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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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1

任何一種有生命力的理論的產生,都是基于解決現實中某種問題的需要。孔、孟、荀生當春秋戰國之亂世,運用自己的學說幫助明君圣主結束各國紛爭、建立有序社會,是他們共同的目標,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產生和發展的動因和基礎。這樣,便有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一個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元素:建立一個符合理想的社會。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一個類似周朝制度的社會:“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保ā墩撜Z·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王治:“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義,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可以稱之為“政教之極”:“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誠能而后敢受職。百姓易俗,小人變心,奸怪之屬,莫不反愨。夫是之謂政教之極?!保ā盾髯印ぞ馈罚?/p>

從上可見,孔、孟、荀對理想社會的具體描述雖各有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這就是社會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會稱之為道德社會。

那么,這種理想的道德社會如何才能成為現實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由此往下推衍。對于這個問題,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實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張:“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保ā墩撜Z·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書的開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張:“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孫丑上》中繼續闡發這一主張:“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荀子把德治進一步發展為禮治:“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于輕重也,猶繩墨之于曲直也,猶規矩之于方圓也,正錯之而莫之能誣也”。(《荀子·王霸》)以禮治國是荀子的治國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學那里,禮是德的外在表現,所以,禮治的實質仍是德治。

為什么要把德治作為實現理想社會的根本手段呢?從基本的方面說,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時期特別是周公時期成功的德治實踐、農耕社會的經濟特點、血緣宗法的家庭關系等等,都是他們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從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角度說,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這樣兩條理由:一是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捷徑,二是依靠其他手段無法實現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

關于第一條理由,孔、孟、荀的論述如出一轍,即只要最高統治者愿意實行德治,并以身作則,德治能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孟子·高離上》):“君者,儀也,儀正而景正;君者,盤也,盤圓而水圓;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關于第二條理由,希望能引起讀者的充分關注,因為在這條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點:理想的道德社會只能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罰去建立。需要說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對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規范進行教化和約束,并具有非強制的特點。

首先來看看孔子對這個問題的著名論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保ā墩撜Z·為政》)孟子也接著認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是民財,善教得民心?!保ā睹献印けM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保ā睹献印す珜O丑上》)荀子則在《議兵》中對孔、孟的上述觀點作了充分的展開和發揮:“凡人之動也,為賞慶為之,則見害傷焉止矣。故,賞慶、刑罰、勢詐,不足以盡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禮義以道之,致忠信以愛之,尚賢使能以次之,爵服慶賞以申之,時其事,輕其任,以調齊之,長養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風俗以一。”上述言論充分說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為他們認為非道德手段如刑罰、賞慶、勢詐等充其量只能獲取民財、民力,而無法獲取民心,當然也就無法靠它們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了。

需要說明的是,先秦儒家雖然認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但并沒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國時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說過:“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保ā蹲髠鳌ふ压辍罚┟献右舱f過“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孟子·公孫丑上》)的話。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輔來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輔只是說明先秦儒家沒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證明他們重視法律。事實上,先秦儒家對法律是極為輕視的,如荀子就明確認為,在治國手段上,道德為本,法律為末:“故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禮義,尚賢使能……賞不用而民勸,罰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勞而事治,政令不煩而俗美?!保ā盾髯印ぞ馈罚┮虼耍谙惹厝寮业轮嗡枷氲木唧w實踐中,枉法從德、以德代法是極為普遍的現象。

既然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那么如何實施德治呢?這便推進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最后一個環節??v觀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個人的道德修養,正如《禮記·大學》所說:“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本唧w而言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統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養,并以此影響天下;二是實施教化,即把德、禮的具體內容教給老百姓,讓他們自覺遵守。在這個問題上,孟子的論述較具代表性:“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人倫明于上,小民親于下。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保ā睹献印る墓稀罚?/p>

結合以上論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概述如下:道德社會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標,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具體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統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個體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別”,就邦國而言,成就“夷夏之別”;或者可以從承擔歷史使命的知識分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路徑見出個體成長的縮影,從“有德者有天下”窺見賢君明主的正面結果??傊墙⒁粋€以凸顯德性為特征的理想社會,反映了農耕社會人身依附的原始圓滿的理想圖景。從這個角度來看,很多眾說紛紜的疑難問題可以被廓清。例如,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問題,為什么一直爭論不休?盡管孟子主張“人性善”而荀子卻主張“人性惡”有尖銳的沖突,但實際上仍是為了這個“人禽之別”,不過孟子從“先天”稟賦立足荀子從“后天”教育入手罷了。兩者殊途同歸,同歸于“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延續到后代依然如此,無論是漢的“天命之謂性”把人性擴展到自然宇宙,還是宋的“存天理滅人欲”收斂到內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時空下的延伸和變型。從而,“夷夏之別”也就有了普遍的經驗基地和群體筑成的“文明”支撐。這種平行位移——由個體到國家的擴充,二者的平行建構同時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結構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識分子的使命,入仕參政、講學授徒,便體現為“學成文武藝,貨與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門。在國君即“天之子”雖由上天授命還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澤天下者才能長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級的二重性:“人皆可以為堯舜”,是包括民、君在內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臨天下的理想承擔者即堯舜這樣的帝王則是這種道德境界的現實性的“仁主”。換句話說,有德者不必為王,為王者必有美德。這樣,一座權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磚瓦中矗立起來,延續下去,雖改朝換代,其基于農業經濟結構上的德的主導形式未有質的變化。這就是本文的主題敘說,講的是“德治的內在邏輯”是什么。下面要詳細講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為什么”的問題。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個完整、嚴密的理論體系:它有明確的目標,有實現目標的具體手段,在目標與手段的關系上又有充分的論證。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納和具體實施。但是,正是在這個看似嚴整的體系中,我們可以發現它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就在于它關于目標和手段關系的論述上,即先秦儒家認為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是存在理論上的嚴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包含這樣兩層意思:一是沒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會,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因形式邏輯的語言來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的充分必要條件。

為了證明上述理解不是對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誤解,我們有必要對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的著名論述作詳細剖析。上語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罰,亦可泛指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沒有羞恥心;“有恥且格”,指既有羞恥心,又順從統治,而羞恥心則完全是屬于道德領域的概念。這樣,孔子的話可以理解為:用政令來引導,用刑罰來規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會有羞恥心;用道德來引導,用禮義來規范,老百姓既有羞恥心,又容易順從統治。換言之,在孔子看來,光用政和刑不能培養人們的道德;要培養人們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孔子提出上述觀點后,千百年來,很少有人對孔子的這一提法表示過懷疑,相反,對之服膺、發揮者甚眾。如西漢的陸賈在《新語·無為》中說:“夫法令者所以誅惡,非所以勸善?!辟Z誼在《陳政事疏》中說:“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被笇捲凇尔}鐵論·申韓》中說:“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眾多的現代學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論述時,亦是把它看作一種經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對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觀點是否真的無懈可擊呢?我認為,至少有兩種思想對孔子的這種說法持否定的態度。

一種是中國的法家理論。先秦時期的法家已明確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品質。在《商君書·畫策》中就有這樣的論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況伯夷乎?”這說明,在商鞅看來,法治可以把全體國民培養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謂“一國皆善”。韓非也有類似的論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惡之死如秋”。(《韓非子·守道》)

另一種是西方思想界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早就認為,法律應該用來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實施:“法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進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保▉喞锸慷嗟?,第138頁)而在這個問題上,最有說服力的還是現代西方法學界關于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西方法學界對這一問題的具體認識雖不盡相同,但至少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都認為通過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如美國現代法哲學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博登海默,第361頁)另外,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將道德區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固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則是人們對至善的追求;而其中義務的道德可直接轉化為法律,由法律來保障它的實施。(參見崔永東)

其實,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成立的,而且也為古今中外的歷史實踐所證明。既然法律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那么,孔子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的觀點就是極為片面的。而作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一個極為關鍵的環節出現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沒有德治的傳統,把德治作為最根本的治國方略,是中華文明特別是儒家所獨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為根本的治國之道,與它認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養人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是密不可分的。這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對于中華民族的功過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為基礎來加以評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

此處關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的論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這樣一個角度的,或再進一步說,此處只是從其內在邏輯的缺陷的角度,來看它對中華文明的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對中國法治精神的影響,二是對中華民族競爭力的影響,三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影響。

1.中華民族的傳統法治精神集中體現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書·賞刑》中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彪m然比起嚴格意義上的現代法治精神來,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極為明顯的,因為它把君主作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約束的人,而從邏輯上來說,只要有一個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約。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無論如何比儒家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要徹底和進步。然而,自從秦王朝滅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實質,就是在法律領域,把儒家的道德規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標準,法律條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現,當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以道德作為最后裁定的標準。

道德法律化的過程始于西漢,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學中即已存在。如據《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鬃釉唬骸狳h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备鶕F代法律精神,兒子證明自己的父親偷羊,這一行為并沒有錯,而孔子則根據儒家“親親”的道德原則,認為子不為父隱瞞是錯誤的。道德法律化在西漢時的一個重要表現便是“《春秋》決獄”,即按照《春秋》的經義來判決案件。董仲舒對“《春秋》決獄”有這樣的解釋:“《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保ā洞呵锓甭丁ぞA》)“本其事而原其志”,這是“《春秋》決獄”的一個基本原則,亦被稱為“原心定罪”,即根據犯罪者的主觀動機來確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責的大小。對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學者們有這樣的評述:“過分強調動機意圖,致使法律有時會依附經義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對法律的解釋也易于陷入主觀主義的怪圈?!保ㄐ焓篮缰骶?,第224頁)

“《春秋》決獄”的做法雖然流弊很多,但因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統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漸以固定的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至唐代,基于“《春秋》決獄”的“援禮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準于禮”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則。對于這一過程的實質,陳寅恪有精辟論述:“遺傳至晉以后,法律與禮經并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為,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實為儒家學說具體之實現。故兩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保ǖ?11頁)

從現代觀點來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無疑是極為荒唐的,它既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又因為其法律條文的過分嚴苛和所定標準的不切實際而使道德規范本身流于空疏,無法得到切實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為什么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呢?我認為,除了其內在邏輯中重德輕法的原因,亦與其對道德認識的籠統和模糊有極大的關系。

眾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論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為人們道德修養的目標。儒家的道德原則確立后,因其標準過高、不切實際而遭到當時不少學者特別是法家學者的抨擊,如韓非子就曾明確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內,海內說其仁、美其義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蓋貴仁者寡,能義者難也。故以天下之大,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義者一人。”(《韓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無法做到的道德準則轉化為法律條文,這樣產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難理解了。

其實,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會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它們先是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規范,愿望的道德則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層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會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須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學家認為,義務的道德可以轉化為法律,愿望的道德則不應轉化為法律。這樣做,既保證了社會基本的道德水準,又不會因為不切實際的過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會的虛偽。而儒家則對道德不作這樣的區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規定為人人必須做到的,這樣,最終只能造成社會道德準則的混亂和虛偽成風。

2.如果說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導致了中國人道德狀況的混亂和法治精神的缺失,嚴重影響了中華民族的進步,那么,這一缺陷造成中華民族競爭力的缺失,則是其更為嚴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論的實質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們追求的最終目標,又是評價一個社會好壞的根本標準。而最容易對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戰的莫過于對物質財富的追求和享受。因為物質財富總是有限的,對物質財富的追求,既容易導致競爭,又容易影響人們專門致力于道德修養,所以先秦儒家雖然也承認老百姓的物質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來,但是希望老百姓嚴于義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見利思義甚至舍利取義,則是其更為根本的觀點。因此,當一些國家的統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國的軍事經濟實力時,就會遭到他們的強烈譴責。如孟子就曾說過:“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孟子·離婁上》)戰國時期是各國實力大比拼的時代,而在這樣的時代,孟子居然說要對那些擅長打仗、善于開墾土地的人用刑罰嚴懲。這種觀點,即便不說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類似的觀點:“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夫如是,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論語·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輕財富的觀點,它對中國封建社會產生了長期而深刻的影響,在此略舉兩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間的王安石變法。王安石希望通過變法使國富民強,造成對遼和西夏明顯的軍事、經濟優勢,但是他的變法主張卻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馬光、蘇軾等人的激烈反對。反對的理由除了認為祖宗之法不可變,一個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認為王安石變法追逐物質利益,會毀壞世道人心。在這一點上,蘇軾的觀點最有代表性:“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淺,不在乎強與弱……道德誠深,風俗誠厚,且貧且弱,不害于存而長;道德誠淺,風俗誠薄,且強且富,不救于短而亡?!保ㄌK軾)蘇軾的這個觀點,頗有點“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頭,不過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與隨后北宋的滅亡,與儒家的這種迂腐思想有極大的關系。

二是晚清的。光緒年間,由于西方列強在中華大地上肆虐,中國已逐漸變成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面對危局,一些有識之士如李鴻章、張之洞等主張學習西方的先進技術,修鐵路、設電報局,讓中國盡快富強起來。然而,這一做法卻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對下舉步維艱。那些守舊的大臣認為,西方的先進技術不過是奇技巧,無益于人的道德修養和社會風氣的淳樸,因此要求最高統治者對此加以禁絕。在一片反對聲浪中,中國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氣候。

類似的事件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響下,重德輕法、重德輕利、重道輕器、重本(農)輕末(商)成為傳統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這樣,中國科技發展的動力從何而來?中華民族的競爭力又從何而來?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嚴重地影響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進步。衡量一種政治制度的好壞,有兩個重要的標準:一是是否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以保證政治運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級官吏及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認為德治的好處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對于前者,即如何制約君力的問題,先秦儒家很少涉及。當統治者不愿實施德治甚至荒無道時,孔子的主張是“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論語·泰伯》)。孟子也采取了與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保献印とf章下)至于如何從制度上來保證德治的實施,如何防止無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沒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實上,先秦儒家在這個問題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體的措施。因為根據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道德素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理想的道德社會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徑才能實現。而道德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不確定性:一個人的道德素質的高下,無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個人對某一事件的處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會有不同的爭論;一個人在此時有道德,很難保證他在彼時也肯定有道德。因此,要把這包含諸多不確定因素的道德變成一種在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制度化的、可用來操作的東西,確實是存在很大難度的。先秦儒家曾試圖根據一個人道德素質的高低把人分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層次,并根據這一層次來確定人的社會地位和職務,但這種游戲規則的幼稚和拙劣是顯而易見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實施的制度建設上的闕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帶有一種充滿隨意性的、甚至是聽天由命的成分。而在這個問題上,先秦法家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韓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來實行德治的主張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為苦而后化民者,堯、舜之所難也……將治天下,釋庸主之所易,道堯、舜之所難,未可與為政也?!保ā俄n非子·難一》)但是法家同樣走上了矯枉過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國之道中的價值的同時,忽視了道德在治國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從而使中國封建社會的法治走上了慘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響了它在中國傳統治國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認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當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價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夠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國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頗的。所以,至少就中國封建社會而言,理想的治國之道不應是德主刑輔,而應是法主德輔。

由于對道德的重視,由于片面地認為人的道德品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使先秦儒家走上了過分重視道德而輕視社會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業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為這種德治思想被漢及以后的封建統治者奉為正統的治國之道,因此,我們把中華文化中存在的諸多弊端歸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當然的,雖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為統治思想的儒學和統治者具體實行的德治思想這三者之間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別。當然,我們把中華文化中的許多優秀品質如以和為貴、豁達寬容、重視禮義等歸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順理成章的,但這不是本文所要論述的重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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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2

現如今世界環境的破壞程度越來越嚴重,污染問題已經逐漸的深入到人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要想解決社會中的生態和環境問題,單純的依靠科學技術是無法達到預期的標準,經濟的快速發展跟不上生態環境的破壞速度,所以首先就需要調適文化價值觀。儒家的倫理觀中蘊含著生態思想,是整個中國古代生態倫理思想的典型示范標準,能夠有效的對人類征服自然的觀念進行轉變,在現代文明中能夠發揮無法忽視的價值。

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現代生態文明的基礎

在先秦儒家的生態倫理思想中,人與自然的關系是最主要的關注對象,而“天人合一”的境界則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最高境界[1]。但是隨著現代文明的快速發展,人們在轉型的過程當中首先就要認識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并且做到深入的理解,也是一種態度變化的重要結果,所以先秦儒家生態倫理思想在現代文明中的滲透最先關注的問題就是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也是整個現代文明的基礎問題所在。

“天人合一” 。人類與天地萬物同源的思想是先秦儒家生態倫理思想的基礎,古代時期人們就認為生命的本質是統一的,應該將自己與自身所處的生態環境融為一體,這種直覺意識就是先秦儒家生態倫理思想的世界觀起源。作為古代整體論哲學中的一個分支,可以將其概括為“天人合一”思想?!疤烊撕弦弧彼枷胧窍惹厝寮易钕戎鲝埖闹鲗枷耄J為其能夠有效的處理天人關系,因此將其作為生態倫理思想的哲學基礎。儒家思想中的“天”所包含的含義較多,大致可以劃分為四種:其一是“自然之天”;其二是“社會之天”;其三是“倫理之天”;其四是“人格之天”。從整體上分析先秦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可以定位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天與人之間的關系定位,將天與人看做一個整體,構成完整的系統。第二部分是天人在生態道德這一目標層次上是共生的,只有保證自然生態的和諧才能夠促進人類的和諧生存發展。第三部分是人處于生態道德準則的層次中時必須要遵循自然的規律,一切法源于自然,因此不能夠背離自然的客觀規律。因此儒家的天人學說主要體現于自然與現代生態倫理學說,人們只有不斷的挖掘和發揚其中的優秀生態倫理思想,就有利于我國現代文明的科學建設。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思想在先秦儒家生態倫理思想當中是最為基本的,在中國的傳統文化當中,發展歷史最為救援的思想就是“和諧”思想,并擁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在儒家學說當中的境界是至高無上的,更能夠體現出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觀念?!吨杏埂肥侨寮覍W說中的經典著作之一,其中就說到了“中”才是天下間最為根本的存在,而“和”則是最高的道理,更是普天之下人們最需要遵守的基本準則。因此只有將“中和”貫穿于己身才能夠順應自然天地,保證萬物的生長永不停息,所以先秦儒家學士們將“中和”作為儒家最高的“道”,并且只有不斷追求至高的“道”才能夠真正的實現“天人合一”??鬃印⒚献雍蛙髯釉谌寮覍W說中都十分推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思想,在經過整理、繼承和發揚后逐漸形成了系統規范的生態倫理思想??鬃邮侨寮业膭撌既耍湔撜Z語錄中就包含“禮之用,和為貴”的和諧思想,將“和”作為為人處世之道,奉行為自身的行為準則,帶領其正確的處理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同時孔子的“和諧”思想更能夠在人與自然關系中得以運用[2]。在《論語》的“述而”中就講到,在釣魚的時候不可以在水流下方用漁網截住,將魚一網打盡,在打獵的時候,不能夠射向鳥巢。這些思想就是站在生態道德的角度思考問題,利用古代樸素思想將“取物不盡”落到實處,對動植物保持永續利用的可持續發展思想。

在天人關系思想當中,儒家的孟子更加注重和諧的原則,其主張的“天時、地利、人和”講述的就是順應自然,人與自然之間應該相通相依,保持協調共處,將“人和”看得比“天時”和“地利”更加重要。而荀子則是在人定勝天的思想基礎之上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認為人們在自然面前需要積極主動,將自身的主觀能動性發揮出來,一切的自然萬物都是能夠控制并且利用的。

二、生態倫理思想是現代生態文明的文化淵源

生態是中華傳統文化的起源,文化的發展離不開生態。人類在進化的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的智慧,掌握生態倫理的內容,最終建設成為現代中國生態文明,因此先秦儒家的生態倫理思想是一切生態文明的根源,為了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要發揮生態倫理的優勢,推進社會文明向生態文明階段進步。

自然和社會生態系統二者相互統一,協調發展,形成良性的運行,就可以稱為生態文明的運行機制。人們處于生態文明之下就能夠極力的改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提高建設生態運行機制的有序性,人處于良好的生態環境之中,能夠取得相應的物質,并獲得精神和制度成果,而生態文明就是這三者的總和。建設生態文明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生態,并不斷推動生態經濟的發展,在現代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生產力要素占據絕大部分,生態文明就是將崇尚環境保護加入到生產力發展因素當中,在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中融入新的動力,增添活力,將人類的持續性生存能力表現出來,辯證統一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先秦儒家學者思考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主要是從生態倫理的角度出發的,對現代人類的生產生活實踐有較大的指導作用,不僅能夠高度的概括,更能夠加以糾正,最終形成具體的生態實踐倫理思想。著名的漢學家李約瑟博士就指出了“整體的古代中國人,都在自然界中尋求和諧,找尋秩序,將其作為人類關系的理想看待。”[3]而在中國的傳統儒家文化當中,其最高的原則就是“和諧”,在追求和諧的過程之中,提出了人類的最高理想――“天人合一”,將自然和社會的規律總結出來,成為先秦儒家的畢生追求,實現高度的主觀與客觀間的和諧統一。“天人合一”思想是生態倫理思想的精髓,更是現代生態文明的文化淵源,它不僅能夠站在倫理的高度上對人類文明有積極的影響,更能夠讓人們從片面的追求工業文明轉向追求綠色文明。在實際的生態文明建設當中,需要將經濟、社會和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協調清楚,在滿足當代人的需求的同時,不危及后代人的生存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F如今人們正向生態文明的方向發展,正處于新型文明的宏觀背景當中,因此人們更需要重新對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進行研究,只有正確的認識才能夠實現現代與未來的和諧統一,局域與整體之間的協調發展,自然與社會的友好共處,推動人類社會的全面快速發展。

對現代生態文明建設的啟迪

現代人們過分追求形而上的問題,而在早期的先秦時期,中國人民更加注重實踐倫理學,從實踐倫理的角度應用到具體的事物當中,不追究形而上的問題。因此先秦儒家的生態倫理思想最為基本的觀點就是關注人與自然關系之間的平衡和諧發展,同時也是現代人們難以企及的實踐倫理道德境界。[4]因此在現代實踐倫理學說當中,將先秦儒家生態倫理思想作為主要觀點,為建設現代中國生態文明作出積極的啟迪。

普及并提高全民生態倫理意識。在先秦時期,孔、孟、荀等儒家學者在世間宣傳布道,將自己的學說流傳到世人的世界當中,最終使得儒家思想深入到世人們的心中,并最終成為當時人們從事生產和生活的最高行為準則。從意識的角度幫助人們從根本上認識到儒家思想,從這個角度可以啟示人們,目前全民族的事業之一就包括有生態環境保護,人們在建設現代生態文明的過程中,必須將生態倫理意識普及到全民族中,并且提高全民族的意識境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文化氛圍形成。而要想做到這一切就需要政府從政策的角度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利用宏觀管理提高宣傳教育的力度,將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深入到全民族的內心中,樹立生態倫理的主體意識。政府需要將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意識灌輸到人們心中,自覺的培養“和諧”意識,提高“和諧”共處的能力,號召人民群眾真正參與到生態環境的保護之中,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思想深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統籌協調提高人民群眾的自律性,在面對自然生態環境中,約束自己的行為,有利于更加理性的節制生產和消費,在生態平衡的維護過程中,積極的投入到社會實踐當中,營造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環境,將個人作為理論的主體,因此普及并提高全民生態倫理意識是一切“和諧”的重要基礎,為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有積極的作用。

實行環保生產方式。企業的發展是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體,所以在地區和國家的發展過程中都過分的追求企業產出最大化,提高企業的利潤增長額,并且人們一致認為盈利是一切生產的目的,因此當企業在開展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時常出現破壞和污染環境的生產行為,嚴重損害到了自然生態和人們的身體健康。建設現代生態文明就需要從根本上對企業不計生態環境后果的行為加以遏制,人們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等手段來展開。但是諸如法律訴訟和行政管理等手段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經濟行為,最為根本的就是利用倫理道德手段讓企業將“環境保護”作為約束自身經濟行為的標桿,樹立基本的道德規范,培養自身的道德意識,才能夠在經濟生產行為中履行最基本的道德實踐,有利于在建設生態倫理的過程中通過環保的生產方式來達到最終的經濟效益目的。

可持續發展已經抓緊成為現代社會的基本要求,人們在追求經濟、社會和環境三者之間的平衡統一過程中,大力建設生態經濟時代,作為一個合格的企業,需要自覺的承擔環境保護的責任和義務,不能危害到社會的可持續健康發展,衡量成果企業的標準并不是它的盈利能力,更需要被社會所接納,在贏利的同時兼顧社會和環境效益,在良性的關聯之中實現企業自身的價值。所以在建設現代生態文明的過程當中,企業首先要重視自身的環保工作落到實處,嚴格的限制自己的生產行為,在符合環境犯規的范圍之內,得到生態倫理的允許后才能夠投入到經濟生產行為當中。

自覺踐行節儉的消費方式。在先秦時期,儒家學者就認識到了自然資源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因此提出了一系列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并且強調要厲行節儉,將人們的主觀能動性發揮出來,在實際的生活當中能夠有效的解決發揮在那問題,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在現代生態文明的建設過程中,每個人都是建設的主體,將節儉的消費方式落實到每個個體中。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的大國,但是由于自身的人口基數大,經濟發展方式與他國不同,導致奢侈和超前消費嚴重,自然資源的浪費情況頻發,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超過了西方發達國家,主要的原因就是消費觀念的畸形導致的。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3

關鍵詞:儒家文化;作用;價值;積極;消極

儒家文化在中國古代的發展歷程

從孔子創立儒家思想至今, 儒家文化的發展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按照儒家文化的發展階段可將中國歷史上的儒家文化的發展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 先秦時期

先秦時期是儒家文化的開創期。子貢問曰:“何如斯可謂之士矣?”子曰:“行已有恥,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保ā墩撜Z?子路》)在這里,子貢向孔子請教如何做官,孔子的解答是,“做事時懂得廉恥,出使各國能完成國君交付的使命即可”。這是孔子對“士”的標準,也是原始儒學思想的一個集中體現。在先秦所處的春秋戰國時期,原始儒學提倡的道德修養說在“士”這個階層中有著深遠的影響。原始儒學的理想政治制度和治國原則為一統天下、禮義王道為上。仁與禮的統一是孔子為那個時代所提供的社會、倫理模式。①由于和當時四方割據的時局大相徑庭未受重視,故而儒家文化最開始只是關于道德修養和政治理想的一般性學說。

(二) 兩漢時期

從漢初對“六經”的教授和研究,到董仲舒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文化不僅吸納并發揚了荀子關于禮法并重、刑德兼用的理論,還吸收了墨家“兼愛”、“尚同”的理論和陰陽五行學說。《白虎通德論》的出現標志著儒家文化從一個“關于道德修養和政治理想的一般性學說”轉變為“社會政治制度的律條和道德規范”。正式確立了儒家文化在社會制度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但與此同時,儒家文化中自我修養的意義和作用則在其社會作用和功能的不斷發展中被大大減弱了。

(三) 宋明時期

宋明時期的儒家文化發展到了新的階段。隨著佛教、道教等宗教的興起,宋明時期的儒家文化性理學家在闡述原始儒學基本原則的同時還從形上學理論方面發展了儒家文化。這一時期的性理學在構筑起一套“天理”、“良知”的形而上思想體系后,使儒家文化在形上學理論方面與佛教、道教勢成三足。儒家文化發展到宋明時期,在相當程度上恢復了儒家文化的社會功能,又進一步強化了個人修養方面的功能。宋明時期以后,儒家文化在政治層面和個人層面的社會功能一致化,使得原本建立在自覺基礎上的規范變成強制人行為的嚴苛律條。

(四)近現代時期

近現代時期儒家文化發展的標準是康有為的近現代新儒學的確立。在中國封建制度解體的過程中,以性理學為代表的宋明時期儒家文化走向了衰落。在資本主義的侵略下,大批思想先進的國人奮起反擊。此時的儒家文化便在康有為等人的現代轉化的探索中開始了。但是康有為把政治制度層面的儒家文化與個人修養層面的儒家文化繼續捆綁在一起的做法卻并沒有促進儒學文化的發展。反而是以梁漱溟、熊十力、馬一浮、錢穆、馮友蘭、賀麟等認為代表的儒學新家堅持在融合中西方文化的前提下解釋儒家文化、發展儒家文化的做法實現了儒家文化的突破和傳承。新確立的儒家文化體系,在對儒家思想進行現代闡釋的基礎上,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精髓,使其國人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民族主體意識的確立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 儒家文化在中國古代作用

(一)積極作用

1、 提升自身修養

儒家文化中隨處可見的對自身修養的要求在中國古代的社會中有相當大的積極作用。儒家文化提倡人要敢于和善于追求個人的正當利益,提倡人合理的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爭取個人的合法權益,還提倡要惠及他人,利他益眾,為中國古代人的行為樹立了良好的典范和標準。儒家文化重孝道,在儒家經典著作中眾多關于“孝”的論述都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儒家文化中道德倫理的學說對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形成及發展具有極其深遠的影響。在中國歷史中,儒家文化的道德倫理學說促進了中華民族特有的優質品質的形成,對提高個人的德行修養具有積極的作用。

2、 維護政治穩定

儒家文化中倡導的處事之道對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穩定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儒家文化強調“和為貴”,倡導和諧生活,倡導天人合一。儒家的“和而不同”的思想維護了古代社會的穩定,儒家文化的“仁政思想”閃爍著民主的光芒,促進了歷史上多個封建制國家的興盛,為中華名族的發展和振興發揮了重大的積極作用。

3、 促進教育發展

儒家文化的核心是儒學思想,儒學思想的創始人孔子興辦私學,以一己之力不斷推動著平民教育的發展。其“有教無類”、“學而時習之”、“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等教育思想和理念影響了后世千千萬萬的教育活動的參與者。而且,儒家文化的教育思想中還有提倡學習終身性的內容,主張“學不可以已”。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孔子?為政》)就是儒家文化中提倡終生學習思想的最好例證。這種思想的存在對我國歷史的發展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

(二) 消極作用

1、 阻礙商業發展

儒家文化在發展過程中有著非常嚴重的重農輕商的思想?;仡欀袊鴼v史的發展,當儒學文化興盛,商業的發展便遭到巨大的阻礙,這就是儒學文化對中國歷史發展過程中經濟和商業發展的消極作用。

2、 束縛個人思想

儒家文化重視“三綱五?!睆?,強調森嚴的等級制度,在被統治階級利用后更是嚴重的壓抑人的個性發展,造成了國民的愚忠愚孝。家長專制、家族統治下的中國古代社會數不勝數的人身壓迫、精神虐殺不僅制約了中華民族的思想覺醒也阻礙了歷史的進步。

儒家文化在中國歷史的發展過程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儒家文化的發展提升了人的思想道德素質,帶動了中國古代社會的進步,發展了中華民族的教育觀念和教育事業,但也對中國古代商業的發展和個人思想的覺醒產生了阻礙。因此,應當在堅持批判繼承的原則基礎上,拒絕走因“獨尊儒術”而導致衰敗的歷史覆轍,在建社會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科學的倡導國人自身修養的提升和和諧社會的建成,讓儒家文化為祖國的長治久安,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新的積極的貢獻。

(作者單位: 武漢理工大學)

注釋:

①李瑋著.先秦儒家榮辱觀的歷史意義與現代價值[J].商丘師范學院學報.2009,05.

參考文獻:

[1]黨延敏 著.對儒學思想當代價值的評價[D].哈爾濱工程大學.2002 .

[2]劉喜珍 著.論儒家倫理思想的“和合”價值目標及其現代轉換[J].北方工業大學學報.2005,02.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4

 

關鍵詞:儒學 法律思想 司法實踐

一、儒學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

(一)對法律指導思想的影響

先秦時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禮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維護禮治,重視人治的法律觀點。最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觀點,基于此呼吁“為政在人”“德主刑輔”的觀點。隨著歷史的發展,儒學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其“德主刑輔”的法律指導思想一直保留著,從漢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國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諧,以人為本是沒有變化的,這也是其區別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鮮明特征。

(二)對法律制定的影響

1.在刑法上

中國傳統法律步入封建社會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統治地位后,根據德主刑輔的原則,刑法原則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殺”的指導思想。表現最為明顯的就是廢除肉刑,這是儒家人治對法律的具體影響。此外,刑名的減少,封建制五刑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復審的創立無不閃耀著當政者以民為本的儒學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對古代刑法的另一個重要影響是其家庭本位的觀點對使古代法律倫理化??鬃訌摹坝H親”的家庭主義原則出發,提出了“父子相隱”,這不僅是引禮入法的表現,也深深影響了后世的刑法適用與訴訟。從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們可以看到一系列帶有明顯親情原則的刑法規定,如“親親相隱”“存留養親”“寬縱復仇”。此外,這種法律思想還體現在男尊女卑對法律適用的影響以及愛護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國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發達,這與儒家主張的息訟有很大關系,但儒學還是深刻的作用著傳統民法的發展。孟子是儒家學派中對法律與經濟關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稅產”“制民之產”,告誡統治者不要暴斂,重賦。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為民事的基本原則和富國之策。

儒家思想畢竟是與封建大一統相適應的,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也要維護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具體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堅決貫徹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嚴格的戶籍賦稅制度。本著重農抑商的原則,在商業發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會最為發達開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點,固定的時間開放。在婚姻繼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這種狀況一直沒有改變。

3.關于行事法律

中國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卻飽含了儒家的特色。從選官制度看,漢代舉孝廉強烈的體現了儒家重孝對社會的影u向,而魏晉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門第,區分,維護封建等級制的表現,隋唐后科舉的出現不僅體現了儒家“為政在人”的思想,科舉其本身也促進了儒學的發展,鞏固了儒學的統治,因為國家以儒學考生,舉人都是因儒學而致世。而在為官之上,儒學影響也頗大。舉例來說,官員的品級不論多大,父母去世都要棄官守喪,否則有悖倫常,遭人譴責。連明朝首輔張居正也不例外,其不為父守喪雖有皇帝奪情,也不免他人非難。

(三)對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

1.在法律解釋上

儒學并不是一開始就獲得統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確立經歷了很多過程,而其中法律解釋的發展發揮了關鍵作用。我們知道一種學說成為法律思想,不單單是一部法律就能達到的,它必須通過解釋使大多數人了解,接受,并通過此使法律更好的適用于實踐。儒學在漢代確立后,就是通過以經斷律和以經注律使儒學法律化,再經過后世納禮入律最終到《唐律》一準乎禮,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實踐中

儒學對司法實踐影響的最大體現就是《春秋決獄》,將儒家經典直接作為律文案例指導實踐。此外,儒家思想講究天人合一,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從刑獄時令到災異赦宥,都有濃厚的對自然與和諧的考慮。另外,秉承儒家一貫的等級觀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規定了特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也遵循著不平等的原則。而且行政與司法不分,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律的一大特色。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5

關鍵詞:道德 犯罪預防 內在控制

中圖分類號:B8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5-070-02

犯罪學中犯罪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事法律規范而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絕大多數犯罪都是由一些不道德行為逐漸演變而來,所以,以揭示犯罪原因,提出犯罪預防對策作為自己使命的犯罪學應當將道德納入視野。反觀歷史,無論是傳統中國文化中的儒家法制思想,抑或是系統化的西方法律體系,都反映了重視從道德源頭上消除行為主體犯罪意識的傾向。

一、中國古代儒家思想眼中的道德內在控制

“德”,在西周時是一個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為一體的綜合概念,它要求統治者敬天孝親、對己嚴格、與人為善,只能在不得已時才使用刑罰。春秋戰國時期,儒家對“德”加以繼承和發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主要包括寬惠使民和實行仁政。而在中國古代儒家思想里,“法”被認定為“刑”,刑法作為懲罰性的規范體系與道德有著一種天然的親近關系。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是“德”與“刑”的關系,但儒家卻把它們歸結為“體”與“用”的關系,即以道德作為根本的“體”,以法律作為輔助的“用”,于是法律便成了實施道德的手段。

首先,孔子認為人性大體相同,不存在本質的差別,這就在理論上否定有天生的圣人或天生的罪犯,從而排除了犯罪出于人的本性的先天決定論。之后,孟子又依據人性本善的觀點,論證了仁、義、禮、智并不是來自天上,而是本于人性,所以犯罪是由于喪失了仁、義、禮、智四大倫理原則,從而失去本性的惡果。雖然荀子反對孟子的性善論,說“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認為人生來就有“目好色、耳好聲、口好味、心好利”和“不知足”的惡欲,從而認為人性總是傾向于趨利避害。但荀子同時又認為人性是可以矯正的,矯正的手段便是禮法,即“化性起偽”。他認為人的惡欲是導致犯罪的原初心理動力,人生而固有的自然屬性自由發展下去,必然會產生相互爭奪,相互殘殺的惡行。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先秦儒家關于人性的論斷雖然各異,但在如何教化人性向善的問題上卻殊途同歸,即他們都主張禮義教化在犯罪預防方面的重大作用。

其次,先秦儒家無論是性惡論還是性善論都重視道德的內在控制作用??鬃诱J為預防暴力和犯罪的最好辦法,就是影響和改變人們的心理,即“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從而使民“有恥且格”,民眾懂得犯罪行為之可恥,從內心深處排斥犯罪行為,自然會規規矩矩地服從統治。孟子在《梁惠王上》中說:“無恒產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于罪,然后從而刑之是罔民也?!币簿褪钦f,沒有固定的產業收入卻有固定的道德觀念,只有讀書人才能做到,至于一般老百姓,如果沒有固定的產業收入,也就沒有固定的道德觀念。一旦沒有固定的道德觀念,那就會胡作非為,什么事都做得出來。等到他們犯了罪,才去加以處罰,這等于是陷害他們。因此對一般老百姓要在給予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同時要加強道德教育,才能夠從根本上預防犯罪。

總之,先秦儒家著重從道德人格高度根除犯罪意識,同時配合其他具體措施來改善民生、教以人倫、出禮入刑以預防犯罪。他們的犯罪預防思想中突出的特點,即是將道德作為犯罪預防的內在控制因素,以德去刑、以刑輔德,但又不放棄刑罰。

二、西方犯罪原因理論中的道德內在控制機制

首先,犯罪社會學理論觀點是以社會為對象,探索犯罪原因的理論觀點,主要研究與犯罪有關的社會因素對引起犯罪的作用,從而進一步探索預防犯罪的根本所在。代表性觀點有社會環境論、文化沖突論、亞文化群論等,綜合這些觀點都離不開社會道德這一犯罪預防的內在控制因素。

社會環境論最早由19世紀30年代比利時統計學家科特勒和法國蓋里等人在進行社會道德統計中提出來的。他們認為犯罪現象的發生是由社會環境決定的,如科特勒指出:社會造就罪行,犯人是社會造就罪行的執行工具。美國犯罪學之父薩瑟蘭提出差異交往理論,認為犯罪是文化上的定型行為,在一定環境里,人們在同他人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過程中通過與贊成某種行為的人交往而與反對某種行為的人隔離的過程中學會的。

美國社會學家塞林提出文化沖突論,他認為在任何社會里都存在相互矛盾、互相排斥的各種文化,上層階級以刑法形式把本階級的文化規范、道德準則規定下來,要求全社會服從,不能適應統治階級文化及其行為模式的人就會陷入犯罪。而亞文化論則認為,一種社會和價值體系是獨立于社會上占主導地位的行為和價值體系而存在的,其存在空間小于主文化,是社會定人群的文化。隨著社會發展新舊文化、價值觀、道德準則之間出現空隙,亞文化便會趁虛而入,亞文化形成后便有了亞文化的價值觀與道德準則。因此,從西方犯罪社會學理論觀點來看,無論是社會環境說、文化沖突說還是亞文化論,都說明社會道德、道德文化與犯罪關系密切,可以說起到了決定作用。

其次,犯罪社會心理學多從個體社會化過程中尋求犯罪原因,主要有標簽論、不同接觸論、模仿論和社會控制論等。他們認為犯罪是通過對社會行為的學習模仿突破自我抵制能力而發生,這就是道德起作用的過程,模仿社會行為突破道德良心,從而進一步突破法律便產生了犯罪。如美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薩瑟蘭認為人們在交往的互動中頻繁接觸,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通過對道德、法律規范的肯定或否定評價而在互動中習得,一個人道德滑坡超過守法傾向時就可能發生犯罪。而法國社會學家塔爾德的模仿論則認為犯罪發生的原因在于人受暗示的刺激發生的類似行為。他指出一個人走向犯罪道路,是后天社會風氣、風俗影響而逐漸形成的,并不是先天決定的。

此外,西方犯罪原因理論還有犯罪心理學理論觀點、犯罪生物學理論觀點,雖然都沒提到道德的原因,但犯罪心理的形成離不開道德內在控制功能的弱化,犯罪生物學理論所謂的遺傳,其本質還是對主流道德觀念接受能力的遺傳。

總之,無論是中國古代犯罪分析理論,還是西方犯罪原因系統都十分重視道德的內在作用。他們認為良好的社會道德狀況會減少犯罪行為的產生,反之則促進犯罪行為的習得。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中,人更容易通過觀察學習到真善美,學習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范和道德行為。這種道德行為被社會成員廣泛尊重和模仿,被尊重和認可的社會態度就會反過來強化道德行為,形成良性循環,也就會形成好的社會道德環境和成員的道德行為,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三、道德預防與刑罰制裁的相互作用

當前我國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重要時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分化產生了許多利益群體與階層,各群體、各階層的利益意識不斷被這種轉型社會所喚醒。而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也導致了個體犯罪欲念的不斷擴張。人們的道德觀念和價值取向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新舊主流社會道德觀念、價值觀念之間出現斷層,道德出現滑坡。同時以基本道德為源頭而又滯后于道德發展的法律又不能包治百病,于是造成轉型時期犯罪激增。因此犯罪預防在法律手段之外必須有道德手段這一基礎性預防。

法律預防是外在的強制力,是有形的法則,側重于事后懲罰,通過事后懲罰告訴人們不得怎么做,它是道德預防重要的保障。但是,法律預防畢竟有其不足之處,它僅僅力求在犯罪已經萌芽并且傳播時才進行預防,而且這種預防幾乎總是采取直接強迫的手段。道德預防則是一種內在約束力,是一種無形的信仰,它通過良心起作用。在行為之前,良心對個體選擇行為的動機起著制約作用。在行為進行中,良心起著監督的作用。在行為之后,良心對行為的后果起著評價的作用。它從犯罪的起源著手,把犯罪之菌扼制在萌芽狀態。個體內心的道德“法庭”一旦確立,不但可以穩定而持久地發揮作用,甚至在家庭內部可以達到“遺傳”的效果。

此外,道德還有社會調控功能,它既包括整個社會、階級或群體對其成員的指導、約束和制裁,也包括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影響、激勵、監督和批評。道德調控偏重于引導當事人承認、尊重和維護其行為客體(他人或社會群體)應有的權利,它主要不是依靠強制手段,而是靠人們的風俗習慣、社會輿論和權威榜樣等方式喚起當事人的義務感和良心來實現的。當然,在抑制犯罪方面,道德預防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同時還得輔以社會預防、治安預防、刑罰預防、技術預防等外在控制手段。

總之,犯罪是“蔑視社會秩序的最明顯最極端的表現”,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行為,是對公序良俗的逆反。道德能夠從各方面減少犯罪條件與誘因,從而醇和社會風氣,遏止犯罪產生之根源。如果我們用道德預防作為對人心靈的一道防火墻,將犯罪病毒阻隔在主體之外,一切的外在因素將變得毫無意義,沒有犯罪主體,犯罪也將煙消云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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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6

 

關鍵詞:儒學 法律思想 司法實踐

一、儒學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 

(一)對法律指導思想的影響 

先秦時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禮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維護禮治,重視人治的法律觀點。最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觀點,基于此呼吁“為政在人”“德主刑輔”的觀點。隨著歷史的發展,儒學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其“德主刑輔”的法律指導思想一直保留著,從漢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國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諧,以人為本是沒有變化的,這也是其區別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鮮明特征。 

(二)對法律制定的影響 

1.在刑法上 

中國傳統法律步入封建社會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統治地位后,根據德主刑輔的原則,刑法原則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殺”的指導思想。表現最為明顯的就是廢除肉刑,這是儒家人治對法律的具體影響。此外,刑名的減少,封建制五刑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復審的創立無不閃耀著當政者以民為本的儒學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對古代刑法的另一個重要影響是其家庭本位的觀點對使古代法律倫理化??鬃訌摹坝H親”的家庭主義原則出發,提出了“父子相隱”,這不僅是引禮入法的表現,也深深影響了后世的刑法適用與訴訟。從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們可以看到一系列帶有明顯親情原則的刑法規定,如“親親相隱”“存留養親”“寬縱復仇”。此外,這種法律思想還體現在男尊女卑對法律適用的影響以及愛護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國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發達,這與儒家主張的息訟有很大關系,但儒學還是深刻的作用著傳統民法的發展。孟子是儒家學派中對法律與經濟關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稅產”“制民之產”,告誡統治者不要暴斂,重賦。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為民事的基本原則和富國之策。 

儒家思想畢竟是與封建大一統相適應的,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也要維護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具體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堅決貫徹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嚴格的戶籍賦稅制度。本著重農抑商的原則,在商業發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會最為發達開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點,固定的時間開放。在婚姻繼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這種狀況一直沒有改變。

3.關于行事法律 

中國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卻飽含了儒家的特色。從選官制度看,漢代舉孝廉強烈的體現了儒家重孝對社會的影u向,而魏晉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門第,區分,維護封建等級制的表現,隋唐后科舉的出現不僅體現了儒家“為政在人”的思想,科舉其本身也促進了儒學的發展,鞏固了儒學的統治,因為國家以儒學考生,舉人都是因儒學而致世。而在為官之上,儒學影響也頗大。舉例來說,官員的品級不論多大,父母去世都要棄官守喪,否則有悖倫常,遭人譴責。連明朝首輔張居正也不例外,其不為父守喪雖有皇帝奪情,也不免他人非難。 

(三)對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 

1.在法律解釋上 

儒學并不是一開始就獲得統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確立經歷了很多過程,而其中法律解釋的發展發揮了關鍵作用。我們知道一種學說成為法律思想,不單單是一部法律就能達到的,它必須通過解釋使大多數人了解,接受,并通過此使法律更好的適用于實踐。儒學在漢代確立后,就是通過以經斷律和以經注律使儒學法律化,再經過后世納禮入律最終到《唐律》一準乎禮,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實踐中 

儒學對司法實踐影響的最大體現就是《春秋決獄》,將儒家經典直接作為律文案例指導實踐。此外,儒家思想講究天人合一,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從刑獄時令到災異赦宥,都有濃厚的對自然與和諧的考慮。另外,秉承儒家一貫的等級觀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規定了特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也遵循著不平等的原則。而且行政與司法不分,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律的一大特色。 

二、儒學對中國傳統法律影響的利弊 

儒家思想對中國封建法律的積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它向來主張“禮主刑輔”,使法律與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緊密結合,并且儒家主張阿“禮樂刑政”并舉,這些對我們今天建設自己的法律體系都有深刻影響。而且儒家一直教導人們經世致用,有一種“天下為公”的無私精神和“先憂后樂”的奉獻精神,這些都是我們應當繼承的瑰寶。 

誠然,儒家思想不可避免的有其消極的一面,比如其思想上的保守與落后,以及它對法治精神的極大破壞。其表現最為明顯的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它導致了人們對法律的輕視和對訴訟的懼怕。禮教為主,法律為輔,人們往往崇尚禮節,鄙視法律,尤其是訴訟。而畏官,畏法也常常使人們不敢為自身權利訴諸法律。其次,它是導致中國封建民法不發達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儒家的影響,中國沒有獨立的民法典,民法附于刑法,而民事法律關系由禮來調整,一旦觸犯了禮就科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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