別加以列舉,為了加強對這類文物的保護,有必要增補進來。
第二,增加對文物進行一般性定義的條款。由于《送審稿》僅采取了列舉的方式來規定具體的文物類別,會導致實際操作時法律的適用性受到很大局限,所以有必要在本條中增加一個對文物進行一般性定義的條款,即采取一般性定義+列舉規定的方式來規定文物應具備的條件和具體的文物類別。這主要基于以下三個理由:
一、僅采取列舉規定的方式并不能涵蓋所有的文物類別,這主要包括三種情況:①是如上所述,所列舉的文物類別存在遺漏;②是有些文物的類別還未被人們知曉而無法列舉,如還未被發現或未出土的文物;③是有的實物目前不被認為是文物,但將來可能被認為是文物,以《世界遺產公約》關于建筑遺產的保護為例,最開始主要保護的是古建筑,后來一些歷史城鎮、歷史中心、鄉土建筑、工業遺產、近現代乃至當代建筑等也逐漸被納入保護范圍。
文物保護辦法范文6
[關鍵詞]文物單位;文物;問題;管理
【黑龍江史志2015.4(總第341期)】
文物是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歷史研究的補充與佐證。所以,文物的管理及利用無論是對文化歷史的研究還是進行宣傳教育,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及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文物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文物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由于各地博物館沒有制訂具體的《文物管理》實施細則,使得一些制度不夠完善,缺乏程序約束,存在著漏洞。同時文物單位對文物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目標考核及獎懲制度,嚴重影響了管理效率。
(二)對文物管理重視不夠、權責不清
各級文物單位尤其是縣級以下文物單位在管理文物時沒有劃清各個職能部門的責任。存在管理館藏文物人員也是管賬人員,文物進出庫房手續不符合相關規定,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三)文物管理的經費短缺
在我國,文物管理經費不足使很多地方的文物管理及文物保護工作無法正常的進行。特別是一些縣一級的文物館,少量的經費根本無法保證文物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本不能保證“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管理工作原則。所以,大量的博物館長期以來難以開展富有生氣的業務活動。參觀者大量的減少,無法對文物進行很好的管理及保護。文物管理工作就很難談得上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雙贏局面。所以,在我國現階段,文物管理經費嚴重不足,是影響我國文物管理工作的關鍵。
(四)文物安全難以保障
文物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和脆弱性。如果這些文物資源遭到破壞,將無法彌補和修復,甚至給國家及人民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給人類帶來了難以彌補的遺憾?;馂膶κ悄窘Y構建筑具有最大的威脅,火災對木質文物具有嚴重的破還行及毀滅性,再嚴格的管理也是有很大的危險。在我國現階段,大量的分散在野外的石刻雕像、古墓等成為盜竊分析盜取的主要目標。盜竊文物、盜掘古墓葬、非法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全國各主要文物分布省不斷的增多,無法有效的對文物進行保護。
(五)落后的文物設施
中國文物基礎設施建設非常落后。在一些地方,文物保護的基礎設施的缺乏,甚至到連最基本的生活設施都沒有。歷史文化常年的得不到修復,就會導致歷史問題失去原有的價值。陳舊的展覽內容也導致了許多文物資源得不到維修與更新而逐漸的敗落。隨著中國城市的快速發展,在城市快速發展的過程中許多文物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在房地產開發項目、舊城改造中,建設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許多開發商在一些歷史文化遺產的密集的地區盲目地進行大規模的改造與開發,這就造成文物古跡、古城建筑、文化風景等原有的風景面貌遭到嚴重的破壞,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二、加強對文物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文物管理制度
為了提升文物管理效率和防止文物資產的流失,保證文物的保值、增值,提高文物展出率。文物單位應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文物征集管理辦法》、《文物保管管理辦法》、《文物陳列展出辦法》、《文物保管人員工作職責》、《文物保護辦法》等制度文件,用以規范文物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制定《獎勵性績效考核辦法》,將文物管理納入考核范圍,促進管理人員工作積極性。
(二)建立科學的崗位職責、明晰責任。
由于文物具有特殊性,應強化崗位職責配置和崗位人員配置的科學性,嚴格按照不相容崗位職責和崗位人員的分離操作、獨立配備,通過相互監督、相互制衡,防范單人業務包辦可能出現的差錯、舞弊行為。明確有效的業務授權管理,授權人應嚴格按照授權范圍及業務流程的權限操作,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文物直接接觸,只有經過授權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該文物。
(三)國家要加大對文物的管理支持
要想對文物進行有效的保護與管理,我們需要增加在文物保護工作上的投入,確保文物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國家要對文物保護事業加大投資力度,中央及地方政府要對文物管理工作投資大量的經費。這樣,文物管理保護的資金就得到了落實。博物館及其他的文物館的相關業務活動也可以正常的開展。相關的文物保護部分應該改革及創新文物保護的升級,這就要求文物管理部門在堅持社會效益的情況下有效的提高文物管理工作的經濟效益。因此,國家應該加大對文物的管理支持,有效的保護中華民族歷史文化遺產。
(四)提升文物管理人員的素質
在文物日常的管理中需要文物管理工作人員來進行實際的操作。因此,文物管理工作人員自身的素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文物管理的效果。首先要對文物管理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加強管理人員業務操作技能和管理技能的培訓,通過理論學習掌握文物的特性,準確的掌握制度內容、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以使其能夠正確操作,提升業務理論水平;還要對文物管理人員和安防人員進行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做到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廉潔自律。物管理人員要有很強的使命感及責任心。通過對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的提升,更好的管理好文物。
三、結語
加強文物管理,提高文物保護的水平,必須依靠政府,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完成這一歷史使命。讓歷史文化遺產更安全,讓文化管理工作的效果更明顯,讓熱愛、保護文物的人不斷的增多,讓文物管理工作的成就越來越有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