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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范文1
一、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現狀
1管理機構不統一
在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還未開始之時,對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追蹤主要是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來完成。然而從中國的目前形勢來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屬于副部級單位,要想對正部級單位實施協調存在一定的難度。2008年的國務院的機構實施改革,把這項重要的工作交給衛生部來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實施協調與監督檢查。但是,衛生部既要抓好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管理工作,還要協調監管整個食品安全管理環節,這樣此種模式就存在很大的弊端,自監自管問題突出,使其的管理的權威性嚴重缺失。
2相關的標準不統一
食品管理的相關工作在中國是需要很多部門來完成的,他們對食品管理的標準都要制定的權利,就目前的標準來說其主要由衛生部、工商部門、質檢部門、農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多個部門制得。這些管理部門又不注重交流,在對食品安全標準實施制定的時候,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就說檢測轉基因這一事,當前中國就出臺了17個標準,他們缺乏國家強制性,各個部門都給出一個標準,不一樣的檢測標準不論是在方法,還是其結果上都不能達成一致。同時,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承擔著中國對食品安全標準的最高機構的職能,這一機構是獲得國務院的授權,對全國標準化工作進行統一管理,但是目前的管理制度,國家標準化委員僅僅是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一個分部門。對于農業部,衛生部等一些部級單位給出的食品行業標準,在理論方面來說是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標準要低,然而農業部、衛生部等部級單位其給出的標準也代表了國家。因此,國家標準化委員在對食品管理的標準進行制定的時候不具備權威性。
二、促進中國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的相關方案
1注重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體制的發展
管理制度有效的保證了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順利進行,對于整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發展來說其意義不言而喻。發達國家對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設尤為的關注。我們以美國來簡要的闡述下,其相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就超過35種。同時圍繞食品安全的危險性,提出了有關的法規、條例和政策,并制定了合理的預防方案。到2000年1月為止,美國全部的食品企業都遵照HACCP制度進行發展。此外,針對有關問題食品召回也制定了一些制度,有效改善了食品安全認證制度,注重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發展。然而,中國的食品安全管理建設相比于從前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然而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中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舊需要完善。
2注重處罰制度的制定
中國相關的制度對管理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細致的說明,但是對其規范與要求卻少之甚少。事實上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性突出體現在對管理者的責任和義務的細致說明上。政府工作的開展原則是合法,相關的法律要對管理機構設立的合法性、管理職能獲取的合法性、管理者擁有職責和權限的合法性進行細致的說明。在對食品安全實施管理的時候,管理者更要遵照法律法規來進行,不知法犯法,一旦出現違法行為,也要受到一定的懲罰,這些懲罰與責任要納入法律條文之中,承擔方是誰要明確的指出,承擔責任的模式也要標注清楚,一般來說承擔責任的模式可分以下幾種:通報批評、書面檢討、給予行政處分、引咎辭職等,此外還要明確的指出責任承擔流程,對于一些管理者利用職務進行犯罪的行為,更要嚴懲不貸。相關的管理人員在開展食品安全管理時工作態度不認真,,要依法嚴懲,或處分,或是降職,嚴重的可判刑,懲治管理者的時候也充分發揮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
三、結語
食品安全管理制范文2
關鍵詞: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管理;現狀分析;危機應對
1 我國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責任主體不明確
在權限分配上,我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分屬不同的部門,預警管理也較為復雜。管理職能較為分散,并且存在越位、錯位和缺位等現象。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涉及諸多環節和領域,其權限分屬多個部門,各個部門之間在信息共享和相互協調方面較差。對于這些管理部門的責任和義務,目前還沒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工作中很難做到盡職盡責,出現問題后更是互相推諉,逃避責任。
1.2 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
目前,我國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和法規還不夠完善,系統性和協調性不強。從農田到餐桌,每個環節都會對最終的食品質量造成影響,然而當前的法律法規并不能進行全面的涵蓋,在執法的過程也存在諸多問題,因此,制定一部完整而統一的,針對于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的法律勢在必行。
1.3 技術裝備手段落后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很多方面仍然與之存在很大的差距,如監測機構、設備、人員方法等,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當前技術水平的限制。發達國家擁有大型的精密儀器和檢測技術,而我國在污染物的檢測方面則較為欠缺。同時,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我國一部分地區的檢測檢驗機構設備和儀器較為簡陋,功能單一,對于突發性的食品安全事件難以應對,對于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也存在不足。
1.4 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完善
發達國家對于食品安全標準非常重視,在實施標準化戰略的廣闊領域,發達國家將食品安全標準作為了關注的重點,并把健康保護作為發展的目標。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可操作性不強,而且時間跨度較大,與國際標準有很大的差距。而發達國家所采用的標準,很多甚至高于國際標準水平。我國與發達國家在安全標準體系上的差距,導致了我國的標準在國際上沒有較高的可信度。
1.5 管理制度缺位或不規范
首先,我國傳統的管理方式通常以事后管理為主,缺乏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的機制。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主要采用產品抽查和事故調查等方式來實現,然而這種管理方式過于簡單,現代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趨向系統化、復雜化發展,采用舊的管理方式已無法滿足食品行業快速發展的需求。其次,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的資源嚴重不足,相應的體系不健全。目前全國互通的信息網絡體系還沒有建成,無法實現資源的共享,不能為生產者、消費者,以及相關的決策部門提供食品安全的信息,現有的信息不集中,共享機制欠缺。
1.6 國家財政投入不足
財力不足是發展中國家普遍面臨的問題,我國在食品質量安全方面的資金投入尚有不足。這就導致某些國家急需的檢測項目,在能力上較為欠缺,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也日益加大,對于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極為不利。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一些執法機構只注重罰款,監督執法工作不夠認真負責,無法有效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
1.7 科技實力不強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范圍內對于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的管理已經取得了較為矚目的成果。相對而言,我國在這一方面的工作則起步較晚,缺乏專業性人才,基礎較為薄弱,危險性評估技術也與國際先進水平有著較大的差距。因此,需要積極追蹤世界先進的科技發展動態,分析對我國食品質量安全造成影響的主要因素,并在關鍵的技術領域進行基礎性的研究。
1.8 預警管理人員職業化水平不高
當前,我國從事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管理的人員,其專業背景較為單一,因此知識面較為狹窄。此外,我國對于從事預警管理工作的人員的培訓要求不高,對于任職資格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缺乏系統而完整的考核制度和培訓制度。
2 完善我國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管理的具體對策
2.1 明確責任主體,構建科學統一的管理體系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采用多部門管理的方式,因此應建立以政府職能部門、決策中心負責人、輔助參謀部門組成的專職性機構,對多部門的管理體系進行協調,同時使每個機構的作用和職責都得以明確,使之協調一致的工作。
2.2 構建合理的預警系統
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不僅危害了人們的健康和安全,還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應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而安全預警機制的建立則是重要的基礎和前提,應以創新、全面、及時和高效為原則,形成科學有效的預警機制。
2.3 建立快速反應系統
在危機發生前通常會有一定的預兆,食品質量安全事件也同樣如此。捕捉這些征兆的信號,并了解、評價和預測引發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因素,對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進行分析,從而了解和掌握事件發展的動態和趨勢,對于環境的細微變化能夠及時發現,做出合理分析。當不利因素出現時,能夠采取有效的措施,將危險遏制在萌芽狀態,防止事件的擴大,減輕其對于社會造成的影響。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管理機構快速反應系統的建立,則可以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
2.4 加強職業隊伍建設
專業性的人才在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管理的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推進人才的建設,應加強國家教育機構的人才培養,設立與食品質量安全預警管理相關的專業的教學點,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同時,應加強人才培訓的力度,在培訓的過程中,應注意根據人員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來決定培訓的內容,加強不同區域經驗的交流,并積極引進和學習國外較為先進的技術。
2.5 提高國家重視,加大人力物力投入
根據我國食品行業發展的需要,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加強國家食品質量控制技術的投入和研究。加強與國際發達國家的合作研究、確定新標準、包括改進檢測方法、研究微生物抗性、病源的控制等預防技術標準。同時要對食品安全技術和管理人員強化訓練,使食品檢測實驗室的技術達到國際標準化。
2.6 引進先進技術,加快設備更新
改善檢測設備,要加大資金投入,積極引進和研制先進的檢測設備,努力縮小與發達國家在監督檢測硬件方面的差距。加強現有監督檢測機構的能力建設,將一批高水平的監督檢測技術機構聯合起來,發揮龍頭作用。
2.7 充分發揮消費者的社會監管作用
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分析食品質量安全形勢,引導社會消費,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讓消費者更多的參與食品安全立法、執法活動,發揮消費者的社會監督作用,加大科普宣傳,增強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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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范文3
一、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之問題
自 20 世紀90 年代以來,我國食品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總量持續擴大,相關法律制度相繼完善。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在《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建立了風險預警制度。2015 年實施的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強化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監管的主體地位,厘清了尚無國家安全標準的進口食品檢驗程序,明確了境外出口商和生產企業、進口商的義務,并規定了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的應對措施,同時建立了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的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進出口食品危機監測預警制度、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信用管理制度等。
此外,TBT 協議和SPS 協議都規定了各成員國在制定和修改相關食品安全貿易措施時要告之利益相關國,并允許其提出質疑。如利益相關國提出要求,該成員國還應提供制定和修改的理由。對WTO在食品安全問題上制定的一系列規定和限制條件的利用,原本可以有效減少我國食品進出口企業在面臨食品安全危機時遭受的損失,但是我國在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應對措施中卻缺乏與以上兩個協議的銜接,往往避開WTO 另辟解決途徑。這樣不僅耗時耗力,不利于危機的順利解決,也讓WTO 的相關規則在實際操作中成為了一紙空文,沒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二、發達國家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之分析
在機構設置上,日本設立了獨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以此為核心,協調與農林水產省、厚生勞動省針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的危機管理的工作。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負責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和協調,同時通過搜集、分析國內外食品安全危機信息,向國民提供科學建議。在制度保障方面,通過修訂《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衛生法》,規定了政府的危機應急管理體制的事項,設立了進出口食品身份認證制度。美國采取由中央政府各部門按照食品類別或環節進行分工、共同管理的模式,由多個部門組成的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食品安全檢驗署(FSIS)和動植物衛生檢驗署(APHIS)及環境保護署(EPA)則分別負責食品的安全管理與執法,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處理外來動植物疫病傳入和殘留農藥標準的制定。在法律體系上實行權力分立,使立法、司法、執法機構在出口食品安全體系中均承擔責任。同時重視出口食品安全的風險管理,建立了預防、處理和食品召回制度。
三、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之改
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涉及準入標準、檢驗檢疫、貿易壁壘等問題。改進與完善我國出口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應當立足于出口食品安全危機的特殊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特殊的食品經濟體系與具體國情來設計。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平息之后,通常會出現危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問題、食品進出口企業如何重新進入正常的發展軌道等一些衍生性問題。我國雖然經歷多次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但卻沒有形成危機的善后管理體系。因此,有必要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管理進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客觀評價,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此外,由于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有時會持續較長時間,對進出口企業而言往往要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有必要形成以企業出資為主、社會出資為輔,行業協會主管、政府監督的專項危機管理善后基金,通過該基金對進出口企業予以經濟安撫,減輕物質損失。
同時,對損失嚴重的企業和個人進行一定的扶持,幫助其反思食品安全危機發生的原因,扶持企業重新進入正確的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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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思想,明確目標
近年來,在各地、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旗食品生產經營發展很快,較好地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食品需求。與此同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自治區以及市政府關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相關文件精神和有關要求,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認真實施食品放心工程,全旗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明顯改善。但由于監督力量和監督資源較分散等原因,我旗控制和保證食品安全的總體能力還不強,這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影響了全旗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為此,各地各有關部門務必要深刻認識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我旗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一)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監管責任。食品安全管理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各地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的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開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負責人,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要明確本地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加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力度,強化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宣傳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風險。特別要加強對城鄉結合部、社區以及個體工商戶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督促檢查,廣泛動員基層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食品安全工作。及時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
(二)進一步落實執法主體工作責任。農牧、質監、工商、衛生、經信、藥監、公安等部門在實行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情況下,為保證監管工作“到位”而“不缺位”,要進一步細化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協調聯動機制,進一步強化各監管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最大限度地堵塞監管漏洞,消除安全隱患。要牢固樹立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和“誰發證、誰監管”的原則,落實責任,密切配合,努力實現對食品安全的無縫隙監管。
(三)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負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切實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強化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和有關操作規程,依法從事食品生產、采集、收購、加工、儲存、運輸、供應、銷售等活動,及時消除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害與風險。
三、加大執法力度,營造強大攻勢
要強化企業責任,健全誠信體系,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都要建立安全信用檔案。要進一步加大案件偵辦和責任追究力度,全面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食品領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門要提前介入,嚴厲打擊,堅決杜絕“以罰代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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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
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吊銷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名單;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公眾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引導消費者選擇合法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有合法標識的產品。
第四條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違反前款規定,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六條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柜臺出租企業、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規定產品必須經過檢驗方可出口的,應當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檢驗合格。
出口產品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程序、方法進行檢驗,對其出具的檢驗證單等負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予以公布。對有良好記錄的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簡化檢驗檢疫手續。
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進口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進貨人、報檢人、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進口產品的進貨人、銷售者弄虛作假的,由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產品的報檢人、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報檢資格,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第九條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質檢、工商和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產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十一條國務院質檢、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盡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關國家標準,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套、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產品標準體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其遵守強制性標準、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作為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定期考核的內容。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
(三)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
(五)銷售者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
(六)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本規定的義務的;
(七)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的。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第十五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產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安全事件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信息,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食品安全管理制范文6
二、采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采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 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禁止采購腐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畜、水產品及其制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制品、包裝嚴重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